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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法律论文:大学生就业法律问题初探

大学生法律论文:大学生就业法律问题初探



第一篇:大学生法律论文:大学生就业法律问题初探

大学生就业法律问题初探

摘 要:对大学毕业生就业时经常遇到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对大学毕业生如何提高就业法律意识提出对策。

关键词:大学毕业生;就业;法律问题

教育部部长袁贵仁在2010年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视频会议上说,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就业的不利影响还没有消除,2010年可能是高校毕业生就业最复杂的一年,该年高校毕业生人数630万,就业形势异常严峻。严峻的就业形势,使得很多大学毕业生在求职的过程中失去了目标和方向。再者,由于法律知识匮乏、维权意识淡薄,使他们在求职就业过程中经常会发生权益被侵犯事件。因此,在大学生就业过程中如何提高法律意识,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大学生就业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一)用人单位规避劳动合同签订,侵害大学生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的订立是劳动合同制度的核心,事关劳动合同者权益保护,因此《劳动合同法》第16条、第19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但用人单位受降低用工成本的驱动,为逃避缴纳社会保险和解雇成本的法律责任,规避劳动合同的签订。根据一项调查显示,平均60%左右的用人单位都不与员工签定合同,其中建筑、餐饮等非技术行业的劳动合同签约率最低,在40%上下。由于缺少书面劳动合同,在争议处理时,劳动者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维护。

(二)以招聘的名义非法收取费用

有些公司在招聘时对应聘者的条件不做任何的要求,以录用作为诱饵骗取费用,要求求职者支付报名费、登记费资料费、注册费等,当被用人单位录用进去之后,公司还会找出各种理由收取其他费用,如培训费、保证金等,理由是应聘者的专业知识不足,公司需要对其进行专业培训,但需要交纳一定金额的培训费,许多求职心切的毕业生,往往会掉入此类陷阱。其实,这都是黑心单位最常用的欺骗手段。《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物)或抵押金(物)。所以,在求职过程中,用人单位任何形式的收费都是不合法的。

(三)试用期滥用,损害大学毕业生合法权益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对新录用的劳动者是否合格进行考核,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是否适合自己进行详细了解的期限。劳动合同试用期作为劳动合同中的一个特殊阶段,对于帮助用人单位以最低的成本风险争取优秀人才加入,促进劳动者的风险意识和竞争意识,都有极其重要的意义。然而,立法者之初衷却遭用人单位扭曲。鉴于大学毕业生在就业中的弱势地位,加之缺乏工作经验,据此,试用期为用人单位滥用:一方面,试用期的长短及试用期内的报酬由用人单位单方决定;另一方面,用人单位以实习期、见习期为由规避试用期规定,或者利用试用期随意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的应有作用并未发挥,相反,却成为用人单位侵害大学生就业者的工具。

(四)合同短期化现象严重,大学毕业生职业稳定感缺乏保障

根据有关调查显示,目前劳动合同期限以短期合同为主,签订3年以下的占60%左右;签订无固定期限的仅占20%,辽宁、天津、山西、山东、江西等五省都在10%以下。这一状况,已经影响了职工的职业稳定感和对企业的归属感。此种影响对大学毕业生尤为严重,原因在于大学生毕业之际,除了激烈的就业竞争之外,同时面临住房、结婚生子等人生中的重要问题。如果其职业稳定感缺乏在物质与精神双重压力下,势必影响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劳动权是公民生存的基础,是重要的人权。《世界人权宣言》第23条规定:“每个人都享有工作、自由选择职业、公正和满意的工作条件,以及得到保护免遭失业的权利。”职业稳定权作为劳动权的内涵之一,在社会文明进步的今天,理应获得应有的保护。

(五)格式条款包含诸多“霸王条款”,大学生就业者意志遭剥夺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的订立中居于主导地位,在劳动合同订立时多使用的是预先拟定好的合同文本。大学生就业者只有签与不签的选择,很少也很难与用人单位讨价还价,使劳动合同事实上成为格式条款。虽然式条款具有节省成本、提高效率的作用,但其广泛运用导致了诸多问题的产生。在劳动合同中,格式条款的不合理主要体现在:第一,用人单位回避提醒义务,使劳动者难以注意限制自身权利的条款;第二,用人单位免除自身责任;第三,用人单位注明劳动合同条款的最终解释权归自己拥有,一旦发生争议,劳动者往往由于已经承认格式条款而处于不利地位。鉴于格式条款存在的问题,很多学者认为,格式条款是对合同自由的破坏,甚至有学者将其称为“合同的死亡”。

(六)滥用违约金条款,限制职业流动

违约金条款是大学生签订劳动就业合同时的另外一个畏之如蛇蝎的内容,很多学生正是畏于用人单位合同中提出的很多苛刻而又高额的违约金条款而放弃了就业机会。如有的合同中规定大学生几年内不得申请调换工作岗位、不得结婚、不得怀孕等等条款,否则向单位缴纳高昂的违约金,限制了正常的职业流动,降低了大学生的就业机会。

