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婚前财产公证协议范本大全
甲方:×××,男,一九××年××月××日出生,现住×××××××××××××。
乙方:×××,女,一九××年××月××日出生,现住×××××××××××××。
甲乙双方经自由恋爱,自愿准备结婚,(甲乙双方各自所有财产(债务)情况,例如:该房产座落在××××××××××××,建筑面积×××.××平方米,混合(砖混)结构,所有权证编号为:襄樊市房权证××区字第××××××××号)。现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
二、
三、(其他约定条款)
该协议经双方签字、公证后生效。
甲方: 乙方:
二OO×年××月××日
www.teniu.cc【teniu.cc范文网】
第二篇:浅谈婚前财产约定协议公证
浅谈婚前财产约定协议公证
概述 婚前财产约定协议公证是近年来公证机关开办的一项新业务,随着广大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强,这项业务有着广泛的发展前景。我国婚姻法规定,婚前财产属于夫或妻个人所有,但由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长期共同使用、消耗、变更上述财产,使如何认定婚前财产的范围和产权归属成为司法实践中最棘手的问题之一,也是婚姻纠纷中双方经常争议的焦点,那么,什么叫婚前财产公证?它对社会以及人类带来了什么呢?
[关键词] 婚前财产婚姻家庭信任感情纠纷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变革,婚前财产公证已成为一个前沿的话题,我认为,办理婚前财产约定的公证可以使婚前财产的归属更加明确,是解决婚姻财产纠纷的可靠法律依据,对于稳定婚姻关系,预防纠纷,保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安定团结,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在民事审判中,经常有这样的情况:本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男女双方对离婚均无异议,只是对财产权属各持一词,就同一财产,男方说是男方的财产,女方说是婚后共同财产,有的甚至男方说是男方的财产,女方说是自己的财产,对此争执不下,可谁也说不出确有说服力的证据,使一件很简单的离婚案件变成错综复杂的财产纠纷案。既加大了审判人员的工作难度,又给当事人造成人力物力损失,同时也给男女双方在已经破裂的感情上加大了创伤。有的甚至形成民转刑的案件,引起不良后果。鉴于上述情况,我认为,办理婚前财产约定的公证是非常有益的,下面就这个问题谈几点看法:
一、婚前财产约定公证的概念
婚前财产约定公证,是公证机关根据夫妻或未婚男女双方的申请,依法证明夫妻婚前各自财产的所有权或债权债务的归属问题而签订约定协议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婚前财产约定行为是双方的民事法律行为,因此,约定协议中的财产必须是本人已经实际取得的合法财产或是将来可能得到的。婚前各自所有的财产,可以约定为婚后的夫妻共同财产,也可以约定为婚后各自财产,还可以约定为归另一方所有。婚前夫妻各自所有的财产,如果约定为婚后仍归夫妻各自所有,其所有权不因婚姻关系发生变化而转移;夫妻婚前各自所有的财产,如果约定为婚后夫妻共同所有,其所有权性质就由婚前各自所有转为婚后共同所有;如果婚前一方的财产约定为另一方所有,其所有权的性质就由一方随着婚姻关系的成立而转给另一方,这种无偿转移的行为具有赠与的性质。在婚姻关系发生变化时其财产归属必须按约定协议的规定而转移。
二、婚前财产公证的确立
过去,婚前财产公证对将要结婚的中国人来说是相当敏感的话题。新《婚姻法》出台,这部法律规定,结婚前,男女双方应当依法到公证机关对各自的财产、债务的范围、权利归属问题进行公证,经过公证的财产约定将会得到法律直接认可。办理“婚前财产公证”未婚夫妻双方要亲自到公证处填写申请表,并提交双方的身份证明、婚前财产约定协议书、财产的产权证明(如:房地产权证,存单等)以及其他的有关证明材料,至此,婚前财产公证才在法律中被确立。当然,法律中规定的是“应当”而不是“必须”,所以,财产是否要公证还要看恋人的态度,纯属自愿,法律上没有强迫之意。
三、办理婚前财产公证的作用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婚前财产公证起到了一个证据作用,以减少发生纠纷的可能。是否选择婚前财产公证,完全是个人的选择。随着社会的发展,由于婚姻财产引起的法律纠纷问题日趋上升,如何认定婚前财产的范围和产权归属成为司法实践中最棘手的问题之一,也
