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深圳市建设项目用水节水管理办法
深圳市建设项目用水节水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用水节水设施管理,合理利用水资源,节约用水,根据《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规划区内各类建设项目用水节水设施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用水节水设施包括用水器具、工艺、设备、计量设施、中水利用设施、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和海水利用设施等。
本办法所称中水,是指城市各种排水经收集处理达到规定的水质标准,可在生活、市政等适当范围内使用的非饮用再生水。
第三条用水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建设项目用水节水设施的设计、施工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设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标准、规定和技术规范进行设计和施工,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水源、供水、节水和水质发展等专业规划。
第四条深圳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水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项目用水节水管理工作。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受市水务主管部门的委托承担全市建设项目用水节水具体管理工作。
年设计用水量在3万立方米以上(含3万立方米)的建设项目,由市水务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其他建设项目由区水务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第五条市政府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规划、建设、环境保护、贸易工业和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市水务主管部门做好建设项目用水节水的管理工作,并在组织实施行业发展规划时充分考虑和采用先进、科学的用水节水技术和措施。
第六条对建设项目用水节水设施的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奖励。市水务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建设项目用水节水设施建设奖励和宣传办法,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使用城市供水的,除建设城市自来水供应管道系统外,还应当按节水规划配套建设中水、海水和雨水(以下简称非传统水资源)利用管道系统。凡在非传统水资源供水范围内且水质满足使用要求的建设项目应当优先利用非传统水资源。
第八条城市非传统水资源输配水管线规划覆盖范围以外的下列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建设相应规模的中水利用设施:
(一)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旅馆、饭店;
(二)建筑面积超过4万平方米的其他建筑物。
既有建筑符合上款规定且具备建设场地的,应当建设相应规模的中水利用设施。中水来源水量或者回用水量小于每日100立方米的,可以不单独建设中水处理设施,但需配套建设非传统水资源利用管道系统。
第九条建设项目应当采取以下雨水利用措施,使建设区域内开发建设后规定重现期的雨水洪峰流量不超过建设前的雨水洪峰流量:
(一)屋顶雨水应当集中引入地面透水区域或者收集利用;
(二)建设项目的人行道、步行街、广场、庭院等地面的铺装,应当设计建设透水地面或者采取雨水收集利用措施。建设雨水收集系统时,应当有雨水处理措施,面源污染应当就地处理;
(三)绿地应当设计、建设雨水滞留设施,用于滞留雨水的绿地须低于周围地面。
第十条在节水规划确定的海水利用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建设相应规模的海水利用设施。
第十一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文件中包含用水节水评估报告内容,制定节约用水措施方案;依法不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工程方案设计文件中包含用水节水评估报告内容。
年设计用水量在3万立方米以上(含3万立方米)的建设项目用水节水评估报告由建设单位报市水务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年设计用水量在3万立方米以下的建设项目用水节水评估报告由建设单位报区水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用水节水评估报告审批的申请材料应当包括:
(一)申请人身份证明和建设项目用水节水评估报告申报表;
(二)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
(三)建设项目用水节水评估报告及专业咨询机构的评审意见。
水务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建设项目用水节水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市政府对审批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建设项目用水节水评估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建设项目及用水对象概况;
