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合伙企业合作协议书
**合伙企业合作协议书
协议人:华菱贸易中心
地址:法定代表人:开户银行及帐号:传真电话:(以下简称甲方)
协议人:xx国电
地址:法定代表人:开户银行及帐号:传真电话:(以下简称乙方)
协议人双方为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取长补短,共同开发国际能源市场,实现双赢。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项目合作开发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项目名称:
二、合作期限:
三、双方权利、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义务
1、保证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如有变更应在变更的当天告知乙方
2、与乙方共同成立办公室,作为合作项目的日常办事机构。应当另行协商章程以确定双方认可的该机构决策、执行程序。
如按营业收入计提报酬可考虑委派负有监督职务的人员,以保证及时发现并反馈给甲方可能影响甲方权益的问题。
3、为合作项目提供技术支持,保证技术的无瑕疵,包括骨干技术人员的委派,一般技术人员的培训。技术人员的包括但不限于工资等费用由乙方承担。
4、为合作项目提供可用国外资源信息,提供备选其他合作伙伴。
5、按下列第项方式计提报酬;(不要写分成,因为容易让人联想到利润分成,甲方有按此办法分担亏损的风险)
1)营业收入数额的3%;鉴于能源价格上涨的可能性较大,甲方获较大收益的可能性较大,但需考虑营业收入的真实性,即可操作的简单性。可以通过委派财务总监签字后会计才记账等方法来监督营业收入和投入资金的时间、数额。
2)引进煤炭等能源数量的5x元/吨;
可以简单操作,收入较为稳定,风险较小。但获更大收益的可能性很小,可以考虑按合作第三方的发出的提货提单载明的数额计提
(二)乙方权利、义务
1、保证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如有变更应在变更的当天告知甲方
2、委派除以外人员与乙方共同成立办公室,作为合作项目的日常办事机构(应当另行协商章程以确定双方认可的该机构决策、执行程序)并负担该机构正常工作所需费用及办公场所。
3、为合作项目选择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协助公司,4、为合作项目提供及时、足额的资金;、以银行转帐的方式在签收提货提单的个工作日内将甲方应得报酬转入甲方的上述开户银行账户。
四、违约责任
1、甲方承担提供技术及国外资源信息有瑕疵造成乙方投入资金的本金及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相应同期贷款利息的损失;
2、乙方承担选择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合作公司及不能提供及时、足额资金支持造成预期报酬损失。
3、乙方逾期将甲方应得报酬转入甲方上述(或通知变更的)银行帐户的,乙方除继续支付报酬外,还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相应款项同期贷款的双倍利息承担违约金。
五、争议解决的方式及途径
本合同履行中的争议,先由双协商,协商不成的,由的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及国际惯例仲裁裁决。(可选对甲方有利的地点、机构及适用法律)
六、附则
1、本协议一式四份中、英文两种文本,双方各持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中、英两种文本表达意思不一致,以中文文本为准。
2、本协议自最后签字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双方就该项目签订的补充协议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协议人:xx贸易中心(加盖行政或合同公章)
法定代表人:开户银行及帐号:
200年月日(甲方)
协议人:xx国电(加盖行政或合同公章)
法定代表人:
200年月
开户银行及帐号:(乙方)日
第二篇:合伙合作协议书
合伙合作协议书
订立协议合伙人:订产协议合伙人:
合伙人自愿合伙承包经营安装水电工程项目,本着诚实守信,公平合理,共同经营的原则,经伙合人协商同意签订以下协议:
一、合伙经营项目地:双流县西航港工业区牧华路边成雅路口。
二、合伙经营项目:四川新康建筑实装工程公司(水电安装工程)
三、合伙期限:自2012年9月30日起至2013年5月30日止。
四、出资金额、方式、期限
合伙人计人民币35万元整(大写:叁拾伍万元整)
合伙人计人民币35万元整(大写:叁拾伍万元整)
五、合伙人的出资共计70万元(大写:柒拾万元整)于2012年9月30日前交齐。
六、合伙期间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合伙人的出资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
七、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盈余分配:利润是在归还合伙人的出资后,再按照合伙人平均分配债务承担:由合伙人平均承担。
八、合伙经营项目期间做到帐务,资金使用清做到每次开支由合伙人共同签字认可。
本协议一式两份,合伙人各持一份,合伙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合伙人签字:签订日期:年月日
合伙人签字:签订日期:年月日
第三篇:合伙合作协议书
合伙合作协议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有关
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 合作的事项范围: 美大集成灶中山地区代理合作、投资入股的事宜。
第二条 合伙人共个,分别是:
1、,住所(址):,身份证号码:;
2、,住所(址):,身份证号码:;
3、,住所(址):,身份证号码:;
4、,住所(址):,身份证号码:;
5、,住所(址):,身份证号码:;
(以上3、4、5有的话就加上,没有也可删掉)
以上合伙人为自然人的,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条 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1、合伙人:。
以代理权作价出资50万元,总认缴出资万元,占总资本的%。
2、合伙人:。
以货币出资万元,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劳务或其它
非货币财产权利,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作价出资万元,总认缴出资万
元,占总资本的%。
3、合伙人:。
以货币出资万元,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劳务或其它非
货币财产权利,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作价出资万元,总认缴出资万元,占总资本的%。
4、合伙人:。
以货币出资万元,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劳务或其它非
货币财产权利,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作价出资万元,总认缴出资万元,占总资本的%。
5、合伙人:。
以货币出资万元,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劳务或其它非货币财产权利,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作价出资万元,总认缴出资万元,占总资本的%。
(以上3、4、5有的话就加上,没有也可删掉)
6、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第四条 利润分配
合伙合作的利润,按照各合伙人的出资比例分配。利润分配的争议,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采取其他合法方式解决。
第五条 风险分担
合伙合作的风险分担(包括负债、亏损等),按照各合伙人的出资比例分担。风险承担的争议,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采取其他合法方式解决。
第六条 合作日常管理
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合伙人(1或者2或者1和2等,自行约定咯)执行本合作事务,其他合伙人不执行合作日常事务,执行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本合作全体合伙人。
第七条 监督权利
不执行合作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事务的情况。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作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合伙人,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全体合伙人承担。
第八条 合作事务表决方式
合伙人对本合作争议事项作出决议,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或其他你们约定的办法)
第九条 竞业限制
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作事务相竞争的业务。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除外。
第十条 新入伙
新合伙人入伙,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或其他约定),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物状况。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 责任。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本协议,合伙人如有违反,非违约方有权终止本合同的执行,并依法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害。
第十二条 协议有效期与解除
本合作协议原则上长期有效,以下几种情形除外:
1、合伙人有违反本合作协议的,非违约方有权解除合作协议。
2、合作协议期满。
3、各方同意终止合作协议的。
4、合伙人出现法律上不能继续本合作的事宜以及有损害本合作的行为,其他合伙人有权解除合作协议。
