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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认识“四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重要性

充分认识“四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重要性



第一篇:充分认识“四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重要性

充分认识“四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重要性

自中央办公厅、中央组织部在3月印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中办发〔2010〕9号)及《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并接受民主评议办法(试行)》和《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办法(试行)》(中组发〔2010〕8号)文件后,近日,市委组织部印发了《关于认真做好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集中学习宣传的通知》(渝委组〔2010〕57号),并在“七一网”开辟学习宣传专栏,全文转发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

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是党的建设的一项重大任务。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个监督制度的颁布实施,对于进一步匡正选人用人风气、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具有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一是加强对选人用人权力监督的重要举措。干部选拔任用问题,历来是社会的焦点,关系民心向背和党的事业兴衰成败。近几年来,虽然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取得了很大成绩,但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依然是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是党的十七大提出的明确要求。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组织部部长李源潮更是一针见血地指出:吏治的腐败是最大的腐败,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是导致吏治腐败的重要原因,必须坚决整治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提高选人用人的公信度。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匡正选人用人风气、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的重要举措,是深入整治选人用人上不正之风工作实践经验的科学总结,是干部选拔任用监督工作重要的制度创新,是制度反腐的新成果、监督检查的新完善、权力阳光的新彰显、民主政治的新推进、问责机制的新强化,彰显了我党坚定不移地推行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的坚强决心。二是根治选人用人上不正之风的锐利武器。有权必有责、失责受追究,是权责一致原则的根本要求。选人用人,既是一种权力,更是一种责任,要求必须严格。现实中,用人上的违规行为和失察失误现象时有发生,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干部选拔任用责任主体不清、责权关系不明,致使出了问题往往难以追究到位;还使一些地方和部门该执行的制度没有严格执行,该履行的职责没有认真履行,该查处的问题没有切实查处,损害了干部工作的严肃性。四项监督制度以监督检查和案件查处为利器,在选人用人问题上应该怎样做、不应该怎样做,对违规失责者应该受到怎样的查处都有明确规定,改变了以往在选人用人上实施责任追究方面模糊不清、不知从何下手的尴尬局面。依据这四个监督制度,就可以及时、有效地处理选人用人上各种违规违纪的行为。

三是强化选人用人全过程监督的制度保障。四项监督制度,坚持重点与全面结合、当前与长远结合、现实与历史结合,着眼于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改革和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制度的长远之计,通过健全和完善制度,将选人用人的全过程置于有效监督之下。这四个制度,是使违规失责的人受到从严处理的制度,也是保证各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制度得以严格执行的制度,还是督促各层次责任主体正确履行选人用人职责的制度,提醒责任主体积极主动地接受监督,及时克服错误倾向和问题苗头,从而正确行使手中的权力,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把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要求落到实处。这四个监督制度的出台,是加强干部选任监督工作的一项创新性举措,弥补了制度系统性方面的缺漏,为匡正选人用人风气,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提供了长期的制度保障。

严格执行四项监督制度,对于进一步健全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体系,提高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解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重点难点问题,及时有效地处理选人用人上的各种违规违纪行为,防止用人失察失误,提高选人用人质量,营造风清气正的选人用人环境,提高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满意度,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二篇: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及四项监督制度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及四项监督制度

基本知识资料

1、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坚持党委领导、分级负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严格要求、违规必究的原则。

2、因追究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受到调离岗位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拔;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提拔;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提提拔;同时受到纪律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3、2002年7月9日中共中央中发(2002)7号文下发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4、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备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地(厅)、司(局)级以上领导干部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5、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2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3年以上。

6、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

7、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干部的考察,由主管方负责,会同协管方进行。

8、对拟提拔的干部,在提交党委(党组)讨论前,均要先听取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

9、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

10、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进行表决,以党委(党组)应到会成员超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11、党委推荐、由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在人大常委会2次未获通过的,不得再推荐为本地同一职务人选。

12、担任县(市)委书记、县(市)长职务以及县(市)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任职。

13、党政领导干部在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14、地方党委常委会每年向全委会报告工作时,要专题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并在一定范围内接受对 本级党委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新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民主评议。

15、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是指市县党委书记因提拔使用、平级交流、到龄退休等原因即将离任时,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 对其任职期间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的情况进行检查。

16、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公示期一般为7至15天。

17、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一律无效,由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予以纠正。

18、领导干部辞去公职后三年内,不得到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经营性事业单位和社会中介组织任职。

