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员工长期不上班解除通知难送达
员工长期不上班解除通知难送达,劳动关系能否实际解除
员工长期不到岗上班,用人单位无法或者很难向该员工送达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书,形成长期僵持的局面,时隔数年甚至数十年之后,员工突然出现,要求回复劳动关系补发工资等,此类问题严重困扰企业发展,令人头疼。由于司法实践中存在着支持员工和支持用人单位两种主张,因此,用人单位变得更加“弱势”,试图通过公告送达、公证送达等方式终结劳动关系,但是成本过高、程序繁琐等问题随之而来。
● 案例选摘
○ 基本案情
吴某原系中国某房地产集团职工,1993年6月2日,吴某向其所在部门领导张某递交辞职报告,张某签收并批准其不用继续上班,核发基本工资。1994年2月,该房地产集团停发吴某工资。1994年6月15日,该房地产集团对吴某做出《关于吴某自动离职的决定》,决定对吴某按自动离职处理。1995年5月,该房地产集团在《中国劳动保障报》发布公告,公告送达该《关于吴某自动离职的决定》。2008年3月,吴某向北京某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该房地产集团补发1993年6月至2008年3月的工资及拖欠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定驳回吴某申诉请求。吴某不服,向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吴某原部门领导张某批准吴某于1993年6月不用上班的行为有效,吴某不属于旷工,房地产集团做出的《关于吴某自动离职的决定》没有事实依据,应予撤销。该房地产集团并未向吴某依法送达《关于吴某自动离职的决定》,故双方劳动关系一直持续,因此,吴某要求补发拖欠工资及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遂判决该房地产集团向吴某补发工资及经济补偿金。
房地产集团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房地产集团并未辞退吴某,而是吴某申请辞职,虽然《关于吴某自动离职的决定》送达程序存在瑕疵,但是,针对1994年房地产集团停发工资的行为,吴某并未提出异议,应当认定双方具有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真实意思表示。同时,吴某长达十余年未在房地产集团上班,其要求补发工资严重未必权利义务对等原则,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吴某诉讼请求不应当得到支持。综上,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吴某诉讼请求。
● 劳动关系解除的方式
○ 辞职
辞职是指劳动者主动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法律行为。辞职是劳动者的权利,无需得到用人单位的许可或审批,辞职权是劳动者择业权的派生权,属于形成权,即,劳动者发出意思表示即可甚至无需任何理由,用人单位一般不得拒绝。辞职是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方式之一,也是较为常见的方式之一。劳动者辞职需提前30日通知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劳动者辞职是没有经济补偿金的;2008年劳动合同法生效后,劳动者依据该法第38条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这类情形包括:未按照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损害劳动利益、因该法第26条规定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等。
○ 辞退
辞退是用人单位单方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并向劳动者送达解除通知的法律行为。辞退包括过失性辞退和预告性辞退两种,过失性辞退是指劳动者存在过失的前提下,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具有下述情形下无需提前30日通知即刻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行为: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徇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劳动者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不能完成本单位工作或拒不悔改的、以欺诈胁迫方式订立劳动合同的、刑
事犯罪的。预告性辞退是指用人单位提前30日或支付代通知金方式辞退员工,包括:劳动者患病或者因伤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同意调岗、无法胜任工作调岗后仍无法胜任、情势变更无法达成变更协议的;因裁员而辞退。用人单位辞退员工必须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 协商解除
