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第三方财务顾问协议
第三方财务顾问协议
甲方: XX信托公司
地址:
乙方:
地址:
甲乙双方经过平等友好协商,就甲方聘请乙方担任甲方的融资财务顾问事宜,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服务范围
在甲方融资过程中,甲方同意乙方组织相关资源和机构为甲方提供的财务顾问服务范围如下:
1、对甲方进行尽职调查。
2、为甲方设计方案并编制融资计划书(包括融资定价、融资方式、资金用途安排等)。
3、向潜在的投资人披露融资信息。
4、为甲方寻找、选择、确定合格的投资者,并取得甲方的确认。
5、协助甲方完成投资意向书的条款分析,并与投资人签订《投资意向书》。
6、协助甲方完成投资人的尽职调查工作。
8、协助甲方与投资者进行商业谈判,保障公司股东的利益。
9、协助甲方和第三方机构完成最终的《投资协议条款》分析、签署最终的投资协议,相关的资金操作安排。
10、乙方可对甲方直接投资。
二、双方的义务
(一)甲方的义务
1、甲方应根据乙方的要求,及时和完整地向乙方提供公司有关情况和资料,并且保证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
2、融资过程中,甲方应密切与乙方配合并指定专人负责与乙方项目小组人员的联络和沟通。
3、甲方应严格按照协议条款及时向乙方支付费用。
4、甲方应对乙方提供的方案和材料严格保密,不得向无关的第三方泄露。该项保密义务有效期为本协议期间和协议终止后三年。甲方承担因泄密所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
(二)乙方的义务
1、乙方应按照本协议条款完成甲方委托的工作事项,由乙方组织其资源和机构在协议约定的范围内为甲方提供及时、勤勉尽责的专业服务。
2、乙方应及时将融资的进展情况通告甲方,并根据甲方的要求和市场的变化及时对项目的实施方案进行调整。
3、乙方项目小组应与甲方、中介机构、政府部门等相关部门机构的相关工作保持协调与配合。
4、乙方应对甲方提供的企业资料严格保密,不得向任何无关的第三方泄露。该项保密义务有效期为本协议期间和协议终止后三年。乙方承担因泄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
三、费用
(一)财务顾问费用
作为乙方向甲方提供专业融资服务的对价,甲方在融资到位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融资资金总额3%的财务顾问费用。上述费用应按乙方的要求以现金的方式支付。如果融资资金分期到位,甲方应在每期融资资金到位后的3个工作日内支付乙方相应比例的财务顾问费用。
(二)特别说明
1、上述财务顾问费用不包括甲方募融资过程中需要聘请的会计师、律师、资产评估师等中介机构的任何费用。
2、除非乙方特别通知,所有款项应汇到乙方如下指定账户:
开户银行:
账户名称:
账号
四、特别约定
1、因甲方融资造成甲方企业性质、股权结构、公司架构、融资主体等发生变化
不影响甲方的付款义务。
2、双方一致同意,除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外,甲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聘用或使用乙方现有或离职员工,如甲方违反本约定,仍须依本协议向乙方支付全部费用。
3、甲方不得单独或透过第三方跨越乙方,与乙方直接或间接介绍的意向投资人或该意向投资人转介绍的其它投资人签署协议,如甲方违反本约定,仍须按本协议约定支付乙方全部费用。
上述约定同样适用于未来两年内甲方或甲方公司其它股东、关联人或委托人与乙方介绍的投资人或该投资人转介绍的其它投资人的所有合作。
五、违约责任
双方应严格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履行各自所应承担的义务,如果甲方延期支付费用,甲方须按照全部顾问费用的XX每日向乙方额外支付滞纳金。除法律规定的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外,任何一方不得终止本协议,否则违约方须按本协议顾问费用总额的XX(不得高于主合同标的的20%)支付违约金。
六、其他条款
1、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xx年xx月终止。
2、如对本协议有任何争议,双方同意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未果,任何一方均可以向西城区法院提出诉讼。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3、本协议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未尽事宜或履行中的修改,由双方协商一致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甲乙双方未来签订的每一具体融资顾问项目协议均属本协议的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法人代表
(签字):
或代表人
签订日期:
乙方:
法人代表
(签字):
或代表人
签订日期:
第二篇:财务顾问协议
财务顾问协议
甲方:公司
乙方:公司
甲、乙双方经过协商,遵循平等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就乙方或关联企业(关联企业,指乙方或乙方实际控制人控股的企业,下同)改制上市及投融资服务等事宜达成如下财务顾问协议:
一、甲方的服务内容:
1、为乙方或关联企业改制上市,引荐、组织有证券从业资格及丰富上市经验的券商、律师、会计师、评估机构进场,提供专业中介服务。
2、为乙方提供符合上市要求的一揽子资产重组方案。
3、为乙方落实政府相关部门关于扶持企业上市的优惠政策,包括对企业各项上市费用的补贴。
4、组织协调政府各相关部门(包括证监局、工商、税务、土地规划等部门)解决乙方或关联企业改制上市所面临的问题。
5、主动联系中国证监会、深沪证券交易所,向乙方传递最新的上市政策信息,促进乙方或关联企业改制上市工作顺利推进。