二、提高大学毕业生就业法律意识的对策

(一)提高对大学生的法律知识和法制观念教育

据调查表明,我国大学生的法律知识水平不高,大学生大都重视专业课,而对法律基础课不予以重视,只是临考应付,缺乏扎实的法律基础知识,高校应在这个时间段对大学生进行法律知识和法制观念教育。可以组织大学生看一些著名案例的录像,请有关办案人员或著名法学专家来校开讲座;组织学生旁听法院庭审,亲身体验法院审理各类案件的程序,了解我国的审判制度;组织学生到监狱考察参观,通过服刑人员现身说法,使学生受到生动且深刻的法制教育;开展模拟法庭活动,通过大学生自己模拟法官律师检察官被告等角色,掌握诉讼程序,震撼心灵,提高守法意识;组织一些有关法学方面的知识竞赛等等。

(二)在大学生中开展《劳动合同法》专项讲座

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同年9月3日《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施行,这些法律法规为劳动者权益提供了很好的法律保护,也对大学生就业产生了较大的影响。高校应安

排适当时间,在大学生中开展劳动合同法专项讲座,邀请专家学者讲解法律知识,教会大家如何避免就业陷阱,保护自己权益。

(三)规范企业招聘加大对用人单位的监督

劳动部门和教育部门应当联合规范大学生就业市场,针对实习期尚无法律明文规定,可制定强制性的行政规章和规范来规定学校及学生与企业签订实习保障协议,签订实习保障协议是避免出现纠纷无人问津而导致大学生权益受损的根本途径。鉴于面前就业难的实际情况,相关职能部门应该通过培训或签订责任书等方式,督促部分单位遵守劳动合同法的相关内容,切实加强政府在该方面的调控与监管力度,为大学生的实习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另一方面,对于单位的招聘情况可建立声誉评价制度,单位招聘过程中大学生与企业还不存在劳动关系,双方只是一种民事关系,根据民法上要求的诚实信用原则,声誉评价制度是对单位招聘过程中的信用的反映,对于声誉好的单位,可给予学校宣讲的资格以及就业招聘上的优先待遇,而对于声誉较差的单位可拒绝其宣讲要求。声誉评价标准具有综合性,既要考察单位与大学生实习协议和劳动合同的签订状况,也要看其是否在实际履行中承担了协议的义务。

(四)认真做好就业指导,为大学毕业生就业指明方向

学校应重视对学生即将毕业前的就业指导,通过开设就业指导课程,培养学生正确的职业观、灵活的择业观和良好的应聘技巧;在就业指导课程教学中,应强调对求职合同陷阱的分析。让毕业生清醒的认识到求职过程存在的合同陷阱,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结束语

大学毕业生之供给与劳动力市场之需求间的矛盾将会长期存在,而劳动合同规范体系的构建与完善也将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对大学生就业者的法律保护探讨,也必须在鲜活的现实生活中不断创新和发展。

第二篇:大学生实用法律论文

姓名:XXX

班级:XXX

学号:XXX

欲望风暴·校园迷情之案例分析

作为一名在校大学生,我们只是生活在一个相对社会较简单的生活圈,各个方面还处于懵懵懂之期,对于法律还没有充分的了解和学习,还相当缺乏一些基本法律的知识,当我看了《普法栏目剧》的“欲望风暴·校园迷情”之后,让我对于法律有了进一步的理解,也有很多的感触和肺腑之言,下面我将以法律的角度,全面而详细的阐述这个案例:

曹玲玲:在这个案例中,曹玲玲并没有触犯法律,但是这些一系列悲剧事情的发生,却都是因她而起。在高中时,她就性格孤僻,不善和人交流,到了大学时,又特别的偏激。就读大学期间,她喜欢上了一个文质彬彬、有文学修养却有着家庭婚姻的老师,在道德上曹玲玲实属不该这样做,但是处在一个情窦初开的时期,对于感情是非的决定也是无可厚非的。做出这样决定的同时却也在深深地伤害着一个人,曹玲玲的前男友曾亮,曾亮是很喜欢曹玲玲的,对她不离不弃衷心劝告,句句笃言,字字肺腑,但曹玲玲依然无动于衷。终于有一天悲剧发生了,曹玲玲死了,无论她是怎么死的,是自杀还是他杀?她都是最大的受害者。但我都会相信法律会给她一个公平公正的结果!曾亮:他在这个案例中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9条的绑架罪: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

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曾亮虽然用他的冲动去捍卫他的爱情,但是这样的做法是不理智的,是愚蠢的,更是触犯法律的。当他知道曹玲玲和苏元老师有不正当关系时,不应该选择沉默,更不应该选择报复,甚至在得知曹玲玲死亡之后,贸然去动手殴打苏元老师,以及酗酒解愁,直至最后他绑架了苏元的女儿苏媛媛为人质,要挟苏元主动向警察自首以及索要十万元现金,这都是不对的,是愚蠢至极的做法,最终等待他的只有法律的严厉制裁。苏元:在这个案例中苏元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0条的包庇罪: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作为一个大学的老师,应该为人师表,以身作则;然而他却克制不了自己,最终走错一步误其一生啊;作为一个有家庭婚姻的男人,应该勇敢担当责任,应该爱护自己的妻子及孩子;然而他却控制不了自己的欲望,在感情上背叛了他的妻子,最终导致悲剧进一步的发生,他是悲剧发生的始作俑者。就在他极力想和曹玲玲撇清关系时,却发生了一件令他始料未及的事情,一张张昔日和曹玲玲暧昧的照片出现在他面前,铁的证据使他不知所从,紧张万分。这时苏元叫来了曹玲玲的唯一闺蜜于小芳,询问了一些关于照片的事情,而于小芳借此机会向苏元表白了,更是让苏元不知所措。之后更是以曹玲玲为名的一篇篇帖子,直指苏元和曹玲玲的不正当关系,更是让苏元身心俱疲。此时警方注意到了帖子,最终将于小芳抓

