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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反担保合同(★)

信用反担保合同(★)



第一篇:信用反担保合同

合同编号:

信用反担保合同

担保方(甲方):借款人(乙方): 住所:住所: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开户银行:账号:电话:传真:邮编:

反担保人(丙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开户银行: 账号:

身份证号或营业执照注册号: 电话: 传真: 邮编:

法定代表人: 营业执照注册号:开户银行: 账号: 电话: 传真: 邮编:

丙方愿意以保证的方式就甲、乙双方签订的《委托保证合同》向甲方提供反担保,并承担反担保的保证责任。甲方经审查,同意丙方作为反担保人。甲、乙、丙三方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丙方同意上述《委托保证合同》中的所有条款,并向甲方保证乙方能够按照上述《委托保证合同》的有关约定,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后十五天内向甲方清偿甲方垫付的全部款项和自付款之日起的利息以及甲方的其他费用和损失等。

第二条 丙方保证担保的范围

1、上述《委托保证合同》中约定的甲方履行保证义务代乙

方偿还的全部款项和自付款之日起的利息以及其他费用

和损失;

2、上述《委托保证合同》中约定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违

约金、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3、上述《委托保证合同》中约定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担

保费本息、违约金及损失等。

第三条

第四条 丙方的保证期间 保证方式

丙方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乙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上述《委托保证合同》中约定的乙方的义务的责任,丙方应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的十五个工作日内代乙方向甲方清偿。

丙方放弃作为反担保的保证人的任何抗辩权。

第五条 丙方的其他义务1、2、3、4、5、第六条

第七条

根据甲方的要求,定期或随时向甲方提供反映本企业生产经营状况、资金、财务会计、统计等方面的文件材料并保证其真实性、合法性; 配合甲方对乙方进行定期或随时的检查、了解和监督; 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出租、出售、转移、转让或以其他方式丙方的全部或大部分财产; 丙方机构若发生分立、合并、重组、变更、撤销等情况,应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甲方并征得甲方同意,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或由乙方和丙方落实为甲方所接受的新的保证人 约定的其他义务 约定的其他条款 违约责任 如丙方违约本合同约定或因丙方违约而造成甲方损失时,甲方按丙方反担保金额的向丙方收取违约金,如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时,丙方应就不足部分向甲方予以赔偿。

第八条 义务与责任的连续性

本合同项下的乙方所有义务和责任不因乙方上级单位的任何指令或乙方财力、地位等状况的改变,或乙方与其他单位签定任何协议、文件或主合同的无效而免除;不因乙方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形或变更法定代表人、承办人等情形而免除。若本合同项下各方当事人发生合并、分立、变更等情形的,由变更后的当事人承担或分别承担本合同所列义务和责任。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协

商不成的:A、三方应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各方应履行仲裁裁决;B、任何一方可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本合同三方要求公证的,应在合同签订地公证,有关费

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一条 本合同由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

字并加盖公章后(三方约定公证的,自公证之日起生效)。

有关本合同的任何补充、修改、变更等均须由三方共同

协商一致并订立书面协议。

第十二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留存

一份备案。

本合同附件: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乙方:(公章)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合同签订日期:年日月

第二篇:信用反担保合同书

信用反担保合同

合同编号:

担保人(以下称甲方)

名称: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开 户 银 行:

电话:

借款人(以下称乙方)

名称: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开户银行:

帐号:

营业执照注册号:

电话:传真:邮编:

反担保人(以下称丙方)

名称:

住所:

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及担保人与借款人签订的《委托保证合同》的约定,担保人为借款人向借款万元(大写)人民币以保证的方式提供担保,为确保《委托保证合同》中担保人的合法权益,反担保人愿意以保证的方式向担保人提供万元信用反担保,并承担反担保的保证责任。甲方经审查,同意 1

丙方作为反担保人。担保人、借款人、反担保人为了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确保本合同项下信用反担保的设定合法、有效,以达到本合同提供担保的目的,经友好协商一致,同意按照以下条款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定义

除非另有约定或者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在本合同中的含义界定如下:

1、甲方(担保人):

2、乙方(借款人):

3、丙方(反担保人):

4、贷款行:

5、主合同:指借款人与签订的《借款合同》,合同编号:。

6、委托保证合同:指担保人与借款人签订的《委托保证合同》。

第二条信用反担保的债权

为了确保主合同和委托保证合同的履行,丙方愿意为主合同和委托保证合同提供信用反担保。甲方同意接受丙方所提供的反担保。丙方同意上述《委托保证合同》中的所有条款,并向甲方保证乙方能按照上述《委托保证合同》的有关约定,在接到甲方“索款通知”(包括书面、传真、电话等方式)后五天内向甲方清偿甲方垫付的全部款项,以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诉讼费、执行费、律师费、公证费、评估费、实现主债权的费用和其他从属费用等,同时甲方有权在此期间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三条丙方保证担保的范围:

1、《委托保证合同》中约定的甲方代乙方向贷款行支付的全部款项,包括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等以及自甲方付款之日起的利息(自甲方实际支付代偿之日起的利息,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最高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2、《委托保证合同》项下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全部担保费、违约金、赔偿金以及甲方为实现《委托保证合同》项下的债权所支付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调查费、律师费、诉讼费、执行费、评估费、鉴证费、财产保全费等)。

3、甲方为实现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执行丙方财产时所支付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调查费、诉讼费、执行费、评估费、鉴证费、财产保全费等);

4、其他甲方履行保证责任所支付的费用。

第四条丙方的保证期间

丙方的保证期间为甲方代偿之日起一年。

第五条保证方式

丙方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乙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上《委托保证合同》中约定的乙方的义务和责任,丙方应在接到甲方“索款通知”(包括书面、传真、电话等方式)的五天内代乙方向甲方清偿。丙方放弃作为反担保的保证人的任何抗辩权。

第六条丙方的其他义务

1、根据甲方的要求,定期或随时向甲方提供反映本企业生产经营状况、资金、财务会计、统计等方面的文件材料并保证其真实性、合法性;

2、配合甲方对乙方进行定期或随时的检查、了解和监督;

3、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出租、出售、转移、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分丙方的全部或大部分财产;

4、如需变更企业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金、法定代表人、地址、电话等工商登记事项或实施重大经营决策时,应提前三十天通知甲方并征得甲方的同意,不得影响甲方的利益。

5、丙方机构若发生分立、合并、重组、变更、撤销等情况,应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甲方并征得甲方同意,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或由乙方和丙方落实为甲方所接受的新的保证人。

第七条违约责任

如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或因丙方违约而造成甲方损失时,甲方按丙方反担保金额的5% 向丙方收取违约金,如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时,丙方应就不足部分向甲方予以赔偿。

第八条义务和责任的连续性

本合同项下的丙方的所有义务和责任不因其上级单位的任何指令或其地位、财力状况改变与其他单位签定任何协议、文件、合同而免除;不因各方发生分立、合并等事项或变更法定代表人、承办人等情形而免除。若本合同项下各方当事人发生合并、分立、变更等情形的,由变更后的当事人承担或分别承担本合同所列义务与责任。

第九条 公证

一、甲、乙、丙三方共同确认: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已经对强制执行公证的含 义、内容、程序、效力等完全明确了解。

1、甲、乙、丙三方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自愿向公证机关申请办理本合同公证并申请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2、乙方确认:如乙方在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不能履行债务,而导致甲方按照《委托保证合同》的规定为其发生代偿的,乙方自愿放弃抗辩权并接受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

3、丙方确认:如乙方在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不能履行债务,而导致甲方按照《委托保证合同》的规定为其发生代偿,丙方保证妥善履行本合同中所规定的反担保还款义务,否则,丙方将自愿放弃抗辩权并接受有管辖权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

4、乙方保证:如住所、通讯地址等发生变更时,将及时通知甲方。否则,不论乙方是否收悉甲方发出的“索款通知”,在此情况下,均可视为乙方已收妥并自愿放弃对甲方所负通知义务的抗辩权。

5、丙方保证:如住所、通讯地址等发生变更时,将及时通知甲方。否则,不论丙方是否收悉甲方发出的“索款通知”,在此情况下,均可视为丙方已收妥并自愿放弃对甲方所负通知义务的抗辩权。

二、执行证书的申请

根据本第九条第一项的规定,甲方有权向公证机关申请签发执行证书。并持有该证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乙、丙方的财产而无须经过诉讼程序。

第十条 本合同由甲、乙、丙三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任何有关本合同的补充、修改、变更等均须由三方共同协商一致并订立书面协议。

第十一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发生争议或纠纷时,各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甲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特别约定

甲、乙、丙三方关于强制执行的约定优先于本合同第十一条(争议的解决)执行。

第十三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甲、乙、丙方各执一份,副本一份,送公证处备案。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授权代理人)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授权代理人)

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授权代理人)

年年年日 月日 月日 月

第三篇:信用担保和反担保

信用担保与反担保

1、什么是信用担保

信用担保是指保证人为了提升债务人的信用和分散债权人的风险,以自身的资产或信誉替债务人向债权人进行保证。当债务合同到期,债务人不愿或不能履行还债义务时,由保证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代位偿还的一种法律行为。

2、担保与银行

我国的银行现在由于体制原因,在信贷工作中是尽量回避风险,从而错失发展良机。明明市场急需资金,而银行却是连连叫苦,放贷无门。而担保公司是控制风险而不是回避风险;

3、担保不等于典当

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不动产(如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的费用,取得贷款,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贷款利息,偿还贷款,赎回当物的借款行为。

担保公司和典当公司不同的是,典当公司是希望典当人尽量按期还不上款,典当越多越好。而担保公司是希望中小企业赢利越多越好,所有的被担保人都能赢利,担保就没有风险了。被担保公司赢利越多,担保公司可能就分配的利益越多,这和典当公司的心理完全不同。

4、何谓反担保?

