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江苏省供用电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正常的供用电秩序,依法保护供电、用电双方的合法权益,做好供用电合同的签订、履行及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国家电力公司合同管理办法》、《江苏省电力公司合同管理办法》、《江苏省〈供电营业规则〉补充规定》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供电企业与用户签订和履行供用电合同应遵守本办法规定。
第三条 供电企业应当与用户依法签订供用电合同,自供用电合同签订之日起,供、用双方建立起供用电关系。在签订《供用电合同》时,如双方不能协商一致,应当报请电力管理部门协调解决。
第二章 供用电合同的形式及示范文本
第四条 供用电合同应以书面形式签订。
第五条 供用电合同示范文本包括高压供用电合同示范文本、低压供用电合同示范文本、临时供用电合同示范文本和委托转供电协议示范文本。
第六条 居民用电的供用电合同采用《居民供用电合同》的形式;新用户采用用电申请书附件形式签订;老用户采取公告、通告形式通知用户。
第七条 在签订供用电合同的同时,供电企业可根据不同情况与用户另行签订电费交纳协议、电力调度协议、自发电协议等,作为供用电合同的附件。
第三章 供用电合同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 省电力公司及所属供电企业的法律事务部门为供用电合同归口管理机构,对供用电合同管理工作实施监督与指导。
省电力公司法律事务部对供用电合同示范文本条款的合法性、严密性、可行性予以审核。
第九条 省电力公司及所属供电企业的法律事务部门对供用电合同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
1、组织制订和修订本单位供用电合同管理制度;
2、保管本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具体办理《授权委托代理书》;
3、监督、指导本单位供用电合同依法、依程序签订;
4、监督检查供用电合同的履行。
第十条 省电力公司电力营销部负责供用电合同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对供电企业的供用电合同专职管理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
2、指导、协助各供电企业在与用户签订和履行供用电合同中出现的问题,提出修改、完善合同示范文本的建议;
3、督促、检查基层供电企业供用电合同签订及履行情况;
4、对供电企业上报的特殊用户的供用电合同,组织审核、会签。
第十一条 各基层供电企业电力营销部门是供用电合同供电方的承办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1、承办人须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办法进行工作,并对供用电合同自商约起至合同终止的全过程管理;
2、在合同签订前应对用电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资信进行了解和审查;
3、必要时,在合同签订之前应将有关材料提请法律、财务等职能管理部门协助审查;
4、按本办法规定使用供用电合同示范文本;
5、受供电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授权委托,作为代理人代表供电方签订供用电合同;
6、建立供用电合同档案,对合同进行登录、统计,按季、年向上级电力营销部门、同级法律事务部门报送例行报表。
第十二条 各供电企业应在电力营销部门配备专职人员负责供用电合同的签订及日常管理工作。各供电企业的用电营业分支机构也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配备供用电合同专职或兼职人员。
第十三条 供电企业供用电合同管理专职人员是供用电合同供电方的承办人,应熟悉营销业务,熟悉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且在电力营销部门工作五年以上。其主要职责是:
1、填写或起草供用电合同中供电方的有关内容,与电力用户协商拟定合同内容,将合同报供电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
2、承办供电
企业内部有关部门对重要电力用户的供用电合同会审;
3、市级供电企业供用电合同管理专职人承办对县级供电企业高压供电用电容量在2000kVA以上的供用电合同进行审查,承办特殊用户的供用电合同上报省电力公司,并汇报有关情况:
4、了解分析供用电合同签订及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向上级及省电力公司汇报。
第十四条 省电力公司电力营销部和法律事务部负责对供电企业签订供用电合同的授权委托代理人进行培训、考核及资格审查,对合格人员颁发《授权委托代理人资格证书》。
各供电企业代表人或负责人只能向已取得《授权委托代理人资格证书》的人员签发《授权委托代理书》,委托其签订供用电合同,《授权委托代理书》应作为合同附件存档。
第四章 供用电合同的签订
第十五条 供用电合同的供电方应当是依法取得《供电营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供电企业。
第十六条 供电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可授权委托已取得《授权委托代理人资格证书》的人员担任代理人签订供用电合同。授权委托方式可采用定期限一次性委托或单项委托。第十七条 供用电合同实行分级管理的原则。
220千伏电压等级供电用户的供用电合同,由市级供电企业负责拟定合同内容,报送省电力公司电力营销部,经审查同意后,由省电力公司直接与用户签订。