获。

于小芳:在这个案例中于小芳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6条的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于小芳在网上传播流言和邮寄匿名信,触犯了法律,这都是她的嫉妒之心使然。作为曾亮的前女友,于小芳不忍心看到自己的闺蜜曹玲玲抢走自己的男朋友,于是在她心中萌生了严重的嫉妒之情。当自己喜欢上苏元老师时,而此时和苏元在一起也是曹玲玲,更是让于小芳心中有难言之痛,于是,她借此机会来报复曾亮和苏元,向警方提供虚假信息,在网上发布流言的帖子以及邮寄匿名信。当她在网上发布帖子时,让警方充分利用科技手段,直接将于小芳当场抓获,更是在警方的审问时,她依然执迷不悟地讲:“她长得比我漂亮,学习比我好,所有人都喜欢她,所有人都不喜欢我。”她这种失衡的心理,更是增加了她的愚昧无知。此时,警方又找到一条极其重要的线索,于是查到了开药的吴珊医生。

吴珊:在此案例中吴珊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条的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作为一名贤妻良母,保全她的家庭是她的责任,她那颗善良的心一次次的原谅了作为丈夫苏元的出轨,就是由于她的软弱和无助,使得曹玲玲步步紧逼,最终吴珊暗下决心将曹玲玲杀死,酿成了此案例中的最悲剧一幕。吴珊在作为医生时,利用了自己的职务之便,开出了安眠药和杀人之“药”,一方

面有损医德,另一方面更是违反了法律。给自己以及家人带来了无限的伤害和痛苦,更是给苏元以包庇罪违反法律创造了机会。其实,吴珊不必选择这个极端的做法,为人妻为人母,是有能力有信心战胜外在的一切诱惑,因为苏元还是爱着这个家庭的,因为苏元深深地知道这是一段没有结果的情感,他也知道背离妻子的感情是极不负责任的,但是他没有克制住种种的诱惑和欲望,最终走上了一条悲剧的人生道路。

看普法故事,真是品味人生百态啊!确实,每个普法案例都会给我很深的印象,亦让我对普法有了一种深入的理解。生活中处处都是法律,处处都在以各种形式体现着法律,当我们无法抵挡外界的各种诱惑时,我们就会很容易做违反法律的事情,因此我们应该更多的接触法律,学习一些基本的法律,一方面可以有效的制止我们知法犯法;另一方面在我们遭到侵权时,可以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我们自身的合法利益,做一个知法懂法不犯法的好公民!

第三篇:大学生就业常见法律问题

大学生就业常见法律问题

一、关于三方协议的法律问题

1,三方协议的概念:是由学校作为见证,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一份意向性协议,它具有法律效力,但它不能替代劳动合同。

2,三方协议的特点:第一,唯一性。即毕业生不得持有多份三方协议,如果学生签订多份三方协议,则一旦出现冲突以第一份协议为准。第二,法律效力有时限。三方协议的法律效力在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之后即告终止。第三,违约金的数额符合规定。三方协议中的违约金必须经由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协商之后约定,并且违约金的数额必须符合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相关规定。第四,备注栏不是空白。毕业生应该尽量将单位的承诺,如休假、住房补贴、解决户口、保险等各项承诺明确写入备注栏,现实的情况是90%以上的三方协议中备注栏全是空白。在三方协议涉及的三方中,真正履行责任和权利的双方是用人单位和毕业生,学校只是作为一个见证单位,不承担任何责任。

3,三方协议与劳动合同的区别:三方协议是大学生和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前,双方确定就业意向和权益的依据,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而劳动合同则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开始受《劳动法》约束,签订劳动合同后,学生的身份变成了劳动者。《劳动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学生到用人单位报到后,双方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就业协议约定条款,及时订立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并办理有关录用手续。劳动合同(聘用合同)订立后,就业协议就自动终止了。当然,也不是说原来的协议条款都无效了。就业协议中的有关条款,包括合同期、服务期、试用期、福利待遇、工资、违约金等符合劳动法的内容,应当作为签订劳动合同的依据。

二、签订协议时需要注意事项:

1、对签约的单位进行较全面的了解;