第十三条本合作协议未尽事宜,由合伙人协商另行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四条 本协议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 其他第十六条 本协议各合伙人人手一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各合伙人签字(盖章)生效。
合伙人签字:1、2、3、4、5、合同签订地点:___________
合同签订时间:____年__月__日
第四篇:合伙企业协议书
普通合伙企业协议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二条 本企业为普通合伙企业,是根据协议自愿组成的共同经营体。全体合伙人愿意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法纳税,守法经营。
第三条 本协议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四条 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第二章 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第五条 合伙企业名称:
第六条 企业经营场所:
第三章 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
第七条 合伙目的:为了保护全体合伙人的合伙权益,使本合伙企业取得最佳经济效益。
第八条 合伙经营范围、经营期限:
(以企业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为准)
第XX条 合伙期限为××年。(注: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增加本条)
第四章 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第九条 合伙人共
个,分别是:
1、。
证件名称:,证件号码:,住所(址):;(注:证件为身份证的为身份证上的住址)
2、。
证件名称:,证件号码:,住所(址):;(注:证件为身份证的为身份证上的住址)
(注:可续写)
以上合伙人为自然人的,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五章 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第十条 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1、合伙人:。
(注:一次性缴足出资的填写)以货币实缴出资 万元,以
(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劳务或其它非货币财产权利,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作价实缴出资 万元,共计认缴出资 万元,占全体合伙人认缴出资总额的 %。所有出资在企业设立登记前缴足。
(注:分期缴足出资的填写,请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其中之一)以货币出资 万元,以(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劳务或其它非货币财产权利,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作价认缴(实缴)出资 万元,共计认缴出资 万元,占全体合伙人认缴出资总额的 %。首期以(注:指出资方式,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实缴出资 万元,在企业设立登记前缴纳,其余认缴出资在企业设立登记之日起
个月内缴足。
2、合伙人:。
(注:一次性缴足出资的填写)以货币实缴出资 万元,以
(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劳务或其它非货币财产权利,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作价实缴出资 万元,共计认缴(实缴)出资 万元,占全体合伙人认缴出资总额的 %。所有出资在企业设立登记前缴足。
(注:分期缴足出资的填写,请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其中之一)以货币出资 万元,以(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劳务或其它非货币财产权利,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作价认缴出资 万元,共计认缴出资 万元,占全体合伙人认缴出资总额的 %。首期以(注:指出资方式,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实缴出资 万元,在企业设立登记前缴纳,其余认缴出资在企业设立登记之日起
个月内缴足。
(注:可续写,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第六章 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第十一条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按如下方式分配:。
第十二条 合伙企业的亏损分担,按如下方式分担:。
(注: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立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第七章 合伙事务的执行
第十三条 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
经全体合伙人决定(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决定方式,例如“经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决定”),委托
(列出所委托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其中(法人合伙人名称)委派
(注:可根据实际续写,如无非自然人合伙人,此内容删去)代表其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注:如果全体合伙人都执行合伙事务,此内容应删除)。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企业。
第十四条 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
第十五条 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暂停该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依照本协议第十六条的规定作出表决。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第十六条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表决办法)
第十七条 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据《合伙 3 企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同意方式,例如约定下列全部或某一事项“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同意”或“经全体合伙事务执行人一致同意”等):
(一)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二)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三)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四)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第十八条 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除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同意方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第十九条 合伙人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增加或者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合伙人是否可以增加或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如果可以,也可约定其它决定方式)
第八章 入伙与退伙
第二十条 新合伙人入伙,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同意方式),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物状况。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合伙人违反《合伙企业法》第四
十五、或四十六条规定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一条 合伙人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
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第二十二条 合伙人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三条 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同意方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有《合伙企业法》第五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退还办法)。
第二十四条 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当依照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规定分担亏损。
第九章 争议解决办法
第二十五条 合伙人履行合伙协议发生争议的,合伙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合伙协议中未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章 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第二十六条 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5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第二十七条 合伙企业清算办法应当按《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进行清算。