220千伏以下电压等级供电、用电容量在20000kVA及以上用户的供用电合同,由市级供电企业负责拟定合同内容,报送省电力公司电力营销部,经审查同意后,由市供电企业与用户签订。
220千伏以下电压等级供电、用电容量在2000kVA及以上、20000kVA以下用户的供用电合同,由县级供电企业(含供电营业部)负责拟定合同内容,报送市级供电企业电力营销部,经审查同意后,由所在供电企业与用户签订。
220千伏以下电压等级供电、用电容量在2000kVA以下用户的供用电合同,由县级供电企业(含供电营业部)与用户签订。
第十八条 下列特殊用户的供用电合同,必须由市级供电企业提出初步方案后,报送省电力公司电力营销部,按《江苏省电力公司合同管理办法》规定程序,经审核同意后,按本办法第十七条要求与用户签订。包括:
1、受电设备总容量20000kVA及以上的电力用户;
2、跨市级供电营业区供电的高压电力用户;
3、有谐波源负荷、冲击负荷、波动负荷、非对称负荷等特殊负荷总容量超过5000kVA及以上的用户;
4、发电机组1500kW以上的并网地方电厂和并网自备电厂。
第十九条 电力用户从一个供电企业引入两个或两个以上供电电源,只签订一份供用电合同。电力用户引入两个或两个以上供电营业区电源用电的,应经相关供电企业协商一致,并分别签订供用电合同。
第二十条 签订供用电合同的前提条件:
1、供用电双方应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根据供电企业的供电能力和电力用户的用电需求,协商合同有关内容;
2、供电企业与新建电力用户签订供用电合同,必须在用户工程竣工、经电力部门验收合格,并由电力用户按要求向供电企业提供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及资料之后进行;
3、供电企业对已供电的电力用户,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由电力用户根据供电企业提出的要求提供有关文件及资料后,重新签订供用电合同。
第二十一条 签订供用电合同的用电方当事人必须是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受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的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必须持有《法定代理人身份证明书》,并在签订供用电合同之前提交供电方。授权委托代理人必须持有法定代表人签订的《授权委托代理书》,并在签订供用电合同之前提交供电方。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代理书》应作为合同附件存档。
第五章 供用电合同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江苏省电力公司统一为各供电企业刻制“供用电合同专用章”,供电企业电力营销部门应指定供用电合同承办人以外的专人负责,认真保管。启用“供用电合同专用章”后,一概不准在供用电合同上加盖供电企业公章。
第二十三条 各类供用电合同必须经供电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加盖“供用电合同专用章”。
第二十四条 供用电合同履行期限一般为三到五年,合同到期后,重新签订合同。
合同履行期内,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对合同部分条款进行修改、补充。用户发生增容、变更用电涉及到合同的主要条款变更时应重新签订合同。
第二十五条 供用电合同及有关资料,应在各供电企业的电力营销部门分级建档管理,并逐步实施微机管理,实现供用电合同管理科学化,并应便于用电检查人员的查阅与核对。
第二十六条 供用电双方应根据国家及电力管理部门有关政策、规定的变化,及时修改合同文本的内容。
第二十七条 供电企业的用电检查人员负责对供用电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对用户不履行合同的行为,应查明原因,按合同规定的条款及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二十八条 省电力公司电力营销部定期组织对供电企业供用电合同的签订、履行情况进行检查,并作为考核供电企业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 供用电合同示范文本由省电力公司统一发布,各供电企业不得擅自改动合同必备条款内容,不得直接使用示范文本与用户签订合同,执行中如有问题应及时上报,供用电合同示范文本修改权属省电力公司。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篇:江苏省合同监督管理办法
江苏省合同监督管理办法
(2010修订版)
第一条 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交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订立或者履行的合同。
本办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对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负责监督处理,依法查处利用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合同管理,指导企业开展“重合同,守信用”活动,提供企业合同信用状况征信服务。
第五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提倡使用国家和省已发布的合同示范文本。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合同示范文本的推行和管理。
