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人合同



第一篇:艺人合同

洪湖映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明星演出合同

明 星 商 业 合 同

甲方:

地址:

乙方:

电话: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邀请****参加甲方举办的*****活动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活动基本情况

甲方通过乙方邀请****参加甲方定于2012年11月10日在湖北省**市举办的******,共计1场。行程及活动安排如下:

*******

二、甲 方 义 务 及 权 利

(一)甲方义务

1.甲方于合同签订之前向乙方说明本次活动行程及内容安排,并严格按照合同内容执行。

2.甲方承担演出所需全部费用(演出劳务费、税金、机票费、食宿费),并负责办理演出相关手续。

3.甲方向乙方支付演出劳务费用(税后)共计人民币叁万伍仟元整(RMB35000元),演出劳务费所产生税费由甲方承担。

4.甲方负责乙方演员及随行人员(共计5人)北京至武汉的往 1

返飞机票(5个经济舱),负责乙方人员活动期间的接送事宜。甲方在乙方到达演出场地后,按乙方提供机票票据据实报销。

5.甲方负责承担乙方演员及随行人员所有食宿费用。住宿时间为11月9日——11月10日,餐饮为11月9日晚餐、11月10日午餐,住宿条件为不低于三星级酒店,标准房3间。

6.甲方负责承担乙方艺人在活动期间的化妆造型事宜。

6.甲方负责提供演出场地、灯光、音响设备,做好消防安全工作,保证演出场所符合安全标准。

7.甲方应做好演出场所的治安保卫工作,确保演出场所及行程符合安全标准。

8.甲方如有正式演出外的活动安排,应提前通知乙方,取得乙方同意后方可进行。

(二)甲方权利

1.甲方有权利向乙方索要宋翊菲、于玮、沙莎、陈骁等人的健康合法的影像资料用于本次活动宣传工作。

2.甲方拥有本次演出的完全电视版权。本次活动中所有艺人形象照片、胶片以及艺人在活动中所有影像资料的版权归甲方所有,甲方有权在自身媒体上播出本次影像资料。

3.若因乙方单方面终止合同,则应返还已收费用给甲方,并赔偿双倍演出劳务费给甲方。

三、乙 方 义 务 及 权 利

(一)乙方的义务

1.乙方应于2012 年11月9日17:00前将*****邀请至演出地,不得出现临时换人或一切影响本次活动的行为,并按照合同约定的行程、活动安排严格执行。

2.合同签订之后,乙方应将来洪湖的行程及时告知甲方,以便甲方安排接机事宜。

3.乙方于合同签订之日,收到预付款之后合同签订应向甲方提供宋翊菲、于玮、沙莎、陈骁等人健康合法的影像资料用于本次活动宣传工作,并保证所提供的艺人相关影像资料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内容。

4.乙方必须遵照国家法律法规,保证演出内容合法健康。

(二)乙方权利

1.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详细说明演出活动的行程安排,并严格按照合同执行。

2.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负责其活动期间的接送事宜及食宿、艺人造型安排。

3.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做好演出场所的治安、消防等安全工作,确保艺人人身安全。

7.如未经商议,乙方有权拒绝参加甲方安排的非活动行程内容之外的一切活动。

8.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不得将所有艺人在本次活动中所有的影像资料用在其他媒体处播放,不得将影像资料用于其他商业用途。

9.若因甲方单方面终止协议,乙方不予退还所付费用。

四、演出劳务费支付方式

甲方于签定合同两日内支付给乙方演出费用的40%作为演出订金,于演出前两日向乙方付清剩余60%的演出费用。否则,乙方演员均有权拒绝参加演出,因此而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

五、因本协议未尽事宜或所产生的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或者向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申请调解。

六、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盖章即生效。

甲方:乙方:

签章:签章:

时 间:2012年10月16日时间:2012年10月16日

第二篇:艺人代理合同

艺人代理合同合同

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邮编:

乙方:,身份证号【】

笔名:

地址:

电话:

邮编:

鉴于:

乙方的演艺才能和欲求演艺界发展的需要,甲方的专业、权威经纪资源和对乙方的认可,为了更有效地保证乙方在演艺界的发展,维护合作双方的合法权益,甲乙双方友好磋商,并达成共识,乙方正式委托甲方作为其演艺代理人。为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关系,特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代理事项、区域及期限

