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工会如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2
工会如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法有关工会的内容主要包括:一是依法与用人单位就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的制定、修改或者决定进行协商;并监督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的实施。二是与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和企业方面代表,共同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三是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四是依法参与和监督用人单位的经济性裁员。五是监督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督促用人单位纠正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六是代表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集体合同,并监督集体合同的履行。七是依法对劳动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给予支持和帮助。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组织将以劳动合同法的颁布为契机,更好地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第一,参加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劳动合同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通过三方机制,工会可以在较高层面更加全面地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实践表明,三方机制是一种行之有效的协调劳动关系的重要机制。
第二,协商确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工会组织应当运用法律,监督和限制一些用人单位利用规章制度任意解雇劳动者的行为,维护劳动者的就业权。
第三,帮助和指导劳动者订立、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劳动合同法赋予工会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权利和职责。各级工会组织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要求,切实承担起这一职责,保证劳动者能够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
第四,在集体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工会要通过多种方式和途径,积极参与和指导集体合同的订立。对于那些已建立工会的企业,上级工会要培养企业工会进行集体协商的能力,使之在协商中准确充分地表达职工意愿;尚未建立工会的,上级工会要认真指导职工推举的协商代表,代表职工与企业进行平等协商。同时,要努力推动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劳动合同法明确了工会作为主体一方订立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的法律地位,各级工会组织要抓住机遇,力促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的扩展,更好地发挥其协调劳动关系的作用。
第五,监督用人单位依法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支持劳动者的仲裁和诉讼。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工会应当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我们会及时提出意见,要求他们予以纠正;劳动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我们还要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我们要依法要求用人单位纠正,严格按法律办事。
第二篇:电力企业工会怎样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维权是电力企业工会的神圣职责 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要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积极探索现代企业制度下职工民主管理的有效途径,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履行好工会维权这一神圣职责。中国工会十四大《报告》也指出:“广大职工分布在社会各个领域、各个行业,处于改革发展的第一线,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保持职工队伍的稳定,对于社会政治稳定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在电力体制改革不断深化的今天,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职工的根本利益,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也是电力企业工会工作的出发点和根本宗旨。但是,随着电力企业经营管理改革措施的不断落实,电力工会维护职工权益的实际职能逐渐弱化,维权现状不容乐观。那么,电力企业工会在目前的条件下,究竟应怎样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履行好电力工会的神圣职责,是一个需要不断探索和不断实践的课题。
一、维护职工的生存和发展权是电力工会的首要任务
科学发展观要求工会工作必须不断发展工人阶级的先进性,提高职工的整体素质,把他们锻炼成一支具有先进阶级理想、社会主义道德、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严格组织纪律的强大队伍。电力企业作为国有企业,企业工会必须把提高职工整体素质作为长期的战略任务,大力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培训工作,帮助广大职工不断提高政治觉悟、道德素养和劳动技能,成为适应电力改革和建设要求的劳动者。把促进职工的全面发展放在第一位,更好地代表和维护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
努力促进并真正实现以人为本。“以人为本”就是要尊重人、爱护人,一切从人的实际出发,以人的利益为目标和归宿。作为企业的经营管理者,必须始终自觉坚持全心全意地依靠职工办好企业,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让他们参与管理、支持改革;关心职工的生活,保证职工的切身利益,让职工热爱自己的企业,并努力为之奋斗,使企业在持续、稳定、协调中发展。切实改善职工劳动环境与生活条件,提高劳动收入,让广大劳动者充分实现体面劳动,使他们的主人翁地位得到更好保障,主力军作用得到更好发挥,使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方针得到更好贯彻落实。通过努力改善广大职工劳动、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医疗卫生、劳动安全等方面的条件,解除其后顾之忧,推动发展和谐企业劳动关系,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历史赋予电力工会的神圣使命
