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最低工资标准是否适用于试用期
最低工资标准是否适用于试用期?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考验的期限,在试用期内,企业有权自行确定工资标准,但是,试用期内的劳动者的工资不能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合同法》第20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这对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不得随意规定劳动者的工资待遇作了强制性规定。对它的理解,应当把握以下几层意思:
(1)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试用期工资如果超出法律规定的标准的,就要按双方的约定执行。《劳动合同法》只规定了最低标准,双方约定的工资标准高于该标准的,用人单位就必须要按约定支付。
(2)试用期的工资,《劳动合同法》规定了两个选择性的最低标准:①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②不得低于合同约定工资的80%一。
(3)试用期的工资不论采用哪种标准都必须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这是国家规定的强制性标准,用人单位支付的试用期工资符合前面的标准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同样是违法的。因此,用人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必须提高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待遇,使其不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一兵
第二篇:大学实习生是否执行最低工资标准?
大学实习生是否执行最低工资标准?
上海某广告公司于2010年4月招聘了一名大四的大学毕业生小刘,小刘于2010年4月开始在该公司实习,以熟悉企业情况。实习期间,双方未签订书面协议,小刘做五休二,每天工作8小时,公司向其发放每天40元的实习补助。2010年7月,小刘大学毕业,取得毕业证书,并且办理了劳动手册。2010年9月,在实习5个月之后,该公司认为小刘表现不错,便与其签订了自2010年9月1日起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月工资为2000元。
现小刘向公司提出,国家法律对于公司发放员工劳动报酬有最低工资的标准,其在公司已经工作了5个月,公司现应当按照最低工资标准补足这5个月的工资差额。
公司表示不能接受这样的说法,拒绝补足。小刘即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要求按照最低工资标准补足2010年4月-8月实习期的工资。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大学实习生是否执行最低工资标准”?
公司认为:小刘在2010年4月进公司实习时还在学校就读大四,其身份为学生身份,不具备我国劳动法对于劳动者的主体资格要求,因此双方并不存在劳动关系。直至2010年9月双方才签订了劳动合同,建立了正式的劳动关系。故公司没有义务在2010年4月-8月期间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小刘的劳动报酬。
小刘则认为:法律对于公司支付员工劳动报酬有明确的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无论是正式职工或者实习生都应该享受最低工资的待遇。况且其在2010年7月已经毕业取得毕业证书,并且办理了劳动手册,9月又与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成为
了公司的正式职工,公司应当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其之前2010年4月-8月实习期的工资。
仲裁庭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则应当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2010年7月,劳动者已经大学毕业取得毕业证书,并且办理了劳动手册,具备我国劳动法对于劳动者的主体资格要求。用人单位继续聘用劳动者为其服务并支付劳动报酬,双方已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其劳动报酬。故仲裁庭最终裁决用人单位按最低工资标准补足劳动者2010年7月-8月期间的工资差额。
每年的六、七月份是学生实习的高峰期,不少企业在日常用工中包含学生实习的形式。但具体应如何规范实习单位与实习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对于实习生的劳动关系认定如何认定、是否需要按照最低工资支付劳动报酬等问题,不少企业在实际操作中往往会遇到一些疑惑。
本案所涉及的就是大学实习生最低工资标准的问题,在本案的裁决中我们看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则应当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故要判断大学实习生是否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关键要看其与用人单位是否建立了劳动关系。
在校就读的大学生到用人单位去实习是教学的一个组成部分,是一种培训性质的实习,不能算是一种用工行为,实习生与用人单位没有形成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没有义务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工资,故无需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一些用人单位愿意提供给实习生一定的劳动报酬,但这不能看作工资,而实习生从用人单
位拿到的只是一种生活补助或补贴。
而实习生一旦毕业,取得毕业证书,其身份就由学生转化为社会上的一名普通劳动者,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在这种情形下,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就会形成法律上的劳动关系,所发放的劳动报酬就属于工资性质,就应当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
故在本案中,小刘2010年4月进入公司时,其身份为在校学生,与公司无劳动关系;而自2010年7月小刘已经大学毕业,取得毕业证书,并且办理了劳动手册,此时的小刘已符合了我国劳动法对于劳动者的主体资格要求。同时,小刘受该公司的劳动管理,从事该公司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并且,小刘提供的劳动是该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故双方已与2010年7月建立了劳动关系,公司支付给小刘的劳动报酬不应当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第三篇:最低工资标准
最低工资标准
颁发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
【颁布日期】:2010-5-31 府
【法律文号】:新政发[2010]54号
【执行日期】:2010-6-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新政发[2010]54号
关于调整新疆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最低工资的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我区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一)月最低工资标准。