6、根据乙方需求,结合资产重组方案,向乙方或关联企业提供投融资服务,包括直接投资、银行长期贷款、贷款贴息等方面服务。
二、乙方的义务
1、向甲方阐述其真实的改制上市及投融资意愿;
2、向甲方提供真实的财务、资产情况或资料;
3、为甲方所提供的资产重组及投融资方案履行保密义务;
4、向甲方如期支付双方商定的财务顾问费用。
三、财务顾问费用
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财务顾问费用,费用总额万元,分三期支付:
1、首期万元在本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由乙方支付给甲方指定帐户;
2、次期万元在乙方或关联企业完成改制的全部工商登记手续后支付。
3、第三期万元,在乙方或关联企业成功上市后支付。
四、协议的生效、变更和争议处置
1、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协议有效期为四年,自生效之日起计算。
2、协议期满双方可续签本协议;否则本协议自动失效。
3、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争议,双方协商不成的,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五、上述条款之未尽事宜,由双方另签补充协议予以约定。
六、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此页为签字盖章页)
甲 方:乙 方: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二O一0年月日二O一0年月日
第三篇:财务顾问协议
财 务顾问协议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濉溪路287号金鼎国际广场A座1101室
客户服务热线:400-8871-539/0551-6561238
5财务顾问协议
甲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住所:
乙方:安徽融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戴鑫
法定住所:合肥市濉溪路287号金鼎国际广场A座1101室
鉴于:
1.甲方系一家在省市注册成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依法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乙方系经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核准的推荐商会员及战略会员单位,为企业提供推荐挂牌、定向增资、代理买卖、私募债及金融产品承销、并购重组、投资 咨询等服务。
3.为使甲方达到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挂牌要求,甲方拟聘任乙方担任财务顾问,以协助其实现规范运作。
4.甲方在乙方的辅导下实现规范运作并达到中心挂牌要求后,拟进入中心挂牌交易,甲方将聘任乙方为挂牌业务推荐商,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对甲方进行推荐挂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聘任乙方担任甲方规范运作的财务顾问事宜,达成以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财务顾问的委任
1.1 甲方聘任乙方担任财务顾问,为甲方实现规范运作提供财务顾问服务,乙方接受此委任。
1.2甲方承诺: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不得另行聘任其他公司或机构或个人担任与乙方相同或类似的角色。
第二条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2.1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本次财务顾问工作所需要的全部文件、资料、证明,并保证该等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时效性;
2.2甲方应指定专人配合乙方工作,为乙方的现场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并根据乙方的工作计划安排与合理请求,及时给予全面支持和配合;
2.3乙方应协助甲方在工作中与其他中介机构等相关各方的沟通,协调各中介机构的工作;
2.4乙方应尊重甲方的合理商业目标及合法利益,勤勉尽责地为甲方提供优质服务,推进甲方的规范运作工作;
2.5乙方对在顾问工作过程中发现甲方管理方面的不足之处,应及时向甲方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意见,必要时乙方应以书面形式提出管理意见,甲方对乙方在本次财务顾问工作中提出的各项意见和建议,应予以充分重视,并积极进行配合,以利于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和进行;
2.6甲方应依照本协议的相关约定,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有关费用。
2.7双方对本次工作涉及到的内幕消息、商业秘密或者其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得或知悉的对方的秘密信息及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义务。除非法律或者相关政府监管部门要求进行披露,否则,双方均不得在未取得对方书面同意前,在任何时间以任何方式予以泄露。在未取得甲方书面同意前,乙方亦不得以任何方式将该资料或内容使用于该财务顾问服务以外的任何用途。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擅自将乙方为本次财务顾问服务工作而出具的有关文件资料予以披露或进行不正当的利用。