19、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20、坚决查处用人上的违纪违法行为。对行贿买官、受贿卖官的,按照组织程序,一律先予免职,再依据党纪政纪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21、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中,对民主评议中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总体评价“满意”、“基本满意”两项比率合计不足三分之二,或者用人风气总体评价“好”、“较好”两项比率合计不足三分之二的人员,经组织考核认定,要采取相应的组织处理措施,其中拟提拔使用的,应当取消其资格。

22、市、县、乡党政正职在同一岗位任期不到3年进行调整的,应当报经更上一级组织部门批复同意。

23、因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受到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提拔。

24、“一报告两评议”中民主评议表的收集、统计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负责。

25、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党管理干部的原则,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民主集体制原则,依法办事原则。

26、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应经过民主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职等程序。

27、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

28、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工作实绩。

29、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干部的任免,双方意见不一致时,正职的任免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协调,副职的任免由主管方决定。

30、市(地)、县(市)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由上级党委常委会提名,提交全委会审议并无记名投票表决。

31、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

32、选拔任用政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个人不能改变党委(党组)会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

33、凡本地区、本部门不认真执行《干部任用条例》,用人上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行为查处不力的,应当追究有关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分管领导成员和其他有关人员的责任。

34、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强调,扩大选人用人民主,建立健全主体清淅、程序科学、责任明确的干部选拔任用提名制度。

35、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强调,匡正选人用人风气,坚决整治跑官要官、买官卖官、拉票贿选等问题。

36、《2010-2020年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规划纲要》提出,要深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畅通电话举报、信访举报和网络举报渠道,加大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检查和巡视力度。

37、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或者选举中搞拉票贿选等非组织活动的,已经列为考察对象或者提拔人选的,应当首先将其排除出考察对象或者取消其提拔资格,再按照规定作出处理。

38、领导干部因违纪违法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或者行政职务以上处分且在其提拔任职前就有违纪违法行为的,组织人事部门必须对其选拔任用过程进行调查。

39、“一报告两评议”是指地方党委常委会每年向全委会报告工作时,要专题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并在一定范围内接受对本级党委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新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民主评议。

40、对民主评议度明显偏低、干部群众意见集中的干部,本级党委组织部门应当对其选拔任用情况作出说明,并进行相应的教育和处理。

41、在机构变动或者主要领导成员已经明确即将离任时确因工作需要提拔、调整干部的,应当按照要求书面报告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

42、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不经民主推荐由组织推荐提名作为考察对象的,应当按照要求书面报告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

43、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是指市县党委书记因提拔使用、平级交流、到龄退休等原因即将离任时,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对其任职期间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的情况进行检查。

44、对因拟提拔使用即将离任的市县党委书记的检查,一般结合干部考察进行。对因平级交流、到龄退休等原因即将离任的市县党委书记的检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干部监督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45、授意、指使、强令组织人事部门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阻挠、制止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对选人用人问题进行调查核实以及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的,追究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干部或者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

46、组织人事部门对工作中发现、群众举报或者新闻媒体反映的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的问题必须进行调查处理,也可会同纪检监察机关进行调查处理。

47、根据中组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规范地方政府助理和副秘书长备配问题的通知》(中组发[2009]3号),省级政府原则上不配省长(主席、市长)助理,省级以下政府不配备助理。

48、《公务员调任规定(试行)》中所称调任,是指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员的人员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调任领导成员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省级以下机关调任公务员须报市(地)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49、《2010—2020年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规划纲要》中确定了11个党政干部制度改革重点突破项目,分别是:⑴规范干部选拔任用提名制度⑵健全促进科学发展的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机制⑶推行差额选拔干部制度⑷加大竞争性选拔干部工作力度⑸逐步扩大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公推直选范围⑹坚持和完善从基层一线选拔干部制度⑺建立健全干部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⑻健全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制度⑼探索建立拟提拔干部廉政报告制度⑽深化整治用人上的不正之风⑾实行干部工作信息公开制度。

50、《公务员职务任免与升降规定(试行)》第十九条规定,晋升乡科级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应当符合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二)晋升乡科级正职领导职务的,应当担任副乡科级职务两年以上;

(三)晋升乡科级副职领导职务的,应当担任科员级职务三年以上;

(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五)其他应当具备的资格。51、2009年5月召开的全国干部监督工作会议上,李源潮同志在讲话中就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提出了“一个目标、三个办法”。这“一个目标、三个办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简要回答)