是婚姻纠纷中双方经常争议的焦点。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发展,我国公民的个人财产已由过去主要是生活资料发展到已有很大一部分公民拥有一定数量的生产资料,因此,办理婚前财产公证是十分有益的,其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有利于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资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权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财产,但本法第三项规定除外;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注:不因婚后共同使用,共同管理而转变为夫妻共同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十七条规定:“婚姻法第十七条‘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1、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2、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以上不难看出,婚前各自所有的财产,有无约定协议,直接关系到个人的合法财产能否受到法律保护。实际属于婚前的个人财产,但由于在结婚时未进行约定,而离婚时被法院按婚后共同财产处理提屡见不鲜的。
(二)有利于婚姻家庭关系的确定
有的人认为,还未结婚就办理婚前财产公证,从某种程度上伤害了两个人的感情,将来结了婚,夫妻关系也不会稳定,不利于今后家庭关系的融洽。事实并非如此,例如:某女,平时好逸恶劳,贪图享受,视婚姻如儿戏,先后两次结婚,又两次离异,离婚时,男女均不能提出婚前个人财产的有力证据,先后两次从男方婚前个人财产中分得了本不属于她的财产。后来,该女欲与有两辆大货车,二层小楼的丧偶男子结婚,在男方提议下办理了婚前财产约定公证,约定中规定:在夫妻存续期间,男方的车辆、楼房由双方共同使用,如果婚姻发生变故,该财产归男方个人所有。由于有了这个协议,该女清楚的认识到如不改掉过去的坏毛病,再离婚时是不会从男方婚前财产中分到什么了,所以该女珍惜这一婚姻,努力克服自己的不良习性,使婚姻家庭逐步稳定。办理婚前财产公证,未婚男女双方既可以对婚前财产约定归属,又可以约定婚后财产处理的方式方法,这样把自己向对方的承诺用文字的形式表述出来,并且用法定的形式加以规范,使双方在婚后生活中能够自觉履行约定,因而有利于家庭的和睦、团结。
(三)有利于中老年再婚者婚姻自由和遗产继承
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人们的婚姻观念有了很大的转变,一些中老年人丧偶后不甘孤独寂寞,纷纷冲破封建婚姻的束缚,重新建立幸福美满的家庭,确实可喜可贺,但目前中老年人再婚难的问题,远远不是冲破封建婚姻观念的束缚所能解决的,还必须排除再婚者子女的阻挠,因为再婚者婚前的财产不尽相同,有的相差较为悬殊,子女们怕父母再婚后,应完全属于自己可以继承的财产被外姓人分享。因此,找种种借口阻挠父母再婚,有的甚至说出活不养,死不葬的绝情话来,使许多情投意合欲意再婚的中老年人望而却步,在他们身上无婚姻自由可言。有的中老年人再婚后,由于子女容不得“外来人”,常常把重组的家庭吵散,使之重受孤独寂寞之苦。
(四)有利于实现赠与人的真实意愿,维护受赠人的合法权益。
赠与是财产所有人将其财产无偿赠送他人的法律行为,除法律要求必须办理过户登记,赠与行为才生效的以外,一般情况下以交付赠与物生效。父母将财产赠与子女,不论是婚生子女、养子女还是继子女,就其本意来说,绝大多数是将财物赠与子女本人而不是赠与子女的配偶,也并非赠与子女和配偶双方。对父母赠与的财产,如果夫妻之间对父母赠与的财产没有约定,或虽有约定,但在离婚时对约定无法认定,法院只能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这就违背了赠与人的真实意愿,也损害了受赠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对婚前财产做了约定并经公证机关公证,就可避免上述问题的发生,既体现赠与人当初的真实意愿又保护了受赠人的合法权益。
四、婚前财产公证的发展趋势及公证工作的努力方向
社会的发展,促进了人们的思想开放,思想的解放导致婚姻自由程度的提高,婚姻自由程度的提高又导致了离婚率的上升。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个人的财产也会不断增多,如汽车、房屋、证券等。这些都涉及到财产的归属问题,尤其在结婚后,由于夫妻长期共同生活,消费,原来清晰的财产归属也就模糊起来。婚前的财产随着时间的推移,也并不是会一成不变的。如婚前的房产遇出售、遇拆迁等,怎样来认定原来的财产部分,这些都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遇到的财产权属方面的新问题。又如婚前财产产生孳息,婚前的存款,婚后以现金的方式出现,这也很难分清现金是婚前的还是婚后的,一旦遇到离婚,在财产的分割上也很容易出现纠纷。而公证作为一种非诉讼的准司法制度,为人们预防这一财产问题上的纠纷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随着我国法制的健全和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婚前财产公证将会呈上升趋势。公证机构在这一新兴的公证业务面前,要勇敢地迎接传统婚姻观念的挑战,找准自己在法律服务市场的目标和方向,要加大婚前财产公证的宣传力度,通过电视、报刊杂志、法律咨询等方式,宣传婚前财产公证的好处,让更多的人了解婚前财产公证的好处,同时也要不断探索这类公证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努力办好婚前财产公证业务,让公证为我国的经济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发挥更大的作用。
