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生殖保健服务证》和《生育证》的办理指南[范文模版]
《生殖保健服务证》和《生育证》的办理指南
生殖保健服务证和生育证是已婚育龄夫妻依法生育并受计划生育生殖保健服务的凭证。生殖保健服务证乡镇计生办负责审批并加盖计生办及承办人印章;生育证由乡镇审核并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并加盖印章方为有效。
(一)证件办理和发放:
1、《生殖保健服务证》办理及新生儿入户:
初次生育的夫妻,在孕期内携带《结婚证》、户口薄、身份证、已孕证明、男女双方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的婚育状况证明到现居住地村民委员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办理妊娠登记:村级计生专干协助据实填写《申请生殖保健服务证登记表》,并加盖村(居)委会印章,定期报乡镇计生办审批; 乡级计生办接到登记表后,进行进一步审核属实后,发放《生殖保健服务证》。由村级计生专干直接入户向育龄夫妇免费
送发,同时做好计划生育宣传和孕情跟踪和生殖保健服务。
育龄夫妇生育后45日内,持《生殖保健服务证》、《出生医学证明》到现居住地村(居)委会办理生育登记,3个月内落实以长效避孕方法为主的避孕措施,凭户口薄、身份证、《出生保健服务证》、《出生医学证明》、《节育手术证明》、村(居)委会出具的婚育状况证明到户口所在地的乡、镇、办事处计生部门办理新生儿入户所需的《生育状况证明书》,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2、《生育证》:
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夫妻,须在前一个子女满3周岁或者女方满26周岁后,到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生育申请,并在村专干协助下,据实填写《再生育申请表》;《再生育申请表》经申请入夫妇双方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或工作单
位签署意见,加盖公章交申请地村级计生专干,由村专
干报乡镇计生办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当自收到申请和证明材料之日起20日内(需进行病残儿鉴定的除外)提出审核意见,并报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在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签发生育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送达《不予批准生育通知书》,并告知当事人对不予批准生育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二)有关其它规定:
1、夫妻双方户籍不在同一乡(镇)、街道的,为其办理生殖保健服务证或生育证的一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向另一方通报办证情况。
2、初次生育的夫妻没有办理生殖保健服务证生育的,应当为其补办生殖保健服务证,对不符合法定结婚条件而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在补办生殖保健服务证之前,必须按《条例》有关规定对其进行相应处罚。对补办证的育龄夫妇应提供相应的计划生育生殖保健服务。符合《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但未申领生育证妊娠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对其批评教育后,应督促其在生育前补办生育证;未申领生育证生育的,在按《条例》规定对其征收社会抚养费后应责令其在30日内补办生育证。
3、生殖保健服务证和生育证遗失者,应及时声明并到发证机关补办。
4、持有生育证因情形变更不符合再生育规定的夫妻,在情形变更后6个月内仍未妊娠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报请区行政部门注销其生育证,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5、持有生育证的已婚育龄夫妻户籍发生变动(指户籍迁移至其它县、市、区)时,必须到原发证机关办理《生育证转办证明》,并到现户籍地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在户籍发生变动时已妊娠的,原户籍地签发的生育证有效;未妊娠的,应到现户籍地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重新换发生育证。
6、持有生育证连续9个月不接受孕情检查或不反馈孕检结果的,所持有的生育证不得作为再生育的凭证。经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查证核实未生育的,原持有的生育证仍然有效。
7、符合《条例》规定可以生育的夫妻,其婴儿死亡或妊娠后自然流产的,本人举证,并经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查证核实不属于《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者,初次生育的,生殖保健服务证仍然有效;再生育的,应重新核发生育证。
8、持有生殖保健服务证或生育证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需在流入地生育时,应同时持有《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经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核准。
(三)监督与服务:
1、村(居)民委员会或其它基层单位应及时将生殖保健服务证和生育证发放情况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2、对于领取生殖保健服务证和持有生育证已妊娠的妇女,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应做好访视和孕期保健工作,并做好相关记录,各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工作人员的服务状况考核,均以该原始记录作为重要依据。
