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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合同

工程造价合同



第一篇:工程造价合同

甲方:(建设单位)

乙方:(施工单位)

甲方将坐落在(地址)的(工程名称)土建工程承包给乙方施工.在招投标的基础上,经双方协商制定以下条款

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工程内容:(除了写明主体土建内容外,还应该写明附属工程以及是否包括给排水和电器安装).第二条 工程造价决算方式:

1.工程造价计算:。。。

与本项目主体工程相关的所有辅助工程和零星工程均按上述造价计算公式决算.必须全额以建筑统一税务发票进行结算付款.本工程辅助的水电安装工程按(约定套用的定额与费率)结算.2.工程量计算依据为:设计图纸,设计变更图纸或联系单,隐蔽工程量签证,其他工程量增减联系单,本工程辅助工程联系单.第三条 工程款支付:。。。。

第四条 工期:

1.本工程自接到甲方开工通知的日起开始计算工期,到竣工并通过甲方预验收之日止,计算实际工期.工期为 天.工期每延误一天处罚 元(从履约金中扣除).遇不可抗力影响而不能正常施工的,必须在不可抗力终止后24小时内经甲方代表签证认可后方可顺延工期.2.乙方在签定合同时,应该按照合同的总工期要求,制定施工进度表(即分阶段工期计划)作为本合同的附件.由于乙方施工管理不力,施工进度缓慢,分阶段工期延误天数超过施工进度计划35%的,甲方有权中途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后,按本合同第三条的相关条款结算并处罚.分阶段工期延误天数未超过施工进度计划35%的,每延误一天处罚 元,不抵扣总工期处罚.第五条 施工组织管理:

1.甲方委派 为本工程管理负责人,委派 为本工程现场管理代表,并代表甲方进行现场施工管理和监督,二人共同负责隐蔽工程的验收签证,隐蔽工程量的签证,工程图纸变更的签证,工程量增减的签证.未经上述二人共同签字,所有签证无效.2.乙方委派 为项目经理,指派 为现场施工员,乙方的施工员在整个施工期间必须在现场从事施工管理,并全权代表乙方进行现场施工管理和所有签证手续的签字.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撤换施工员;乙方施工员不服从甲方指挥的,甲方可以要求乙方撤换施工员,乙方不得拒绝.第六条 工程质量监督

乙方必须严格按设计要求施工.甲方指派现场管理代表(或委托监理公司)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① 砼必须进行随机取样做试块试验,建筑用的钢材必须做好抗弯抗拉试验,试压费,试验费由乙方负担;② 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时,先由乙方自检,并在验收前12小时以内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现场代表验收,经甲方工程负责人和现场管理代表以及监理人员质量验收合格或确认数量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乙方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责令乙方停止施工和终止合同,并作违约处理:

拒绝或干扰甲方进行质量抽样检查的;

隐蔽工程或其他局部工程验收不合格又拒不返工,或返工以后仍然不合格的;

3.钢材,水泥等主要建筑材料没有质保书或经过抽检不合格,而继续用于施工的;

未经甲方和设计部门同意不按图纸施工的;

不服从甲方整体工程协调,施工过程中拒不接受甲方指挥的;

乙方因违反上述5条而被终止合同后,乙方已经完成的工程量按本合同第四条决算后,乘以80%作为应付工程款,其余20%作为弥补甲方损失,并处没收全部合同履约金.

第二篇:工程造价合同

哈巴河县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

项目合同

工 程 造 价 服 务

__年__月__日

甲方:哈巴河县财政局(购买方)

乙方:(承接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哈巴河县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流程规范》(哈财综字【2017】3号)等有关规定。为保证政府购买服务质量,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服务项目内容概述

工程造价服务(工程控制价、预、结算审核)

第二条:服务项目及要求

1、在提供优质服务的同时免费服务项目:5万元以下项目,控制价、预、结算免费。

2、哈巴河县工程造价办理时限:建设单位委托的中介机构在资料提供齐全的条件下,应按双方约定的时间及时完成控制价、预、结算的编制,如出现中介机构拖延被投诉达到3次以上,将取消本承担服务资格。

3、中介机构因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滥用职权造成结果严重失实以及发生重大过失、违约等情况的,将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并不再在本县承担服务资格。

第三条:工程造价服务收费标准

哈巴河县工程造价(包括控制价、预、结算收费)标准: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规定》新计价房[2002]866号收费标准计算后,100万元以上项目按标准 的70%收费,100万以下项目按标准的85%收费。

第四条:合同期限与终止

1.合同期限自2017年 9 月 6 日起至2018年9月5日止。2.合同的终止

(1)合同期满,双方未续签的;