电力工会的性质和特点所决定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天职。工会是劳动经济关系矛盾的产物,职工群众为了自身利益不受侵犯而参加工会的,无论国家的社会制度如何,只要存在劳动经济关系矛盾,就会存在工会组织。工会产生和发展的这一客观基础,决定了代表和维护职工群众的具体利益,始终是工会的基本属性。工会如果不能很好地维护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职工群众就不可能参加工会,工会也就不可能存在和发展。在电力事业的改革和发展过程中,企业与职工将不断产生新的问题和矛盾。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任务更加繁重突出。电力工会必须适应这种变化发展的需要,不断强化维护职工群众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责。
三、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服务企业中心工作的根本要求
电力生产经营是电力企业的中心任务,作为直接面向社会服务的“窗口”行业,供电企业能否较好地完成供电生产经营任务,确保正常供电,不仅关系到企业的发展,而且直接影响到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企业各个部门都必须服务服从于生产经营这个中心,都应通过不同的途径和手段来促进生产经营任务的完成。工会作为职工群众组织,就必须通过履行维护职工群众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责,增强职工主人翁责任感,保护、调动和发挥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使广大职工自觉投身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艰务中去。
四、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实现电力企业发展的需要
全心全意依靠职工办企业的,加强职工民主管理工作,不断提高职代会工作水平,落实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提高职代会工作质量,使职代会真正成为职工发表意愿的场所,彻底改变目前存在的职工代表中领导干部占绝大多数、为数不多的职工代表没有发表意见的机会、职工代表的提案绝大多数得不到落实,有些反映职工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在职代会上得不到解释等。要抓住企业改革和发展的重点、职工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努力做好企务公开工作。要扎实抓好职代会工作,对涉及全局职工切身利益和规范电力企业管理的办法和规定,及时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充分发挥职代会的作用,不断提高企业民主参与水平。通过职工广泛参与,献计献策,使电力企业的决策更好地贯彻实施,促进电力企业的发展。
五、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不断加强和改进电力工会组织的自身建设的必然要求
第三篇:企业工会怎样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企业工会怎样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维权是企业工会的神圣职责 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要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积极探索现代企业制度下职工民主管理的有效途径,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履行好工会维权这一神圣职责。中国工会十四大《报告》也指出:“广大职工分布在社会各个领域、各个行业,处于改革发展的第一线,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保持职工队伍的稳定,对于社会政治稳定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在企业体制改革不断深化的今天,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职工的根本利益,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也是企业工会工作的出发点和根本宗旨。但是,随着企业经营管理改革措施的不断落实,工会维护职工权益的实际职能逐渐弱化,维权现状不容乐观。那么,企业工会在目前的条件下,究竟应怎样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履行好工会的神圣职责,是一个需要不断探索和不断实践的课题。
一、维护职工的生存和发展权是工会的首要任务
科学发展观要求工会工作必须不断发展工人阶级的先进性,提高职工的整体素质,把他们锻炼成一支具有先进阶级理想、社会主义道德、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严格组织纪律的强大队伍。企业作为国有企业,企业工会必须把提高职工整体素质作为长期的战略任务,大力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培训工作,帮助广大职工不断提高政治觉悟、道德素养和劳动技能,成为适应改革和建设要求的劳动者。把促进职工的全面发展放在第一位,更好地代表和维护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
努力促进并真正实现以人为本。“以人为本”就是要尊重人、爱护人,一切从人的实际出发,以人的利益为目标和归宿。作为企业的经营管理者,必须始终自觉坚持全心全意地依靠职工办好企业,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让他们参与管理、支持改革;关心职工的生活,保证职工的切身利益,让职工热爱自己的企业,并努力为之奋斗,使企业在持续、稳定、协调中发展。切实改善职工劳动环境与生活条件,提高劳动收入,让广大劳动者充分实现体面劳动,使他们的主人翁地位得到更好保障,主力军作用得到更好发挥,使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方针得到更好贯彻落实。通过努力改善广大职工劳动、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医疗卫生、劳动安全等方面的条件,解除其后顾之忧,推动发展和谐企业劳动关系,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历史赋予工会的神圣使命
工会的性质和特点所决定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天职。工会是劳动经济关系矛盾的产物,职工群众为了自身利益不受侵犯而参加工会的,无论国家的社会制度如何,只要存在劳动经济关系矛盾,就会存在工会组织。工会产生和发展的这一客观基础,决定了代表和维护职工群众的具体利益,始终是工会的基本属性。工会如果不能很好地维护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职工群众就不可能参加工会,工会也就不可能存在和发展。在事业的改革和发展过程中,企业与职工将不断产生新的问题和矛盾。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任务更加繁重突出。工
会必须适应这种变化发展的需要,不断强化维护职工群众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责。
三、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服务企业中心工作的根本要求
生产经营是企业的中心任务,作为直接面向社会服务的“窗口”行业,供电企业能否较好地完成供电生产经营任务,确保正常供电,不仅关系到企业的发展,而且直接影响到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企业各个部门都必须服务服从于生产经营这个中心,都应通过不同的途径和手段来促进生产经营任务的完成。工会作为职工群众组织,就必须通过履行维护职工群众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责,增强职工主人翁责任感,保护、调动和发挥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使广大职工自觉投身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艰务中去。
四、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实现企业发展的需要
