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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生育保险待遇申领文件(定稿)

上海市生育保险待遇申领文件(定稿)



第一篇:上海市生育保险待遇申领文件(定稿)

生育保险待遇申领

◆办事项目

生育保险待遇申领

◆办理机构

各区(县)社保中心

◆办事依据《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

2、《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实施细则[沪劳保福发(2001)58号];

3、《上海城镇生育保险办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沪劳保福发(2002)18号];

4、关于简化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程序的通知[沪劳保福发(2003)22号];

5、关于调整生育妇女月生育生活津贴最低标准的通知[沪人社福发(2009)20号]。◆申办条件

属于计划内生育,并在按规定设置产科、妇科的医疗机构生产或者流产(包括自然流产和人工流产),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生育妇女,均可规定申请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

1、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从业妇女,其所在单位已经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建立了个人账户的;

2、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失业妇女从业时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建立了个人账户的;

3、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自由职业人员、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人员,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建立了个人账户的;

4、不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从业妇女,与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按规定建立了个人账户的;

5、参加本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招用的本市户籍的劳动合同制职工,其所在单位按本市城镇社会保险规定的缴费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并建立个人账户的;

6、参加本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具有本市户籍的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按本市城镇社会保险规定的缴费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并建立个人账户的。◆申请材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2、《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光荣证》原件及复印件;

3、尚未办理《独生子女光荣证》的,需携带结婚证和夫妻双方户口簿(集体户口的,携带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外省市户籍生育妇女还需携带《上海市流动人口一孩生育服务登记证明》或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上机构出具的一孩生育服务证明;

4、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本人在本市开立的实名制银行结算账户卡(折)原件及复印件[可选择上海银行个人活期存折、中国邮政储蓄活期存折、中国工商银行牡丹灵通卡、中国工商银行活期一本通、中国银行长城电子借记卡、中国农业银行金穗通宝卡、中国农业银行活期一本通存折(个人结算)、招商银行一卡通、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东方卡、中国民生银行民生借记卡、中国建设银行本外币活期储蓄一本通、上海农商银行活期储蓄存折其中之一];

6、根据个人的不同情况,还需分别携带下列材料:

①对于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携带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②对于在外省市生育的妇女,需携带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注明产妇生育情况(难产或顺产)的出院小结和小孩《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③对于男方为军人的,需携带《士兵证》或《军官证》原件及复印件;

④对于符合计划内生育第二个孩子的,本市户籍生育妇女需携带经市或区人口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再生育子女告知书》原件及复印件;外省市户籍生育妇女需携带户籍地区县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的再生育证明;

⑤参加本市农村社会保险的生育妇女,需携带其账户所在地区(县)农保经办机构出具的《生育保险待遇申领表(农保)》,外商投资企业中生育妇女还需携带《外商投资企业从业人员缴费基数明细表》。

◆办事程序

1、符合办理规定,社保经办机构打印相应《核定表》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社保经办机构各执一份。

2、材料不全且表示可补全材料,社保经办机构打印《受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社保经办机构各执一份。社保经办机构将全部材料退还。

3、不符合办理规定,社保经办机构打印《办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社保经办机构各执一份。社保经办机构将全部材料复印后退还。

◆办理期限

办事程序中的第1、3条,当场办结。◆收费标准

不收费

◆申办表格

《生育保险待遇申领单》(申领 6)

第二篇:上海市生育保险待遇申领

生育保险待遇申领

◆办事项目

生育保险待遇申领。

◆办理机构

各区(县)社保经办机构

◆办事依据

1.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3号);

2.《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实施细则(沪劳保福发(2001)58号);

3.《上海城镇生育保险办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沪劳保福发(2002)18号);

4.关于简化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程序的通知(沪劳保福发(2003)22号)。

◆申办条件

属于计划内生育,并在按规定设置产科、妇科的医疗机构生产或者流产(包括自然流产和人工流产),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生育妇女,均可规定申请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

1.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从业妇女,其所在单位已经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建立了个人账户的;

2.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失业妇女从业时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建立了个人账户的;

3.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自由职业人员、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人员,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建立了个人账户的;

4.不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从业妇女,与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按规定建立了个人账户的;

5.参加本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招用的本市户籍的劳动合同制职工,其所在单位按本市城镇社会保险规定的缴费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并建立个人账户的;

6.参加本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具有本市户籍的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按本市城镇社会保险规定的缴费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并建立个人账户的。

