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经典商业地产托管协议
托管经营协议书(3.1)—三年无偿
甲方:河南万菱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
乙方:
地址:
丙方:河南金智置业有限公司
地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乙方是万博商城商铺号为商业用房的合法所有权人,该商铺的建筑面积为平方米。乙方同意将自有的上述商铺交由甲方全权经营和管理,该条委托不可撤销,并不因产权变更而受影响。
第二条甲方同意接受乙方的委托,对商铺号为商业用房托管经营。
第三条丙方为甲方向乙方支付托管收益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第四条乙方全权委托甲方向河南金智置业有限公司办理受托商铺的交接手续并签署有关文件。
第二章商铺经营
第五条托管期间,甲方享有对受托商铺完全自主经营、租赁、管理的权利,乙方将基于该商铺的相关权利均委托甲方管理,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权、管理权、业主投票权等。甲方有权对委托经营的商铺统一招商,按照经营要求统一安排品牌。
第六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商铺的经营管理活动,不与商户针对商铺签署任何形式的协议或文书,不因自身债务或责任影响商铺的托管经营。
第七条根据万博商城的统一规划和各种品牌形象的要求,甲方或招商客户有权根据托管经营需要场地内统一设计、重新规划等,包括但不限于变更商铺之间的尺寸、合并、分割、出租、装修、改建等。
第八条甲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拥有经营管理乙方该商铺所涉及的使用权、经营权、出租权、招商权、管理权、广告设施发布权等与经营有关的任何权利,并承担经营过程中 1的义务和责任,有权与专业的商业运营公司合作经营或委托专业运营公司管理。
第九条甲方负责万博商城的整体经营布局规划设计及经营环境的规划设计。
第十条甲方负责托管期内物业管理及公共场地的清洁、绿化、消防、安全及水、电、电梯、空调维护、保养及宣传推广等工作。
第三章 商铺收益
第十一条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对乙方托管商铺统一招商,自主经营。合同有效期
至2012年1月19日,起始日从房产实际交付日起。
考虑到商业项目的启动周期,各方同意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向乙方支付托管收益,甲方运营的收入均由甲方自行处理。
自2012年1月20日起,甲方有权在每年向乙方支付商铺托管收益¥元
(大写:拾万仟佰拾元角分)(税费乙方承担
甲方可代扣代交)的情况下单方面要求将本合同自动再延续不超过三年,并在书面通知乙
方后自动生效,乙方须无条件接受,否则视为根本违约。
第十二条 托管期满,双方协商续定合同或由甲方将房产按届时现状交还乙方,乙方
应当在期满3日内办理交接,逾期视为已经无争议交接完毕。
第十三条 从2012年1月20日起,若甲方选择继续托管,收益的支付方式为每半年
支付一次,每半年的收益为元,每半年末(遇节假日顺延)的七天内向乙方支
付。甲方在支付日将乙方的托管收益划转到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因甲方原因导致迟延给
付乙方应收的托管收益,每延迟一天,乙方有权向甲方按万分之五收取违约金。
第十四条 约定面积与登记面积结果有差异的,以登记面积为准按面积比例调整托管
收益金额,双方根据实际收益金额多退少补。若乙方未有按照与开发商的约定及时办理房
屋手续及按揭手续或未及时偿还银行款项导致丙方承担责任的,甲方可不支付托管收益且
乙方每逾期一日各向甲方、丙方支付购房总价款千分之二的违约金,因此影响招商的由乙
方承担责任。
第四章乙方处分权
第十五条在合同有效期内,如乙方欲将该商铺产权转让,甲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
购买权,转让时乙方须提前十五日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在接到乙方书面通知后二十日内
书面答复乙方,在甲方明确、明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乙方才可以将该商铺产权转
让给第三方,否则按照第十六条处理。
第十六条在乙方将该商铺转让给第三方时,在转让合同中乙方必须与商铺产权买受
人达成由买受人继续承受本合同全部权利义务的条款,如乙方违反该约定转让,乙方必须
向甲方支付购房总价款的20%作为违约金,且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因此导致的本合同及
对外经营合同所产生的直接、间接、可得利益等全部损失。
第十七条乙方不得在委托经营的商铺上设置任何抵押权(按揭购房时抵押给按揭银
行除外)及其它可能限制、影响甲方管理、经营、使用商铺的权利,也不得将受托商铺出
租、委托经营给除甲方外的第三方。
