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证



第一篇:生育证

《生育证》申请人婚育状况证明,男(女),身份证号:。其配偶,身份证号:。该夫妇于年月日结婚,于年月日计划内生育壹男(女)孩:。该夫妇至今只生育壹个孩子,至今无其他违法生育、非法收养现象。

特此证明

经办人:

村(居、单位)计生办章

年月日

第二篇:生育证办理

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应当在妊娠前到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证。申请办理生育证时应当提交生育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

(一)双方的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二)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生育证明;

(三)已收养子女的,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明;

(四)具有本条例规定的特殊情形之一的证明。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对公民的生育申请及时受理、审核,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将审核意见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日内对符合生育条件的发给生育证;对不符合生育条件的以书面形式告知不批准生育的理由。

只生育一个女孩,母女均为农村居民且母亲居住在农村连续五年以上,以农林牧渔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女方随男方长期在城镇生活居住,如果不符合女方居住在农村连续五年以上的条件,不予审批《生育证》。

农村居民生育政策适应的问题:

1、农村居民的界定严格执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在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中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5]48号)。所谓农村居民必须同时符合下列3个条件:

(1)在农村生活居住5年以上,户口依法登记在村民委员会;

(2)依法承包经营土地(包括田、土、山、水等)或不以投资为目的连续承包经营土地5年以上且没有转包;

(3)确以农林牧渔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根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办法〉办法》第六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村常住人员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1)本村出生且户口未迁出的;

(2)与本村村民结婚且户口迁入本村的;

(3)本村村民依法办理领养手续且户口已迁入本村的子女;

(4)其他将户口迁入本村,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接纳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2、户口登记在农村村民委员会并且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者,适用农村居民的生育政策。

3、对于城镇的农村人口(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正式录用、聘用的工作人员除外)五年内可继续执行原户籍地生育政策。

4、家在农村、户籍在村委员会得居民常年从事农业生产劳动,利用农闲时段外出打工可以视为以农林牧副渔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

5、是否“长期在农村生活居住”,可由村委会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出具相关证明。

第三篇:生育证办理

《生育证》办理

一、办理

1、办理程序

育龄夫妇提出申请—核实--张榜公示--填写《二孩生育申请审批表》--调查审核--生殖保健查体--优生四项病毒检测—审批—参加优生优育培训班--签订《孕情全程跟踪服务协议书》--发放《生育证》

2、提供所需材料

(1)个人申请。

(2)夫妻双方的结婚证、户口本、双方身份证。

(3)2寸夫妻合影照4张。

(3)婚育状况证明。

(4)《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一孩生育证》。

(5)符合《条例》23条规定,母女均为农村居民且母亲居住在农村连续五年以上,以农林牧渔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证明材料,包括房产证、农税单据及村、乡镇(街道)出具的夫妻双方或母女双方为农村居民且具有农村居民户口连续5年以上、依法应当享有农村责任田承包经营权、依法应当享有农村集体收益分配权(农、林、牧、渔等收入)的证明材料。

(6)符合《条例》21条1款规定,应提交双方所在单

位经调查后出具的夫妻均为独生子女的证明。

(7)符合《条例》21条2款规定,应提交《临沂市独生子女病残儿童医学鉴定申请、审查、鉴定表》复印件。

(8)符合《条例》21条3款规定,应提交民政部门依法发给的《收养登记证》、区计生服务中心出具的女方现已怀孕2个月以内的证明。

(9)符合《条例》21条4款规定,应提交双方所在单位经调查后出具的夫妻均为少数民族的证明。

(10)符合《条例》21条5款规定,应提交矿工所在地经依法批准的采矿单位或其管理机关劳动工资部门出具的连续从事井下作业时间及继续从事井下作业情况的证明。

(11)符合《条例》21条6款规定,提交县(区)级沿海渔区边防部门发放的夫妻双方或一方从事海上作业的证件或县级渔政部门出具的夫妻双方或一方从事海上作业的证明和所在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女方为农村居民的证明。

