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违约合同
+++++++++++++++++公司
违 约 协 议 书
甲方:(供方)++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需方)++有限公司
一、原因
++年+月+日,乙方向甲方订购减速机++一台,总价款++元,++年+月+日前交货(30天交货),双方签定了书面合同。
二、损失
++年++月+日甲方应按时发货时。++年+月+日甲方未将减速机发出,直接影响甲方经济损失5万元整,间接经济损失50万。
三、责任承担
鉴于乙方态度诚恳,经甲方董事决定,乙方最迟为++年++月++日前发货。不能按时发货,即为甲方违约,一切损失由甲方承担。
++++++++++++++++++有限公司
++++年+月+日
第二篇:合同违约处理
合同违约处理
采购违约按不同的标准有不同的分类:采购违约的形式主要有供应商拒绝交货、不适当交货以及拒绝或迟交单证及资料,交货义务是供应商的主给付义务。供应商不履行交货义务,将使企业的采购合同目的落空或受挫。因供应商不履行交货义务或不适当履行交货义务而引起的违约,是采购中的主要违约形式之一。供应商违反交货义务的表现主要包括:拒绝交货,交货时间、地点、方式、数量、质量、包装有瑕疵,拒绝交付提货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交付提货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的时间、地点、方式、有瑕疵等。
一、采购违约的种类
采购部长在签订采购合同后会遇到对方违约的情况。采购违约的种类有重大与非重大违约、实际与预期违约、违反其他义务、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等。
(一)重大与非重大违约
重大与非重大是依违约所造成损害的程度为标准的分类。
1、重大违约。重大违约是指供需双方不履行主要义务(如不付款与不交货),或者供需双方违约的后果致使对方的采购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重大违约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上的根本违约有相似之处,重大违约是对方当事人取得单方面解约的法定事由。
2、非重大违约。非重大违约是指除重大违约以外的违约。
非重大违约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上的非根本违约有相似之处。在一方仅有非重大违约的情况下,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对方不能因此取得解约权。
(二)实际与预期违约
实际与预期违约是依违约合同的约定的履行期限是否届满为标准的分类。
1、实际违约:实际违约是指履行合同的期限已到,而当事人却未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实际违约,一般即简称违约。
2、预期违约:预期违约是指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即明示他将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当事人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表明他不履行合同义务。
一方当事人预期违约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在履行期限满之前即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而不必等到履行期限届满之后,如果另一方当事人准备在履行期限满之后,视预期违约方是否实际违约,再决定是否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那么他就必须承担一个风险,即如果预期违约方在履行期限满之前遭遇不可抗力,以致辞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就不能要求预期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预期违约方是否将不履行主要债务,可将预期违约分为预期重大违约和预期非重大违约。
(三)迟延履行主要债务
即当事人在履行期限满后才履行其主给付义务。
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或者在合理期限届满之前,违约方明示或以其行为表明他仍将不履行主要债务,或仍将不该合理期限内履行主要债务,对方可以解除合同。
(四)违反其他义务
即除迟延履行主要债务以外的其他违约。包括迟延履行非主给付义务、提前履行、部分履行、不按约定的质量履行、不按约定的方式履行等等。
二、拒绝交货识别
交货是指供应商将货物交由企业实际占有,或将对货物的占有权移转于企业。供应商为交货的目的而合理地放弃对货物的占有,将货物交由承运人、仓储保管人等第三人占有的,也属交货。
交货可分为现实交货和拟制交货两类:
1、现实交货
现实交货也称实际交货。是指供应商将货物交由企业实际占有、或为向企业交货的目的而合理地放弃对货物的占有,将货物交由承运人、仓储保管人等第三人占有。
供应商为向企业交货的目的而将货物交由第三人占有的,应当有合同、习惯或法律上的依据,或得到企业的要求或同意时,才具有合理性,才构成现实交货,并在企业不知情且没有理由知情时,应依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适当通知义务。
2、拟制交货