2、认真审查协议书和补充协议的内容: 协议书的内容是整个协议书的关键部分,毕业生一定要认真审查。首先审查协议内容是否合法,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和政策;其次审查和仔细推敲双方权利和义务是否合理;由于现在使用的格式协议书内容简单,毕业生可以和用人单位协商,就原协议书中未能体现的具体权利和义务用补充协议形式表达出来,必须指出,补充协议书和主协议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果遇到单位在《协议书》或者补充协议中只规定毕业生定期服务的义务和违反约定时的赔偿,而不提单位提供的工资标准、工作岗位和工作条件等在《劳动合同》中必备的约束用人单位的条款,用人单位的用意就非常明显,此时毕业生就需要进一步谨慎考虑。

3、审查单位主体资格是否合格:协议双方的资格是否合格是协议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前提。用人单位,不管是机关、事业单位还是企业(不包括私营企业),必须要有进人的权力。如果其本身不具备进人的权力,则必须经其具有进人权力的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因此,毕业生签约前,一定要先审查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

4、违约责任是否明确:违约责任是指协议当事人因过错而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协议规定的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它是保证协议履行的有效手段。鉴于实践中毕业生及用人单位违约率有所增加的状况,协议书中违约责任条款就显得更为重要。因此,在协议内容中,应详细表述当事人双方的违约情形及违约后应负的责任,同时还应写明当事人违约后通过何种方式、途径来承担责任。这样,才能更有利于当事人双方履行协议,也有利于以后违约纠纷的解决。

5、协议的形式是否合法: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对协议各项条款经协商一致,签约时要注意完整地履行手续。首先,毕业生要签名并写清签字时间;其次,用人单位以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必须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时间,不能用个人签字代替单位公章;第三,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签字后需将协议书交给学校就业主管部门履行相关手续。第四,用人单位和毕业生各保留一份协议,并将第三份交学校保管。

三、审查劳动合同必须包含的内容:《劳动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应

具备七个方面的条款。劳动合同除包括此七个方面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还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即约定条款。法定条款与约定条款不同,某些条款受到法律法规的严格限制,甚至对条款的内容都作了具体的规定。这些法律规定从劳资间强弱失衡的现实出发,最大限度地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具体而言这七个方面的内容如下:

1、劳动合同的期限: 我国的劳动合同可以分为有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以及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实际生活中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比较普遍。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明确劳动合同的开始期限和终止期限。

2、工作内容: 即所从事的工作和工作岗位。应当尽量明确工作岗位,因为岗位的设定直接关系到劳动者是否能够胜任工作、是否负有保密责任以及以后续订合同时是否可以约定试用期等一系列问题。

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很多人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容易忽

略这部分,这部分恰是劳动合同的最大板块,其内容几乎涵盖了半部《劳动法》,第四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第六章劳动安全卫生、第七章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第八章职业培训、第九章社会保险和福利等规定都具体反映在这一部分。

4、劳动报酬:这部分比较重要,应写明劳动报酬的具体数额或计算方法及支付日期,并明确该劳动报酬是税前还是税后,以及社会保险金的缴纳情况。

5、劳动纪律:劳动法中没有过多的规定,劳动合同一般也只做原则性规定,主要反映在企业内部规章制度中,劳动者对此也应做详细了解,因为这涉及日后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是否成立等。

6、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订立,对不符合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发生终止劳动合同的效力。有的用人单位将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解除条件约定为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从而规避应承担的解约的补偿责任,这种约定是违法的,即使约定了也是无效条款。

7、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的规定,劳动合同中对劳动者违约金的约定只能包含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和违反保守商业秘密约定的两类。其他约定均属无效约定。(注意:就业协议不是劳动合同,不适用此规定)。以上七个条款是劳动合同生效的法定要件,但是劳动合同的无效不等同于劳动关系的无效。即使劳动合同在形式上存在缺陷,或者应当签订但是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只要有事实的劳动关系存在,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仍然受保护。所以提醒各位毕业生注意保留与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据,如:工作证、报销单、工资单、考勤记录等。

四、关于试用期的约定:试用期,顾名思义就是劳动关系的试验阶段,但绝非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单方”试用。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6个月的考察期。在这段期间内,用人单位考察员工的工作能力,员工也考察用人单位的情况,是双方互相试用的过程试用期作为劳动关系的特殊阶段,也是劳动纠纷的高发时段。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现定:”劳动者被用人单位录用后,双方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这就是说,试用期不是劳动合同中的法定条款,可以约定也可以不约定。《劳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试用期内单位和劳动者又分别有哪些特殊的权利呢?单位享有“有理由退工权”:依照《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必须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时,方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用人单位承担的是完全的举证责任,无权随意的辞退劳动者。劳动者“无理由走人权”:依照《劳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只要“通知”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台同,无须提供任何理由,不用支付违约金,并且有权得到相应的工资。但是,笔者在此还是建议各位,要本着诚信的原则就业,不要在试用期内频频跳槽。两个试用期是否合法? 有些用人单位还会在第一个试用期过后与劳动者约定第二个试用期,这种情况不合法。《劳动合同法》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禁止只签试用期合同不签劳动合同:劳动者被用人单位录用后,双方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是试用期存在的前提条件。不允许只签订试用期合同,而不签订劳动合同。这样签订的试用期合同是无效的,但“试用期”合同的无效,并不导致劳动法对劳动者的保护失效。