(12)符合《条例》21条7款规定,属于“烈士独生子女”,应提其所在部队或民政部门发给的独生子女证明及烈士家属证明。属于“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应提交残疾者所在部队或民政部门发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13)符合《条例》21条8款规定,应提交伤残成人医学鉴定申请、审查、鉴定材料。

(14)符合《条例》21条9款规定,再婚的需提供离婚协议(判决书)及复印件;再婚前丧偶的,需提供死亡一方的公安部门(或医院)死亡证明及复印件;女方初育的需年满25周岁。

(15)符合《条例》22条1款规定,应提交所在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夫妻双方及女方父母均为农村居民、且男方落户女方家庭并对女方长辈承担赡养义务的证明,包括姊妹之间只照顾生育一个指标的司法公证及赡养长辈的司法公证。

(16)符合《条例》22条2款规定,应提交兄弟两人以上成人医学鉴定申请、审查、鉴定不能生育的证明材料。

(17)符合《条例》22条3款规定,应提海岛定居的证明材料。

(18)符合《条例》24条规定,应提交双方所与原配偶的离婚判决书(调解书)或离婚证和协议书。

(19)符合《条例》25条规定,应提交市级侨务行政部门出具的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或在本省定居的台湾、香港、澳门同胞及其婚育状况的证明。

(20)其他特殊情况的相关证明材料。

3、具体步骤

(1)符合生育政策,申请生育二孩的夫妇,提前一个月向村委写出书面申请。

(2)村委会或所在单位核实,并将申请生育夫妇的婚

育状况和申请理由等情况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期限一个月。

(3)公示无异议后,育龄夫妇填写《二孩生育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夫妻双方签字同意育后施行长效避孕措施,由经办人签字居委会盖章,上报乡镇计生办。

(4)乡镇计生办对该育龄夫妇生育情况、证件证明等资料调查审核,通过网长(工作区主任)对女方的长期居住地、居住年限、生活来源、家庭成员等情况进行核实,情况属实后形成调查材料。

符合要求的通知村,由村统一组织到乡镇计生服务站。

(5)育龄夫妇到乡(镇、街)计生办进行生殖保健查体。

(6)育龄夫妇到河东区计生服务中心进行优生四项病毒检测和优生优育检查。

(7)乡(镇、街)专人在规定时间内报区人口计生局审批。

(8)育龄夫妇到乡(镇、街)计生办参加优生优育培训班,学习《持<手册>须知》。

(9)育龄夫妇共同签订《孕情全程跟踪服务协议书》。

(10)育龄夫妇共同领取《生育证》。

二、时限

(1)乡镇(街道)计生办自受理之日起20内将申请人的材料报区计生局审批。

(2)区计生局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0内予以审批,对不符合生育二孩条件的,填写《二孩生育不予批准申请决定书》,以书面形式告知不予批准的理由。

第四篇:生育服务证

生育服务证

所需材料:

1.结婚证(原件、复印件)

2.户口本(原件、复印件)

3.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4.初婚未育证明(公司开具,派遣员工由智联开具,模板见附件)

注:生育服务证必须女方先盖章,若女方无单位,则由女方户籍地街道计生办出证明

婚育状况证明申请书

全国人才流动中心:

我公司员工高原系派往达伯埃公司员工,工作表现良好。已于2006年8月8日在大兴县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证明,现证明高原系初婚未育。现与其妻 刘湘 申请开具婚育状况证明,以办理生育服务证明。

请予批准!

北京智联易才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

2007-5-17

第五篇:生育证发放登记表

生育证发放登记表

制表机关:湖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登记编号

说明:

1、填表对象①夫妻双方均系初婚未生育且没有收养子女;

②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均未生育或无存活子女且没收养子女。

2、拟生育一孩的夫妻本人填写基本情况后,将双方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签署意见的本《生育证发放登记表》、《结婚证》、《户口薄》、双方居民身份证及免冠照片2张,交女方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计生专干,由专干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代领《生育证》后发放给拟生育夫妻。

3、登记编号以(镇、街道)为单位填写。前两位为发证登记,后四位按登记顺序从0001开始编号。如10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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