3、区、乡(镇、办事处)应做好生育证的审批、发放、登记和归档工作;村(居)民委员会每月应上报生殖保健服务证发放人员名单。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应及时做好生育登记和上报工作。
4、生殖保健服务证和生育证的编号为11位,12位为市级代码,3---4位为县级代码,5—6位为乡级代码,7 8位为年度代码,9一11为顺序号。
5、生殖保健服务证免费发放,生育证工本费按每本8元的标准收取。生殖保健服务证和生育证不得转借他人,严禁伪造、变卖和买卖。
6、严禁在办证过程中收取各种押金、保证金,严禁强行办理保险或提供有偿服务,严
禁搭车收取其它费用,严禁工作人员拖延办理时间或利用办证之机谋取私利等,违者按《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篇:生殖保健服务证的办理
生殖保健服务证的办理
(一)依据:《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二)条件: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再生育第一孩或已征收社会抚养
费后政策外生育的一孩。
(三)材料:一般情况只需提供户口簿、结婚证、夫妻合影照片
一张,母子保健手册。特殊情况的还要提供能证明其夫妇一方或双方婚育史情况的材料。
(四)程序:
1、本人申请。初次生育的夫妻,在孕期内到所在的村委会(社区
居委会),向计生专干提供户口簿、结婚证和夫妻2寸合影照片一张,村专干要当即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协助填写《申请生殖保健服务证登记表》,加盖村(居)委会公章,并做好妊娠登记。
2、上报审批。本人或计生专干将《申请生殖保健服务证登记表》
和户口簿、结婚证(原件),上报街道或社区服务大厅计生服务点办理审批手续。工作人员对符合办证条件的,要立即办理,并将相关证件免费复印存档备案,原件退还当事人,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办理的,由工作人员将有关材料报乡镇(街道)计生办审核,但必须在20天内办结或给予不予以批准的答复,审批的服务证和其他证件、材料由村专干负责送证上门。
3、证件补办。初次生育的夫妻没有办理生殖保健服务证生育的,可以补办生殖保健服务证,除前项所规定的户口簿、结婚证外,还需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对不符合法定结婚条件而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在补办生殖保健服务证之前,必须按《条例》有关规定对其进行相应处罚。
(五)收费标准:一孩生殖保健服务证免费
(六)办理方式和时限:受理或直接办理,即办或5个工作内办
结。
第三篇:生殖保健服务证的办理
生殖保健服务证的办理
初次生育的夫妻,在孕期内到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办理妊娠登记,并由村专干协助填写《申请生殖保健服务证登记表》(并提供身份证、结婚证、夫妻双方合影二寸照片一张),经村(居)委会加盖印章后,报乡镇计生办审批并领取《生殖保健服务证》。免费发放。
生育证办理
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夫妻,须在前一个子女满3周岁或者女方满26周岁后,在村专干协助下填写再生育申请表(附男女双方所在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同时提供身份证、结婚证、夫妻合影照片2寸),并由村专干报乡镇计生办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自收到申请和证明材料之日起10日内(需进行病残儿鉴定的除外)提出审核意见,并报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在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签发生育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送达《不予批准生育通知书》,并告知当事人对不予批准生育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生育证工本费5元。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
自愿只生一个孩子的夫妇,在小孩16周岁内,先领取并填写《独生子女证申请表》,经夫妇双方所在村(居)委会或工作单位初步同意后,送乡镇计生办审核,由乡镇计生办或本人送县计生委审批,符合条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免费发放。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
18周岁到49周岁的成年已婚妇女,在离开户籍地前,提供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已婚的需提供结婚证)到户籍所在地镇计生办免费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也可委托家人或村(居)委代办。在省内流动不需办理。
婚育证明有效期三年,有效期满,凭原婚育证明和本人居民身份证免费换领新证。已落实绝育措施且婚育情况未发生变化的,婚育证明长期有效。
第四篇:安徽省生殖保健服务证和生育证管理办法
安徽省生殖保健服务证和生育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依法管理生育秩序,根据《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证件效力。生殖保健服务证和生育证是已婚育龄夫妻依法生育并享受计划生育生殖保健服务的凭证。生殖保健服务证和生育证由省计划生育委员会统一印制。生殖保健服务证由乡镇计生办负责审批并加盖计生办及承办人印章,生育证由乡镇审核并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并加盖印章方为有效。
