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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借款合同之反担保合同(车)

抵押借款合同之反担保合同(车)



第一篇:抵押借款合同之反担保合同(车)

抵押借款合同之反担保合同

合同编号:[]反保字第号

甲方(担保人):山东金挚联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乙方(反担保人):

丙方(反担保人):

1、2、根据甲、乙双方年月日签订的民联借字第号《抵押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甲方作为担保人为乙方向贷款人借款万元提供信用担保。为了保障甲方在借款合同中的权利和控制债务风险,乙方、丙方应向甲方提供反担保措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释义与说明

1、本合同中甲方是指《借款合同》中的丁方(担保人)也是本合同反质押权人;乙方是指《借款合同》中的借款债务人,也是本合同的质押人;丙方是指本合同中自愿为乙方承担反担保质押责任的人。

2、本合同中反担保人采用质押担保方式。

第一条反担保的范围、方式、期限

1、范围:在《借款合同》中约定的甲方履行保证义务代乙方偿还的款项(以借款合同中的甲方承担的责任范围为准)以及自甲方偿还付款之日起的利息以及因此支付的其他费用(包括乙方应承担的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和损失等;

甲方为实现本合同项下的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执行费、律师代理费、调查取证费等

2、方式、期限:反担保(保证)的期限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甲方承担了《借款合同》中的担保义务后两年内,反担保方式为连带。

第二条保证金条款

1、乙方做为《借款合同》中的债务人,同意向甲方支付保证金。保证金金额为《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的%,支付方式为:由乙方向甲方支付现金或者由甲方在乙方所借借款金额中扣除,收到保证金或扣除后由甲方向乙方出具保证金收据。

2、乙方在收到《借款合同》的债权人的借款后,向债权人出具借款凭证,凭证数额包括保证金数额。借款合同到期后,如乙方按照《借-1-

款合同》约定完全履行了还款义务,则保证金(包括保证金利息)在二日之内由甲方直接返还给乙方。

3、收取保证金的目的在于保障乙方如约履行《借款合同》,如果乙方未能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在合同借款期限内向债权人如期支付利息(包括保证金利息)导致出现逾期,或者乙方在《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届满时未能如约偿还全部借款,乙方应负责偿还逾期的全部本息(包括保证金数额内的逾期利息)。乙方出现违约后,甲方可以从保证金中扣除乙方在《借款合同》和本合同项下对甲方应承担的合同义务和赔偿义务,不足部分,甲方仍有权向合同义务人追偿。

第三条义务和责任的连续性

本合同项下乙、丙方所有义务和责任不因其财力、地位等状况的改变,或与其他单位签订的任何协议、文件、合同而免除;也不因乙丙方(如乙、丙方为法人单位及其他组织的情况下)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形或变更法定代表人、承办人等情形而免除。若本合同项下各方当事人发生合并、分立、变更等情形的,由变更后的当事人承担或分别承担本合同所列义务和责任。

第四条通知

1、甲、乙、丙三方约定,涉及本合同权利义务的通知由甲、乙双方联系,甲方对乙方的任何通知只要按照下列乙方地址或传真或电话发送,发送日即视为送达乙方日期,乙方收到或视为收到后,乙方有义务通知丙方(无论乙方是否通知丙方均视为丙方收到通知),甲方无义务再行通知丙方。

地址:邮编:传真:电话号码:。、乙方上述地址或传真或电话变更时,应于变更之日起次日内书面通知甲方。

3、若乙方提供地址、传真、电话不准确或其变更后未依约通知甲方,致使甲方无法发送传真或发送信件被退回的或无法联系的,则甲方发送通知之日仍视为送达乙、丙方日期。

4、乙、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

(1)、经营机制发生变化,如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兼并)、分立、股份制改造或股东发生变化、与外商合资(合作)、破产、歇业、解散等;

(2)、涉及重大经济纠纷的诉讼;

(3)、抵押物的权属发生争议;

(4)、被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

(5)、因乙方在经营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被处罚;

(6)、单位住所、电话、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注册资本、公司章程等工商登记事项发生变更;自然人的处分个人重大资产的(比如转让房产、汽车等事宜)