指供应商将对货物的占有权转移于企业,但并不在合同生效后实际交货。由于拟制交货情况下,供应商移转对货物的占有权即具有交货的效力,而供应商并不实际交货,故拟制交货应当有合同依据或法律依据。拟制交货又可分为简易交货、指示交货和占有改定三种。
(1)简易交货。指在合同成立前,货物已经由企业实际占有,供应商不可能于合同生效后再向企业实际交货,因而法律推定供应商在合同生效时即已完成交货。
(2)指示交货。也可称为象征性交货,是指在货物已由第三人实际占有时,供应商将提取货物的单证等占有权凭证,甚至所有权凭证交付给企业以转移占有权,或将对于第三人的返还物的请求权让与企业以替代实际交货。
(3)占有改定。也可称为供应商保有占有权的货物买卖,是指企业同意供应商在货物出售后的一定时间内继续占有、使用货物,仅需将货物所有权移转于买卖人,因而推定出供应商在将所有权移转于企业时完成交付。
供应商拒绝交货的表现形式如下:
1、供应商在交货期限届满以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仍未交货,以致构成重大违约,或企业依约取得解除权的,属拒绝交货。
供应商在交货期限内未交货,在交货期限届满后仍未交货的,不一定属于拒绝交货,而可能属于迟延交货。区别拒绝交货和迟延交货的关键,是看供应商不交货的后果是否构成重大违约,或企业是否依约取得解除权。若答案是肯定的,则属拒绝交货,否则属迟延交货。
2、供应商在交货期限届满之前或之后,明确表示他将不交货,或其状况、行为已显著表明他将不交货的,属拒绝交货。
但是供应商在交货期限届满之前预期拒绝交货时,如果企业尚未因此采取实质性行动或尚未实际性地改变交易安排,则供应商可采取适当的交货方式除去其预期拒绝交货的违约事实。然而,企业因供应商预期拒绝交货而未履行相应义务的,不构成违约。
供应商在交货期限届满后明确表示他将不交货,或其状况、行为已显著表明他不交货的,如果企业尚未就供应商明示或默示拒绝交货采取实质性行动,或实质性地改变交易安排,则供应商可以以适当的交货方式除去其拒绝交货的违约责任,但仍应承担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企业因供应商明示或默示拒绝交货而未履行相应义务的,不构成违约。
不论供应商在何时明确表示他将不交货,如果企业已因此通知供应商解除合同的,则供应商不得再以交货的方式除去其拒绝交货的违约事实。
3、供应商在交货期限内未交货,经企业催告要求在合理宽限期内交货的,如果供应商在该合理宽限期内仍未交货,或明确表示他将不在该合理限期内交货,则属于拒绝交货。
4、供应商在交货期限届满以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虽然向企业交货,但所交货物或所交提单证上记载的货物根本不是或实质上有别于合同项下货物,且拒不交付替代物或替代单证的,属于拒绝交货。
应当注意的是,拒绝交货应当与自始不能交货及利用合同诈骗相区别。供应商自始不能交货,却仍与企业订立合同的,应按侵权行为予以处理;构成合同诈骗罪的,则应通过刑事诉讼程序处理。
三、不适当交货识别
采购部长在识别不适当交货之前先要了解什么是适当交货。
1、在适当时间交货。在适当时间交货是指供应商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货物或交付提取货物的单证。约定交付期间的,供应商可以在该交付期间内的任何时间交付。合同未约定交付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协议补充的期限交付。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所能确定的期限交付。交付期限不能由合同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的,供应商可以随时交付,企业也可以随时要求交付,但应当约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所谓必要的准备时间,应自供应商将收取货物的通知送达买受人时起计算,或自企业将催告交付的通知送达供应商时起计算,其长短应视具体情况而定。
2、在适当的地点交货。所谓在适当的地点交货,是指供应商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货物或交付提取货物的单证。合同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协议补充的地点交付。交付地点不能由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的,如果货物需要运输,供应商和企业订约时知道货物在某一地点的,供应商应当在该地点交货;如果货物不需要运输,且订约时企业不知道货物在某一地点的,供应商应当在其订约时的营业地交货。
所谓货物运输,是指供应商需通过承运人运送,由承运人在目的地将货物交付给企业或交付给企业通过转让提货单证而指示的收货人。至于货运合同由供应商负责订立还是由企业负责订立,对止并不影响。但是,供应商将货物直接运往或通过承运人运往交货地点的,则不属货物需要运输。通常情况下,如果合同约定由供应商送货,或明确约定在货物所在地或卖方营业地以外的地点交货的,即属货物不需要运输。供应商将货物运送至交货地点,使货物处于可交付的状态,并向企业通知收货之前,不能算是已交货。
3、以适当的方式交货。以适当的方式交货是指供应商应当按约定的方式交付货物或交付提取货物的单证。合同未约定交付方式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协议补充的方式交付;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合同的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所能确定的方式交付;交付方式不能由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交货。