协商解除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法律行为。双方就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方式、期限以及经济补偿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解除协议,这是比较和谐的解除方式之一。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之规定,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并协商一致的,依然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 劳动关系是否存在实际解除的可能
○ 实际解除的概念
实际解除是相对通过法定方式解除劳动合同而言的解除方式,就是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并未完成解除手续但是劳动合同关系在事实上已经消失的情形。承认劳动关系实际解除,是对用人单位的平等性保护,因为,针对劳动者而言,存在着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也就是说,虽然没有劳动合同的法定形式,只要事实上存在劳动关系,即可认定事实劳动关系。那么,相对用人单位而言,承认实际解除,是对劳动者实际脱离单位但拒绝办理离职手续的限制,是一种平衡性保护。
○ 劳动合同关系实际解除的条件
劳动关系实际解除的根本要件是劳动者未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未尽管理和支付报酬义务。也就是说,双方之间劳动关系已经消失。从程序角度出发,劳动关系实际解除必须是在无法或者难以履行正式的解除手续的情形下存在,如果能够完成解除劳动关系的手续而故意不作为,则不能通过实际解除的方式来终止劳动合同关系。在通过辞职、辞退或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过程中,劳动者故意拒签解除通知书,此后双方并不存在真是的劳动关系,此时应当按照实际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来处理。
● 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相关事务的处理
○ 解除劳动合同关系通知书的送达
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通知应当以书面形式出现,口头通知不仅会造成日后取证困难,还会造成劳动关系解除时间点确认困难等问题。除自动离职或辞职外,解除劳动合同关系通知书以劳动者签收为生效要件,因此,送达回执或签收回执显得至关重要。公告当然是送达方式的一种,但是,并非任何情况下均可通过公告的方式送达,一般而言,应当在穷尽其他一切办法之后,适用公告方式。对于用人单位辞退员工的情形,解除通知书未能送达的,劳动关系持续存在,直到通知送达止。
○ 解除劳动关系的有权主体
一般而言,解除劳动关系只能发生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其他主体无权干预。劳动者作为主体解除劳动关系自然不会存在问题,用人单位一般通过人事部门或劳动关系部门与员工办理解除事宜,因此,除非特别说明,用人单位主管人事和劳动关系的员工之外的人员不具有主体资格,不得代表单位与劳动者签署解除劳动关系的文件(法定代表人除外)。
○ 对辞职申请的处理
面对员工的辞职申请,用人单位可以做出批准的意思表示,可以送达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书,但是,这些并非员工辞职的要件。员工申请辞职后,用人单位只需要办理离职手续即可,无需另行审批。
○ 对于违纪解除劳动关系的处理
员工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者严重违纪,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提前30日通知。此时,一定要注意解除通知书的实际送达。
○ “长期两不找”劳动争议的处理
现实中许多企业尤其是老牌国有企业,因为历史原因,存在着劳动者在数年甚至数十年之后向单位“发难”的情况。如何处理此类问题?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倾向:一是认为用人单位存在送达等方面的管理过失,应当支持劳动恢复劳动关系、支付拖欠工资的主张;另一种观点是劳动关系实际解除,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不应当支持劳动者的此类主张,张志胜律师支持后一种观点。
第二篇:关于长期不上班人员报到的通知
通 知
公司所属各单位:
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通知,根据领导安排,请通知本单位长期不上班人员于2012年11月15日前到公司报到,对逾期不能上班者,请各单位以电子版、书面形式(要求:队长、书记、工会主席签字并盖章)报劳资科。劳资科统一汇总后,报送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按规定给予处理。
义煤集团巩义铁生沟煤业公司
劳资科
2012年11月5日
第三篇:解除劳动合同通知送达
本群案例讨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应如何送达?
某公司员工小王前几天请假后就一直未回来上班,也没有履行补假手续,公司已按制度对其进行旷工处罚的决定,现在其已连续旷工超过3天,按公司制度规定,这种情况就算严重违续,公司可以无偿辞退他。但小王本人不在公司,无法办理相关离职手续,公司想把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送给他,那要怎样送达才有法律效力呢?