第五章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都不得无故终止合同。
1、甲、乙双方应全面履行本合同,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应当承担违
约责任赔偿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可得利益损失、对第三人责任、处
理争议的费用、律师费用等)。
2、因为乙方原因导致甲方不能托管经营至合同期满或自动延续的,除按照购房总价
款的20%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外,并以届时甲方对外招商租金的1.5倍乘以剩余年限计
算赔偿甲方可得收益损失。
第十九条非因甲方的过错而引起的爆炸、地震、或其他不可抗拒力原因给乙方及其
商铺造成损失,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但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办理赔偿事宜。
第六章通知
第二十条甲方发出的任何通知均可按照以下方式之一送达,并在发出后3日视为有
效送达:
1、按本合同所述的地址或乙方正式告知的地址投递;
2、在省市公开发行的报刊、电视等媒体公告。
第七章合同变更和终止
第二十一条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期间,有关合同内条款的增加、减少或修改,均需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
第二十二条如因不可抗拒力(如爆炸、地震、洪灾等)的原因造成本合同无法履
行时,双方互不承担责任。不可抗拒力发生应自事件发生之日起三十天内通知对方。特殊
情况可延长至一年。
第二十三条本合同有效期届满,受托商铺的占有、使用、收益权均归属于乙方,双
方应在期满3日内办理完毕交接事宜,逾期视为无异议交接完毕。
第八章争议的解决及其他
第二十四条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向甲方地人
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五条本合同的附件、变更文件、补充约定文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第二十六条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河南金智置业有限公司一份。
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各条款均基于各方真实意识表示,非基于任何格式文本或格式内
容,任何一方不得申请撤销或变更,任何一方也不得申请调整自身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未经加盖甲方公章,任何人员的行为或表示均对甲方无约束力。
第二十九条 未尽事宜各方协商解决。
第三十条本合同各标题及名称仅为检索和阅读方便,并不影响合同性质及双方权
利义务的认定。
甲方:乙方:丙方:
共有人:
身份证号:身份证号:身份证号:
或授权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
地址:地址:地址: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传真:传真:传真: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
第二篇:商业地产合作协议
合作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房源客源等信息合作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房源信息标准:地址、店名(无店名说明店左或右店名)、面积、租金、业主电话包括在内,但不 限于一定给予接受方,不影响房源信息的完整性(可以在接受方要求操作时给予)。
客源信息标准:品牌名称(个人说明贵姓),联系电话(可以在接受方要求操作时给予)。
1.任一方向另一方提供房源或客源信息,以qq群号(146997180、166964099)、手机短信、QQ、飞信、邮件发送成功记录作为证明,有重复信息的以时间谁先为准。如已知或通过第三方已知出让方的信 息,应及时告知出让信息方,须提供信息证明,以便出让方核实。出让信息方如无保存记录接受信 息方应诚信积极对待,以最大限度保证出让信息方的利益。
2.出让信息方提供给接受信息方的房源或客源信息成交后,接受方应按此信息所创造的服务费最低不 低于 20 %作为出让信息方的出让信息合作费,如需调整比例的应在发出信息时注明出让信息费比 例。
3.出让信息费用只适用于信息资源的第一次成交,不限时间,成交一次后信息自动属于公用信息。
4.信息合作如有多方共同参与应按参与方付出多少分配,正常按利益平等份分配也可具体协商后用手 机短信或qq信息确认分成比例,但不影响信息出让方的最低信息合作费或信息出让时标明的比例。
5.任一方在信息成交后,收到客户服务费 三 日内应支付出让信息方或共同参与方信息合作费和共同 参与利益分成(如客户方分期支付,应按每笔分期款的百分比及时分配),须提供签字收条为准。