(二)项目的性质及相应的产业政策;
(三)用水定额、规模和用水来源及可行性分析;
(四)用水工艺,用水设施、设备,用水计量设施的布局;
(五)节水工程及技术措施方案;
(六)节水经济损益分析。
第十四条建设项目用水节水评估报告符合下列条件的,水务主管部门应当批准:
(一)建设项目用水符合相应的产业政策和有关标准、规定和技术规范;
(二)有合理的用水来源,用水规模符合规划要求;
(三)用水节水工艺合理,工程设施及技术措施方案符合有关规范、规定的要求;
(四)用水节水指标达到有关节水型城市、企业(单位)等相关规定的要求。
建设项目的用水工艺、用水规模和主要用水节水设施等发生变更时,应当按原审查程序报请批准。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时应当将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和第十条相关要求在项目设计任务书中予以明示。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明示内容及相关
标准进行规划、设计。施工图审查单位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时,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节水规定及本办法的要求,对项目中涉及用水节水设施的设计进行审查。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项目用水节水设施施工图设计文件报水务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材料应当包括:
(一)申请人身份证明和建设项目用水节水设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备案申请表;
(二)水务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水节水评估报告的审查意见;
(三)建设项目用水节水设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及专业咨询机构的评审意见。
水务主管部门应当对有关设计文件进行核查,凡违反下列要求之一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撤销该项目的施工用水计划:
(一)符合经批准的建设项目用水节水评估报告的要求;
(二)用水节水设施的工艺、设备、器具选型正确无误;
(三)设计的内容符合有关施工图设计的标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十七条建设项目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用水节水设施的施工和监理。
水务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查和备案所需要的材料目录及示范文本在办公场所公示。
水务主管部门可以组织建设项目用水节水设施的设计人员、施工人员、监理人员和设施投入使用后的日常管理人员进行用水节水相关知识的培训。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对用水节水设施进行竣工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水务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材料应当包括与用水节水设施有关的竣工图、用水节水设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备案回执、现场照片、产品合格证、施工及检查记录。水务主管部门应当对用水节水设施的竣工情况进行核查,建设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九条单位用户应当建立健全用水节水设施的管理制度和工作规程,保证设施正常运行,不得擅自停止使用已建成的节约用水设施。
已建成的建设项目,应当逐步建设和改造用水节水设施,使用节水器具,建设非传统水资源开发利用设施。
第二十条从事非传统水资源经营,并以特定供水管道向用户供水的,可由水务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授予非传统水资源的特许经营权。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水量平衡测试要求安装用水计量设施,能够进行单位用水量考核,满足日常用水节水管理要求。用水性质不同的用水,应当分别装表计量。
第二十二条水务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对符合条件的建设单位用水节水评估报告不予批准的;
(二)对不符合条件的建设单位用水节水评估报告给予批准的;
(三)对建设项目用水节水设施建设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用水节水设施未建成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由水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建设项目用水节水设施未按规定进行竣工验收的,不予核定用水计划。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1992年12月31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发布的《深圳经济特区中水设施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篇:建设项目用水节水管理办法
xx县建设项目用水节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用水节水设施管理,合理利用水资源,节约用水,根据《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xx县城市规划区内各类项目用水节水设施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用水节水设施包括用水器具、工艺、设备、计量设施、中水利用设施、雨水收集利用设施等。