案例解析:
在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完善的情况下,关于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送达方式,一般参照民事诉讼中的送达方式:以书面形式直接通知职工本人,本人不在的,通知交其同住成年亲属签收;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以挂号查询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在受送达职工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情 况下,可通过新闻媒介公告通知。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后,即视为送达。另外,鉴于直接送达不成(或直接送达困难)是进行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前提,在实践中,由于直接送达的送达人由用人单位一方人员组成,通常不易被受送达人认可,为了证明自己的“直接送达不成”,用人单位应当组织相关部门人员会同工会 人员一起送达通知。
第四篇:话说“送达难”
话说“送达难”
话说“送达难”2007-12-15 21:23:48第1文秘网第1公文网话说“送达难”话说“送达难”(2)近年来,“送达难”也是困扰审判实务的难题之一,但与执行难相比,并不为公众注目。或许它不直接涉及当事人的权利得失,只给法院添点麻烦;或许它仅局限于民事诉讼,没有太多“同感”来帮衬响应;或许它属于事务性工作问题,缺少理论深度和广度可供阐述论证,总之,关于它的议论,多局限于法院内部,尤其是在基层人员之间,他们都急切希望给予解决。送达,是指法院按照法定方式将诉讼文书交给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第78-84条规定了五种送达方式,分别是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和公告送达。这五种
送达方式,有着各自的适用条件和对象,这里不一一列述,将它们与英美德日等国法律规定的送达方式比较,在种类上毫不逊色,在适用对象和条件设置上也相差不大,那么所谓“送达难”,难在哪里?以笔者之见,送达难,难在时事变迁上。自1991年我国制定民事诉讼法后,经历了12年的翻天覆地变化,物是人非,今非昔比。在当时情形下,若需查找或联系一个人大致可去两个地方,一是住所,二是工作单位,非此及彼,十有八九准能完成送达任务。但是,现在不同了。日新月异的发展代表着变化,流动人口、自由职业、下岗外出、驻外务工、城市拆迁、地址更迭等等新情况不断涌现,无家可归者有之,有房不住者有之,一家数处居所者也有之……,过去那两个寻人的连结点已显得力不从心,蠢笨不灵了。送达难,还难在诚信缺失上。虽然我国是个缺乏诉讼传统的国家,但晚近一段时期“依靠组织解决”还算是时尚,执法者也曾风光一阵,而如今,这
都被世弊种种、缺少诚信的现况丢得不知去向。对于个别当事人的不配合,法院送达员起先还能实施留置送达,到后来门都进不去了,如何实施留置?而且,现在的防盗门做得密不漏逢,连纸张都塞不进去。真苦了送达员!为了赶在当事人在家时送达,有时要起早摊黑,加班加点,而对那些出于逃债目的而躲避送达的人士,更象是抓贼一样神出鬼没,玩起了儿时的迷藏游戏。孰不知,在法国,有法律规定“每日6时之前、21时之后不得进行任何执送员送达。星期天、节假日或者停工休息日,亦同”。回顾往昔,执法者还从未落得这般体面。送达的目的,是赋予受送达人了解诉讼文书内容的机会。这一定义,具有权利的整个含义,因此,送达对当事人而言是项诉讼权利,为他们所享有,并可为他们所抛弃,如拒绝受送达或将送达的文书扔掉撒掉;但对法院而言,送达则是义务。甩开这抽象的“权利义务说”不论,送达的实质是让当事人知晓相关诉讼事
项,至于当事人拒绝知道或装作不知道,都无关紧要,所以,只要法院能证明已实施了通知行为,并且这一通知在通常情况下可以推知为当事人所知晓,即完成送达状态。有一事例,讲某人家中漏水祸及楼下引发赔偿纠纷,后经当地组织和所在单位劝说调解无效,楼下被迫起诉,法院第一次送达时讨他个不知情、无提防之巧,从此以后,门都敲不开,逼急了法院只好将传票放大加印数张,从其门前贴到楼幢旁、再贴到小区大门口,这一贴真管用!此仁君准时出庭。回想现行送达方式,少些什么?多些什么?值得研究推敲。现行各种送达方式中,存在问题较多的主要有三种:一是留置送达,法律对其在实施方式上的限制不合时宜,如“须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所在单位的到场、说明情况”,既费事,也难以找到情愿协助的组织和单位;而且留置地点仅限于住所,制约了实施机会,对一些不知其住址或单位但能偶遇的受送达人是否可以实施留置送达,留