答:“一个目标”:党的十七大对组织工作提出的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目标。

“三个办法”:一是进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加大从源头上防治用人上不正之风的力度;二是强化公开监督,把选拔任用干部满意度民意调查作为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的有力杠杆;三是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用铁的纪律保证选人用人风清气正。

52、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规定,发现干部“带病提拔”,如何调查和追究选人用人责任?(简要回答)

答:《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设立了“带病提拔”干部选拔任用过程“倒查”机制。规定领导干部因违纪违法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或者行政职务以上处分且在其提拔任职前就有违纪违法行为的,组织人事部门必须对其选拔任用过程进行调查。其中,对本级党委(党组)管理的下一级党政正职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过程,由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直接进行调查。经调查核实,确实存在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问题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责任追究的方式有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两种。组织处理包括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5种措施。纪律处分主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作出。

第三篇: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进一步规范干部选拔任用行为,防止和纠正用人上不正之风,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本级党委管理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的报告工作,并负责审核下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

第三条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要求书面报告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

(一)在机构变动或者主要领导成员已经明确即将离任时确因工作需要提拔、调整干部的;

(二)越级提拔干部的;

(三)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不经民主推荐,由组织推荐提名作为考察对象的;

四)市、县、乡党政正职在同一岗位任期不到3年进行调整的;

(五)其他应当事先报批的事项。

本条第(四)项需要报经更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批复同意。

报告内容包括提拔调整干部的原由,拟提拔调整对象个人情况、任用意向,职数配备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四条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征求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的意见:

(一)破格提拔干部的;

(二)除领导班子换届外,一批集中调整干部数量较大的(具体数量界限由各级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实际确定);

(三)领导干部的近亲属在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系统)内提拔任用,或者在领导干部所在地区提拔担任下一级领导职务的;

(四)领导干部的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提拔任用的;

(五)领导干部因被问责受到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影响期满拟重新任用的;

(六)超过任职年龄或者规定任期需要继续留任的;

(七)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本条第(三)项所称领导干部的近亲属,是指与领导干部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人员。

征求意见应当以书面形式事前函报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随函附报拟提拔任用干部的《干部任免审批表》、考察材料等。

第五条 上级组织(人事)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审核报告事项,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未经答复,不得提交党委(党组)会议讨论决定相关任用事项。党委(党组)会议讨论研究有关干部任用时,本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如实报告征求意见的情况。

第六条 凡违反本办法作出的干部任用决定,应当予以纠正,并按照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并接受民主评议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民主监督,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地方党委常委会每年向全委会报告工作时,要专题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并在一定范围内接受对本级党委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新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民主评议(以下简称“一报告两评议”)。

第三条 “一报告两评议”一般安排在当年年底或者次年年初的全委(扩大)会上进行,可以与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总结或者考核结合进行。下列人员参加民主评议:

(一)全委会成员;

(二)本级人大、政府、政协领导班子成员;

(三)本级纪委常委会成员;

(四)本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委工作部门、政府工作部门、人民团体及本级党委、政府派出机构的主要领导成员;

(五)下一级党委和政府的主要领导成员;

(六)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第四条 党委负责人代表常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专题报告可作为单独的报告,也可作为常委会工作报告的一个专项内容。报告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选拔任用干部的总体情况;

(二)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的情况;

(三)创新选人用人措施和办法,建立健全干部选拔任用和监督机制的情况;

(四)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的情况(包括上评议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的措施;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第五条 参加评议人员采取无记名方式填写《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民主评议表》和《新选拔任用干部民主评议表》。新选拔任用干部民主评议的对象包括近一年内选拔任用的下列人员:

(一)下一级党委、政府正职领导干部;

(二)本级党委、政府工作部门正职领导干部;

(三)由本级党委管理的其他正职领导干部;

(四)破格提拔(含越级提拔)的由本级党委管理的领导干部;

(五)其他提拔担任重要岗位领导职务的干部(具体评议对象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地方党政领导班子集中换届时,可以只对本级党委新提拔的正职领导干部进行评议。

第六条 “一报告两评议”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会同本级党委组织实施。本级党委组织部门应当提前将开展“一报告两评议”的具体安排报告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民主评议表的收集、统计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负责,本级党委组织部门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或者巡视组本已经对该地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过检查和民主评议的,经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同意,可不再进行民主评议。

