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库大全 > 精品范文库 > 9号文库

生育保险指南

生育保险指南



第一篇:生育保险指南

生育保险指南

一、生育保险知识

1、什么是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是指针对生育行为的特点,通过国家立法规定,在职工女性因生育子女而导致劳动力暂时中断、失去正常收入来源时,由国家或社会提供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政策。

2、生育保险有哪些主要组成部分?

生育保险基本由三部分组成:一是产假,指职工女性在分娩前、后所享受的有薪假期。二是生育津贴,指职工妇女因生育后离开工作岗位,不再从事有报酬工作以致收入中断,及时给予定期的现金补助,以维护和保障妇女及婴儿的正常生活。三是医疗服务,指由医院、开业医生或助产士为职工妇女提供的妊娠、分娩和产后的医疗照顾,以及必须的住院治疗。

3、制定《济南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的目的是什么?

目的是维护城镇企业女职工合法权益,保障其在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均衡企业生育保险费用的负担。

4、生育保险的实施范围及对象是什么?

职工生育保险实行属地化管理,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均应参加生育保险。

5、生育保险缴费比例是多少?

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当年全部职工缴费工资总额的0.8%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6、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或引流产如何享受产假?

①怀孕不满4个月引流产的产假15-30天,自2008年1月1日起,不满两个月流产的15天,2个月以上不满3个月为20天,3个月以上不满4个月引流产的为30天,4个月以上引流产的产假42天。

②正常生育产假为90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晚育的增加60天。

7、生育津贴如何计算?

产假期间用人单位停发工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津贴,生育津贴的计算公式为:女职工生育前12个月的平均月缴费工资×产假天数÷30天。女职工领取生育津贴后,用人单位不再支付其产假期间的工资。

8、生育保险、生育医疗费待遇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了生育保险费的,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女职工生育或者引流产的医疗费,包括产前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实行定额包干,由生育保险基金按以下标准支付:

①怀孕不满4个月引流产的300元;

②顺产或怀孕满4个月以上引流产的1600元;

③阴式手术产的2000元;

④剖宫产的3800元。

男职工配偶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标准:

①顺产800元;

②阴式手术产1000元;

③剖宫产1900元。

9、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如何报销?

因实行计划生育需要实施放置或取出宫内节育器,皮下埋植术,绝育及复通手术的检查费,手术费据实报销。

10、生育并发症医疗费如何报销?

生育并发症的医疗费用按规定报销。其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按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申领生育保险待遇工作程序

女职工生育或引、流及实行计划生育手术后,由用人单位经办人员带齐有关手续到市医保办办理生育保险业务。需要说明的是,市医保办每周四下午对系统进行维护,不办理生育保险业务。

领取生育保险待遇须携带以下材料:

(一)生育

(1)女职工单位须提供单位介绍信;

(2)女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3)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生育证(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原件及复印件,户口在省外,准予生育一胎的,需提供全国统一制式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婴儿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医疗费收据原件(包括产前检查的医疗费收据原件);

(6)住院病历首页及医嘱单复印件(须在住院病历首页复印件上加盖医院公章);(7〕有生育并发症者,须提供入、出院证明及住院费用明细清单汇总;

(8)提供女职工本人建设银行存折复印件或建设银行卡帐号,请将建行存折或银行卡与身份证复印到一张A4纸上并注明联系电话。

(二)引、流产

(1)女职工单位须提供单位介绍信;

(2)女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3)未生育者须提供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原件、复印件,未领取者,须持结婚证原件、复印件及女职工单位出具的证明原件,已生育过的女职工不用提供;

(4)医疗费收据原件;

(5)手术证明或假条原件;

(6)病历复印件。(住院引、流产的需复印病历首页及医嘱单复印件)

(7)提供女职工本人建设银行存折复印件或建设银行卡帐号,请将建行存折或银行卡与身份证复印到一张A4纸上并注明联系电话。

(三)计划生育手术(包括取出或放置宫内节育器,皮下埋植术及绝育和复通手术)

(1)女职工单位须提供单位介绍信;

(2)女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3)检查费、手术费收据原件;

(4)手术证明或假条原件;

(5)病历复印件;