1.1双方一致同意,乙方授权甲方为其演艺方面的代理人,代理乙方包括但不

限于出演电影、电视剧、戏剧、话剧、广播剧;发行单曲或专辑;参加商业性演出、电视节目或广播节目;拍摄商业广告;担任品牌、企业单位或其他组织的代言人等演艺事务。

1.2双方一致确认,甲方享有的上述代理权为非独家的,若乙方再行使第1.1

条约定的权利或再向其他第三方授权行使的,应提前【】天书面告知甲方,并与甲方协调档期,得到甲方认可,并签署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

1.3双方一致确认,乙方再行使第1.1条约定的权利或再向其他第三方授权行

使上述权利过程中与甲方的权利相冲突,甲方应享有优先于乙方或其他第三方行驶代理权的权限。

1.4双方一致同意,如双方均有意继续合作,应在本合同期限届满前【】天

出书面通知,并另行签署代理合同。

1.5双方一致同意,代理权期限届满后,就第1.1条约定的权利,甲方应享有

优先于其他第三方与乙方签署的权利。

1.6甲方享有上述代理权的地域范围为全球。

1.7甲方的授权期限为【】年,即自【】年【】月【】日起至【】

年【】月【】日止。

第二条 佣金

2.1双方一致同意,甲方就其代理的乙方各项演艺事务,促成乙方就第1.1条

约定的演艺事务与相关第三人签署合同并得以实际履行的,在扣除应缴税费和运作成本后,甲方有权提取乙方依据相应合同所取得酬金的【】%作为佣金。

2.2甲方应在取得上述收益且结算完毕后【五】个工作日内,将属于乙方的收

益支付至乙方指定账户。

2.3双方一致同意,在本合同履行期限内,就第1.1条约定的权利,乙方遭受

第三方侵权时,任何一方均有权采取法律措施维护上述权利,另一方有义务予以全力协助。甲、乙双方对因侵权所获赔偿在扣除应缴税费和维权成本后进行分配,其中的【】%归甲方所有、【】%归乙方所有。

第三条 甲方权利义务

3.1甲方应积极为乙方寻求机会,将有关信息及时向乙方传达,并为乙方与相关

第三方签署合同提供联络、协助、撮合等服务。

3.2甲方应负责澄清乙方不利的相关消息、报道、传言等,尽量消除对乙方的不利影响。

3.3甲方应对乙方演艺事业发展定位,提出合理化指导与建议。

3.4甲方不得干涉乙方私人生活。

3.5甲方应尽最大的可能保护乙方的隐私,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泄漏乙方私

人信息。

3.6甲方应事先对相关的演出、代言资料进行核实,确保在最大程度上维护乙

方的良好形象及合法利益。

3.7甲方有权按本合同约定获得报酬和相关收益。

第四条 乙方权利义务

4.1乙方不得提供虚假信息,隐瞒重要事实或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甲方利益。

4.2乙方应听从甲方安排,接受媒体记者采访、出席记者见面会、发表声明并

参加乙方为其安排的其他宣传活动。

4.3乙方应对甲方的活动提供必要的协助与配合,应甲方的要求,向其提供真

实的身份资格证明及其他相关资料。

4.4乙方不得在本合同履行期限内及合同期限届满后【】年内与甲方介绍的相关第三人进行私下交易。

4.5根据甲方需要,乙方有义务就本合同项下相关代理权许可使用的《授权书》。

4.6根据甲方需要,乙方有义务就本合同项下相关代理权,乙方享有完整自主

权及未授权第三方的《保证》。

4.7乙方有义务按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向甲方支付其应得收益。

第五条 违约责任

7.1本合同签订后,双方应严格遵守本合同的各项条款,任何一方如有违约行

为,则违约方须赔偿守约方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7.2若乙方未遵守本合同第1.2、1.3条约定,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

乙方返还报酬及支付违约金【 】万元。

7.3若甲方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乙方支付其应得收益的,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

继续履行支付义务,并按其延迟支付的数额,以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六条 保密及其他约定