本办法所称中水,是指城市各种排水经收集处理达到规定的水质标准,可在生活、市政等适当范围内使用的非饮用再生水。
第三条 用水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建设项目用水节水设施的设计、施工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设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标准、规定和技术规范进行设计和施工,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水源、供水、节水和水质发展等专业规划。
第四条 xx县自来水公司受建设局委托负责全县建设项目和居民生产生活用水节水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政府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规划、建设、环境保护、贸易工业和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县供水主管部门做好建设项目用水节水的管理工作,并在组织实施行业发展规划时充分考虑和采用先进、科学的用水节水技术和措施。
第六条 对建设项目用水节水设施的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使用城市供水的,除建设城个人应当奖励。
市自来水供应管道系统外,还应当按节水规划配套建设中水、雨水(以下简称非传统水资源)利用管道系统。凡在非传统水资源供水范围内且水质满足使用要求的建设项目应当优先利用非传统水资源。
第八条 城市非传统水资源输配水管线规划覆盖范围以外的下列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建设相应规模的中水利用设施:
(一)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旅馆、饭店;
(二)建筑面积超过4万平方米的其他建筑物。
既有建筑符合上款规定且具备建设场地的,应当建设相应规模的中水利用设施。中水来源水量或者回用水量小于每日100立方米的,可以不单独建设中水处理设施,但需配套建设非传统水资源利用管道系统。
第九条 建设项目应当采取以下雨水利用措施,使建设区域内开发建设后规定重现期的雨水洪峰流量不超过建设前的雨水洪峰流量:
(一)屋顶雨水应当集中引入地面透水区域或者收集利用;
(二)建设项目的人行道、步行街、广场、庭院等地面的铺装,应当设计建设透水地面或者采取雨水收集利用措施。建设雨水收集系统时,应当有雨水处理措施,面源污染应当就地处理;
(三)绿地应当设计、建设雨水滞留设施,用于滞留雨水的绿地须低于周围地面。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文件中包含用水节水评估报告内容,制定节约用水措施方案;依法不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工程方案设计文件中包含用水节水评估报告内容。
年设计用水量在3万立方米以上(含3万立方米)的建设项目用水节水评估报告由建设单位报县供水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年设计用水量在3万立方米以下的建设项目用水节水评估报告由建设单位报供水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用水节水评估报告审批的申请材料应当包括:
(一)申请人身份证明和建设项目用水节水评估报告申报表;
(二)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
(三)建设项目用水节水评估报告及专业咨询机构的评审意见。
供水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建设项目用水节水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用水节水评估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建设项目及用水对象概况;
(二)项目的性质及相应的产业政策;
(三)用水定额、规模和用水来源及可行性分析;
(四)用水工艺,用水设施、设备,用水计量设施的布局;
(五)节水工程及技术措施方案;
(六)节水经济损益分析。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用水节水评估报告符合下列条件的,供水主管部门应当批准:
(一)建设项目用水符合相应的产业政策和有关标准、规定和技术规范;
(二)有合理的用水来源,用水规模符合规划要求;
(三)用水节水工艺合理,工程设施及技术措施方案符合有关规范、规定的要求;
(四)用水节水指标达到有关节水型城市、企业(单位)等相关规定的要求。
建设项目的用水工艺、用水规模和主要用水节水设施等发生变更时,应当按原审查程序报请批准。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在编制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时应当将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和第十条相关要求在项目设计任务书中予以明示。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明示内容及相关标准进行规划、设计。施工图审查单位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时,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节水规定及本办法的要求,对项目中涉及用水节水设施的设计进行审查。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项目用水节水设施施工图设计文件报供水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材料应当包括:
(一)申请人身份证明和建设项目用水节水设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备案申请表;
(二)供水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水节水评估报告的审查意见;
(三)建设项目用水节水设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及专业咨询机构的评审意见。
供水主管部门应当对有关设计文件进行核查,凡违反下列要求之一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撤销该项目的施工用水计划:
(一)符合经批准的建设项目用水节水评估报告的要求;
(二)用水节水设施的工艺、设备、器具选型正确无误;
(三)设计的内容符合有关施工图设计的标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用水节水设施的施工和监理。
供水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查和备案所需要的材料目录及示范文本在办公场所公示。
供水主管部门可以组织建设项目用水节水设施的设计人员、施工人员、监理人员和设施投入使用后的日常管理人员进行用水节水相关知识的培训。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对用水节水设施进行竣工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供水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材料应当包括与用水节水设施有关的竣工图、用水节水设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备案回执、现场照片、产品合格证、施工及检查记录。供水主管部门应当对用水节水设施的竣工情况进行核查,建设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八条 单位用户应当建立健全用水节水设施的管理制度和工作规程,保证设施正常运行,不得擅自停止使用已建成的节约用水设施。
已建成的建设项目,应当逐步建设和改造用水节水设施,使用节水器具,建设非传统水资源开发利用设施。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水量平衡测试要求安装用水计量设施,能够进行单位用水量考核,满足日常用水节水管理要求。用水性质不同的用水,应当分别装表计量。
第二十条 供水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篇:07节水用水管理办法
节水用水管理办法
为了合理利用水资源,节约用水,减少水资源的浪费和排放,节能降耗,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用水管理是指对公司在生产、生活中报有用水部位进行有计划的控制和检查,对所有用水的部位和人员进行有效的管理。生产设备用水、公寓、食堂作为重点用水部位。
第二条 技术研发中心对公司用水实行统一管理,负责公司用水计划的制定、下达,用水量的统计,水路设施的定时检查、维修工作。企业管理中心负责食堂、公寓等用水部位的具体管理工作。各部门对划分的用水区域落实专人管理。
第三条 各部门要加强对全体员工进行节水的教育,对违反公司规定,浪费用水的行为进行制止和报告。
第四条 技术研发中心每月制定公司用水计划,对用水重点部门下达具体的用水指标。每月末对重点用水部门进行水量抄表统计、考核,作好各项记录。
第五条 重要用水部门要按下达的用水指标进行严格管理,有关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节水措施,落实管理人员,明确管理职责。
第六条 实行日常巡检制度。技术研发中心安排人员每天一次对公司水管路、各取水阀门进行点检,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防止造成严重的浪费。
第七条 在保证生产、生活用水的前提下,绿化灌溉用水由企管中心作好计划,尽量减少灌溉用水。
第八条 发生水路泄露故障,全体员工都有责任及时通知技术研发中心进行维修。
第九条 对于严重浪费水资源的行为和超出用水计划的部门,按公司违纪规定处理,并列入月份考核扣分;对于节约用水和管理成绩突出的部门,在月份考核中给予加分奖励。
本办法由技术研发中心负责解释和执行。
第四篇:深圳市重大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深圳市重大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重大建设项目的协调管理,保证重大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提高投资效益,促进我市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深圳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建设项目,是指按本办法规定程序列入计划,总投资在一亿元(含外币折合)以上,经济技术可行,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第三条 重大建设项目主要包括:
(一)对完善城市功能、改善投资环境、提高环境质量有重要作用的基础设施项目;
(二)增强经济实力、促进产业升级的高新技术项目、基础产业项目和高科技农业项目;
(三)有利于优化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的第三产业项目;
(四)对精神文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社会公共事业项目;
