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办理生育指标(大全)
办理生育指标:
1、凭结婚证、培训证到区计划生育服务站领取《生殖保健服务证》,并做孕前健康检查正常者,《生育保健服务证》由区计划服务站保存;
2、待怀孕三个月时,凭孕检时收费票据领取《生殖保健服务证》并做优生检测;
3、城市人口到男女双方所在社区或单位盖章,农村人口到男女双方所在村委会盖章;
4、凭检验正常的化验报告单位到所属辖区的乡、街盖章;
5、凭检验正常报告、结婚证、培训证及盖章后的《生殖保健服务证》到区计生局领取一孩报户证明。
城市一孩生育指标申办程序须知
时间:
201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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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所需证件
户口本、结婚证、培训证、夫妻二人两寸合影照片2张。
二、办理程序
1、申请人到区计生服务站领取《生育保健服务证》,并做孕前检查。
2、女方怀孕三个月,凭区计生服务站出具的“五项检测单”,诊断证明、《生育保健服务证》及结婚证、培训证,经社区或单位核实,街道审核后,到区计生局领取一孩报户证明。
3、产后15日内,及时给社区、单位、街道计生办报出生。
4、顺产后三个月内、剖腹产半年之内,凭县区级以上医院出具节育措施证明,到街道计生办办理相关手续。
《生育保健服务证》领取办理程序
一、生育第一孩领取办理《生育保健服务证》程序
公民依法结婚后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由夫妻自主选择生育时间,凭结婚证和婚育培训证在女方工作单位或其户籍所在地乡街计划生育办公室登记领取《生育保健服务证》;凭《生育保健服务证》生育并享受婚育知识咨询、孕情查询等生殖保健服务。
二、再生育领取办理《生育保健服务证》程序
1、夫妻双方均系农村居民,符合《甘肃人口与计划生育省条例》规定的条件要求生育的,由夫妻双方写出书面申请,根据不同情况,提供有关证件,报户籍所在地乡、街计划生育办公室审核,经县区人口局审批后,到户籍所在乡街生育办公室免费领取。
2、夫妻双方或者一方系城镇居民,符合《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条件要求再生育的,申请者须到女方单位或户籍所在地县区人口局领取《再生育审批表》及《申请表》,并提供其他相关证明,报女方单位所在街道(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纯居民报女方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审核,再由县区人口局审定,报市人口委政策法规处初审合格、提交市人口委办公室审批,并到市计生服务中心进行优生健康检查后,由市人口委政策法规处免费发放《生育保健服务证》。
第二篇:办理出生登记及生育指标
办理出生登记
(一)父母双方或母亲一方是北京市常住户口的婴儿,在出生一个月内,由监护人到婴儿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婴儿父母一方为本市集体户口,一方为本市家庭户口的,婴儿须随家庭户一方登记常住户口。婴儿母亲为本市集体户口,父亲为市外户口的,户口可随母亲登记为集体户口。母亲为本市农业户口的,婴儿可以自愿选择随母或随父登记为非农业户口。
办理出生登记,应出具下列证件证明:
1.婴儿出生医院填发的《出生医学证明》;
2.婴儿父亲、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3.婴儿母亲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生育服务证》(随父申报登记的,该证需到母亲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办理迁移手续);
4.婴儿母亲系驻京部队现役军人的,须出具其母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部门出具的证明及本人身份证件;
5.超计划生育、非婚生育婴儿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须持婴儿出生医院填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和婴儿父亲、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及婴儿母亲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开具的缴纳社会抚养费证明。非婚生婴儿同时提供亲子鉴定证明经派出所审批办理;
6.在港、澳、台及国外出生的婴儿,须持国外或境外医疗机构出
具的出生证明原件、复印件及翻译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翻译件;我驻外使领馆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或《护照》;婴儿父亲、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北京市生育服务证》或缴纳社会抚养费证明或区县计生部门出具的同意入户证明。
(二)父亲为本市户口、母亲为外省市户口的婴儿(2003年8月7日以后出生),要求随父申报出生登记的,应符合北京市计划生育政策,经婴儿父亲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审批办理。应出具下列证件证明:
1.入户申请;
2.医疗机构填发的《出生医学证明》;
3.婴儿父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婴儿父亲的住房证明;
4.《北京市生育服务证》(外省市生育服务证明需到入户地街、乡计划生育部门更换成《北京市生育服务证》)。
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的办理
办事指南:
办理机构:本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办理地址、电话:
办理时间:
办理时限:受理申请后20个工作日
办理程序:
1、条件:
申办人需要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应当到女方工作单位(无工作单位的到户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员会)领取《生育服务证》,填写夫妻双方基本情况后,由双方工作单位(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并盖章,由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批准并对《生育服务证》统一登记、编号、加盖公章后,交由当事人保存。
男方为本市户籍,女方为非本市户籍,夫妻双方共同决定在本市领取《生育服务证》的,由男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
2、标准:
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3、时限: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办理依据:
1、《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
2、《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2000年市政府第49号令)第五条第(一)项
第三篇:初婚生育指标
婚育情况证明
XXX,系我XXXXXXXX公司员工,该员工的婚育情况如下: XXX,男/女,XXXX年XX月XX日生人,身份证号: XXXXXXXXXXXXXXXXXX
XXX,联系电话:XXXXXXXXXXX
户籍地址:XXXXXXXXXX
XXX于XXXX年XX月XX日与XXX(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结婚,XXXX属初婚,未生育领养过子女。
现XXX怀孕,要求办理生育登记单。
特此证明。
怀孕日期:XXXX年XX月XX日
预产期:XXXX年XX月XX日
胎次:一胎/二胎
证明人:XXX
单位:XXXXXXXX
计划生育办公室
证明时间:XXXX年XX月XX日
第四篇:生育证办理
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应当在妊娠前到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证。申请办理生育证时应当提交生育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