第三条费用及其支付
3.1根据乙方为本次财务顾问服务工作所投入的人力、物力、财力及时间的预算结果,甲方同意直接支付乙方财务顾问服务费用万元人民币。
3.2甲方应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本财务顾问协议服务费的万元汇入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自甲方实现规范运作并获得乙方出具的接受推荐其挂牌的书面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剩余的万元汇入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乙方账户名称:安徽融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合肥望江路支行
银行账号:***01345
523.3甲方同意:乙方在本次财务顾问服务中所发生的合理的费用,如差旅费、食宿费,经甲方确认后由甲方承担。
第四条甲方给予乙方的优先权
4.1甲方如拟进入中心或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交易,应聘任乙方为其推荐商或推荐机构,有关协议届时由双方根据有权机构颁发的正式协议范本另行签订。
4.2甲方如拟进行私募融资,除公司内部股权调整外,应聘任乙方担任其财务顾问,具体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由补充协议另行约定。
第五条违约责任和损害赔偿
5.1若甲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另行聘请其他公司或机构担任与乙方相同或类似角色的,则甲方仍应履行本协议,并应承担由此给乙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5.2若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材料存在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情形,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损失、索赔、费用和开支,均全部由甲方承担。
5.3本协议任何一方因违反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其他义务,或因不遵守有关强制性
规定而被提起索赔、诉讼或仲裁,从而使对方遭受任何损失或承担任何责任的,该违约方应向对方提供充分、有效、及时的补偿。
第六条争议解决
6.1因履行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分歧或索赔,甲、乙双方应本着平等互利原则,通过友好协调解决,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则应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2在诉讼过程中,除协议双方有争议的、正在进行诉讼的事项外,双方仍应继续履行本协议中的其他条款。
第七条协议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7.1 非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签署书面协议,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本协议内容。
7.2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不得以其他任何理由单方面解除协议。
7.3如果下列任何情形发生,本协议任何一方均可提前终止本协议:
7.3.1对方实质性地违反本协议约定,给另一方造成损害的;
7.3.2发生不可抗力或本协议履行条件已丧失的。
第八条其他
8.1甲乙双方均认可本协议并共同遵守,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8.2本协议有效期为月年月日止。协议期满,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续签。
8.3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字盖章之日生效。(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协议签署页)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署日期:年月日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署日期:年月日
第四篇:财务顾问协议
财务顾问协议
甲方(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 住所:
乙方(受托人):XX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
甲方因经营需要进行融资,拟聘请乙方担任财务顾问,以对甲方的融资活动提供特定的财务顾问服务,乙方接受甲方的聘请。
以鉴于以上情况,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和真诚合作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特订立如下条款,以资共同遵照履行:
一、合作事项
1.甲方拟通过股权融资,聘请乙方担任其唯一融资财务顾问;乙方接受委托,为甲方提供融资项目的财务顾问服务。
2.双方合作内容:乙方在遵守法律法规和金融监管及不违反保密义务的前提下,利用自身或有关关联方渠道,选择并推荐目标投资人。乙方作为财务顾问所推荐并募集的金额(下称“实际募集金额”)以乙方选择并推荐的目标投资人最终投资到账金额为准,该金额在融资结束后由甲乙双方以书面形式确认。
二、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权利
