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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考试试题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考试试题



第一篇: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考试试题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考试试题

单位:姓名:

一、填空题:

1、1982年,党的确立为基本国策。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由第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于颁布,于

4、《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共章

5、我国的人口政策是。

6、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

7、根据地方有关生育政策,夫妻双方可以生育二胎。

8、再婚夫妻双方只生育,经过

9、我国是。

10、自愿终身只生育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11、对已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倡选择长效避孕措施。

12、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要依法究刑事责任。

13、公民有生育的。

14、人口素质主要包括:人口的15、送养人不得为理由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再生育子女。

16、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管理,以

现居住地

17、少数民族也要计划生育。

18、“人口增长要控制,应该立法。”这是1979年提出的。

19、为加强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从1998年起开展一项全国性的20、女年满周岁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年满24周岁初育的为晚育。

二、判断题:

1、《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是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领域的一部基本法律。(对)

2、目前已出台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配套行政法规有《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和《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是由国务院制定的。(对)

3、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可以不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

4、严禁利用超声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对)

5、不符合法律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对)

6、公民有获得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信息、教育、避孕节育技术和生殖保健服务的权利。(对)

7、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人人享有法律上的平等生育权利;也有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对)

8、公民有获得避孕节育技术和生殖保健服务的权利,有获得知情选择避孕节育措施服务的权利。(对)

9、《收养法》规定,收养子女的收养人应年满30岁。(对)

10、可持续发展就是人口、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使我们的后代能够永远发展和安居乐业。(对)

11、知情选择的目的是:提高避孕方法的普及率、及时率、有效率,提高育龄群众的生殖健康水平。(对)

12、《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是证明独生子女父母身份,并按规定享受有关独生子女待遇的凭证。(对)

13、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决定,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征收

决定之日的30日内一次性缴纳。(对)

14、社会抚养费的性质是不符合法规生育子女的公民对社会相应增加的社会事业公共投入给予补偿的行政性收费。(对)

15、违反法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国家工作人员,除了缴纳社会抚养费外,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对)

答案:

一、填空:

1、十二大计划生育2、9253、2001年12月29日2002年9月1日4、7475、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6、现行生育政策晚婚晚育

7、均为独生子女第二个子女

8、一个子女的审批

9、人口众多基本国策

10、一个子女

11、长效

12、追究刑事责任

13、权利义务

14、身体文化

15、以送养子女

16、户籍所在地现居住地

17、实行

18、邓小平

19、晚育新风20、23252

4二、判断:

1、对

2、对

3、错

4、对

5、对

6、对

7、对

8、对

9、对

10、对

11、对

12、对

13、对

14、对

15、对

第二篇: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考试试题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考试试题

一、填空题: 1、1982年,党的 确立 为基本国策。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由第 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 25次会议通过。

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于 年 月 日 颁布,于 年 月 日开始施行。

4、《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共 章 条。

5、我国的人口政是。

6、国家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

7、根据地方有关生育政策,夫妻双方 的,可以生育。

8、再婚夫妻双方只生育,经过 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9、我国是

的国家,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

10、自愿终身只生育 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11、对已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倡选择 避孕措施。

12、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要依法。

13、公民有生育的,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

14、人口素质主要包括:人口的 素质和 素质。

15、送养人不得 为理由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再生育子女。

16、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 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管理,以 为主。

17、少数民族也要 计划生育。

18、“人口增长要控制,应该立法。”这是 同志在1979年提出的。

19、为加强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从1998年起开展一项全国性的 进万家活动。

20、女年满 周岁、男年满 周岁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年满 周岁初育的为晚育。

二、单项选择题:

1、()是确定人口发展目标和具体生育政策的先决条件。A.人口普查 B.人口预测 C.人口统计 D.人口分析

2、建立新的专门人才管理制度要求做到()。A、鼓励人才自由出国 B.积极改革原来的人才管理和人才使用制度 C.建立专业化人才立法

D.做好专门人才需求预测和计划工作 E.注意人才引进,防止人才大规模外流

3、专门人才的基本特征是()。

A、不断进取,勤奋务实 B.专心致志

C.富有创造性 D.精通专业 E.注重时效

4、制约农业剩余劳动力转移的因素是()。A、农业劳动生产率水平

B.农业生产的规模、速度和结构 C.发电能力的大小

D.国民经济对农产品的需求 E.国民经济的负担能力

5、劳动力市场对劳动力就业的作用是()。

A、信息传导作用 B.协调控制作用 C.指令作用 D.中介作用 E.利益刺激作用

6、中国劳动力的特点是()。

A.劳动力资源丰富 B.文化技术素质不高 C.性别比例失调 D.城乡分布不平衡 E.劳动生产率水平低

7、实现人口政策的内容主要包括()。A.思想教育措施 B.行政组织措施 C.经济措施 D.法律措施 E.技术措施

8、我国人口政策的内容主要包括()。A.控制人口数量 B.控制人口性别 C.提高人口质量 D.调整人口结构 E.鼓励向国外迁移

9、中国的人口特点是()。A.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

B.建国后人口年均增长率呈现明显的波浪形 C.人口地区分布极不平稳 D.文化教育素质还比较低

E.年龄结构正由成年型类型向老龄化类型发展

10、人口再生产类型有()。A.原始的人口再生产类型 B.传统的人口再生产类型 C.近代的人口再生产类型 D.现代的人口再生产类型 E.科学的人口再生产类型

11、搞好人口管理的必要性是()。

A.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积累资金的客观要求 B.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客观要求

C.调节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优化人口结构的客观要求 D.解决城乡劳动力就业的客观要求 E.进一步发挥妇女建设社会主义积极性的客观要求

12、人口的科学文化素质主要包括()。

A.文化知识 B.科技水平C.生产经验 D.劳动技能 E.思想觉悟

1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什么时间起施行? A、2002年9月1日 B、2002年10月1日 C、2001年12月29日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的法定婚龄为()A、男20周岁、女18周岁 B、男22周岁、女20周岁 C、男25周岁、女23周岁

15、“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是在什么会议上首次提出的?()

A、1978年全国人大五届一次会议 B、1982年全国人大五届五次会议 C、1982年党的十二大

16、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什么时间发布的?()A、2005年9月1日 B、2006年12月17日 C、2007年1月1日

17、符合《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照顾再生育一孩条件的夫妇,是否必需经区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才能生育()A、必需经过批准 B、不需要批准 C、以上两种都可以

18、何种对象可以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A、只生一个孩子的夫妇

B、只生一个孩子的夫妇,从孩子出生到14周岁止

C、只生一个孩子的夫妇,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年到14周岁止。

19、公民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必须()A、缴纳罚款 B、缴纳滞纳金 C、缴纳社会抚养费 20、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地和现居住地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为主。

A、户籍地管理 B、现居住地管理 C、户籍地和现居住地共同

21、流动人口到达现居住地多少天内,到什么地方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A、15天内,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 B、30天内,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 C、30天内,区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部门

22、向流动人口出租房屋的房主,如发现租住人员不符合法律规定怀孕或生育的,是否要向当地村(居)民委员会或计生部门报告。()A、必需 B、不需要 C、无所谓

23、向流动人口出租房屋的房主,如发现租住人员不符合法律规定怀孕或生育的,是否要向当地村(居)民委员会或计生部门报告。()A、必需 B、不需要 C、无所谓

24、流动人口到达现居住地多少天内,到什么地方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A、15天内,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 B、30天内,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 C、30天内,区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部门

25、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地和现居住地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为主。

A、户籍地管理 B、现居住地管理 C、户籍地和现居住地共同

26、公民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必须()A、缴纳罚款 B、缴纳滞纳金 C、缴纳社会抚养费

27、何种对象可以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A、只生一个孩子的夫妇

B、只生一个孩子的夫妇,从孩子出生到14周岁止

C、只生一个孩子的夫妇,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年到14周岁止

28、为确保群众依法生育,人口计划下达到()A、省级 B、地市级 C、县市级

29、国家提倡和鼓励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孩子,鼓励公民()。A、晚婚晚育; B、优生优育; C、优生晚育 30、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日常工作的机关是 级以上各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A、县级 B、乡镇级 C、省级

31、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天的产假。A、60天 B、90天 C、120天

32、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的父母从领证之年起至子女满l4周岁止,每年各领取()元以上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A、40 B、30 C、20

33、根据专家预测,考虑各种因素在内,到204O年全国人口将达()亿左右,人口开始零增长。

A、15.5 B、15 C、16

34、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A 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 A 作出书面征收决定。

A、县级 县级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 B、乡级 乡级 村委会

C、市级 市级 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D、县级 县级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

35、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实施计划生育管理过程中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依法()A、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B、申请行政复议 C、提起行政诉讼 D、要求听证

36、逾期不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的滞纳金。

A、千分之一 B.千分之二 C.千分之三 D.千分之四

37、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享受《条例》规定的独生子女家庭奖励后,其独生子女死亡并经批准又生育一个子女的()A、重新享受其奖励 B.不得再享受其奖励 C.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金以外的独生子女奖励 D.其他

38、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对产妇增加奖励产假()天。

A.十 B.十五 C.二十 D.三十

39、王某将所生子女送养给外国人并且该子女已依法取得外国国籍,那么王某 以此为理由申请再生育()

A.可以 B.不可以 C.其他 40、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决定,自()起生效。A.送达当事人之日 B.送达当事人次日 C.决定签发之日 D.决定签发之次日