第(1)项情形应提前七日通知甲方,第(2)项至第(6)项情形应在事后三日内通知甲方。

第五条质物情况

1、本合同项下的质押动产名称_________数量________,质量________,状况_______,所有权权属或使用权权属_____________(详见动产清单及权利有效证书)。

本合同项下的质押权利为_____________(详见权利清单及权利有效证书)。

2、本合同项下质押动产/权利共作价(大写)____________元整,质押率为百分之__。

第六条质物的交付

乙、丙方在本合同签订后的2日内将质押动产移交甲方占有,并向甲方一次性支付______元整的保管费。

乙、丙方以权利质押的,应在2日内向乙方交付权利凭证或甲、乙、丙方共同到相关机构办理权利质押登记移交手续。

乙、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时间移交质物或登记质权,应承担违约责任,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进行赔偿。

第七条质物的保管

甲方应妥善保管质物。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灭失或者毁损,甲方应承担民事责任。

甲方不能妥善保管质物可能致使其灭失或者毁损的,乙、丙方可以要求提前清偿债权而返还质物。

第八条质物保险

乙、丙方应甲方要求,对质押动产中的___办理以甲方为第一受益人的财产保险,并将保险单交甲方保存,投保期应长于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若借款合同项下借款延期,乙、丙方须办理延长投保期的手续,保险财产如发生灾害损失,甲方有权将保险赔偿金留取作为本合同的担保措施。

第九条质押期内权利质物兑现或提货到期后的处理

甲方用作质押的有价证券(包括但不限于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等权利凭证,在质押期内先于甲方担保责任到期的,作为质权人的甲方可以兑现或提货。

兑现后存入银行,存单由甲方保存;对于货物,甲方与出质人乙、丙方协商处理,在5日内协商不成的,甲方有权处理货物,在扣除处理货物的费用后余额由甲方存入银行,存单由甲方保存。

第十条质押合同的费用

本质押合同项下的如果产生有关保险、公证、鉴定、评估、登记、运输及保管等费用,则由乙、丙方承担。

第十一条质物的处分

本合同有效期内,乙、丙方不得出售、馈赠质物;乙、丙方转移、出租、再质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理或转移本合同项下质物的,应取得甲方同意并就有关事项达成书面协议。转让质物所得款项存入银行,存单由甲方保管。

第十二条质权的保值

1、质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甲方权利的,甲方有权要求乙、丙方提供相应的担保。乙、丙方不提供的,甲方有权拍卖或者变卖质物,并将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存入银行,存单由甲方保存。

2、质权因质物灭失所得的赔偿金,视为出质财产。甲方有权优先抵偿甲方所担保的债权,不足以抵偿的部分,甲方有权另行追索。第十三条质权的行使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有权按本合同处分质押动产/权利:

1、《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已到,乙方未依约归还借款本息或展期期限已到,乙方仍不能归还借款本息;

2、乙方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被宣布解散或破产;

3、乙方是自然人的,如果其死亡而无继承人履行合同或继承人放弃继承的。

处理质物所得价款,不足清偿债务的,甲方有权另行追偿;价款偿还债务并承担了本合同约定应承担的责任后,仍有余额的,甲方应退给乙、丙方。

甲方对质物享有优于其他任何债权人的受偿权。

第十四条质押期限

本合同质押期限自本合同约定质物移交之日起(权利质押自相关部门登记之日)至《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本合同项下质物保管费用和甲方为实现质权而发生的费用及所有其他应付费用全部结清之日止。

第十五条违约责任

1、乙、丙方隐瞒质物存在共有、争议、被采取诉讼措施或其他类似情况的,其应按《借款合同》中借款总额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乙、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与责任的,其应按《借款合同》中借款总额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3、本合同的各反担保人对本条的违约责任相互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第十六条争议解决方式

甲、乙、丙三方在执行本合同中产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甲方所在地法院管辖。

第十七条本合同效力

1、本合同由甲、乙、丙三方签字、公章后生效,如其中有自然

人方,则自然人方签字捺印后生效。

2、本合同一式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未尽事宜,三方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和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不论本合同所依据的《借款合同》中主、从合同是否合法有效,只要甲方因《借款合同》中主、从合同的原因导致甲方承担了合同责任或赔偿责任,则本合同中乙、丙方的反担保责任对其具有约束力,本合同约定条款仍然有效。