交货方式是有关供应商怎样完成交货的问题,涉及一次交货还是分批交货、以何种运输方式将货物运交企业、是实际交货还是拟制定交货等内容。
所谓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交货方式,在货物买卖中即是指有利于企业实现其合同目的的交货方式。但是企业的合同目的应是其订约时所能合理期待的目的,并且供应商在订约时对此已经知情或应当知情。
4、按约定的数量交货。按约定的数量交货是指供应商应当按照约定的货物的数量基数及允许的尾差,向企业交付货物或者交付载有约定数量的提货单证。
5、按适当的质量标准交货。按适当的质量标准交货是指供应商应按约定的质量标准交货。供应商提供有关货物的质量说明的,供应商应按该质量说明交货。合同未约定质量的质量要求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供应商应按协议补充的质量标准交货。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所能确定的质量标准交货。
货物的质量标准不能由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的,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交货;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通常标准或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交货。在凭样品买卖中,供应商交付的货物的质量应当与样品及对样品的说明相符;企业不知道样品有隐蔽瑕疵的,即使交付的货物与样品相符,供应商交付的货物的质量仍然应当符合同种货物的通常标准。
6、按适当的包装交货。按适当的包装交货是指供应商按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货物。合同未约定包装方式或者不明确的,按协议补充的包装方式交付货物;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所能确定的包装方式交付货物。包装方式不能由合同条款或交易确定的,按通用的方式包装;没有通用方式的,按足以保护货物的包装方式交付货物。
包装包括储运包装和销售包装、内包装和外包装、保护性包装和装饰性包装,将货物装入适当的容器,也属于包装。
(一)不适当交货
不适当交货的表现形式如下:
1、供应商未在适当的时间交货,包括提前交货和迟延交货。供应商的交货在其他方面不适当,但自付费用予以纠正,如将不适当的包装换成适当的包装、将有瑕疵的货物调换成适当质量的货物、将货物由不适当的地点续运至适当的交货地点等,因而造成交货延误的,应属迟延交货。如果供应商将可交付状态的货物置某一地点并通知企业直接到此地提取货物,而在该地点提取货物不会使企业遭受损失或不便,甚或对企业有利的,则不属违约。
2、供应商未以适当的方式交货。包括应一次交货却分批交货、应分批交货却一次交货、应安排快捷的运输方式却安排较慢的运输方式将货物交承运人运交企业等情形。
3、供应商未以适当的方式交货。包括应一次交货却分批交货、应分批交货却一次交货、应安排快捷的运输方式却安排较慢的运输方式将货物交承运人运交企业等情形。
4、供应商未按约定的数量交货。即供应商在交货期限届满时,向企业少交货物(即部分交货)或多交货物。
供应商补足少货造成该部分货物迟延交付的,则就该部分货物按迟延交货处理。
5、供应商违反品质担保。即供应商未按适当的质量要求向企业交货,或者供应商所交货物料质有瑕疵。一般认为,违反品质担保具体包括违反价值瑕疵担保、违反效用瑕疵担保和违反保证三种情况。
违反价值瑕疵担保,是指供应商所交货物在风险转由企业承担时,存在使货物灭失或减少其交易价值的瑕疵。例如,批发商批发销售给零售商的香蕉的表皮已经发黑,虽肉质未变,不影响食用,但零售价格将因此减低工。
违反效用瑕疵担保,是指供应商所交货物在风险转由企业承担时,存在使货物灭失或减少其交易价值的瑕疵。例如,供应商销售给企业的助动车的发动机燃烧不充分,尾气排放严重超标,依法不能行驶用以代步。
违反保证,是指供应商所交货物在风险转由企业承担时,不符合供应商对货物的性状、品质、成分、产地、制造商、有效期等事宜特征所作的承诺、说明陈述、或者与企业提供的订约的样品、样式不符。
6、供应商未按适当的包装交货。供应商所交货物未以适当的储运包装、保护性包装方式予以包装,致所交货物在企业收取时损毁、短少的,可视具体情况,按其他适当交货处理:例如,货物已经受损,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可按违反品质担保处理;货物短少的,可按少交货处理。但若未适当包装致使收货时货物毁灭,而供应商拒绝另行交货,则应按拒绝交货处理。
四、拒绝或迟交单证及资料识别
采购的单证和资料包括商业发票、运输凭证、保险凭证、产品检验合格证、说明书、用户手册、操作指南、保修卡等。在国际采购中,单证和资料经常还包括领事发票、原产地证书、装箱单、磅码单或重要证书、质量检验证书、检疫证书等。
在具体的货物买卖中,供应商究竟应向企业交付什么范围的单证和资料,应根据合同约定、交易习惯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确定。
拒绝交付单据和资料,指供应商拒绝向企业交付其应当交付的单证和资料。供应商交付单证和资料的瑕疵,致使企业的合同目的落空或严重受挫,构成重大违约的,属于拒绝交付单证和资料。供应商拒绝交付提取货物的单证,以致在指示交付的情况下构成拒绝交货的,应按拒绝交货处理。
迟延交付单证和资料,指供应商未在合理的期限内及时交付单证和资料。至于合理期限,应以企业不因供应商未交付单证和资料而遭受损害或不便为限。
供应商因其他瑕疵交付单证和资料,造成迟延交付的实际后果的,如供应商发现所交单证和资料有误,予以更换或修改,造成迟延交付,属于迟延交付。
