第一篇:细沙村集镇用水管理制度
细沙村集镇用水管理制度
为了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好水资源防治水善的发生,保障细沙集镇各农户、机关、机事业单位、民间团体的用水安全,促进细沙经济持续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云南省村名委员会组织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有关规定,集合细沙村细沙集镇的实际,特制定细沙才能集镇用水管理制度:望在细沙集镇居住的所有农户、机关、机事业单位人员自觉遵守执行。
一、成立细沙集镇灌水委员会,管水委员会由会长、副会长、成员组成侯德友(会长)骆会洲(副会长)成员:李兴贵、陈忠芳、文兴华、李武强、文兴洲。
办公室:陈忠芳负责日常业务
二、管委会成立理财小组:实行支笔签字,一个人管账,三个人监督,具体人员分工
侯德友负责审批报账签字
陈忠芳负责现金出纳
李兴贵负责管账
骆会洲负责监督资金使用情况
三、领导成员的分工
侯德友负责组织领导组成员定期不定期召开会议,协调争取上级的支持
骆会洲:负责监督人饮改造工程,负责管睡委员会收缴水费。维修管道一律骆会洲安排
陈忠芳:负责管好管水委员会的资金,负责处理好日常管水委员会的业务。
李兴贵:负责管好管水委员会的账务。做到每季度与出纳各队一次账务。
李武强、文兴洲负责管水委员会材料,工具发放登记,使用工作,负责管道的维修。
第一条管水委员会所管辖的对象
(1)所有居住在细沙集镇农户
(2)机事业单位、武警部队、焦急中队、中学、小学。
第二条:管水委员会所管辖的范围:主要负责细沙烟叶站至弯母宣贵家
细沙新街、老街交通武警、交警中队
第三条:管水委员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1款向水户、用水单位宣传、贯彻、执行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权利
第2款有向用水户,用水单位收缴水费的权利。
第3款:带头遵守维护管水制度的权利
第4款:向用水户、用水单位提供优质服务的义务
第5款:及时跟用水户、用水单位维修管道的义务。
第6款:用水户、用水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用水户、用水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第1款:用水单位有向管水委员会反映管委会成员工作不负责任的权利
第2款:有监督管委会工作的权利
第3款:用水单位有按时缴纳水费的义务
第5款:凡是居住在细沙集镇的所有农户,机关、机事业单位:中学、小学、武警中队、交警中队、征收水费均为1元/立方米
第六条:所收水费主要用于主管维修材料费,管委会成员的务工补贴,召开管委会成员的会议支出费,工具费
第七条:管水委员会每年想用水户、用水单位详细公布一次收支账务。
所结余的资金管委会成员不得私分,用于次年使用。
第八条:管水委员会成员必须服从管委会的安排,不得推诿扯皮。
第九条:在村两委换届期间,管委会的账务全部由副会长管理,出纳要做好交接手续。需要发生的业务,必须有会长签字
第十条:有关管道的维修
第1款:主管破损的材料有管委会负责、维修费由管委会作情处理
第2款:各农户、机关、机事业单位的分户管破损、由各农户、机关、机事业单位自行出材料费,维修一个水龙头1元,维修一个直接2元。一个湾接2元、一个三通3元、一个阀闸4元,一个水表5元
第十一条:对不缴纳水费的用户、用水单位、按以下处理
第1款:用水户,用水单位必须在管水委员不会收缴水费7日内交清水费。
第2款:在7日之内不交清水费的,管水委员会有权停止对用水户、用水单位供水、管委员会可采用赌头将用水户或用水单位的水堵上。供其他用水户、用水单位用水(特殊情况的除外即全户外出户)
第3款:用水户、用水单位超出7日内缴纳水费的管委会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资源费的交纳,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费部分2/1000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4款:拒不缴纳水费的用户、用水单位、管委会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处理。情况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十二条:用水户、用水单位管道出现破损或发生障碍,管水委员会接到通知后,必须在4小时之内进行维修和管护。
