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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之保密协议

上市公司之保密协议



第一篇:上市公司之保密协议

保密协议

披露方:(以下简称:甲方)地址:

接受方:(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国家、地方有关规定,就甲、乙双方之间的产品设计、生产规划、加工承揽、业务拓展、市场开发等业务合作过程中的商业秘密保守事宜进行友好协商,达成如下条款,以资信守:

一、保密内容和范围

1、本协议所指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甲方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甲方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具体包括:在合作期间,甲方提供给乙方用于生产规划、加工或者产品设计所需的所有业务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客户资料、财务资料、生产基础、生产情况、生产资料、产品成本、人事记录、员工资料、货源情报、供应商名单、市场地位资料、业绩评估、销售历史、进料渠道、测试数据、工艺流程、产品品质、销售计划及新业务推广计划、产销策略、财务状况、设计、程序、制作工艺、制作方法、技术资料、管理诀窍、产品开发与研究进程以及尚未经甲方正式对外公布的技术/

4信息和经营信息等资料。

2、虽不符合商业秘密构成要件,但是甲方明确提出保密要求的资料或者信息,也适用本协议有关权利义务的规定。以下条款提及的“商业秘密”应当理解为包括本款所指的资料或者信息,不再另行指出。

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用于生产规划、加工承揽或者工装设计等所需的各种业务资料均由甲方提供。基于该资料或者业务合作而形成的任何品牌资源、业务资料、无形资产、知识产权等一切相关权利属于甲方独自所有。

2、乙方不得将为甲方规划、设计或者生产的方案,在未经甲方事前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提供给其他相关方或者任何第三方。

3、甲方提供给乙方的所有资料,乙方必须由专人负责保管,并保证公司无关人员及公司外人员不得通过任何途径获得前述资料。

4、在合作期间乙方不得将甲方的生产车间布局、工艺流程、产品品质数据等提交给经营同类业务或者类似业务的公司,也不得以合作或者其他形式进行前述业务。

5、合作期满三年内,乙方不得利用所掌握的甲方的商业秘密资料,接受与甲方经营同类业务或者类似业务的组织或个人委托提供同类或类似策划或者其他业务。

6、合作期满或双方解除合同后,乙方应退还甲方全部的业务资料,不得擅自保留复制品,并仍须谨守保密之责任。

7、除上述义务外,乙方应遵守甲方的有关保密制度以及本协议约定的保密义务,并教育乙方员工遵守相同义务。因乙方员工行为(包括职务行为和个人行为)而造成的商业秘密泄露或者不正当利用或者其他任何形式泄密,乙方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8、甲方按照主合同(备注:根据具体情况指出主合同名称、编号和签订日期)约定已经支付或者应当支付给乙方的合同价款在商定价款数额时已经充分考虑乙方承担之保密义务因素,因此主合同价款已经包含乙方履行或者承担本协议义务的对价,甲方无需为本协议向乙方另行支付保密义务对价,乙方亦不得据此索要额外价款。

三、协议期限

1、本协议自双方盖章签字之日起生效,协议的效力及于双方整个合作期间以及本协议约定的保密和竞业禁止期间。

2、本协议约定的乙方之保密义务不因本协议的变更、终止而终止,如双方没有对保密期限加以规定,则直至商业秘密在本行业中成为公知信息后,本协议约定的保密义务才予以解除。

四、违约责任

1、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协议规定,私自获取、非法持有、窃取、泄露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侵犯甲方的商业秘密,甲方可无条件解除相关业务合作协议,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缴付违约金人民币万元整。乙方自愿放弃主张违约金过高请求法庭或者仲裁庭予以适当调整的权利。

2、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协议规定,非法持有、窃取、泄露

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侵犯甲方商业秘密,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甲方视情节轻重可要求对方按照上述条款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因此遭受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诉讼/仲裁费用、律师费、差旅费及调查取证费用等);若甲方的损失难以计算,损失赔偿额应为甲方就该合作已发生或已支付费用的2倍。

五、争议解决

因本协议产生的争议,提交甲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管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准据法。

六、附则

1、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3、本协议为主合同(备注:根据具体情况指出主合同名称、编号和签订日期)之组成部份,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授权代表签字

签约时间:签约时间:

第二篇:上市公司保密协议

甲方:

乙方:

鉴于甲方聘用乙方担任_____________工作,双方签订 了劳动合同。由于乙方工作的性质,将不可避免得接触甲方 的公司机密。现双方就_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机密的保密事项,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本协议所称公司机密,系指不为公众所知悉,未公开的、能为公司(包括甲方及其母公司、分子公司等,下同)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或经公司采取保密措施 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二条 本协议中公司机密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内部组织架构、职权划分、规章制度和主要 会议纪要、记录;

(二)公司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经营战略、经营目 标、经营规划、经营项目及经营策略等;

(三)公司财务预算报告及各类财务报表、统计、审计 报表等;

(四)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的情况,员工的人事档案、工资、收入状况等;

(五)公司经营及产品销售的决策及与此相关的信息资 料;

(六)公司的产品包装设计及文案策划等信息资料;

(七)公司新产品上市计划等信息资料;

(八)公司正在洽谈或正在调研的产品和项目等信息资 料;

(九)依照法定或约定,公司对他方负有保密义务的他 方公司机密;

(十)未经公开披露或未经授权披露的影响到公司生 产、经营、稳定发展的重大事项;

(十一)其他公司认为应当保密的事项。

第六条 本协议中所称记载公司机密的载体

(一)各种工作底稿、文本、电子磁盘及其他载体(含 正本、副本、影印件、传真件、摘抄件等);

(二)公司文档管理制度规定的各类秘密文件、资料等。第七条 乙方应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严守公司的公司 机密。若公司的保密制度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亦应本 着谨慎、诚实的态度,采取一切必要、合理的措施,以维护 其在任职期间知悉或者持有的任何属于公司或虽属于他方 但公司负有保密义务的公司机密的机密性。第八条 除因履行职务之必须外,未经公司批准,乙方 不得擅自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包括按照公司制度或信 息保密等级,不得知悉该秘密的其他公司员工)使用属于公 司或虽属于他方但公司负有保密义务的公司机密。上述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一)盗窃、利诱、胁迫或使用其他任何不正当手段,获取公司机密;

(二)违反公司的保密规定、保密要求或与公司签订的 保密合同相关约定;

(三)向任何人披露或者泄露本公司机密;

(四)未经公司许可,将公司机密用于指定目的以外用 途;

(五)协助任何他人,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本公司机密。

第九条 无论乙方因何种原因离职,在其离职之后一年 内仍对其在任职期间知悉的任何属于公司或虽属于他方但 公司负有保密义务的公司机密,承担如同任职期间一样的保 密义务。第十条 乙方因职务上的需要所持有或保管的一切记 录着公司机密的文件、资料、图表、笔记、报告、信函、传 真、磁带、磁盘、仪器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载体,均归甲方 所有。

第十一条 乙方向甲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应提 前 30 天通知,以便甲方采取脱密措施。若依法律规定或合 同约定,乙方可即行解除劳动合同的,则应在提出解除要求 后的 30 日内配合甲方的脱密工作。第十二条 乙方违反保密协议,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甲方予以乙方行政处罚,并追加经济损失赔偿,如构成犯罪 的,上诉人民法院,依法追究乙方刑事责任。第十三条 甲、方双方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和违约责 任的执行超过法律、法规、赋予双方权限的,可向甲方所在 地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效力。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法定代表人 或代理人: 乙方: 日期: 日期:

第三篇:并购法律文本之保密协议

并购法律文本之

保密协议

甲方名称(姓名):

住所:

法定代表人姓名:

职务:

国籍:

乙方名称(姓名):

住所:

法定代表人姓名:

职务:

国籍:

为了保护甲方就股权转让事宜中涉及的专有信息不被泄漏,经友好协商,甲乙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1.定义

1.1 专有信息的定义

1.1.1 本协议所称的“专有信息”是指甲方所有的商业信息,包括商业秘密、技术秘密、企业基本情况或与甲方相关的其他信息,无论是书面的、口头的、图形的、电磁的或其他任何形式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数据、模型、样品、草案、技术、方法、仪器设备和其他信息。

1.2 “接收方”:本协议所称的“接收方”是指接收专有信息的一方。

1.3 “透露方”:本协议所称的“透露方”是指透露专有信息的一方。

2.权利保证

“透露方”保证其向“接受方”透露的专有信息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及其他权益。

3.保密义务

3.1 “接收方”同意严格控制“透露方”所透露的专有信息,保护的程度不能低于“接收方”保护自己的专有信息。但无论如何,“接收方”对该专有信息的保护程度不能低于一个管理良好的企业保护自己的专有信息的保护程度。