41、新时期必须建立健全人口和计划生育长效工作机制,即()A 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免费服务、政策推动、重点治理 B 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 C 人文管理、村(居)民自治、免费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 D 人性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 42、1982 年,在什么报告中正式把实行计划生育确定为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

A、中共十二大 B、中共十三大 C、中共十四大

43、《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首次以国家_____的形式确立了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地位。()

A、法则 B、法律 C、宪法

44、公民有生育的权力、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A、义务 B、责任 C、权力

45、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 个子女。()

A、二个 B、一个 C、三个

46、任何 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费用。()A、单位和个人 B、团体和组织 C、机构和个人

47、负有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社会公益性宣传的义务。()A、宣传部门 B、大众传媒 C、社会团体

48、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供。()

A、捐助 B、帮助 C、资助

49、实行计划生育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 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A、基本项目 B、免费 C、有关

50、我国已实现了人口再生产类型从高出生、低死亡、高增长到 的历史性转变。()

A、低出生、低死亡、低增长 B、低出生、高死亡、低增长 C、高出生、低死亡、低增长。

三、多项选择题:

1《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承担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责任主体是()。A、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是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责任主体 B、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和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是主管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职能部门

C、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人口与计划 生育工作

D、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 与计划生育工作

2、《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对各级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的职责与义务的具体规定是()。

A 国家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提供综合服务,建立健 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计划生育工作

B 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必须严格依 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C 建立健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建立有效的服务制度,改 善服务设施和条件,提高技术服务水平

D 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 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人口与计划 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 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对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给予重点扶持

E 指导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保证 受术者的安全

3、《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对公民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的规定是()。A 实行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

B 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 育技术服务指导。预防和 减少非意愿妊娠

C 对已生育子女的夫妻,必须选择长效避孕措施 D 对已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倡选择长效避孕措施

4、《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关于农村开展计划生育家庭养老保障强调 的原则是()。

A 政府引导、农民自愿的原则

B 唯一性原则。农村开展计划生育家庭养老保障只能采取家庭 养老的方式

C 多种形式的原则。在现阶段,我国农村依然要坚持以家庭养 老为主,辅之必要的集体供养、以及其他形式的养老保障

D 有条件的原则。农村开展养老保险,必须从现阶段农村实际 出发,不能一哄而起

5、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有()。A 依法生育的权利

B 实行计划生育男女平等的权利

C 获得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信息和教育的权利 D 获得避孕节育技术和生殖保健服务的权利 E 知情选择避孕节育措施的权利

F 获得法律、法规和政府规定的奖励、优待、社会保障的权利 和平等发展的权利

G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其人身权、财产权不受侵害的权利 H 获得法律救济的权利

6、()不是《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对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A 公民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B 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只有女方负有责任

C 公民 有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依法规范生育行为的义务 D 公民有自觉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服务指导的义 E 公民没有协助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义务

7、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是()。A 公民的权利与义务是互相依存、不可分割的整体,没有无义 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B 任何公民既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 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C 公民在行使权利的时候,不能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 和他人的利益,不能忘记应尽的义务

D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只有义务,没有权利

E 权利是受法律保护的,当权利人的权利受到侵害,或者当义务人拒绝履行义务或不如期履行义务时,国家职能机关就要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以保证权利的实现或义务的履行

8、“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的含义是()。A 夫妻双方地位平等,双方都有要求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也 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B 生育控制的责任在女性,与男性无关

C 夫妻有同等的参与权、决定权,尤其要强调的是妻子不应是 处于受支配地位

D 夫妻要互相支持,平等协商,自觉执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 E 生育控制的责任不仅在女性,男性应积极支持女性采取避孕 措 施,自身也应当积极地承担起采取避孕节育措施的责任

9、我国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主要内容是:()。A 以避孕节育为主 B 国家采取综合措施 C 控制人口数量 D 提高人口素质

10、计划生育工作 “三为主”工作方针是指()。A 宣传教育为主 B 避孕为主

C 经常性工作为主 D 利益导向为主

11、结婚的法定条件有()。A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 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B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晚婚 晚育应予鼓励

C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 血亲;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D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 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

E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本人无法到场的,可以让家人或亲戚代办

12、流动人口施行计划生育手术休假,具体规定为()。A 放臵宫内节育器,手术后休息2天 B 取宫内节育器,休息1天 C 输精管结扎,休息7天 D 单纯输卵管结扎,休息21天

13、生育保险待遇主要包括()。A 生育津贴 B 生育关怀

C 生育医疗待遇 D 免费检查

14、积极推进生育保险的意义是()。A 生育保险关系到广大女职工的切身利益

B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实行生育费用社会统筹和社会化管理服 务,对均衡企业负担,改善妇女就业环境、切实保障女职工 生 育期间的基本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

