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土地问题讲话稿子
北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修编情况
主持人: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规划处副处长 孙建中,北京市国土资源局规划处副处长 茹小斌,北京市国土资源勘测规划中心主任 汪少群
汪: 上一版土地利用规划是1999年编制,执行期为1997年至2010年。为实现建设世界城市的战略构想,促进《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04年-2020年)》和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北京市依照国务院批准的《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开展了《北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修编工作。
汪少群主任:《北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于2009年9月经国务院批准实施。新一轮规划在规划理念、工作方法、保障措施等方面较上一轮规划有了跨越式发展。在现状基础情况调查、前期重大问题研究、完善空间发展战略、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引入市场经济机制、充分采用科技手段等方面具有突出亮点。规划提出了首都土地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新的战略目标、发展重点、空间格局和政策措施,集中体现了国家关于土地参与宏观调控的决策意图,是北京实行最严格土地管理制度的纲领性文件,是规划首都城乡建设和各项建设、各级部门依法行政的重要依据。
主持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关系
孙:实际上现在北京有宏观指导性的四大规划,第一个规划:社会发展规划,十一五。回答的问题是我们将来需要包括整合发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土地资源承载力为主题,回答我们能要什么和我们条件限制在哪里?第三个规划,城市土地规划是实施性规划,怎么达到目标和具体有什么手段。第四个规划产业发展规划是产业发展的选择和空间的布局。作为土地总体规划是比较新兴的规划。
茹: 《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的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依法使用土地。
茹: 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宅基地不属于农用地,属于建设用地。
茹:三种土地利用类型分现状和规划,三种土地利用类型可以相互转化的,比如说经过法律的程序农用地和未利用地可以依法转为建设用地。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比如说宅基地作为建设用地。还有未用地经过土地复垦也可以转为农用地。
主持人:此次土地利用规划总体修编目标是什么?
茹:目标是城乡和谐发展,节约用地,具体而言着力加强耕地保护,特别基本农田保护,着力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和空间布局,着力促进城乡区域统筹发展,全面促进土地节约利用,促进首都“三圈九田多中心”的目标,为将北京建设成为国家首都、国际城市、文化名城、宜居城市提供资源保障。严格落实各种调控指标,包括三方面,一是落实全国土地规划纲要要求切实保护耕地基本农田、因地制宜推进农村土地整治,不断提高节约用地水平,努力实现各项用地指标。二是规划到2010年和2020年耕地保有量保持在339万亩和322万亩,确保280万亩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三是城乡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在2700平方公里以内,有效控制新增建设用地规模,不断提高节约用地水平。
孙:奥运会举办以后,首都经济社会发展进入到新的阶段,可以说为编制土地规划提出了新的目标和要求,新一轮的土地规划以科学发展观为主,强化了首都的功能定位,重点体现首都土地战略价值,优先满足国家服务,公共服务,生态服务的功能,坚持经济社会人口环境和资源相协调的发展战略。
孙:在功能分区方面有序推进首都核心区和城市功能扩展区,城市发展新区和生态涵养区,针对首都用地的特点结合城市规划所提出的“两轴-两带-多中心”的结构,新一轮的规划着力构建“三圈九田多中心”土地利用总格局,三圈的第一圈是指,最靠近城市绿化隔离圈,第二圈是平原农田生态圈,第三圈山区生态屏障圈,指的燕山太行山系所依托的生态屏障圈,新一轮的规划强调了耕地
1和基本农田的保护。2020年耕地保有量322万亩,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少于280万亩,这也是落实国家基本国策的依据。
孙: 第二,落实和具体化这项国策节约用地,在优先保障基础设施用地的基础上大量的挖潜存量用地,促进各项建设节约用地,到2020年将城乡建设规模控制2700平方公里以内,中心城区建设用地总规模控制在778平方公里,规划的另一项重点内容在保障机制方面做出了一些探索,用经济、法律、行政的手段来促进规划的实施。以保障北京市土地总体规划具有权威性,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成为规划建设的纲领条件。谢谢!
主持人:未来北京市土地利用空间布局有什么安排?
汪少群主任:第二个规划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把全市划分为四大区域,结合自然生态条件、历史文化传承等因素按照优化城区、强化郊区的原则划定了首都功能核心区、城市功能扩展区、城市发展新区、生态涵养区,因地制宜,保障首都经济和环境的可持续和谐发展。
主持人: “三圈九田多中心”还有四大土地利用区域是新一轮土地利用规划空间上的关键词。大家知道修编工作市一级的修编工作应该是已经完成了,目前正在开展的区乡规划的修编规划是吗?
孙建中副处长:规划分成三级,市级、区县级与乡镇级,市级规划更多体现价值观和理念,体现的是政策引导和方向目标,可以控制的是指标方面讲究总指标的控制,区县和乡镇级规划除了宏观控制以外,更多是实施和操作层面的内容。在区县和乡镇级规划里面要严格落实市级规划各项要求,包括约束性指标的分区下达,还有空间上与城市规划的衔接,耕地保护责任和建设用地布局。要落实村庄搬迁的规划布局,要把未来农村的发展划分为三种类型,再有要切实保障基础设施和产业用地的落地,同时要促进节约用地,严格论证人口和土地利用规模的关系,总体来说市级规划是宏观指导更多,区县级规划是中间层次,乡镇级规划是操作实施的层面更多,可能未来规划实施的更多是依据乡镇规划。
主持人:如何发挥规划的管控作用,尤其在现在以政府主导大项目投资拉动经济的环境下,如何平衡保发展和保资源的难题。
汪:一是强调全社会都要依法依规来使用土地,这样的话,不符合规划的项目不应该上或者不能上,这是规划的最主要的管控作用。现在我们审批项目第一个核查你是不是符合新一轮土地规划,只有符合规划才能进入审批程序。二是加强对违法违规用地的查处,这方面北京市查处违法用地力度比较大,每年都有此类的案件。三是通过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和土地储备开发规划来控制,国土资源部每年都给北京市下达一定的新增建设用地等指标。四是我们在新一轮规划编制完成了之后,每年针对规划的实施要出一个年度利用规划的评价报告,通过实施的反馈来检查我们规划的管控和实施情况。通过以上方面的努力能够起到比较好的保障作用。
汪:怎么保发展,保规划,双保的问题,确实,北京市市委和市政府,各个区县在这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做了努力:一是转变发展观念和发展理念的问题,我们在十二五期间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发展方式。二是需要大家转变发展观念,提倡节约用地,不是说占地越多越好,也有各个行业用地的相应的标准。三是统筹城乡发展,我们在新的规划编制过程中,做过简要的分析,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城市建设用地相对来说用地比较粗放,将来节约利用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空间还是比较大。四是在新的规划编制过程中,引入了反规划的理念,我们优先划定保护区域,这个区域任何情况下都不能被城乡建设用地所占用,也能起到保发展和保资源双保都能促进的作用。
主持人: 保障发展和保护资源是我们国土局一项重要的职能,现在咱们网友提问非常踊跃,有一位网友问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深入,人地矛盾越来越紧张,由此引发了一些社会问题。
茹:从两方面来回答这个问题,一是关于北京的人地矛盾的问题,随着城乡建设进程加快,人地矛盾越来越突出,国务院下达了北京市建设用地总规模,我们必须在规划建设区域内搞建设内,同时保留必要的生态和环境用地。二是如何具体落实可以从两方面来保障,一是加大节约利用土地,胡锦涛总书记讲的贯彻土地管理制度,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最严格土地节约制度,只有这样才能缓解北京市人地矛盾。全国上下贯彻节能减排,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对于北京来说一些浪费土地资源、污染环境、耗能高的产业要逐步的淘汰或者是转化为效益高、无污染、能耗低的产业,大力发展高科技产业,文化创意产业。
主持人: 刚才茹处提到近期中央领导就加强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做出了讲话,明确要求实施更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我想问一下嘉宾,规划期间如何落实国务院下达给北京市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的基本责任?
