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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管理做好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备案工作的通知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管理做好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备案工作的通知



第一篇: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管理做好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备案工作的通知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管理做好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备案工作的通知

苏发改工业发〔2006〕783号

各市发展改革委: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部署和要求,近一个时期,我委对今年1~4月新开工项目进行了自查,国家发展改革委对部分项目进行了复查。经查,部分工业项目在产业政策、核准备案程序、土地利用、环境保护等方面程度不同地存在一些问题。为做好全省发展改革系统工业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工作,现转发省国土厅《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用地全程管理的通知》(苏国土资发〔2006〕192号),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认真执行。

一、认真做好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备案工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调控从严控制新开工项目意见的通知》,要从严审查产能过剩行业各类拟建项目。按照国家和省现行规定,严格执行项目核准、备案程序。对核准类项目,在取得规划、环保、土地等有权主管部门相关审查文件后,方可办理项目核准手续;对备案类项目,必须认真审查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符合要求的,方可按规定予以备案,并在备案文件中提示投资方在办理环保、土地等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切忌简单从事。各市发展改革委在初审(转报)文件中要完整、如实地提出初(预)审意见,说明项目当前进展情况,列示必备文件清单。

二、严格把握审批、核准和备案的界限。按照国务院投资体制改革决定,凡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从投资决策角度只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内的内资项目、外商投资项目(含外商投资增资、外商投资的公司依法开展的境内投资等项目),均适用核准制。《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外的内资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外,均实行属地备案制。

三、慎重出具项目前期工作意见。“前期工作意见”是投资体制改革后出现的特殊事项,要认真对待。对核准类工业项目,确需发展改革系统出具前期工作意见的,应当审查是否符合产业政策和准入条件,符合的方可出具。前期工作意见应由该项目核准机关出具,出具前,投资者应当已经完成本企业决策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出具的前期工作意见应当载明用途,并书面提示投资者不得据此开工建设项目。

四、做好项目监督检查工作。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对工业投资项目尤其是本部门核准、备案的项目的事中和事后监督检查。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的项目以及不按规定履行核准而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可按国务院投资体制改革决定责令其停止建设并依法追究有关企业和人员的责任。

附件: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用地全程管理的通知》(苏国土资发〔2006〕192号)(略)

二○○六年八月八日

附件:

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用地全程管理的通知

苏国土资发〔2006〕192号

各市国土资源局:

为规范土地市场秩序,推进土地集约利用,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努力提高土地利用管理人员依法行政、科学行政的意识,切实改变“重土地审批轻批后监管”的局面,正确处理“保护与保障”、“服务与规范”的关系,促进我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现就加强建设项目用地全程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除经营性用地、收购储备土地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外,对于其他新上建设项目都要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27号令)、《江苏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实施办法》和《江苏省建设用地指标体系》进行审查,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特别是要在项目产业政策、选址合理性(是否确需占用农用地或耕地)、用地规模、容积率和投资强度等方面把好关,对禁止供地类建设项目一律不予通过用地预审;对限制供地类建设项目要根据有关规定从严审批。

用地预审会审中,建设项目选址不合理和不符合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达不到土地投资强度等要求的建设项目,必须分别要求其调整选址、重新上报选址方案和相应核减其用地规模、重新确定用地四至范围。有关内容经审查符合规定并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中予以落实后,方可通过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报投资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核准、备案)。

二、严格建设用地供应审批

各地要按国家和省制订的土地供应审批规范性文本的规定,进一步完善《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合同等文本文件,严格填写土地使用要素,载明项目开工、竣工时间及申请验收时间(一般为工程竣工后30日内),并严格执行土地出让、出租地价及租金集体决策制度。

对于以划拨、协议出让等方式供地的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填写《建设用地申请表》,提供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规划设计要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及总平面布置图等相关材料。各地要严格按照供地审批程序认真进行审核,经有权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发放《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出租等用地合同。