反担保是指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同时,又反过来要求债务人(借款人)对自己(担保人)提供担保的行为,可称为担保之担保,即是为担保人提供的担保。反担保是对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后所取得求偿权的担保。

第四篇:不可撤销个人连带责任信用反担保合同

不可撤销个人连带责任信用反担保合同

合同编号:

保证人(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邮编: 联系电话:传真: 反担保人(以下简称乙方):

居民身份证号:

住址:

任职单位:邮编: 联系电话:传真:

根据甲方与借款人某某签订的《委托保证合同》(合同编号为:)和甲方与某某(下称债权人)签订的《保证合同》(合同编号为:)的约定,甲方作为保证人为借款人与债权人于年月日签署的《借款合同》(合同编号为:)项下债务提供担保。

为确保甲方在为借款人承担保证责任后,行使追偿权及代位求偿权等权益,乙方受借款人的委托并自愿为借款人某某向甲方提供连带保证责任反担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乙方反担保范围包括:

一、《委托保证合同》中约定的甲方为借款人代为清偿的全部款项(包括但不限于代偿的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和相关费用);

二、《委托保证合同》中约定的应由借款人支付给甲方的违约金、代偿资金占用费(以代偿的全部款项为计算基数)及乙方全部经济损失等;

三、《委托保证合同》中约定的应由借款人支付给甲方的担保费及甲方向借款人追偿债务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公告费、评估费、执行费、公证费、催收费用、差旅费等);

四、甲方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损失。

第二条 反担保期限

自保证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的反担保范围所包括的全部款项由借款人或乙方清偿时止。

第三条 反担保方式

反担保合同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若借款人不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甲方有权直接向乙方追偿。

乙方保证自接到甲方书面索款通知之日起3日内清偿本合同第一条项下的全部款项。

第四条 乙方的承诺和保证

一、乙方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具有《担保法》规定的保证人的主体资格,愿意用其所有(独立拥有和共有)或依法有处分权的全部财产、权益、现在和将来的收入等承担责任,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

二、乙方对本合同、《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及《委托保证合同》的所有条款已全部通晓、理解并接受。签订本合同是乙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任何欺诈和胁迫的因素。

三、乙方签订本合同已获得父母、配偶、子女等财产共有人的同意和充分授权。

四、乙方清楚地知道借款人的经营范围、资信状况、财产状况及本次借款的实际使用用途等情况。

乙方有足够的能力为借款人向甲方提供反担保,不因任何指令、财力状况的改变、与任何单位签订的任何协议而减轻或免除所承担的责任。

五、如乙方变更地址、电话,须事先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否则,甲方按上述地址对其发出的通知,即视为已履行通知义务。

对甲方发出的催收函或其他催收文件,乙方保证签收并自签收之日起3日内寄出回执;若乙方不回复,则视为已签收该等文件。

第五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及时向甲方提供财务及其他相关资料、信息,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信息均真实、完整、合法、有效。

二、乙方同意接受甲方定期对其进行的反担保资格审查,以及对其经济方面进行监督和检查,乙方应给与协助和配合。

三、乙方应负责办理本合同项下有关公证、邮寄等事宜,并承担全部费用。

四、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不得再向第三方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或以任何有可能削弱其担保能力的方式处置资产。

五、乙方应积极督促借款人如期履约。

六、乙方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应在3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如实提交有关资料:

(一)与乙方有牵连的重大违纪、违法或索赔事件;

(二)乙方经营出现严重困难或经济状况发生恶化;

(三)出现或即将出现严重困难被卷入重大诉讼或仲裁、人民法院受理以乙方为被申请人及其他法律纠纷;

(四)其他可能影响乙方经济状况和偿债能力的情况。

七、本合同项下的担保义务具有连续性,其连续性不受任何争议、索赔和法律程序的影响,也不因乙方发生人身或财产重大事故以及向第三人转让债务而受影响。

第六条 违约责任

一、若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导致本合同无效或其他后果,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二、若乙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乙方应按日向甲方支付本合同第一条项下全部款项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三、若因乙方过错造成本合同无效的,乙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因乙方过错造成本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一)乙方无保证人主体资格或法律规定不允许乙方对外提供保证的情形;

(二)其他因乙方过错造成本合同无效的情形。

第七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中若发生争议或任何乙方需要变更本合同某一条款时,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 附则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借款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盖章):乙方签字(盖章): 年月日

第五篇:反担保合同

反担保合同

甲方:南通威望实业有限公司

乙方:南通盛东海洋工程有限公司

丙方:康周俊

鉴于:

1、甲方于2012年3月27日对乙方向公司借款¥15000000元提供担保;

2、乙方于此前向甲方借款共计¥11500000元。

3、丙方作为乙方的法定代表人、股东

经甲乙丙三方友好协商,就乙方和丙方向甲方提供承诺和反担保事宜,达成如下一致协议:

一、丙方以其个人持有的乙方的%/股权,向甲方提供质押担保。股权质押手续的办理:

二、乙方以其自有资产(),向甲方提供抵押担保。手续办理

三、乙方将获得《海洋风电安装作业平台建造合同》(合同号:OWU—C0501000001)项下的风电安装船的处置收益,优先归还甲方上述借款(元),以及支付给公司甲方提供担保项下的借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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