6.出让信息方提供给接受方的房源客源信息,接受方除自己操作外,不得随意泄露给任何第三者或以 外,如有给第三者或以外操纵,应告知出让信息方操作进度,在信息成交后,出让方享有此信息(第 二条)约定的信息合作费。
7.信息接受方在每次操作出让方信息时,应当天或次日19:00时前告知信息出让方或操作进度。
8.合作签字人有责任协助合作伙伴一起追要合作费或服务费。
9.接受方操作出让方信息成交时或成交后,应通知出让信息方,出让方有权参加信息成交合同签订 参与权。接受方应提供信息成交合同复印件一份交与出让方,以便信息合作费核算。如数据不明 应按出让方发出的信息额度为准。
10.为确保整个合作团队活力和每个合作伙伴诚心合作诚意,合作签字人应尽量多在qq群166964099。积极发言沟通,及时发布信息。
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
1.如接受信息方或参与方违约,未按本协议支付信息费的,出让信息方有权要求接受信息方或参与方 按信息所创造费用的双倍赔偿于出让方。
2.收到客户服务费后未按协议时间支付,违约方每拖欠一天按1%的违约金支付守约方或共同参与人。
3.信息接受方在操作出让方信息后,超过三次未按本协议(第七条)约定的及时告知义务,群内协商 后有权给踢出群,取消合作资格,但不影响信息成交的费用。
4.如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不能协商一致的,均可向北京市人民法院起诉。由于争议所产生的律师 费、取证费、调查费、起诉费由违约方承担。
本协议属多方协议,签字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新合作伙伴加入,须介绍人跟其它任 一位已合作伙伴和新加入伙伴共同签字,新加入伙伴协议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自在以下 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合作人签字:
签订日期:年月日,地点:
第三篇:出租车托管协议
出租车托管协议
甲方:
乙方:
根据行业主管部门对城区出租车运行管理的要求。同时建立出租车行业自律机制,维护市场正常秩序行为,提升服务质量,促进出租汽车客运的健康发展。甲、乙双方就出租车托管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自愿将其所属的辆出租车托付乙方管理。
二、甲方车辆所属法人地位不变、产权归属不变、收益权不变、企业行政隶属关系不变、安全生产责任不变。
三、乙方托管范围:①运行管理;②文明建设管理;③监控调度管理;④出租车出城登记报备管理;⑤驾驶员招聘管理;⑥驾驶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管理,教育不到位引起的后果乙方承担相应责任;⑦车辆广告由乙方统一制作,广告费由乙方收取。
四、甲方应先预付两个月的托管理,其余年终结算。托管费为100元/月、辆于每月5日前缴付给乙方。如报停、事故等其他原因,无参加营运的车辆甲方不付托管费。
五.乙方行使独立管理权。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的招聘、员工福利及工资待遇、工种安排等由乙方自行解决。办公场所租金及办公设备等费用由乙方自行解决,与甲方无关。
六、甲方对乙方有业务上指导权。乙方需要甲方帮助解决相关业务问题时,甲方应当给予帮助解决。
七、乙方亏盈自负,与甲方无关。
八、托管期限暂定叁年。期间单方不得无故终止车辆托管协议,如须终止需双方协商决定(政策变化及不可抗拒因素除外)。
九、本协议一式叁份,甲方壹份、乙方壹份、行业监管壹份,各自为证。
十、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解决。
十一、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执行。
甲方(签章):
行业监管(签章):
年月日乙方(签章):
第四篇:学校食堂托管协议
深圳佳康餐饮公司http://
学校食堂委托管理协议书
甲方:深圳市福田区第一中学
乙方:深圳佳康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为了维护学校师生合法权益,保障学校师生身体健康生命安全,规范学校食堂管理,提高食堂服务质量,促进学校后勤工作社会化的稳步发展,对提高学校办学水平起到一定的辅助作用。双方本着更好地为学校师生服务、平等互利的原则,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经共同协商,达成本协议下列条款,为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委托承办内容
1、地点:三鲁路468弄10号
2、范围:承办甲方师生伙食加工;厨房内部及周围环境的清洁与卫生维护;分菜区的清洁卫生维护;员工餐厅内部的清洁与整理;餐具的清洁与消毒;承包范围内的安全与保卫工作。
3、伙食标准:
学生午餐:;
教师午餐:。
4、收费标准:
学生午餐:6.5元/客;教师午餐:7.5元/客。
5、供餐时间:乙方根据甲方指定的时间供餐。
6、订餐方式、订餐数及餐数计算:
正常情况,甲方如临时调整师生用餐数时,应提前一天通知乙方;寒暑假、国定假日的开学、放假,甲方应提前1—3天告知乙方,在甲方没收到放假通知时,乙方应提醒甲方做好安排。
第二条 委托承办期限
1、承办期限自 2011年8月1日起至2012年7月 30日止,合约期满本协议即终止执行。
2、如乙方在协议期满后拟继续承办的,则应在合约期满前一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声请,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续约的优先权。
第三条 结算与付款方式
1、结算方式:每月结算一次,根据甲方上月统计的师生用餐数作及伙食标准结算,乙方应予以确认,并由其驻甲方负责人在用餐结算表上签字。
2、付款方式:乙方在用餐结算表上签字确认后,应根据确认金额向甲方开具发票,甲方在收到发票后可以支票或者银行转账方式将货款付于乙方或者乙方指定银行账户。如有异议或其它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第四条 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需成立食堂管理工作委员会或领导小组等专门的组织机构(由甲方法定代表人、卫生老师、师生代表、家长代表等人员组成),对乙方的供餐质量、数量、卫生和消防安全等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评分(考核评分应制定相关标准可见附件一)等。
2、甲方以零租凭方式、提供房屋、场地、设备和设施给乙方使用。(具体房屋场地、设备和设施的清单可见附件二)
3、甲方无偿提供水、电、煤气给乙方使用。(水、电、煤气费由政府补贴支出,数据统计以食堂独立计量表记录为准)
4、甲方应提前一周将每周或每月确定的菜谱、营养调配标准和食品价格等进行网上公示。
5、根据收费标准收取师生伙食费。学生病假、事假情况数据应及时统计记录并提供给乙方,以便乙方结算退款,退款方式应与乙方协议决定。
6、乙方需甲方协助给班级的学生饭、菜、汤等进行分送和餐具回收等,应按双方协商约定解决。进班级协助工作的所有人员,必须具备健康证。
7、甲方定期召开食堂管理工作会议,应通知乙方出席,甲方针对现状、问题及改善事项等与乙方进行沟通协调。如有特殊情况或者突发事件,甲方可召开临时会议,也应通知乙方出席。
8、乙方需甲方协助处理对内、外的各种纠纷或者矛盾,维护乙方合法、合理权益的,经双方协商决定,甲方可参与协助处理但不承担任何相关责任。
第五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1、在本协议签订时,乙方必须向甲方出示承办食堂的各种有效资质证明(包括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工作人员健康证等作为本协议附件三)。乙方工作人员必须持按规定体检合格后取得的有效健康证上岗。如在取得健康证后得病,并且病症影响食品卫生的,必须立即调离工作岗位。
2、乙方在经营服务中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守《闵行区学校食堂配送和委托管理的意见》(见本协议附件四)及甲方一切管理、规章制度,遵守乙方内部规章制度及工作流程。承担因违法、违规造成的一切相关经济、法律责任。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租承包食堂。
3、严格遵守国家食品卫生法,履行食品卫生职责。乙方必须保证其使用的主辅原料都应是安全卫生、质量合格,符合国家检验标准的。乙方每日供餐食品按上海市卫生防疫的规定留样48小时以上,每样食物留样量为100—200克。如发生食物中毒等事故,乙方应积极配合事故的调查和人员的救治。如经卫生监督部门鉴定是乙方的原因造成事故,甲方有权提前单方解除本协议,并要求乙方承担由此给而甲方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及一切相关责任。
4、乙方必须做好每个学生的用餐保险,按相关规定缴纳保险金,否则如因未缴纳保险而导致需向第三方承担赔偿责任的,由此产生的赔偿及相关责任由乙方承担。
5、乙方对甲方提供使用的房屋、场地、设备、设施要按规定使用操作,目前保养及维修由乙方负责并承担相关费用,如在使用过程中发生自然损坏的,乙方应及时告知甲方,若有人为损坏、缺失由乙方作出相应的赔偿。乙方应负责食堂相关消防安全。
6、学校补贴支出的水、电、煤气的款项不能列入成本核算,乙方必须如数用于提高学生用餐质量上,具体方式应与甲方协商决定,如甲方发生乙方违反上述规定,则可提前单方解除本协议。
7、乙方向师生供餐应按时、按质、按量,注意营养、荤素、粗细等科学合理的搭配。乙方必须配有相关资质证书的营养师对供餐食物进行营养分析、科学调配。乙方有责任向甲方提供学生病号午餐。
8、乙方在经营期间实行成本独立核算,原辅料成本控制在70%,毛利不超过30%。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相关价格及菜谱等数据资料(可见附件五)供甲方抽查。
9、乙方必须按双方协议的退款方式将学生病假、世家未能用餐的款项金额如数退还给学生。
10、乙方必须出席甲方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召开的食堂管理工作会议,就甲方提出的问题以及合理化建议应及时解决和采纳,以提高服务质量。