(6)提供女职工本人建设银行存折复印件或建设银行卡帐号,请将建行存折或银行卡与身份证复印到一张A4纸上并注明联系电话。

三、男职工配偶生育后申领生育保险待遇

(1)职工本人建设银行存折复印件或建设银行卡帐号,请将建行存折或银行卡与身份证复印到一张A4纸上,并注明联系电话;

(2)医疗费收据原件(包括产前检查的医疗费收据原件);

(3)男职工及其配偶双方身份证复印件;

(4)男职工单位介绍信(加盖单位公章);

(5)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生育证)原件、复印件,户口在省外,准予生育一胎的,需提供全国统一制式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复印件;

(7)由医院病案室提供的住院病例首页及医嘱单复印件(并在住院病例首页复印件上加盖医院公章);

(8)男职工配偶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无工作证明,户口已迁移的,还需提交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四、2011年度济南市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

25.济南市妇幼保健院

第二篇:沈阳市生育保险指南

沈阳市生育保险指南

一、基本政策

1、参保范围

沈阳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参加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在医疗保险待遇期内,从2009年9月1日起享受生育保险规定的生育医疗费补贴待遇。从2010年1月1日起,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待遇期内,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因分娩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纳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统筹支付范围。

2、缴费基数

职工以本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基数。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同医疗保险。

3、缴费比例

职工缴费比例为6‰。由用人单位按月缴纳生育保险费,参保人员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灵活就业人员不需要单独缴纳生育保险费用,按缴费基数的2‰比例从医疗保险缴费中提取划拨生育保险基金。

4、缴费方式

沈阳市生育保险采取与基本医疗保险捆绑缴费的方式,由税务部门或市医保中心统一征收,用人单位及其职工自缴费次月起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参保单位应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参保单位如两个险种中出现一个险种欠费,则两个险种同时停止享受待遇。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方式同医疗保险。

5、生育保险待遇

沈阳市生育保险的待遇主要是:在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基础上,参保人员需进行妊娠检查、产前检查、分娩、流产、引产或计划生育手术的,按政策规定标准给予生育医疗费补贴,参保职工还享受生育生活津贴和男职工护理假工资。

生育保险参保人员就医和医疗机构实行定点管理的方法,按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范围》和《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生育医疗费实行限额补贴,不设起付标准和自付比例。医疗费补贴和生育生活津贴标准见附表。

新参保单位及已参保单位新录用的人员,在办理生育保险参保手续后,自缴费次月起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医疗费补贴待遇;连续缴满10个月后可以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的待遇。参加灵活就业医疗保险的人员,在缴费到帐次月起享受生育保险医疗费补贴待遇。

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住院医疗费用实行限额补贴。正常产补贴300元,难产及剖宫产补贴500元;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100元医疗费补贴。剖宫产手术中遇子宫肌瘤、卵巢肿瘤(包括卵巢囊肿)等手术的,生育医疗费人均限额补贴标准分别增加100元。

二、申报核定

沈阳市生育保险采取与基本医疗保险捆绑缴费的方式,在申报核定工作方面与基本医疗保险保持一致,参保单位在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各项业务的同时生育保险的各项业务也随之变动,参保单位不用另行办理。

三、参保人员就医

参保人员应持本人的《医疗保险就医手册》、医疗保险IC卡及相关资料到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否则,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生育生活津贴和生育医疗费补贴。

1、妊娠分娩

参保人员需进行妊娠检查和早、中期产前检查的,应持卡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中进行,医疗费

用由参保人员个人垫付。

参保人员晚期(28周后)产前检查及分娩的,需持《一孩生育登记单》或《

二、多孩生育登记单》、《孕妇保健手册》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中选择一所医院作为本人检查和分娩的医院,并与选定医院签订《生育保险选定定点医院确认书》。定点医疗机构一旦选定,原则上不予更改。在选定医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参保人员个人垫付,分娩出院后,由选定医院按规定的补贴标准抵减参保人员符合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

参保人员在早、中、晚期产前检查时应妥善保管医疗费收据及医疗费用明细,以免因收据丢失影响抵减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