五、违约责任的相关规定:如果因毕业生个人原因,工作后违约该怎么办?对于这个问题,最好能在签约阶段就将双方的责任予以明确。但是如果实在没有约定,可以参考以下规定处理:首先,根据《劳动法》3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如果在上述情况之一出现的情况下,劳动者个人不需承担任何责任。其次,《劳动法》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同时规定,“因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根据劳动部(1995)233号文件的规定,这里的损失包括:

(一)用人单位招录其所支付的费用;

(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三)劳动合同约定的其它费用。

六、关于违约金的问题:

1、违约金只赔偿实际损失。实践中,因劳动法没有规定违约金和赔偿金的最限额,故双方可能约定了很高的违约金,这是否有拘束力呢?这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一般情况下,为保护劳动者的利益,过高的赔偿金一般不予支持。多数都是从考虑劳动者的实际工资收入出发,以实际赔偿为原则,即违约金和单位实际损失相符。单位实际损失主要是用人单位招录其所支付的费用以及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等。所以,即使劳动合同规定了过高的赔偿金,毕业生们也大可不必有太多担心。为了保障劳动

者择业自由,《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的情形进行了较多的限制。一般情况下,企业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只有两种例外情况:一是企业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向企业支付违约金,但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企业提供的培训费用,且企业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就是说,企业所支付的专项培训费用是违约金的最高限。二是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2、哪些“搭车”可以拒绝:北京市有些单位在《毕业生服务期协议书》中约定,毕业生提前解除劳动合同需要赔偿外地生源进京安置费有的甚至约定用人单位有权将毕业生的户籍转回毕业生原籍或学校所在地。毕业生签协议时应注意不应有“外地生进京安置费”的条款。首先北京市政府早就停止征收城市增容费,用人单位接收外地生源时无需向地方政府缴费。其次户籍管理是公安部门职责,户口转出、转入不应由用人单位和毕业生约定。

七、劳动争议的解决方式

1、双方协商。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就争议事项进行商量,使双方消除矛盾,找出解决争议的方法。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有权申请调解或仲裁。

2、单位调解。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单位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应自觉履行(此协议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如果从当事人申请之日起30内未达成协议,则视为调解不成。当事人可以在规定的期限60天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另外,当事人不愿调解或调解达成协议后反悔的,也可直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3、劳动仲裁。劳动争议一般由所在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如果当事人任何一方对裁决不服,则应在收到裁决书15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和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

4、法院判决。当事人任何不服裁定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法院将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程序进行。首先对双方当事人进行民事调解,如果双方当事人就劳动争议达成协议,法院将制定民事调解书,调解书一经送达当事人立即生效,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果调解不成,法院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出书面判决。原被告任何一方对判决不服的,可在法定期限(自收到判决书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大学毕业生可以查阅一些相关的法律规定,如《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违反和解除合的经济补偿办法》、《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北京市劳动合同条例》等法律规定

第四篇:关于大学生就业法律问题的思考(推荐)

关于大学生就业法律问题的思考

绝大部分大学生,乃至大部分研究生,在毕业时都是首次亲身接触就业问题,缺少与招聘单位打交道的经验,在很多问题上,容易忽略或是受到蒙骗,而这最终很可能会导致自身的合法权益遭到损害。

作为在读硕士,在经历本科毕业时,我对大学生就业过程中的一些常见法律问题就有过一些认识,常常能从准备就业的同学那里了解到一些法律知识和就业过程中的法律陷阱,这些都让我对就业过程中的法律问题提高了警惕。

其实,近年来,在社会上发生了一些具有广泛影响的就业纠纷事件,比如说大学生起诉诺基亚公司乙肝歧视、女性应聘再遇尴尬招工规定两年不许生育、残疾大学生苦读五年获双学位求职多次被拒等等。这些事件的发生,无不使得媒体更加关注大学生就业过程的中法律问题,还让各高校加大了对就业中法律知识的教育。在这样的背景下,当代大学生在面临毕业就业时,对相关法律知识一般都会已经有了基本的认识,并且对就业歧视、霸王条款等问题也都有了相当的警惕,对一些常见的陷阱已经有了相当的鉴别能力。但即使这样,问题与纠纷还是会频频发生。根据法学专题课所学知识和自己的一些见闻,对于必然面临就业问题的在校学生,我认为下面这些问题非常值得我们关注。

1、大学生法律观念差,维权意识不足

很多在校大学生,从小学到高中,再到大学,大部分时间都是在学校中度过,始终都在老师和家长的保护下生活,只有在大学毕业时才真正开始自主地生活,真正地开始融入社会。刚刚开始择业与就业的大学生,往往不能很快的进行自身身份的转变,还是习惯于受到老师和家长的保护,缺少自我保护的意识,更遑论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对于非法律专业的学生,往往只专注于学习本专业的知识,而忽略了对法律知识的学习,以至于在毕业遇到法律问题时,并不了解就业的相关法律为自己界定的合法权益。当遇到用人单位毁约、不公平待遇等情况时,缺少公平与权利的意识,没有良好的法律意识,大学生们不懂得也不习惯于运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和利益。