五、合同违约处理的方法
当供应商违约后,采购部长可以采取继续履行、解除合同、赔偿损失以及采取补救措施等办法来处理采购违约。
(一)继续履行
一方违约,另一方要求继续履行的,实质是要求违约方依约实际履行。
1、同时履行抗辨
同时履行抗辩是在双方当事人应当同时履行债务的情况下,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向对方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向对方作相应的履行。但是,在同时履行债务的合同中,如果一方已经向另一方履行或部分履行,那么另一方应当同时,或至少在合理的期限内作相应的履行,否则便构成违约。
2、后履行抗辩
后履行抗辩是在当事人互负的债务有履行先后的顺序时,应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的,应后履行的一方有权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应先履行的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后履行的一方有权拒绝履行自己相应的债务。
但是,在履行有先后顺序的合同时,如果应先履行的一方不是不履行,而是履行迟延,则除非履行迟延的后果致使另一方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以致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另一方应当履行相应的债务,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3、不安抗辩
不安抗辩是指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或丧失商业信誉,或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可以中止履行。但是,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却轻率地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依法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如果没有履行及时通知义务,应当对对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害负赔偿责任。对方收到中止履行的通知后,在合理期限内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应当恢复履行。对方收到中止履行的通知后,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二)解除合同
解除合同作为违约处理的一种办法,是指供应商违约后,企业直接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的约定,单方面通知供应商,使合同提前终止的情形。供应商违约,企业解除合同的,在多数情况下是对供应商的沉重打击。因此,采购部长在解除合同时应受到必要的限制和制约。具体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解约权的取得条件。
(1)供应商的违约后果严重,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的。
(2)供应商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或者明确表示或以其行为表明,他仍将不履行或不能在合理期限内履行。
(3)供应商预期重大违约。
(4)供应商约定或法律规定的其他可据以产生解约权的违约。
2、解约权的行使期限和行使方式。
(1)法律规定或供需双方约定解约权的行使期限满的,供应商不行使的,解约权消灭。
(2)若法律没有规定且供需双方未约定解约权行使期限,则经企业催告后,合理期限内供应商不行使解约权的,解约权消灭。至于合理期限为多长,应视具体情况而定,原则上应以经过该期限后,不行使解约权的状态,是否会使供应商据以合理期待将继续履行,并为此作必要的设定。
(3)企业行使解约权时,应当自通知到达供应商解除。企业主张解除合同,却未在解约期间内向供应商发出通知,或虽发出通知,但通知未在解约期限内到达对方的,合同不能被解除。因对方有新的违约行为,可以重新取得解约权。
3、解除合同的后果
(1)合同解除后,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企业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购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首先,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权利义务归于消灭。除非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再要求继续履行。
其次,合同解除有无溯及力,即是否可以同时解除已履行的部分,或是否可以使合同自订立之始即被解除,须视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由有解约权的一方自行决定。
最后,解除合同的同时,可以索赔。
(2)合同解除后,合同的权利义务虽然终止,但不影响合同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此外,合同中的争议解决条款、法律适用条款、保密条款等,也不因合同的解除而终止效力。
(三)赔偿损失