第三条证件办理和发放。生殖保健服务证:初次生育的夫妻,在孕期内到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办理妊娠登记,并由村专干协助填写《申请生殖保健服务证登记表》,经村(居)委会加盖印章后,报乡镇计生办审批并领取《生殖保健服务证》后,直接入户向育龄夫妇免费发放,同时做好计划生育宣传。育龄夫妇生育后45日内到村(居)委会办理生育登记。
生育证: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夫妻,须在前一个子女满3周岁或者女方满26周岁后,在村专干协助下填写再生育申请表(附男女双方所在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并由村专干报乡镇计生办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申请和证明之日起10日内(需进行病残儿鉴定的除外)提出审核意见,并报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在20日内作出
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签发生育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送达《不予批准生育通知书》,并告知当事人对不予批准生育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上述办证运转,自收到《再生育申请表》之日起,必须在40日内由村专干直接入户将生育证或通知书送达申请者。
夫妻双方户籍不在同一乡(镇)、街道的,为其办理生殖保健服务证或生育证的一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向另一方通报办证情况。
第四条证件补办。初次生育的夫妻没有办理生殖保健服务证生育的,应当为其补办生殖保健服务证,对不符合法定结婚条件而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在补办生殖保健服务证之前,必须按《条例》有关规定对其进行相应处罚。对补办证的育龄夫妇应提供相应的计划生育生殖保健服务。符合可以再生育,但未申领生育证妊娠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对其批评教育后,应督促其在生育前补办生育证。
符合《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但未申领生育证生育的,在按《条例》规定对其征收社会抚养费后应责令其在30日内补办生育证。
生殖保健服务证和生育证遗失者,应及时声明并到发证机关补办。
第五条证件注销和重新核发。持有生育证因情形变更不符合再生育规定的夫妻,在情形变更后6个月内仍未妊娠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注销其生育证,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持有生育证的已婚育龄夫妻户籍发生变动(指户籍迁移至其它具、市、区)时,必须到原发证机关办理《生育证转办证明》,并到现户籍地县
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在户籍发生变动时已妊娠的,原户籍地签发的生育证有效;未妊娠的,应到现户籍地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重新换发生育证。
持有生育证连续9个月不接受孕情检查或不反馈孕检结果的,所持有的生育证不得作为再生育的凭证。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查证核实未生育的,原持有的生育证仍然有效。
符合《条例》规定可以生育的夫妻,其婴儿死亡或妊娠后自然流产的,本人举证,并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查证核实不属于《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者,初次生育的,生殖保键服务证仍然有效;再生育的,应重新核发生育证。
第六条监督与服务。村(居)民委员会或其它基层单位应及时将生殖保健服务证和生育证发放情况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持有生殖保健服务证或生育证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需在流入地生育时,应同时持有《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经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准。
对于领取生殖保健服务证和持有生育证已妊娠的妇女,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应做好访视和孕期保健工作,并做好相关记录,各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工作人员的服务状况考核,均以该原始记录作为重要依据。
县(市、区)、乡(镇、街道)应做好生育证的审批、发放、登记和归档工作;村(居)民委员会每月应上报生殖保健服务证发放人员名单。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应及时做好生育登记和上报工作。
生殖保健服务证和生育证的编号为11位,1~2位为市级代码,3~4位为县级代码,5~6位为乡级代码,7~8位为代码,9~11位为顺序号。
第七条管理纪律。生殖保健服务证免费发放,生育证工本费按每本8元的标准收取。生殖保健服务证和生育证不得转借他人,严禁伪造、变卖和买卖。
严禁在办证过程中收取各种押金、保证金,严禁强行办理保险或提供有偿服务,严禁搭车收取其它费用,严禁工作人员拖延办理时间或利用办证之机谋取私利等,违者按《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本办法自2003年1月l日起施行,原《安徽省生育证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第五篇:天津市《生育服务证》办理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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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生育服务证》办理指南
1、哪些人可以在我市办理《一孩生育服务证》?
