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民办学校联合办学协议
民办学校联合办学协议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为设立淄博游泳队文化课培训学校,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签订本联合办学协议,并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甲乙双方依法自愿联合办学。其具体项目是:小学、初中文化课教学
第二条培养目标:对特定对象的中长期培训;
科目设置:小学语文、数学、英语;初中语文、数学、物理、化学、英语
招生对象:淄博游泳队队员
学制:一学期(按教育局统一放寒假为准)
收费标准:小学部每班9——14人,每人每月450元;
15人(含15人)以上每人每月345元。初中部
每小时40元。
第三条 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提供安全舒适的教学环境和合格的教师(见附件一);
2.甲方需在常规教学模式下完成本学年的科目教学(见附件
一),以便被培养对象能够在淄博市教育局统考中取得优异的成绩,顺利完成本学年度的学业;
3.上课期间,学生的人身安全由甲方负责,上学、放学途中学生人身安全与甲方无关;
4.甲方所聘教师不得讽刺、挖苦、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5.甲方监督教师完成教学任务、提高教学质量,每月一考(按淄博市张店区教育局统一印发的试卷为准),试卷在评改、讲评后反馈给乙方,接受乙方的监督。学生成绩出现下降10分以上,经过补课又无法提高的,甲方需退还该生本月培养费的50%。
(二)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由于区域差别,所用教材不同,乙方必需提供教材和教师教学用书;
2.乙方有权监督甲方的教学质量,若学生成绩下降10分以上,经过补课又无法提高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退还该生本月培养费的50%。
3.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管理学生;
4.乙方必需提供所需的教育资金并及时按月支付。
5.如果乙方的学员损坏了教室的教学设施及用品应照价赔偿
第六条 违约责任:若甲方不能完成规定的教学任务,应返还乙方的培养费;若乙方无故终止协议,甲方有权追究乙方违约责任,应支付本学期本班教师所有开支。
第七条 其他事项约定:
1、有关教学质量的界定:入学后进行摸底考试,本成绩作为以后教学质量的对比。甲方力争让每一位学
生的成绩在原本基础上都有所提高。一旦学生成绩下降10分以上,经过补课又无法提高的,乙方有权
要求甲方退还该生本月培养费的50%。
2、教育经费的支付:乙方必须在每月的20日——25日前支付,过期需缴纳本月培养费总额的5%的滞
纳金。
第八条 争议处理。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邹城市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 本协议自_____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_年。
第十条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
力。甲方:_________(盖章)乙方:__________(签章)法定代表人:___(签字)法定代表人:____(签字)地址: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
2012年9月22日
第二篇:民办学校联合办学协议
______实验学校联合办学协议书
甲方:张某成(公民身份号码:)乙方:付某智(公民身份号码:)丙方:邱某通(公民身份号码:)丁方:赵某勇(公民身份号码:)
甲、乙、丙、丁四方(以下有时简称:举办者)本着对我国教育事业的共同理想与信念,拟合作创办九年一贯制学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有关联合举办民办学校的相关规定,现就各方出资数额、方式、权利、义务等,经充分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供各方出资人即举办者共同遵守和履行:
第一条 学校名称: 实验学校(学校名称为暂定,具体以审批部门核准的名称为准,以下简称:学校)
第二条 办学地点:租赁 办学,租期暂定
年。每年租金
元,由学校办学经费中支出。第三条 举办者出资数额及出资方式
1、学校的总开办资金共为人民币 元,分两期出资,第一期出资总额为人民币 元;其中甲方出资比例为50%,即共出资人民币_______元,第一期出资人民币________元;乙方出资比例为25%,即共出资人民币 元,其中第一期出资人民币 元(经甲方、丙方、丁方同意,乙方出资不足部分从其工资中扣除);丙方出资比例为10%,即共出资人民币_______元,其中第一期出资人民币 元;丁方出资比例为15%,即共出资人民币_______元,其中第一期出资人民币 元。乙、丙、丁三方出资均按以上出资比例、出资数额,在办学场地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30天之内将以上出资额存入甲方指定的以下账户: 开户名: 账 号: 开户银行:
2、学校第二期投入开办资金为人民币 元。甲方出资 元、乙方出资 元、丙方出资 元、丁方出资 元。出资时间及方式由各方于第一期出资后另行协商确定。
3、各方按照本协议第一条第1款规定履行出资义务后,即成为学校的联合举办者。甲、乙、丙、丁四方在学校正式设立后均按以上出资比例承担后期增资义务以及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若甲、乙、丙、丁各方在后期无能力承担增资义务,则按各方总出资数额重新计算各自的出资比例,并按重新计算后的各方出资比例进行合理回报的分配。