(2)乙方服务能力丧失,致使服务无法正常进行的;

(3)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现乙方已不符合《哈巴河县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流程规范》(哈地财综〔2015〕12号)规定的承接主体应具备的条件,造成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五条:项目验收

乙方承接服务项目后,由甲方、政府采购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和监督,由甲方进行项目验收。第六条:违约责任

第七条:本合同一式叁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经甲、乙方法定代表人签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单位名称: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地址: 电话: 传真: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电话: 传真: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4

第三篇: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模版)

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委托单位:(以下简称甲方)

委托单位:(以下简称乙方)

咨询单位:(以下简称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三方就咨询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委托事项

1.甲、乙方委托丙方编制工程施工图预算和钢筋量计算及最终核对完成并出具施工图预算报告。

2.履行期限:为编制时间,为核对时间,为出具报告,但因甲、乙方资料不全、不积极核对等原因,履行期限相应顺延。

二、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规

1.“委托单位”系指甲、乙方(甲方,乙方)。

2.“咨询单位”系指丙方(丙方为)。

3.“第三方”系指除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

4.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有关工程造价计价约定。计价依据按2004年《天津市建筑工程预算基价》、《天津市设备安装工程预算基价》、《天津市建筑工程计价办法》、甲乙双方确认的承包范围及包干标准。

5.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均使用中文。

三、合同总酬金

1.本合同总酬金:。本合同总酬金暂定为人民币元整,自合同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由乙方向丙方支付总-1-

酬金的20%作为定金,当完成工作量70%时(即编制完施工图预算)乙

方向丙方支付总酬金50%,合同履行完毕后,乙方在7日内付清全部结

算总酬金尾款。

2.工作范围:编制施工图预算,抽取钢筋含量及核对工作量并出具报告。

3.如果乙方在约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工程造价酬金,自约定支付之日

起,应当向丙方赔偿应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额按约定支付期限最后一

日银行活期贷款利率乘以拖欠酬金时间计算。

4.如果乙方对丙方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酬金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

付通知书24小时内向丙方提出书面异议,但乙方不得拖延其无异议酬

金项目的支付。

四、丙方的义务

1.向甲方、乙方提供工程造价咨询的资质证书、承担本合同业务的专业人

员名单及资质证件,按约定的时间递交施工图预算及相关成果报告。

2.在本合同有效期间与合同终止后,不得泄露与本合同约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

五、甲方、乙方的义务

1.甲方、乙方应负责为丙方提供与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协调工

作。

2.甲方、乙方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丙方提供甲方、乙方所掌

握的与本项目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

3.甲方、乙方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丙方提交的问题做出书面答复。丙方

要求第三方提供有关资料时,甲方、乙方应负责传达及资料传送。

4.甲方、乙方应当授权胜任本咨询业务的代表,负责与丙方联系。

六、甲方、乙方的权利

1.甲方、乙方有权向丙方了解咨询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

2.甲方、乙方有权阐述对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3.甲方、乙方有权要求丙方更换不称职的咨询专业人员。

七、丙方的权利

甲方、乙方在委托的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授予丙方以下权利:

1.丙方在咨询工作过程中,如甲方、乙方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可向甲方、乙方提出书面报告(甲方、乙方需在书面报告设定的合理期限内函复)。

2.丙方在咨询过程中,有权对第三方提出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问题进行核

对或查问。

3.丙方在咨询过程中,有到工程现场勘察的权利。

八、甲方、乙方的责任

甲方、乙方应当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

偿给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九、丙方的责任

1.在本合同履行期内,如因非丙方的责任造成进度的推迟或延误,应按实

际推迟或延误的时间顺延合同履行期。

2.丙方在合同有效期内,应当履行本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因丙方的过失造

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向甲方、乙方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工

程造价咨询合同总酬金(除去税金)。

3.丙方对因甲方、乙方或第三方不能及时核对或答复所提出的问题,导致

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丙方不承担责任。

十、违约责任

1.丙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完成工作成果的,每迟延一日,按合同总酬金的%向甲方、乙方支付违约金。迟延超过日的,甲方、乙方可解

除合同,丙方赔偿因合同解除给甲方、乙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2.乙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付款的,每迟延一日,按合同总酬金的%向

丙方支付违约金。迟延超过日的,丙方可解除合同,甲方、乙方赔偿因合同

解除给丙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十一、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1.本合同自三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合同的变更与解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执行。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提前日通知对方;因变更

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3.合同履行完毕,三方权利义务终止;合同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结算