置在何处?二是公告送达,其所需期间太长,一个简单案件审理至少须经历4个月后才能发生效力,既占时间,又不经济。三是邮寄送达,将其退居直接送达之后,浪费了邮局等现成的社会资源;事实上,现在广为流行的法院专递,在有些地方如城市的实行效果非常好,大约能完成80%以上的送达量,即是对原有法律设计的纠正。但这些问题,仍有待新一轮修法时进一步明确和改进。现实生活中,没有谁会在家专注等待被人起诉而接受送达,他们还有工作和社交等活动,平日早出晚归、无人在家,尚不能说是不配合送达,但法院送达员亦不能折返往复无数,或守在其家门口等候送达;而对哪些有意躲避送达的当事人,则更需要采取特殊办法加以规制。笔者以为,在现行法律条件下,可作如下说明和对策:
1、扩展使用邮寄送达方式,利用邮政网络等资源优势,把大量的地址明确、当事人配合的送达工作交给邮局办理,这样一则可以减轻法院的
送达负担,二则可以使法院集中精力对付那些不配合送达的人。
2、对当事人拒绝签收,或已确定其住所但拒不开门,或已确定其住所但行踪不定的,均可采取留置送达措施。留置诉讼文书,只要有邻居、居委会干部或小区门卫愿意证明并签名佐证即可;特殊情况下,由二名以上法院工作人员实施也可。
3、无法实施上述留置措施,可择重要的诉讼文书(如传票)张贴于其住所醒目处,剩余文书放置于其信箱内。
4、对被告下落不明,或其住所变更无法查清,或在外地工作居住又无通信地址和其他联系方式的,话说“送达难”
第五篇:春节不上班通知
2018年春节将至,为使公司和员工共同度过一个欢乐、祥和、平安的新春佳节,公司一般都不上班的,本文为大家整理了春节不上班通知范文,仅供参考!
篇1:春节不上班通知范文
公司全体员工:
2018年春节来临之际,根据2018年春节不上班,具体的放假安排如下:
一、春节放假时间为:2018/02/11(周日/腊月廿十六)~2018/02/22(周四/正月初七)止,共计12天;
二、其中2018/02/16(周五/正月初一)~02/18(周日/正月初三)为国家法定假日;
2018/02/19(周一/正月初四)~02/20(周二/正月初五)为周末补休;
三、2018/02/23(周五/正月初八)正式上班,休假期间全体人员调班如下:
2018/02/12(周一)与2018/01/13(周六对调)
2018/02/13(周二)与2018/01/20(周六对调)
2018/02/14(周三)与2018/01/27(周六对调)
2018/02/15(周四)与2018/02/03(周六对调)
2018/02/21(周三)与2018/02/10(周六对调)
2018/02/22(周四)与2018/02/24(周六对调)
四、节假日期间为事故多发期,在节日期间出游、返乡的员工要注意旅途人身、钱财安全,假期结束后请按时返回公司。
公司祝全体员工新年快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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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XX月XX日
篇2:春节不上班通知范文
尊敬的客户及合作伙伴们:
感谢您一直以来对我们工作的鼎力支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放假通知安排,结合我司实际生产情况,现将我司2018春节不上班,具体的放假安排告知如下:
1.放假时间:
2018年2月12日至2月21日,共计十天。2月22日恢复正常工作。
2.生产安排:
1月31号前的订单,安排年前交货;1月31号后的订单将安排在节后发货,原材料订单可延迟接单至2月8号,可以节前发货。
因春节前生产紧张,交期都延长了交货时间,请大家在1月15号前将贵司采购计划发送至我司业务部,以便于我司安排生产,节前不再接收加急单!
为了保障贵司的生产交期及生产安排不受影响,请大家尽快安排提前备货,以上给大家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伟思杰全体员工提前祝大家新年快乐,阖家幸福,万事如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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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XX月XX日
篇3:春节不上班通知范文
尊敬的客户及伙伴们:
在2018年春节即将来临之际,首先衷心感谢各位客户及各界朋友对我们过去一年来的支持与关注!其次告诉大家 我们春节期间不放假。
2018年春节放假安排如下:2018年2月9日— 2018年2月22日,共14天;
值此新年来临之际,向您献上最诚挚的祝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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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