3.2 “接收方”保证采取所有必要的方法对“透露方”提供的专有信息进行保密,包括(但不限于)执行和坚持令人满意的作业程序来避免非授权透露、使用或复制专有信息。

3.3 “接收方”保证不向任何第三方透露本协议及乙方为甲方制作的报告的存在及任何内容。

4.例外情况

4.1 “接收方”保密和不使用的义务不适用于下列专有信息:

4.1.1 有书面材料证明,“透露方”在未附加保密义务的情况下公开透露的信息;

4.1.2 有书面材料证明,在未进行任何透露之前,“接收方”在未受任何限制的情况下已经拥有的专有信息;

4.1.3 有书面材料证明,该专有信息已经被“接收方”之外的他方公开;

4.1.4 有书面材料证明,“接收方”通过合法手段从第三方在未受到任何限制的情况 下获得该专有信息。

4.2 如果“接收方”的律师通过书面意见证明:“接收方”对专有信息的透露是由于法律、法规、判决、裁定(包括按照传票、法院或政府处理程序)的要求而发生的,“接收方”应当事先尽快通知“透露方”,同时,“接收方”应当尽最大的努力帮助“透露方”有效地

防止或限制该专有信息的透露。

5.否认许可

除非“透露方”明确地授权,“接收方”不能认为“透露方”授予其包含该专有信息的任何专利权、专利申请权、商标权、著作权、商业秘密或其他知识产权。

6.补救方法

6.1 双方承认并同意如下内容:

6.1.1 “透露方”透露的专有信息是有价值的商业秘密;

6.1.2 遵守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对于保护专有信息的秘密是有必要的;

6.1.3 所有违约对该专有信息进行未被授权的透露或使用将对“透露方”造成不可挽回的和持续的损害。

6.2 如果发生“接收方”违约,双方同意如下内容:

6.2.1 “接收方”应当按照“透露方”的指示采取有效的方法对该专有信息进行保密,所需费用由“接收方”承担;

6.2.2 “接收方” 向“透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万元,同时还应当赔偿甲方的全部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法院诉讼的费用、合理的律师酬金和费用、所有损失或损害等等。

7.保密期限

7.1 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双方的合作交流都要符合本协议的条款。

7.2 除非“透露方”通过书面通知明确说明本协议所涉及的某项专有信息可以不用保密,接收方必须按照本协议所承担的保密义务对在结束协议前收到的专有信息进行保密,保密期限不受本协议有效期限的限制。

8.适用法律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在所有方面依其进行解释。9.争议的解决 由本协议产生的一切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10.生效及其他事项:

10.1 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10.2 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任何于协议签订前经双方协商但未记载于本协议之事项,对双方皆无约束力。

10.3 本协议及其附件对双方具有同等法律约束力,但若附件与本协议相抵触时以本协议为准。

10.4 未尽事宜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签字: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日期: 年 月 日

第四篇:上市公司保密协议书

甲方:

地址:

乙方:

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就乙方在任职期间及离职以后的保密及竞业限制事宜,达成以下条款,以共同遵守:

风险提示:

用人单位有权采取措施保护商业秘密,但在订立保密协议时应注意不能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劳动者有择业的自由,但在行使权利时同样不得损害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保密协议跟其它协议一样,首先必须遵循公平、平等原则,才具有法律效力,否则该协议无效。

第一条 秘密信息

甲乙双方确认:“秘密信息”是指甲方及其关联公司未曾公开的商业秘密、技术信息和财务信息等,包括但不限于设计、程序、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产品或服务的销售网络、销售状况、客户名单、市场开发及售后服务情况、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

第二条 保密内容

1、双方交流的口头言语信息;

2、甲方的经营秘密和技术秘密;

3、向乙方提供的相关的文字资料;

4、关于产品的全部信息,相互间的代理合同、代理价格。

第三条 保密范围

1、乙方从甲方获得的与项目有关或项目产生的任何商业、营销、技术、运营数据或其他性质的资料,无论以何种形式或载于何种载体,无论在披露时是否以口头、图像或以书面方式表明其具有保密性;

2、乙方在劳动合同期前甲方已有的商业秘密;

3、乙方在劳动合同期内甲方所拥有的商业秘密。

第四条 保密期限

风险提示:

很多企业通常约定保密期限为任职期间及离职后2至3年,这样的约定会给员工造成误解——即离职后过了2至3 年后,可公开或使用商业秘密了,这样的约定是不可取的。因此,企业应区别约定,对商业秘密的保密期限应约定保密期限做为“直至该保密信息通过正常途径进入公知领域”为止,而不做具体的年限约定;对于一般的保密信息宜约定2年或3年保密期限。

1、本合同有效期为 年,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甲方的专利技术未被公众知悉期内;

3、在保密期限内,乙方无论因何种原因从甲方离职,仍需承担如同任职期间一样的保密义务;乙方认可,甲方在支付工资报酬时,已考虑了乙方离职后需要承担的保密义务,故而无须再乙方离职时另外支付保密费。

第五条 违约责任

风险提示: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除了员工违反培训服务期约定或违反竞业限制义务两种情形之外,企业不得与员工约定由员工承担违约金的条款。因此,保密协议中不得约定员工泄露企业商业秘密时应当支付违约金,只能要求员工赔偿由此给企业造成的损失。

1、乙方违反此协议,甲方有权无条件解除聘用合同,并收回有关待遇;

2、如果乙方违反本保密协议,应向甲方支付 万元人民币的违约金;

3、由于乙方泄露、披露甲方公司秘密行为或保密不当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或名誉损失的,乙方应向甲方赔偿;

4、以上违约责任的执行,超过法律、法规、赋予双方权限的,申请仲裁机构仲裁或向法院提出上诉。

第六条 其它事项

本协议如与双方以前的任何口头或书面协议有抵触,以本协议的规定为准。

本协议的修改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本协议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乙方: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第五篇:保密协议2014

保密协议

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

因乙方工作岗位的特殊性而直接接触到公司的商业秘密,为使公司的商业秘密不被泄露和侵犯,特签订本条款作为乙方与甲方《劳动合同》的补充:

1.乙方在劳动合同服务期内,公司尽可能培养乙方并提供乙方发展空间,使乙方熟悉与熟练掌握公司业务,乙方在受聘服务期内,必须遵守国家《反不正当竞争法》、《著作权法》等涉及商业秘密或知识产权的相关法律、法规;遵守公司为此制定的一切保护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的规章制度。

2.本条款所指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悉,能为公司带来经济效益,且具有实用性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系指公司对业务、技术、市场及管理等一切信息,具体包括客户名单信息、产品品种、规格、制作标准与客户交易价格等等在内的属公司掌握的一切经营信息。与产品有关的一切信息不限于甲方自行设计产品,也包括与甲方有关联的第三方(如甲方或其股东及其他关联公司所有或专有的,或甲方负有保密义务的有关第三方)的产品信息资料和材料。乙方对此

已充分了解与理解。

3.乙方对自己接触到的公司所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将属于商业秘密的相关资料、物品出示给公司内部无关人员,也不得将属于商业秘密的的信息披露给公司内无关人员,更不得以任何方式披露到公司以外的任何个人、团体、公司或其它经济组织。

4.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保证不得将工作中接触到的商业秘密相关资料带离公司或私自复制而占为已有、擅自保管。在与甲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或者调换工作岗位时必须及时将上述资料和相关物品交还公司,并办理移交手续,出具交付凭证。

相关资料和物品包括:公司所有业务合同、销售政策资料、定价单、生产技术文件、客户及合作单位名单、有关客户及合作单位的所有书面信息资料、载有公司产品花型、款式等可能涉及知识产权的图片和光盘及产品本身、样品等等。

5.乙方与甲方劳动合同终止或提前解除之日起2年内,乙方不得去其他同行业企业或者自行从事与甲方同行业工作或经营活动。甲方在乙方上述限制从业期内,向乙方支付不低于杭州市社会最低工资标准的补偿金,以补偿乙方在此期间的损失。

6.乙方与甲方劳动合同终止或提前解除之后,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透露有关公司的任何属于商业秘密的信息。合同终止和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离开公司之后,手中不得留存公司任何资料和物品。

7. 乙方如违反上述条款规定义务及禁止性规定,一经发现,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万元。如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另行承担

赔偿责任。如违法或触犯刑律的,甲方将通过行政执法机关或司法机关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

8.《保密管理规定》乙方已知悉,并保证遵守,维护甲方合法权益。

甲方(盖章):

:年月乙方(签名)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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