条款和争议解决条款的法律效力。

十二、其它

1.未经甲方、乙方的书面同意,丙方均不得转让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2.除甲方、乙方书面同意外,丙方不得接受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以外与

工程造价咨询项目有关的任何报酬,一经发现扣除50%合同总酬金。丙

方不得参与合同约定的与甲方、乙方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3.乙方、丙方必须将合同的所有细节作为保密资料对待,除为合同目的所

必须,若没有得到甲方的事先批准,合同的任何部分、有关工程的情报

或者详细资料,不应在任何情况下披露。如发生泄密情况,泄密方应给

与甲方1万元的违约金,并承担甲方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甲方保留追

诉权。

十三、合同争议的解决

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甲方、乙方与丙方之间应

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任何一方可向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

诉。

合同订立时间:年月日

合同签订地点: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丙方:(公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电话:022-23928888电话:电话:

传真:022-23920088传真:传真:

第四篇: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委托人:(以下简称甲方)

咨询人:(以下简称乙方)

乙方受甲方委托,为甲方编制工程施工图结算。

经协商甲方同意按照总造价(含设备、暂定价、指定价)千分之1.5的费率标准向乙方支付结算费用,每调整一份结算乙方另加收费用元,预计调整份,应另加收元。

一、甲方对乙方的工作标准要求:

1、乙方应于日内(自甲方交预付款之日起计算)向甲方交付该工程的结算成果文件;

2、交付预算成果的时间为:年月日时以前交付(若预付款未按时交付则预算成果的交付时间相应顺延)。

二、乙方对甲方的要求:

1、年月日时前,甲方支付乙方预付款1500.00元,余款在交付结算成果时一次结清,以现金形式结账;

2、甲方应在年月日时以前将招标文件及有关资料(价格信息、特殊的标准图集、补遗书、变更、签证、U盘等)以书面形式和实物交付乙方;

三、补充条款:

1、2、以上条款双方应共同遵守,如有违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合同一式贰分,甲方一份,乙方一份,签字后生效。

甲方联系人:乙方联系人: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签订时间:签订时间:

第五篇: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进行甲方开发的项目工程造价咨询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特签订本合同,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本合同词语定义及说明

1、一审:对委托方委托的、未经其审核确定的施工单位编制的预(结)算进行审核。

2、二审:对委托方委托的、且经其审核确定的施工单位编制的预(结)算进行审核。

3、送审额:①、委托方委托的、施工单位编制的预(结)算的总价值。

②、委托方委托的、已经审核确定的施工单位编制的预(结)算的总价值。

4、核定额:经受托方完成编制或审核完成,并经委托方确认合格的标底、预(结)算的总值。

5、审减额:上述的送审额与核定额之差。

第一条 委托事项

甲方委托乙方对甲方开发的项目一

(二)审的工程造价咨询工作,包括编制标底、抽取钢筋、审核预(结)算等相关事宜。

第二条 成果要求

1、提交成果的内容:

乙方向甲方提交的成果,按类别分为5类,成果名称、相应的成果内容见下表:

乙方向甲方提交的成果文件均应加盖单位公章、负责项目工程造价咨询工作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执业章及其签名。

2、成果的详细程度

乙方向甲方提交的成果文件,均应详实、细致、完整。甲方将在乙方咨询服务时,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向乙方提交具体要求。

3、提交成果的时限:在甲方考虑任务量大小、项目具体特征等因素下,酌情确定乙方提交成果的期限,乙方应在甲方要求的期限内向甲方提交成果文件。有关期限要求,甲方在“服务通知单”内提出。

4、成果的质量要求:预算误差率在 3 %内,钢筋误差率在 3 %内,一审结算误差率在3 %内,二审结算误差在1%以内。前述误差率均为乙方提交的成果与甲方确认、验收后的成果之间差值和乙方提交的成果数值的比率。

第三条 成果验收

甲方将及时组织专业人员,对成果的完整性、准确性进行全面确认、验收。对于验收中甲乙双方的分歧,双方将以北京市造价处的咨询结果进行确定。

第四条 质量控制

1、乙方在接受、完成甲方的委托工作过程中,应建立严格的内部质量控制体系,确保咨询成果的准确。

2、甲方将不定期对乙方的质量控制体系、架构提出合理化建议,乙方须充分、及时整改。

第五条 计价与支付

1、计价

按成果类别计价,乙方咨询的服务费计价原则见下表:

2、支付

原则上,乙方向甲方提交的服务、工作成果文件经甲方验收合格并书面确认后15日内,甲方向乙方一次性支付该次咨询服务通知单涉及的咨询服务之全部服务费。

第六条 甲方权利与义务

1、依据甲方项目进展的需要,向乙方委派工程造价咨询项目。

2、提供乙方审核工作所需的全部资料(不含标准图集、定额、各种手册等通用文件、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