2、流产、引产及计划生育手术

参保人员需进行引产、流产或计划生育手术的,持《批准终止中期以上妊娠证明》或《计划生育手术证明》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中选择一家定点医院进行治疗。治疗结束后,由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的补贴标准抵减参保人员符合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

3、妊娠引起严重并发症、合并症的治疗

因妊娠引起严重并发症、合并症,并符合住院标准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管理。

4、转诊、转院

参保人员因严重并发症、合并症需转院生育的,由患者家属持《医疗保险就医手册》、《IC卡》和原选定定点医院填写的《转院申请单》,报沈阳市或各区医保中心审批,否则,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生育医疗费补贴和生育生活津贴。

参保人员在本人原选定医院发生的费用,先由个人支付。参保人员应享受的生育医疗费补贴,待医疗终结或分娩后,由新转入的定点医院按补贴标准抵减符合生育保险支付的医疗费用。如果抵减金额未达到补贴标准,由用人单位将参保人员在原选定医院个人支付的符合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上报医保中心申领。

5、非选定医院急诊、急救

参保人员因急诊、急救在非本人选定的医院就医或分娩的,需在三个工作日内持《住院通知单》、《医疗保险就医手册》、《IC卡》到沈阳市或各区医保中心办理登记手续。否则,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生育医疗费补贴和生育生活津贴。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员个人先行垫付。

6、异地就医

长期在外地工作(派出机构)、探亲(夫妻两地分居)的外出参保人员,需到本市行政区域外的医疗机构就医或生育的应先由参保单位的经办人员持相关手续到沈阳市或各区医保中心办理异地就医审批手续。否则,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生育生活津贴和生育医疗费补贴。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参保职工个人先行垫付。

办理异地就医所需资料:

1、单位出具的《异地就医证明》、2、《沈阳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异地生育申请表》、3、《沈阳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IC卡》、4、《就医手册》、5、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一孩生育登记单》或《

二、多孩生育登记单》原件及复印件、6、引产、流产或计划生育手术的还应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批准终止中期以上妊娠证明》或《计划生育手术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长期在外地工作的参保人员,在单位出具的《异地就医证明》上另需加盖派出机构公章。

探亲的外出参保人员另需提供相应资料:

1、配偶工作单位开具的《两地分居证明》、2、《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3、《户口簿》原件及配偶本人页复印件、4、《房产证》复印件。

其它情况需提供的资料:

1、配偶无工作单位的需提供《社区证明》、2、配偶户口与居住地不符的需提供居住地的《居住证》、3、在亲属家居住需提供《房产证》、复印件、房主《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及《社区证明》(配偶户口在居住的亲属家不需提供《社区证明》)、4、租房居住的需提供《房屋租赁协议》及《社区证明》原件及复印件、5、配偶为现役军人的需提供军队政治部开具的《两地分居证明》及《军官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申领异地就医、非选定医院急诊急救生育医疗费补贴所需资料

1、《医疗保险就医手册》、IC卡、《医疗费收据》、《医疗费用明细》原件;

2、《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3、《病历首页》、《入院记录》、《医嘱单》、《手术记录单》、《出院小结》复印件;

4、《生育生活津贴申领表》、《参保单位帐号表》、《异地生育申请表》或《非选定医院急诊、急救住院登记表》、《医院等级证明》。

妊娠分娩的另需携带:《出生医学证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一孩生育登记单》或《

二、多孩生育登记单》原件及复印件。

流产、引产或计划生育的另需携带:《计划生育手术证明》或《批准终止中期以上妊娠证明》原件。各种材料内容要求:

1、收费专用收据原件,并加盖就医医院住院收讫章。此收据需有所在地财政部门票据专用章。各项费用应清晰、准确。

2、医疗费用明细单、日清单或处方明细。

①明细及日清单要列出费用名称、费用数量、费用单价、费用金额。费用总金额必须与收据总额一致。

②处方需字迹工整,书写规范,每种药品标注单价、数量及金额,要求每张处方各种药品金额之和与该张处方合计金额相符;所有处方药品金额与收据上所对应的药费(西药费、中成药费等)相符。