(五)市政府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 按照深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市重大建设项目分为中长期拟建重大项目、重大前期工作项目和重大建设项目。
(一)中长期拟建重大项目是指本市五年计划期和远景规划期内需要调研、论证和实施的项目。
(二)重大前期工作项目是指列入计划,尚未完成报请国务院、国家计委审批程序的限额以上的项目,或虽在深圳市审批权限范围,但尚不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
(三)重大建设项目是指当年列入计划的新建、续建和竣工项目。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市重大建设项目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重大办)在市重大建设项目协调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下负责市重大建设项目协调管理的日常工作,对领导小组负责。市重大办设在市发展计划局。
第六条 市重大办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重大建设项目的方针、政策;
(二)拟订重大建设项目规划和工作计划;
(三)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和下达重大建设项目银行贷款指导性计划,并协调落实;
(四)组织重大项目的调研论证及可行性报告的编写与申报工作;
(五)组织对项目建设内容、工程进度、筹资方式的评估工作;
(六)组织、协调重大前期项目的谈判,提出中方投资公司及基本融资方案;
(七)负责对重大建设项目实行全过程跟综管理;
(八)负责协调重大建设项目与市、区有关部门或单位的业务关
系,协助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遇到的有关问题;
(九)负责定期向领导小组汇报重大建设项目的进展情况,并提出相应的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市重大办实行重大建设项目分工联系制度,分组管理,责任到人,建立依法行政责任制。
第三章 重大项目的申报与确定
第八条 申请列入市中长期重大建设项目,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列入市中长期重大建设项目的报告;
(二)项目概念规划或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项目申请人的身份证明资料。
第九条 市重大办将中长期拟建重大建设项目申请材料汇总,组织进行项目的调研论证,提出中长期拟建重大项目的计划草案,报领导小组批准。中长期拟建重大项目计划作为深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计划的专项计划公布实施。
第十条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资产经营公司、各建设单位可按照本办法规定,在每年九月至十一月向市重大办提出下深圳市重大前期工作项目和重大建设项目的申请。
第十一条 申请列入市重大前期工作项目,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列入市重大前期工作项目报告;
(二)项目建议书;
(三)计划主管部门下达的前期项目立项批复文件;
(四)项目法人注册文件或项目筹建办组建文件。
第十二条 申请列入市重大建设项目,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列入市重大建设项目的报告;
(二)项目建议书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环保部门的有关批准文件;
(三)计划主管部门下达的项目立项批复文件或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批复文件;
(四)项目法人注册文件或项目筹建办组建文件。
第十三条 市重大办于每年第四季度将下一前期工作项目和重大建设项目申报材料汇总,组织进行项目调研,论证和项目筛选,在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出计划草案,报领导小组批准。第十四条 重大建设项目计划草案经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并公布实施,但政府投资项目,须按照《深圳市政府投资管理条例》的规定提请市人大或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重大项目的协调与管理
第十五条 市重大办应建立重大建设项目进展情况通报制度和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制度,加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沟通与联系。
第十六条 市重大办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全市重大建设项目工作会议或市重大建设项目银行贷款银企协调会的筹备,并会同有关部门部署、落实会议确定的各项工作。
第十七条 市重大办会同有关部门协调、落实以下支持性政策:
(一)条件具备的项目,负责向国家有关部委和广东省推荐申报重点建设项目或重大建设项目;
(二)需要调入的技术和管理骨干,经核准后列入入户指标专项计划;
(三)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予以优先安排;需要银行贷款的,优先向各商业银行推荐并协调落实;
(四)建设用地优先安排,涉及征地、拆迁、供水、供电和交通运输事宜的,优先协调解决;
(五)进口设备和原材料需要进口指标的,优先安排;
(六)技术和管理骨干符合深圳市优惠购房条件的,优先安排;
(七)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支持性政策。
第十八条 对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重大问题,由市重大办会同有关部门协调解决。协调不成的,市重大办应及时提出相应的对策,报请领导小组解决。