法律对于财产关系的明确划分是个明智的做法,财产关系不象其他的法律关系,财产关系是个复杂而又烦琐的关系,对于财产的关系我们要花大量的时间去研究去讨论,象婚前财产的公证更应该有明文的规定,这样就会减少现实社会中有关财产纠纷引起的当事人反目成仇的事,也会减少司法实践中由于找不到有关法律规定作为依据而引起的尴尬现象。总之,加大婚前财产公证的力度是必然的,对于维护夫妻双方合法权益,稳定婚姻家庭财产关系是有好处的,它的发展,健全,将会促进社会健康的发展。
[参考文献]:
杨大文《婚姻家庭法》第二版 中国人民出版社
周冰等译《当代社会问题》第四版 华夏出版社 2003年1月第二次印刷
《中国妇女报》修订婚姻法民意调查,2000年5月27日
李银河、马忆南主编《婚姻法修改论争》,光明日报出版社
杨立新《离婚过错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检察日报
魏振瀛《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 高等教育出版社
第三篇:婚前财产公证
北京豫燕盛龙商务咨询中心是一家专业提供法律服务、委托代理公证服务、知识产权维权及影视剧侵权调查监控的综合法律服务机构。公司团队由专业的律师团队和经验丰富的维权调查人员组成,公司合伙人在此领域都有多年的实践经历,曾与几十家企业、律所以及个人进行合作,积累了民事法律诉讼、商标维权、著作权维权、代理公证事务等丰富的实践经验。本公司与北京多家公证机构公证人员有着良好的业务合作关系,能为当事人提供优质、便捷和专业的公证法律咨询服务。
我们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以细致、认真、完善的专业服务精神服务于客户,我们竭诚为个人和企业提供高效的法律咨询等专业服务。
公证事务代理:
公证代理是我们最具特色的业务,经过多年和公证机构的业务合作,积累了良好的公证专业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曾为数百个当事人及企业代理办过公证,并得到当事人的一致好评。目前我们已形成一套良好的公证业务代理体系,由优秀的律师和法学背景的人员组成,每个人员都熟知国内民事、经济和涉外各类公证的理论知识和办证流程,能为当事人及企业提供专业的公证法律咨询。
我们通过专业知识和良好的合作关系,能解决当事人减少因材料不全来回奔波的烦恼,简化办证手续;为急需公证书的当事人缩短取证时间;对于出行不便的当事人可提供上门取材料或邀请公证员上门办理等。
我们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以认真、细致完善的专业服务精神和谨慎、勤勉的服务态度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公证代理服务。
1、涉外公证代理:
亲属关系、结婚证、毕业证(小学--博士)、学位证、成绩单、护照、户口本、驾驶证、婚姻状况、出生、身份、经历、未受(受过)刑事处分等;
2、国内民事类公证代理
委托书、声明书、监护权、赠与和遗赠、遗嘱(可上门)、收养关系、财产继承;非财产性民事协议、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协议、夫妻财产约定等;
3、国内经济类公证代理
法人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各类资质文件、合同、协议等;
4、证据保全类公证代理
网页保全、手机短息保全、寄送保全、侵权事实保全等。民事法律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摘选:
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六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公证,但遗嘱、生存、收养关系等应当由本人办理公证的除外。
第三十条 公证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充分,申请公证的事项真实、合法的,应当自受理公证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但是,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北京豫燕盛龙商务咨询中心电话: 010-52496497王先生
第四篇:婚前财产公证
1、世上无绝对平等的两个人,而不平等的两个人在婚前难免遭到一方家属关于财产归属的质问,请问这时,你认为说服亲属的最好办法是什么呢?难道是两人私奔或是以忠贞不渝的爱情感动他们吗?
