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委托贷款融资服务协议书
委托贷款融资服务协议书
编号: 融资借款方(以下称甲方):调资服务方(以下称乙方):
甲、乙双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互惠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就委托贷款业务订立本协议,以便共同遵守。
一、甲方因开发建设项目,需自行选定的有关银行(以下称贷款银行)申请办理委托贷款业务。
二、乙方利用自有资金或委托理财资金以委托贷款方式向甲方贷款,协助甲方完成项目建设,形成真实、有效的固定资产;并按甲、已双方共同认可的用款计划和还款计划由受托银行代为发放贷款,进行项目运作。
三、甲、乙双方商定委托贷款金额为万元,贷款期限为年。甲方每季度支付乙方贷款利息一次,不得拖欠。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执行。甲方另按委托贷款资金数额的%一次性向乙方支付服务费。
四、为保障乙方的合法权益,甲、乙双方另行签订《》(以下简称),甲方将自由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和项目经营权益或股权抵(质)押给乙方并办理完备抵(质)押登记或公证手续,或者第三方的固定资产在建项目经营权等,抵(质)押给乙方,在乙方资金有保障的情况下,乙方依据贷款银行对乙方委托事项的批复向贷款银行汇入资金,以便甲方向贷款银行实现贷款。
五、甲方向乙方申报的建设项目的批复材料、财务数据等,不得隐瞒、虚报、造假,应保证公开、真实、完整、有效、合法。投资项目必须是甲方自行、自主开发建设的项目(参照政府相关批复文件进行确认);甲方保证与受托银行在委托贷款到期前六十天,形成固定资产的抵押置换,按期归还乙方资金。甲方向委托贷款银行申请贷款所需的贷前相关手续自行完备。
六、乙方在收到甲方部分服务费或在律师所将部分服务费办理提存后(具体以提存协议为准),将委派前期操作人员携带资金在三个银行工作日内到达甲方所在地进行实地操作。在委托贷款银行举行三方洽谈,明确三方的责任、权利及义务。在三方达成共识后,按照银行工作程序由甲方递交委托贷款申请函,经受托银行批准后,乙方即派出专人办理委托贷款的相关手续。
七、委托贷款合同签订后,乙方于受托银行开立委托贷款资金专用账户或一般结算账户。在对甲方企业财务报表、公司账务进行核实审计后,双方立即办理固定资产或公司股权的抵(质)押登记手续。乙方按照用款计划将首笔资金存入委托贷款资金专用账户,同时向受托银行发出贷款提款核准书,并由受托银行向甲方发放贷款。
八、甲方责任:
1、如实提供贷款调查、审查过程中应交付的资料(法律规定不能提供者除外),积极配合受托银行的调查和审查。并针对乙方提出的受托银行须履行的委托事项与受托银行协商确认。
2、甲方在贷款到期前如发生企业名称和法定代表人变更、法定地址变更等事项应提前三十个银行工作日通知乙方和受托银行。
3、甲方在清偿其在委托贷款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之前如进行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联营、合并、兼并、合资、分立、资产有偿转让、申请停业整顿、申请解散、申请破产,以及进行其他足以引起委托贷款合同之债权、债务关系变化或者可能影响乙方及受托银行权益的行为时,应提前三十个银行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和受托银行,并须经过乙方书面同意,同时落实债务清偿责任或者提前清偿责任,否则不得进行上述行为。
4、在委托贷款合同有效期间,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为其它企业法人、其它组织或个人承担债务,提供保证担保,或以甲方资产、权益设定抵押或质押,以致足以影响甲方偿还委托贷款合同项下借款的能力。
5、甲方如发生除上款所述事件之外的对其正常经营构成危险或对其履行委托贷款合同项下还款义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任何其它事件,应立即书面通知乙方和受托银行。
6、甲方指定的委托贷款受托银行为银行支行,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换,否则按违约处理。委托贷款的委托费用约定由甲方负担,由甲方按照规定及时向受托银行支付。
九、乙方责任:
1、乙方按照委托贷款合同约定的时间将资金存入受托银行的乙方专用委托贷款资金账户,并保证该账户上的资金余额能够满足委托贷款合同所规定的甲方提款金额。
2、委托贷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损失及风险由乙方承担,受托银行不承担贷款损失的任何风险。但受托银行有义务负责监督、监管借款人在委托贷款到期前六十天,能够形成真实、有效的固定资产并与借款人完成上述固定资产的抵押置换。
十、乙方(受托人)、甲方(借款人)一致同意,甲方向委托贷款受托银行(受托人)提交的委托事项内容如下:
1、负责协助收回贷款本息;如借款人逾期不还,受托人有权限期追回贷款,或者通告借款人其他开户银行扣款清偿;
2、负责监督、监管借款人按计划用款,保证贷款资金专款专用;协助监督借款人在委托贷款到期前不出现破产、解散、分立、兼并、租赁、转让、承包等恶意抽逃贷款资金的行为,发现借款人此类行为及时通告受托人;
3、负责保管委托贷款合同项下借款人和担保人(如有)的抵押物、质押物和权力凭证;
4、负责监督、监管借款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和建设项目的执行情况;