C 对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等工作产生了积极影响,对社会劳动 力的生产与再生产具有十分重要的保护作用

D 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提高全体人民的生活水平

15、制订《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目的()。A 加强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管理 B 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C 保障公民的生殖健康权利

D 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16、公民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中享有的权利()。A 免费享有生殖健康方面的医疗服务 B 免费治疗妇科疾病

C 公民享有避孕方法的知情选择权

D 国家保障公民获得适宜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权利

17、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包括()。A 计划生育技术指导 B 咨询

C 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

18、国家免费提供的计划生育服务内容有()。A 避孕药具

B 放臵和取出宫内节育器 C 人工终止妊娠术

D 技术常规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诊治

19、县级以上城市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可以开展的服务有()。A 避孕和节育的医学检查

B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诊断、治疗,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 的诊断、治疗

C 施行避孕、节育手术和输卵(精)管结扎、复通手术 D 开展围绕生育、节育、不育的其他生殖保健项目 20、政府在避孕节育方法知情选择中的责任有()。A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工作人员要充分考虑服务对象的 健康、生理、劳动的现实情况 B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工作人员要帮助服务对象负责任 地选择适合自己的避孕措施

C 政府应支持并鼓励开发更多安全有效、操作方便、可获且负 担得起的避孕节育措施,为育龄群众提供更多的选择

D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工作人员要帮助服务对象了解各 种避孕措施的特性和使用方法

四、简答题:

1、简述我国人口管理的必要性

2、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城镇居民,享受哪些待遇?

3、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农村村民,享受哪些待遇?

4、什么是婚育新风进万家?

5、《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43条的主要规定是什么?

6、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目的是什么?

7、不符合法定再生育条件,多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如何征收社会抚养费?

8、国家现行生育政策是什么?

9、简述人口再生产的类型及其特征。

10、简述实现人口政策的措施。

五、论述题或案例分析题:

1、试论人口数量和人口质量在社会生产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

2、某镇某村钱某、浦某,两人各生育一孩,钱某离婚时孩子判给本人抚养,浦某离婚时孩子判给原配偶抚养,两人于2004年2月登记结婚,2004年3月生育了一个女孩。问题:该夫妇的生育行为是否合法?如何处理?

3、某单位职工于勇和张玲合法于1998年5月生育一孩后,此孩患脑性瘫痪,于2003年7月又生育一孩,试述此夫妇的做法对吗?并试述理由,单位应接受何种处罚?

4、有一对夫妇,第一胎女孩3年前患紫殿性肾炎,有严重肾功能损伤,至今没有痊愈,这对夫妇(女方已年满30周岁),是否符合病残二胎标准?说明理由?

5、王强和马兰1998年结婚,2000年喜得一对龙凤胎。男孩在今年夏天溺水身亡。现在夫妻要求①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②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③补发往年的独生子女费,请问这三个要求合理吗?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试题答案

一、填空:

1、十二大 计划生育

2、九 3、2001年12月29日 2002年9月1日 4、7 47

5、控制人口数量 提高人口素质

6、晚婚晚育

7、均为独生子女 第二个子女

8、一个子女的 审批

9、人口众多 基本国策

10、一个子女

11、长效

12、追究刑事责任

13、权利 义务

14、身体 文化

15、以送养子女

16、户籍所在地 现居住地

17、实行 1819、晚育新风 20

二、单项选择题:

1、B

2、C

3、C

46、C

7、D

8、B 911、A

12、A

13、A 1416、B

17、A

18、C 1921、A

22、A

23、A 2426、C

27、C

28、C 2931、B

32、C

33、A 3436、B

37、A.38、D 3941、B

42、A

43、B 4446、A

47、B

48、A 49

三、多项选择题: ABCD 2 ABCDE 3 ABD 4 ACD 5 ABCDEFGH 6 BE 7 ABCE 8 ACDE 9 BCD 10 ABC 11 ABCD 12 ABCD、邓小平、23 25 24、B

5、B、D

10、D、B

15、C、C 20、B、A

25、B、A 30、A、A

35、A、B 40、A、A

45、A、A 50、A 13 AC 14 ABC 15 ABC 16 CD 17 ABC 18 ABCD 19 ABCD 20 ABCD

四、简答题

1、简述我国人口管理的必要性。

答:(1)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积累资金的客观要求。

(2)是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客观要求。

(3)是调节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优化人口结构的客观要求。

(4)是解决城乡劳动力就业的客观要求。

(5)是优化自然环境,保持生态平衡的客观要求。

(6)是进一步发挥妇女建设社会主义积极性的客观要求。

2、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城镇居民,享受哪些待遇? 答:(1)从领证之日起,至子女14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10元或一次性奖励1500元;

(2)子女托幼费,医疗费,出其所在单位按照当地规定予以补贴;

(3)职工退休后,由其所在单位每月发给10元或一次性发给2000元补助费。

3、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农村村民,享受哪些待遇? 答:(1)领证之日起至子女14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10元或者一次性奖励1500元,或者给予相应待遇;

(2)在子女入学、就医、入托、招工、参军等方面给予照顾;

(3)优先列为家庭经济发展的重点扶持对象,在资金、技术、培训和信息服务等方面给予照顾;

(4)年老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后,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照顾。

4、什么是婚育新风进万家?