全心全意依靠职工办企业的,加强职工民主管理工作,不断提高职代会工作水平,落实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提高职代会工作质量,使职代会真正成为职工发表意愿的场所,彻底改变目前存在的职工代表中领导干部占绝大多数、为数不多的职工代表没有发表意见的机会、职工代表的提案绝大多数得不到落实,有些反映职工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在职代会上得不到解释等。要抓住企业改革和发展的重点、职工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努力做好企务公开工作。要扎实抓好职代会工作,对涉及全局职工切身利益和规范企业管理的办法和规定,及时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充分发挥职代会的作用,不断提高企业民主参与水平。通过职工广泛参与,献计献策,使企业的决策更好地贯彻实施,促进企业的发展。
五、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不断加强和改进工会组织的自身建设的必然要求
加强各级专兼职工会干部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工会干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企业改革发展的能力。特别是要全面准确地把握科学发展观“统筹兼顾”的根本方法,在工会工作中正确认识和处理好围绕与维护的关系、正确认识和处理企业与职工的关系、正确认识和处理内容与形式的关系。随着改革的深化和形势的发展,特别是随着经营管理体制的变革,工会工作的运行机制和活动方式与企业发展的形势还不相适应,必须在合理继承的基础上不断进行科学创新,始终保持与时俱进的精神状态,通过坚持不懈地创新,推动工会工作不断取得新发展。正确认识和处理局部与全局的关系。要自觉地把工会组织放到企业整个组织体系中去定位,把工会工作放到整体工作大局中去思考,按照整体优先的原则和系统优化的要求,使工会工作始终做到把握大局、突出重点、科学优化、富有实效。正确认识和处理理论与实际的关系。要注重深入基层一线,广泛开展调查研究,努力掌握职工生产生活的第一手资料;要坚持理论思维,注重分析归纳,推动认识不断由感性上升到理性;要重视理论指导,深化工作实践,通过理论与实践的有机结合,推动工会工作理论联系实际,沿着科学发展观所指引的道路不断向前发展。
六、履行工会维权职责必须完善和落实工会维权机制
进一步建立健全工会维权机制,加大参与协调劳动关系的工作力度。完善职工利益诉求
表达机制,畅通和拓宽利益诉求渠道。汇集、分析、反映职工思想动态,关注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充分表达职工意愿和工会主张,提高职代会制度、厂务公开制度等民主管理制度在企业的执行力度。完善职工权益维护保障机制,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完善工会维权协调机制,推进维权工作制度化。要善于协调内外关系,整合社会资源,借助社会力量,形成维权合力,为职工群众多办实事、多做好事;树立和落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维权观。要坚持“两个维护”相统一的维权原则,既要组织引导职工为促进国家和企业发展作贡献,又要促进职工权益不断得到实现,共享经济社会和企业发展的成果;要坚持竭诚为职工群众服务的维权宗旨,以职工为本,密切联系职工群众,切实为职工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要坚持和谐发展、互利共赢的维权理念,不断提高工会维权能力,切实维护职工权益,把“以职工为本,主动依法科学维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维权观贯彻落实到工会维权工作的全过程和各方面。牢固树立和落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维权观,做到以职工为本,主动依法科学维权,不断提高工会维权能力和水平。要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职工群众,真情倾听职工呼声,真实反映职工诉求,真诚关心职工疾苦,努力为职工群众办实事、做好事、解难题。要认真做好困难职工帮扶工作,深入实施送温暖工程,加大困难职工帮扶力度,全面履行“三不让”承诺,进一步拓展帮扶范围,不断完善帮扶方式,全面提高帮扶水平。
综上所述,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在当前事业不断发展的新时期,工会组织只有准确把握自己的定位,认真履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神圣职责,并在实践中不断探索维权的新方法、新思路、新内涵,就一定能组织和动员广大职工群众为企业的改革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
第四篇: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职责所在1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职责所在
作者:曹长宝
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是党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要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要坚定站在职工裙众立场上,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一、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内涵
职工的劳动权利包括劳动就业的权利和因劳动而取得相应的社会报酬、劳动保险、劳动保护等方面的权利。依据《工会法》,工会维护职工的劳动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工会有权对企业、事业单位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进行调查;企业、事业单位如果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侵犯职工劳动权益,工会有权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交涉,要求企业、事业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工会帮助、指导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工会有权参加劳动争议的调解、仲裁工作,有权提出意见;工会有权对新建、扩建企业和技术改造工程中的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提出意见;工会发现企业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在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企业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工会有权向企业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企业必须及时作出处理决定;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处理,必须有工会参加。职工的民主权利主要包括职工依法享有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权利,也包括职工民主管理企业、事业单位的权利。工会组织通过代表和组织职工参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等途径,对职工合法权益加以维护。工会维权的社会功能包括提高工资福利、发展产业民主、提高生产效率、维护社会公正等。
二、我国工会发挥维权职能的实现途径
工会依法维权的法律依据是《劳动法》、《工会法》,这些法律法规对工会履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作了明确规定,当前我国工会发挥维权职能主要有以下实现途径.(一)参政议政