8.1双方承诺,关于双方往来所获知对方之商业、财务信息,无论口头或书面,除应政府部门或法律法令的强制性要求外,均不得对本合同以外第三人泄露,也不得利用其做本合同以外目的使用,此保密义务于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仍然有效,且不因本合同的终止、失效、解除而失效。任何一方违反保密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8.2本合同附件为本合同的一部份,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3本合同执行过程中,若双方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合同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4本合同一式【】份,双方各执【】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

签字盖章之日起正式生效。

(以下无正文,下接本合同签字页)

(以上无正文,该页为本合同签字页)

甲方:

法定代表人:

日期:

乙方:

日期:

第三篇:艺人经纪合同

0756-8987486桂花北路213#2F

艺人经纪合同 甲方:

法定地址:

法人代表:

乙方:

身份证号码: 电话:

鉴于乙方的演艺才能和欲求演艺界发展的需要,鉴于甲方的专业、权威经纪资源和对乙方的认可,为了更有效地保证乙方在演艺界的发展,维护合作双方的合法权益,经委托方(以下简称乙方)和代理方(以下简称甲方)友好磋商,并达成共识,乙方正式委托甲方作为其经纪代理人。为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关系,特签订本合同。

一、合作内容、范围与方式

甲乙双方业务合作范围如下:

甲、乙双方就甲方为乙方提供参与演艺业务有关的经纪服务进行合作。

1、甲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为乙方从事演艺事业的经纪人。

2、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为甲方提供演艺服务。

3、甲乙双方的合作范围包括: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定的并为之允许的模特、广告、舞台、礼仪、电影、电视、演唱、录音、剪彩、广播、登台演出等双方约定的合作范围。

4、甲乙双方的合作内容:甲方独家代理和经纪乙方在合作范围条款中所涉及的各项内容的策划、包装、安排、实施、收益的获得等业务,以及对属于乙方的表演权、肖像权、著作权及其相邻权等派生的各种权益的使用和许可使用行使经纪代理。

二、协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有权在为乙方制定了整体规划并获得乙方书面认可的前提下,对本协议所规定范围内的所有业务合作方面全权独立地进行有关安排、规划和实施,甲方对此具有最终决策权,并获得相应收益。

2、全力协助乙方在演艺事业上发展,辅助乙方在各媒体的宣传和推介。

3、负责乙方在演出及工作期间的人身安全。

4、维护乙方的经济利益和名誉。

5、甲方制作和出版的影视作品、唱片、图书、画册等作品的著作权归甲方所有,乙方享有署名权和获得报酬权。甲方有权对任何媒体、组织和个人对乙方形象侵权和未经甲方许可的使用行为进行制裁,并代理乙方行使法律诉讼。

6、甲方有权对乙方不利于本协议实施整体目标的言行和习惯进行提醒和建议。

7、本协议期间,当甲方安排与任意第三方发生冲突的情况下,乙方必须优先首先服从甲方安排。

8、甲方有权在乙方违反本协议规定的前提下,要求乙方进行赔偿、直至解除合约。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签订的与乙方演艺工作有关的合约和细则,在守法、合法并事先知会乙方的前提下,乙方应全心全意贯彻执行上述委派的工作。按照甲方安排,在指定时间,准时守约抵达甲方指定的演艺工作场所,按约定完成工作事项。

2、乙方承诺并保证自签定本合同之日起,无论是否收取报酬,不直接或间接参与任何与本合同有抵触或损害甲方利益的任何活动、文件或任何演艺事项。

3、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泄露甲方的商业秘密,不得擅自更改或放弃任何甲方与第三者为乙方安排或接洽的演艺事项及其实施细则。

4、乙方参与甲方对自己的形象设计和宣传推广策划和实施,确认权在甲方,形象设计和宣传推广策划的实施在不违背法律的前提下,乙方须无条件执行甲方方案。

5、乙方应当在甲方为实施本协议所需时,向甲方提供真实和充分的个人资讯披露,向甲方提供乙方所在地的最新地址及通信联络电话号码,使甲方在合理时间内均能与乙方联络并发出通告。

6、若某项演艺工作于本合约有效期内签署,而本合约期满时又未能完成该工作,乙方应继续为甲方完成该项工作,但双方要另行商定合作条件,甲方应以经纪人的身份为乙方争取合理补偿。