第四条 联合举办者的权利
1、各方均有权参加或者推选代表参加董事会并享有表决权;同时各方一致同意推举甲方担任董事会董事长,并聘任乙方担任校长,负责对学校的日常管理,并由乙方担任法定代表人。
2、各方均有权依照其所持有的出资比例取得合理回报;经甲方、丙方、丁方同意,乙方在管理学校期间,在分配合理回报的时候,首先提取学校合理回报的5%作为乙方的管理回报,之后四方再按本协议各自的出资比例提取回报。乙方完全脱离学校的管理后,即不再享受上述5%的管理回报。
3、各方均有权对学校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召开董事会时可提出建议或者质询,但不得干扰学校正常的日常管理。
4、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协议的规定转让所持有的出资份额或优先受让其他举办者的出资份额。
5、法律、法规及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第五条 联合举办者的义务
1、甲、乙、丙、丁四方负责按照本协议第一条第1款约定履行出资义务,并在初定启动办学资金不足时及时增加出资,以保证资金满足办学需要。
2、各方同意委托乙方作为学校日常运作的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处理学校日常运营的所有事务,如有以下重大事项和关系学校各举办者利益的重大事项,由董事长及董事会研究同意后方可执行:
1)、单项费用支出3万元以下的由校长审批,单项费用支出3万元以上(含3万元)由董事长审批,单项费用支出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由董事会审批; 2)对外合作的项目; 3)以学校的名义向银行贷款或向其他第三人借款; 4)以学校的名义为其他单位或个人进行担保; 5)、其他重大的学校决策和基础建设; 6)、学校章程约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3、遵守联合办学协议书及学校章程;
4、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未经其他举办者和审批部门同意不得转让出资;
5、法律、行政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经营风险和其他义务。第六条 联合办学的变更、转让与终止
1、学校举办者(即本协议各方)可以变更,但需经董事会同意并报审批机关核准。
2、举办者(即本协议各方)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向其他举办者或举办者以外的单位或个人转让其部分或全部出资。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三年后,举办者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举办者向举办者以外的单位或个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过全体举办者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举办者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则视为同意转让。经举办者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举办者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举办者转让经各方协商一致,并经审批机关同意后,根据转让变更情况再签订变更联合办学协议,各方按法律程序办理变更后的学校事宜。
3、联合办学合作期限暂定
年,合作到期前一年,学校董事会应将是否继续联合办学或终止办学的意见上报各联合举办者讨论后决定。若需终止办学,对终止涉及的一切程序均按法律规定和学校章程执行。第七条 违约责任
1、签约的任何方不能按指定的时间、方式和要求履行本协议的约定和承诺,均视为违约行为。
2、违约方因其违约行为造成本协议目标不能实现或给签约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乙方担任校长及法定代表人期间应克尽职责,为学校的良好健康发展尽最大努力,维护各举办者的利益。若因乙方过错而导致学校遭受损失,则乙方应向本协议其他各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本协议其他各方因乙方过错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4、若乙方在担任学校校长及法定代表人期间,未经董事会批准擅自以学校名义向银行或其他第三人借款,或未经董事会批准擅自以学校名义为其他第三方提供担保,导致学校承担不必要的债务的,乙方应用其自身资产负责清偿学校因其造成的不必要的债务。若乙方自身资产无法清偿学校因其造成的不必要的债务的,本协议其他各方有权扣留乙方5%的管理回报及其余应分得的合理回报份额用于清偿学校因其造成的不必要的债务。乙方自身资产及扣留的管理回报、合理回报尚无法足额清偿学校因其造成的不必要的债务的,本协议其他各方在对外清偿了学校债务后,有权向乙方追偿。在本协议其他各方向乙方追偿时,乙方还应向其他各方承担其出资总额30%的违约金。第八条 争议的解决
1、本协议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时,由甲、乙、丙、丁四方协商解决。
2、经协商无法解决的争议,甲、乙、丙、丁四方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学校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解决解议。第九条 其他