第十八条对本合同有关条款的变更和补充 12重要提示:甲方已提请乙、丙方对本合同各项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要求甲方作了相应的的条款说明,签约各方对本合同含义认识一致。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丙方(公章):

1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抵押物共有人(签字、捺印或盖章)

年月日

附件:质押动产/权利清单及权利有效证书一式__份。

第二篇:反担保合同

反担保合同

甲方:南通威望实业有限公司

乙方:南通盛东海洋工程有限公司

丙方:康周俊

鉴于:

1、甲方于2012年3月27日对乙方向公司借款¥15000000元提供担保;

2、乙方于此前向甲方借款共计¥11500000元。

3、丙方作为乙方的法定代表人、股东

经甲乙丙三方友好协商,就乙方和丙方向甲方提供承诺和反担保事宜,达成如下一致协议:

一、丙方以其个人持有的乙方的%/股权,向甲方提供质押担保。股权质押手续的办理:

二、乙方以其自有资产(),向甲方提供抵押担保。手续办理

三、乙方将获得《海洋风电安装作业平台建造合同》(合同号:OWU—C0501000001)项下的风电安装船的处置收益,优先归还甲方上述借款(元),以及支付给公司甲方提供担保项下的借款(元)。

第三篇:反担保合同

反担保合同

甲方(担保人):洛阳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 乙方(借款人):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 丙方(反担保人):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规定,乙方向银行借款,甲方为乙方向银行借款的担保人,甲方同时要求乙方提供反担保,丙方自愿和乙方一起作反担保人,甲、乙、三方经友好协商,自愿达成合同如下:

一、甲方担保乙方向____银行借款人民币____万元(大写),乙方保证按《借款合同》约定时间及时偿还银行借款本息。丙方同意为该笔借款向甲方提供反担保,自愿以本人工资收入及其它合法财产承担反担保责任,并承诺如乙方借款逾期不还,同意县财政及单位扣发工资代位偿还或同甲方诉讼追偿。

二、反担保范围:《借款合同》的一切费用(包括限于本金、不含利息、复息、罚息、律师费、诉讼费、送达费等)。

三、反担保期限:自银行追究甲方担保责任后2年止。

四、本合同自乙方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

五、乙丙两方提供的一切资料及信息须真实有效,若有虚假,甲方未落实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甲方:洛阳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代表人:

乙方(现场签字):

丙方(现场签字):

联系电话:________单位电话:________ 工作单位:________月 工 资:________

丙方单位意见(单位公章):

经办人:

合同签订时间:20年月日

第四篇:反担保合同

反担保合同

甲方(反担保权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反担保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乙方与____________________银行(下简称“银行”)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了一份《贷款合同》(合同编号:[ ]____贷字第____号,以下简称“主合同”)。依主合同约定,甲方就乙方据主合同向银行贷款提供保证,当乙方在还款期限届满而不履行还款义务时,银行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即甲方清偿该项债务。甲方在承担上述保证责任后,取得代位求偿权,可向乙方追偿上述债务。现甲方为确保上述代位求偿权的实现,特要求乙方向其提供反担保。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上述反担保相关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并签署合同内容如下:

第一条 担保债权

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为甲方就上述主合同约定之贷款本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罚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向产生的对乙方的债权。

第二条 担保形式

乙方根据本合同以质押方式向甲方提供担保。

第三条 债务履行期限

乙方应于甲方根据上述主合同约定向____日内向甲方偿还甲方为履行上述保证义务所付出之全部款项。

第四条 担保财产

质押物详见质押物清单(附后)。“质押物清单”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条 保证

乙方就下述事项向甲方作出保证:

1.乙方对上述质押财产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允许质押的财产,且上述财产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合法、有效;

2.乙方未在上述质押财产上为除本合同项下债务以外的任何债务设置任何形式的担保;

3.乙方就上述质押财产所提供的一切文件、报表、陈述均是真实、完整的。

第六条 担保范围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甲方为履行上述主合同项下保证义务所支付的全部款项,包括贷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质权的费用。

第七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作为债权人及质权人,享有如下权利:

(1)甲方可以允许乙方使用提供的质押物,如因乙方管理不善造成的质押物损坏由乙方承担责任。

(2)在甲方依据上述主合同约定履行保证义务后向乙方行使代位求偿权;