2、通过婚前财产公证对一些事项进行了详细的说明与规定,在夫妻双方之间形
成了一种无形的约束力,这难道不是一种对婚姻的保护方式吗?
3、如今社会上有一类“恐婚族”,因害怕与父母共同所有的财产在婚后受到侵
害,迟迟不敢结婚,对于他们,婚前财产公证难道不是解决他们困扰的最优方法吗?
4、明确财产的归属,将该划清界限的地方明确界限,让两人以坦诚之心携手至
老,这对婚姻难道会是一种伤害吗?
5、对方辩友,请问你们觉得婚前财产公证是否损害两人之间的情感?
那么对于以坦诚之心相守的两个人,在婚前,钱财与真挚的感情哪者对于他们而
言的意义更加大?
他们难道还会从内心里去介意是否在婚前办理%公证这一问题吗?
6、现实生活中,因婚前财产分配不明确而引发的家庭冲突事件不胜枚举,那么
试问,若他们在婚前办理好了公证有关手续,他们的此类矛盾还会被激化吗?他们的婚姻还会受到伤害吗?
7、对于即将踏入婚姻殿堂的俩人而言,婚后的生活不也意味着新生活的起航吗?
而一纸公证不正是他们新生活正式开始的见证吗?
8、如今,房子、汽车、黄金等各类资产都掺杂在了谈婚论嫁中,“先公证,再
领证”的婚前财产公证受到了不少人的追捧,他们的这一行为不正是告诉了我们,公证其实是对新婚双方的负责、对婚姻的保护吗?
9、如果你老是认为在婚前办理公证就是“才结婚就想着要离婚”的映射,那我想请问,既然你们的感情如此不堪一击,为何当初你们要选择结婚呢?
10、„„(再婚老人、家里子女反对、如果公证后,他们的问题就解决了)
第五篇:婚前财产公证
简析婚前财产公证问题
简析婚前财产公证问题
随着我国社会的快速发展,人们生活和知识水平的逐步提高,婚姻问题越来越被人们所关注,婚前财产公证更是成为讨论的热点和当前面临的重要课题。本文试图从法律的角度浅析婚前财产公证的种种问题。
一、对婚前财产公证的认识
1、要正确认识婚前财产公证,必须了解夫妻财产制度。夫妻财产制是指规定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其内容包括夫妻财产制的设立、变更与废止。夫妻婚前婚后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家庭生活费用的负担,夫妻对外财产的责任、婚姻终止时夫妻财产的清算和分割等问题。这就包含着夫妻离婚时的财产清算分割问题,从而使现实生活中,因离婚而引发的财产清算和分割的婚姻纠纷通过财产公证得到解决。
2、婚前财产公证可以折射出社会的进步。婚前财产公证作为一种法律手段被引进婚姻家庭关系当中,能够从根本上调整和解决婚姻家庭关系,保护男女双方的合法权益,是当代人对婚姻的高度理性的体现,也是有效地降低离婚率的一种手段。婚前财产公证实质是一种对婚姻双方当事人切身权益的保障措施,是对双方一种负责的表现。婚前财产公证不仅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以金钱、财产为筹码的功利性婚姻,而且是解决今后婚姻、财产纠纷的重要法律依据。经过理性的分析,通过合法的保障,婚姻的真正意义才能得到最充分的体现。
3、婚前财产公证与基础感情之间其实没有必然联系。现代社会竞争激烈、离婚率高居不下,离婚再也不是什么新鲜的话题,人们也开始对婚姻进行理性的思考。“婚前财产公证”体现了现代家庭应当具有的理性化和法制化,这与夫妻婚后所追求的互敬互爱、互相扶持的目标是不相冲突的。同时它还可以有效的保护婚姻双方的基本权益,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婚后关系的和谐稳定,这也是对婚姻家庭的一种保护措施。由此看来,“婚前财产公证”正是社会进步标志的一种现代文明的体现,代表着文明和进步,是用法律来保卫婚姻,是一种理智和知识的表现,应该予以提倡。??