11、乙方应接受和配合甲方对食堂的监督、检查和考核评分,如果甲方认定不符合规定要求,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整改方案并及时落实整改措施。如乙方在承办过程中,经甲方考核评分70分(含本数)为达标的,则甲方有权提前甲方解除本协议,乙方并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00元。
12、乙方必须具备突发事件紧急预案,如发生停水、停电或中毒等其它突发的紧急事件,可立即启用。
第六条违约责任
承包期间,双方必须严格遵守此协议,除不可抗力因素外,违反以上协议规定的条款,都将视为违约。如因违约造成另一方提前解除本协议的,违约方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00元并承担相关经济损失,如违约造成另一方经济损失的,违约方同时应赔偿另一方损失。如涉及法律责任的,全部由违约方承担。
第七条协议的解除、中止、变更、补充
1、承办期间,任何一方因其自身原因需提前解除本协议,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协议于通知中确定的时间解除,如因该提前解除行为导致另一方损失的,双方应友好协商处理。
2、承办期间,如一方违约或者由于一方原因造成食物中毒等严重事故,另一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解除本协议并要求承担全部相关责任,如造成另一方或其他第三方损失的,一方应予以赔偿。
3、承办期间,因故需中止协议的任何一方,应提前1个月向对方提出,在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本协议中止履行,如另一方不同意中止,则协议应继续履行。
4、承办期间,协议的变更、补充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采用书面的形式。
5、本协议履行期间届满或提前解除、终止的履行的,乙方应在协议期限届满或协议解除之日后10日那日撤离甲方食堂,并由双方对附件一种所列的房屋、设备、设施进行交接,如在交接过程中发现有损坏或灭失的(除自然损耗外),乙方应予以赔偿。
若乙方在协议期限届满或协议解除之日后10日内未撤离甲方食堂的,则甲方有权选择以下任一方式:
(1)每逾期一日撤离,应向甲方支付占用费(人民币)500元。如因乙方逾期撤离导致甲方食堂无法使用而导致损失的,乙方应无条件予以赔偿。
(2)甲方可无条件进入食堂接收,乙方未搬离的物品属于遗弃物,甲方可任意处理,乙方不得向甲方要求任何赔偿或补偿。
第八条其它
1、本协议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盖公章后生效。协议附件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协议一式三份,协议双方各执一份,一份交区教育局学校学生用餐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3、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决定,双方可就补充或变更事宜另行签订书面协议。
4、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附件一:考核评分标准;
附件二:房屋场地、设备和设施的清单;
附件三: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工作人员健康证等;
附件四:《闵行区学校食堂配送和委托管理的意见》;
附件五:乙方提供的食品价格和菜谱。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地址:地址: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话、传真:电话、传真:
Email:Email: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号:账户:
签约日期:签约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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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品牌服装托管协议范本
品牌服装托管协议范本
品牌:()
甲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就品牌市场开发、销售管理、物流管理等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 一 章 资 格
第一条 乙方是甲方委托的(北京)市场()品牌市场开发、销售管理、物流管理等唯一的业务代为管理商(俗称托管)。
第 二 章 销售地点
第二条 甲方授权乙方管理由乙方开拓的北京卖场。对于乙方在卖场之外的任何地点或工作场所,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和义务。