月最低工资标准分为两种形式。一是不含劳动者个人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费用(以下简称“三险一金”)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分为5个档次,即800元/月、660元/月、570元/月、530元/月、500元/月。二是含“三险一金”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分为5个档次,即960元/月、800元/月、720元/月、680元/月、640元/月(各地标准详见附件1)。
(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分为5个档次,即8.8元/小时、7.7元/小时、7.2元/小时、6.6元/小时、6元/小时(各地标准详见附件2)。
二、在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按照不低于当地含“三险一金”的月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基工资,并按规定对个人应缴纳的“三险一金”代扣代缴,劳动者实得工资不得低于当地不含“三险一金”的月最低工资标准。
三、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自2010年6月1日起执行。
四、其他有关事宜按照原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的通知》(新劳社字[2004]11号)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1.调整后的月最低工资标准 单位:元/月
1、克拉玛依市、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不含“三险一金”最低工资标准800元;含“三险一金”最低工资标准900元。
2、乌鲁木齐市、昌吉市、阜康市、呼图壁县、玛纳斯县、石河子市、五家渠市。不含“三险一金”最低工资标准660元; 含“三险一金”最低工资标准800元。
3、吐鲁番市、鄯善县、哈密市、奇台县、吉木萨尔县、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乌苏市、沙湾县、库尔勒市、阿克苏市、库车县、喀什市、疏附县、疏勒县、英吉沙县、泽普县、莎车县、叶城县、麦盖提县、岳普湖县、伽师县、巴楚县、图木舒克市。不含“三险一金”最低工资标准570元; 含“三险一金”最低工资标准720元。
4、托克逊县、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伊吾县、伊宁市、奎屯市、伊宁县、霍城县、巩留县、新 源县、塔城市、额敏县、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阿勒泰市、布尔津县、富蕴县、福海县、哈巴河县、青河县、吉木乃县、博乐市、精河县、温泉县、轮台县、尉犁 县、若羌县、且末县、焉耆回族自治县、和静县、和硕县、博湖县、温宿县、沙雅县、新和县、拜城县、乌什县、阿瓦提县、柯坪县、阿图什市、阿克陶县、阿合奇 县、乌恰县、和田市、和田县、墨玉县、皮山县、洛浦县、策勒县、于田县、民丰县、阿拉尔市。不含“三险一金”最低工资标准530元; 含“三险一金”最低工资标准680元。
5、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昭苏县、特克斯县、尼勒克县、托里县、裕民县。不含“三险一金”最低工资标准500元; 含“三险一金”最低工资标准640元。
2.调整后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单位:元/小时
1、克拉玛依市、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小时最低工资标准8.8元。
2、乌鲁木齐市、昌吉市、阜康市、呼图壁县、玛纳斯县、石河子市、五家渠市。小时最低工资标准7.7元。
3、吐鲁番市、鄯善县、哈密市、奇台县、吉木萨尔县、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乌苏市、沙湾县、库尔勒市、阿克苏市、库车县、喀什市、疏附县、疏勒县、英吉沙县、泽普县、莎车县、叶城县、麦盖提县、岳普湖县、伽师县、巴楚县、图木舒克市。小时最低工资标准7.2元。
4、托克逊县、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伊吾县、伊宁市、奎屯市、伊宁县、霍城县、巩留县、新 源县、塔城市、额敏县、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阿勒泰市、布尔津县、富蕴县、福海县、哈巴河县、青河县、吉木乃县、博乐市、精河县、温泉县、轮台县、尉犁 县、若羌县、且末县、焉耆回族自治县、和静县、和硕县、博湖县、温宿县、沙雅县、新和县、拜城县、乌什县、阿瓦提县、柯坪县、阿图什市、阿克陶县、阿合奇 县、乌恰县、和田市、和田县、墨玉县、皮山县、洛浦县、策勒县、于田县、民丰县、阿拉尔市。小时最低工资标准6.6元。
5、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昭苏县、特克斯县、尼勒克县、托里县、裕民县。小时最低工资标准6元。
首府月最低工资上调90元
作者:李家 张丝倩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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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昨日,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新疆最新调整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其中含“三险一金”月平均工资增加72.8元,首府月最低工资上涨90元。新标准从今年1月1日起执行。
月最低工资标准分为两种形式:不含劳动者个人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费用(简称“三险一金”)的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介于400元~670元/月之间,平均增加54.1元;含“三险一金”的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介于520元~800元/月之间,每月平均增加72.8元。
2006年5月1日起执行的含“三险一金”的月最低工资标准乌鲁木齐市为580元,此次调整后到达到670元,上调90元;克拉玛依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从670元调高到800元,成为全疆最高。塔什库尔干县最低工资(含三险一金)从620元上涨到800元,从原来二档位置上升到一档。另外,昌吉市、阜康市、玛纳斯县、呼图壁县等经济繁荣加快,此次调整从550元调整到670元,与乌鲁木齐市执行同样标准。
调整后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较现行最低工资标准增加0.5元~1元/小时不等,调整后介于5.5元~8元/小时之间,分5个档次。
调整后的含“三险一金”的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调整后的不含“三险一金”的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各地确定失业保险金标准、养老金最低保证数、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等与之有关的待遇;调整后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据介绍,如用人单位违反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障部门将责令其限期补发,并按所欠工资的1~5倍补发赔偿金。自治区劳动保障厅劳动监察总队投诉电话:2626372。
第四篇:试用期延长是否合法
试用期是否可以延长?