◆申请材料

1.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2.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3.夫妻双方户口簿(集体户口的,携带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或《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光荣证》原件及复印件;

4.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本人实名制银行结算账户存折原件及复印件(可选择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上海银行、建设银行、浦发银行、邮政储汇局其中之一);

6.根据个人的不同情况,还需分别携带下列材料:

①对于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携带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②对于外省市户籍的生育妇女,需携带户籍所在地计生部门出具的同意生育的证明;

③对于在外省市生育的妇女,需携带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注明产妇生育情况(难产或顺产)的出院小结和小孩《出生医学证明》;

④对于男方为军人的,需携带《士兵证》或《军官证》原件及复印件;

⑤对于符合计划内生育第二个孩子,需携带经市或区人口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再生育子女告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办事程序

1.符合办理的规定,社保经办机构打印相应《核定表》一式二份,本人或被委托人签名确认,《核定表》本人或被委托人和社保经办机构各一份;

2.材料不全,社保经办机构将全部材料退还,并打印《业务登记回执》,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待补全材料后可凭《业务登记回执》及完整的材料再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3.不符合办理的规定,社保经办机构告知不能办理的原因,并将全部材料退还。

◆办理期限

当场办结。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申办表格

本人需填写《生育保险待遇申领单》(申领6)。

第三篇:生育保险待遇申领

生育保险待遇申领

生育保险待遇申领

事项名称生育保险待遇申领事项类别行政给付法定依据

(一)《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育保险工作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4〕100号);

(二)《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职工生育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的通知》(闽人社文〔2015〕55号);

(三)《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育保险工作有关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15〕163号);

(四)《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办理条件分娩、妊娠终止、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日期在2016年6月30日前的,需同时符合以下

(一)、(三);分娩、妊娠终止、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日期在2016年7月1日后的,需同时符合以下

(二)、(三);男职工配偶申领生育的医疗费待遇的,需同时符合以下

(二)、(三)、(四):

(一)参保职工至分娩、妊娠终止、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前累计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的(不含生育当月,补缴月份不计入累计缴费月份),妊娠终止、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需手术当月生育保险缴费正常入账;

(二)参保职工至分娩、妊娠终止、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前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的(即含生育月之前的连续十二个月均需参保缴费,应缴保费未在三个月内到账的,视为缴费中断);

(三)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政策;

(四)男职工配偶未就业且未参加社会医疗保险;注:于2016年6月30日之前在厦门按时足额缴纳生育险满12月,分娩时间在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期间且在此期间未在异地参加生育保险的失业人员,一次性以1500元/月为缴费基数补缴生育险至连续满12个月(含生育当月),可享受生育津贴,此类对象需自分娩之日起6个月内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厦门市社会保险费政策性 个人核定通知单》,在地税部门办理缴费手续后,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领生育津贴。流程图点击查看大图法定期限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承诺期限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申报材料以下申请材料中要求提供复印件的,需当场核验原件。非中文的材料需翻译并加盖翻译机构公章,境外出生证需中国大使馆认证或公证部门翻译并出具的国外出生证明公证书。

(一)必备材料:本人社会保障卡、本人厦门银联储蓄卡、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二)申领生育的生育津贴还需提供:

1、医疗收费票据(发票)复印件、出院小结复印件(或出院记录,原件需加盖医院章,出入院诊断孕产次信息缺失的,需提供入院记录;诊疗经过与出院诊断不符的,需提供分娩或手术记录);

2、计划内生育证明复印件(根据卫计委规定,属于免于办理计生证的,可按规定提供登记报备材料);

3、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出生证)复印件。

(三)申领计生手术的生育津贴还需提供:

1、门诊手术的须提供门诊收费票据(发票)复印件、医疗费用清单复印件和病历复印件(医疗费用清单应体现以下收费项目:“人工流产术”或“药物性引产处置术”或“宫内节育环放置术”或“宫内节育环取出术”或“输卵管结扎术”或“输卵管复通术”或“输精管结扎术”或“输精管复通术”;病历应写有首诊记录、手术记录);若为自然流产、稽留流产及4-7个月引产的,还需提供hcg检验报告单和B超报告单复印件,其中自然流产未行刮宫术的,还需提供加盖诊断医院章的诊断证明书原件;

2、住院手术的须提供住院收费票据(发票)复印件、费用汇总清单复印件、出院小结复印件(或出院记录,原件需加盖医院章);