面对大学生维权意识不足等问题,尽管学校都开展了法律专题课和就业指导课,向学生们介绍就业中所需的法律知识与常识,但当我观察自己身边的同学,我发现这并没有引起所有同学的注意,很多同学没有并及时地学习这些课程,以至于在就业过程中发生了问题才追悔莫及。其实,即将走向工作岗位的毕业生和在校学生,本应主动地学习相关法律知识,自觉地建立起维权意识,并在课堂中掌握一些处理法律问题的经验,避免与那些典型案例类似的事情发生。因此,作为大学生我们自己要首先将法律观念建立起来,要认识到法律知识的缺失会让我们在社会四处碰壁,不知是在学校的课堂中,从报纸、网络等媒体我们同样能学习到有用的法律知识。

2、大学生维权的能力不足

在就业过程中,尽管很大学生已经掌握了必要的法律知识,但他们仍处于弱势地位。一方面,现在的大部分大学生都是独自一人在外地读书,在当地没有熟悉的社会关系,发生状况时很难及时得到家人或是朋友的帮助。在遇到就业中的法律问题时,面对招聘单位和高昂的诉讼费用,他们没有把握讨回公道,而且损失也基本是在自己的承受范围内,就

这样,他们往往选择放弃维权。另一方面,面临就业压力的大学生,基本都希望自己能在大三下学期到大四上学期这一招聘热潮中找到合适的工作。每年不断增加的就业人数给了应届毕业生很大的压力,让他们不敢浪费过多的时间,急于找到满意的工作。这种情况下,一些同学很可能落入用人单位的陷阱或是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现实的压力让他们不敢浪费太多的时间,从而放弃了维权。

对于这一类的问题,我认为,毕业生们所需要的不仅是相应法律法规更多的保护,更应该是法律法规的真正发挥作用。一方面,我希望有能力的学校能够为毕业生提供专门的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帮助同学们解决面临的问题。另一方面,也希望社会上能够出现多一些为就业者提供法律帮助的公益组织,不只是为了大学毕业生,也是为了就业大潮中其他需要帮助的就业者。

3、大学生就业过程中的违约行为会造成不好的影响

现阶段,我国就业形势日益严峻,但是查阅相关统计资料,就不难发现就业过程中的违约大部分是学生所为,相对来说用人单位主动提出违约的并不多。按理说毕业生在签约之前都经过了认真思考,而且要经过面试和复试才能签约,况且违约后要缴纳一笔违约金,可是大学生违约的现象仍然屡见不鲜。虽然违约的大学生一般都会承担相应的违约金,不会违反相应的法律,但是这种行为不单单是影响了招聘单位的招聘计划,更加会使自己的诚信遭到质疑,还会毁坏学校的声誉。为避免同样问题的发生,企业和学校之间大多订立了诚信档案,让学生看到自己的违约行为将造成怎样不好的影响,但是很多同学对此并不在意。作为一名在读研究生,我了解同学们对于一份满意的工作的期盼,可能随着各种招聘会和宣讲会陆续进入校园,我们竟然发现已经做好的决定并不是最好的选择,最终只好违约再签,而这其中造成的不好影响将由学校和用人单位承担。

涉及到大学生违约,我希望我们的毕业生在择业时要慎重选择,既然决定了就不要轻易更改,要明白自己所要履行的责任,诚信也是我们工作生活中必不可少的美德。其实,从另一方面考虑,尽管违约会造成很多不好的后果,但为了避免由于违约引发出不必要的问题,我觉得我们也应该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与用人单位明确违约所要承担的责任,不要因为处理不好违约问题而影响自己的就业。

除了这些以外,我认为还有一方面的问题容易被我们忽视,那就是在读学生出外兼职时合法权益的保护。在现在大学中,为赚取外快、改善生活,或是为了得到锻炼以曾增加自身就业优势,越来越多的学生选择到企业里兼职。但与之相伴的是,越来越多的大学生在兼职的过程中会遇到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问题。这些大学生与应届毕业生相比,更加缺少维权意识和能力,并且学校一般也没能给予足够的帮助。

选择兼职的大学生要学会识别那些只会骗钱的黑中介,及时了解关于用人单位的信息,尽量选择有信誉保障的公司,在学校里可以向同学或是师兄师姐了解一些可靠的兼职单位。另外,在确定兼职工作时,大学生不能忽略劳动合同的重要性,不要认为自己不是正式员工就不需要,我们不仅要签订劳动合同,还要在合同中明确好劳动报酬和支付方式,不能仅依靠用人单位的口头约定。在工作过程,大学生的合法权益遭到损害时,我们要敢于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必要的时候更可以向学校寻求帮助。

第五篇:大学生维权与法律论文

大学生维权与法律论文

University student activist and legal papers

【摘要】随着中国高等 教育 的改革和 发展,大学生的权益意识在逐步增强、维权意识逐渐觉醒、维权活动从无到有并逐渐发展。但就整体而言,大学生维权现状并不乐观。本文将通过阐述当代大学生维权的含义和维权活动的现状、分析大学生维权案件,提出推动大学生维权活动健康发展的建议。