第十九条 重大建设项目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资本金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工程质量责任制和政府投资重大建设项目合同、协议的政府法律顾问咨询审核制。市重大办负责指导、检查上述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条 重大建设项目单位和各项目筹建办公室,必须接受市重大办的协调指导,设立联络员,负责与市重大办联系,并按月份、向市重大办书面报送项目建设和前期工作的进展情况。
第二十一条 市重大办对全市重大建设项目的建设情况进行跟踪管理,掌握项目进展情况。
市重大办在检查中发现重大建设项目建设中的违法行为,应移送法律规定的部门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五篇:合肥市城市生活用水节水
合肥市城市生活用水节水研究
中文摘要
根据我国城市发展的生活用水量激增与我国现今城市生活用水资源紧缺与浪费现象严重这一矛盾,通过查阅文献与实地考察,分析了合肥市城市用水现状,指出了城市用水节水方面的问题,最后,提出了有关合肥城市用水节水方面的建议。
关键词:合肥城市用水现状;节水;措施
目录
1.研究意义...............................................................................................................................2
1·1意义..........................................................................................................................2 1.2我国城市用水现状....................................................................................................2 1.3合肥市城市用水节水的必要性................................................................................2 2.关于这个课题已有的研究成果...........................................................................................3 3.调研过程...............................................................................................................................3 4.结论与建议...........................................................................................................................3
4.1我国城市用水现状....................................................................................................3 4.2关于合肥城市生活用水节水的建议........................................................................4
1.研究意义
1·1意义
节水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科学合理地节水不仅能带来经济效益,还能带来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生态效益。
1·1·1经济效益
1)节约当前给水系统的运行和维护费用,减少水厂的建设数量,或降低水厂建设的投资;
2)减少污水处理厂的建设数量或延缓污水处理构筑物的扩建,使现有系统可以接纳更多用户的污水,从而减少受纳水体的污染,节约建设资金和运行费用。
1·1·2社会效益
1).短期节水措施可以增强对干旱的预防能力,而长期节水则因大大降低了水资源的消耗量而能够提高正常时期的干旱防备能力,节水可以避免由于旱灾带来的社会不安定;
2)通过用水审计及其他措施,可以调整地区间的用水差异,避免用水不公及其他与用水相关的社会问题。
1·1·3环境效益和生态效益
1).节水具有保护野生生物、湿地和环境美化等方面的效益;
2).节水减少了当前不必要的用水量,维护河流生态平衡,避免地下水过度开采而带来地下水污染。节水维持了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有助于实现生态系统的可持续发展。1.2我国城市用水现状
1.2.1中国城市普遍存在缺水状况
669座城市中有400多座供水不足,110座严重缺水,目前年缺水量为55*108m3,由于多因素综合影响城市水资源开发潜力已经很小,缺水状况仍将持续。1998全市城市生活取水总量为 16 488.6万m3,按取水水源分类 :地下水 16 448.6万m3,地表水 40万m3。按取水用途分类 :居民生活用水量 75 12.6万m3,占全市生活取水总量的 45.6 %。1.2.2我国城市用水效率不高,浪费严重
主要表现为供水系统的渗漏、节水观念淡薄、重复用水率低、用水定额高及市政用水效率低等方面。城市供水至今未采用分质供水,废水资源化利用率也很低。
1.3合肥市城市用水节水的必要性 1·3·1缺水 合肥市供水集团副总经理樊新源介绍,城市规模的扩大,造成供水压力也是越来越大。目前,合肥市每天的供水量是82万立方,高峰期能达到105.5万立方,去年一年供水总量达到了约3亿立方,但是,合肥市董铺、大房郢只能供应1.2亿立方,剩下的只能从上游的水库调水。1·3·2用水量大
合肥市1956-2000多年平均地表水资源量为17.29亿立方米,多年平均地下水资源量为5.16亿立方米,扣除地下水与地表水重复水量4.73亿立方米,合肥市多年平均水资源总量为17.72l亿立方米,年人均占有水资源量389立方米。根据水资源总量、用水量及社会经济指标统计计算成果分析,两年前合肥市的年人均用水量就已超过426立方米,万元GDP用水量103.5立方米