第十三条:各单位和用水户进层水管、闸阀、龙头、水表。只能由管委会人员安装。任何单位和用户不得私拉乱接。一经发现管委会有权强制撤出,并加倍处罚。
第十四条:对偷水:漏水不及时报管水委员会的,管水委员会一经发现,处100-300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所收水费单据一律由细沙水管站免费提供正式单据 第十六条:对集镇人饮改造结束时,重新修房,需安装水表的农户和单位、每户交200元的安装费,所有材料自行购买。第十七条:集镇人饮改造结束后,统一按新安水表计数。以前水表上的数据、一律作废。
第十八条:此制度由细沙水管站,细沙村管水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此制度较各用水户、用水单位讨论,定稿后执行 第二十条:此制度发至各用水户、各用水单位。
2010-6-24
第二篇:公司用水管理制度
用水管理制度
为规范公司用水管理,满足生产生活需要,确保用水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一、供水管理制度
1.本制度使用空调水、采暖水、生活水、消防水系统。
2.未经批准人员不得操作相关设备及调整数据。
3.当日值班员必须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
4.对生活水系统出现的故障,必须要报告主管经理。
5.对生活水箱的开启必须得到批准,方可借出钥匙。
6.对其它空调水、消防水、必须在相关部门的配合下,进行检修、实验工作。
7.随时保持蓄水装置,水泵等设备的清洁、有效。
二、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
1.认真执行有关卫生条例,坚持灭四害的常规工作,确保饮用水安全。
2.对饮水设施定时进行维护,保证饮水设施的正常使用,密切关注饮水安全。
3.定时对饮水设施进行卫生清理和消毒。每月进行一次清晰。每周进行一次消毒。经常观察饮水设施内外部的卫生和水质情况,即使清楚污垢,保证饮用水的干净和卫生。
4.责任人须做好责任区内环境卫生,保持整洁的卫生环境。
5.定期进行除四害的工作,是工作区内的除四害的要求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防止传染病的发生。
6.所有饮用水由企业统一管理,任何人都不得自行经营饮用水。
7.负责饮用水安全的人员必须按时开关闸阀,确保水塔储水量和不多次外流,造成浪费。
8、慢开慢关水龙头,以免造成水龙头损坏,如发现漏水或损坏及时通报后勤处维修班进行修理。
9、责任人经常检查上水和下水有无漏水现象,发现损坏,及时通报后勤处进行维修。
10、避免水龙头长流水现象,责任人下班后要检查水龙头情况,值班人员每天检查上下水情况,一经发现有长流水情况,通报批评。
11、要养成节约用水习惯,各部门领导要经常向员工宣传。
第三篇:节约用电用水管理制度
节约用电、用水管理制度
一、为加强用电用水管理,节约用电用水,节约开支,防止浪费,根据有关规定,结合项目办实际,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全体工作人员应牢固树立节能意识,节约每一度电,节约每一滴水,爱护用电用水设施设备,自觉遵守本管理制度。
三、照明管理
1、天气晴朗或室外光线好,办公室内允许开灯,或尽量少开灯。离开办公室随手关灯。
2、食堂餐厅非就餐时间不得开灯,超过就餐时间准时关灯。
3、会议室无会时一律不得开灯,会议准备期间或会前侯会时尽量少开灯,会议结束后及时关灯。
四、空调管理
1、夏季29℃以上、冬季10℃以下方可开启空调,每天下班提前半小时关闭空调。
2、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为26℃左右,风量开关设置中档;开空调时不得开门窗;离开办公室或下班时,提前半小时关闭室内空调。
3、室内无人时一律不允许开空调。
4、食堂餐厅非就餐时间不得开空调,超过就餐时间,准时关闭空调。
五、办公电器管理
1、新采购办公电器,应选购节能环保产品。