(1)夫妇双方都具有我市户籍;
(2)夫妇中一方具有我市户籍,另一方为外省市户籍,并居住在我市的。
(3)夫妇中女方为本市户籍,嫁到外省市并居住在外省市的。
(4)外省流动人口中夫妇双方在我市现居住地共同居住1年以上,有稳定的职业和住所,且具有常住倾向的。
(5)涉外婚姻夫妇中其中一方具有我市户籍的。
2、我市居民如何办理《一孩生育服务证》?
夫妇双方均为本市居民且在我市居住的,到女方现居住地乡镇街计划生育部门办理《一孩生育服务证》。办理时需出具5项基本证明:(1)妊娠诊断证明、(2)结婚证、(3)户口本、(4)身份证、(5)夫妻双方单位(无单位的由村(居)委会)出具的婚后怀孕第一孩证明。
3、我市居民长期居住在外省市的,如何办理《一孩生育服务证》?
夫妇双方均为本市居民且在外省市居住的,可以在女方户籍地的乡镇街计划生育部门办理《一孩生育服务证》。办理时需出具5项基本证明:(1)妊娠诊断证明、(2)结婚证、(3)户口本、(4)身份证、(5)夫妻双方单位(无单位的由村(居)委会)出具的婚后怀孕第一孩证明。另外,还需出具其居住地乡镇街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婚育证明。
4、跨省市婚姻夫妇如何办理《一孩生育服务证》?
夫妇中一方具有我市户籍,另一方为外省市户籍,并居住在我市的,可以在本市居民户籍地的乡镇街计划生育部门办理《一孩生育服务证》。办理时需出具5项基本证明:(1)妊娠诊断证明、(2)结婚证、(3)户口本、(4)身份证、(5)夫妻双方单位(无单位的由村(居)委会)出具的婚后怀孕第一孩证明。另外,还需出具外省市户籍一方户籍地乡镇街计划生育部门的婚育证明。
夫妇中女方本市户口,嫁到外省市并居住在外省市的。可以在我市女方户籍地的乡镇街计划生育部门办理《一孩生育服务证》,办理时需出具5项基本证明:(1)妊娠诊断证明、(2)结婚证、(3)户口本、(4)身份证、(5)夫妻双方单位(无单位的由村(居)委会)出具的婚后怀孕第一孩证明。另外,男方还需出具其户籍地乡镇街计划生育部门的婚育证明。
5、外省流动人口如何办理《一孩生育服务证》?
外省流动人口中夫妇双方在我市现居住地共同居住1年以上,有稳定的职业和住所,且具有常住倾向的,可以在现居住地的乡镇街计划生育部门领取《一孩生育服务证》。办理时需出具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婚育证明》(或户籍地乡镇街计划生育工作部门为其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以及夫妻双方要求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申请,并对其提供的情况及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进行书面承诺。
6、涉外婚姻夫妇如何办理《一孩生育服务证》?
涉外婚姻夫妇中只要其中一方具有我市户籍,可以在其户籍地的乡镇街计划生育部门申请办理《一孩生育服务证》。办理时需出具我市户籍人员的5项基本证明:(1)妊娠诊断证明、(2)结婚证、(3)户口本、(4)身份证、(5)夫妻双方单位(无单位的由村(居)委会)出具的婚后怀孕第一孩证明。以及夫妻双方要求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申请,并对其提供的情况及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进行书面承诺。
7、我市居民如何办理《二孩生育服务证》?
我市居民中按照《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妇,可通过所在单位(无单位的通过村(居)委会)向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街计生办提出申请(具体方式、手续请咨询乡镇街计生办)。经审批通过取得《二孩审批证明》后,怀孕时持《二孩审批证明》到原申报乡镇街计划生育部门换取《二孩生育服务证》。
附:办理《生育服务证》咨询电话
和平区 27219945东丽区 24975535
河东区 24216299西青区 27929007
河西区 23259320津南区 28536132
南开区 27586322北辰区 26391414
河北区 26296126武清区 29341065
红桥区 86516071宝坻区 29262569
塘沽区 66896346宁河县 69562357
汉沽区 25662905静海县 68617360
大港区 63227231蓟 县 29133954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 25202307 25202308 25202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