对于实行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地的,要严格审查申请用地者的资格,严肃查处在招标、拍卖、挂牌过程中各种违法、违纪行为。各地必须严格确定土地使用条件并按要求向社会发布出让公告,不得故意缩小公告范围,降低公告透明度。出让公告一经发布,其土地使用条件不得擅自改变。在建设用地批准后,要及时下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并要求用地单位在施工现场明示。

三、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管理

为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管理,确保用地单位按照批准的条件要求使用土地,防止土地资源闲置和土地资产流失,各地要根据用地批文,对建设项目进行实地放样、埋设界桩,同时要建立建设用地跟踪管理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对建设项目进展情况进行检查,每半年必须全面检查一次。重点检查用地单位是否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国有土地使

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等规定(约定)的条件要求使用土地,特别是要检查土地面积、用途、容积率等重要指标。为了及时掌握全省供地情况,省厅已统一研制开发了建设用地跟踪管理信息系统。各地要按系统要求,及时准确填报供地及用地检查信息。对不按时备案上报用地信息的,省厅将暂停该地区农用地转用和集体土地征收审批。

四、实行建设项目用地验收制度

在全省实行建设项目用地验收制度。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要组织土地利用、地籍、执法监察等相关职能处(科)室的人员,对2005年1月1日以来及今后所有批准供应的新上项目用地进行竣工用地验收。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要在建设项目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时规定(约定)的竣工时间前10个工作日内,通知用地单位具体验收时间和要求,验收结束后要将勘察检查结果记录在案。验收合格的,要出具《建设项目工程竣工用地验收合格意见书》。对于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在符合规定条件的前提下,方可办理分割登记。

根据需要,对于跨行政区域的线状工程项目等用地,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以直接组织或参与验收工作。

五、加大土地违法行为查处力度

各地要充分结合土地执法巡查工作的开展,切实加强对建设用地跟踪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特别要对建设用地审批中的违规、违纪行为进行重点检查。对验收不合格的建设用地项目,要根据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法予以处罚。对闲置一年以上未动工的土地,按国家和省有关处理闲置土地的规定进行处理;对闲置两年以上未动工的土地,必须依法无偿收回。对于因政府调整城市规划或供地不及时影响使用的土地,要依法重新签订土地使用补充协议。

各地要充分认识规范建设项目用地审批和实行竣工用地验收制度的重要性,切实加强建设项目用地全程管理,把好各个管理环节,努力提高全省土地集约利用水平,优化我省土地利用结构,为全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更有力的支撑。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

二ОО六年七月十七日

第二篇: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境外投资项目核准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境外投资项目核准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苏发改规发〔2011〕9号)

各省辖市、县(市)发展改革委(局):

为适应新形势下境外投资发展的需要,进一步提高企业境外投资项目核准管理的便利化程度,提高工作效率,提升服务水平,现就境外投资项目核准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投资主体在申请核准中方协议投资额3000万美元(不含)以下的资源开发类、中方协议投资额1000万美元(不含)以下的非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江苏省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第七条所列特殊项目除外)时,只需填报《江苏省境外投资项目申请报告表》(见附件1,电子文档请登录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信息系统通知公告栏目下载,网址:sb.jsdpc.gov.cn),并提供相关附件,不再编制项目申请报告。上述项目的核准机关及权限、核准程序、核准条件及效力等仍按《江苏省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执行。

二、对于本通知第一条所列以外的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管理,仍按《江苏省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执行。

三、对于中方协议投资额3亿美元(不含)以下的资源开发类、中方协议投资额1亿美元(不含)以下的非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江苏省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第七条所列特殊项目除外)核准管理,我委启用“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境外投资项目核准专用章”(见附件2)。

四、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全面落实企业投资决策自主权,认真做好境外投资项目的审核转报工作。

五、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结合实际,建立健全境外投资项目协调机制,加强对本地区各类投资主体开展境外投资工作的业务指导,积极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开展境外投资合作,促进境外投资健康发展。