2、电脑、打印机、复印机、饮水机等设备在不用时应关闭电源,拔下插头;暂时不用,应将设备调到低能耗状态。
3、推行无纸化办公,大力提倡两面用纸,合理用纸,能用便签不用复印纸。
六、用水管理
1、用完水后应立即关闭水阀,杜绝长流水。
2、电开水器实行自动控制,应根据每日饮用实际情况打取开水,防止浪费。
3、食堂清洗菜肴、餐具时,优先使用地下水,尽量不使用自来水,用完后及时关好水阀,杜绝长流水,合理利用水,节约用水。
4、加大用水管网和设施设备的维护,杜绝跑冒滴漏。
5、门卫在职工下班后,及时关闭厕所水箱水阀,第二天上班前及时开启。
八、各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更换电线、开关、插座、水管等设施,严禁私拉乱接;严禁私自使用取暖器、电水壶等大功率电器。
九、广泛推广使用节能节水产品和灯具、器具,要加强对用电用水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加大巡视检查力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设施设备运行正常。各单位、部门和个人发现设施设备故障,应及时告知管理人员,以便及时修缮。
十、相关岗位管理人员,以及门卫要加强日常巡查,发现违反以上规定现象要及时纠正。
十一、行政部将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方法进行检查,对违反以上规定的部门和个人,第一次现场予以纠正,第二次进行通报,三次及以上的取消该部门评先资格和个人年终奖。
第四篇:用水管理制度--dy2
扬州市红桥中心小学用水管理制度
为加强学校用水管理,防止浪费、节约开支,建设节约型校园,现对学校用水管理如下规定:
(一)用水要求
1.各楼层的厕所等场所应充分利用水源,作到一水多用。
2.厕所管理人员,要做到,有人时使用正常用水,厕所无人,水必停。需要维修和整改部位要立即上报总务处。
3.厕所管理人员打扫卫生要做到,人走水关!坚持杜绝“长流水”。
4.总务处,每天早晚都要检查水龙头关闭和渗漏情况,发现立刻报告后勤进行维修。不准教师、学生擅自改动。
5.学校严禁私家车在单位洗车。
6.学生必须爱护公物,对所有供水设施不得摆弄,毁坏,凡毁坏供水设施者一律照价赔偿,并追究肇事者责任。
7.各用水部门不得擅自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供水源。
8.生活用水应当推广节水型器具和设备,提高生活用水效率。
(二)管理制度
1.全校师生应树立节约用水意识,爱护用水设施和设备。班主任教师要加强对学生进行节约用水的教育,教师要以身作则。
2.做到人离则关闭所有用水设备,防“常流水”现象的发生,禁止水资源浪费,杜绝安全隐患。
3.学校建立节约用水责任制,各科室负责人和班主任为第一责任人,出现漏水现象及时到总务处报修。
4.全校师生做好监督工作,发现浪费、破坏现象及时举报。
5.值班人员要做好巡查工作,节假日离校前做好彻底检查工作,确保用水设施正常,不用的水阀及时关闭。
6.设立节约用水工作领导小组,7.全校可以按照部门需求,定时开放关闭水阀。
全校教师、职工、学生对学校用水管理制度,有权向总务处提出意见或建议,并协助学校用好水,管好水。
2013.2红桥中心小学总务处
第五篇:施工用水管理制度
施工用水管理制度
1.目的2.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工程现场施工用水的安装使用、维护及费用支出进行管理的职责、编制要求和其他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新疆阿克苏纺织工业城热电厂工程现场的施工用水、消防用水的管理。
3. 职责
施工单位根据施工用水,编制施工用水方案。经常对本单位施工用水供水管线及设施进行检查。教育员工,提高节约用水的意识,爱护施工用水设施,并按谁使用谁维护、谁损坏谁修复的原则进行管理。
4. 管理内容和方法
4.1施工用水的申请和送水
4.1.1 本工程施工用水取自市政自来水。
4.1.2施工单位事先编制施工用水方案,说明用水量、用水点布置等,经项目经理部审查合格后,上报监理单位。
4.1.3 施工单位在用水之前,必须将专业人员名单、联系方式及相关的资质证明交给项目经理部审核后,上报用水管理小组。
4.1.4 施工用水单位进场或施工场地迁移后,正常情况下提前48小时提出用水申请,正确填写《施工用水/消防用水申请(拆除)表》,由项目经理部审查后,报监理单位审核。