汪少群主任: 在新一版规划当中,国务院给北京市下达的耕地保有量指标是到2020年保有332万亩,下达的基本农田的指标是280万亩。北京将严格落实国务院下达给北京市的耕地和基本农田保障责任,切实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新一轮的规划当中,我们规划提出来要规模化的建设和保护基本农田,积极推进标准化的农田建设。势必推进土地开发,大力推进建设用地的整理,加强农用地的整治。确保农业结构调整,引导都市型现代农业有序发展。我还是要强调一下,要落实中央提出的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需要我们各级政府,包括各个用地单位转变观念,尽可能的少占或者说不占耕地,这是我们落实国务院实行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最根本,也是最有效的措施。主持人:要少占或不占耕地或基本农田,是不是也隐含着一个问题,要怎么提高城市用地的使用和效率。
孙建中副处长: 这是与节约用地非常相关的问题,北京节约用地的问题与全国相比更加突出,国务院给咱们下达的指标不能突破,城市用地的效率显得非常重要。高效利用的城市未来建设用地是北京发展的唯一的途径,也是这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的重点内容。要实现这个目标,我们想有这么几项措施,大家可以共同努力。一是大力推进节约用地战略,建设资源节约型城市,促进土地利用方式节约化发展。这是北京未来发展的主导方向。优化城市布局,提升产业结构,保证首都功能,集约发展新城、重点镇,这也是在总体布局上的具体措施,构建整体疏、局部密的格局,按照保发展、促节约的方式推进土地利用。二是强化城乡建设用地统一管控,按照规模统筹、空间管制的原则,统筹城乡建设用地。按照规划的要求到2020年全市城乡建设用地控制在2700平方公里,严格划定城乡建设用地扩展边界,明确管制规则和监管措施,综合运用行政、法制的手段,控制城市中心区域,边缘无序扩张,落实城乡管制制度。我们要建立中心城、镇比较合理的空间结构,不断促进人口向城市集中,产业向园区集中,耕地向规模化集中的发展方向。中心城建设用地总规模控制778平方公里,重点发展顺义、大兴、通州三个新城。在产业结构方面,要分层次的提高节约用地水平。因为产业用地的配置潜能较大,是节约用地重点,特别是农村集体产业用地,现在集约用地水平比较低,要做到这一点从宏观层面上要用这些高端的产业带动低端的产业,通过发展高科技产业,文化创意产业和现代服务业,促进北京的产业结构向高端化发展。在中关村层面上,我们重点发展产业的功能区,特别建设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利用北京全球创新能力打造具有全球影响力科技创新中心和高技术产业基地。在微观层面上,我们要严格制定产业用地的标准,以及相关的节约用地的归属,用鼓励和刺激的机制,促进用地更加节约的利用。
孙:在居住用地方面,关注每平方公里居住多少人,在产业用地方面关注地均投入和地均产出,公共设施方面我们关注更多的是比如说公路和铁路,我们关注的是流量还有利用率。在农村集体产业用地方面,我们更关心有多少土地高效的解决了农村的就业,保障了农民的生计。总体来说,城市用地的高效利用是北京未来的发展的唯一途径。节约用地成为我们一种生活方式,一种发展方式和一种建设方式。
主持人: 如果像刚才汪主任提到,咱们把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好,像孙处提到把城市的利用地管好用好,节约用地,肯定会促进我们北京市土地更加优化的利用。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提出来咱们北京要建设宜居城市,下一步将如何推进?
茹: 保护基础性生态用地,规划期末将建设用地的开发强度控制在24%以内,确保具有改善生态环境作用的各类用地面积占国土总面积的比例在76%以上。积极构建保护城市生态环境、历史文化遗产以及城市安全的核心网络系统,整合绿色空间的生态环境、历史文化保护及景观游憩功能,构筑城市生态安全网络。加强山区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力度,促进产业结构转型,适度开发浅山区,建设环境友好型“绿色北京”。
主持人: 把城市家园建设更美好,是大家共同的美好的愿望,把自己的小家建设好也是网民朋友关注的,在我们前期访谈主题预报过程中,有几个网友提出来问什么时候拆迁?
汪少群主任:土地总体规划是较长时期的规划,我们规划是2006年到2020年,具体某一个地方什么时候拆迁,从规划这块不一定解答的了。是不是具体拆迁要看当地村民和居民的总体意见怎么样,第二个要考虑当地的用地进程。第三个有没有纳入到当地的土地储备和一级开发的计划
第二篇:土地问题
安徽宣城:村民组侵害准村民权益广德法院做帮凶被举报
作者:葛树春 来源:中国反腐维权网 时间:2009-06-23 00:25:32
尊敬的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刘顺道 院长 : 您好!
本人中国反腐维权网(民间舆论监督联盟)总监葛树春,现致信阁下主要反映贵辖下广德县长安社区第 14 村民组村民傅祖汉所承包的土地被征用后 14 村民组却未全额分配其补偿款,起诉至广德法院却遭受司法不公等诸多悲惨遭遇。
2007 年傅祖汉户籍所在的广德县长安社区 14 组所有土地被广德开发区征用,14 村民组积极配合政府征地的同时也得到应得征地补偿款,在村民依法得到土地补偿款的同时,同为 14 组村民的傅祖汉却没有取得应得的土地补偿款,据了解傅祖汉家所承包的土地数量并不少于其他村民。
(傅祖汉指向自家先前的土地)
应取得 130500 元土地补偿款的傅祖汉却只得到该笔款项的 20% 这让傅祖汉十分无奈,多次找到村民组理论后却被告知这是大多数 14 组村民的意见,无论傅拿出哪条法律法规来反驳村民组的做法但都无济于事。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07 年 9 月傅祖汉依法向广德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07 年 10 月广德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傅祖汉享有 全额土地补偿款的分配权,赢了官司的傅祖汉并不乐观,原因是 14 村民组并没有依法履行广德县法院的生效判决文书,而广德法院也以没有执行内容为由拒绝为傅祖汉执行傅应得的补偿款。咨询相关律师并在中国法院网查询相关给付之诉和确认之诉案例后,傅祖汉再次向广德县法院递交起诉书诉求长安 14 村民组依法履行先前的判决书(给付之诉),然而傅祖汉从 08 年 4 月递交判决书至今,广德法院也未将其“给付之诉”予以立案。傅祖汉曾采取多种方式向广德县法院递交起诉书,包括亲自到法院递交和通过邮寄的方式,但收到起诉书的广德县法院就是不为其立案,并且还无任何书面答复,令傅更为气愤的是因为此事上访至安徽省高院得到高院书函后广德法院某庭长面对高院的书函声称书函就是一张废纸,对此我们捉摸不透高院的书函在基层法院怎会变为一张废纸?!