六、上述规定自2011年10月1日起执行。

附件:1.江苏省境外投资项目申请报告表

2.印章样式

二○一一年八月十日

《江苏省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

第七条有关特殊项目的核准:

前往台湾地区和前往未建交、受国际制裁国家,或前往发生战争、**等国家和地区的投资项目,以及涉及基础电信运营、跨界水资源开发利用、大规模土地开发、干线电网、新闻传媒等特殊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不分限额,由省发展改革委初审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

第三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境外投资项目下放核准权限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境外投资项目下放核准权限工作的通知

English Version

发文日期

发文机关

时效性

所属分类 2011年02月14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现行有效有效范围 文号 生效日期 全国发改外资[2011]235号2011年02月14日境外投资(投资法->境外投资)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境外投资项目下放核准权限工作的通知

发改外资[2011]235号

2011年2月14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各中央管理企业:

为适应新形势下境外投资发展的需要,经报请国务院同意,现将下放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权限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下放项目核准权限。地方企业实施的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的资源开发类、中方投资额1亿美元以下的非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特殊项目除外),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核准;中央管理企业实施的上述境外投资项目,由企业自主决策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的资源开发类、中方投资额1亿美元及以上的非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

二、有关特殊项目核准。前往未建交、受国际制裁国家,或前往发生战争、**等国家和地区的投资项目,以及涉及基础电信运营、跨界水资源开发利用、大规模土地开发、干线电网、新闻传媒等特殊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不分限额,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或中央管理企业初审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或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

三、坚持政企分开原则。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在核准境外投资项目时,应按照《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1号)第十八条的要求进行外部要素审查。境外投资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由企业进行自主决策、自担责任和风险。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对境外投资项目可能发生的政治、经济、法律风险进行提示。

四、建立项目登记制度。为甄别本通知第二条的境外投资项目,做好协调工作,对中方投资额3000万美元以上至3亿美元以下的资源开发类、中方投资额1000万美元以上至1

亿美元以下的非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在下发核准文件前,需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登记,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在收到核准文件的5个工作日内出具《地方重大境外投资项目核准登记单》。经登记的项目核准文件是办理相关手续和享受相关政策的依据。

五、完善备案管理办法。中央管理企业的中方投资额3000万美元以上至3亿美元以下的资源开发类、中方投资额1000万美元以上至1亿美元以下的非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的备案办法,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境外投资项目备案证明的通知》(发改办外资[2007]1239号)执行。

六、调整信息报告范围。根据新的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权限,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境外投资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外资[2009]1479号)规定报送的项目信息报告范围调整为中方投资额1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收购和竞标项目。

七、赴港澳台地区投资。前往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投资项目适用本通知;前往台湾地区的投资项目,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和国台办《关于印发〈大陆企业赴台湾地区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外资[2010]2661号)执行。

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中央管理企业应结合实际,认真做好下放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权限的指导组织实施工作,进一步完善境外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境外投资项目协调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对各类投资主体特别是对设在境外企业开展境外投资合作的管理,促进境外投资健康发展。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积极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开展境外投资合作,落实企业投资决策自主权,避免不同行业、地区企业的恶性竞争,切实防范投资风险。

第四篇:浅析固定资产投资审批、备案、核准

浅析固定资产投资审批、备案、核准

制度在实际工作中的应用

——新右旗发展和改革局 金秋艳 斯日古

固定资产投资是指利用国家预算内基本建设拨款,地方财政、企业自筹资金,国内外基本建设贷款以及其他专项资金进行的,以扩大生产能力或增加工程效益为主要目的的新建、扩建、改建、更新改造工程及有关工作,是拉动需求、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手段。