(一)双方的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二)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生育证明;
(三)已收养子女的,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明;
(四)具有本条例规定的特殊情形之一的证明。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对公民的生育申请及时受理、审核,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将审核意见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日内对符合生育条件的发给生育证;对不符合生育条件的以书面形式告知不批准生育的理由。
只生育一个女孩,母女均为农村居民且母亲居住在农村连续五年以上,以农林牧渔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女方随男方长期在城镇生活居住,如果不符合女方居住在农村连续五年以上的条件,不予审批《生育证》。
农村居民生育政策适应的问题:
1、农村居民的界定严格执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在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中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5]48号)。所谓农村居民必须同时符合下列3个条件:
(1)在农村生活居住5年以上,户口依法登记在村民委员会;
(2)依法承包经营土地(包括田、土、山、水等)或不以投资为目的连续承包经营土地5年以上且没有转包;
(3)确以农林牧渔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根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办法〉办法》第六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村常住人员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1)本村出生且户口未迁出的;
(2)与本村村民结婚且户口迁入本村的;
(3)本村村民依法办理领养手续且户口已迁入本村的子女;
(4)其他将户口迁入本村,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接纳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2、户口登记在农村村民委员会并且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者,适用农村居民的生育政策。
3、对于城镇的农村人口(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正式录用、聘用的工作人员除外)五年内可继续执行原户籍地生育政策。
4、家在农村、户籍在村委员会得居民常年从事农业生产劳动,利用农闲时段外出打工可以视为以农林牧副渔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
5、是否“长期在农村生活居住”,可由村委会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出具相关证明。
第五篇:各种生育证件办理
各种生育证件办理
一、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婚育证明》由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发证机关)办理。
申领《婚育证明》,应当填写《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表》,并向发证机关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居民身份证》;
(二)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三)本人近期一寸正面免冠照片两张。
二、办理《生育服务证》
:“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应当到女方工作单位(无工作单位的到户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员会)领取《生育服务证》,填写夫妻双方基本情况后,由双方工作单位(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并盖章,由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批准并对《生育服务证》统一登记、编号、加盖公章后,交由当事人保存。“男方为本市户籍,女方为非本市户籍,夫妻双方共同决定在本市领取《生育服务证》的,由男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
领取了《生育服务证》的夫妻,在其子女出生后,应当持《生育服务证》和医疗机构《出生医学证明》到母亲户口所在地的户籍部门办理新生儿人户手续;到父亲户口所在地的户籍部门办理新生儿入户手续的,要到母亲户口所在地的计划生育部门办理《生育服务证》的变更手续。
办理程序:
(1)到老公户口所在街道计生办领取“申请北京市生育服务证证明”的表格,(需要拿上老公和自己的户口本、身份证,以及自己的《流动人口生育证明》,双方的结婚证)。
男方(北京市集体户口):
1、单位人保部门(一般是人事处)出证明,证明男方户口在单位集体户,并同意孩子随父报出生入集体户
2、单位或居委会计生部门出具男方婚育情况证明;
3、男方身份证,集体户口卡本人页原件、集体户口封面原件或复印件,结婚证。
拿上述材料到男方户口所在街道计生办领取空白《北京市生育服务证》和女方婚育情况证明格式
(2)领取表格后到女方户口所在地盖章(居委会、街道计生办、区县计生局共三个章),1需要留下这三个地方的联系人和电话,以备北京相关单位查验。女方(非京籍户口):
1、女方街道(乡)计生部门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蓝色小本,不知道有没有其他颜色的);
2、按北京的要求出具女方婚育情况证明,需居(村)委会、街道(乡)计生办两级机构盖章证明;
3、女方街道(乡)计生部门在《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相关页盖章并注明初婚初育,填好经办人和联系方式;
4、办理时可能会用到女方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以及男方相关资料(即第一条所述),界时需要准备好,随时备查。
(3)到老公户口街道计生办领取《生育服务证》(需要带齐:老公户口本、身份证,自己户口本(必须连户口本的首页和户主的那一页也拿上)、自己的身份证、《流动人口生育证明》、结婚证,并且上述材料都要带齐相应的复印件)。审验合格后,就可以领取了。
婚育情况证明
兹证明:XXX,女,系省市人,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XXXX年XX月XX日与XXX结婚,XXX(男方)为北京市XX区XXX街XX号居民。(男方系初婚)。女方为初婚,婚前无违法生育行为。
特此证明。
经办人:联系电话:村(居)委会
(公章)
年月日
经办人:联系电话:乡镇(街道)计生办意见
(公章)
年月日
三、北京市母子保健健康档案
夫妻一方是北京市户口:请携带北京一方户口本、身份证、生育服务证原件以及非北京一方的身份证原件到北京一方户口所在地街道所属医院的保健科建立《健康档案》。
特别提示:
1、每次产前检查请您务必出示《健康档案》给医生,医生会帮您填写检查记录。
2、住院时请您务必出示《健康档案》给您的主管医生,医生会帮您填写分娩记录。
3、出院48小时以内请将《健康档案》交给您居住地街道所属医院的保健科,他们会安排医生在3天以内给您做第一次上门的产后访视,指导您如何“做月子“,如何母乳喂养,如何护理孩子等等;总共三次。
4、做完产后42天体检后请您到建册单位退回您的押金并把其中的折页交回建册单位。产后42天体检地址:海淀妇幼保健院儿童早期发展中心(海淀医院院内)。电话:(010)62583074/6。
5、您居住地街道所属医院保健科将为您的孩子提供系统保健和预防接种服务。
6、本《健康档案》收取建档费10元,并收取您50元押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