第六条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格式条款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免除或者限制格式条款提供方依法应当承担的合同义务;
(二)免除或者限制格式条款提供方因可能产生的违约行为而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三)免除或者限制格式条款提供方可能造成对方人身伤害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四)免除或者限制格式条款提供方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责任;
(五)免除或者限制格式条款提供方对其提供的产品或者服务应负的保证或者保修责任,或者缩短产品的法定保证期限;
(六)规定格式条款提供方可以任意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延迟或者停止合同的履行;
(七)规定对方当事人需经格式条款提供方或者其代理人同意方可行使合同权利;
(八)排除或者限制对方当事人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
(九)规定格式条款提供方提供的产品或者服务出现价格不合理上涨时,对方当事人继续履行该合同;
(十)规定只有格式条款提供方有权对合同进行解释;
(十一)其他免除格式条款提供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内容。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格式条款,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
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商业广告、通知、声明、店堂告示、凭证、单据等内容符合要约规定和前款规定的,视为格式条款。
第八条 格式条款含有免除或者限制自身责任内容的,提供方应当在合同文本中用清晰、明白的文字表述,采用醒目方式标明,并在合同订立前提请对方注意,按对方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还应当设在醒目位臵。
第九条:下列合同含有格式条款的,格式条款提供方应当在合同文本使用之日起十日内,将合同文本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但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视为合同格式条款的除外:
(一)房屋买卖、房屋中介、住宅装饰装修、物业管理合同;
(二)供电、供水、供热、供气合同;
(三)旅游、拍卖合同;
(四)有线电视、电信服务合同;
(五)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要求备案的含有格式条款的其他合同。经备案的合同样本,内容需变更的,格式条款提供方应当将变更后的格式条款重新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行业,其合同格式条款的备案机关为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其他行业合同格式条款的备案机关为其住所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经上级机关备案的合同,不再重复备案。
已备案的合同样本,应当在其合同文本封面左上角位臵加注“已备案”字样。使用国家和省发布的合同示范文本的,不需要备案。
第十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经备案审查发现合同格式条款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向格式条款提供方提出书面修改意见。格式条款提供方应当在收到修改意见之日起二十日内修改合同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提供方对修改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修改意见之日起十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书面提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要求。
格式条款提供方提出陈述申辩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收到陈述申辩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书面答复;要求举行听证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收到听证要求之日起三十日内组织听证。
第十一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组织听证的,应当在举行听证七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格式条款提供方和其他有关当事人。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举行听证时,应当邀请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消费者协会、行业组织和专家学者以及消费者代表参加。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听证结束后十五日内做出是否修改合同格式条款的决定。
第十二条:经陈述申辩或者听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应当修改合同格式条款的,格式条款提供方应当在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书面答复或者听证决定之日起二十日内修改合同格式条款。