1、本协议经甲、乙、丙、丁四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丙、丁四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四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丙方(签字): 丁方(签字):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第三篇:民办学校联合办学协议书
霍州市明圣中学联合办学协议书
甲方:(身份证)乙方:(身份证)甲、乙双方(三方及三方以上)本着对教育共同的思想与理念,希望共同创办一所 学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有关联合举办民办学校的法律、法规,现就各方出资举办 学校的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方的出资数额、方式、权利、义务等,经充分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供各方出资人即举办者共同遵守和履行:
一、联合举办 学校的办学宗旨:
二、学校名称:霍州 学校
三、办学地点:租赁 办学,租期暂定 年。每年租金 元,由学校办学经费中支出。
四、投资总额、股份比例及权利义务
1、学校的启动办学资金即注册资金 万元,其中甲方占 %股份,即出资 万元;乙方占 %股份,即出资 万元。甲乙双方(三方及三方以上)出资均按以上股份比例,在向教育主管部门申请之日起 天之内将以上出资额存入指定的帐户。
2、各方按照本合同第四条第1项规定履行出资义务后,即成为学校的股东(即举办者)。双方(三方及三方以上)在学校正式设立后或变更后均按以上出资比例承担后期增资义务以及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
3、股东(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有权取得合理回报;
(二)参加或者推选代表参加董事会并享有表决权;
(三)对学校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协议的规定转让所持有的股份或优先受让其他举办者的股份;
(五)依照法律、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六)学校终止或者转让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学校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法律、法规及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4、股东(举办者)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联合办学协议书及学校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及为发展需要增资扩股;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未经其他股东和教育主管部门同意不得转让;
(四)法律、行政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经营风险和其他义务。
五、办学规模
1、学校办学规模根据设置标准和校园校舍的总体容量进行10年规划,总容量设置 个教学班 人规模。
2、学校组织结构: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对股东和董事会负责,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规定的董事会职责和校长职责及章程约定的条款运作。
六、筹备与正式申报及开学时间
1、自联合办学协议签订之日起一个月内,成立筹备组,开展市场调研,进行办学可行性与必要性的论证。
2、拟定 年9月正式开学。
七、招生意向与规划
学校正式设立后第一年拟招收 人。以后每年逐级增加,计划在 200 年学校容量与规模达到办学目标。
八、联合办学的变更、转让与终止
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第五十四条规定,股东(举办者)可以变更,但需经董事会同意并报市教科局核准。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单位或个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过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则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股东转让经各方协商一致,并经市教科局同意后,根据转让变更情况再签订变更联合办学协议。各方按法律程序办理变更后的学校事宜。联合办学合作期限暂定 年,合作到期前一年,学校董事会应将是否继续联合办学或终止办学的意见上报股东讨论后决定。若需终止办学,对终止涉及的一切程序均按法律规定和学校章程执行。
九、联合办学对合理回报的约定
双方(三方及三方以上)均同意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并遵守法律对合理回报取得的有关规定,以每次会计进行的预决算为依据。
十、本协议经双方(三方及三方以上)签字生效,一式 份,双方(三方及三方以上)各执一份,一份上报市教科局审批,一份交法人登记机关。本协议未尽事宜以学校章程为准,同时根据学校发展过程需续签补充协议的,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 方(签字): 乙 方(签字):
