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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费结算协议

电费结算协议



第一篇:电费结算协议

电费解缴协议

供电人:公司

用电人:

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有关条款,及《**************文有关规定,经供、用双方协商对电费结算方式,达成如下协议:

1、供电人每月__日抄表,用电人安排人员配合,每月__日前用电人按照电费发票金额向供电人付清当月电费,供电人提供当月发票。

2、按照用电人现有用电水平,用电人每月__日前(遇节假日不变)向供电人预付下月电费______。

3、如用电人用电量增加或减少时,预存电费金额作相应调整。

4、用电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拒付电费。用电人对用电计量、电费有异议时,应先交清电费,再按照供用电合同中约定方式解决。

5、如用电人在约定时限内未缴清当月电费和预存下月电费,供电人将在次日采取停限电措施。

6、本协议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

7、本协议从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12年12月31日,协议到期后,如双方供、用电关系存在且未续签或重新签订协议,本协议继续有效。

供电人(盖章):用电人(盖章):

供电人(签名):用电人(签名)::

签订时间:签订时间:

第二篇:电费结算协议

电费结算协议

甲 方:(供电方)

地 址:

联 系 人: 电 话:

电费结算账户:

电费结算户名:

电费结算账户:开户行:

账 号:

乙方:(用电方)

地 址:

联 系 人: 电 话:

电费结算账户:

电费结算户名:

电费结算账户:开户行:

账 号:

为了保障供用电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供用电秩序,保证电费及时足额收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和《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及有关配套管理办法,在签订《供用电合同》基础上,经双方协商一致,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并严格遵照执行:

一、甲乙双方依据国家标准的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计算电量电费。

二、乙方按照国家批准的电价及有关政策计收电费。(逢电价调整,以有关文件为准)。

三、乙方每月 15 日按约定的抄表时间与甲方共同定期抄录关口表计(节假日不顺延)。乙方在每月 30 日前将当月电费金额以 通知单(电话/电传/手机短信)形式告知甲方,甲方确定联系人,联系电话。甲方在未按时接收到信息或传真通知情况下亦可向乙方进行电话查询,乙方必须准确告知。

四、甲乙双方电费结算分界点为双方在分界点依据国家标准安装的关口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计算乙方电费。

五、甲方应在乙方提供通知单后两个工作日内开具好电费发票并送达至乙方XXXXX供电所,乙方在收到发票后五个工作日内进行电费转账。

六、乙方按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和缴费方式按期交付电费,不得无故拖欠、拒付。

七、甲方因故需要中止供电时(不可抗力因素及上级电网突发故障情况除外),甲方应按下列要求事先通知乙方。

1.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需要停电时,应提前七天通知乙方或进行公告;

2.因供电设施临时检修需要停止供电时,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乙方或进行公告;

3.发供电系统发生故障需要停电、限电或者计划限、停电时,甲方应按确定的限电序位进行停电或限电。但限电序位应事前公告乙方。

4、引起停电或限电的原因消除后,甲方应在一个工作日内恢复供电,无法在一个工作日内恢复供电时甲方应向乙方说明原因。

八、甲、乙双方如变更户名、银行帐号或其他用电事宜时,应提前五天书面通知对方。如一方未及时通知对方,造成电费核算错误或电费延期交付,由责任方承担有关责任。

九、未尽事宜按《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及国家颁布的配套办法办理,达成协议的,双方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因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纠纷,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按照《供用电合同》的约定处理。

十一、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盖章及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后即产生法律效力。

十二、本协议自乙方解决自有电源并结清电费后自行终止。

十三、本协议一式贰份:甲方壹份、乙方壹份。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第三篇:电费预付费结算协议

电费预付费结算协议

供电方:汉阴县供电分公司 地址:北城街106号

用电方:汉阴县鹿鸣金矿(企业)地址:汉阴县铁佛寺镇李庄村

供、用双方就供用电结算方式等事宜,经过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条款如下:

第一条、供电方每月24日20时对用电方计量表计抄表。

第二条:电费结算采用预付费方式,即供电方、用电方经协商使用“负控预购电”作为结算方式,月末按原计量装臵结算电费。

(1)用电方采用预付费方式交付电费,实行先买后用。新装户首次购电价格暂按现行电度电价执行,第二次购电时按上期实际平均电价调整,依此类推;老用户则以上期用电方用电的平均电价为基准。月末按原计量装臵结算电费(少则补,多则作为供电方暂收用电方电费款)。

(2)购电方式:用电方将购电金额汇入供电方电费账户,凭银行进账单或现金缴款单至供电营业厅(包括供电所营业厅)缴费购电,则供电方供给相应电费金额的电量给用电方。

(3)用电方为负控购电用户时,当用电方购电量余额不足最近一次购电量的20%时,购电装臵自动发出警报提示。由于用电方未及时购电,购电量余额为零时,电器装臵将自动跳闸,对由此引起的设备损坏、人员伤亡等一切后果由用电方承担。

第三条:供电方在对用电方送电(恢复供电)之前,用电方必须缴纳不少于一个月的首付电费,否则,供电方不予送电(恢复用电)。

第四条:除特殊情况或预约在先,供电方一般不接受用电方夜间购电。用电方不得故意频繁购电,以免影响正常的供用电秩序。

第五条:用电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拒付电费。用电方对用电计量、电费有异议时,先交清电费,然后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请求电力管理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可选择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其中一种方式解决。

第六条:供、用电双方如变更用户名、银行账号,应及时局面通知对方。如因一方变更,未及时通知另一方,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变更户名或银行账号的一方负责。

第七条:本协议自供电方、用电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有效期同供用电合同有效期。由一方提出,双方商定同意,可重新修改签本本协议。

第八条:本协议作为 号供用电合同的附件。

第九条:遇有上级公司政策调整或其它变化时,以上级公司规定为准。

第十条:本协议一式二份,供、用电双方各执一份。

供电方(公章)

用电方(公章)

签约人:(盖章)

签约人:(盖章)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第四篇:电费结算协议(小文档网推荐)

咸阳供电局电费结算协议

电 费 结 算 协 议

协议编号:

本协议为供用电合同的必要附件

供电单位:咸阳供电局(简称甲方)

地址、电话: 西兰路30号029—33213775029—33267245

电费结算户名: 陕西省电力公司咸阳市供电公司

电费结算账户:

结算户(1):建行咸阳人民路支行***03832

结算户(2):工行咸阳分行营业部***0885

结算户(3):农行咸阳秦都区支行营业部***

用 电 单 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简称乙方)

电费结算户名:

开 户 银 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电话、联系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共 4 页第 1 页

一.抄表:

甲方确定每月___日为抄表日期,甲方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乙方。甲方

人员到乙方抄表收费,依法履行职责,乙方应当提供方便,协助工作,并提供必要的用电资料。甲方人员到乙方抄表收费时,应出示有关证件,并遵守乙方的有关安全保卫制度。

二.电费结算:

1.甲方根据乙方的用电分类,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乙方计收电费。

乙方应当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并按照本协议规定的交费期限及方式交付电费。

2.按照《供电营业规则》及《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电费结算采取分三次结算电费的方式,每月于抄表后结清当月全部电费。

(1)以上月电费实际发生数作为次月交纳电费的基数。

(2)每月分3次结算:第一次计划电费交费日定于月末前二日,乙方交纳电费35 %;第二次计划电费交费日定于当月10日,乙方交纳电费35%;第三次结算为25日,乙方结清当月全部剩余电费。

(3)分次结算日即为乙方每次应交纳电费的期限日。

(4)甲方每月根据抄录的电能表读数计算乙方应交纳电费,乙方当月应交纳电费大于当月已交纳的分次结算电费总金额时,乙方应补交电费须在25日前结清。

(5)乙方当月应交纳电费小于当月已交纳的分次结算电费总金额时,乙方可选择以下第 ___________种方式结算:

第一种方式:甲方在接到乙方注明有退款账户信息的申请后,在10个工作日内将乙方上月多结算的电费退给乙方;

第二种方式:乙方同意将当月分次结算电费大于当月应交纳电费金额的部

分用于次月的电费分次结算使用。

3.甲乙双方电费结算方式采取以下第___________种方式结算:第一种方式:乙方通过转账、电汇、汇票等汇款的方式;

第二种方式:乙方授权甲方通过银行划拨结算电费的方式,并需进一步签

订银行委托划款的相关协议;

第三种方式:乙方授权甲方通过网上银行划拨结算电费的方式,并需进一步签订银行网划电费的相关协议;

1.乙方未依照本协议第二条第2项在规定期限日内交清电费时,即视为乙方违约欠费,乙方应承担电费滞纳的违约责任。(1)违约金起算日:

三.违约处理

①分次结算日电费未到帐的,以该分次结算日的次日为起算日;

②当月抄表后未按时限结清应补交电费的,以二.2.(4)条款中规定的期限

日次日为起算日。

(2)违约金的收取:

当年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二计算;跨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三计算。

(3)违约金按日累加计算,总额不足1元者按1元收取。

2.乙方未按时限交清分次结算电费或抄表后应补交的电费时,甲方可按照

《供电营业规则》、《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等有关法规对乙方中止供电,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由乙方负责。

3.若乙方多次(三次以上)违约,未按期交纳电费,甲方可对乙方采取购

电制等其他收费方式,起止日期由甲方通知乙方。

四.甲、乙双方变更结算户名、开户银行、帐号时应提前10日书面通知对方(作为本协议附件),以便结算电费。未及时通知,造成错收、漏收,其经济责任由变更方负责。

五.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协议,应提前10日书面通知对方,对方也应及时

答复。否则,因协议变更或解除给对方造成损失时,由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

六.本协议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等有关法规办理。

七.本协议每 2年修订一次,到期后如双方无异议可继续延用;若需修订

在未签定新协议前本协议仍然有效。

八.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盖章及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后即产生法律

效力。

本协议一式叁份:甲方贰份、乙方壹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签订日期: 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篇:《电费结算协议》和《关于电费结算的暂行规定》

上海市电力公司文件

上电司用字(1998)第900号

关于印发《电费结算协议》和《关于电费结算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供电局、崇明电力公司、长兴岛发电厂:

为了认真贯彻《电力法》和《电力供应与使用条款》的有关条款,进一步规范电费结算和收费的方式,保证电费资金及时收回。我公司特制定了《电费结算协议》和《关于电费结算的暂行规定》,对电费结算,收费作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自即日起各供电企业应按上述的协议和规定的要求认真执行。

附件:如文。

上海市电力公司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四日

主题词:印发电费规定通知

电费结算协议

户号:申请编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二十七条、第三十九条及银行结算办法的规定,经双方商定,订立协议如下:

1、为方便收缴电费,双方同意以《专用委托收款》或电子划帐的方式、通过每月的6日、16日、26日、由银行进行结算,银行结算手续费按规定由甲、乙双方共同承担。

2、乙方同意甲方规定的每月6日、16日、26日划拨结算日期,按时履行支付电费的义务。

3、甲、乙诉银行帐户户名、帐号、开户银行等列明于下方。今后乙方如有变更,应在一周内书面通知甲方进行更正,否则,若影响电费结算将视同电费逾期处理。

4、乙方逾期未支付电费时,甲方从逾期之日起,加收违约金;违约金自逾期之日起计算。欠费超过30天,经催缴仍未交付电费的,甲方按照规定的程序停止对乙方的供电,停电所造成一切后果由乙承担责任。在恢复供电前,乙方必须按规定交清所欠电费、违约金及电费保证金等费用。违约金按下列规定计算:

(1)当年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二计算。

(2)跨的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三计算。

供电单位(甲方)用电单位(乙方)

供电局:供电所(局):用电地址(乙方)

盖章: 盖章:

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 法人代表:

联系人:

电话:

银行户名: 银行户名:

帐号: 帐号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日期 日期

本协议从签订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方各执一份,甲、乙方开户银行各一份。

《关于电费结算的暂行规定》

为了认真贯彻《电力法》和《电力供应与使用条款》以及规范电旨收费方式,保证电费资金的及时收回,现对电费结算作如下暂行规定。

一、电费结算的方式

电费可采用现金,支票以及积极推广定期借记(专用委托收款),通存通兑电子结算(对企业对对居民业务)等方式进行结算。

对于定期借记(专用委托收款),通存通况电子结算的供电企业、用户、银行三方应签订电费划拨和结算的协议书。供用双方改变开户银行或帐号时,应及时通知对方。

若用户采用“定期借记”(专用委托收款)的方式结算时,其银行结算手续费由供电企业和用户共同承担。

对于实行每月三次划拨结算“托收”的用户(或实行每月一次划拨结算“托收”的普通用户)除每次在托收电费金额的单据上打印上银行手续费一并向用户托收外,还应在电费帐单上打印上“代收银行手续费×元”。

居民户(合用表除外)可持近期已缴纲过扣电费帐单到由供电企业确认的银行开户可通存通兑的活期储蓄存折(包括发工资活期帐户、“680”股东资金帐户等)到居住所在地银行储蓄所办理缴付电费自动转帐的授权手续,即可实行每月结算缴款业务。

二、电费结算的办法

对于100千瓦(或100千伏安)及以上的用户,实行分次划拨结算电费的办法。一般为每月三次,结算的日期可分别定为6日、16日和26日。每次计收金额为全月的三分之一,取整百元数。根据用户的电费金额变化及时调整划拨结算金额,其余额应逐步控制在+5%左右。每月应付电费与划拨结算金额的尾差数在次月6日结清。

普通用户(包括居民户)的电费以一次结算缴清。

三、违约的处理

(一)严格执行电费违约金的规定,不得私自减免电费违约金。减免违约金的审批权限(不对外公布)居民户由电费组长审批;100千瓦以下的非居民户由用电股审批,报所长备案;100千瓦以上的用户由所长审批,报用电科备案。

根据电费是用户选用后付的特点,要求用户必须格信用,约付款,用户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电费。对逾期不交者,应严格执行《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1)违约金计算办法

a、居民用户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一计算;

b、其他用户

当年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二计算;

跨欠费部分,每日按你费总额的千分之三计算。

电费违约金收取总额按日累加计收,总额不足一元者按一元收取。

(2)逾期天数的计算:

a、普通用户(包括居民户)以及每月结算一次的用户(帐单户)其限期以帐单上的报后

付款日期为准,超过为逾期;

b、实行划拨结算的用户,其限期以托收单据上当月日期之日加上五天起算逾期天数,如三次划拨结算大用户,应在每月6日、16日、26日结算的电费当月11日、21日以及次月1日起算逾期天数。

超期限的天数即为逾期天数。

(二)凡欠缴电费的用户,一律停止办理新装、增容或变更用电手续。

(三)当电网出力不足或供需之间出现缺口中,首先对欠费用户限电。

(四)在清理拖欠电费时,应单独优先扣付逾期电费的违约金,然后再扣付电费。

(五)对缴付电信用差中欠费金额大的用户,要求该企业的上级单位或集团公司提供担保,或办理资产抵押手续。

(六)自逾期之日起计算超过30日,经催欠仍未付电费的,可以按照上海市电力局沪电力用(98)724号文规定的程序停止供电。

(七)对个别拖欠电费严重,除按规定的程序停止供电外,还可对该企业依法提出起诉。

四、电费结算办法作上述改变后,各供电所(局)应与用户就供用电合同中电价电费结算方式单独签订合同,并就上述结算内容及违约责任作明确规定。

各供电局应加强用电营业管理,充实必要的力量加强电收缴工作,加强对抄、核、收工作的稽核监督,特别要加强欠旨的管理,保证电费及时足额回收。

上海市电力公司用电营业处

一九九八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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