赔偿损失作为违约的处理办法,是指供应商因其违约而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它与侵权法上的损害赔偿相比,有不赔偿精神损失、可以约定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赔偿以供应商订约时能预见到的损失为限等特点。
1、违约赔偿的范围(1)违约赔偿原则上应是补偿性的,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换言之,违约赔偿就是要使企业因供应商违约而遭受的损失被填平。
(2)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即在消费性合同中,经营者对其歁诈造成的双方的损失,应按购买商品或服务费用增加1倍予以赔偿。
2、赔偿额的确定方法
(1)以供需双方约定的违约金为准,或按供需双方约定的违约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确定。
供需双方约定的违约金,应视为预定的违约赔偿,原则上应与违约所造成的损失相当。因此,约定的违约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于违约造成的损失的供需双方可以请求减少。不过,在实践中,当事人要确凿地证明约定的违约金低于或过分高于违约造成的损失,还应当履行债务。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择适用违约金或定金条款。法定的定金规则具有处罚性,在当事人特别约定违约金可以和定金并用时,则应当承认当事人的特别约定。
(2)当事人按实际损失要求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而不是按预先约定的违约金赔偿额的计算方法要求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而不是按预先约定的违约金额赔偿额的计算方法要求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的,赔偿额不应超过违约订立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换言之,违约方有效益的违约,应得到适度承认。
(3)一方违约后,另一方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的费用,由供应商承担。
(四)采购补救措施
采购部长可以采取的补救措施,主要有修理、更换、重做、退货,减少价款报酬等,这些方法通常是在供应商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质量时适用。
1、修理
如果供应商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质量要求,而已经提交的货物、定作物、工作成果是可以修理的,并且由企业修理并非不公平,则采购部长可以要求企业采购修理措施,而为修理所花费的材料、人工、交通、通信等费用应由供应商负担,因修理而使企业继续蒙受的损失或不便,供应商给予补偿。
在采购合同的违约问题上,修理仅限于交付的货物不符合约定的质量要求,且货物属于加工制造有可修性的物的场合。
2、更换、重做、退货
如果供应商履行义务,严重不符合约定的质量要求,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则采购部长可以要求供应商更换、重做或退货。
在采购合同的违约问题上,更换、退货主要是供应商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也可分别称之为交付合格的夫代物、拒收货物或解除合同。在采购合同的违约问题上,不存在重做的问题。
应当注意的是,仅当供应商交付的货物质量有严重瑕疵,构成重大违约时,才能要求供应商更换货物或接受退货。如果未构成重大违约,则可要求修理、降价并索赔。
3、减少价款或报酬
如果供应商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质量要求,不论是否构成重大违约,采购部长均可要求减少价款或报酬,并索赔。在采购合同的违约问题下,减少价款适用于供应商交货不符合约定的质量、包装的场合。
4、供应商自负费用、主动补救
如果供应商违约后,及时地自负费用,对不符合合同之外主动进行补救,则应允许。除非这种主动补救于事无补,或与企业已在先提出的要求相抵触,或将给企业造成不合理的损失。
六、不同违约形式的处理
针对拒绝交货、不适当交货等采购违约形式,采购部长应采取与之相对应的处理措施。
(一)拒绝交货的处理
在供应商拒绝交货构成违约时,采购部长可以采取以下办法处理并追究供应商的违约责任:
1、继续履行
供应商拒绝交货的,采购部长可以要求供应商交货。但供应商在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交货的,或者交货的费用过高的,或者企业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交货的,企业不能要求继续履行,但采购部长仍然可以追究供应商的其他违约责任。
此外,如果合同约定供应商不在某一时间以前交货,采购部长就将解除合同,或者采购部长在催告供应商交货的通知中声明,若供应商在宽限期内仍不交货,采购部长就将解除合同,则采购部长只能解除合同并索赔,而不能要求继续履行。
2、更换或交付替代物
供应商所交货物或所交提货单证上记载的货物根本不是或实质上有别于合同项下的货物的,采购部长可以要求供应商更换货物或交付符合约定的替代货物。
更换货物交付替代物,实质上是继续履行的变种,因此,其适用的限制条件与继续履行应当相同。
3、解除合同