③商品名的药品需标注该药品的通用名,每种药品要标注剂型(针剂、片剂、颗粒剂等)。

④医疗费用明细单需加盖就医医院住院收讫章,处方明细需加盖医师章。

⑤涉及婴儿的医疗、护理、保健等费用要求单独列出或在明细中有明确标记。

五、申领生育生活津贴所需资料

1、《医疗保险就医手册》、《IC卡》、《医疗费收据》、《身份证》原件;

2、《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3、《病历首页》、《手术记录单》或《分娩记录单》、《出院小结》复印件;

4、《参保单位帐号表》。

妊娠分娩的另需携带:《出生医学证明》、《一孩生育登记单》或《

二、多孩生育登记单》、《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件及复印件、《女职工分娩生育生活津贴申领表》。

流产、引产的另需携带:《计划生育手术证明》或《批准终止中期以上妊娠证明》复印件、《女职工流产、引产生育生活津贴申领表》。

六、申领男职工护理假工资所需资料

1、《医疗保险就医手册》、《IC卡》、《男职工护理假工资申领表》、《参保单位帐号表》、《身份证》原件;

2、《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七、医保中心办理各项业务的时间及要求

参保人员须办理非选定医院急诊、急救及转诊、转院,沈阳市或各区医保中心全月办理手续;办理异地就医、生育医疗费补贴报销、申领生育生活津贴及男职工护理假工资的,由参保单位的经办人员在参保职工异地就医前和分娩、流产、引产后3个月内持相关资料于每月的1-20日到沈阳市或各区医保中心办理手续。

注:

1、所有复印件必须用B5纸复印。证明材料要求用B5纸打印并加盖单位公章。医学资料复印件要求每页必须加盖医疗机构证明印记(如:病历复印专用章)。

2、医保中心在办理相关业务后,对参保人员所提供材料归档保存,概不返还并不予外借。

注:

1、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300元医疗费补贴和0.5个月生育生活津贴。

2、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政策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加2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3、剖宫产手术中遇子宫肌瘤、卵巢肿瘤(包括卵巢囊肿)等手术的,生育医疗费人均限额补贴标准分别增加500元。

4、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政策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男职工享受15天的护理假工资。

咨询电话:1233362161771生育保险处电话:62423429

沈阳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二〇一〇年五月

第三篇:生育保险操作指南

生育保险操作指南

一、办理《生育保险待遇证》需带材料(怀孕5个月以后)

1、本人医保手册

2、本人一张一寸照片

3、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上面写明自愿在哪个医院生育)

4、生育证(准生证)

5、母婴保健手册(病历本)

二、申请生育津贴需带资料(女方参保、产后五个月)

1、生育证原件及复印件

2、独生子女证原件及复印件

3、夫妻双方身份证复印件

4、《生育保险待遇证》(原件)

5、婴儿出生证(含多胎)或婴儿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出院诊断书(原件)

7、单位开的往来收据

8、申请表(单位盖章)

三、一次性生育补助金需带资料(男方配偶无单位,产后三个月)

1、生育证原件及复印件

2、独生子女证原件及复印件

3、夫妻双方身份证复印件

4、女方无工作单位证明(由村、居委会出具证明)

5、婴儿出生证(含多胎)或婴儿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医院出具的费用发票(原件)

7、单位开的往来收据

8、申请表(单位盖章)

四、异地生育报销需带的材料

1、生育保险待遇证

2、住院发票、清单

3、出生证明

4、出院证明

5、身份证复印件或商业银行存折

五、上环、取环的程序

参保女职工持单位介绍信、医保卡直接到定点医院实施手术,费用由医院按生育保险规定的标准直接减免。

六、人流、引产手术的程序

参保女职工持单位介绍信、医院病历、结婚证原件、医保手册(引产需医院出具的引产原因证明)到生育保险科转介绍信,然后再持介绍信、医保卡去定点医院,费用由医院按生育保险规定的标准直接减免。

七、产前检查的程序

怀孕五个月的参保女职工持相关资料到生育保险科办理《待遇证》、凭《待遇证》和医保卡到定点医院进行产前检查,费用由医院按生育保险规定的标准直接减免。

八、产前并发症住院的程序

怀孕五个月以上并办理了《待遇证》的人员,持定点医院开具的住院卡(妊娠并发症12个并重范围内的疾病),到生育保险科开具介绍信,然后再持介绍信、医保手册和医保卡去定点医院住院,费用由医院按医保政策直接减免。