答:婚育新风是指新的婚育观念和社会风尚,可概括为:晚婚晚育,少生优生、生男生女都一样,女儿也是传后人,计划生育丈夫有责等。进万家是指进入、送入、影响到、服务到千家万户中去。其中特别重要的是新的观念、信息与知识的传播,以引导、帮助、促进广大育龄群众树立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增强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自觉性和能力。

5、《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43条的主要规定是什么?

答:拒绝阻碍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目的是什么?

答: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7、不符合法定再生育条件,多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如何征收社会抚养费?

答:属于城市居民的,以所在市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倍以上10倍以下标准征收;属农村村民的,以所在县农村村民上年人均纯收入的5倍以上10倍以下标准征收。

8、国家现行生育政策是什么?

答: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第二个子女,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

11、简述人口再生产的类型及其特征。答:人口再生产有三种类型:

(1)原始的人口再生产类型,其特征是极高的死亡率与极高的出生率人口增长异常缓慢

(2)近代的人口再生产类型,其特征是高出生率、低死亡率、高人口自然增长率。

(3)现代的人口再生产类型,其特征是低出生率、低死亡率、低自然增长率。

12、简述实现人口政策的措施。

答:(1)实现人口政策必然有措施作保证。人口政策要靠每对夫妇、每个家庭的婚姻生育行为来实现,这是实现人口政策的特点。(2)实现人口政策的措施,主要包括思想教育措施、行政组织措施、经济措施、法律措施和技术措施。

(3)各项措施要相互配合、相互补充,才能收到良好的效果。

五、论述题

1试论人口数量和人口质量在社会生产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1)人口数量和人口质量是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一般地说,人口数量是人口质量的基础,但过多或过少的人口数量往往会影响人口质量的提高。

(2)人口数量和人口质量在社会生产中的地位和作用是不断变化的。在原始社会,人口数量少而质量低,人口数量的多少对当时的社会生产具有重大的作用,而人口质量的高低对社会生产发展的作用并不很大,因为当时的技术水平极其低下。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总的来说发展生产仍主要依靠劳动力数量,人口数量的多少对社会生产仍具有重要作用,人口质量对社会生产不具有重要作用,人口质量对社会生产发展的影响也不大。

(3)在资本主义社会初期,生产仍以外延扩大再生产为主,这就决定了人口数量对社会生产发展的作用仍居支配地位,但人口质量开始受重视。

(4)到机器大工业生产时期,特别是到了原子能、电子计算机和宇航时代,现代物质生产对人口质量提出了较高的要求,人口质量在社会生产中的地位和作用高于人口数量,人口质量在社会生产中居于越来越重的地位。

2、某镇某村钱某、浦某,两人各生育一孩,钱某离婚时孩子判给本人抚养,浦某离婚时孩子判给原配偶抚养,两人于2004年2月登记结婚,2004年3月生育了一个女孩。问题:该夫妇的生育行为是否合法?如何处理?

答:不是合法生育。两人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根据《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不符合本条例规定多生育一个孩子的,按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基本标准的四倍缴纳社会抚养费”。

3、某单位职工于勇和张玲合法于1998年5月生育一孩后,此孩患脑性瘫痪,于2003年7月又生育一孩,试述此夫妇的做法对吗?并试述理由,单位应接受何种处罚?

答:此夫妇做法不对。理由是:本案中于勇和张玲夫妇于1998年生的一孩是脑性瘫痪。根据《病残儿医学鉴定诊断标准及其父母再生育的指导原则》第一类第七条规定,符合非遗传性疾病准生二胎的诊断标准。但此夫妇于2003年未经申请批准又生一孩,根据《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一条规定,经鉴定批准后才可以生育病残儿二胎

4、有一对夫妇,第一胎女孩3年前患紫殿性肾炎,有严重肾功能损伤,至今没有痊愈,这对夫妇(女方已年满30周岁),是否符合病残二胎标准?说明理由?