1.1 有权监督乙方履行本协议的约定;
1.2 法律法规、其他监管规定以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2.甲方义务 / 7
2.1 甲方应确保自身公司股权结构及核心管理团队在协议有效期内保持稳定,不发生重大变化,且甲方相关人员的调整不得影响本协议下甲乙双方的合作关系和甲方的正常经营。若发生上述重大变化,甲方应在上述事项发生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乙方。
2.2 为乙方履行本协议约定的服务成立专门的小组或指定负责人,以配合乙方实施本项目;
2.3 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向乙方提供工作所需的文件、资料及融资相关情况的陈述说明;
2.4 依据本协议约定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募集顾问费用。2.5 法律法规、其他监管规定以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权利
1.1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为甲方独家融资财务顾问。1.2 乙方有权知悉甲方拟投资项目信息和项目投资进度。1.3按本协议约定收取相应募集顾问服务费用。
1.4 可根据项目情况,聘请其他中介机构为乙方提供咨询和协助,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1.5 法律法规、其他监管规定以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2.乙方义务
2.1 利用自身专业优势和丰富资源,勤勉、谨慎、积极、负责地为甲方完成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服务内容。
2.2 积极促进各方根据相关投资协议按时进行股权与投资资金的交割。
四、费用及支付
就本协议履行期间发生的财务顾问费,甲乙双方同意如下报酬支付方式: / 7
1.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三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前期费用人民币1,000,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佰万圆整),乙方为甲方完成融资后,该款项可作顾问费用抵扣。
2.如乙方推荐的投资人与甲方签订投资协议且资金到达甲方账户或其他为融资设立的指定账户或新公司账户后三日内,甲应向乙方提供资金到账的凭证复印件。同时,甲方支付给乙方或乙方的指定收款人财务顾问费用,财务顾问费按融资总额(“融资总额”包括乙方推荐的投资人向甲方或者甲方股东以及甲方、甲方股东指定的公司及个人提供的一切资金、有价证券及其他财产性权益,包括而不限于增加注册资本、支付股权转让款[包括用于支付股权转让款的其他公司股权及股票]、提供过桥贷款及借款、支付债券对价款等)总价值的2%收取,贷款或借款转为股权投资的,融资总额不重复计算。甲方应在收到投资款之后的三日内支付到乙方指定账户。
3.如投资人的资金以分批的方式(含过桥贷款)投入,财务顾问费用也将按照上述分批的方式相应支付给乙方。
4.以上费用为不含税金额,甲方需另行承担6%的增值税。上述费用甲方应通过银行转账付至乙方如下账户: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五、其他事项说明
1.如果甲方融资为人民币,则财务顾问费以人民币结算,如果融资资金为人民币以外的币种,则甲方以相应币种按收到资金当日汇率折算成人民币与乙方结算顾问费。同时,乙方收取顾问费后三个工作日按甲方提供票据。
2.在本协议(不论任何原因)终止后6个月内,甲方如果达成符合如下情况的投资协议:协议下的投资人是在乙方向甲方推荐并与甲方接触的或乙方有参于相关谈判,乙方仍有权在投资完成后收取本协议规定的全部费用。/ 7
3.乙方因本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的下列费用,如有发生,由甲方承担:差旅费、通讯费、其它必要花费等。经甲方同意,乙方可预先收取或垫付部分费用,甲方应根据乙方实际支出予以报销。
4.乙方只依据甲方提供的信息进行服务,不负独立调查和核实信息的责任。乙方协助甲方所准备的任何针对第三方或经甲方同意后分发给第三方的文件,除双方另有约定外,甲方应对这些文件负责。
5.在乙方为甲方提供融资顾问服务的过程中,甲方与其自行寻找的投资人达成合作的,乙方不得就此向甲方主张任何费用。
六、保密条款
1.双方在获得对方商务秘密和秘密文件后应尽到谨慎小心的义务,未经事先的书面协议和口头认可,不可泄露给第三者。使用商务秘密和秘密文件的范围仅限于与本项目有关的人员和探讨前述合作可能性之上。原则上,双方不得复制对方提供的秘密文件,如必须复制,需征得对方的同意。
2.未经双方书面同意,双方均应保持相互合作所提供的财务机密,并应承担泄密后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财务机密的保密义务不因本协议的解除或终止而免除。除财务机密外的其他商务秘密,秘密接受方应承担的保密期限应当从知悉商务秘密之日起至该商务秘密公开之日止,且不因本协议的解除或终止而免除。
七、协议的变更与解除
1.经双方书面同意,可变更或终止本协议。对本协议的任何变更或终止均须以书面形式进行,并经本协议双方签字并盖章后才能生效。但一方严重违反协议,致使不能实现协议目的,对方有权向该方发出书面通知解除本协议。
2.甲方不得向乙方索回在终止日之前已向乙方支付的顾问费。3.已产生的权利、义务或责任在本协议终止之后继续有效;及
4.本协议第五条、第六条、第九条、第十条以及第十一条在本协议终止之后继续有效。/ 7
八、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包括任何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国家政策法规的重大变化、地震、水灾、传染性疾病、国际制裁以及战争等情形,而这种客观情况已经或可能将会对本协议的一方或双方对本协议的履行产生重大实质性不利影响。