5、负责监督、监管借款人在委托贷款到期前六十天,能够形成真实、有效的固定资产。如借款人未能按期归还贷款,由受托人与借款人完成固定资产抵押贷款。
6、负责代扣、代缴国家政策规定的相关应缴税款。
十一、所有与本协议书有关的文件需按照乙方需求办理合同公证或律师见证。
十二、违约责任:甲方做提供的项目说明和财务数据等有虚报、隐瞒、造假的情况或在甲方递交受托贷款申请函后个银行工作日内,不能得到受托银行正式批复或不能签订委托贷款合同属甲方违约,甲方须承担此次融资中的经济损失;乙方如不按用款计划进款属乙方违约,乙方自愿承担此次融资的经济损失。
十三、本意向书一式三份,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各执一份,商定的委托事项内容由受托银行留存一份备案。甲、乙双方履约中签订的电子邮件等其他书面确定文件均为本意向书之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效力。如有不到之处双方再行协商,书面订立补充条款。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授权人)法定代表人(授权人)
邮箱:邮箱:
签订时间:年月日
签订地点:
第二篇:委托贷款融资服务协议书(本站推荐)
委托融资服务协议书
调资服务方(以下称乙方):河北乐华投资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互惠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就委托贷款业务订立本协议,以便共同遵守。
一、甲方因开发建设正定新区项目,需自行选定的有关银行(以下称贷款银行)申请办理委托贷款业务。
二、乙方利用自有资金或委托理财资金以委托贷款方式向甲方贷款,协助甲方完成项目建设,形成真实、有效的固定资产;并按甲、已双方共同认可的用款计划和还款计划由受托银行代为发放贷款,进行项目运作。
三、甲、乙双方商定委托贷款金额为万元,贷款期限为年。甲方每季度支付乙方贷款利息一次,不得拖欠。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执行。甲方另按委托贷款资金数额的%一次性向乙方支付服务费。
四、为保障乙方的合法权益,甲、乙双方另行签订《抵押协议》(以下简称抵押协议),甲方将自由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和项目经营权益或股权抵(质)押给乙方并办理完备抵(质)押登记或公证手续,或者第三方的固定资产在建项目经营权等,抵(质)押给乙方,在乙方资金有保障的情况下,乙方依据贷款银行对乙方委托事项的批复向贷款银行汇入资金,以便甲方向贷款银行实现贷款。
五、甲方向乙方申报的建设项目的批复材料、财务数据等,不得隐瞒、虚报、造假,应保证公开、真实、完整、有效、合法。投资项目必须是甲方自行、自主开发建设的项目(参照政府相关批复文件进行确认);甲方保证与受托银行在委托贷款到期前六十天,形成固定资产的抵押置换,按期归还乙方资金。甲方向委托贷款银行申请贷款所需的贷前相关手续自行完备。融资借款方(以下称甲方):河北京鑫建业集团正定分公司
六、乙方在收到甲方部分服务费或在律师所将部分服务费办理提存后(具体以提存协议为准),将委派前期操作人员携带资金在三个银行工作日内到达甲方所在地进行实地操作。在委托贷款银行举行三方洽谈,明确三方的责任、权利及义务。在三方达成共识后,按照银行工作程序由甲方递交委托贷款申请函,经受托银行批准后,乙方即派出专人办理委托贷款的相关手续。
七、委托贷款合同签订后,乙方于受托银行开立委托贷款资金专用账户或一般结算账户。在对甲方企业财务报表、公司账务进行核实审计后,双方立即办理固定资产或公司股权的抵(质)押登记手续。乙方按照用款计划将首笔资金存入委托贷款资金专用账户,同时向受托银行发出贷款提款核准书,并由受托银行向甲方发放贷款。
八、甲方责任:
1、如实提供贷款调查、审查过程中应交付的资料(法律规定不能提供者除外),积极配合受托银行的调查和审查。并针对乙方提出的受托银行须履行的委托事项与受托银行协商确认。
2、甲方在贷款到期前如发生企业名称和法定代表人变更、法定地址变更等事项应提前三十个银行工作日通知乙方和受托银行。
3、甲方在清偿其在委托贷款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之前如进行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联营、合并、兼并、合资、分立、资产有偿转让、申请停业整顿、申请解散、申请破产,以及进行其他足以引起委托贷款合同之债权、债务关系变化或者可能影响乙方及受托银行权益的行为时,应提前三十个银行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和受托银行,并须经过乙方书面同意,同时落实债务清偿责任或者提前清偿责任,否则不得进行上述行为。
4、在委托贷款合同有效期间,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为其它企业法人、其它组织或个人承担债务,提供保证担保,或以甲方资产、权益设定抵押或质押,以致足以影响甲方偿还委托贷款合同项下借款的能力。
5、甲方如发生除上款所述事件之外的对其正常经营构成危险或对其履行委托贷款合同项下还款义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任何其它事件,应立即书面通知乙方和受托银行。
6、甲方指定的委托贷款受托银行为银行支行,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换,否则按违约处理。委托贷款的委托费用约定由甲方负担,由甲方按照规定及时向受托银行支付。