面对法院法官嚣张的态度,广德县法院面对相关法律不去执行的错误做法后,傅祖汉求助于有关媒体,在记者介入该事后却出现了滑稽的一幕:知错的广德法院在傅祖汉没有申请再审的情况下主动为傅祖汉提起再审,顺应法院的做法傅祖汉依法增加了判令被告 14 村民组给付傅祖汉 108422 元的诉讼请求,诉讼的同时傅祖汉向广德法院申请财产保全,14 村民组的 108422 元至今仍在保全中(冻结中)。
最后法院下达再审判决书,纠正了先前审判中的错误后,判决傅祖汉享有与其他 14 组成员同等的土地补偿款分配权。对于傅祖汉请求 14 村民组给付其 108422 元的诉讼请求,法院却没有体现甚至只字未提。经咨询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不仅仅是确认之诉,其诉的性质是确认之诉兼有给付之诉。如果法院不依法作出给付傅祖汉应当获得的具体补偿费金额的判决,傅的起诉就会失去意义。傅多次找到广德法院理论得到的答复只有一个,既然上诉了便等中院的判决,另据了解此份判决是经过广德县法院审判委员会数名专家级法官的探讨后得到的结论,对此我们认为审判并探讨此案的法官并不资深,甚至其有违一名法官的职业道德,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判决书里竟只字未提,这让其他闻听该事的新闻记者惊愕不已。根据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 说明傅的户口是因合法迁入的,傅是该村民组的成员。另外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处理农村土地纠纷的指导意见》以及我国婚姻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中明确的证明了傅祖汉应依法享有与其他村民应有的土地补偿待遇,而有关部门却以长安社区 14 村民组的行为属于村民自治行为,并以此否定了傅祖汉的合法请求,对此傅祖汉认为这个理由太牵强。根据村民自治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村民自治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的财产权利。
在建设和谐社会法制中国的今天我们请领导在百忙之中过问一下此案,而还法律尊严以及事主公道!此致 恭呈 葛树春
2009 年 4 月 21 日于皖广德 本人联系邮箱: fanfucn@sina.com 本人联系电话: 010--87836605 附:傅祖汉相关上访材料。
上 诉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感谢法庭今天开庭审理我的上诉案件,我就上诉状的内容以及事实依据作如下发言;
被上诉人不按村民同等待遇给付我应该享有的土地补偿费全额的分配款是对我的岐视,是违反法律的行为。一,《宪法》第49条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民法通则》第4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第5条:‘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第10条:‘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第74条:‘劳动群众集体组织的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等等。’
二,我自1989年就招亲到被上诉人村民组吴开胜家,同时户口也迁到被上诉人处,已有20年(有我的身份证,派出所的户籍证明和被上诉人村民组和长安社区的证明为证)我并在1995年有二轮承包土地,(有吴开胜家的土地承包证为证)。根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8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村人员,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第2款:与本村村民结婚且户口迁入本村的;第4款:刑满释放后户口迁回本村的;之规定:说明我的户口是因合法婚姻迁入的。
尽管我在2002年与前妻吴之月离婚,但我离婚后仍在承包土地。于2005年和非农业居民张芝菊结婚,我并没有取得非农业户籍,(本案中我也是嫁到城市的“入赘婿”)(有我的结婚证,我妻子的户口本和身份证为证)被上诉人如果这样对我,我岂不成了‘两头空’的人?
根据《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处理农村土地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第2条第一款规定;对于对于嫁入城市的妇女,如果其没有取得非农业户籍,应视为具有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入赘婿”的成员资格参照前述精神处理.。对于离婚、丧偶的妇女不论其户籍是在嫁出地,还是已迁入嫁入地现又回嫁出地生活的,均应以现户籍所在地确定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被上诉人因土地被征用,在07年9月5号已经决定的分配方案及给付分配款时,人均分得130500元。依法应该给予我全额的分配款,到现在(包括青苗补偿费)我只拿到22078元。所以被上诉人还有108422元没有分配给我(有被上诉人村民组的分配方案和分配款到户表为证).我的合法权利应受到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无权剥夺。我是否有被上诉人村民组的成员资格,不能以该组“多数人的暴政”来决定,只能由法律做出统一的规定。
三,组 通过一审二次的审理,我的户籍在被上诉人村民已经有20年,我具有被上诉人村民成员资格已是不争的事实。对照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为推进农村改革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第2项第2条第5款、“依法妥善处理农村集体土地征用案件,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等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4条的相关规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正如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 庭长 辛正郁对《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所说:土地补偿费在受分配主体范围内,权利是均等的,土地补偿费分配不是集体组织收益分配,不应该体现权利义务对等。只要是成员,就生而平等。如果没有法律的特别规定,我就应该和被上诉人村民组的全体成员共同平等参与分配。
四,一审法院应该判决被上诉人给付我土地补偿费的具体金额。确没有判,这是一审判决的瑕疵所在。正如上诉状中所说,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不仅仅是确认之诉,其诉的性质是确认之诉兼有给付之诉。如果法院不依法作出被上诉人给付我应当获得的具体补偿费金额的判决,我的起诉就会失去意义。我已具有被上诉人村民组成员资格,而被上诉人不支付给我应当分得的,已经分配的土地补偿费份额,法院又没有明确被上诉人应支付给我具体的土地补偿费金额。被上诉人应该怎么履行生效判决呢﹖法院如何执行生效判决呢?这种不具有任何实际意义的判决对我就如同一张白纸。也是对法律的亵渎,对当事人的愚弄。直接动摇了法律的威信和权威性民事审判必须贯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 指导原则,本案的一审判决不符合这一原则的。同时,裁判文书是一个案件处理结果的载体,给付裁判的可执行性和不超诉讼请求范围的原则。对判决结果应该明确、具体、完整到标的物的名称、数量或者数额、给付时间以及给付方式。因此一审的判决书,实体判决不具体,不明确。实际上就是一份不能执行的判决书,或者说是人为的制造“执行难”。
五,综上所述:请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民法通则》第106条,第108条和《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4条之规定:判决被上诉人再向我支付108422元的土地补偿费,请支持我的上诉请求。谢谢。
回复
傅祖汉 发表于 2009/6/27 14:11 2楼 民 事 上 诉 状
上诉人(原审原告):傅祖汉,男,1966年3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广德县桃州镇长安社区夏汤村11号《第十四村民组》。电话:***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德县桃州镇长安社区第十四村民组。住广德县桃州镇长安社区夏汤村《第十四村民组》。
负责人邹武旗,该村民组长。电话:***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广德县桃州镇长安社区第十四组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一案,不服广德县人民法院2009年02月23日(2008)广民一再初字第6号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变更广德人民法院(2008)广民一再初字第6号判决; 2.改判由被上诉人立即给付上诉人土地补偿费108422元;
3、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上诉理由:
广德人民法院(2008)广民一再初字第6号判决书,由于没有明确具体的给付数额,因而其诉的性质为确认之诉。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案件诉的性质,不仅仅是确认之诉。而是兼有确认之诉和给付之诉,因而在裁判上必须既确认资格,又判决给付义务。理由是:
一,征地补偿费分配纠纷有两种情形,一种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尚未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原告起诉要求确认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这种情形下仅仅确认之诉。第二种情形是本案这种情形。也就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制订了土地补偿费分配方案,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已经分配了收到的土地补偿费。这种情形下,原告起诉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就包含了确认之述和给付之诉两种性质。即使从司法解释使用的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用词来看,也应当含有给付之诉的意义。
二,法院执行的困难并非法院作出给付的法定障碍。法院不能因为判决可能存在执行上的困难就拒绝作出给付的判决。法院决不可能因为债务人没有偿付能力而拒绝作出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判决。三,如果法院不依法作出被上诉人给付上诉人应当获得的具体补偿费份额的判决,上诉人的起诉就会失去意义。如果法院判决确认了上诉人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后,集体经济组织仍不支付其应当分得的土地补偿费份额,由于确认之述的判决不具有可执行的内容,上诉人应当怎么办﹖被上诉人如何履行?是否还要另行提起一个给付之诉﹖这是不是意味着上诉人就只能得到一个空洞的、没有任何实际意义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这种不具有任何实际意义的判决如同一张白纸,是对法律的亵渎,是对当事人的愚弄。直接动摇了法律的威信和权威性。
四、裁判书主文制作的技术要求应遵循:简要、明确、穷尽、用词规范、给付裁判的可执行性和不超诉讼请求范围的原则。所谓明确就是指裁判书主文应当严谨准确,便于当事人、其他读者和执行法官立即领会和准确执行。判决主文不满足可执行的条件,实际上是给执行出了难题,要么放弃执行,要么“违法”即根据自己的判断和解释执行,这是一个两难选择。无论作何选择,执行官都有不依法行使职权的嫌疑。实际上就是一份不能执行的判决。为此,判决书不能人为的制造“执行难”。基于上述理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 1.本上诉状副本 1 份 2.财产保全续保申请书 1 份
上诉人:傅祖汉
2009 年4 月23 日
村民代表会议决议侵犯村民权益时,村民是否可以诉讼维权?起诉的诉讼请求是什么?