九、申领人流、引产津贴程序

由用人单位填写《生育津贴申请表》,并附定点医院开具的人流或引产证明、结婚证复印件、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经生育科审核结算后,再由单位开具结算往来收据。

株洲市生育保险定点医院

株洲市一医院

株洲市中医院

株洲市妇幼保健院 株洲市二医院

株洲市三医院

株洲三三一医院 株洲市四三O医院 株洲田心医院

湖南恺德微创医院 株洲北雅医院

株洲智成博爱医院 株洲中山医院

株洲化工集团公司医院

第四篇:工伤生育保险政策指南!

工伤保险

一、参保对象

根据《赣州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50号)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含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需缴纳)。

二、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缴费标准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初次缴费的基准费率按一类行业0.5%、二类行业1.2%、三类行业2.0%执行。

三、参加工伤保险申报材料

1、工商营业执照或单位登记证或其它核准执业证件、组织机构代码证。

2、职工上月工资发放表。(按社平工资缴费无需提供)

3、社会保险登记表。

4、规定格式的花名册。

5、工伤保险费缴纳申报审核表。

四、工伤保险医疗待遇申报材料

1、医疗待遇申请表。

2、工伤认定决定书(首次申请提供原件)。

3、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相关材料。

4、工伤门诊同时提供门诊发票、病历、各种检查、化验的报告单、费用明细单。

5、工伤住院同时提供住院发票、出院小结、医疗诊断证明、费用明细单。

生育保险

一、参保对象和缴费标准

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都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负责按规定缴纳,职工个人不需缴费。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的缴费费率为0.9%。

二、参保单位女职工生育时待遇

1、正常生育:3个月产假工资、600元生育费用;

2、剖腹产:3.5个月产假工资、1300元生育费用;

3、小产:1个月产假工资、400元生育费用;

4、24周岁以上的晚育的,增加1个月的产假工资(不含小产);

5、孕期满7个足月以上,无论婴儿正常与否,均按正常标准报销。

三、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条件

1、职工所在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为该职工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

2、符合法定条件并履行规定手续生育的。

四、生育保险医疗待遇申报材料

申请生育保险待遇应在婴儿出生后六个月内提出生育保险待遇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核准后,按规定支付有关费用。

1、《生育证》或《准生证》,或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证明.2、出生医学证明,或出生婴儿死亡医学证明,或流产医学证明.3、出院小结, 医疗诊断证明。

4、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相关材料。

第五篇:沈阳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指南

沈阳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指南

一、基本政策

1、参保范围

沈阳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灵活就业人员未纳入生育保险参保范围。

2、缴费基数

以本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基数。

3、缴费比例

缴费比例为6‰。由用人单位按月缴纳生育保险费,参保人员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4、缴费方式

沈阳市生育保险采取与基本医疗保险捆绑缴费的方式,由税务部门或市医保中心统一征收,用人单位及其职工自缴费次月起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参保单位应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参保单位如两个险种中出现一个险种欠费,则两个险种同时停止享受待遇。

5、生育保险待遇

沈阳市生育保险的待遇主要是:在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基础上,参保人员需进行妊娠检查、产前检查、分娩、流产、引产或计划生育手术的,按政策规定标准给予生育医疗费补贴、生育生活津贴和男职工护理假工资。

生育保险参保人员就医和医疗机构实行定点管理的方法,按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范围》和《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生育医疗费实行限额补贴,不设起付标准和自付比例。医疗费补贴和生育生活津贴标准见附表。

新参保单位及已参保单位新录用的人员,在办理生育保险参保手续后,自缴费之月起在本单位连续缴满10个月后,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在缴费期间发生符合生育保险政策的相关医疗费用及生育生活津贴,在缴满10个月后可以按规定予以补报和补发。

二、申报核定

沈阳市生育保险采取与基本医疗保险捆绑缴费的方式,在申报核定工作方面与基本医疗保险保持一致,参保单位在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各项业务的同时生育保险的各项业务也随之变动,参保单位不用另行办理。