此外,家庭作为社会的细胞,也是社会发展的一面镜子。婚前财产公证的兴起,是时代发展的产物,有它的必然性,这其中,经济发展是主要因素。80年代初期,人们的年均工资不足千元,仅够应付日常消费支出。而90年代中期以来,人们的收入和生活水平大幅度提高,进入二十一世纪,物质水平的发展更是上了一个台阶。不知不觉间,人们拥有了较多的物质财富,不能允许他人通过婚姻无偿取得自己的财产所有权,于是,婚前财产公证受到关注。家庭人际关系的变化也为婚前财产公证的发展提供了条件。据有关部门统计,我国家庭的户规模(成员数目)明显呈下降趋势,全国家庭平均户规模由1985年的4.79人降至1997年的3.64人,这样的变化使家庭成员间的财产关系更加简明。此外,我国人群的初婚年龄近年呈上升趋势,全国平均初婚年龄由1990年的22.03岁升至2002年的24.66岁,人们有可能在婚前拥有更多的个人财产;大约75%的人认为结婚费用“完全”或“大部分”是自己劳动所得。
在价值观念和生活方式发生急剧变化的今天,夫妻之间为经济问题出现矛盾、在法庭上离婚双方为争财产不依不饶的事情屡见不鲜,为了避免日后不必要的麻烦和纠纷,选择婚前财产公证可能也是一些人不得已而采取的方式。但不管如何,他们接受这种理性的符合法律的方式,是为今后冷静地处理家庭财产的归属问题撑起一把“保护伞”。因而婚前财公公证的发展显得尤为重要。
二、婚前财产公证的概念、形式和程序
1、婚前财产公证是指夫妻或者是未婚夫妻对双方婚前的个人财产或者是婚后共同财产的界定。也就是说,婚前财产公证它是指公证机关依法对将要结婚的男女双方就各自婚前财产和债务的范围和权利归属问题所达成的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给予证明的活动。
2、婚前财产公证包括两种形式:第一种是未婚夫妻在结婚登记前达成协议,办理公证;第二种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达成协议,办理公证。
3、办理婚前财产公证的一般程序如下: 第一步,当事人要准备好以下几种材料:一是个人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户口簿等,已婚的还要带上结婚证,离异或配偶死亡的再婚者,还须带上离婚证、法院判决书或死亡证明;二是与约定内容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如房产证(未拿到产权证的凭购房合同和付款发票)、存款证明等;三是双方已经草拟好的协议书,内容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性别、职业、住址等个人基本情况,财产的名称、数量、价值、状况、归属,上述婚前财产的使用、维修、处分的原则等,一般双方当事人的签名和订约日期空缺,待公证员对协议进行审查和修改后,再在公证员面前签字。第二步,准备好上述材料后,双方必须共同亲自到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填写公证的申请表格。委托他人代理或是一个人来办理婚前财产公证,是不会被受理的。第三步,公证申请被接待公证员受理后,公证员就财产协议的内容,审查财产的权利证明;查问当事人的订约是否受到欺骗或误导。当事人应如实回答公证员的提问,公证员会履行必要的法律告知义务,告诉当事人签订财产协议后承担的法律义务和法律后果,当事人配合公证员做完公证接谈笔录,并在笔录上签字确认。第四步,双方当事人在公证员的面前在婚前财产协议书上签名。至此,婚前财产公证的办证程序履行完毕,当事人可于规定期限日凭收费单据来领取公证书。
三、婚前财产公证的意义
(一)、婚前财产公证的有利影响
1、保障社会主义婚姻制度的实行,保证婚姻家庭的稳定性,避免那些出于功利目的的婚姻,对未婚男女进行一次法制教育,让他们明确什么是婚前财产和婚后夫妻财产,了解《婚姻法》的有关规定,促使他们更好地履行家庭义务,体现了人们对婚后生活的高度理性。通过婚前财产公证这种形式,使夫妻双方的财产各自独立,地位相对平等,体现了现代家庭应当具有的理性化和法制化,这与婚后所追求的互敬互爱、互相扶助的目标是一致的。