第 三 章 权利与义务
乙方在工作中需对下列几项负责:
第三条 乙方负责甲方所委托的品牌的市场开发计划、店铺前期开设的谈判、协商、进店事宜,并经甲方审核同意进店,该店的托管合同才能正式生效。
第四条 乙方对卖场的产品流动有库存管理责任,每月根据盘点结果,并把核对后的盘点数据报到甲方,货品的所有权归甲方所有。乙方不能随意将货品调出卖场,确因业务需要,卖场之间的调动需报批甲方同意。
第五条 如因乙方管理不善造成货品丢失或损毁等情况,乙方负有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为该丢失货品的零售价。
第六条 乙方每月可享受单店两件产品5折的价格作为员工自购,超过两件按货品零售价购买。
第七条 乙方负责要把卖场当天的准确销售明细通过电脑并且统一格式输入发到甲方指定地址。
第八条 乙方要诚实地做销售收支管理帐,当月对帐结果必须于下月3日前寄给甲方。
第九条 乙方负责所委托的合同品牌的所有销售管理。
第十条 乙方要负责总部提供的用品管理。
第十一条 乙方要对卖场的职员管理及顾客维护。
第十二条 乙方负责VIP顾客管理。
第十三条 乙方负责本品牌在卖场货品的唯一性。
甲方在工作中需对下列几项负责:
第十四条 甲方要负责乙方销售货品的合法性,保证商品符合其销售卖场的质量执行标准,并按照商场要求提供相应文件资料.第十五条 甲方要确保货源的稳定性。
第十六条 甲方负责提供乙方品牌商品的陈列方案。
第十七条 甲方要负责品牌统一培训和推广。
第十八条 甲方要执行卖场要求的店铺装修标准。
第 四 章 货款结算及托管回报
第十九条 货款结算:
1、甲方直接和卖场签订合同;
2、甲方直接开具发票给卖场;
3、销售结算款由卖场直接汇至甲方。
第二十条 托管回报:
1、乙方的托管回报为:店铺实际销售额×8.5%;
*本计算方式仅适用于北京百盛复兴门店
2、特殊原因,乙方有事实依据可以证明甲方有货品问题、补货不及时、工作配合不适等影响直接导致销售业绩不能达到最低销售额标准,甲方必须按照当月保底额相对应的提成额支付给乙方
第二十一条 托管回报结算方式:银行转账;支付时间:卖场向甲方支付销售结算款后。第二十二条 乙方向甲方提供与托管回报同等金额的服务行业发票。
第二十三条 乙方的托管回报以月为一个计算期间,且以甲方与卖场月结期间为准。第二十四条 本协议涉及的结算款及费用均以人民币(RMB)计算。
第 五 章 运输、验收、质量问题
第二十五条 运费:发货运费;异店、异地货品调入调出;当地调货等所有运费有甲方承担。
第二十六条 验收:乙方必须负责专柜的货品安全,货品到达乙方后,乙方负责在三天内进行数量验收并在发货单上签字确认,传真至甲方。
第二十七条 质量问题:若乙方在销售过程中产生的关于货品的质量问题,乙方应当及时与甲方联系,经双方协商后不能确定该质量问题的承担方,任何一方有权要求相关国家鉴定机关对货品进行鉴定。若鉴定属于商品设计,加工、后处理等过程中所出现的质量问题时,由此产生的鉴定,运输,赔偿等费用均由甲方承担;若属于乙方保管不善或其他由乙方造成的原因,该条件中所涉及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直接从乙方的托管回报款中扣除,此外,乙方亦负有本协议第三章第五条之规定的责任。
第 六 章 卖场装修
第二十八条 装修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二十九条 装修验收合格后,乙方有监管责任;出现监管不善或人为原因造成损坏的,若乙方不能落实事故责任人,则乙方为责任人,同时负有赔偿责任。
第 七 章 其他费用承担
第三十条 以下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1、经甲方认定与商场有合同条款的所有费用;
2、经甲方认可的店铺装修费用;
3、经甲方认可的广告费用;
4、经甲方认可的运输费用(包括区内发生调货费用);
5、产品销售过程中改衣费、检测费、因质量投诉引起的费用;
6、卖场营业员的基本工资、奖金以及福利由甲方承担;卖场营业员的基本工资、奖金由甲方造表并直接划到营业员工资卡上;
7、店铺内经甲方认可批准的适当营业费用,每月以1000元为限,超过部分由乙方承担。
第三十一条 以下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1、乙方自行承担:
① 乙方公司办公费用,② 乙方公司管理人员费用,③ 乙方业务交通费,④ 乙方业务电话费。
⑤ 公共关系维护费(包括进店前开拓费用等)。
第三十二条 本协议执行过程中,如遇不可抗力的影响造成经济损失,由各方自负;第 九 章 保证金及违约责任
第三十三条 甲方或乙方如有违约行为,应赔偿对方由此产生的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第 十 章 协议的变更和解除
第三十四条 由于主观或客观因素需要对本协议进行变更时,必须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后方可变更。
第三十五条 甲方在下列情况发生时无需预告即可单方解除本合同,无需乙方的同意:
1、乙方有汇票或支票的拒付、破产等申请或受到刑事诉讼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