九、乙方责任:
1、乙方按照委托贷款合同约定的时间将资金存入受托银行的乙方专用委托贷款资金账户,并保证该账户上的资金余额能够满足委托贷款合同所规定的甲方提款金额。
2、委托贷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损失及风险由乙方承担,受托银行不承担贷款损失的任何风险。但受托银行有义务负责监督、监管借款人在委托贷款到期前六十天,能够形成真实、有效的固定资产并与借款人完成上述固定资产的抵押置换。
十、乙方(受托人)、甲方(借款人)一致同意,甲方向委托贷款受托银行(受托人)提交的委托事项内容如下:
1、负责协助收回贷款本息;如借款人逾期不还,受托人有权限期追回贷款,或者通告借款人其他开户银行扣款清偿;
2、负责监督、监管借款人按计划用款,保证贷款资金专款专用;协助监督借款人在委托贷款到期前不出现破产、解散、分立、兼并、租赁、转让、承包等恶意抽逃贷款资金的行为,发现借款人此类行为及时通告受托人;
3、负责保管委托贷款合同项下借款人和担保人(如有)的抵押物、质押物和权力凭证;
4、负责监督、监管借款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和建设项目的执行情况;
5、负责监督、监管借款人在委托贷款到期前六十天,能够形成真实、有效的固定资产。如借款人未能按期归还贷款,由受托人与借款人完成固定资产抵押贷款。
6、负责代扣、代缴国家政策规定的相关应缴税款。
十一、所有与本协议书有关的文件需按照乙方需求办理合同公证或律师见证。
十二、违约责任:甲方做提供的项目说明和财务数据等有虚报、隐瞒、造假的情况或在甲方递交受托贷款申请函后个银行工作日内,不能得到受托银行正式批复或不能签订委托贷款合同属甲方违约,甲方须承担此次融资中的经济损失;乙方如不按用款计划进款属乙方违约,乙方自愿承担此次融资的经济损失。
十三、本意向书一式三份,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各执一份,商定的委托事项内容由受托银行留存一份备案。甲、乙双方履约中签订的电子邮件等其他书面确定文件均为本意向书之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效力。如有不到之处双方再行协商,书面订立补充条款。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授权人)法定代表人(授权人)
邮箱:邮箱:
签订时间:年月日
签订地点:
第三篇:委托贷款融资协议书
委托融资协议书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项目,委托乙方寻找投资方,双方本着自愿、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同意委托乙方全权代理其融资(或贷款)事宜,甲方对乙方的业务流
程、所融资本金成本费率及代理费收费标准等事项熟知并自愿遵守。并对本次融
资行为过程中的各项流程和目的熟知并同意。甲方本次计划融资金额为
¥20000000.00(大写:贰仟万元整)实际融资金额以最终投资方的金额为准。
二、甲方承诺向乙方提供的为本次融资所需的全部文件资料、产权等合法、真
实、有效。否则由甲方承担相应的法律,经济责任。
三、甲方需向乙方支付融资服务费、服务费为实际融资额的百分之5%。
四、融资(贷款)款项到达甲方账户的当日之内,甲方必须一次性支付未付乙
方的融资服务费,否则视为甲方违约,并承担未付金额的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
六、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功,向
____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七、本协议双方签字、(单位需加盖公章)后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具有同
等法律效力。
八、备注:
委托方(甲方):受托方(乙方):
代表人:代表人:
年月日年月日
第四篇:项目委托融资服务协议书
项目委托融资服务协议书
甲方: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平等、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一致,签订融资服务协议如下。
一、甲方委托乙方作为其“安徽省休宁县山斗金矿项目”的融资顾问。
二、甲方责任和义务
1、甲方须及时按照乙方的要求提供该融资项目的详细资料,包括该项目的商业计划书或该项目的说明资料,甲方须加盖章证明。
2、在该协议执行过程中,甲方须尽可能为乙方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便利条件。
3、甲方在接到乙方推荐的合作投资商资料时,须及时给乙方发送一份具有甲方有效签章的确认函。在未得到乙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甲方不能自行与乙方推荐的合作投资商洽谈合作事宜。
三、乙方责任和义务
1、乙方按甲方的融资要求推荐投资合作商。
2、乙方不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甲方定为机密级的商业情报。
3、乙方利用多种渠道和方式,有计划地面向境内基金会、风险投资商、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进行多层次的项目引资或融资推介;
4、组织项目投资商专家到甲方现场考察;