3、协调乙方获取现场资料。在乙方要求下,经甲方确认确属必要的情况下,组织乙方人员考察项目工地现场,并可负责召集、组织监理单位、甲方工程部有关人员参加相关的审核协调会议。

4、负责协调咨询工作中与预(结)算报审单位的沟通。

5、按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款项。

6、除非另有说明,甲方享有服务、工作成果的知识产权。

第七条 乙方权利与义务

1、乙方应保证确有完成相应咨询服务任务的资质、人员、办工条件、办公设备等到必备条件,合同签订后5日内,乙方应提交服务于本项目的人员名单并作为合同附件。

2、接受甲方的委托、要求,接受工作任务并按甲方的要求认真、负责、保质、保量地完成工程造价咨询任务。

3、按约定时间完成甲方安排的工作任务,并对服务工作成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4、在咨询服务过程中,如项目实际需要或甲方认为确属必要时,乙方应参加有关现场会议、参加甲方组织的现场核量。

5、乙方在咨询工作中应遵守以下约定:

(1)未经甲方允许,不能与施工方单独沟通。如工作需要,必须在甲方监控下进行沟通。

(2)遵守甲方发出的工作指令,及时安排有关工作。

(3)工作成果的格式、详细程度等要求应符合甲方要求。

(4)工作过程中遵守造价人员职业道德,保持廉洁自律,不能损害甲方利益。

第八条 延伸服务

乙方免费向甲方提供工程造价管理方面的延伸服务。该等服务由甲方提出内容、时间、地点、人员资格等相关要求,乙方需按甲方要求、免费对甲方进行如下针对性的相关服务:

1、法律咨询:在完成合同约定服务的同时,随时为甲方提供有关工程造价咨询内容的法律、法规咨询。

2、工程咨询:在工程实施过程中,乙方可为甲方提供有关工程洽商管理、工程进度款支付、工程索赔处理、工程结算等工作流程的咨询及建议。

3、咨询热线:为保证乙方的延伸服务得到充分的落实,甲方除与乙方项目人员进行咨询外,还可随时拨打咨询热线进行相关咨询。

4、工程总结:成果完成后向甲方提供专业工作总结。

5、人员保证:项目直接负责人为总工程师,同时各专业负责人均配备具有丰富经验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或具有中高级职称的人,并确保人员到位。

6、对接保证:在项目进行过程中如出现需协调和解决的问题及甲方有特殊要求时,由乙方公司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人直接与甲方见面和沟通并加以处理,保证为甲方提供最佳的服务。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乙方未在甲方要求的成果提交期限内向甲方提交成果,每超期1天,应向甲方支付当次任务服务费的0.1%的违约金。

2、乙方未按合同质量要求完成咨询服务工作,提交成果误差超出合同约定误差率,每超出1个百分点(结算二审每超过0.5%),应向甲方支付当次任务服务费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3、乙方在咨询过程中,未经甲方同意更换主要业务、技术负责人的,需提前5日书面通知甲方。否则,应向甲方支付当次总服务费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十条 保密条款

1、在本合同订立前、履行中、终止后,未经合同其他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对本合同和各方相互提供的资料、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商业秘密、技术资料、图纸、数据、以及与业务有关的客户的信息及其他信息等)负保密责任,并不得向任何人披露上述资料和信息,但正常履行本合同各项义务的除外。

2、任何一方违反上述约定的,责任方应向合同其他方支付相当于服务费累计总额10%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赔偿合同其他方损失的,应按合同其他方的实际损失赔偿。

3、本保密条款具有独立性,不受本合同的终止或解除的影响。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

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合同终止

1、本合同因已按约定履行完毕而自然终止。

2、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终止合同。

3、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甲乙双方可以终止合同。

4、因解除而终止

(1)由于乙方违约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其行为已符合《合同法》规定的法定解除条件,则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2)由于乙方违约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如果甲方认为本合同已无必要继续履行或乙方在收到甲方要求其纠正违约的通知后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则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3)由于乙方违约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经甲方书面通知后在10天内乙方工作仍无实质性改进的,则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因乙方上述违约致使甲方行使解除权的,合同自甲方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乙方之日起终止。

合同解除后,不妨碍甲方向乙方追究违约责任,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损失。

第十三条 其他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有效期暂定为二年。

2、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合同附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合同一式 陆 份,甲方执 肆 份,乙方执 贰 份,每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5、本合同签订地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签约人):(或授权签约人):

签订日期:年 月 日 签订日期: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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