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工资举证问题
一、《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13条特明确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规定:“工资支付凭证、社保记录、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考勤记录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条规定:“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5条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四、劳动关系和加班时间的证明主要应对劳动者提供的各种证据的证明力进行综合判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相比,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在劳动者的同事作为证人的情况下,如果由于害怕用人单位对其不利而不愿出庭作证,可将该情况归结为“其他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对提交的书面证人证言结合劳动者的其他证据来进行审核认定
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61条第3项的规定,职工本人工资标准,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六、工资标准无法认定时,《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即按照劳动者要求的工资标准计算。无法判断工资标准的,工资收入的认定应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准。
第二篇:申请仲裁如何举证加班工资
申请仲裁如何举证加班工资
导读:
某员工从公司离职后,要求公司支付其工作期间周末及节假日的加班费。但是由于考勤表等证据掌握在公司手中,且公司并不愿意提供,而该员工也只能提交工资条以及同事的证人证言等,证明自己确实存在加班的事实。鉴于该证据链的不充分,对于该员工加班费的请求将难以支持。
那么,在司法实务中,员工主张加班时该准备哪些证据材料呢? 深圳劳动律师文开齐分析:
第一,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举证责任的分配首先应当遵守“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只有在法律或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才能采用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则。也就是说,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如果根据该规则,劳动者主张加班费,应当对加班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第二,从现实层面来看,让劳动者承担加班事实的举证存在诸多困难。在不少单位,加班采用口头通知的形式,没有书面证据,是否加班往往体现在工资、打卡记录、工作记录等情况中,然而这些证据往往保存在用人单位,劳动者无从获得。因此,尽管民事诉讼法中举证责任分配的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条规定,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
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第三,在加班事实的举证责任分配上,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相关事实的举证责任。不过,让用人单位一方承担举证对自己不利的事实,显然不合常理。同时,不少劳动者主张的加班事实时间跨度较长,若要求用人单位一概提供相应证据,对用人单位来说过于不利。
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劳动争议相关司法解释中,对加班费举证责任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根据该规定,由于劳动者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处于弱势地位,考虑到劳动者举证的实际困难,对劳动者举证不能过于苛求,可适当减轻劳动者的举证责任,只要劳动者一方提出基本证据,如考勤表、加班通知、工资条、交接班记录、证人证言等可以证明有加班的事实,即可视为其举证责任已经完成。劳动者不能完整提供的证据应当由用人单位补充提供。
第三篇:公司如何举证支付工资包含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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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如何举证支付工资包含加班费
员工加班后,公司会支付给员工加班费,一般加班费都是跟当月的工资一起发在员工的银行账户里。有时候公司明明发了加班费给员工,员工却说没有收到。那么,公司如何举证支付工资包含加班费?赢了网小编为你打听到了相关内容如下。
公司如何举证支付工资包含加班费
工资条、银行转账记录等等。
如何证明加班时间究竟有多少
1、首先提醒劳动者的是,如要加班,一定先要充分理解单位的加班制度,另外,保存好加班的证据。
鉴于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规定了劳动争议中的某些情况是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的,有些劳动者理解成劳动案件就是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这种理解是错误的,事实上,法律咨询s.yingl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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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劳动争议案中,除了部分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的情况外,大部分情况依然适用的是“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在加班案件中就是如此,如劳动者主张加班,而用人单位主张没有加班,则由劳动者举证包括加班时间在内的加班事实。
如劳动者不能举证,则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如果没有注意保留加班的证据,不能充分举证加班的事实,只能是用人单位说加班时间多少就是多少了。
2、请注意用人单位关于加班的规章制度
很多用人单位会在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可以认定加班的情形,如必须填写加班申请单,且由部门主管批准同意。
劳动者加班,应遵守用人单位所规定的流程,否则,“加了班也是白加班,不能获得加班工资”。
第一,要看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加班审批制度,若没有,只要员工出示了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标准工作时间的考勤记录,即视为加班,单位就应向员工支付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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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如果公司有加班审批制度,员工没有经过相应的审批程序自愿加班,而后仅仅出示考勤记录不足以证明加班的事实,因为出示的证据只能说明工作结束之余,该员工没有离开公司,至于具体时间的具体行为无法得知,此时,法律不支持员工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的诉求。
平时加班能否用补休冲抵?冲抵了能否反悔?有些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加班后,往往会以轮休的方式以冲抵加班。
三种不同工时制下加班时间的计算
劳动法律规定了三种工时制度,在三种不同的工时制度下,认定加班的情形亦有所不同。“标准工时制”的加班,根据用人单位规定的每日标准工作时间作为计算起点。
在标准工时制下,每日的工作时间比较固定,延长工作时间有明确严格的限制。
如某用人单位适用标准工时制,上午8:30至下午17时,其中12:00-12:30为午餐时间。则如有加班,应从下午17时开始计算。不定时工作制”就是不以标准工时制度确定的工作制度,企业以合理确定劳动者的劳动定额或其他考核标准来确定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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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时间。
不定时工作制只有在法定节假日上班才计为加班时间。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规定的条件是“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综合计算超过标准部份,计为加班时间。
公司如何举证支付工资包含加班费?只要公司有按时发给员工加班费,公司就有足够的立场,不担心会因此而受到法律的制裁。在跟公司追讨加班费之前,最好能够多问问律师具体的情况,赢了网上有许多专业人才帮助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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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工资”相关问题——归纳总结[推荐]
“工资”相关问题——归纳总结
工资是劳动者最关心的一个问题。在所有的劳动争议案件中,因劳动报酬问题引发的争议非常多。大部分劳动者及用人单位对我国法律关于工资的相关规定并不了解。上海市弘正律师事务所周智灵律师在网站及东方广播电台接受咨询过程中,遇到的关于工资问题的提问比例也非常高。为方便网友,本律师现将相关问题做以下归纳总结:
1.什么是工资?