第十三条 合同当事人不得采用下列欺诈手段:
(一)伪造合同;
(二)虚构合同主体或者盗用、冒用他人名义订立合同;
(三)虚构标的、销售渠道或者假称包销、回收产品;
(四)故意交付部分货物(货款)骗取全部货款(货物),或者骗取货款(货物),拒不交付货物(货款);
(五)利用虚假广告和信息,诱人签订合同,骗取中介费、立项费、培训费、质量保证金等费用;
(六)定作方无正当理由中止履行合同,骗取所收定金、质量保证金、履约保证金、预付款、材料款等费用,或者拒不支付加工费;
(七)使用不能兑现或者不能完全兑现的票据、债权文书;
(八)为合同提供虚假担保;
(九)非法占有或者处分对方当事人或者担保人的财物,不履行合同义务;
(十)设臵事实上不能履行的条款,造成对方当事人无法履行合同;
(十一)无实际履行能力而与他人订立合同;
(十二)其它采用欺诈手段订立或者履行合同的行为。
第十四条 合同当事人不得采取下列手段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一)利用合同倒卖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自由买卖物品的;
(二)利用合同非法占有国有资产的;
(三)利用合同恶意串通的;
(四)利用合同的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五)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的;
(六)利用合同违法发包、违法分包、转包建设工程的;
(七)采用贿赂订立、履行合同骗取国有资产的;
(八)其他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他人实施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所列的违法行为提供证明、营业执照、印章、账户、凭证以及其他便利条件。
第十六条:经营者在合同外通过书面形式或者大众传媒方式公开作出的服务承诺,应当被视为合同的组成部分,违反服务承诺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第十八条:对已备案的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互联网进行公示。对有推广
价值的行业合同和其他合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联合其他部门制定合同示范文本,在全省范围内推广使用,并在互联网提供免费下载,供合同当事人选择使用。
第十九条:格式条款提供方不得擅自更改已备案的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样本,或者将未备案的合同冒充已备案的合同使用。
第二十条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的,应当在签订动产抵押合同后依照自愿原则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抵押物登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当事人的要求依法办理动产抵押物登记。
第二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招标投标、拍卖等与订立合同有关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合同争议进行调解。
第二十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查处利用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有权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证明人;
(二)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查阅、提取、复制有关的合同、发票、账册、凭证、业务函件和其他有关资料;
(三)调查利用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和与之有关的活动;先行登记保存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及财物;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行使职权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证据和财物。
第二十四条 合同当事人恶意串通,利用合同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收归国有或者责令返还给有关集体或个人。
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使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遭受损失,另一方当事人不予追究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查处,并可责令违约方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金,违约金、赔偿金无法给予当事人的,应当上缴国库。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回所骗财物,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有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至第(五)项和第(八)项行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视情节轻重,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有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六)项行为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 有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七)项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