第七条 “一报告两评议”结束后,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应当及时反馈民主评议结果。党委常委会应当对民主评议结果进行分析,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措施,并采取适当方式向全委会成员通报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民主评议结果和相关整改措施。

第八条 根据民主评议结果,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对民主评议满意度高、工作成绩突出的,要予以表扬;对民主评议满意度明显偏低、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经组织考核认定后,按照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并督促进行整改。

对民主评议满意度明显偏低、干部群众意见集中的干部,本级党委组织部门应当对其选拔任用情况作出说明,并进行相应的教育和处理。

第九条 开展“一报告两评议”应当严格遵守纪律。不准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不准干扰参加评议人员表达真实看法,不准更改、伪造民主评议结果,不得以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民主评议。

第十条 各级党委、政府工作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以及国有企事业单位党委(党组)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总结或者考核开展“一报告两评议”。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

离任检查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促进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委书记(以下简称市县党委书记)认真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提高选人用人质量,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是指市县党委书记因提拔使用、平级交流、到龄退休等原因即将离任时,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对其任职期间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的情况进行检查。

第三条 对因拟提拔使用即将离任的市县党委书记的检查,一般结合干部考察进行,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派出的干部考察组负责实施。

第四条 对因平级交流、到龄退休等原因即将离任的市县党委书记的检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干部监督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对即将离任的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的情况,重点检查下列内容:

(一)任职期间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的情况;

(二)任职期间市县党委选拔任用的干部的情况;

(三)任职期间本地区用人风气的情况;

(四)任职期间遵守组织人事纪律的情况特别是离任前有无突击提拔调整干部的情况;

(五)任职期间加强干部监督管理工作的情况;

(六)其他应当检查的情况。

第六条 离任检查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即将离任的市县党委书记报告任职期间第五条所列情况;

(二)在一定范围内对即将离任的市县党委书记任职期间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情况和市县党委近期新任用的干部进行民主评议;

(三)通过个别访谈、召开座谈会、受理举报等方式听取干部群众意见;

(四)查阅干部任免相关材料;

(五)向下达检查任务的党委组织部门报告检查情况;

(六)向被检查的市县党委书记反馈检查结果。

市县党委集中换届时,对拟提拔使用的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的离任检查,除本条第(一)、(二)项外,其他程序可以结合考察工作适当简化。

第七条 对拟提拔使用的市县党委书记的民主评议,参加人员范围与考察时的参加民主测评人员范围一致。

对因平级交流、到龄退休等原因即将离任的市县党委书记的民主评议,一般由下列人员参加:

(一)全委会成员;

(二)本级人大、政府、政协领导班子成员;

(三)本级纪委常委会成员;

(四)本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

(五)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第八条 检查结果作为评价、使用市县党委书记的重要依据。对民主评议中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总体评价“满意”、“基本满意”两项比率合计不足三分之二,或者用人风气总体评价“好”、“较好”两项比率合计不足三分之二的人员,经组织考核认定,要采取相应的组织处理措施,其中拟提拔使用的,应当取消其资格。

拟提拔使用干部的考察材料中应当反映检查情况和民主评议结果。

第九条 检查发现即将离任的市县党委书记任职期间存在严重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问题的,以及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要进行调查核实。经调查属实的,根据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对于拟提拔使用的,先取消其提拔资格,再视情况作进一步处理。

对于在新任用的干部民主评议中满意度明显偏低的干部,市县党委书记应当就其任用情况作出说明。考察组或者检查组应当对其任用过程进行调查了解。

第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党政机关直属单位党组(党委)书记的离任检查,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篇:干部选拔任用四项监督制度学习体会

干部选拔任用四项监督制度学习体会

北安市畜牧兽医局田军

最近按照市委的要求,我认真学习了中央颁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并接受民主评议办法(试行)》、《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四项监督制度”),本人结合自己的学习理解,谈几点认识和体会:

一、深刻认识四项监督制度的重要性

1、四项监督制度是对选人用人权力监督的重要举措。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四项监督制度的出台,构成事前要报告、事后要评议、离任要检查、违规失责要追究的干部选拔任用监督体系,使选人用人的重要方面、关键环节都纳入监督范围,都置于严格的监督之下,在健全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体系,解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重点难点方面,实现了重大突破和创新,进一步匡正选人用人风气、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的重要举措,是深入整治选人用人上不正之风工作实践经验的科学总结,是干部选拔任用监督工作重要的制度创新。