2.如果上述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严重影响一方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则在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期内中止履行不视为违约。如果一方因违反本协议而延迟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后发生不可抗力,则该方不得以不可抗力的发生为由免除责任。
3.宣称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迅速书面通知本协议他方,并在其后的十五(15)天内提供证明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及其持续的足够证据。
4.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本协议双方应立即互相协商,以找到公平的解决办法,并且应尽一切合理努力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后果减小到最低限度,否则,未采取合理努力方应就扩大的损失对另一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或后果对本协议的履行造成重大妨碍,并且本协议双方未找到公平的解决办法,则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本协议可终止。
九、违约责任
1.协议一方因不履行或不及时全面履行本协议,应视为违约。
2.甲方违反协议规定,逾期支付或者不支付财务顾问费的,按拖欠金额的日千分之二标准支付违约金。
3.因甲方任何原因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的,甲方已支付的前期费用将以不予退回还,并向乙方赔偿由此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间接经济损失、商誉损失及相应的诉讼费、律师费、鉴定费、诉讼保全担保费、差旅费等成本费用)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等。
4.本协议履行过程中,甲方未告知乙方,私自与乙方提供的投资人列表及名单中的投资人签订协议的,该协议视为乙方财务顾问服务工作之成果,甲方应以融/ 7
资额为基数按本协议约定比例支付财务顾问费,并按全部财务顾问费的30%支付违约金。
十、通知与签字
1.双方按本协议做出的任何通知、认可、同意、要求或其他事项应采用书面形式,并且按照本协议规定的地址或传真号码、电子邮件发出,则:
如经专人交付的,应视作在交至相关一方的地址时已经送达; 如经邮政送交的,应视作在付邮后第三个工作日已经送达; 经传真或者电子邮件发送的,应视作在发出时已经送达。2.双方联系方式如下: 甲方地址: 电子邮件地址: 传真: 乙方地址: 电子邮件地址: 传真:
甲乙双方均必须保证其上述联系方式真实。如有变更,须于变更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对方按上述方式作出的通知即视为已送达。
十一、争议解决
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均同意采用以下第()种争议解决方式:
1.甲、乙双方均同意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甲、乙双方均同意向深圳国际仲裁院提起仲裁。
十一、其他事项
1.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自生效之日起一年内有效,协议期满,经双方同意后可续约。/ 7
2.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通过签署补充协议的形式对本协议予以变更、修改、补充,补充协议为本协议的有效组成部分。
3.本协议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二○一八年 7 / 7
月 日
第五篇:财务顾问协议
财务顾问协议
甲方: 法定代表人: 联系地址:
乙方:展图(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联系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方决定聘请乙方为财务顾问,乙方同意担任甲方的财务顾问。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服务内容
1、乙方为甲方的融资项目提供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咨询服务,协助甲方完成融资工作。
2、乙方协助甲方完成融资渠道各个环节的联络,联系出资方及项目衔接。
3、乙方向甲方提供融资方案建议,协助甲方确立最优化的融资方案。/ 7
4、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前提下,乙方为甲方提供市场咨询服务。
第二条服务方式
1、双方同意乙方通过电话、邮件、咨询报告等方式提供咨询服务之相关信息和咨询意见等。
2、双方根据实际需要,可采用实地调研考察、定期举办研讨会和双方会晤等交流方式。
第三条财务顾问的费用
1、财务顾问费用总额
本次融资项目的财务顾问费为¥
元(大写:)。
2、财务支付方式及支付时点
甲方在收到乙方所联系的放款单位的融资款的同时,将本次财务顾问费 一次性支付到乙方指定账户。
3、本条第1款所述费用包括甲方接受乙方在本协议项下提供的服务而应向乙方支付的增值税。
4、乙方为甲方开具增值税发票。
5、乙方指定账户的银行信息
开户银行:中国民生银行贵阳西南商贸城支行 开户单位名称:展图(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7
开户账号:697638763
第四条服务期限