推荐答案
只要个人的利益受到不法侵害就可以提出诉讼。不管这个不法侵害是来自个人的,还是来自某一单位或某一组织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补充回答,只要是确实受到侵害,即使是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也是不合法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只是规定了其决策程序必须是合法的,但程序合法不等于实体合法,只要是实体不合法,确实无理无补偿对某一村民或某部分村民造成伤害的,也是不合法的。可以提起诉讼。
初探村民自治决议引发诉讼之司法对策
作者:张政 发布时间:2010-12-09 17:34:47
199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随着这部法律的实施,广大农村地区民主意识深入人心,民主进程明显加快。农民通过投票表决形成自治决议,实现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自治模式。但是伴随着村民自治的深入,在农村地区也出现了一些新的矛盾。在法院受理的涉农纠纷中,村民以自治决议侵害个人合法权益为由,提起的诉讼案件数量大量增加。2008年最高法院作出《关于为推进农村改革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的若干意见》,对此类涉及村民自治案件的审理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在审理涉及村民自治决议的案件中,只要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应当尊重和维护村民自治决议的效力。村民自治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害农民合法权益的,要依法予以撤销”。但在司法实践中,地方法院对此类涉及村民自治案件的认识存在差异,导致裁判结果并不统一甚至大相径庭。写作本文,作者意在探究此类案件的本质问题,从实践角度出发,为案件审理和矛盾化解提出一条可能的思路。
一、对涉及村民自治案件的基本认识
(一)什么是涉及村民自治案件。最高法院对涉及村民自治案件并未作出明确的界定,我们来看看现实生活中人民法院已受理的案件情况。
例
1、周春华等14人与广元市经济开发区下西坝社区街道办事处活力村3组承包土地征收补偿款分配纠纷案。活力村因集体土地被政府征用,而获得一笔土地补偿款。该村原有的村规民约中,明确规定凡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女孩的家庭,只能有一个女孩可以招赘女婿上门并享受村民待遇,其他女孩嫁出本村后不保留本村村民身份、不保留土地。在分配此次土地补偿款时,村民小组会议依据村规民约形成决议,明确周春华等17人属于“姑娘户”,不得参与此次土地补偿款分配。因此周春华等17人以村民小组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认为村民小组会议决议侵害自己的合法权益,请求判令村民小组向自己分配该次土地补偿款。
例
2、王双玉与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王庄村民委员会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被告王庄村委会制定《关于王庄村迁入人员缴纳集体积累的决定》,并将该方案在全村进行入户征求意见,70.9%的农户同意该方案。后因集体土地被征用,被告王庄村委会制定《王庄村关于高教园征占土地补偿费分配方案》,再次进行入户征求意见,238户中169户同意该方案。后被告召集村民代表会议再次将上述2个方案付诸表决,34名代表中29名代表同意。原告王双玉认为上述两个方案未经法定程序,致使相关条款不尽公平,被告依据上述两个方案向外来户分配土地补偿款侵害了包括自己在内的全体村民的合法权益,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被告作出的《王庄村关于高教园征占土地补偿费分配方案》无效①。
通过以上案例作者认为,所谓涉及村民自治案件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的,村民不服村民自治决议决定事项,以自治决议侵害村民合法权益为由,请求撤销自治决议或主张享受村民福利待遇的案件①。
(二)涉及村民自治案件的主要分类
1、从最高法院民事案件案由分类:一个是“承包土地征收补偿款分配纠纷”;一个是“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2、从原告特定身份分类:空挂户纠纷;外嫁女纠纷;外孙子女纠纷;外来户纠纷;入学、入伍户纠纷;超计划生育户纠纷;收养子女户纠纷等等。
3、从起诉依据分类:有户口有土地类(如外嫁女、外孙子女);有户口无土地类(如空挂户、外来户);无户口无土地类(如超计划生育户、收养子女户);无户口有土地类(如入学、入伍户)。
二、对涉及村民自治案件中主要矛盾的认识
作者认为涉及村民自治案件共同存在以下两个主要矛盾:
1、村民自治决议与村民个人经济权益的冲突。例1中村民小组通过决议,决定周春华等17人不参与本次土地补偿款分配,导致原告未取得土地补偿款;例2中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向外来户发放土地补偿款,导致原告认为自己应分得的份额减少。农村的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基础,而多数地区人多地少的矛盾非常突出,土地相对有限人口不断增加更加剧了这一矛盾。当农村土地被征用后,作为土地替代物的土地补偿费就必然成为村民为了失地后维持生存而争夺的焦点。
2、村民自治决议体现的多数村民与特定少数村民之间歧视及反向歧视的冲突。在我国农村地区现在仍然存在歧视外人、歧视女性、男尊女卑的观念。在集体利益分配的时候,这些腐朽的观念正好用来作为掩盖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的借口,从而引发纠纷。
三、实践中需要解决的认识问题
1、对村民自治决议的基本认识。
要在司法实践中处理好涉及村民自治决议的案件,首先应对村民自治有个基本的理解。村民自治按照民政部的解释②是:广大农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创造自己的幸福生活,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一项基本社会政治制度。它发端于20世纪80年代初期,发展于80年代,普遍推行于九十年代,伴随着人民公社体制的解体而迅速普及,成为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农村基层民主制度和农村治理的一种有效方式。村民自治的主体是全体农村居民,而不是局限于某一阶层或某一行业的成员;自治的区域是村,即与农村居民生活联系十分紧密的社区;自治的内容为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即村务;自治的目的是使广大农村居民在本村范围内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处理好与村民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事务,保证国家对农村基层社会的有效治理。
其次,必须明确村民自治组织的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由此可见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治组织的主体。
问题是,在审判实践中村民小组往往也被作为被告起诉。那么村民小组是否具有法律上的主体资格呢?《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可以按照村民居住状况分设若干村民小组,小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从这段文字我们看不到村民小组在村民自治中具有主体资格。再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八条“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第十七条“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分析。村民自治的决策机构是全村村民会议,执行机构是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会议并不是自治决策机构,村民小组当然也不具备(或者至少现在还不具备)法律意义上的村民自治主体资格。再次,村民自治决议的形式。村民会议通过的决定、制定的村规民约、自治章程,可以统称为自治决议。