2、四项监督制度是根治选人用人上不正之风制度依据

有权必有责、失责受追究,是权责统一原则的根本要求。选人用人,既是一种权力,更是一种责任,要求必须十分严格。现实中,用人上的违规行为和失察失误现象时有发生,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干部选拔任用责任主体不清、责权关系不明,致使出了问题往往难以追究到位;还使一些地方和部门该执行的制度没有严格执行,该履行的职责没有认真履行,该查处的问题没有切实查处,损害了干部工作的严肃性。四项监督制度以监督检查和案件查处为利器,对需要报告、评议、检查和责任追究的内容情形作了具体规定,指导性和操作性强。如责任追究办法将责任追究对象划分为5个大类,共规定了39种应当追究责任的主要情形。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规定了12种应当事先报告的事项。对规定的类别和情形,要对号入座,违反了哪一条就追究相对应的责任,应报告哪一项就必须按规定报告。在选人用人问题上应该怎样做、不应该怎样做,对违规失职者将进行严厉的查处,依据这四个监督制度,就可以及时、有效地处理选人用人上各种违规违纪的行为,可以从源头上根治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3、四项监督制度形成了完整的防控体系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以责任追究促正确履职,坚持有规必严守、违规要查处,有权必有责、失责要追究的原则,列出了即党委主要领导干部、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导干部和有关人员、纪检监察机关有关

领导干部和人员、考察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等五大类责任主体和39种责任情形,并规定了责任追究措施。《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着眼于事前把关和事前预防,规定了越级提拔干部、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等五种干部选拔任用情况应当书面报告上一级组织部门,规定了破格提拔干部、领导班子换届外集中调整干部数量较大的、提拔领导干部近亲属以及提拔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等七种干部选拔情况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征求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的意见。《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并接受民主评议办法(试行)》,强化了“事后”监督,规定地方党委常委会每年向全委会报告工作时,要专题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并在一定范围内接受对本级党委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新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民主评议。《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办法(试行)》,将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情况与其提拔交流直接挂起钩来,详细规定了检查的内容、检查的程序、参加民主评议的范围,同时规定了发现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问题的,以及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经调查属实的,根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甚至取消其提拔资格,再视情况作进一步处理。这四项监督制度,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组织监督和民主监督、过程监

督和效果监督有机结合起来,相互补充,形成合力,为干部选拔任用形成了系统的“防控网”。

二、认真贯彻落实, 科学公正选人用人

有了好的制度,关键还在抓落实,否则好的制度只能等于零。畜牧兽医局作为全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素质和能力高低对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在以后工作中全面推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一报告两评议”制度,把干部选拔任用“一报告两评议”制度延伸到中层干部,对满意度明显偏低、干部群众反映问题集中的站所要加强督促整改。要提高群众满意度,必须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导向和用人标准。一是注重在各项工作的实践中考察和评价干部,引导干部把精力放在畜牧业发展、项目建设、服务养殖户等工作上;二是树立凭实绩选人的理念,把经得起实践和群众检验的工作实绩,作为评价使用干部的主要标准,以实绩定上下、论奖惩,让想干事的有机会、能干事的有舞台;三是树立重民意选人用人的理念,把干部的评价考核权交给群众,以群众满意不满意作为选人用人的重要依据,用大部分群众的意愿抵制少数人的意见。总之,要把德才兼备、群众公认的、有能力的管理人员选出来,更好地发挥他们的聪明才智,更好地为我市畜牧业发展服务。

第五篇:学习干部选拔任用四项监督制度情况[定稿]

学习干部选拔任用四项监督制度情况

报告

学习时间:2010年6月1日

地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办公室

主 持 人:邱毅

学习人员:办公室全体人员

在会上,我们共学习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地方党委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办法(试行)》、《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办法(试行)》。

全体办公室成员认真学习和讨论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时,违反规定或恶意阻扰选拔任用工作的,都要进行责任追究;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应注意的相关事项;讲述了地方党委会每年向全委会报告工作时,要专题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并对此工作进行评议和选拔任用干部工作职责离任的内容、离任检查的程序以及对拟提拔使用的市县党委书记的民主评议

参加人员范围。

在学习过程中,所有参加学习人员认真听取文件精神,学习各项制度的具体内容,并对各项内容进行深入的分析和讨论,使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知识得以全面的提高。

2010年6月1日 安底镇新型农村社会养老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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