2、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使申请人根据我国《婚姻法》、《继承法》等规定,对婚姻双方的各自财产确定为个人所有,明确分清了财产的所有权,在法律上得到保护。
3、及时防止和惩治违反婚姻法的行为,避免离婚时因无法确认婚前财产而导致家庭内部产生不必要的纠纷,有利于法院分清婚前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更好地处理讼案,以保护夫妇双方的合法权益。婚前财产的公证行为是婚姻当事人通过婚前协议对婚后的落实,从而使得双方当事人的权益得到切实的保障。结婚的确不是为了离婚,但谁也不能保证今后漫长的岁月里不会发生变化,与其逃避它,不如认可它。即使夫妻白头偕老,婚前财产约定也无弊端。随着夫妻离异数量不断攀升,财产纠纷层出不穷,如何认定婚前财产的范围和产权归属成为司法实践中最棘手的问题之
一、也是婚姻纠纷中双方经常争议的焦点。于是越来越多的人能够理性看待婚姻财产公证。公证不仅不会伤害夫妻感情,还能起到加深感情的作用。
4、避免了更多矛盾和冲突的发生,从而有利于夫妻生活的稳定和社会的和谐发展。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思想的高度开放和自由,现代人爱情的物欲化,导致婚姻自由程度的提高,从而又导致了离婚率的上升。然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个人的财产的增多,如房产、汽车、存款、任何形式的有价证券和家用电器等,这些都涉及到财产的归属问题。现在的家庭财产纠纷,从财产的范围到财产的构成以及财产的数量等较之以往都发生了转变,呈现出财产构成向多元化方向发展、财产数额显著增多、投资经营性财产所占比例增大的趋势,尤其在结婚后,由于夫妻长期共同生活、消费,原本清晰的财产归属也就模糊起来。一旦遇到离婚,在财产的分割上也很容易出现纠纷,这类财产的所有权归属相当难以理顺,分割困难,有许多夫妻即使在法院判定后,依然纠纷不断。而婚前财产公证作为一种非诉讼的准司法制度,为人们预防这一财产问题上的纠纷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
5、结婚前,男、女双方依法到公证机构对各自的财产、债务范围、权利归属问题进行公证,经过公证的财产约定将会得到法律的直接认可。因为公证书,它不同于一般文书,它具有法律上的证据作用,一旦涉及诉讼,人民法院可以将公证书直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将“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列为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的事实之一。在现实生活中,越来越具法律意识的现代男女,开始用婚前财产公证和婚后财产协议来管理婚前、婚后的财产问题。婚前财产公证作为近几年来新兴的一项公证业务,它有助于明确协议双方对婚前财产的数量范围价值和产权的归属,是解决婚姻纠纷的依据。对稳定家庭关系和财产关系,预防婚姻纠纷,保护夫妻双方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安定团结有重要作用。
(二)、婚前财产公证带来了以上几方面有利影响的同时,在现实生活中同样存在不利的影响。
1、婚前财产公证与爱情的矛盾