最后,必须明确村民自治决议的性质和地位。村民自治是我国宪法赋予农民的一项基本民主权利,即在特定地域内的农民,享有在本村召开的村民会议上,直接投票决定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务的权利。村民自治决议,就是本村多数村民对付诸表决事项的最终意见,是村民会议的最终结果。全体村民都应当遵守村民自治决议,按照村民自治决议的内容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
特别说明一点,村民小组决议的性质和地位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了村民小组具有独立于村一级的土地所有权,独立行使集体土地的管理、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二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八条都规定了类似的土地管理民主议定程序。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虽未将村民小组纳入村民自治主体,但将村民小组作为村的组成部分。所以,作者认为村民小组对集体财产作出的决议具有村民自治决议性质,是本小组村民集体意志的体现,在本村民小组内部全体村民应当遵守。对村民不服村民小组决议引发的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2、村民自治决议引发诉讼的原因
计划经济的惯性、传统习惯的影响、有限土地的制约、集体经济的发展、个人维权意识的加强、法律规范的缺陷。
3、司法实践中适用法律的问题
针对村民自治,现行的部门法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会组织法》。该法虽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制定实施办法,但地方人大常委会一般也只对村委会选举制定了配套规定。理论界对将实体法与组织法合二为一的状况有很多研讨,主要集中在呼吁设立单行的农村村民自治法以及呼唤司法介入两个方面。这些观点对于法院也非常有借鉴意义,但就目前的审判实践而言,却只能立足现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来裁判具体案件。下面我们对这些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做一个归纳和分类: 第一、涉及村民自治内容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推进农村改革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的若干意见》第二部分
(六)1项、“在审理涉及村民自治决议的案件中,只要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应当尊重和维护村民自治决议的效力。村民自治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害农民合法权益的,要依法予以撤销”。
第二、涉及村民个人权益保护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推进农村改革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的若干意见》第二部分
(二)5项“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妥善处理好征地补偿费用分配等纠纷。案件涉及农村集体成员资格界定标准的,要在现行法律规定框架内,最大限度地保护农民特别是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四、司法对策
1、审理规则:
⑴、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件,最高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受案法院应当直接按照此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理。
⑵、侵犯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中因不服村民自治决议的案件按以下规则处理。
第一、立案时,对原告进行释明,要求其明确是否主张撤销村民自治决(决议涉案部分)。主张的予以立案,不主张仍坚持起诉的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实践中,大量的原告仅要求判令被告向自己支付相应款项,而没有要求撤销侵害自己权益的自治决议。作者认为无论其主张的是土地补偿费还是集体福利,均属集体财产。集体财产的处分应当由全体村民自治决定,处分权在全体村民,而不在法院。人民法院仅能对自治决议是否合法合理作出裁判,不能直接对处分的具体结果进行裁判。否则,就有司法干涉村民自治的危险,村民自治就可能流于形式。当村民认为自治决议不符合自己诉求时,都可能一纸诉状告上法庭,这时法院面对巨大的案件数量,也是难以应对的。
第二、审理中重点审查自治决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自治决议涉案内容是否违反了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程序合法,内容合法的,维持自治决议效力,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程序或内容有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情形的,判决撤销自治决议。前文案例2,北京昌平区法院认为被告作出的土地款分配方案,经过村民代表会议形成了自治决议,原告主张确认该分配方案无效没有法律依据,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二审终审维持了一审判决。
第三、关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问题。作者发现很多地方法院在案件审理中将原告是否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作为审查重点和案件裁判的关键,比如陕西省高院出台了《关于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详细规定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取得与丧失情形,与之配套对农村易被剥夺或限制参与分配的几种主体(如外嫁女)的收益分配作出了直接规定。作者认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取得与丧失,在理论界尚有较大争议并没有形成通说。在没有出台全国性法律法规前,应以地方人大制定地方性法规为宜。在没有地方性法规作为依据的地区,法院审理案件需要确认取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以尊重村民自治决议为宜;对原告认为自治决议剥夺已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违法的,以法律法规有明确保护个人权益的规定为原则。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明确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外嫁女基于仍然拥有承包土地就应认定并未丧失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自治决议剥夺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就是错误的。
2、处理原则:
对涉及村民自治案件,作者认为可从以下四个原则进行整体把握:“慎立案、慎撤销、重调解、重建议”。
⑴、慎立案原则。对涉及村民自治的案件法院应当慎重立案。村民自治制度本身就是一项农村治理制度,就是要通过村民自治的民主方式,达到农民的事务农民办、农村的事务农村办、农民内部矛盾由农民内部解决的目的。而我国农村地区受地区差异、经济发展差异等因素的影响,村民之间、村民与村委会之间的纠纷类型千差万别,解决纠纷的方式也是异常丰富。当村民个人权益受到侵害时,往往是村民内部没有达成共识和妥协。如果在村民民主决议前设置一个类似于听证或者讨论的程序,这样的共识和妥协更加容易达成。这样做有利于加强村民之间的沟通理解,有利于避免矛盾的产生和升级,有利于维护农村的稳定和谐。在司法实践中,应当对涉及村民自治决议的案件,除判断是否为人民法院受理案由外,还应以有无书面自治决议为是否立案的标准,慎重立案。对没有形成自治决议的起诉,当事人所主张的款项并没有被实际剥夺,侵权事实并没有形成。可以告知当事人首先寻求其内部解决或者向所在乡镇政府寻求救济。