答:此夫妇孩子符合病残儿二胎标准。理由是:根据《病残儿医学鉴定诊断标准及其父母再生育的指导原则》》第一类第四条规定:肾病综合症,有典型临床表现,并经化验检查证实,经两年以上系统治疗未能缓解或发展成为慢性肾衰者。本案中女孩患紫殿性肾炎属于肾病综合症,并且在三年前患病至今未愈,符合非遗传性疾病准生二胎的诊断标准

5、王强和马兰1998年结婚,2000年喜得一对龙凤胎。男孩在今年夏天溺水身亡。现在夫妻要求①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②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③补发往年的独生子女费,请问这三个要求合理吗?

答:①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要求合理。②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要求合理,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开始领取③补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要求不合理。原来不是独生子女户

第三篇: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命运

7月6日西部网报道:近日,由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湛中乐起草,5名学者和社会人士发起,另10名学者参与签名的《尽快启动全面修改的公民建议书》,正式寄送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他们建议,在尊重公民生育权的前提下,让公民自由而负责任地进行生育,按此基本精神,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进行修改。

在此之前,6月27日法制网报道:“6月24日,以‘公民生育权与社会抚养费制度’为主题的研讨会在北京大学举行。来自国内几家高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的法学、人口学、社会学、政治学等数个学科的专家学者们进行了热烈的研讨。”一位参加这次会议的学者告诉我,这次会议将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建议尽快启动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修法工作。

6月28日,我发了一条微博说:“最近,一些人口学者和法律教授在北大法学院开会建议尽快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我认为,与其建议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不如建议废除《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原因是:第一,无论怎样修改,都难以避免‘国家有权管制公民生育权’这种观念;第二,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需要较长时间,而直接废除则快得多。”

我之所以主张废除而不是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还有一个原因:虽然这次15位学者的修法建议书包含了“取消对公民生育权的限制,废止生育审批制度,取消社会抚养费制度”等内容,但问题是:一旦进入修改的法律程序,不可避免会有计生委的专家参与讨论,经过专家和委员讨论之后,最终的修改结果很可能只是人口政策的微调。

从法律上来说,一项法律的修改与废止具有根本不同的性质。从目的上来看,法律修改的目的是为了保留、完善这项法律,虽然也可以删除和修改这项法律的某些条款和内容,但法律的基本框架和名称是可以保留的;而法律废止的目的是为了彻底去掉、废除这项法律。只要中国仍存在《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就不能说中国已取消计划生育。

尽管如此,我仍认为这次15位学者的修法建议书对于推动人口政策改革具有积极意义。尤其是,牵头起草修法建议书的北大法学教授湛中乐,当年曾参与起草《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9年8月20日《检察日报》报道:“2002年9月21日至27日,《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正式实施不久,湛中乐随中国代表团出席了联合国开发署人口基金执行局第二次常委会。在这次会议上,湛中乐以专家的身份,作了大会发言。他在发言中表示,《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没有违反中国宪法和《联合国人权宣言》。它吸收了国际人口与发展大会行动纲领、联合国千年宣言等关于保障人权的先进理念,强调了对公民权利的保护。”可见,湛中乐当时是支持《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基本观点的。

然而,这份修法建议书的许多内容否定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基本观点。从中也可以看出,湛中乐对计划生育政策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看法有了巨大的转变。虽然湛中乐的转变迄今为止还不彻底(我认为,建言废除《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才算彻底),但也算是有了难能可贵的进步。近年来,有越来越多的社会各界人士(包括人口学界和法学界人士)转变了对计划生育的看法,要求修改或废除《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呼声越来越高。可以预料,《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存废问题将会成为未来几年的一个焦点。

第四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十七条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十八条 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第五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1990年12月28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1999年6月14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 2000年11月1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将〈宁夏回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中计划外生育费修改为社会抚养费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02年11月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居住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公民和户籍在本自治区而居住在自治区外的公民,以及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计划生育工作应当坚持宣传教育为主、避孕节育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与发展经济、帮助群众勤劳致富、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负责组织本条例的实施。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主要责任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工作以及与计划生育工作有关的人口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计划、人事、监察、公安、工商、农牧、林业、编制、民族事务、国土资源、药品监督、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按照综合管理的原则,做好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计划生育、教育、科技、文化、卫生、民政、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其他国家机关应当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和计划生育协会、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管理和保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全国人口发展规划及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口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情况作为考核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工作的主要内容,严格落实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证足额到位,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逐年增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经费。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专项资金,每年从新增财政收入中提取一定的比例,用于奖励自愿少生的农村计划生育户,逐步解决农村独生子女及山区农村计划生育纯女户养老保险、计划生育奖励和社会救助所需的资金。

第十一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责任制,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并接受当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指导。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工作范围,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情况公开、民主评议和监督制度,依法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确定人员,负责计划生育工作,其报酬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予以解决。

第十二条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计划生育机构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为主,纳入现居住地的日常管理。