工会与政府之间建立起一些双方认可的、行之有效的、制度化的交往方式。从一般管理意义而言,政府是管理主体,是社会政策的决策者,而工会则是管理客体,是政府决策的参与者、影响者。对工会而言,对政府的各项决策的影响行为都可以看成是参政议政行为。工会组织在参政议政过程中,并不是一个简单的被动的客体,而是以一个要对对方施加影响的主体的面貌出现的。因此,在工会组织参政议政与政府所形成的关系中,工会又是一个行为主体。工会参政议政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它需要工会组织不断解放思想,不断开拓参政议政的新渠道、新方法。
第五篇: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职责所在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职责所在
摘 要: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是党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要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要坚定站在职工裙众立场上,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合法权益;职责;
中图分类号:D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3520(2014)-05-0032-01
一、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内涵
职工的劳动权利包括劳动就业的权利和因劳动而取得相应的社会报酬、劳动保险、劳动保护等方面的权利。依据《工会法》,工会维护职工的劳动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工会有权对企业、事业单位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进行调查;企业、事业单位如果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侵犯职工劳动权益,工会有权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交涉,要求企业、事业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工会帮助、指导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工会有权参加劳动争议的调解、仲裁工作,有权提出意见;工会有权对新建、扩建企业和技术改造工程中的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提出意见;工会发现企业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在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企业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工会有权向企业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企业必须及时作出处理决定;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处理,必须有工会参加。职工的民主权利主要包括职工依法享有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权利,也包括职工民主管理企业、事业单位的权利。工会组织通过代表和组织职工参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等途径,对职工合法权益加以维护。工会维权的社会功能包括提高工资福利、发展产业民主、提高生产效率、维护社会公正等。
二、我国工会发挥维权职能的实现途径
工会依法维权的法律依据是《劳动法》、《工会法》,这些法律法规对工会履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作了明确规定,当前我国工会发挥维权职能主要有以下实现途径.(一)参政议政
工会与政府之间建立起一些双方认可的、行之有效的、制度化的交往方式。从一般管理意义而言,政府是管理主体,是社会政策的决策者,而工会则是管理客体,是政府决策的参与者、影响者。对工会而言,对政府的各项决策的影响行为都可以看成是参政议政行为。工会组织在参政议政过程中,并不是一个简单的被动的客体,而是以一个要对对方施加影响的主体的面貌出现的。因此,在工会组织参政议政与政府所形成的关系中,工会又是一个行为主体。工会参政议政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它需要工会组织不断解放思想,不断开拓参政议政的新渠道、新方法。
(二)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
集体协商是指用人单位与其所属的职工依法组成代表团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原则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保险福利、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等劳动标准签订集体合同而进行商谈的活动。
集体合同制度是起源于工业化市场经济国家的一项劳动法律制度,指的是由工会代表工人与雇主及雇主组织就劳动条件、劳动标准问题进行协商、谈判,签订集体合同的法律行为。”《工会法》把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作为工会维权的主要途径之一。《工会法》第六条规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劳动权益。”同时,《工会法》从工会权利的角度规定了工会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权利。《工会法》第二十条规定:“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工会签订集体合同,上级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企业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企业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请仲裁,仲裁机构不予受理或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此可以看出,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是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和有效手段。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及现代化企业制度的初步建立,我国企业中单一的劳动关系己经发生了深刻变化。原有的职工与国家企业之间的劳动关系已经逐步转变为企业所有者与雇员之间的劳动关系。而工会作为劳动关系的产物,尤其是集体劳动关系的产物,其性质必将随着劳动关系的变化而发生变化。我们看到,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无论是雇主一方还是雇员一方,都是市场主体,即是私法意义上的主体。
同时,从集体协商本身来看,《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只规定了集体协商的底线,即最低限度的劳动标准、劳动条件,其他具体的内容由工会代表职工和企业所有者一方在最低标准之上进行协商,这是基于双方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完成的,任何一方都不能直接运用公共权力来强制对方同意或履行,这显然是符合契约自由的私法原则。因此,和计划经济体制下,工会具有的参与管理国家事务、代表国家维护职工福利的公法人性质所不同,在当下的集体协商劳动关系当中,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工会是作为私法人的身份介入的,它代表的是具有私权利的劳动者。
工会在维权过程中发挥作用要适应新形势,与时俱进,主动参与其中,站在维护职工的利益上,不断提高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努力满足不同职工群体的权利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