2004年国务院投资体制改革之前,基本建设项目审批权限按两个标准划分:一是投资额标准,按1984年8月,国家计委发出《关于简化基本建设项目审批手续的通知》和1987年3月国务院《关于放宽固定资产投资审批权限和简化审批手续的通知》规定的权限执行;二是建设规模标准,不同行业有不同的标准,仍执行的是1978年和1979年规定的权限。在1992年邓小平南巡讲话后,自治区政府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旗县审批权限扩大到500万元,外商投资项目审批权限为100万美元,项目审批条件为:能够自行平衡资金,不需上级投资,全部建设资金由地方自筹解决的建设项目。为进一步转变政府管理职能,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2004年,国务院出台了《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文件进行了投资体制改革,即改革项目审批制度,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对政府投资项目仍实行审批制,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施核准制和备案制。

一、政府投资项目

执行审批制(旗县级审批权限仍为500万元,审批条件据上),项目单位应首先向发展改革等项目审批部门报送项目建议书,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分别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完成相关手续后,项目单位根据项目论证情况向发展改革等项目审批部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并附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文件。项目单位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向城乡规划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正式用地手续,可研审批后再委托资质部门编制工程设计;

二、企业投资项目(执行核准制及备案制)

1、核准制,凡在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内的建设项目执行核准制,由盟(市)及以上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投资体制改革的有关规定,旗县级投资主管部门没有核准权限)按照国务院规定权限进行审核,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仅需向政府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应按国家发改委发布的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的要求进行编写),不再经过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报告等程序。其中:国家发改委的核准项目,其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甲级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由自治区、盟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其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乙级及以上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具体办理程序如下:

项目单位分别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手续。完成相关手续后,项目单位向发展改革等项目核准部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并附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文件等手续。项目单位再依据项目核准文件向城乡规划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正式用地手续;

2、备案制,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凡在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其中:跨行政区域的项目或投资额在1亿元及以上的项目,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员会备案;投资额在3000万元及以上、1亿元以下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盟市发展改革部门备案;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旗县区发展改革部门备案。具体办理程序如下:

按照规定需要进行备案的项目,项目申请单位应填写《内蒙古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一式两份,同时项目申请单位在报送备案申请表时,应附以下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与建设项目有关的相应资质证书复印件;由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按照权限予以办理备案手续,备案后,项目申请单位依据发改部门下发的备案文件分别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和环评审批手续。

为了更好的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相关规定,一方面要加强各级预算内及国债资金项目管理,同时,另一方面要确立好企业投资主体地位,落实企业投资决策自主权,这样,才能确保各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真正发挥投资效益,我局也将依据职能加大项目稽查力度:

一、加大各级预算内(国债)项目稽查力度

由发改部门争取的中央预算内资金、自治区预算内资金以及国债建设项目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按照批复内容及相关要求进行建设,落实四制(项目法人制、合同制、招投标制及监理制),资金严格执行“三专一封闭”(专人、专户、专帐,封闭运行管理)制度,不得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扩大或缩小建设规模、拖延建设工期和超概算,确需变更的,由发改部门负责上报相关材料,由原审批单位核准变更。项目建设单位在招标活动中改变项目审批部门核准的招标范围、方式、组织形式等,事先须向原审批部门重新办理核准手续。我局将会同财政、审计、监察以及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加强对各级预算内、国债资金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及时掌握建设资金到位、使用和工程建设进展情况,协调有关部门研究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发挥好投资效益。

二、强化新开工项目监督检查

国务院发文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明令收紧投资项目新开工条件,各类投资主体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投资建设程序,在项目开工前,必须履行完各项建设程序,并自觉接受监督。对于以化整为零、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的项目,我局将依法撤销该项目的审批或备案文件,并责令其停止建设。对于违反城乡规划、土地管理、环境保护、施工许可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一经发现,即应停止建设,并由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部门依法予以处罚,由此造成的损失均由项目投资者承担。