3、实施免费人工流产(引产)或计划生育手术的,须提供街道(居委会、村委会)实施免费手术介绍信(证明)及实施手术医疗机构的手术证明材料复印件。

(四)申领生育的医疗费待遇除了

(一)、(二)所述材料外,还需提供:

1、男职工配偶身份证复印件;

2、结婚证复印件;

3、收费票据(发票)、门诊病历及医疗费用清单原件(住院需汇总清单);

4、《厦门市男职工配偶未就业及参保情况证明》(一式一份,需盖章,配偶为本地户籍的,可不提供)。相关表格请在此下载表格[表格]厦门市男职工配偶未就业及参保情况证明.docx事项收费不收费办理机关厦门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各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责任部门厦门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生育科、医疗费审核结算科;各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办公地址*市属单位职工到厦门市行政服务中心二楼A厅7、8号窗口办理,其中男职工未就业配偶报销医疗费的到9、10号窗口办理;区属单位职工到所属区社保中心办理。办公时间厦门市行政服务中心:周一至周五 上午 9:00-12:00 下午13:00-17:00联系电话12333监督部门、电话5323210(监察室)、5369038(人事科)受理形式*窗口受理;网上受理,网址为https://app.xmhrss.gov.cn/UCenter/applysybx.xhtml备注办公地址:市社保中心:湖里区云顶北路842号市行政服务中心二楼A厅7、8、9、10号窗口;各区社保中心地址:【点此查阅各区社保中心地址】 办理途径:

(一)前台办理:市属单位职工到厦门市行政服务中心二楼A厅7、8号窗口办理,其中男职工未就业配偶报销医疗费的到9、10号窗口办理;区属单位职工到所属区社保中心办理;

(二)自助办理:符合以下条件的,可凭本人社会保障卡、支持身份验证的本人厦门银联储蓄卡通过自助机、人社局官网、社保APP自助办理:

1、按规定已办理一、二孩生育登记服务,或怀孕不足4个月流产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

2、在厦门定点医院分娩或手术,并刷社保卡结算。注:部分符合以上条件,但电子信息缺失人员仍需备齐材料前台办理。生育或计生手术的次月15日起,方可受理申领;如缴费月数涉及异地缴费月份的,需待转移手续办理成功后,才可申领。申领生育保险待遇时间从生育或计生手术之日起计算,计生手术的时效为6个月,生育的时效为12个月。

第四篇:申领生育保险待遇

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申领生育保险待遇时需提供下列资料

1、生育待遇申报表(加盖单位印章)

2、男、女身份证原件及结婚证复印件、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准生证、独生子女证及独生子女证复印件。

3、出院证、诊断证明原件、住院病历复印件、住院费用总清单、住院发票原件、围产保健检查费发票原件。

围产保健检查费指:妊娠期间因生育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含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检查项目的费用。

男职工的配偶无工作单位申领一次性生育补助金需提供的资料

1、生育待遇申报表(加盖单位印章)。

2、男、女身份证原件及结婚证复印件、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准生证、独生子女证及独生子女证复印件。

3、出院证、诊断证明原件、住院病历复印件、住院费用总清单、住院发票原件、围产保健检查费发票原件。

4、女方所在的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无工作单位的证明。

失业人员申领生育医疗费用需提供的资料

1、生育待遇申报表。

2、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失业证原件及复印件、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准生证原件及复印件(或独生子女证)。

3、所在的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无工作单位的证明。

4、出院证、诊断证明原件、住院病历复印件、住院费用总清单、住院发票原件、围产保健检查费发票原件。

注意事项:

1、参加生育保险1年以上不满3年的女职工,与用人单位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在24个月未就业期间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2、参加生育保险3年以上的女职工,与用人单位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未就业,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申领计划生育手术及人工终止妊娠医疗费需提供的资料

1、生育待遇申报表。

2、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失业证原件及复印件(失业人员)。

3、出院证或诊断证明原件、住院病历复印件(门诊病历复印件)、住院费用总清单、发票原件。

第五篇:生育保险待遇申领

生育保险待遇申领

申请材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下同)

2、提供结婚证和夫妻双方户口簿(集体户口的,提供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户口本的首页及有各自姓名的那一页)原件及复印件

3、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医学证明》

4、本人在本市开立的实名制银行结算账户卡(折)原件及复印件[可选择工商银行、上海银

行、浦发银行、农业银行、邮储银行、中国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建设银行、上海农商银行之一

5、《生育保险待遇申领单》(申领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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