视情节轻重,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三十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对合同进行监督管理,不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枉法。违者根据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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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用电管理办法
后勤集团公司供电、用电管理办法
为了更好地为培训、教学、科研、生产、生活服务,确保中心电力正常供应,做到计划用电、节约用电、安全用电。根据市政府和市供电局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中心具体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心所有输变电设备、设施、供电线路统一由物业公司负责维修和管理(维修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未经中心统一计划、审批,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拆卸、出租、损毁以及私拉乱接用电设备和用电线路。
第二条 各部门确因教学、科研、生产、生活、办公需要,增装或改装用电设施、线路时,须先向物业公司书面申请,经主管校长批准后,由物业公司统一安排施工。
第三条 新建校舍的用电设施及线路敷设,由总务处组织基建科和物业公司研究确定,基建科组织实施,竣工后双方共同组织验收,合格后移交物业公司管理。
第四条 中心独立核算单位,包括承包单位、承包个人、基建施工单位、“个体”用电人员等,都要安装电表,按表计量收费。装表工作由物业公司具体组织实施,装表材料费、人工费由装表单位或个人支付。
第五条 中心内电表安装投运后,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私接,挪动或拆除,确因工作需要挪动或拆除时,应书面向物业公司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物业公司具体组织实施。
第六条 无论部门或个人,如果发现窃电或用技术手段窃电,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在全中心通报。
第七条 教学、科研、实验、医疗、生产等专用电热器(1000W以上)使用,由使用单位事先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用途、使用时间、地点、范围和保管人,报物业公司,经批准后由物业公司核发使用证,方可使用,任何部门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使用1000W以上电热器。
第八条 学生公寓及家属楼、单身宿舍、办公室,电器设施的配备(灯头、插座、开关)原则上保持施工数量。如用户确需增装或拆除,应由单位或个人向物业公司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由物业公司负责增装或拆除。学生公寓及教职工单身宿舍严禁使用电炉。
第二章 供电管理
第九条 物业公司负责全中心电气设备的管理以及正常运行和检修工作(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对全中心电力的供应做到按规定时间停、送电,不得随意停电,需要临时停电时应提前通知用户。
第十条 物业公司负责对中心内用电大户的用电进行检查和监督,按用电限额计划,实行管理,对超额用电,按规定实施罚款处理。
第十一条 中心内集中停电、检修停电,应在三天前通告,局部停电,应在一天前通知有关部门(事故停电除外)。
第十二条 电气工作人员,必须按照供电局《工矿企业电气安全工作规程》、《工矿企业电气设备运行管理规程》等规定执行,确保中心内电气设备、线路、设施的安全正常运行。
第十三条 发现电表损坏或不走时,应立即通知主管部门和用户进行校验修理,并按全中心最高用户电量收取该用户电费。
第十四条 为加强管理,必须逐级负责,学生公寓的用电,由公寓管理人员统一掌握,开关灯时间,各办公室用电,应做到人走灯关,各教室用电,由上课班班长负责开关,公用厕所走廊用电,由清洁工及时关灯,中心路灯开关由电工班负责。
第三章 安全用电规定
第十五条 严格遵守停、供电联系制度。
第十六条 停电检修工作前要进行验电、放电,挂接地线,并挂“线路有人工作”标志牌。
第十七条 严格执行工作票操作和监护制度,开工前负责人要向全体工作人员宣读工作票,交待安全措施及注意事项。
第十八条 绝缘工具要按规定期限和标准进行检查试验。
第十九条 彻底整治危及安全和不合理的电气设备及线路,消除事故隐患。对新装改装的电气设备及线路,严格履行验收制度。不准乱拉临时线路和私接电线,对用电设施及配电盘的维修,一律由电工班操作,任何人不得自行维修。
第二十条 低压带电工作应穿绝缘鞋或站在绝缘垫上,使用合格的绝缘工具,工作时应有人监护,登杆时要戴安全帽和使用绝缘鞋。