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第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分配。
第二十八条 清算结束后,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第十一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九条 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二章 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 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注:也可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十九条第二款另行约定),可以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
第三十一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全体合伙人签名:
年 月 日
第五篇:合伙企业协议书范本
合伙企业协议书范本
合同编号:________
甲方: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职务: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
电话:________
传真:________
账号: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
乙方: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职务: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
电话:________
传真:________
账号: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
为了规范合伙企业的行为,保护合伙企业及其合伙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合伙宗旨
甲、乙双方本着互利互惠、共同劳动、共同经营、共同发展的原则,共同经营事务。
第二条 合伙企业概况
1.名称:________
2.经营场所:________
3.经营范围:________
4.经营方式:________
第三条 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为___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四条 出资方式
1.甲方:出资额为________元,以________方式出资,占注册资本的________%;
2.乙方:出资额为________元,以________方式出资,占注册资本的________%;
3.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________元。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
4.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出资期限
各合伙人的出资,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以前交齐。逾期不交或未交齐的,应对应交未交金额数计付银行利息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六条 出资评估
用实物(或者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应当经有企业法人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在公司注册资本验证后________天内,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并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时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证明。
第七条 合伙企业登记
全体合伙人同意指定________为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指具有代理业务的公司派员或者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作为申请人,向登记机关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和设立登记。申请人应保证向登记机关提交的文件、证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并承担责任。
第八条 财务、会计
合伙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建立本合伙企业的财产、会计制度。
第九条 盈余分配
1.合伙各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2.盈余分配以________为依据,按比例分配。合伙企业分配当年的税后利润(亏损),按下列顺序进行:
(1)提取法定公积金10%;
(2)提取法定公益金5%~10%;
(3)剩余利润(亏损)按合伙人出资比例分配(分担)。
3.合伙企业的利益分配、亏损,如另有变动的,其具体方案由全体合伙人协商决定。
第十条 债务承担
1.合伙企业债务由合伙企业财产偿还。
2.合伙企业财产不够偿还时,由合伙人按各自出资的比例承担债务。
3.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如另有变动的,其具体方案由全体合伙人协商决定。
4.由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应当依照约定向其他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合伙人,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全体合伙人承担。
第十一条 委托执行人
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________方(一名或数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并出具合伙的委托书。
第十二条 执行人的职责
企业事务的执行人对全体合伙人负责,并行使下列职责:
(1)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2)主持合伙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3)拟定合伙企业利润分配或者亏损分担的具体方案;
(4)制定合伙企业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方案;
(5)制定合伙企业具体管理制度或者规章制度;
(6)提出聘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7)制定增加合伙企业出资的方案;
(8)每半年向其他合伙人报告合伙企业事务执行情况以及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9)除《合伙企业法》另有规定外,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时,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的合伙人表决通过,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方法,但在争议双方票数相等时,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有裁决权。
第十三条 其他合伙人的权利
1.有权监督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检查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
2.为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账簿;
3.被委托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本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有权决定撤销该委托;
4.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其他合伙人有权对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
第十四条 企业事务的决定
企业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1)处分合伙企业不动产;
(2)改变合伙企业名称;
(3)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4)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7)新合伙人入伙及合伙人的退伙;
(8)合伙人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9)合伙人增加对合伙企业的出资,用于扩大经营规模或弥补亏损;
(10)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有关事项。
第十五条 禁止行为
1.合伙人在合伙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必须禁止:
(1)禁止合伙人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2)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企业名义进行业务活动;
(3)除全体合伙人同意外,禁止合伙人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4)禁止合伙人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2.如合伙人违反上述各条,其业务获得的利益归本合伙企业,造成损失按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其他合伙人决定除名。
第十六条 入伙
新合伙人入伙时按下列顺序进行:
(1)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2)原合伙人向新合伙人告知原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依法订立入伙协议;