答:工资是劳动者付出劳动后取得的劳动报酬。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数量和质量的多少以及国家有关规定或工资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本人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工资是劳动者基本生活的来源。目前,有关工资的提法颇多,如“实得工资”、“实得工资收入”、“工资性收入”、“原工资性收入”等,实质上系同一概念的不同提法,均为本文所谓的工资。
2.职工哪些劳动收入不属于工资的范畴?
答:依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劳动者的以下收入不属于工资的范畴:
(一)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
(二)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如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
(三)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如根据国家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中华技能大奖等,以及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
3.什么是最低工资?
答:按照上海市劳动局《关于〈上海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规定〉有关条文的解释》的规定,所谓最低工资,是指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后,所在企业必须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法定工作时间,一般是指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工作时间。提供正常劳动,一般是指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在指定的岗位上从事了劳动。另外,职工享受法定的休假日和婚丧假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也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这一参加社会活动包括:行使选举权;当选代表,出席政治、党派、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会议;担任人民法庭的人民陪审员、证明人、辩护人;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工会法》规定的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因工会活动占用的生产时间。用人单位支付工资,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4.职工的哪些收入不能计入最低工资?
答:根据《上海市企业职工最低工作规定》以及上海市劳动局《关于〈上海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规定〉有关条文的解释》的规定,不是职工的所有劳动报酬均计入最低工资,职工下列劳动报酬不应计算在最低工资中:
(一)延长法定工作时间所得的工资报酬;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工劳动保险、福利待遇,包括伙食补贴(饭贴)、上下班交通费补贴和住房补贴等;
(四)市劳动行政部门
规定的不列入最低工资的其他收入。当前是指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
5.怎样合理计算最低工资?
答:根据《上海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规定》的规定,本市职工最低工资一般采用按月计算的方式。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度或者计件工资、提成工资的职工,其最低工资应当按月最低工资标准进行折算,折算后的最低工资不得低于政府公布的同期最低工资标准。
6.职工未完成生产任务的,企业是否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答:企业支付最低工资的基本要件是劳动者“提供了正常的劳动”。所以,在一般的情况下,企业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即使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在未完成劳动定额或承包任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条款,该约定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用人单位仍应按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但是,倘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的劳动”,用人单位可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受最低工资标准的制约。
7.企业在哪些特殊情况下可以不适用最低工资标准?
答:根据《上海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规定》和上海市劳动局《关于〈上海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规定〉有关条文的解释》的规定,本市企业因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按有关规定的审批权限由各级政府批准关闭、整顿的企业,或者由法院裁定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可以不执行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8.如何处罚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企业?
答:用人单位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国家对这种违法行为规定了严厉的处罚方式,按照《上海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规定》的有关规定,处罚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种:
(一)责令限期补发。对于支付职工的工资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企业限期补发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算的欠付数额的工资;
(二)责令支付赔偿金。对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的企业,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向职工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的数额按以下标准确定:一是欠付数额不足最低工资标准百分之二十五的,支付欠付数额百分之二十的赔偿金;二是欠付数额为最低工资标准百分之二十五以上,不足百分之五十的,支付欠付数额百分之五十的赔偿金;三是欠付数额为最低工资标准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支付欠付数额百分之一百的赔偿金;
(三)罚款。用人单位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期限内仍不补发欠付职工的工资或者赔偿金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情节,按每欠一人次,处以欠付数额二至五倍的罚款。
9.本市对工资支付的期限有什么规定?