第二十一条 建立健全配电设备的编号标志、警告牌、和遮栏,防止误碰带电设备。
第二十二条 电气设备金属外壳必须有可靠的接地线。
第二十三条 可移动的电气设备要定期进行检查,指定专人保管。使用前进行检查,操作人员必须戴绝缘手套,站在绝缘垫上,电源线绝缘要可靠,移动方便。
第二十四条 配电室值班人员要认真做好各项电器设备运行记录,发现异常现象及时报告班长处理,不得延误。
第二十五条 事故发生后,未分析和查明原因或未妥善处理完毕时,不准恢复供电。
第四章 维修
第二十六条 凡报修的用电小故障(保险、灯泡、灯管、开关等)物业公司应及时派人修好,做到教室、学生公寓、公共照明损坏及时修复。
第二十七条 期中、期末考试前及每学期开学前应对教学楼所有用电设备进行检修,以保证正常的教学。
第二十八条 凡家属区用户电表损坏,由用户购臵或委托物业公司购臵,物业公司负责安装。
第二十九条 物业公司应按时巡检巡视,及时发现及时维修。
第五章 计划用电、节约用电、安全用电
第三十条 中心独立核算单位的用电,都要按物业公司下达的用电额度用电,不得超过,凡超过者,按用量的二倍加收电费,不交电费者,停止供电。
第三十一条 中心各部门都要对所属人员加强计划、节约、安全用电的教育和管理。如发生人身触电事故或用电设备、设施、线路的损坏,应及时向保卫处、物业公司报告,并保护好现场,由上述部门根据事故原因,损坏程度提出对有关部门领导及当事人罚款和纪律处分意见,报主管校长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二条 未经批准,严禁私拉用电线路和教学区使用1000W以上用电器,违者按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转供户要手续齐备,签订合同,遵守中心和供电局有关规定,按时交纳电费,接受供电部门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中心教职工应以大局为重,积极支持和配合物业公司按规定履行职责,为其工作提供方便,共同搞好计划、节约、安全用电工作。
第六章 违章处理
第三十五条 对窃电者,一经发现,除按室内所用全部电器功率之和核收电费外,另外罚200~500元。
第三十六条 教学区私用电炉等1000W以上的大电器者,除没收电器外,按每100W罚款20元处理。
第三十七条 私拆灯具为己有者,除按原价收费外,并视其情节和认识态度,罚款30元~50元。
第三十八条 私拿启辉器、日光灯管者,每个(根)罚款10~30元。私装插座、灯头(灯具)者,除没收外,并罚款5~10元。
第三十九条 在共用表箱内私接乱挂电线者,一经发现除按室内全部电器功率之和收取电费外,再罚款40~100元。
第四十条 凡中心内各部门违章用电者,对其部门领导每次罚款5~50元,造成严重后果者,要追究单位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必要时视情节和后果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奖励
第四十一条 凡检举、揭发和查获违章用电者,在违章用电罚款中提取30%给予奖励。
第四十二条 对计划、节约、安全用电的优良单位,由物业公司提出表彰或奖励意见,经后勤校长批准后给予奖励。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在实施中如需修改、补充,由物业公司提出后,报中心审批。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物业公司
富顺一中
安全用电管理制度
为了切实做好学校安全用电工作,防上触电事故的发生,使电力更好地为师生学习和生活服务,特制定本制度。
1、安全用电,人人有责。白觉遵守安全用电规章制度,维护学校的用电设施,是每—个师生的权利和义务。
2、加强安全用电意识,学习安全川电常识。
3、增强能源节约意识、杜绝用电用水浪费现象。
4、安装、维修应找电工,严禁在办公室、教室、宿舍等场所私接电线及用电器。
5、晒衣服的铁丝、线绳要和电线保持足够的趴离(不少于3米),不准在电线上晒衣物。
6、禁止在吊灯的导线上悬挂任何物品。
7、电线断落不要靠近,要派人看守,并及时找电工处理
8、不准用手触摸灯头、插座及共他家用电器金属外壳,有损坏、老化、漏电的现象要及时找电工修理或史换。
9、发现电线短路起火时,要先切断附近的总电源,不准用水泼。
10、教职工、学生离开办公室、教室前要注意关闭电源,以防发生事故。
11、禁止非专业人员,私自开户配电箱、私自进入配电室。
12、禁止在学校的插座上使用各种用电器具。
13、严禁使用大功率电器(如电炉子、电饭锅等),以免电路负荷太大造成跳闸、短路及火灾事故的发生。
14、学生离开宿舍时,应关闭宿舍内所有电器设备。
15、凡使用违规电器的,一经发现—律没收。
16、不按规定关闭电器设备,一经发现每1次扣1分。
17、对于私拉乱接现象,一经发现赔偿损失,并给子必要的纪律处分。
18、凡因个人因素,造成用心事故,学校将按情节轻重,追究当事人责任。
富顺第一中学校
二〇〇八年四月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管理办法
http://17grow.com 2005-5-16 12:24:00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管理办法
为规范项目部安全用电,特制定本办法:
1、施工现场必须配备专职值班电工。低压电工不得从事高压作业,学习电工不得独立操作。严禁非电工作业。
2、工程开工前,技术人员或电工应根据规范并结合工程的实际情况,编制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并报工程部备案。
3、临时用电工程施工程序应遵循:施组→交底→安装→调试→验收→交付使用→检查整改→维修保养→竣工拆除。
4、架空线必须采用绝缘导线或电缆,电杆倾斜不应大于杆稍头的一半,转角、终端杆按线路反方向倾斜一个杆头,横担歪斜不应大于其长度的1%。
5、架空线路的拉线与电杆夹角宜为45°,拉线底盘埋设深度不小于1.2m。撑杆与主杆的夹角宜为30°,撑杆埋深不小于1m,同档距内导线弧垂应一致,杆上引下线应穿保护管,保护管应作防水弯头。