北极星电力英才网 发布日期:(阅2974次)
关键词:人力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由此引出问题:企业是否可以与员工协商延长试用期?
案例:某房地产公司聘用了王小姐,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三年,约定的试用期为三个月。三个月期内,公司发现王小姐表现欠妥,工作能力不高,但是本人的工作态度较好,所以一方面担心王小姐的能力会不胜任工作,另一方面又希望给王小姐一个机会,如果王小姐的能力能够有所提升,在此情况下,公司倒是愿意继续留用王小姐。在此情况下,公司想延长王小姐的试用期,不知是否合法?律师分析:
1、公司与员工所约定的试用期是合法的。
三年期限的劳动合同,最长可以约定六个月的试用期。现在公司只与员工约定了三个月的试用期,肯定是一种合法的约定。
2、由于合同所约定的试用期不到六个月,延长试用期有一定的空间。
就是因为公司与员工所约定的试用期不到六个月,不到法定的最长期限,所以延长试用期才有一定的可能性。如果公司本来就是与员工约定了六个月的试用期,则肯定是不能再延长的了。3、如果王小姐不同意延长,公司是不能单方延长试用期的。
如果公司向王小姐表达延长的愿望,而王小姐拒绝延长的话,则公司无权单方延长王小姐的试用期。因为三个月的试用期是劳动合同的一个条款,是双方协商一致的意思表示,公司没有单方变更合同的权利。4、如果王小姐同意延长,则公司将试用期延长到六个月的做法是合法的。
如果王小姐同意延长,则公司与王小姐延长试用期的行为,就是一种双方协商变更劳动合同的行为,而且变更之后的试用期条款符合法律的规定,没有超过法律对于试用期的最长规定,所以是一种合法的行为。
5、公司需要跟王小姐签订书面的变更协议,才能保证合法性。
《劳动合同法》规定,变更劳动合同,必须签订书面的变更协议方可。所以公司与王小姐变更试用期条款之后,一定要签订书面的变更协议,才能保证其变更行为的合法性。
附变更协议一份如下:
变更协议书
甲方:公司乙方:个人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变更协议如下:
原劳动合同第×条所规定乙方的试用期为三个月的条款,经双方协商一致,变更为试用期为六个月,起始日期为×年×月×日至×年×月×日。劳动合同的其他条款不变。
此协议从双方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年月日年月日
第五篇:2014浙江最低工资标准
嘉兴中禾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2014浙江最低工资标准〃嘉兴最低
根据浙江省《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新的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1470元、1310元、1200元、1080元四档,每档比调整前增加130—160元,对按小时算工资非全日制工作的职员,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12元、10.7元、9.7元、8.7元四档,调整前分别为10.7元、9.5元、8.6元、7.7元四档。
第一档:杭州市区、余杭区、宁波市区、温州市区。
第二档:萧山区、富阳市、余姚市、慈溪市、奉化市、宁海县、象山县、乐清市、瑞安市、湖州市区、绍兴市区、诸暨市、上虞市、嵊州市、绍兴县、新昌县、金华市区、义乌市、永康市、东阳市、台州市区、临海市、温岭市、玉环县。
第三档:淳安县、临安市、建德市、永嘉县、洞头县、德清县、长兴县、安吉县、兰溪县、浦江县、武义县、舟山市市区、岱山县、嵊泗县、天台县、仙居县、三门县、衢州市、江山市、龙游县、常山县、开化县、丽水市区、青田县、缙云县。
第四档:平阳县、苍南县、文成县、泰顺县、磐安县、龙泉市、云和县、景宁县、松阳县、遂昌县、庆元县、嘉兴市区、海宁市、平湖市、桐乡市、嘉善县、海盐县。
法律快车编辑温馨提示:
企业员工只要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者虽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已确定劳动关系的,都适用这个新标准。
最低工资标准指的是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必须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包括劳动者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即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小时最低工资制度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