供应商拒绝交货的,采购部长可以以通知供应商的方式行使解除权,以解除合同。但采购部长未在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解除权行使期限内行使解除权,或在法律没有规定且合同没有约定解权行使期限的情况下,未在供应商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内行使解除权的,供应商可以拒绝采购部长解除合同。但供应商拒绝采购部长解除合同的方式应以履行交货义务为限,而不能一面拒绝交货,一面拒绝采购部长解除合同。并且,采购部长丧失解除权的,不影响企业要求追究其他违约责任的权利。
采购部长在法定或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行使解除权,是指采购部长在该期限内将解除合同的意思通知到供应商。但由于供应商的原因未能通知到的除外。
此外,因采购部长拒绝交付货物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但因供应商拒绝交付从物而解除合同的,解除的效力不及主物。数笔业务交易中,供应商拒绝履行其中一项业务的,采购部长可以就该笔业务解除合同,但该笔业务与其他业务分离,使货物的价值明显受损害的,采购部长可以就数物解除合同。分批交货买卖中,供应商对其中一批拒绝交货的,采购部长可以就该批货物解除及今后其他各批货物解除;采购部长如果就其中一批货物解除,而该批货物与其他各批货物相互依存的,可以就已经交付和未交付的各种货物解除。
4、赔偿损失 供应商拒绝交货使企业遭受损失的,采购部长有权要求供应商赔偿损失。企业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不因企业追究供应商的其他违约责任而丧失。
(二)不适当交货的处理
1、供应商提前交货,企业收取货物,但企业因此而增加费用支出的采购部长可以要求供应商赔偿。
供应商提前交货的,采购部长可以拒绝提前收取货物,但提前交货不损害企业利益的除外。
2、供应商迟延交货,企业收取货物,但企业因此而遭受损害的,采购部长可以要求供应商改善人民生活。
供应商迟延交货,已构成重大违约,致使企业取得解除权的,采购部长可以拒绝收取供应商迟延交付的货物。因企业拒绝收取迟延交付的货物,致使供应商未能完成交货的,应按拒绝交货追究供应商的违约责任。
供应商虽迟延交货,但未构成重大违约的,采购部长不得拒绝收取货物,不得单方面行使解除权,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简而言之,原则上供应商迟延交货的,采购部长可以索赔,但不能解除合同。
3、供应商未在适当的地点交货,企业仍然收取货物,但企业因此而遭受损害或增加费用支出的,采购部长可以要求供应商赔偿。
供应商未在适当地点交货,遭到企业拒收后,将货物续运至适当的地点继续交货,致使迟延交货的,按迟延交货承担违约责任;供应商坚持不将货物运至适当的地点向企业交付,而企业也坚持拒收,致使交货未完成或不能完成的,供应商应按拒绝交货承担违约责任。
供应商虽未在适当的地点交货,却并不损害企业利益的,采购部长不得拒绝收货。
4、供应商未以适当的方式交货,企业仍然收取货物,但企业因此而遭受损害或增加费用支出的,采购部长可以要求供应商赔偿。供应商交货方式不当,致使企业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或严重受挫的,采购部长可以要求解除合同、拒绝接受货物,并可以索赔。
在货物已被运送至企业时,即使企业可以拒绝接受货物,但采购部长仍应暂收货物并妥为保管,而因此发生的费用应由供应商负担。
5、供应商少交货物,企业仍然收取所交的部分货物,但企业因此增加费用支出的,采购部长可以要求供应商赔偿。
供应商就少部分的货物予以补足,但构成迟延交付的,就该部分迟延交付,采购部长可以以迟延交货为由向供应商索赔。供应商就少部分的货物再交付的,采购部长就该部分货物可以以拒绝交货为由解除合同,或要求继续履行并赔偿。
供应商部分交货,不损害企业利益的,不属违约,采购部长既不能拒绝收取货物,也不能索赔。
6、供应商多交货物,企业仍然收取多交的部分货物,但企业因此增加费用支出并且供应商因此避免损失的,采购部长可以要求供应商赔偿,赔偿额应以两者中较低的金额为宜。不过,企业仍应按合同的价格支付货款。
供应商多交货物的,采购部长可以拒绝接收多交部分,但应及时通知供应商。
7、供应商违反品质担保的,如果货物必须由供应商予以修理,可以要求供应商修理并赔偿损失,或者要求减少价款并赔偿损失;,如果货物由供应商以外的人修理更为合理,则采购部长可以要求供应商负担修理费用并赔偿损失,或者要求减少价款并赔偿损失;如果货物无法修理,则可以要求更换并赔偿损失,或者要求减少价款并赔偿损失。
供应商违反货物的品质担保,致使企业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或严重受挫的,或者在采购部长要求更换而拒绝不更换的,应按供应商拒绝交货追究其违约责任。
8、供应商未按适当的包装交货的,采购部长可以要求供应商更换包装并索赔,或者要求降低价款并索赔。
供应商未按适当的包装交货,致使企业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或严重受挫的,或者导致货物损毁、减少,却拒绝重新交货或补足数量的,应按供应商拒绝交货追究其违约责任。
黄国荣
2008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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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合同违约 争议
在试用期内的第二个月,公司应当为你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交纳社会保险费。在试用期存在双向选择的问题,不应存在违约金,更不能扣钱做为违约金。谢谢你对本站的关心和支持!