7、乙方应在可能面对媒体和公众的任何场合下,注意自身的仪表、言行和礼仪,树立和维护双方的良好形象,不得损害双方声誉。

8、在合约有效期内,乙方同意甲方拥有一切与甲方合作项目有关的名字,影像、照片、动画、形象及声音的专有使用权。

9、乙方有权拒绝违法和色情、暴力、身体暴露及其它有损乙方人格、名誉和损害乙方身心

健康的表演、演出及其它工作。

三、甲、乙双方的利益分配

1、甲乙双方的可分配收益包括:广告、舞台演唱、舞台表演、模特儿工作、电影、电视、名字、影像、照片等权益收益以及在履行本合约时产生的或由此产生的知识产权收益。

2、在合同期内,甲、乙双方按________ 的比例分配工作时所获得的各项收入,其中: 上述收入的________作为甲方辅助乙方并致力推介乙方在演艺事业发展,及代乙方安排工作事项的甲方佣金。上述收入的________由乙方获取。

3、乙方应收取的对外演出及有关工作酬劳,由甲方代收取,并在____________支付给乙方。

四、声明、承诺与保证 甲乙双方声明、承诺和保证其各自拥有完备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签署和履行本协议;双方已向对方披露签署和履行本协议所应当向对方披露的全部信息,且该等披露是真实准确而无遗漏的。

五、协议期限

本协议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______ 年_______ 月_______日。为期______年,如甲乙双方愿意继续合作,经协商,可延长合作期限。

六、协议的变更和解除:

转让与修改

1、经双方协商,甲方在征得乙方同意后,可转让、授权甲方在合同中的权利、责任和义务。2、乙方无权转让乙方在本合同中的有关权利、责任和义务。

3、因不可抗力而使合同实际无法完全履行,经协商可对本合同进行修改,但可以继续履行的部分仍应履行。

4、因甲方或乙方建议,另一方同意,可对本合同内容和条款进行修改;

终止合同

1、一方故意或疏忽而不尽职尽责,违背或损害另一方的利益或合理要求。

2、一方严重违反或不遵守本合同的约定条款。

3、一方不能履行本合同条款所列的有关事项。

4、一方涉入本合同外的法律纠纷而严重影响工作。

5、乙方未征得甲方同意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违约由于一方的过失,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成履行时,由过失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双方过失,由双方分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过失方应当赔偿无过失方的一切直接或间接损失。

七、适用法律、争议及纠纷解决和司法管辖

本合同的订立、执行和解释及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国法律。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不能协商解决,应提交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八、补充协议

未尽事宜,双方可再协商,经双方同意,在本合同签成补充协议。该等补充协议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协议与效力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协议双方已正式授权其代表于本协议文首注明的日期及地点签署,以昭信守。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授权代表: ____________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

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人名章:___________________

2012年5月__ 日2012年5月__ 日

第四篇:艺人签约合同

艺人签约合同

甲 方:

地 址:

乙 方:

性 别:

地 址:

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决定,甲方为乙方的经纪公司,双方同意按照以下条款签订经纪合同,并严格遵守,有关合约内容如下:

第一条、合同内容

乙方聘请甲方为经纪公司,在合同期间内由甲方全权代理乙方涉及到出版、演出、广播、电视、广告、电影、录音、录像等与演艺、公众形象有关的所有商业或非商业工作与活动。

第二条、合同期限

为期2年,即2014年6月5日至2016年6月4日,自签约后立即生效。

第三条、合同期内,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努力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及其他方式宣传乙方,尽可能地提高乙方的知名度,通过强有力的宣传运作获得最佳效果,使乙方建立、保持良好的公众艺员形象。

2、甲方在合同期间内独家拥有乙方之名称、肖像及声音的商业和非商业的公众活动代理权,并拥有乙方录制演唱之音乐制品(含录音带、CD、VCD、LD、MP3及其他由于科技发展而使用的新型载体之音像制品)出版、发行等相关事项的代理权。

3、甲方有权安排乙方的所有相关演艺工作并作为乙方的委托代理公司签署有关演艺合同。合同期间,甲方对乙方日程、企划、定位、筹备、训练、录音、录像、制作、宣传、演出等一切与演艺活动相关或甲方安排的商务等活动拥有最终决定权,乙方不得借故拖延或拒绝。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参与由甲方安排的演艺活动,但是必须充分考虑到乙方的身心状况和劳动强度,在乙方可以胜任的情况下,乙方应积极参与甲方安排的演艺及各种活动。