三、参保人员就医

生育保险参保人员如需就医,应持本人的《医疗保险就医手册》、医疗保险IC卡及相关资料到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否则,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生育生活津贴和生育医疗费补贴。

1、妊娠分娩

参保人员需进行妊娠检查和早、中期产前检查的,应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中进行,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员个人垫付。

参保人员晚期(28周后)产前检查及分娩的,需持《一孩生育登记单》或《

二、多孩生育登记单》、《孕妇保健手册》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中选择一所医院作为本人检查和分娩的医院,并与选定医院签订《生育保险选定定点医院确认书》。定点医疗机构一旦选定,原则上不予更改。在选定医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参保人员个人垫付,分娩出院后,由选定医院按规定的补贴标准抵减参保人员符合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

参保人员在早、中、晚期产前检查时应妥善保管医疗费收据及医疗费用明细,以免因收据丢失影响抵减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

2、流产、引产及计划生育手术

参保人员需进行流产、引产或计划生育手术的,持《批准终止中期以上妊娠证明》或《计划生育手术证明》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中选择一家定点医院进行治疗。治疗结束后,由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的补贴标准抵减参保人员符合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

3、妊娠引起严重并发症、合并症的治疗

因妊娠引起严重并发症、合并症,并符合住院标准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管理。

4、转诊、转院

参保人员因严重并发症、合并症需转院治疗或生育的,由患者家属持《医疗保险就医手册》、《IC卡》和原选定定点医院填写的《转院申请单》,报市医保中心审批,否则,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生育医疗费补贴和生育生活津贴。参保人员在本人原选定医院发生的费用,先由个人支付。参保人员应享受的生育医疗费补贴,待医疗终结或分娩后,再由新转入的定点医院按补贴标准抵减符合生育保险支付的医疗费用。如果抵减金额未达到补贴标准,由用人单位将参保人员在原选定医院个人支付的符合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上报医保中心申领。

5、非选定医院急诊、急救

参保人员因急诊、急救在非本人选定的医院就医或分娩的,需在三个工作日内持《住院通知单》、《医疗保险就医手册》、《IC卡》到市医保中心办理审批手续。否则,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生育医疗费补贴和生育生活津贴。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员个人先行垫付。

6、异地就医

长期在外地工作(派出机构)、探亲(夫妻两地分居)的外出参保人员,需到本市行政区域外的医疗机构就医或生育的应先由参保单位的经办人员持相关手续到市医保中心办理异地就医审批手续。否则,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生育生活津贴和生育医疗费补贴。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参保职工个人先行垫付。

办理异地就医所需资料:

1、单位出具的《异地就医证明》、2、《沈阳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异地生育申请表》、3、《沈阳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IC卡》、4、《就医手册》、5、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一孩生育登记单》或《

二、多孩生育登记单》原件及复印件、6、引产、流产或计划生育手术的还应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批准终止中期以上妊娠证明》或《计划生育手术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长期在外地工作的参保人员,在单位出具的《异地就医证明》上另需加盖派出机构公章。

探亲的外出参保人员另需提供相应资料:

1、配偶工作单位开具的《两地分居证明》、2、《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3、《户口簿》原件及配偶本人页复印件、4、《房产证》复印件。

其它情况需提供的资料:

1、配偶无工作单位的需提供《社区证明》、2、配偶户口与居住地不符的需提供居住地的《居住证》、3、在亲属家居住需提供《房产证》、复印件、房主《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及《社区证明》(配偶户口在居住的亲属家不需提供《社区证明》)、4、租房居住的需提供《房屋租赁协议》及《社区证明》原件及复印件、5、配偶为现役军人的需提供军队政治部开具的《两地分居证明》及《军官证》原件及复印件。

7、参保人员非选定医院急诊、急救或异地就医的要求

因分娩或手术引起严重合并症、并发症的,参保人员必须要求医院自婴儿出生转入病房或手术结束后转入病房开始,重新办理住院。将生育的医疗费用和治疗并发症、合并症的医疗费用分别开具两张收据,否则,生育保险基金与医疗保险基金无法支付。