(3)本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届满甲方未受清偿的,甲方可以向乙方行使质权,即与乙方协商以上述质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上述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4)若本合同项下质权因上述质押财产的灭失而消灭,甲方有权以乙方所得的赔偿金作为质押行使质权;

(5)若乙方转让质押财产所有权或者为其它债权人设定担保,则甲方享有依据本合同拒绝第三人请求转移质押财产之占有的权利,并且甲方仍依法享有相应的优先受偿权利;

(6)质押财产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甲方权利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相应的担保。乙方不提供的,甲方可以拍卖或者变卖质押财产,并与乙方协商将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主债权或者向与乙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7)甲方转让本合同项下债权,须取得乙方的同意,但对拍卖、变卖上述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2、乙方按期履行本合同所担保的主债务的,或者乙方提前清偿本合同项下的债务的,甲方应当向乙方返还质押财产。本合同失效。

第八条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作为债务人和出质人,享有如下权利:

(1)乙方按期偿还本合同项下的债务后,有权请求甲方返还质押财产;

(2)甲方依本合同约定行使质权后,乙方有权要求归还质押财产折价、拍卖或变卖后超过债权数额部分的价款;

2.乙方作为债务人和抵押人,应承担如下义务:

乙方应确保其对其所提供的质押财产拥有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合法、有效,其所提供的质押财产上不存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所禁止作为质押财产的情况;

第九条 违约责任

乙方在发生下列事件之一时即构成违约:

1.乙方在本合同项下债务到期时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

2.乙方没有履行或遵守本合同中的任何一项义务或规定;

3.乙方向甲方提交的与其质押财产有关的任何文件、报表及陈述被证明为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故意使人误解;

4.乙方终止偿还其到期债务、不能或表示不能偿还其到期债务;

5.由于乙方的过失使本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被取消、终止执行或无法予以强制执行。

上述违约事件发生后,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立即履行本合同义务;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损失。

第十条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成立,生效。

第十一条解决争议的方式

各方当事人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由巨野县人民法院裁决。

第十二条 其他事项

1.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2.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签章)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签章)

签订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约地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签章)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签章)

签订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约地点

第五篇:反担保合同

编号:拓银投资担保第()号

反担保合同

安徽省拓银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保证人:安徽省拓银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住所:六安市开发区管委会

经营地址:六安市凯旋国际广场24层

法定代表人:郑仙喜

反担保保证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

为了确保银行承兑汇票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与出票银行签订的号银行承兑汇票(以下简称银票)项下申请人义务得到切实履行,保证人根据与申请人签订的编号为拓银投资担保第()《担保合同》,向出票银行提供了银票《担保函》,反担保保证人(以下简称反担保人)自愿为银票项下的担保债权向保证人提供反担保。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诚信守约、平等自愿的原则,经保证人与反担保人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反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和期限

反担保的主债权为上述担保合同项下的银票,金额为人民币,期限个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银票的金额、期限均以实际出票为准)。

第二条反担保的范围

反担保的范围包括银票项下因申请人违约致使保证人为履行担保而支付的款项(包含但不仅限于保证人已经代偿或垫付的本金、利息、罚息、复息),以及根据委托担保合同产生的赔偿金、逾期担保费、资金占用费、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代理费、违约金、差旅费、抵质押物的变现费用)等。

第三条反担保的方式

反担保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担保。

第四条反担保期间

反担保期间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指保证人根据担保向银行代偿或垫付资金之日。

第五条本合同与银票和《担保合同》的关系

一、本合同独立存在,只要银票中的借贷关系形成,不论银票和《担保合同》有何种瑕疵或其它原因而导致的无效均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反担保人仍应在本合同范围内对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二、如申请人不能按银票约定的时限清偿银票本金及其他费用,反担保人应主动筹措资金帮助申请人还款。如造成保证人代偿或垫付资金,反担保人必须在保证人代偿或垫付资金之日起十内立即清偿本合同第二约定范围内的全部债务。

第六条保证人声明及保证

一、保证人有权要求反担保人提供能够证明其合法身份的有关文件,如实说明并提供其资产组成情况及证明文件。

二、保证人有权要求反担保人提供能够反映其资信情况的动产清单及权证(复印件)(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保险单证等)、不动产权属证书(复印件)及其他信用资料。