签订时间: 签订时间:
二○一四年四月十四日
第四篇:联合办学协议(通用)
联合办学协议书(校企)
甲方:
乙方:山东蓝海职业学校(东营市蓝海餐旅管理学校)
为积极贯彻落实国家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方针政策,充分发挥双方区位资源优势,本着“结合实际、互利共赢”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联合办学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合作模式
(一)“2+1”模式:即第一、二学年在甲方学习,教授基础文化课程、专业理论课与专业技能课。第三学年到乙方进行上岗前的培训(企业文化、专业技能的进一步提升等),而后由乙方负责安置到蓝海集团所属实体就业。
(二)甲方若因新设专业实训条件不足,甲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学生转到乙方进行实训教学(时间须由双方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及时有效协商)。
二、合作专业
中餐烹饪、中式面点、酒店服务与管理、营养配餐、食品加工技术
三、招生事宜
(一)由甲方自主招生,招生过程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
(二)在区、县,乙方不再设立办事处、招生代理等,乙方不直接接受甲方生源学生来乙方就读(通过集团内部职工因亲属关系介绍的个别学生除外)。
四、教学管理
(一)教学计划:由乙方负责协助甲方制定第一、二学年教学计划。
(二)教材提供:根据教学计划,乙方提供(或指定)所需专业实训教材。
(三)师资培养:若甲方需要,甲方可以根据合作专业(中餐烹饪、中式面点、酒店服务与管理、营养配餐、食品加工技术)在本校选派有培养潜力的年轻教师到乙方进行专业化的培训,乙方不再收取甲方到校强化培训老师的培训费用并负责安排老师在教职工宿舍住宿,餐费由甲方负责或由老师个人自理。
(四)甲方成立蓝海班人数人以上,乙方可直接选派相关教师按照教学进度到甲方开设相关专业课,甲方负责乙方教师的食宿安排,路费及相关课时费由乙方负责。
五、学生管理
(一)日常管理:学生在校期间由所在方各自负责学生日常管理工作,各自履行相关的责任和义务。
(二)学生服装及床上用品:根据双方协商,可由甲方或乙方提供(如需乙方提供,乙方收取成本费)。
(三)学籍注册:由甲方负责注册学籍。
六、收费模式
(一)第一、二学年的学费、住宿费及相关费用由甲方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自主收取使用,第一、二学年如需乙方所提供专业教材、服装、床上用品等,由甲方按照乙方收费标准代为收取,开学一个月内转交到乙方。
(二)甲方若因新设专业实训条件不足,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学生转送到乙方进行实训教学。
(三)甲方需到乙方当天将强化产生的相关杂费(实训教材费、服装费、床上用品费以及相关的住宿费、原材料费用、意外保险、体检费),根据实际需要以现金形式缴纳给乙方,除此之外不再向学生收取其他费用。
(四)第三学年学生在乙方集团所属酒店实习,此间不再收取学费。
七、就业保障
(一)经考核合格,乙方负责发放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二)乙方保证学生毕业后就业率达到100%,全部安置到山东蓝海酒店集团就业,并由所在企业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按国家规定缴纳养老、医疗等五项社会保险。
八、合作时限
本协议有效期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
九、激励措施
专业开班人数达到40人以上,乙方给甲方配备基础实训室器材,所有权归乙方,使用权归甲方(且合作年限不低于六年)。
本协议甲、乙双方愿共同遵守,若由于一方违约,另一方有权终止协议并进行索赔。未尽事宜根据实际情况协商解决。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代表人(签字):代表人(签字):
联系方式:联系方式:
年月日年月日
第五篇:联合办学协议
联合开办艺术高考考前培训班协议
甲方:成都艺蜀之声文化艺术学校(下称甲方)乙方:
(下称乙方)
为了让更多的学生考上大学,培养出更多的人才,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利的原则就输送和联合培训艺术高考生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联合形式
以乙方学校为报名集中点,宣传和招收
学校(地区)的艺术考生参加甲方举办的各种高考短期培训。
二、培训对象
文化课成绩一般,预计高考成绩达到高考本科录取线有一定难度,同时具有一定艺术天赋或爱好的在校生和往届生。
三、实施方案
1、依据学生本人要求选择培训方式及地点。(1)、联办班(甲方+乙方)
(前期:乙方学校周末及假期培训
后期:甲方学校集训)(2)、独办班(甲方)
(甲方指定地点全程集训)
2、报名时间:当年4月起(随报随学)
3、学习时间:6—10个月
四、收费标准
1、独办班依据自己的收费标准执行
2、联办班前期收费由乙方自行确定,后期按甲方标准执行
五、乙方通知和派送等方式使学生到甲方学校报到入学的全为乙方输送名额,并参加学费分配。
六、甲乙双方利益分配时间为:学生缴费三日内一次性支付给对方。
七、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协议不成可送仲裁机关裁决。
八、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签字生效。
甲方代表:
二○一○年三月乙方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