第三章生育调节

第十三条鼓励公民晚婚、晚育,少生优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

男二十五周岁以上、女二十三周岁以上(少数民族男二十三周岁以上、女二十一周岁以上)结婚的为晚婚。

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后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第十四条城镇居民或者一方为城镇居民,另一方为农民的,只能生育一个子女。但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夫妻双方或者一方为少数民族的;

(二)患有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

(三)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童医学鉴定组织的鉴定,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或者可以避免的遗传性残疾儿,适宜再生育的;

(四)夫妻双方都是独生子女的;

(五)夫妻一方为归国华侨或者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来自治区定居的;

(六)男方连续从事井下采掘作业五年以上,并继续从事井下采掘作业的。

第十五条提倡农民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最多生两个。

农民已有两个子女,但都患有非遗传性残疾,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童医学鉴定组织的鉴定,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可以申请再生一个。

固原市原州区,海原县、西吉县、隆德县、泾源县、彭阳县、盐池县、同心县(以下统称山区八县)的少数民族农民,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两个子女,最多生三个。

自治区内移民搬迁户执行迁入地生育的规定。

第十六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再婚的,一方已有一个子女,但另一方为未生育的;

(二)三十周岁以上的未婚者与已有两个子女的丧偶者结婚的;

(三)再婚前双方都生育一个子女,其中一方子女已死亡的;

(四)山区八县少数民族农民,再婚前双方各有一个子女或者一方有两个子女、另一方为未生育的。

第十七条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的,从转为非农业户口之日起,执行城镇居民的生育规定。

农垦系统职工执行城镇居民生育规定。

第十八条依法确立婚姻关系并系初婚或者曾婚无子女的夫妻,可以自行安排生育第一个子女,并持经常居住地村民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育状况证明,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领取《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服务证》。

《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服务证》由自治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第十九条符合本条例规定,准予生育第二个、第三个子女的,生育间隔期不得少于四年;但有本条例第十四条

(二)项的情况除外。

具备生育第二个、第三个子女条件的,夫妻双方应当向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经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报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

第二十条将子女送养的,不得享受本条例有关可以生育第二个或者第三个子女的生育规定。遗弃子女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不得批准再生育。

第四章计划生育综合服务

第二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条件,保障公民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计划生育、生殖健康综合服务网络,并纳入社区服务体系。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按照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的原则,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二十三条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持《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服务证》免费享受避孕节育以及技术常规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诊治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农村育龄夫妻免费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设立专项资金予以保障。开支标准和列支方式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

城市育龄夫妻免费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所需经费,参加生育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没有参加生育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由所在单位或者当地财政负担。具体办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四条计划生育服务站、所应当做好节育技术服务及优生、遗传的咨询服务工作,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孕妇孕产期保健。婚前男女双方应当进行健康检查,育龄夫妻应当接受优生指导。

第二十五条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检查诊断,夫妻双方或者一方确实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生育疾病的,禁止生育;已怀孕的必须终止妊娠,并施行绝育手术。第二十六条育龄夫妻应当落实节育措施。按照本条例规定已生育两个或者三个子女的夫妻,应当动员一方采取永久性节育措施。违反生育规定怀孕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终止妊娠。

第二十七条施行节育手术的计划生育服务站、所和医疗卫生机构必须符合国务院《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规定的施行手术的条件。

个体医疗诊所不得从事计划生育手术。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为他人做假节育手术或者非法摘取节育器、皮埋剂。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第二十八条施行绝育手术的夫妻,因丧子女而无子女要求生育的,经双方申请,由其所在单位或者街道办事处核实,报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以在指定的医疗卫生单位进行输卵(精)管复通手术。复通手术后,可以生育一个子女。

第二十九条经设区的市以上计划生育技术鉴定组织的鉴定,确属因节育手术引起的并发症的,应当给予及时治疗,医疗费用由原实施节育手术的单位承担。治疗期间,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工资照发,其他人员生活确有困难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经济补助。

因施行节育手术造成医疗事故的,按照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处理。

第五章优待和奖励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可以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一)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

(二)按照本条例规定生育两个或者三个子女,只存活一个,不再生育的;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不再生育的。

第三十一条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由父母申请,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核实,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颁发。

独生子女或者父母享受以下优待、奖励:

(一)自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每月奖励独生子女保健费十二元,发到子女年满十四周岁止;

(二)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以增加产假四十天,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工资、奖金照发。夫妻不在一地的,除探亲假外,另外给予男方护理假三十天,享受探亲假待遇;

(三)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方,在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单位给予六个月的哺乳假,工资按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计发,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

(四)贫困地区发放中小学人民助学金时,对农民独生子女的发放金额应当高于其他学生的百分之三十;