【Abstract】With China's reform and development of higher education, college students and gradually increase awareness in the interests of upholding human rights and the gradual awakening of consciousness, human rights defenders from scratch, and progressive development.But on the whole, college students are not optimistic about the status quo defenders.This paper will explain the meaning of contemporary college students rights protection and advocacy activities, the status quo, analysis of university students rights protection cases put forward to promote the healthy development of human rights activities of university students suggested.【关键词】大学生维权现状案件分析论文

【Keywords】University studentThe status quo defenders

Analysis of the casesPapers

一、大学生维权的含义

大学生维权主要指大学生个人或相应的组织,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据我国法律以及政策规定,通过法定程序,借助司法或其他力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及时清除已有的侵害。从广义上而言,它包括大学生作为教育法律关系外的一方与其他法律主体发生的维权和大学生作为教育法律关系中的一方与学校、教师、学生之间发生的维权。

二、大学生维权活动现状分析

从大学生维权活动的现状看,当代大学生们的维权活动体现出以下特点:

(1)权利意识发展,权利概念模糊。当代大学生权利意识日益发展,但在认知权利及其内容上非常模糊,欠缺对法律知识的储备和理解,从而导致各种错误的维权行为。即使一些学生意识到自己的正当权益受到损害,绝大多数迫于压力,最终向损害方妥协或能忍则忍,维权不了了之。

(2)维权方式多样,维权力量薄弱。高校及社会对学生维护自身权利的认识评价还没有一个统一的客观而正确的标准,学生在实际维权中,缺乏相应的社会支持。所以大学生维权力量薄弱显而易见。

从社会、学校、教师对待学生维权情况看,存在以下特点:

(1)国家法律制度不完善。大学生群体较其他社会群体的维权起步较晚,规范性较差,没有相应的制度和法律程序作保障,可以说相应的制度基本处于空白。

现实中法律在处理学校教育权力和学生权利时还不太平衡,学校的行政诉讼地位也没有明确规定。学生被侵权的行为还得不到诉讼的应用保护。

(2)学校维权保障制度落后。大学生维权,需要学校、教师的配合,突出表现在需要学校制度的支持。现有的高校制度中就缺少这样的畅通工程。同时校内维权组织过少,即使有也层次较低、作用不大。如维权志愿者协会、学生会组织等,虽是天然的大学生维权组织,也开展了一些维权活动,但层次较低、影响力小,仅局限于校内代表学生向学校反映一些有关学习、管理及后勤服务的问题,并没有很好地发挥更多的维权职能。

(3)教师的学生主体性意识薄弱。在传统的教育中,学生一向被看作教育的客体。学校、教师转变观念、树立新观念的程度不一,在认识过程中摇摆不定,矛盾重重。

三、大学生维权案例分析

通过网络调查,在“最关注的消费者权益损害”一题中,选择“食品安全问题”的人占 35.8%;选择“移动电话及互联网、通信等高科技产品服务维权难”的占31.5%;选择“职业招聘、中介及教育培训中的欺诈问题”的约占20.5%,而12.2%的学生认为“屡禁不止的假冒伪劣商品”是自己最关注的问题。下面本文就其中三项及服务场所的危险防范进行分析:

(1)食品安全问题

去饭店用餐,吃到不洁菜肴,上吐下泻;在超市买袋牛奶,回宿舍打开却发现已变质;难得朋友聚会开心喝瓶啤酒,不料喝出苍蝇······

“12315”工作人员表明,前来举报的食品类申诉一般都能得到较好地解决。消费者只要掌握关键证据,食品维权其实也不难。但也有很多消费者因为在购买食品时没有索要凭证,或是嫌麻烦,觉得对身体也没造成大的影响就作罢了。其实,这在很大程度上纵容了一些经营者不规范甚至违法经营。

消费警示:在购买食品时,不可轻信广告。有些商家为了促销和利润,往往采取不正当的竞争手段,发布虚假广告,甚至挂羊头卖狗肉,消费者购物时应对食品和广告内容是否相符进行认真核实。特别是在选购速冻食品如饺子、汤圆、粽子、鱼丸等时,应仔细查看生产厂家、生产日期、保质期及外包装是否印有“QS”食品准入标志,颜色是否正常、鲜艳。选购各种散装卤制品、瓜子、蜜饯、糕点、面包、馒头时,应选择有防护隔离设施的食品,不选或慎选裸露在外的食品。购买直接入口、现场自制的食品时要看是否做到了“四专”(专人、专室、专用工具、专用冷藏)。此外,消费者在遇到纠纷时要冷静对待,既不要忍让,也不要意气用事,应通过消费维权或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教育培训、中介及职业招聘中的欺诈问题

通常大学生受侵害时举证比较困难,因此一定要按照有关法规签订合同,没有合同,也要保留能证明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关系的凭证,以便在发生纠纷时提供有力证据。

1.辅导班“承诺”违约。某教授在广告上宣称自己押中了往年考研政治题97%,然而许多学生花了很多钱报班买书,在正式考试时,却发现押中的题没有几个。

对策——辅导机构作为一种辅导服务的提供者,与报班学生达成服务合同。该合同有听课证、报班费发票等凭证佐证,可得到合同法保护。同时学生作为一种服务的购买者,受消费法保护。

