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设施农用地申报资料目录
设施农用地申报材料
(一)项目的批准、核准文件(由农业、水务、畜牧食品部门负责);
(二)设施农业建设方案。经营者拟定,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用地面积、拟建设施类型、数量、标准和用地规模等;
(三)用地协议。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内容包括使用土地的位置、用途、年限、补充耕地、补偿、生产设施和附属设施处置、土地复垦等;
(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应先行与农村经济集体组织和承包农户签订流转合同);
(五)经营者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的用地申请书;
(六)补充耕地协议(与乡政府签订);
(七)耕地开垦费缴费收据(复印件);
(八)土地复垦协议(与生产队签订,乡政府监管);
(九)土地复垦保证金或土地复垦费缴费收据(复印件);
(十)乡镇政府关于设施农用地的请示文件;
(十一)设施农用地审批表;
(十二)农业部门出具的审核意见;
(十三)乡镇政府出具是否“三封”范围以及“三封”前后动工的时间;
(十四)符合环评规模的要提供环评意见;
(十五)平面布置图;
(十六)用地单位(个人)身份证明。
注:以上材料提供一式三份,申报时间必须在动工时间以前。
第二篇:设施农用地备案材料目录
设施农用地备案材料目录
1.乡镇人民政府(国有农场)申请设施农用地备案的报告;
2.设施农用地备案表;
3.设施建设方案(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设施类型和用途、数量、标准和用地规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还应说明规划部门意见);
4.土地使用协议;(内容包括:土地使用年限、土地用途、土地复垦要求及时限、土地补偿、土地交还和违约责任);
5.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
6.土地流转合同(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要出具); 7.设施建设方案、土地使用条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等公告副本、影像资料及公告无异议证明(内容包括:公告起始时间、公告结束时间、公告方式、公告期间意见);
8.土地复垦保证金缴费凭据;
9.标注项目位置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涉及占用基本农田的,应附占用基本农田论证材料和补划方案);
10.标注项目用地位置的土地利用现状图; 11. 设施农用地勘测定界报告;
12.地方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三篇:设施农用地
设施农用地
一、设定的法律依据
1、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
二、办理流程
1、用地者向所在镇街提出书面申请;
2、国土员现场勘查,核实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3、报区国土局审查;
4、区政府审批。
三、申报必备材料
1、镇(街)人民政府向区人民政府写请示;
2、用地单位向镇街写申请;
3、营业执照或预先核准通知书涉及成立企业的(涉及注册登记企业);
4、设施农用地审核申请表
5、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土地使用者与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户签订,未承包到户的集体土地与土地所有者签订。签订合同的用地主体与镇办请示的主体、复垦保证书主体、营业执照的法人四者必须统一);
6、农业设施用地协议(与土地所有者签订)
7、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农业设施用地会议纪要。(纪要应明确记录:会议时间、地点、主持人、参加人、应到社员代表多少、实到多少、各代表的意见、最后决定是否同意用地,决定同意前提标准为三分之二以上社员代表签字同意)。
8、选址意见书及选址图;(属城镇规划区内,由区规划局办理,之外的由各镇街办理)
9、地形图及勘界技术报告;(用地单位委托中介单位办理)
10、占用林地的需提供林业部门批复(用地单位到林业部门办理)。
11、设施建设方案及平面布置图(方案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用地面积、拟建设施类型、数量、标准、用地规模等)
12、用地复垦保证书、委托造地协议及补充耕地方案;(土地复垦保证书针对全部设施农用地,由用地单位出具,委托造地协议只针对附属设施用地占用耕地部分,由用地单位到区国土房管局土地整理中心办理)。
13、缴纳委托造地费票据;(只针对附属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占用耕地须到区国土房管局土地整理中心缴纳委托造地费,委托区国土房管局土地整理中心进行耕地占补平衡)。
14、标注拟用地范围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局部彩色图件(用地单位到区国土房管局规划耕保科办理)。
15、土地利用现状图。(区国土房管局房地籍科办理)
16、用地红线图光盘
四、承诺时限(工作日)5个工作日
五、受理机关及地点 区国土房管局用地科
六、决定机关 区人民政府
七、专用申请表(书)名称 设施农用地审核申请表
八、证照(件)名称 无
九、证照(件)有效期限
用地单位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协议终止时间
十、是否收费 是
十一、收费标准及依据
根据合川府发〔2012〕5号收取委托造地费,七个街道25元/平方米、建制镇20元/平方米
十二、证照(件)是否年审或年检,审验时间 不年检
十三、项目申请受理人 廖玲玲
十四、项目审批负责人 区政府
十五、附件
第四篇:设施农用地
设施农用地
一、定义和范围:设施农用地定义: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设施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农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晒场等农业设施用地。
设施农用地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
1、工厂化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
2、规模代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
3、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养殖、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
4、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用地等;
附属设施用地是指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辅助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
1、管理和生活用房用地;
2、仓库用地;
3、硬化晾晒场、生物质肥料生产场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道路等用地;
4、各市国土资源根据本地实际对生产设施和附属设施用地做进一步规定。
二、分类管理:
1、管理方式:兴建农业设施占用农用地的,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其中,农业设施占用耕地的,生产结束后由经营者负责复耕,不计入耕地减少考核;附属设施占用耕地的,由经营者按照“占一补一”要求负责补充占用的耕地。
2、用地规模:进行工厂化作物栽培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5%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进行规模化种植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3%以内,但最多不超过20亩;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其中,规模化养牛、养羊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比例控制在10%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5亩;水产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
3、设施农用地范围: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项目以及各类农业园区,涉及建设永久性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中高档展销等的用地,不属于设施农用地范围,按非农建设用地管理。确需建设的,必须符合土地利用规划,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因设施农业项目发展需要,申请按建设用地使用土地的,可按建设用地管理,并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4、设施建设应尽量利用荒山荒坡、滩涂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的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
三、规范设施农用地审核:
1、经营者申请。
2、乡镇申报。
3、县级审核。(国有农场的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由农场提出申请,报农场主管部门初审后,送县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核同意。)
四、加强设施农用地监督管理:
1、切实加强设施农用地的用途管制。
2、建立设施农用地监管的共同责任机制。
3、设施农用地使用纳入土地巡查和卫片执法检查范围。
4、严肃查处设施农用地中违法违规用地行为。
第五篇:设施农用地备案材料目录
设施农用地备案材料目录
1、乡镇政府(国有农场)备案请示;
2、设施农用地备案表;
3、设施建设方案(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设施类型和用途、数量、标准和用地规模及比例;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还应说明规划部门意见。)
4、土地使用协议;
5、其他附件:规划、林业、环保、畜牧、水利等部门的审核意见;
6、土地复垦方案;
7、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或土地流转证;
8、标注项目位置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涉及占用基本农田的,应附占用基本农田论证材料和补划方案)
9、标注项目用地位置的土地利用现状图;
10、勘测定界报告;
11、专家论证意见;
12、营业执照复印件;
12、县(市、区)国土资源、农业主管部门需要的其他材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