四、融资服务费及支付方式:
1)本协议项下融资服务费用为甲方融资总金额的5%;
2)甲方首先欲借给乙方10万元作为前期运作费用(含策划启动、定引资或融资方案、项目调研、考察等);如乙方在60天内没有引荐有实力的投资商,需在第二天全额退还给甲方,如逾期加付银行利息。
3)当甲方引资或融资项目成功,与乙方推荐的合作投资商签定合约,甲方保证按引资或融资的实际总资金额的约定比例第二日全额支付乙方服务费。
五、由佣金发生的其他各项支付及税款,由乙方承担。
甲方可应乙方要求,帮助办理其它支付(例如税款)的各种手续,由此发生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六、其他条款
1、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签字之日起生效。
2、其它未尽事宜及不可预料因素制约本协议时,甲乙本着真诚合作、互利互惠的原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增加条款可以作为本协议的附件,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代表(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五篇:委托融资协议书.doc
委托融资协议书
甲方:昆明清蓝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经双方商定,就委托融资的有关事宜,签订如下协议,共同遵守。
第一条 乙方委托甲方代为项目征集投融资方,并协助融资的实现。
第二条 乙方委托甲方提供的服务分为两个阶段实施。
第三条 第一阶段委托事项指甲方接受乙方的委托,为乙方寻找或征集投融资方,包括甲方正在合作的投融资方资源及清蓝矿业投融资网()之公告发布,以及提供相应的咨询和接洽意向投融资方。
第四条 第二阶段委托事项包括甲方已经为乙方征集到明确的意向投融资方,甲方实施具体的融资安排及相关的第三方项目评估,包括项目的第三方评估报告、专家咨询、完善融资方案、协助谈判直至融资实现。
第五条 乙方提供与融资项目相关的资料及信息,并保证资料和信息的真实性。
第六条 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向甲方提交下列材料:
(一)乙方合法有效的书面授权书;
(二)乙方企业的经营及矿业等相关证明文件的影印本;
(三)填写《融资项目登记表》;
(四)甲方要求乙方提供其它必要的材料,由附加协议作出规定。
第七条 本协议第六条
(一)(二)
(三)(四)项,甲方均认为可以向意向投融资方提供,并以获得乙方授权,乙方按下条规定出具了书面文件的除外。
第八条 乙方提供的资料和信息中,如有保密或要求不完全公开的部分,应当另行出具文件,具体说明甲方不可以向意向投融资方公开的事项和提供的资料范围。
第九条 甲乙双方往来的传真件视同本协议所指书面文件。
第十条 双方均应就委托事项和相关材料承担保密的义务,除非法律或有管辖权的法院、仲裁机构或行政主管机关明确要求,双方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向与本协议无关的第三方披露或说明本协议项下对方所提供的任何资料和文件。
第十一条 乙方自行与甲方推荐的意向投融资方接触或协商投资事宜的,有义务通知甲方,发生投资行为的须按本协议约定时限向甲方支付第二阶服务费。
第十二条 乙方有权利向甲方了解委托事项的进展情况;甲方有义务根据乙方要求向乙方通报相关情况。
第十三条 乙方知悉从甲方处获得的有关意向投融资方的资料全部来源于意向投融资方,保证对该材料及其涉及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并保证该材料不得被用于除收购以外的其它用途。
第十四条 意向投融资方确定后,甲方根据本协议执行第二阶段义务,乙方有义务提供更多与项目相关的资料或数据。
第十五条 此协议签订之日,乙方向甲方交付第一阶段的费用,即:项目铺垫及差旅费
人民币元(大写:元整)。
第十六条 实现融资的,乙方支付甲方第二阶段的费用,即:服务费按实际融资总额的百分之 二或三 或人民币元两个金额的较高者向甲方支付,在交易完成时支付(有关税项需另外计算、一并支付),付款时间在收到首次投资款后一周内一次性付到甲方银行户头。
第十七条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的,应该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均可以向双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八条 此协议有效期自签字之日起壹年。
第十九条 此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昆明清蓝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代表人(签字):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开户银行:
账号:
户名: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乙方(盖章):
代表人(签字):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开户银行:
账号:
户名: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签约日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