2.许多大学生通过中介找工作,但交了中介费中介却不提供兼职质询,有时中介与假冒的单位串通好骗取钱财。

分析:由于大学生和中介之间的关系不是劳动关系,只是合同关系,并不在劳动法保护范围之内,因此一定要选择合法的正规中介。最好对这个中介有所了解,看看他是否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办公设备的软硬件配备,工作人员的多少,是否有营业执照、职业介绍许可证等相关的合法执照证件,还有把中介老板等人的电话记好。几个人一块有个照应,在工作之前把押金问题,工资问题都谈好,特别是押金的退回,工资的发放时间等。

建议:通过中介公司求职,尽量不要一个人去,多邀请几个人做伴,万一出现问题也气壮。校方、教师、同学介绍的兼职信息源相对可靠,网络、小广告和大街上偶遇的信息源具有很大的危险性。若是上网,就要上所在学校、所在城市影响比较大的网站,直接和寻找兼职的人联系。若是女生,首先要考虑安全问题。建议女大学生不要找离学校太远的地方,同时考虑兼职的环境。比如做家教,如果学生住的地方很偏僻,或者附近经常有无业游民出现,建议不做。另外,高校通过举办讲座、宣传展板、印发小册子等,让大学生掌握相关知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和警惕心理,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途径。

3.有的大学生费尽心思经过百般周折找到满意的工作后,没想到应聘也是个陷阱。骗子的伎俩总是使人始料未及。

应聘警示:骗取钱财的公司大都有以下特征:

(○)(1)这些公司在招聘时向应聘者收取较低的“合理”费用。一般是培训费、保证金、试稿费„„

(○)(2)这些公司开出的报酬高于该职业正常报酬,很容易让学生们动心。

(○)(3)这些公司基本上是在写字楼中租一小房间就开始招聘。

(○)(4)这种公司不会和应聘者签订正式的劳务合同。

建议:要熟悉相关就业政策,用人单位无权收取求职者抵押金、风险金等费用,兼职单位要求交纳押金时,一定要小心谨慎,不要上当。如果发生求职纠纷,要采取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若上当受骗可到相关劳动部门进行投诉,也可以采取法律手段。

(3)屡禁不止的假冒伪劣商品

1、宿舍推销之“客”。推销员登堂入室,向学生推销商品,有些是假冒伪劣产品,有的人甚至顺手牵羊,窃走宿舍的财物。

对策——坚决不买上门推销的货物;马上报告保卫处及时反映情况;不要有自认倒霉的态度。

2、买水货(假货)是非谈。有学生买水货手机一部,当时老板许诺一年内包修包换。可刚用几天手机就经常死机,要求退货时老板不予退换。

对策——消法第49条,合同法第54条。法律将被欺诈而缔结的合同称为“可撤销合同”,可选择与商家协商解决,或是起诉。

(4)服务场所的危险防范

到游泳馆游泳因为地滑而又没有适当的警告标志,因此摔倒而花费医药费用;逛商场被人抢劫或伤害,而工作人员不予制止或帮助;在图书馆书架上取书时由于书籍摆放的不稳固,书籍坠落而致伤;宿舍着火而学校安置的灭火器不能使用而使得火势无法控制等。

对策——如果你是在服务场所被他人伤害,那么这个造成你损害的人是直接的责任人,只有在找不到这个人或是这个人不能完全弥补你的损失时,经营者才承担责任以完全弥补你的损失。

四、推动大学生维权活动健康发展的建议。

只有学校和学生的主体性意识都得到了真正的提高并得以落实,大学生的权利才能得到真正的尊重,大学生维权活动才能得以健康发展。

(1)在学生层面上,应做好:

1、强化大学生的主体性地位。普遍开展大学生维权活动,让学生正确地认识自身权利,认识自身的主体地位,在实践中实现权利的行使,通过维护权利激发学生的主人翁精神。

2、建立和完善学生维权机构。维权机构是学生行使权利的代表,它的作用应包括宣传正确的权利知识、维护正当的法定权利、使用合理的维权方式、确立优质的服务理念。

3、培养大学生现代法治观念。学校应当针对大学生具体情况开展其他形式的普法教育。而大学生也应发挥主体性,掌握更多的法律知识,培养自己的法治观念。

(2)在管理者和教育者层面上,应做好:

1、推动学校、教师主动学习先进理念,改变传统观念。大力支持大学生维权活动,形成学校内部尊重学生权利、认识学生权利的良好氛围。、及时审查、清理学校现有规章制度。分析近年来学生状告学校的案例,主动审查、清理现有的学校规章制度,保证学校、教师在法律上的主动地位。

3、建立畅通的申诉制度和其他有关奖惩制度。学校应勇于承担在现实生活中出现的侵权带来的损害问题,将维护学生权利作为工作的重要目的之一。

高等教育已从“精英教育”向“大众教育”转变,面对日益复杂的形势,积极、主动、有效地进行大学生维权活动和主体性教育必定在当今的高等教育发展中发挥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中国食品监督网

湖南大学二级网站

天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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