⑵、慎撤销原则。对涉及村民自治案件,法院要慎用撤销权,保障农民民主权利,促进农村民主管理制度的健全。
村民自治的实质是一项农村村民自我管理的民主制度,本文反复强调这一点,就是希望法院同仁引起高度重视。法治与民主是一个社会文明程度的直接体现,也是人类文明进步的前进方向。在中国农村地区推行村民自治,既是我们党的重大决策,也是广大农村兄弟的热切期盼。民主来之不易,民主进程长期而艰巨,司法应当有所为,有所不为。“有所为”是指在我们的审判实践中,对涉及村民自治的案件,争取做到“以促成村民内部解决为主,以法院裁判为辅”。在案件处理的全过程,通过以案讲法的形式,向原被告进行法律释明,减少村民之间的对立情绪,强化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意识,引导村民会议制定符合法律法规的自治决议。“有所不为”是指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慎用撤销权,给制定了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自治组织自我调整纠正的时间,帮助自治组织在法律框架内正确行使自治权利。
⑶、重调解原则。一份自治决议引发了诉讼,必然是该自治组织内部村民之间发生了冲突和对立。这种冲突和对立既有经济利益的因素又有日常生活矛盾的因素(比如家族矛盾、宗族矛盾、派系矛盾、邻里纠纷等),这两方面因素共同作用下以自治决议的形式形成了对少数村民权益的侵害。这种现象在农村地区仍然大量存在,在短时期内即使是司法机关也难以解决,还需要村组通过各种渠道自行消化。所以法院在处理涉及村民自治案件时,必须工作的重点放在调解上,将自治过程中产生的矛盾,放在自治的框架内化解。
首先通过案件立案和审理环节,查清矛盾产生的直接原因。
其次采用走访的方式,到纠纷发生地的村组去。在村组干部和村民熟悉的环境中,与他们进行面对面的座谈。掌握纠纷深层次的矛盾,引导村民寻求正确的矛盾解决途径,避免将一般矛盾带入村民自治这一民主事项中去。针对村组干部在村民自治中的重要地位和重要作用,应当将调解工作的重点放在村组干部身上。现实生活中,村组干部普遍都是村民直选产生的,或者文化程度高,或者社会阅历丰富,当地的情况也非常熟悉,村民比较信赖。他们的公正程度、民主意识程度、法律意识程度,在现阶段能够极大的左右一项自治决议的合法合理程度。我们应当争取将自治决议中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问题向村组干部讲清楚讲透,争取将村民矛盾首先应当在村民内部解决这个观念灌输给村组干部。引导村组干部积极主动去教育说服其他村民,积极主动、合理合法的管理村务、化解本村组村民的矛盾。
最后应当对提起诉讼的原告进行教育疏导工作。一方面肯定他们通过司法途径保护自己权益的意识;另一方面应当向他们宣传村民自治的意义和作用,弱化他们与其他村民的对立情绪,引导他们接受与被告达成和解。
⑷、重建议原则。司法实践中,当法院的调解工作遇到被告坚决抵制时,或者法院依法撤销了自治决议时,为真正实现案结事了,真正实现受侵害的合法权益的保护,人民法院可以采用向地方政府发出司法建议、向地方党委、人大专题报告的形式,形成党委、人大、行政、司法四种力量的合力,促成合法的自治决议。
村民自治是国家对农村农民的管理制度。虽然人民公社解体后,政府退出了农村管理体系,但现阶段政府不能一退了之。村民自治是一个新事物,相应的法律法规远远没有健全,政府有责任有义务帮助村民正确行使自治权利。人民法院可以向纠纷发生地乡镇甚至县区政府发出司法建议,建议政府通过行政途径参与到矛盾化解工作中。
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对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当法院工作遇到自身难以克服的困难时,应当向人大报告,建议在立法途径寻求解决办法。同时,可以建议地方人大指派纠纷发生地的人大代表参与到矛盾化解工作中。
人民法院审判工作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进行的,人民法院审判工作也是围绕党的改革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大局服务的。涉及村民自治案件的发生,大多具有国家或地方重点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地方招商引资项目建设背景。化解土地征用过程产生的矛盾,保护农民依法取得失地补偿,就是对这些项目建设的重要保障。纠纷发生地的党组织和党员,同样应当承担起化解村民矛盾,维护地方和谐稳定的任务。法院可以通过党内程序提出建议,由其上级组织要求村党支部和党小组及其全体党员,严格执行党的政策,积极主动的化解本村组村民矛盾。本文案例1就是作者所在法院采用向地方党委政府建议的方式,由党委政府法院共同工作。促使被告转变观念,重新形成了向周春华等人分配土地补偿款的决议,并实际履行,周春华等17人全部在开庭日前撤诉。
综上所述,在法律法规尚未健全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审理涉及村民自治案件,应当慎之又慎,寻求多种渠道化解矛盾,努力实现保护村民个人合法权益与维护村民自治决议权威性相统一。
注明:
①检索自法律图书馆网站http://www.teniu.cc/cpws/cpws_view.asp?id=200401318300
②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网站
第三篇:国旗下讲话稿子
萧山区恒逸仁和实验学校2016学年第一学期 第19周国旗下讲话稿
尊敬老师、亲爱的同学们,大家早上好:
我今天在国旗下讲话的主题是“精准复习,坦然迎考”。时光匆匆,不知不觉已是本学期的最后两周了,我们即将迎来期末考试。这不仅是对同学们本学期学业成果的一次大盘点、大检阅,更是对同学们的自信心、意志力、诚信度的一次考验。故借此机会,给大家提几点建议和要求:
首先,希望同学们正确看待考试,临到考试,总会有一些同学因为过度焦虑和紧张,影响了正常发挥。如果你把期末考试看成终点目标,它在心里就会膨胀,变得越来越吓人。但如果你只把它看作人生中必经的路标,一场必然到来的阶段总结,那它就一点也不可怕了。所以希望大家都能保持一颗平常心发挥出自己应有的水平。
其次,根据自身特点制定一份私人复习计划,以勤奋踏实的态度赢取令人满意的成绩。当然,光有计划还不够,还需要充分利用时间保证计划的落实。我们要“见缝插针”,利用点点滴滴的时间,争取多记几个公式,多背一段文章,多温习一遍重点„„保持这样的恒心与韧劲,才能聚沙成塔,把流逝的光阴变成有用的财富!
当然,我还要提醒同学们,考试要时刻记住做到诚实守信,自尊自爱,不弄虚作假。诚,就是要诚实待人不说谎,不抄袭,不作弊;信,就是信守承诺,遇到错误勇于承担。坚持“先做人,再作为”。
同学们,人生不拼不精彩,缺乏竞争和考试的人生是不完整的!请记住,“宝剑锋从磨砺出,梅花香自苦寒来。”剩下的时间由你来把握。相信你一定能抓住它的!
萧山区恒逸仁和实验学校教师:项梦奇 2016年1月3日
第四篇:稿子
谢谢主席,各位评委,嘉宾。对方辩友。大家晚上好!
代沟是一堵高墙,将父母与子女的心无情的阻断,让原本和睦的家庭变得鸡犬不宁。然而,谁应该对此负责?有人会说一个巴掌拍不响,双方都有责任。对此,我方并不否认。但其主要责任在与谁呢?我方认为:代沟的主要责任在于父母。
首先,让我们来明确几个概念:“代沟”,既父母与孩子在年龄、经识经验、认识水平等方面差异的一种表现。“责任”在词典中有两种解释:一是分内应做的事,二是没有做好分内应做的事,而应当承担的过失;主要,既最主要的,最基本的;明确上述定义后,我方将从以下几个方面阐述我方观点:第一,父母是爱我们的。“爱之切,望之深”,可这种爱却让我们觉得沉重,他们将“学而优则仕”,自己未圆的梦想,给了我们。却忽略了我们是有思想的。我们希望去搏击风浪,父母给了我们帆船,我们希望去闯开自己的蓝天,父母给了我们摇篮。这种种的种种使我们不得不承认父母是那代沟的制造者,让这世界最伟大的爱在代沟中扭曲,让世界上最无私的爱在代沟中徘徊。第二,当今社会讲求的是“以人为本”啊!追究代沟的产生缘由,正是由于不平等、不理解和不尊重造成的。平时父母和孩子谈话,教导孩子的时候,那种绝对的领导,绝对的统治的态度尽显无疑。长此以往,必导致代沟的产生。我想请问今天在座的同学。哪个不想与父母平等对话,哪个不想得到父母的尊重与理解?
第三,时代塑造着人生,环境造就着理想。不同的环境造就不同的人,不同的境遇造就不同的思想。父母与我们处于不同的时代,有着不同的思想。过去的经历让他们尝到了生活的艰辛,他们不想让子女重蹈覆辙,所以以他们所谓的“丰富经验”来引导我们,使我们少走歪路。可往往适得其反,孰不知,每一条走过来的路都有不得不这样跋涉的理由,每一条要走下去的路都有不得不这样选择的方向。而且马克思也教导我们要用发展的眼光看问题,随着时代的发展,社会的进步。21世纪的我们已经形成了与父母不同的思维方式和处事原则,那就不可避免地会使父母与子女之间产生“代沟”。还请我们的父母要紧随时代的步伐,与时俱进啊!
我们不妨静下来思考一下,用心来感受,用生命去领悟。那么,我们便不难发现:代沟的主要在于父母。
谢谢大家!