1、乙方服务期限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至甲方融资款项到账并向乙方支付全部财务顾问费后终止。
2、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提出,经双方协商一致后,本协议可提前终止。
第五条甲方的责任和义务
1、按双方协议及时向乙方支付财务顾问费。
2、承担保密义务,未经乙方许可,甲方不得向第三方特别是乙方同行业金融机构提供或披露乙方提交给甲方的工作成果及相关的文件与材料。
3、乙方提供的任何建议、方案或其他信息仅供甲方参考,甲方应根据乙方提供的建议、方案或其他信息独立判断并自主做出决策,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第六条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1、乙方保证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全面、及时地履行本协议,并将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的利益。
2、承担保密义务,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或披露甲方提交乙方使用的材料与文件,但有权部门依法查阅或取得有/ 7
关资料除外。
3、乙方应严格认真履行本协议项下的各项义务,谨慎提供建议、方案或信息,但考虑到财务顾问服务的特殊性,乙方不能也不应保证所提供全部信息、建议的完整性与准确性。乙方对于甲方由于使用乙方所提供信息、建议而可能遭受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第七条反商业贿赂条款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遵守如下反商业贿赂条款:
1、甲乙双方都清楚并愿意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商业贿赂的法律规定,双方都清楚任何形式的贿赂和贪渎行为都将触犯法律,并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2、甲方或乙方均不得向对方或对方经办人或其他相关人员索要、收受、提供、给予合同约定外的任何利益,包括但不限于明扣、暗扣、现金、购物卡、实物、有价证券、旅游或其他非物质性利益等,但如该等利益属于行业惯例或通常做法,则须在合同中明示。
3、乙方严格禁止乙方经办人员的任何商业贿赂行为。乙方经办人发生本条第二款所列示的任何一种行为,都是违反乙方公司制度的行为,都将受到乙方公司制度和国家法律的惩处。
4、乙方郑重提示:乙方反对甲方或甲方经办人员为了本合同之目的与本合同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发生本条款第二条所列示的任何一种行为,该等行为都是违反国家法律的行为,并将受到国家法律的惩处。/ 7
5、如因一方或一方经办人违反上述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之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6、本条所称“其他相关人员”是指甲乙方经办人以外的与合同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人员,包括但不仅限于合同经办人的亲友。
第八条通知
1、依照本协议要求任何一方发出的通知或其它联系应以中文书写,通知可以专人递交,或以挂号信件、或以公认的快递服务或图文传真发送到另一方。
2、甲方的联络方式: 地址: 电话:
具体联络人姓名: 乙方的联络方式: 地址: 电话:
具体联络人姓名:
本协议项下司法文书的送达地址亦为上述地址,该地址可以用于收取各类司法文书,按照上述地址送达的,视为签收,如受送达人拒收的,不影响送达的效力。
3、通知视为有效送达的日期应按下述方法确定: ①专人递交的通知在专人交到之日视为送达; / 7
②以挂号信件或特快专递形式发出的,发出后第三日视为送达。③以图文传真发送的通知,以发件方发送后打印出得发送确认单所示时间视为送达。
4、一方如需变更约定送达地址,应提前10日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方,未约定变更的,原约定地址仍为有效送达地址,因迟延通知而造成的损失,由迟延通知方承担责任。
第九条协议效力与违约责任
1、本协议生效后,除双方商定或不可抗拒的原因外,任何一方不得单方解除本协议。
2、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均须依法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将争议提交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通过诉讼解决。
4、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磋商后可另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本协议经双方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6、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乙方已采取合理方式提请甲方注意本协议项下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甲方要求对有关条款予以充分说明;甲乙双方对本协议所有条款内容的理解不存在异议。/ 7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用于本《财务顾问协议》盖章)
甲方: 法定代表人: 日期: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日期:/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