给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保险金不能从劳动者应获报酬中予以扣减。当然,对社保而言,劳动者个人也是要缴纳一小部分的。
我在一公司做推销的工作,事先说明我是学生的可能做不了多久 公司同意我加入了,并在一星期内通过公司考核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后来一个月内后我又经过公司批准辞职了,公司扣押了我工资 说一个月以后不与公司员工有任何联系、不影响他们工作就会给我发放全部工资,并签订了保证书打下了工资欠条。今天我按保证书做到了 我问公司工资,那边却说我违约了,说我工作期间有和同事说过消极的话,影响了他们,有几个同事辞职公司那边强说是受我的影响 要我负法律责任,并扣掉我工资500元作为违约金。
在合同中全是我们员工的规章制度,不知多少条全是有违即扣违约金500,而此次公司就是以其中一条说我工作期间有和同事说过消极的话(我没有说过什么消极的话 他那边强说我说了 并说有同事说的,说我让公司有失名誉),故扣违约金500.另还说派我们出差的住宿费(都是十几个人挤两三间房子住的,十几个人每晚的住宿费一共不超过公司80的标准,伙食费都是自己出的),还有每天早上喊了口号 主管什么的讲了一些话 然后说这个培训也要我们负责。
公司那边现在说要我地址,然后发一法律性质的通知函给我,让我负责 并同意扣掉500的违约金。请问这些合法吗?公司说要我负法律责任 发什么通知函给我会不会影响到我以后?会不会进入我的档案?我是暑假自己到人才市场去找的暑假工的 本来就是因为需要自己工作挣点学费的 因为在那我都还自己贴钱了 所以就辞职了 他扣我500违约金合理吗? 我还在读书。......【法】lauryl(491179989)20:52:05
在校学生不属于劳动者,你的劳动合同无效
苏三/Oscar(438821292)20:52:30
有这个规定?
苏三/Oscar(438821292)20:52:52
事实已经形成雇佣与被雇佣关系了
【法】lauryl(491179989)20:52:51
有
【法】lauryl(491179989)20:53:12
他们之间不是劳动关系,也不是事实劳动关系
苏三/Oscar(438821292)20:53:22
哦
【法】lauryl(491179989)20:53:23
是劳务关系或是雇佣关系
【学】在读学生
恩 现在我回学校了 说好的工资一个月后给我 现在又说我工作期间违约了
【法】lauryl(491179989)20:54:01
有工资欠条就去找他们要啊
【法】lauryl(491179989)20:54:14
欠条上你是怎么写的【咨】饼干(478353730)20:55:10
MILTON,你的问题解决了吗?
【学】在读学生
就一张纸上的 副经理签字的苏三/Oscar(438821292)20:56:10
我有个问题,我跟我老婆结婚,我们属于国家规定的可以再生育一胎的情况,寄生办的人也说可以再生育的,但是说要交1000块社会抚养费? 合理吗? 既然国家规定可以再生,为什么还要交钱呢?
【学】在读学生
欠条是说 我保证一个月内不与公司任何员工联系 就会在一个月后把工资打到我卡上平静(895910319)20:58:37
买房子和老板签的都是霸王合同,如果老板不愿意签补充协议,你可以按照合同看他的违约情况,技算你的实际损失,如果协商不好,你可以提起诉讼。
【学】在读学生
现在又说我以前有违约,我没有违约,他说有人说因为我说了什么消极的话而也辞职了说给公司很大的影响 要我负法律责任 接受处分和处罚
【法】lauryl(491179989)21:00:59
公司的这种说法要有证据证明才行,而且你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既然无效,那自然也就你违约一说
【法】lauryl(491179989)21:01:18
1995年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309号文)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在校学生不受劳动法调整和保护。
【法】lauryl(491179989)21:10:33
你有欠条,起诉
浙江-FF-小书(348015474)21:08:50
肯定不会影响就算你打民事官司败诉了,也不会进你档案
【赣】在读学生
恩
浙江-FF-小书(348015474)21:09:32
很少听说说几句消极话的,还要扣钱的 就算说了 公司也要举证浙江-FF-小书(348015474)21:09:40
你不是劳动法上的劳动者
【赣】在读学生
就是那是一什么贸易公司 推销的浙江-FF-小书(348015474)21:10:22
与公司签订的应该是雇佣合同,报酬应该给你
【赣】在读学生
有点像传销
【赣】在读学生
产品确实不是很好 我做得心理是有点难受 然后辞职 且有获批了的【赣】在读学生
但我没和其他同事说过什么消极的话
【赣】在读学生
有两个同事几乎是和我一同辞职的 经理就说肯定是我影响的 浙江-FF-小书(348015474)21:13:45
这是经理的狡辩
第四篇:合同违约损失赔偿原则
合同违约损失赔偿原则
(1)完全赔偿原则。是指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使受害人遭受的全部损失,都应由违约方负赔偿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113条的规定,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这里的损失仅指财产损失。也就是说,违约方不仅应赔偿受害人遭受的全部实际损失,还应赔偿可得利益损失,即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损失。
实际损失是现存的损失,可以说是“看得见,摸得着”的损失,一般也不会产生争议。关键是可得利益如何确定?可得利益是合同履行后债权人可以实现或者取得的收益,它具有以下特点:①未来性。可得利益不是现实的利益,而是一种未来的利益,它必须是经过合同违约方履行后才能获得的利益。②期待性。可得利益是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可以预见的利益,可得利益的损失也是合同当事人能够预见到的损失。③一定的现实性。尽管可得利益并非订立合同时就可实际享有的利益,但这种利益并不是臆想的,如果合同违约方不违约,是非违约方可以得到的利益。