婚前财产公证使财产和爱情之间产生了一定的矛盾,使两者在一定程度上发生了分离。婚前财产公证让渴望爱情的人产生了恐惧感。婚姻是在双方相爱,信任的基础上以共同生活为目的的结合。婚姻是两个人感情积淀的结晶,结婚只是一种形式,对两者关系的界定。而婚前财产公证不仅显得多余,而且与爱情的基础相矛盾。婚姻不需要靠办理财产公证来保障,财产亵渎了爱情,因此就没有婚前财产公证的必要了。婚前财产公证与我国传统的婚姻家庭观念相违背,在中国人的传统观念里,走进婚姻就意味着双方无私奉献白头到老,而钱是个很敏感的话题。婚前财产公证既是对婚姻缺乏信心的表现,也是对夫妻感情的亵渎。如果在步入婚姻殿堂前进行婚前财产公证,无疑是对爱情的否定,谁会带着疑虑走进婚姻的围城去过小心翼翼、担惊受怕的日子。常言说得好:“夫妻本是同林鸟,大难临头各自飞。”大难尚未临头,就做好了分手的准备,大难真来了,岂不飞得更快?当然,如果能对未来婚姻生活有信心,那么根本不需要靠办理婚前财产公证来保障。
此外婚姻不应该有爱情以外的事物来亵渎她的神圣。恋爱的男女,应该以真爱而结合,不应因为貌美、金钱而组成婚姻,婚姻是基于爱情、信念的结合,对于爱的信任,对于婚姻的忠诚,没有必要去婚前公证。除非,对婚姻抱着不真诚的态度。当然结婚并不能保证不离婚,如果真的走到离婚那一天,婚前财产公证会减少许多纠纷,这样的想法是理智的。没有人会在结婚的时候,就想到离婚的情况。因而只有信任与真诚,才会使婚姻更加美满,使婚前公证完全没有它的意义。
如今社会飞速发展,越来越多的观念也不断的影响着我们,现实与爱情成为人们讨论最多的话题。不知不觉中现代人的爱情变得越来越现实,婚前的财产公证就是为失败的爱情寻找一个庇护所,也是为个人的利益寻求一种保障。如果说婚前财产公证是可以有效保障婚姻的话,那爱情是否也需要婚前公证呢?需要公证的爱情我们需要吗?因此,婚前财产公证在某种程度上伤害着两个人的感情,在许多方面让人无法接受,婚前财产公证与感情某种程度上有不可调和的矛盾。
2、婚前财产公证与现实生活的矛盾
婚前财产公证使越来越多的人在有了保护自己权利思想的同时也使本来现实的现代爱情和婚姻关系变得更现实,它提醒人们,爱情并不是理想化的。的确,每个人对婚姻都有着长长久久的期望,但婚姻的目的却各不相同,有的人为了爱情结婚,有的人为了贪图财产结婚,婚前财产公证不是为爱情提供保护,而是对那些贪图财产的人提供保护。因而婚前财产公证也对婚姻观念造成了一定影响。现实婚姻并不是那么理想,它不会象我们所期望的那样发展,婚前财产公证与结婚的实质发生冲突和现实生活的目的不同,与我们期望的传统的感情存在着差异,因此我们应该好好把握这个问题。
总而言之,随着法制的不断完善和人们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婚前财产公证将会逞上升趋势,被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婚前财产公证有助于明确协议双方对婚前财产的数量、范围、价值和产权的归属,是解决婚姻纠纷的可靠法律依据,对稳定家庭关系和财产关系,预防婚姻纠
纷、保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安定团结起着重要的作用。公证机构在这一新兴的公证业务面前,要勇于迎接传统婚姻观念的挑战,找准自己在法律服务市场的目标和方向,要加大婚前财产公证的宣传力度,通过电视、报刊杂志、法律咨询等方式,宣传婚前财产公证的好处,让更多的人了解婚前财产公证,同时也要不断探索这类公证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努力办好婚前财产公证业务,为当事人省去了不必要的财产争议,也会减少司法实践中由于找不到有关法律规定作为依据而引起的财产纠纷现象。总之,加大婚前财产公证的力度是必然的,从而让公证为我国的经济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发挥更大的作用。可以确定,婚前财产公证作为一种新型的社会契约关系,将越来越频繁地出现在人们的生活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