4、乙方从事商业性演艺或非商业性演艺活动的有关工作酬劳,如果第三方拖欠、欠款或拒付时,甲方应尽力协助追讨,并承担相应的损失比例,但不负责赔偿。

5、甲方安排乙方在重要场合演出或参加其他活动时,甲方有义务派出宣传人员陪同前往,以保障宣传效果。

6、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有效的联系方式,包括固定电话、手机等,以便乙方可以立即与甲方取得联系。如遇联系方式变更,双方应及时通知对方。

第四条、合同期内,乙方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

1、乙方在合同期间内,应根据甲方的安排进行演艺活动等。

2、乙方有权参加与其本人有关的歌曲创作、制作、宣传、演出等一切与演艺事业有关的相关活动的企划过程,经甲乙双方商定确认,乙方必须遵守,按照甲方提出的方案安排日程、企划、定位、筹备、训练、录音、录像、宣传等内容,不得借故拖延或拒绝。

3、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因商业目的为甲方指定范围以外的个人或机构录制任何歌曲,不得以任何目的、任何形式擅自参与甲方指定范围以外的商业或非商业活动,不得向任何个人或机构提供商业或非商业公众活动,不得向任何个人或机构提供与商业或非商业演出、形象展示有关照片,不得擅自实施整形手术(包括面部、身体、发型等)。

4、在甲方安排的演出、录音、录像、拍摄专辑、制作MTV等活动中,部分资金由甲方负责安排,乙方应全力配合甲方。

5、乙方在其非演出事业等情况下发生的收入归乙方所有,与甲方无关。如乙方的受赠、继承、买卖有价证券、个人投资等。

6、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有效的联系方式,包括固定电话、手机等,以便甲方可以

立即与乙方取得联系。如遇联系方式变更,双方应及时通知对方。

7、乙方有权在涉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领域内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对此甲方不得干涉。

8、乙方有权按照《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享有劳动的权利、义务。如果因为演艺事业的特殊要求需要加班加点,乙方也应无条件的积极配合。

9、乙方应自尊、自重、自爱,在甲方的协助下慎重对待自己的言行,以使自身的公众形象得到尽可能的维护和提高。乙方在向新闻媒体以及任何个人、机构公布自身的隐私、立场、观点时,应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

10、在合同期间内,乙方不得聘请除甲方之外的任何第三方担任其演艺事业的经纪公司或经纪人。如发生以上情况,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的第七条赔偿甲方。

11、乙方有权对自身的企划、定位、外型等事宜提供建议并与甲方协商解决。

12、乙方将承担保密义务,确保任何与甲方合作的内部事务不以任何形式、渠道对外公布。

13、乙方如果因为不可抗力退出演艺事业,复出后应继续聘请甲方担任经纪公司,除非甲方拒绝或因甲方公司内部问题不能继续胜任。

第五条、酬金及税费

乙方从事商业或非商业演出活动及有关工作之酬劳(限于货币、实物等),应由甲方代为收取并支付相关个人所得税。如遇乙方自行收取酬劳之情况时,乙方同样在收取酬金后两周内主动支付甲方。待甲方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乙方收取税后酬劳的30%,剩余70%由甲方支配,该70%包括乙方演艺事业运作费用和甲方经纪代理费。

第六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如因甲方全部责任使得不能继续为乙方提供经纪服务时,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2、如因甲方全部责任使得乙方的演艺事业受到极大的负面影响时,乙方有权决定继续或解除合同。

3、甲乙双方可以协商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变更时应采取书面形式。

4、如因乙方原因使得其不再适合从事演艺事业(身体、名誉等遭受损害),甲

方有权解除合同。

5、合同期内,乙方如因意外使得身体或外型受到伤害并影响其外在形象时,甲方有权决定继续或终止本合同。

6、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作出有损乙方公众形象的行为,否则,乙方有权决定继续或终止合同。

7、本合同到期前一个月,双方优先与对方续约。

第七条、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合作之原则进行合作,一旦出现纠纷,应尽可能地协商解决。合同期内,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如不能诚实履行合同及违反合同条款时,视违约情节,按照下列条款单独或并处,因不可抗力情况除外:

1、延迟或停止,违约方承担一切或者部分演艺、宣传等运作活动费用,;

2、违约罚款:罚款金额按照签约以来历年累计收入总额的300%计算,并继续履行合同;

3、乙方无故单方终止合同,应赔偿甲方人民币50万元整。

第八条、纠纷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之间的任何合同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以诉讼方式予以解决。

第九条、其他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补充其他协议,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应。

第十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确认后立即生效。

甲方(签字盖章):乙方(签字):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

日期:日期:

第五篇:艺人通用演出合同

演出合同书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地 址:

电 话:

乙方:

地 址:

电 话:

甲、乙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兹就甲方邀请乙方艺人参加由甲方主办之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演出”),订立合同如下:

一、基本情况

1、演出性质:商演演出(注明是否售票);

2、演出地点:(具体到演出场馆);

3、演出时间:(具体到“时”),共壹场;

4、乙方艺人:;

5、乙方人员:

6、演唱曲目:首歌曲,具体曲目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决定。

7、演出形式:以伴奏带MD/CD形式演出。

二、甲方权利义务

1、作为演出主办或承办方,享有演出主办或承办方应有的权利(包括与演出各合作方签约权、演出收益权等)。该等权利如未涉及乙方权利的,则与乙方无关;如涉及乙方权利的,则依本合同相关规定执行或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并书面约定。

2、负责演出的组织筹备工作并承担组织演出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向演出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缴纳的管理费、支付演出公司的承办费、聘用当地的公安保卫及其它工作人员费、演出活动有关的版权许可及费用、表演场地、舞台、灯光、音响的设计制作费、保证演出用电水、租赁费、使用费以及演出的广告宣传费及推销票务所产生的费用、获得省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演出许可批文<如乙方艺人为境外艺人则还需取得国家级部门许可批文>等)以及有关此次演出的税收费用、税款征缴、处罚和捐助等,确保演出顺利进行所需的各项条件得到充分满足。在本次演出活动开始前7天向乙方出示有关部门批准本次演出活动之证明文件。

3、依照本合同第四条向乙方支付演出费和交通费。

4、依下列条件安排接待乙方人员并承担相关费用,并指定__________为本次活动甲方联系人(电话:____________,email: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全部接待应从乙方人员到达演出城市起至演出结束后第二天,即离开演出城市为止;

(2)向乙方人员提供乙方艺人指定的国际五星级酒店套房间,单人房或标准 房间,并确保乙方全部人员在同一家酒店之同一楼层内住宿,并保证对乙方艺人下榻酒店及用餐场所尽到保密义务;

(3)为乙方人员每日在酒店内安排早,午、晚餐及宵夜,标准为:乙方艺人2000元/天,随行人员500元/天;若乙方人员选择在其他场所就餐,则甲方按本条约定标准按实际人数和天数支付餐饮费用。甲方不得以任何借口安排乙方人员于其它餐厅或场所用餐并以此与任何第三方做其它交易;(4)乙方人员在演出场地时,从到达演出场地、演出排练开始至演出结束,提供乙方人员的工作饮用水(夏季为矿泉水、冬季为热开水);

(5)负责乙方人员行李、设备从机场至酒店演出场地之间的往返之运输,并确保提供奔驰唯雅诺商务车两辆,作为乙方人员于抵达演出城市至离开演出城市期间活动之用;

(6)在演出现场为乙方艺人安排专属休息(化妆)室,并配有相关所需用品;如演出进行彩排,则甲方保证安排保安并禁止歌迷、记者及其他不相干人士在场观看。

(7)为乙方人员自出发地前往演出城市至演出后返回出发地或其它双方约定地点期间的人身安全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及医疗保险并承担保险费用,其中艺人保险额不低于人民币伍佰万元整(¥5,000,000.00),随行人员每人保险额不低于人民币叁拾万元整(¥300,000.00);