(五)农村独生子女参加高中招生(含职业高中)考试的,给予加分的照顾。农村独生子女参加大、中专招生考试,报自治区属院校和地方院校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六)安排劳务输出时,应当优先安排独生子女或者其父母;

(七)免去农村居民夫妻双方两年的无报酬农村用工。

第三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农村计划生育户以下优待:

(一)山区八县少数民族农民夫妻按政策可以生育三个子女而自愿少生一个子女的,在自愿实行永久性节育措施后,给予一次性奖励,其奖励措施逐步在山区八县汉族农民夫妻中推行;

(二)审批宅基地、调整土地时,对独生子女户、计划生育纯女绝育户给予优先照顾;

(三)发放救济金,独生子女按两个人份计算,计划生育纯女绝育户再增加一个人份;

(四)为计划生育贫困户优先安排扶贫项目,优先提供扶贫资金、扶贫物资,优先安排其从事第二、三产业工作,优先提供致富技术;

(五)灾区救济,对计划生育户优先发放救灾款。对独生子女户和计划生育纯女绝育户办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国家、集体补助标准应当逐步提高;

(六)农牧、林业、水利、科技、供销等部门应当对计划生育户优先进行实用技术培训,优先提供致富信息和优良品种。

前款

(一)项规定的具体奖励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川区各级人民政府可以参照执行。第三十三条独生子女保健费按照下列规定列支或者开支:

(一)企业单位从管理费中开支;

(二)行政、事业单位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

(三)城镇无业居民、失业人员、个体经营者、农业户口的独生子女保健费由当地财政支付,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发放;

(四)破产企业职工的独生子女保健费,从破产企业清算资金中按所欠职工社会保险费予以清偿,一次性划支至独生子女年满十四周岁止。

第三十四条独生子女父母双方都是职工的,其独生子女保健费由父母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一方为职工,另一方为城镇无业居民或者农民的,保健费由职工一方所在单位负担。

第三十五条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晚婚的,增加婚假十五天,晚育的增加产假十四天,晚婚、晚育假期内工资、奖金照发。农民夫妻晚婚、晚育的免去当年的无报酬农村用工。

第三十六条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凭施术单位证明,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休假,工资、奖金照发。

做绝育手术的,凭施术单位证明由有关单位发给适当的营养补助费,所需经费按照独生子女保健费的负担方式处理,并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休假,工资、奖金照发。

第三十七条符合本条例规定,可以再生一个子女,但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除享受本条例规定的优待外,再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除执行本条例规定的优待外,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制定对农村计划生育户的奖励和优待办法。

第三十九条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应当按下列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城镇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当地县(区)上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当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农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当地乡(镇)上农民人均纯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当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三)非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本条

(一)项或者

(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非婚生育第二个以上子女的,按本条

(一)项或者

(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四)不够间隔期生育的,一次性征收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五)未达到法定婚龄生育的,一次性征收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社会抚养费。违法收养子女的,分别按前款

(一)、(二)、(三)项的规定处理。

个人年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民人均纯收入的,以其超过部分为基数,还应当再征收二倍以上四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第四十一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也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困难的,应当自接到征收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征收决定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当事人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分期缴纳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征收社会抚养费,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由自治区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第四十二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依照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超生子女的,除按第四十条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外,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属国家工作人员的,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其他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二)属农业人口的,不得享受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有关优待,已经享受奖励资金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予以追回;

(三)怀孕期、分娩期一切医疗费用和其他费用自理,产后休息扣发工资,不享受任何福利;

(四)限期落实节育措施。

第四十四条夫妻符合本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子女的,在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又要求生育的,经批准后,应当收回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追回已领取的奖励和独生子女保健费。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三)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第四十六条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取消其计划生育证明;出具证明的单位有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权给予批评教育,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落实安全可靠的避孕措施导致违反生育规定怀孕,经说服教育拒不及时落实补救措施的;

(二)隐瞒、谎报本人生育情况的;

(三)容留、包庇他人违反生育规定怀孕或者生育的。

第四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权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阻碍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殴打、伤害、侮辱、诽谤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或者毁坏计划生育工作人员财物的;

(二)歧视、虐待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和生女婴的妇女;残害婴幼儿的;

(三)其他妨碍、破坏计划生育工作的行为。

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和个人雇用无计划生育证明的流动人员或者不履行管理责任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成年育龄流动人口不按照规定办理或者交验计划生育证明的,由其现居住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或者交验,逾期仍不补办或者交验的,由其现居住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单位或者部门不履行协助计划生育管理义务的,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一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三)索取、收受贿赂的;

(四)未按规定发放《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服务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等计划生育证明的;

(五)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工作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

(六)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第五十二条当事人对征收社会抚养费或者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征收或者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八章

第五十三条本条例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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