(2)合理预见原则。完全赔偿原则是对非违约方的有力保护,但从民法的基本原则出发,应将这种损害赔偿限制在合理的范围内。《合同法》第113 条规定,“……,但赔偿损失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这就是合理预见原则,又叫可预见性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①预见的主体是违约方;②预见的时间是合同订立时;③预见的内容是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财产损失的范围;④判断违约方能否预见的标准采用主观和客观相结合的标准,即通常以同类型的社会一般人的预见能力为标准。
(3)减轻损害原则。也叫采取适当措施避免损失扩大原则,是指在一方违约并造成损害后,受害人必须采取合理措施以防止损害的扩大,否则,受害人应对扩大部分的损害负责,违约方此时也有权请求从损害赔偿金额中扣除本可避免的损害部分。也就是将减轻损害作为受害人的一项义务看待,并以此限制违约方的赔偿责任。《合同法》第119条也作出了明确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减轻损害原则的构成要件是:①损害的发生由违约方所致,受害人对此没有过错;② 受害人未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害扩大;③受害人的不当行为造成损害扩大。
(4)损益相抵原则。又叫损益同销,是指受害人基于损害发生的同一原因而获得利益时,应将所受利益从所受损害中扣除,以确定损害赔偿范围。这是确定赔偿责任范围的重要规则。根据这一规则,违约既使受害人遭受了损害,又使受害人获得了利益时,法院应责令违约方赔偿受害人全部损害与受害人所得利益的差额,这是净损失、真实损失,但并不是减轻违约方本应承担的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都没有规定损益相抵原则,但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应承认此原则。具体地说,违约损害赔偿地目的是补偿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失,并非使受害人反而因此而受益。由于同一违约行为既遭受损失,又获得利益,如不将利益予以扣除,就等于让受害人因违约行为而受益,这是违反违约损害赔偿的本意和目的的。因此,必须采取损益相抵原则。
损益相抵原则的构成要件:①违约损害赔偿之债已经成立。这是前提条件。即只有构成违约损害赔偿之债时,才有必要确定损害赔偿范围,而损益相抵恰恰是限制损害赔偿范围的因素。②违约行为造成了损害和收益。即损害和收益是同一违约行为的不同结果。
(5)责任相抵原则。是指按照债权人与债务人各自应负的责任确定责任范围。《合同法》第120条规定,“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这就是责任相抵原则。同时应明确,在我国合同法理论上,责任相抵是一种形象的说法,不是指当事人的责任抵销,是在确定各自应负的责任基础上确定赔偿责任。
责任相抵原则的构成要件:①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即适用前提是双方当事人都存在违约行为。这是客观要件,只要客观上具有违约行为,而不管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②双方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在当事人双方都违约的情况下,其各自承担与其违约行为相对应的违约责任,不能相互替代。
(6)经营欺诈惩罚性赔偿原则。针对交易中各种严重的欺诈行为,特别是出售假冒伪劣商品产生的欺诈行为的严重存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 条明确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数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这就在法律上确立了经营欺诈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
《食品安全法》[2009]第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经营欺诈惩罚性赔偿原则的构成要件:①经营者提供商品、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存在。常见的有:直接出售假冒商品的行为;故意短斤少两的行为;消费加工承揽中偷工减料、偷换原材料的行为;在修理服务中偷换零件、虚列修理项目、增报修理费的行为等。②消费者受到损害。
第五篇:律师函 商品房合同违约催缴
律师函
(2015)函字第012号
***:
本所接受邳州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公司提供的相关材料和有关法律规定向你公司发本律师函。
2014年10月29日,你购买了**公司开发的**小区第*幢一单元***室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单价****元/平方米,总价计***元),双方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合同签订后,***公司完全按照合同约定的义务履行。而你违约,没有按照合同履行义务。虽经***公司多次催促,你至今没有交清房款**万元或办理相应的按揭贷款。根据合同约定,超过90天未付清余款或未办理按揭贷款,***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如解除合同,你还应承担支付**公司违约金等违约责任。
综上所述,你的违约行为给***公司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为避免损失的扩大,望你自接到本律师函之日起10日内,将所欠**公司房款**万元如数支付或办理相应的按揭贷款。否则,**公司将解除合同。届时,本所将根据***公司的授权依法追究你的违约责任,因此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均由你承担。
(律师所公章)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
承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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