5、甲方如需对本次活动进行宣传的,乙方艺人海报宣传之照片全部应由乙方提供。有关演出活动之文宣内容、海报、宣传品等印制前,甲方应告知乙方且将设计稿以电邮方式提供乙方,并经乙方书面同意后为之,甲方不得擅自使用未经乙方许可的乙方艺人图文数据,更不得在本次演出宣传功能之外将乙方艺人的肖像、照片以及现场表演等内容用于商品制造、商业植入、出版等任何商业性的行为,任何宣传品不得公开发售或移作与演出活动无关之用途。如有上述此类情形发生,乙方与艺人将有权取消该活动,甲方应将其通过上述活动所得收益全部交给乙方,不足以弥补乙方损失的,甲方应继续赔偿损失。附有乙方艺人肖像、照片等内容的宣传物料,甲方必须于活动结束后5日内撤换掉。

6、负责演出期间的安全保卫工作或做出妥善安排,确保乙方人员的安全,确保演出现场具有良好的秩序,采取合理、有效的措施避免任何可能导致演出现场混乱、危及乙方艺人人身安全的风险,亦不得要求乙方艺人作任何危险性之演出或进行任何危险性之活动。如活动期间(包括前往演出活动地点、机场往返过程中)因非艺员个人原因造成的乙方艺人或随行工作人员患病、受到人身伤害或其他意外事件时,甲方应支付全部医疗费用、交通费、误工费等费用。演出时,为乙方人员提供足够的合法进出场地之工作许可证件。

三、乙方权利义务

1、作为乙方艺人的代理人和乙方演唱作品的著作权人或其代理人享有相关权利,且该等权利不因本合同的签署而发生任何转移或消灭。

2、享有乙方艺人依本合同所作表演或参加相关活动的所有录音、录像、MV、摄影资料的版权。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上述音像制品用于任何商业目的,亦不得提供给任何第三方利用。

四、费用及付款方式

1、除本合同第二条第4款所涉费用外,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费用如下:

(1)演出费(税后)共计人民币万元整(¥0000元);

(2)乙方艺人及人员共计人自出发地至演出城市往返飞机票费、航空保险费及相关交通费用,其中包括:国内机票:套头等舱,套经济舱,上述机票由乙方负责预订及购买工作,甲方对乙方机票费用进行报销

2、付款方式:

(3)对本条付款方式(1)、(2)所述的两次款项, 甲方不得耽搁任何一次付款时间,如耽搁付款时间,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在此情况下乙方艺人及人员有权拒绝参加演出,且乙方已收取的款项不予退还甲方。

(4)乙方人员抵达演出城市后,甲方应立即以现金支付本协议第四条第1(2)项所规定之各项费用,乙方应提供相关有效票据予甲方,否则乙方艺人有权拒绝参加演出。

五、违约责任

1、本合同未经双方书面同意不得随意变更或终止。

2、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天气灾害、病疫、战争、波动、公共运输系统故障、航班延误或取消、艺人突发疾病….等非人为因素)导致一方无法履行本合同的,在该一方及时通知另一方后可免除该一方相应违约责任,但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乙方已经开始履行本合同(包括已垫付费用、乙方人员已启程或抵达、乙方艺人已依约作出全部或部分表演等),甲方应依本合同第四条向乙方承担费用之责不可免除。

3、除上所述,双方同意因发生不可抗力事由致使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双方经协商解除本合同的,乙方应退回甲方已付款项。

4、甲方未履行本合同义务,或单方改变演出名目,或未得到相关政府部门的演出许可批文,或乙方合理地认为乙方人员人身安全受到威胁的或出现本合同其他约定情形的,乙方均有权拒绝履行本合同并不退还甲方已支付的款项。如乙方已经开始履行合同,甲方仍需支付一切住宿、交通、餐饮费用及税务费用等,乙方有权向甲方追究相关赔偿,甲方不得异议。

六、其它

1、甲、乙双方同意本合同及所有附件为商业机密,双方均应予以保密,未经对方同意的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否则违约方需赔偿对方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费用。

2、甲、乙双方于本合同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提交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合同签订地为北京市朝阳区)

3、本合同的双方联系方式以本合同注明的为准,一方有重要信息需要通知对方的,应按照本合同注明的联系方式和对方沟通。如一方变更联系方式的,应在变更前及时通知对方,否则由此造成的无法接收信息而产生的一切不利后果由变更方自行承担。

4、本合同有效期自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至双方均履行完毕本合同的义务后为止。

5、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6、本合同的签订时间为年 月 日,在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甲方:乙方:

(盖章)(盖章)

代表:代表:

(签字)(签字)

日期:2013年月日日期:2013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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