(4)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七条 可以退伙的情形
1.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2)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3)发生合伙人难于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
(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2.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十八条 当然退伙的情形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1)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3)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4)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第十九条 除名退伙的情形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1)未履行出资义务;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3)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4)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第二十条 退伙程序
合伙人退伙时按下列顺序进行:
(1)退伙需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经全体人合伙人同意退伙,并签订书面协议;
(2)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亏损或债务按出资比例承担责任;
(3)退伙人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了结后进行结算;
(4)退伙人不论何种方式出资,均按企业的实际情况,由全体合伙人决定,退还货币或实物;
(5)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一条 出资的转让
合伙人出资转让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合伙人转让出资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2)合伙人依法转让出资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3)转让本企业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按入伙对待;
(4)合伙人依法转让出资的,受让人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企业的合伙人,依照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承担责任;
(5)转让出资后的企业合伙人必须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法定人数。
第二十二条 企业的解散
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时,给予解散:
(1)合伙期届满,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的;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项出现;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
(5)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无法实现;
(6)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7)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第二十三条 清算的顺序
1.清算由全体合伙人担任,并确定一名清算负责人或者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2.企业清算时,应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3.清理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4.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的事务;
5.清算后的盈余,则按收取债权、清偿债务、清缴所欠税款、员工工资、返回出资,按出资比例分配剩余财产的顺序进行;
6.清算后如亏损或企业无能力偿还债务,不论合伙人出资多少,先以企业共有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由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承担;
7.清算结束后,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第二十四条 违约责任
1.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如果他合伙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伙人,可按退伙处理,转让人应赔偿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2.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3.合伙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违反《合伙企业法》而导致合伙企业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
4.合伙人违反本合同关于禁止行为规定的,应按合伙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全体合伙人决定除名。
第二十五条 声明和保证
本协议签署各方作出如下声明和保证:
(1)合伙人各方均为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并拥有合法的权利或授权签订本协议。
(2)合伙人各方投入本公司的资金,均为各合伙人所拥有的合法财产。
(3)合伙人各方向本公司提交的文件、资料等均是真实、准确和有效的。
第二十六条 保密
合同各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其他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包括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其他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各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为________年。
第二十七条 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各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________(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________。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_____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第二十八条 合同的变更
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甲、乙、丙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其他方,征得他方同意后,各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________天内)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经各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二十九条 争议的处理
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各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条 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________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各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各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则各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4.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不论曾否宣战)、**、罢工,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
第三十一条 合同的解释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条款内容不明确,合同各方当事人可以根据本合同的原则、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及关联条款的内容,按照通常理解对本合同作出合理解释。该解释具有约束力,除非解释与法律或本合同相抵触。
第三十二条 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丙各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三十三条 合同的效力
1.本合同自各方或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一式________份,甲方、乙方、丙方各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盖章):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丙方(盖章):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