三、提高服务意识和工作效率

对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建设规划、市场准入标准和土地供应政策、环境保护政策,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且纳入土地利用计划的项目,要积极给予指导和支持,尽快办理各项手续,主动帮助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加大对重点建设项目的扶持力度,推动投资结构优化升级,提高投资质量和效益。切实加强投资建设法律法规的宣传培训工作,引导各类投资主体依法建设,为营造和维护正常的投资建设秩序发挥好我局职能。

第五篇:外商投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管理

外商投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管理

(一)行政许可和登记内容

外商投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工作。

(二)设定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的依据

《深圳市外商投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试行办法》(深府〔2009〕106号)。

(三)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和登记条件

1.符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宏观调控政策;

2.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深圳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的规定;

3.符合行业准入标准;

4.符合公共利益和国家反垄断的有关规定;

5.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工艺标准的要求;

6.符合国家资本项目管理、外债管理的有关规定。

(五)申报材料

1.项目申报单位应向市发展和改革委提交项目申请报告,申请报告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并须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的通知》(发改投资〔2007〕1169号)要求,具体包括如下内容:

(1)项目申报单位及项目概况;

(2)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分析;

(3)资源开发及综合利用分析;

(4)节能方案分析;

(5)建设用地、征地拆迁补偿分析;

(6)环境和生态影响分析;

(7)经济影响分析;

(8)社会影响分析。

2.项目单位需填报《深圳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申请表》,该表格可在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网站(http://www.teniu.cc)上点击 “项目申报软件”下载申报软件。项目申报时须提供电子报盘。

3.项目申报单位除提交申请报告和申请表外,需附如下资料:

(1)项目法人注册文件以及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复印件)、外商投资批准证书(复印件)及经审计的最新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复印件)。

(2)资本金证明文件(原件),需要融资的项目应提供融资意向书(原件),需增资、购并的项目应提供公司董事会决议(复印件)。

(资本金证明文件(原件):包括银行开具的三个月内的存款证明文件(原件),最新的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注: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的通知》(国发〔2009〕27号),钢铁、电解铝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为40%;水泥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为35%;煤炭、电石、铁合金、烧碱、焦炭、黄磷、玉米深加工、机场、港口、沿海及内河航运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为30%;铁路、公路、城市轨道交通、化肥(钾肥除外)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为25%;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为20%,其他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为30%;其他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为20%。)

(3)房地产项目应提供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复印件)和相关土地证明材料,旧住宅区、旧村、旧工业区、旧商业区改造项目需提交市规划局的审查意见(复印件)。

(4)特许经营、特种行业、专营专卖和控制行业的项目及需政府配置特殊资源的项目,需提供有关部门的批复文件或意见(原件)。

4.需上报国家核准的项目、或需由省里核准的跨市项目还需提交如下资料:

(1)项目节能方案的评估和审查意见;

(2)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审查意见;

(3)环评审查意见;

(4)用地预审文件。

(六)行政许可和登记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七)行政许可和登记决定机关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注:.需上报国家核准的项目或需由省里核准的跨市项目由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提出初审意见后上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核准)。

(八)行政许可和登记程序

项目申报单位按要求备齐材料后,市发展和改革委应正式受理,并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受理通知书。项目申报单位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市发展和改革委应在收到项目申请报告后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项目申报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办理期限自项目申报单位补正全部内容之日起计时。

市发展和改革委应在正式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的10个工作日内,做出对项目申请报告是否核准的决定,或向上级项目核准机关提出审核意见。由于特殊原因确实难以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核准决定或提出审核意见的,经核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并应及时书面通知项目申报单位,说明延期理由。市发展和改革局征求公众意见、委托评审、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时限内。

(九)行政许可和登记时限

10个工作日。

(十)行政许可和登记证件及有效期限

三年。

(十一)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的法律效力

项目申报单位凭项目核准通知,到相关部门办理用地规划、土地使用、环评、消防、民防、安全生产、设备进口和减免税确认等方面的手续。未经核准的项目,市规划、国土房产、环保、建设、消防、民防、安全生产、外汇管理、海关等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

(十二)收费

无。

(十三)年审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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