三、上述申请人发生债务的期限届满,债务人不能偿还部分债务或全部债务而由保证人代偿的,保证人有权要求反担保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在反担保保证范围内以其所有资产足额承担保证责任。

第七条反担保人声明及保证

一、反担保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依法具有反担保资格,不因任何指令、财力改变及任何单位或个人签订的任何协议、继承与赠与等法律行为的发生而减轻或免除所承担的保证责任。反担保人签署和执行本合同系自愿和真实意思的表示,是合法行为。

二、反担保人了解上述银票、《担保合同》和本合同的内容,自愿为上述该笔银票向保证人提供反担保,借贷关系成立,反担保即为不可撤销。银票、《担保合同》即使有所变更,反担保人仍应在合同范围内对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反担保人接受保证人对其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进行调查了解,向保证人提供的所有文件和资料都是合法、真实的,不存在虚假或误导。

四、发生民事诉讼或变更公司章程、组织结构、更换银行帐号及印签等重大事项时,反担保人在事发后的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保证人,并不因上述重大事项减轻或免除反担保责任。

五、本合同履行期间,反担保人财务状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反担保能力减弱或丧失时,反担保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证人,并主动追加经保证人认可的其他反担保措施。

六、在主合同项下债权得到全部清偿前,除非得到保证人的书面同意,反担保人不得采取下列行动:

1、出售、赠与、出租、出借、转移、质押、抵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资产、资产的全部或大部分。

2、经营体制或产权组织形式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实施承包、租赁、联营、公司改制、企业出售、并购、产权转让、减资等。

3、向其他第三方提供担保或未经保证人许可另行巨额借贷

如违反上述任一条款,则保证人有权要求反担保人立即按担保金额的%向担保人提供现金反担保。

七、对保证人发出的催收函或其他摧收文件,反担保人有义务签收并在签收后3日内寄出回执。反担保人的寄送地址即为本合同封面所记载的经营地址,保证人将有关函件通过邮政快递方式寄送上述地址后即视作反担保人亲收。如果送达地址有所变更的,反担保人应及时书面向保证人提出。

八、申请人偿还其全部债务后,反担保人不再承担反担保保证责任;如申请人到期不能清偿全部或部分债务导致保证人发生代偿的,则保证人代偿所产生的所有款项获得全部清偿后,反担保人不再承担反担保保证责任。

第八条违约责任及处理

一、违约方均须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违约标的额的10%计算。

二、如反担保人拒不履行清偿义务,保证人有权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项成多项措施。

1、有权对外披露反担保人不良履约记录。

2、要求反担保人限期纠正违约事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3、依法追索反担保人资产,直至追回本合同第二条约定范围内的全部债务。

4、在反担保人是保证人股东的情况下,不论反担保人是隐名还是显名股东,在反担保人经催告后仍无法履行清偿义务的,保证人有权将反担保人的股权(以公司上一月账面反映净资产等额计算转让价格)转让给其他股东或股东以外的人,所得价款优先偿付给保证人。反担保人不得提出异议,并得配合办理相关之手续。

三、本合同项下,保证人给借款人、反担保人的任何宽容、优惠或延缓行使的任何

权利,不是对本合同项下权利、权益的放弃或变更,均不影响、损害、限制保证人依据法律和合同规定享有的一切权利和权益。

第九条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

一、本合同经保证人、反担保人双方盖章或签字,并经保证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盖章或签字后生效。

二、本合同的保证责任以及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的担保人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三、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如需变更或解除应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

第十条其他

一、本合同项下,反担保人自愿放弃先予行使抵押权及其它担保物权作为其履行反担保责任的前提。

二、第十一条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保证人所在地法院提出诉讼。

第十二条附则

本合同正本一式份,保证人、反担保人各执一份,副本若干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特别提示

保证人已提请反担保人认真阅读本合同,注意对合同各条款的含义作全面、准确的理解。签约各方对本合同的约定认识一致。反担保人自愿认可保证人对合同各条款的解释。

保证人:

安徽省拓银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

反担保保证人(公章):法定代表人:

签署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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