2.关于这个课题已有的研究成果
1)宋丹丽、李俊在《扬州城市生活用水现状分析以及节水对策思考》中认为,传统的节水方式不便捷,政府的宣传不明晰,生活节水效果不明显,提出了加强节水设备的研究与开发以及运用经济杠杆与政策调控相结合的措施,培育节水文化。
2)舒春敏在《城市生活用水及其节水对策》中认为,民众水忧意识不强,不合理用水浪费水现象严重,主管部门应加强节水宣传,开发运用新的节水技术,建立健全谁管理体系,以达到改善我国城市用水现状。
3)惠林、张忠学、张一丁在《哈尔滨城市居民生活用水状况调查分析及节水对策》中认为,收入、水价、季节、卫生设施对哈尔滨市的生活用水量有影响。提出了加强宣传、推广节水设施、运用水价调节,建立一水多用和中水系统的措施。
3.调研过程
通过查阅文献与实地考察,分析了合肥市城市用水现状,指出了城市用水节水方面的问题,最后,提出了有关合肥城市用水节水方面的建议。
4.结论与建议
4.1我国城市用水现状
4.1.1中国城市普遍存在缺水状况
669座城市中有400多座供水不足,110座严重缺水,目前年缺水量为55*108m3,由于多因素综合影响城市水资源开发潜力已经很小,缺水状况仍将持续。1998全市城市生活取水总量为 16 488.6万m3,按取水水源分类 :地下水 16 448.6万m3,地表水 40万m3。按取水用途分类 :居民生活用水量 75 12.6万m3,占全市生活取水总量的 45.6 %。4.1.2我国城市用水效率不高,浪费严重 主要表现为供水系统的渗漏、节水观念淡薄、重复用水率低、用水定额高及市政用水效率低等方面。城市供水至今未采用分质供水,废水资源化利用率也很低。
4.1.3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能力低
在污水排放量中生活污水占30%,2000年底全国城市污水处理率仅为34.3%,而其中生活污水处理率还不到10%,污水再生利用基本是空白。致使城市河道以及近郊水体污染严重,危及城市水源和居民健康。4.2关于合肥城市生活用水节水的建议
4.2.1提高节水法治化水平,健全节水管理机制
1).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尽快制定《合肥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规范管理和市场行为。法律内容中必须尽可能定量化,增加可操作性,明确节水责任和监督惩罚措施,增加罚则,以做到有法可依,违法必究,加大对浪费用水的处罚力度,为节水工作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全面推行用水计划审批制度,要严格限制新建高耗水项目,禁止引进高耗水、高污染的工业项目,淘汰落后的高耗水工艺和设备。
2).对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节水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运行;用水单位必须做到用水计划到位、节水目标到位、节水措施到位、管水制度到位。
3).通过控制用水指标,提高水利用效率,达到节水目标。确定水资源的宏观控制指标,明确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的水资源使用权指标。确定水资源的微观定额指标,规定社会生产或产品的具体用水量要求。4.2.2进行城市水系统规划——科学技术措施
规划的主要任务,是做好水资源的供需平衡分析,制定水系统及其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管理方案,真正使得城市水系统中的各子系统集成为大系统,体现综合规划管理。应统筹安排供水、排水、污水处理及雨水和再生水利用设施的建设,合理布局水系统的各项设施,保证各类用水的优化配置,协调好水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的关系,不断提高节水水平。
例如,供水管网改造和建设对旧城区的供水管网要进行必要的巩固和维护,加快供水管网改造,降低管网漏损。新供水管路的生产和铺设时也特别要注重运用新工艺新技术。同时建设污水处理厂,污水资源化指通过污水处理提高水的类别,从而使该排放掉的污水分别达到生态、农业、工业或生活用水的标准,使其资源化,是跨类别的广义重复利用 4.2.3使用经济杠杆调节
通过水价、水费改革促进节水水利部门要与其他有关部门配合,深入研究合理水价问题,提出水价核定的内容、方法及管理办法,使水价的到位和提高能真正促进节水和产业结构调整,并且在节水的进程中使水价稳定合理,产业结构优化。
4.2.4加强节水宣传,提高全民节水素质
以电视媒体、广播、杂志为载体,社区、学校、机关企业为媒介,进行广泛、深入、持久的宣传教育,让公众理解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重要性,增强全民节水忧患意识和节水责任感,普及节水技术、节水法律和节水知识,提高全民节约用水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可以有以下方法: 1).把计划用水与“节奖超罚、累进加价、转让有偿”结合起来,进行用户节水考核,对节水典范要表扬与奖励;对浪费水的人和集体要批评与处罚,开展节水先进单位创建活动。
2).研究与推广各种节水装置:采取有力措施普遍推广使用各种节水器具,如脚踏阀门淋浴器、自动开关洗手水龙头、节水式便池冲水器、墩布清洗脱水车、可控洗车喷头等。
3).提倡一水多用:在过量开采优质深层地下水的地区,可以开发水质较差的浅层地下水供清洁卫生、园林绿化和消防等使用;在生活上用过的水也可重复使用,如掏米洗菜、洗衣后的水,可用来冲便所、浇灌花草树木等;在滨海城市可将海水用于清洁卫生,如大连造船厂用海水冲洗厕所,节约了大量的淡水。
参考文献
宋丹丽、李俊在《扬州城市生活用水现状分析以及节水对策思考》
舒春敏在《城市生活用水及其节水对策》
惠林、张忠学、张一丁在《哈尔滨城市居民生活用水状况调查分析及节水对策》
《山西科技》2000年S1期
合肥晚报
百度、中国广播网、合肥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