我方认为,代沟产生的原因可以归纳为以下三层次。
第一,长辈于晚辈之间的理解与沟通不够。我方认为在此一层面上,长辈于晚辈均有责任,但长辈的责任显然更大。回忆我们的童年,每个人最初受了委屈,遇到问题的时候,第一时间想到的必然是自己的父母,但是伴随着我们长大,最初的这种信任却因为代沟的产生而遭遇了严重的危机。我们知道,任何事物的变化都是有原因的,而晚辈对长辈的心态从最初的信任发展为最后的不信任,促成这种变化的根源显然来自长辈。当我们最初美好单纯的想法遭到父母的否决与嘲笑,当我们感受着父母因忙碌的工作与社会活动而对我们的冷落,当我们发现想和父母平等沟通的愿望是那样的奢侈,又有谁能说在于长辈关系上居于弱势的我们应该承担起更多的对于代沟的责任呢?说到这里,也许我们的长辈会觉得很委屈,觉得我们不理解他们的辛劳和对我们的爱,那么,让我们进入下一个层次的论述。
第二,亲情与爱的表达方式的错位。我们知道,代沟往往存在于家庭成员之间,联系家庭成员最基本的纽带是亲情与爱,而我们也从不否认父母对于我们付出的关心与爱,但是,当这种关心与爱以不恰当的表达方式出现的时候,问题自然也会随之产生。首先,很多父母认为照顾好孩子的生活,让其衣食无忧就是对子女爱的表现,但是请不要忘记,物质上的关爱永远也无法替代精神上的沟通与交流。其次,我们承认很多父母并没有放弃与子女精神上的沟通和教育,但受到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传统文化的影响,很多的家长在沟通之中不自觉地扮演起了一个高高在上的教育者的形象,而原本应该是双方面的沟通变成了单方面的灌输,而当子女自然而然地表现出了对这种沟通方式的抵触之时,大多数的父母选择了火上浇油的方式来解决,于是偷看子女日记者有之,偷听子女电话者有之,让原本已经产生的关于代沟的矛盾更加尖锐化。那么,又是什么造成了这种表达方式的错位呢?让我们进入第三个层次的论述。
第三,新旧文化背景于思维方式之间的碰撞。我们的社会每时每刻都在前进,每时每刻都有新的事物产生,新旧思想之间的碰撞,不仅形成了狭义上家庭中的代沟,更形成了广义上社会中的代沟。所以我们看到了新兴实用主义科学的先驱布鲁诺被烧死在鲜花广场,我们看到了欧洲封建势力对新兴的资产阶级代表人物拿破仑的无情打击,同样,我们也看到了新旧思维方式的交锋在家庭关系中形成的亲情与爱的表达方式的错位。而对于新旧理念的交锋,更多的是旧事物对新事物的攻击,比如我们常见上一辈的人指责周杰伦,而鲜见新一辈的人批判邓丽君。因此,在这一层次上,显然老一辈对年轻一代的生活与思维方式缺乏必要的了解和包容,所以造成的代沟的产生。
经过了以上三个层次的分析,我们有理由相信,代沟的主要责任在长辈!
正方一辩:我方的观点是父母与子女之间的代沟问题责任在父母一方。有十多年生活经历的父母都很成熟,知道的东西很多。有句俗话说父母吃的盐比我们吃的米都多。显而易见,父母比我们对这个世界要了解的多的多。但是,时代是不断向前发展的,他们所积累的生活经验在如今这个快速发展的社会里是不适用的。而我们是新时代的青年,我们在随着时代不断进步,父母的步伐跟不上前进中的我们,我们不可能停下前进的步伐来等父母跟上我们。父母不但不理解我们,有时还用他们陈旧的观点来抵制我们发展,;两代之间的代沟也就这样产生了。因此,我方认为父母与子女之间之所以存在代沟责任在父母。
中国早有句古语,“子不教,父之过”。如果说代沟的主要责任在子女,子女没有“站在别人的立场考虑问题”,那是不是说明父母的教育是失败的呢?那代沟的主要责任还是子女吗?早在几千年前的孔子就告诉我们“子以四教:文、行、忠、信”,如果一个子女没有正当的言行举止、没有知人辨事正确的判断力,那怎么能说父母是好父母呢?
好的,再让我们来看看“理”。父母是子女的长辈、监护人。但父母更是人,一个实实在在的人,父母也有面子,有心思。当子女和父母发生冲突时(不管是精神还是身体),子女难免会说出一两句气话。而父母却因为一两句气话而大打出手,造成代沟的加深。可父母没有想到,当他们生气时说出的气话,却远远比子女说出的气话还要多,还要严重。于是,在父母的“优势”下,子女不得不将自己的意见憋在心里,再从每小事上发泄出来,这就是“代沟”的体现。父母是人,子女也是人,子女做出的种种不符父母心意的事,难道能说是子女的错吗?真正的根源在子女身上吗?
所以,我方认为,代沟的主
代沟是不同的两代人,对同一事物有不同的看法有不同的理想.不同的环境造就不同的人,不同的境遇造就不同的思想.正是有了这些不同才形成了我们今天的话题.我方认为代沟问题固然父母和子女两方均有责任,但主要责任在父母.
就代沟的产生而言,本身就是由于不平等、不理解和不尊重,尽管君为臣纲、父为子纲的旧观念早被人否定,但它在那些为人父母的心中仍然根深蒂固.平时父母和孩子谈话教导孩子的时候,那那种绝对的领导绝对的统治的态度尽显无疑.这使父母孩子之间的关系之间形成一种主从关系.这种主从关系的发展,必导致代沟的产生. 我想请问今天在座的一位同学,哪个不想与父母平等对话,那个不想得到父母的尊重与理解?那么,对方辩友为什么还要以主观逻辑上的无端揣测来无理碰撞我方的观点呢?
张爱玲说过这么一句话:“小孩子不像大人这么糊涂,父母大都不懂子女和青年的特点,时健忘,才使我们流过了儿童时代,便把儿童时代的心理忘得干干净净.”张爱玲的话说明了父母对子女心理的不理解.父母是那代沟的制造者,让这世界最伟大的爱在代沟中扭曲,是父母让世界上最无私的爱在代沟中徘徊.
我们的父母一代出生在五十、六十年代,成长在七十、八十年代,他们世界形成的时代是和我们完全不同是时代.马克思主义教导我们看问题要用发展的眼光,那么,我们怎能用昨天的眼光来看待今天的问题呢?
由于中华民族的传统观念,由于人性的弱点,前人和今人,没有能留下可以充足说明我方观点的书面材料,可事实完全胜于雄辩,多少活生生的事例已无情地驳斥了对方辩友,可对方辩友一定要以一些少数道德上有缺陷行迹恶劣的青少年为证来否定我方的观点,使对方辩友的辩词进入了一个以局部否定整体,以片面否定全面的诡辩境地. 在世俗与前卫的摩擦中产生电火花那是必然的,难道我们能说前卫的思想错了吗?真理只会越辩越明,华丽的语言也掩盖不了对方辩词的荒谬性.
父母们不分青红皂白的训斥,不重实质的教导,才使两代人的心灵逐渐有了距离,爱逐渐有了距离.这就是代沟.我们不妨静下心来思考一下,用心来感受,用生命去感悟.那我们便不难发现两代人之间的代沟的主要责任在父母.
一、从生理上讲:父母比我们年龄大,所以无论是生理上还是心理上,都要比我们成熟。父母的经历和经验也比我们丰富,做事也比我们谨慎、周密。所以他们有能力采取适当的措施同子女进行沟通。如果父母 没有做到这些而使自己与子女之间产生“代沟”,那么主要的责任在于父母。
二、从思想上讲:父母不理解子女,不知道子女想什么、要什么?父母只是以自己特有的家长地位,强制性的要求子女做他们不愿意做的事,从而压制了子女心中的各种想法。认为自己说的话或是做的事都是合乎常理的,都是对的,这就会使父母与子女产生“代沟”。
三、从家庭地位上讲:父母是一家之主,他们掌握着经济大权。作为子女学习的榜样,而他们又始终放不下自己的架子和面子,从而不能同子女平等地交流。为了维护父母的威信和尊严,他们不愿意接受子女的各种建议,总是喜欢子女唯命是从。父母的这种“至高无上”的地位,就会使父母与子女之间产生“代沟”。
四、从现代教育上讲:子女所要接受的教育很多,而家庭教育则是子女接受教育中最为重要的教育内容之一。在谈及家庭教育必然要谈到父母与子女的关系问题。我们知道,一个良好的家庭环境必然会形成一个和睦而又温暖的家庭。如果家庭中各成员之间产生隔阂,必然会
对子女的成长造成一定的影响。父母的各种言行和品德对子女都会有耳濡目染的作用。从子女一出生,父母就成了子女的启蒙老师,从此他们就担负着培养和教育子女的责任和义务,同时也是他们承担的社会责任。而父母的失职就可能给家庭蒙上一层阴影,造成家庭冷漠不和,以及子女的悲观、消极思想。
五、从时代发展上讲:父母的生活经历大多是上个世纪八十年代的经历。过去的经历让他们尝到了生活的艰辛,他们不想让子女重蹈覆辙,所以一再要求子女接受他们的思想观念。而随着时代的发展,社会的进步,新世纪的子女已经形成了与父母不同的思维方式和处事原则,那就不可避免地会使父母与子女之间产生“代沟”,而父母又不积极主动与子女进行沟通。***同志曾说过:我们的思想要与时俱进。而他们恰恰又没有做到这一点.