答: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暂行办法》的规定,本市对工资支付期限的具体规定是企业应当按月支付工资,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也可以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实行年薪制的,也应当每月预付工资,年终结算。工资支付的具体日期,由企业与劳动者约定,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的,则应提前在距节假
日或休息日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10.企业在支付工资时是否应当提供工资清单?
答:提供工资清单是企业的义务,《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企业应当书面记载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有关签收手续等,并保存两年以上以备查询;企业不管以何种形式支付工资,都必须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列出应发工资数额及其项目、扣款额及其项目、实发工资额等。
11.职工在特殊情况下的工资应如何支付?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职工在法定的特殊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本人履行正常劳动义务时应得的工资额支付工资。法定的特殊情况有以下三项:一是法定休假日期间;二是婚丧假期间;三是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
12.如何确定见习期、熟练期和学徒期内的工资待遇?
答:依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暂行办法》的规定,大中专毕业生、熟练工、学徒工在见习期、熟练期和学徒期内的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在不低于本市有关规定的前提下自主确定。
13.职工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期间工资的支付标准是什么?
答:《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暂行办法》对这类假期期间的工资支付标准具体规定为: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婚假、丧假、探亲假期间,企业应当按其在正常情况下的本人月实得工资的70%支付工资。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应当按规定支付。
14.怎样计发生产性停工期间的职工工资?
答:所谓生产性停工是指由于企业机器设备的维修保养、原材料或资金的短缺、生产任务不足或产品销路不畅等非职工本人的原因的停产。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暂行办法》的规定,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劳动,应当按双方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劳动的,按本市有关规定支付,但不得低于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15.因企业终结劳动关系在仲裁、诉讼期间的工资损失如何承担?
答: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因企业终结劳动关系,职工不服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起诉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裁决撤销企业终结劳动关系决定的,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仲裁、诉讼期间的工资待遇。支付的标准是企业作出决定之月前该职工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乘停发月份;若双方都有责任的,根据责任大小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16.如何确定职工对企业经济损失的赔偿的支付标准?
答:职工因违反劳动合同对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可以依据合同约定或企业的规定,要求职工予以赔偿。按照《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暂行办法》的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依法要求职工赔偿并从其工资中扣除赔偿款的,企业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实得工资的20%,且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不得低于本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
17.本市对降低职工工资有何具体规定?
答: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暂行办法》的规定,职工因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规章制度被处以纪律处分的,企业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以及企业有关职工奖惩的规定,降低职工的工资。但是,降低后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18.企业能否代扣职工的工资?
答:劳动者的报酬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的工资。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暂行办法》的规定,在以下特殊情况下,允许用人单位代扣劳动者的工资:
(一)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二)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三)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企业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除此之外,企业不得任意扣除劳动者的工资。
19.什么是克扣工资?
答:根据劳动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克扣工资是指在劳动者已经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应当得到的工资。但以下情况不属于克扣工资:
(一)国家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的;
(二)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
(三)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代会批准的厂规、厂纪中有明确规定的;
(四)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相联系,经济效益下浮时,工资必须下浮的;
(五)因劳动者请事假等相应减发工资等。
20.怎样确定无故拖欠工资?
答:劳动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对无故拖欠工资定性为是: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及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但是,下列行为不属无故拖欠工资:
(一)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
(二)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暂时延时支付工资的。除此之外,其他情况下拖欠工资的行为,均属无故拖欠工资。
21.如何处罚克扣工资或无故拖欠工资的企业?
答:用人单位克扣或无故拖欠工资,是严重违反我国劳动法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承担以下两种法律责任:
(一)经济赔偿责任。按照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克扣工资的,或者无故拖欠工资的,除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二)行政处罚责任。依据劳动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责令支付
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并可责令按相当于劳动者工资报酬总和的一至五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第五篇:民工工资问题
一、民工工资问题:
可以要求胡志昂提供工资人员名单和标准及因结算工资总额表,并要求胡志昂出具同意书,请求贵公司代付上述民工工资,代付工资贵公司可以再总工程款中予以相应扣除。
二、已经垫付生活费可以先予扣除。
三、工资数额如何确定问题:
扣除垫付生活费后,按比例支付,因为合同也约定是在贵公司结算完后才办理结算,现在贵公司都没有最后结算,因此全额付工资时间未到,但是要解决民工问题,建议先按比列付一部分。
四、准备资料:
1、所有书面合同、补充协议,贵公司与发包单位的和分包给个人的都要;
2、工程签证单,证明应该支付民工工资金额及人员、标准情况;
3、预算文件资料,证明贵公司与发包人结算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