8、参保人员在连续缴费期期间就医的要求

要求涉及本单位连续缴费10个月的参保人员选择生育保险定点医院就医(异地就医需办理相关手续),治疗结束后,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连续缴费期满后,由单位经办人员持相关手续到市医保中心,按照相关规定报销医疗费用及生育生活津贴。

四、异地就医、非选定医院急诊急救、连续缴费期满后申领生育医疗费补贴所需资料

1、《医疗保险就医手册》、IC卡、《医疗费收据》、《医疗费用明细》原件;

2、《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3、《病历首页》、《入院记录》、《医嘱单》、《手术记录单》、《出院小结》复印件;

4、《生育生活津贴申领表》、《参保单位帐号表》、《异地生育申请表》或《非选定医院急诊、急救住院登记表》、《医院等级证明》。

妊娠分娩的另需携带:《出生医学证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一孩生育登记单》或《

二、多孩生育登记单》原件及复印件。

流产、引产或计划生育的另需携带:《计划生育手术证明》或《批准终止中期以上妊娠证明》复印件。

各种材料内容要求:

1、收费专用收据原件,并加盖就医医院住院收讫章。此收据需有所在地财政部门票据专用章。各项费用应清晰、准确。

2、医疗费用明细单、日清单或处方明细。

①明细及日清单要列出费用名称、费用数量、费用单价、费用金额。费用总金额必须与收据总额一致。

②处方需字迹工整,书写规范,每种药品标注单价、数量及金额,要求每张处方各种药品金额之和与该张处方合计金额相符;所有处方药品金额与收据上所对应的药费(西药费、中成药费等)相符。

③商品名的药品需标注该药品的通用名,每种药品要标注剂型(针剂、片剂、颗粒剂等)。

④医疗费用明细单需加盖就医医院住院收讫章,处方明细需加盖医师章。

⑤涉及婴儿的医疗、护理、保健等费用要求单独列出或在明细中有明确标记。

五、申领生育生活津贴所需资料

1、《医疗保险就医手册》、《IC卡》、《医疗费收据》原件;

2、《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3、《病历首页》、《手术记录单》或《分娩记录单》、《出院小结》复印件;

4、《参保单位帐号表》。

妊娠分娩的另需携带:《出生医学证明》、《一孩生育登记单》或《

二、多孩生育登记单》、《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件及复印件、《女职工分娩生育生活津贴申领表》。

流产、引产的另需携带:《计划生育手术证明》或《批准终止中期以上妊娠证明》复印件、《女职工流产、引产生育生活津贴申领表》。

六、申领男职工护理假工资需资料

1、《医疗保险就医手册》、《IC卡》、《男职工护理假工资申领表》、《参保单位帐号表》原件;

2、《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结婚证》、《身份证》、《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七、医保中心办理各项业务的时间及要求

参保人员须办理非选定医院急诊、急救及转诊、转院,市医保中心全月办理手续;办理异地就医、生育医疗费补贴报销、申领生育生活津贴及男职工护理假工资的,由参保单位的经办人员在参保职工异地就医前和分娩、流产、引产后3个月内持相关资料于每月的1-20日到市医保中心办理手续。

注:

1、所有复印件必须用B5纸复印。证明材料要求用B5纸打印并加盖单位公章。医学资料复印件要求每页必须加盖医疗机构证明印记(如:病历复印专用章)。

2、医保中心在办理相关业务后,对参保人员所提供材料归档保存,概不返还并不予外借。

附件一:

注:

1、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300元医疗费补贴和0.5个月生育生活津贴。

2、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政策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加2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3、剖宫产手术中遇子宫肌瘤、卵巢肿瘤(包括卵巢囊肿)等手术的,生育医疗费人均限额补贴标准分别增加500元。

4、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政策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男职工享受15天的护理假工资。

咨询电话:1233362161771

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二〇〇八年六月六日

    版权声明:此文自动收集于网络,若有来源错误或者侵犯您的合法权益,您可通过邮箱与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及时进行处理。

    本文地址:https://www.feisuxs.com/wenku/jingpin/9/1067323.html

相关内容

热门阅读

最新更新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