6、电缆不得沿地面或基坑明敷,埋地敷设时:过路及穿过建筑物时,必须穿保护管。保护管内径不小于电缆外径的1.5倍,过路保护管两端与电缆间应作绝缘固定,在转弯处和直线段每隔20米处应设电缆走向标示桩。
7、电缆不宜沿钢管,脚手架等金属构筑物敷设,必要时需用绝缘子作隔离固定或穿管敷设。严禁用金属裸线梆扎加固电缆。
8、生活区、办公室等室内配线必须用绝缘子固定,过墙要穿保护管。
9、地下工程所用电源线必须使用橡套电缆,且沿墙壁等架空敷设,其架设高度不应低于2m,固定时也应用绝缘子。
10、不得在高压输电线路上下方,从事任何吊装作业。在架空线附近吊装作业时,应设专人监护至工作完毕,其安全距离为:吊装作业绳和吊装物侧向与10kv高压线的水平安全距离不得小于2m。
11、配电系统宜设三级配电,即总配电箱(室)→分配电箱→开关箱。
12、分配电箱:总空气开关→分路漏电开关→瓷插(额定容量100A以上的漏电开关可不加瓷插)。
13、开关箱:漏电开关→瓷插→插座(设备)
14、配电箱使用材料;
(1)配电箱(盘)不得使用木制材料
(2)配电箱、盘(配电柜除外),电器安装板应使用绝缘板。
(3)箱内配线(配电柜除外),必须使用绝缘导线。
15、室外配电箱应设防雨、防砸棚和围栏,围栏高1.7m,格栅间隔0.15m。围栏设门向外开,并配锁,在围栏明显位臵应挂警告标志。0.7m×0.5m配电箱管理制度牌,白底、仿宋体红字和0.4m×0.2m白底、仿宋体红字负责人牌。
16、室外固定式配电箱(移动箱除外),应在自然地面以上设0.5m的水泥抹面砖基础,基础内应留有存放余量电缆装拆电缆的方便孔槽。
17、开关箱应背向基坑,关闭箱门,摆放在地面以上0.15m的水泥抹面砖基础上,并在箱门内侧贴有控制降水井编号,水泵电源插头与插座编号应一致。
18、现场配电系统应设三级以上漏电保护,形成分级保护即在总箱内设漏电保护器,作第一级漏电保护,在分箱及开关箱内分别设漏电保护器,作第二至第三级保护。
19、凡装有专用变压器的施工现场,配电系统一律按TT—S保护接零系统供电,即实行三相五线制。20、电焊机、钢筋埋弧对焊机使用时,焊把线,地线应同时拉到施焊点,二次线与焊机连接应用线鼻子、二次线及焊钳绝缘应完好无损。电焊机均应装设“安全节电器”,焊机室外使用时,应有防雨水措施。
21、潜水泵使用前应作检查,测试、绝缘电阻不小5mΩ,电缆线应接线正确,无破损、无接头、泵运行时,在半径30m水域内不得有人畜进入。挪动水泵时应断电,并不得拉拽电缆,挪动水泵的绳应用绝缘或采取绝缘保护措施。
22、降水工程中每台水泵应设带漏电开关的开关箱。
23、振捣器使用前应检查外观和电缆线,作业人员必须穿戴绝缘靴和绝缘手套。一人理线,一人操作,电源线不得拖地,不得敷设在水中。
24、夜间施工用的照明装臵宜采用固定灯具。
25、施工现场所有电源电均应有插头,不得电源线头直接插在插座上。
26、施工现场外接电源,必须签订用电安全协议书,其中须注明允许安全用电额,办理用电交接手续,并安装电表计量。
以上用电管理办法适用于项目部的所属工地和所属施工队伍。违反以上规定,经安全员检查发出后拒不纠正或拖延整改时间的,项目部将给予处罚,一次处罚200~500元,情节严重的,处于500~2000元。
机关大院内部用电管理办法
为了严格执行用电安全工作规程和电器设备运行管理规程,加强用电管理,推动节约用电,降低电能消耗,保证供电设备正常运行,保障机关大院工作的生产用电,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管理范围包括机关大院所有单位的用电设备和公用电线、电器设备。
二、机关大院各单位须遵循节约用电、安全用电的原则。
三、机关大院的供电与维修、用电安全检查等事项由行政科统一负责实施,各单位不得阻挠行政科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检查等正常业务。
四、用电单位未经行政科允许,不准私接用电设备,严禁使用电炉子、电暖气等大功率高能耗电器,一经发现,报县政府核准,由县财政局扣除当月办公经费。
五、用电单位如果超过行政科核定的用电度数,必须向行政科提出申请,经过行政科同意,安装电表(费用自理)按月交纳超过部分的电费。
六、机关大院所有用电单位应当使用节能电器,必须做到人走灯息,夜间关闭电脑并切断其它用电设备的电源,以免发生安全事故。
七、机关大院各单位因施工需要用电的,须向行政科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由行政科负责供电。
八、因检修高低压线路和其它供电设备需要停电的,行政科应提前通知有关单位和用户,以做好应急准备(特殊情况除外)。
九、本办法由行政科负责实施和监督。
十、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篇:安全用电管理办法
鑫能源科技(深圳)有 限 公 司
安全用电、用气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电能的安全管理,防止意外事故发生,确保安全用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所有电路安装、电器操作的人员,都必须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后,才能上岗。
第二条电工要按规定穿戴劳保用品,工作应认真负责,具有专业的安全生产,专业技术知识。
第二条 人资部电工要建立健全电气方面的技术档案资料,如接地网络,以及电器设备的技术状况登记等资料。
第三条一切电器设备必须接地可靠,使用手提移动电动器(如电钻、电枪等),要戴绝缘手套或配备电器保护装置手提移动电动器具,保护装置由人资部每季检查一次,并做好检查记录。
第四条配电房等应符合用电安全规定,非工作人员不准随便进入。
第五条操作电器装置应熟悉其性能和使用方法,不得任意开动电源装置,严禁在电源装置上放置物件。
第六条自己经常接触和使用的配电箱、配电板、按钮开关、插座以及导线等,必须保持完好、安全,不得有破损或将带电部分裸露出来。
第七条操作电气装置应熟悉其性能和使用方法,不得随意开动电源装置,严禁在电源装置上放置物件。