4.1.5 施工用水申请获得批准后,施工单位用水方可进行施工用水设施的布置、安装和调试。
4.1.6 施工用水单位安装的供水设施应符合规范要求,做到安全、牢固,不影响其他单位施工和交通,并符合文明工地的有关要求。
4.1.7 施工用水单位负责的供水管线及设施等安装完成后,送水前应该在项目经理部、监理单位、建管处工程部及用水维护小组进行复查。施工用水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施工用水单位填写《停(送)水申请表》,经项目经理部审查后,上报监理单位审核,经建管处工程部批准,用水维护小组人员会安排时间,到现场进行送水前的检查,合格后送水。
4.2 停送水和施工用水设施的迁移、停用、转让、拆除
4.2.1 施工用水单位因工作需要,须临时停水时,应提前72小时填写《停(送)水申请表》,经项目经理部审查后,上报监理单位。
4.2.2 施工用水单位因施工结束或施工场地迁移,需迁移、停用、转让、拆除施工用水设施时,应提前72小时填写《停(送)水申请表》,经项目经理部审查后,上报监理单位。防止水源使用点无人管理造成水资源的浪费。如果施工用水单位没有及时提出施工用水停水申请而又无人管理所造成的后果,由原用水申请的施工单位承担。
4.2.3 施工单位因工作需要、需申请主管道停水时,应提前72小时提出停水申请。
4.3 施工用水设施的管理
4.3.1 施工用水单位在已经送水的管道上进行施工或检修工作的必须实行工作票制度;对于水源引接点至施工单位水源阀门施工、检修工作,由施工单位向用水管理小组提出工作票的申请。
4.3.2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施工用水设施或在供水主干网管道上开叉、钻孔,接驳管道。
4.3.3 所有施工用水管道上方严禁车辆和机械碾压或堆放重物。
4.3.4 为确保施工用水水压平衡、稳定,施工用水单位必须经过用水管理小组批准,否则一律不得在供水管道上安装抽水泵直接抽水。
4.3.5 施工用水管道通过道路时应加设套管保护。
4.3.6 冬季各用水单位应对辖区内的施工用水管道、阀门采取有效的保温、防冻措施并定期检查。
4.3.7 未经许可禁止在供水主干网管道中心两侧2米范围内使用机械挖土作业。
4.3.8 若因施工工艺要求和安全因素需施工用水不间断供水时,施工用水单位应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用水管理小组。
4.3.9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如因施工不当或意外造成施工用水设施损坏,相关责任单位应保护好现场,及时向项目经理部、用水管理小组报告。
4.3.10施工用水单位在施工用水设施发生故障或管网泄漏,及时汇报项目经理部、用水管理小组。
4.3.11 施工用水单位应加强对管辖范围内供水管网及设施的维护和保护,以保证施工用水设施的正常运行。施工用水单位因处理缺陷需停水而影响其它施工用水单位用水时,必须及时向用水管理小组提出申请,在得到用水管理小组批准后方可进行消缺工作。
4.3.12 施工单位需要转供水,转供方和被供方应友好协商。施工单位有义务向本工程其他施工单位提供用水的方便,严禁向本工程施工单位以外的其他用户转供水。
4.3.13 安装、操作、维修或拆除用水设施必须有专业人员完成,资格等级应同工程易难程度和技术复杂性相适应。
4.3.14 各施工单位每月一次对责任范围内的用水管道、用水设备及保温状况进行全面检查。
4.3.15现场用水的管理、收费应遵守建管处规定用水的有关规定。
4.3.16施工单位现场用水,不得出现长流水现象
4.4消防用水
4.4.1 现场施工消防用水取自施工用水主干网。
4.4.2 现场各施工区域内的消防设施由施工用水单位自行负责维护管理。具体按《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执行。
4.4.3 消防栓只作消防使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挪作他用。
4.4.4 消防栓由维护人员负责定期检查。消防栓四周不准堆放杂物,不准停放车辆,以保证火警时消防栓能顺利投入使用。
4.4.5 禁止在消防栓上接驳非消防用水管路。
5.本制度中出现的各适用性表格,以建管处汇编提供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