第五篇:土地整理问题总结
巩固土地整理成果,奋力推进新农村建设 中共临邛镇委员会 临邛镇人民政府
在文笔山村、邱店子村、红岩子村、棠子沟村的土地整理完成之后,如何巩固土地整理成果,实施新农村建设,受到了临邛镇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建立一把手负责制,从镇属各部门抽调业务能力强、熟悉农村工作的干部组成新农村建设指挥部,负责研究实施新整理土地区的新农村建设。我镇通过下移工作重心,找准能够直接作用到基层、落实到农户的工作突破口,经过奋发图强、真抓实干,以及在上级领导、市级各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和帮助下,新整理土地区的新农村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绩,探索出了一定的经验,使该区域的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发生了深刻变化。现将我镇的具体做法总结如下:
一、找准切入点,倾力加快新型社区建设
(一)进一步整治社区环境。一是新型社区内的住家户认真按要求完成了外墙装修,使整个社区建设形成特有风格,并清除房前屋后的建筑垃圾、杂物,使居住区环境整洁卫生。二是社区管理员组织有关人员对社区公共区域进行彻底的卫生整治,通过清除建筑垃圾、清洗路面、整治花草等,使社区环境达到美观、通畅、整洁。三是完善警示标牌、垃圾池、垃圾桶、停车棚等公共设施,为群众生活提供方便。
(二)建立健全管理机制。通过“一事一议”等民主议事方式,动员和组织农民积极参与新型社区的管理。一是经过充分酝酿,由新型社区内居住的农民提名,选拔了一批熟悉农村,热爱农民,政策水平强,知识层次高,能带领群众经商致富的优秀共产党员管理新型社区,发展经济,带领农民致富,如文笔社区的三位管理员,还未上任,就积极为本社区的经济发展出谋划策,帮助群众种植茶叶、猕猴桃等300多亩和计划开办农家乐5家,让新社区农民不只从土地整理扶持和奖励中,切身体会到新农村建设的好处,而且还从新型社区建设中真真切切地感受到变化和发展帮助,让他们对未来的新农村建设充满了期待和信心。
二是在充分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新型社区管理制度。我镇新农村建设指挥部在充分征集各方意见后,粗步拟制新型社区管理制度35条,然后在各新型社区分别召开住家户大会,逐条进行讨论,按群众意见进行修改完善,最后形成新型社区内各住家户签字接受的24条管理制度,这些管理制度在新型社区住家户大会上宣传讲解后,已在新型社区内最醒目的地方上墙和印成明白纸分发到新型社区的各住家户。
(三)加强社区文化建设。我镇把新社区的农村道德文化建设作为一件大事来抓,根据新型社区农户的实际,以及传统道德文化在农村流传久远,传播广泛,深入人心的特点,制定了包括“八荣八耻”在内的村规民约100多条,在群众中广泛宣传之后,已分批上墙,力争让道德之光成为新型社区建设的一面旗臶。
二、突出着力点,全力促进农民身份转变
“钱从哪里来,人到哪里去”是新农村建设的着力点,我镇通过促进农民向农业工人转变、向二、三转移成为产业工人,有效解决了完成土地整理后,新型社区内远离生产区农民或土地流转后失去土地农民的去向安臵问题,找到了一条解决农民就业、促进农民增收、加快新农村建设的科学思路。
(一)加快农业产业化发展,促进农民向农业工人转变。我镇抓住土地整理的有利机遇,改变分散、零碎的耕地现状,采取强有力的措施,以新整理土地成片集中的优势,加快土地流转,扩大耕地面积,推动土地的规模化经营、机械化作业、科学化管理、专业化生产,有力推进农业产业化的发展,就地吸引农民就业,让大批农民向农业工人转变。我镇邀请有关专家,经过充分的考察论证,完成了新整理土地区的农业发展规划,规划发展有机茶2000亩、红阳猕猴桃3000亩,计划今年完成土地流转5000亩。通过与春源、金利、君威、文君茶业等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合作,新整理土地区已发展近1000亩有机茶、1500多亩红阳猕猴桃,以及近20户优质三元猪养殖大户,并大力发展农产品加工,切实提高深加工能力。到目前为止,新整理土地区已完成土地流转2500亩,就地解决了近300人的就业。另外,我镇还将在黄河坝的新整理土地区,打造高档农家乐,着力发展农业观光旅游。我镇计划通过3至5年时间的努力,把新整理土地区的农业种养殖业、农产品深加工、农业观光旅游等产业发展再上一个新台阶,真正实现做强、做大农产品深加工,做深、做透农业相关产业,做细、做长农业产业链,从而实现吸收1500人以上当地农民就业的发展目标。
(二)加大农村职业教育和培训力度,促进农民向二、三转移,使一批农民成为产业工人。农村富余劳动力进城务工就业,是加快推进我国工业化、城镇化的必然要求,是工业带动农业、城市带动农村、发达地区带动落后地区的有效形式,也是农民持续较快增收的重要渠道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有着力点。我镇加大新整理土地区农村职业教育和培训力度,按照二、三产业的生产要求,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种植技术、食品加工、市场营销等专业的培训,以最大力度培养应用型、技术型人才,提高农民的文化科技素质和职业技能,使转移输出的劳动力有较强的务工技能,切实增加转移输出率。我镇通过政府扶助、面向市场等形式,扩大就业渠道,提高支持补助标准,加快新整理土地区农村富余劳动力的转移输出。到目前为止,镇属劳动保障所以进新型社区上课和在临邛职业培训培训学校上课等形式,共开展引导性培训23期,培训新整理土地区农民1832人;开展技能培训10期,培训新整理土地区农民603人;开展创业培训1期,培训创业人员18人;新整理土地区实现新输出劳动力500多人。
三、把握基本点,为新农村建设保驾护航
新农村建设涉及一、二、三产业和城乡之间、条块之间的关系,涉及计划、农业、税务、财政、银行、工商等各个部门。虽然理顺管理体制,打破条块和行业壁垒不是一个镇能够解决的事情,但我镇为了遵循“五句话、二十字”方针,对新农村建设进行整体推进,协调发展,以最大的决心通过各种有力的政策措施,正确处理好新农村建设与市级各部门的利益关系,努力为新农村建设创造了有利条件。一是镇属各部门密切协同,研究制定有利于新农村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措施。二是制订相应的政策规定,加大对新农村建设的扶持、协调、监督。如邀请法律顾问王汝舟等律师对包括土地流转合同在内的各种契约,进行严格合同管理和公证部门公证,保证经营者和农户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三是因地制宜,从实际出发,制订切实可行的农业发展规划。如:文笔山土地整理区,我镇就邀请的有关专家进行了产业发展规划,规划发展有机茶1000亩、红阳猕猴桃2000亩,高档农家乐5家。四是建立健全服务机构,加强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为新农村建设提供各种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