第八条电气操作人员要保证电器设备的整洁、完好,防止受朝,禁止用脚踢开关或用湿手板开关,更不能用金属物触及带电的电器。
第九条打扫卫生、擦拭设备时,严禁用水冲洗或用湿布擦拭电气设施,以防发生短路和触电事故。
第十条电器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打火、异味、高热、怪声等异常情况时,必须立即停止操作,关闭电源,并及时找电工检查、修理,确认能安全运行时,才能继续使用。
第十一条接触电源必须有可靠的绝缘措施,并按规定严格进行检查,防止触电事故的发生。有电线裸露的地方,应设立醒目的危险警示标志,并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防止电击事故发生。室外的电气设施,必须定期清理周围的杂草树林,防止引发事故。
第十二条电气发生事故,应立即切断电源,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报告人资部等相关部门,以便进行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
第十三条 一般禁止使用临时线。必须使用时,应经人资部批准。临时线路应按有关安全规定安装好,不得随便乱拉乱拽,还应在规定时间内拆除。
第十四条处罚
(1)任何部门和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用电制度,严禁私拉乱接电源,严禁违章违规使用电器,严禁电源线路超负荷使用。对于违规违章用电的部门和个人,分别给予记警告含以上处分,并责令参加安全学习。
(2)对违反规定随意开动电源,在电源装置上堆放物件的当班人员予记警告含以上处分,并责令参加安全学习。
鑫能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2011年3月
第五篇:学生公寓用电管理办法
学生公寓用电管理办法(试行)
院各部门:
目前,学院实行24小时供电和计量用电的条件已成熟,为加强用电管理,保障学生公寓用电安全,培养学生的节电意识,学院制定了《学生公寓用电管理办法(试行)》,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望各相关部门认真组织学习,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〇七年二月一日
学生公寓用电管理办法(试行)
为满足学生用电需求,学院投入大量资金对学生公寓电路进行改造,现实行24小时供电和计量用电的条件已成熟。学院决定从2007年3月5日起对学生公寓实行24小时供电,同时限量用电,超量计费。为加强用电管理和培养学生的节电意识,保障学生公寓用电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用电安全管理:
1、全体学生必须遵守用电安全管理规定,严禁使用电炉、热得快和电炉丝式取暖器具等,违者除没收器具外,按《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第二章第十七条给予处分。引起火灾的,不论造成损失大小均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直至开除学籍,追究法律责任。
2、需要使用300瓦以上无安全隐患的大功率电器(如电吹风等),须本人书面申请并报楼栋管理员,经审批同意后方可使用,否则按违规使用电器处理。
3、管理人员在查处、收缴违规使用的电器具时,学生必须配合。如不听劝阻或与管理员发生冲突,视情节按《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第二章第十三条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4、宿舍内使用的电器,在通电状态下,必须与易燃物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使用时应有人在场。宿舍出现用电故障应及时向管理员报修,学生不得擅自拆修。违者,造成人身伤害责任自负。
5、严禁在宿舍内私拉乱接电线。违者,造成人身伤害责任自负;造成用电线路损坏除按价赔偿外,视情节和损失情况按《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第二章第十六条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二、养成良好的社会公德意识。在作息时间规定的熄灯时间后,仍因学习需要不能按时熄灯者,一定不能影响他人休息;严禁在作息时间规定的熄灯时间后从事娱乐活动。违者,管理员或室友有权劝阻,劝阻无效由学生所在系及学工处按《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第二章第十八条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严禁接楼道灯电源及其它偷电行为。违者按《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计量办法及收费标准:
1、用电以寝室为单位计量,每生每月按教育厅规定最高限免费供电4度。超过部分按居民生活用电0.55元/度收费。
2、楼栋管理员每学期抄表二次(每月学生可自查1次,做到计划用电),抄表结果全院公告(7号楼执行原规定)。
五、奖惩办法:
1、节余部分可转存留用。
2、用电量每学期结算一次。寝室免费供电量节约部分按居民生活用电0.55元/度单价以现金形式返还。以系为单位到后勤服务中心领取,由系对节约用电的寝室进行奖励。
3、超额的寝室,自收费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寝室长到管理员处缴纳超额用电费用(索取后勤服务中心统一收据);逾期不缴者,由所在系催缴,并作诚信记录;后勤服务中心在办理毕业生离校手续时追缴所欠费用,同时缓办手续1个月。
4、各系如未事先通知管理员,私自调整寝室造成电费无法收取,由各系承担所欠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