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库大全 > 精品范文库 > 9号文库

医疗机构定点保险协议

医疗机构定点保险协议



第一篇:医疗机构定点保险协议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协作定点医院合作协议书(样本)

甲方:﹡﹡﹡﹡﹡

乙方:医院

第一条 为了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和保险事业的共同发展,保障甲乙双方及甲方被保险人(以下简称甲方客户)的切身利益,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相互支持、相互合作的原则,就甲方客户在乙方医疗诊治的有关事宜,自愿签订本协议,并共同遵守本协议所列条款。

第二条 甲方同意乙方作为甲方医疗诊治的特约定点医院,甲方理赔的伤病人员到乙方就医。本合作协议不含乙方外设的具有独立法定代表人的分院、门诊、合资医院;不含设在乙方院内的康复病房、经济上独立核算的承包科室。

第三条 乙方要保证诊治医生恪守职业道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认真、负责的态度为甲方客户进行优质医疗诊治服务。

第四条 乙方须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行业标准,遵循临床诊疗规范,执行当地物价部门的医疗收费标准的前提下对甲方客户进行积极有效的诊治。

第五条 乙方对甲方客户的诊治应做到因病施治、合理用药,避免过度医疗造成浪费;医疗文书记载要与诊疗项目收费相对应。

第六条 甲方客户住院期间离开医院,乙方医护人员需对离院时 间、原因等进行记录。

第七条 甲、乙双方指定职能部室、人员进行协调和管理工作,对合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沟通,迅速处理;一方相关的职能部室、人员或者联系方式发生变化,应当及时通知另外一方。乙方需告知一线医务人员与甲方是定点医院协作关系,以确保一线医务人员熟悉本合作。

第八条 在不影响乙方正常医务工作前提下,乙方需配合甲方工作人员持有关证明文件进行的医疗调查、医学专业知识咨询、医疗费用查询、病历资料取证等工作,甲方对获取的病历资料仅限于客户理赔需用,甲方并保证对获取的资料做好保密工作。乙方可依据收费标准向甲方收取成本费。

第九条 乙方对甲方的建议和查询应予以积极配合,甲方不得无故干涉乙方正常的医疗活动。

第十条 乙方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严禁与甲方客户或代理人串通,为甲方客户或代理人提供虚假病历资料。

第十一条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应承担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第十二条 若一方要求终止本协议书,须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另一方,本协议书自书面通知发出之日起一个月后终止。

第十三条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届满,如甲、乙双方未提 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协议书,则本协议书继续有效。

第十四条 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未成的,任何一方可将上述争议提交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诉讼期间,除争议事项外,甲、乙双方仍应继续履行各自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第十五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两份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代表签名:代表签名:

联系人姓名:联系人姓名:

联系人电话:联系人电话:

年月日年月日

第二篇: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申请

曲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度贯彻落实女职工的生育保险职能,不仅能充分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生活,也是充分尊重维护女性职工基本权益的体现、更是从根本上提高人口质量,实现优生优育的途径、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2016年1月1日,我国的“二胎”政策全面放开,妇产科门诊病患将持续增多,尤其30岁以上的高龄产妇将会成为主力。30岁以上的女性已经过了生育的最佳年龄,她们在孕前检查、产前检查、优生优育方面必将挤占原本就匮乏的医疗资源,医疗机构的妇产科将超负荷运转。同时,面对日益严峻的环境问题及食品安全问题,我国每年的新生儿出生缺陷率、畸形率依旧居高不下,完善女职工的生育保险职能,保障孕期完善、定期产检,才能从根本上实现“优生”。再者,女性职工是社会的半边天,女性生育期间将失去经济来源,完善女职工生育保险职能,让女职工在生育期间的生活得到保障,不仅事关千家万户的家庭和谐,更有利于社会的安定团结、民族的繁荣昌盛、更有利于和谐社会的建设。

曲靖市麒麟同惠医院是一家综合性民营医院,营业面积5000多平方米,核定编制病床60张,医院设有预防保健科、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检验科、中医科、放射科、耳鼻喉科、口腔科、急诊科、功能科等诊疗科目。同惠医院妇产科于2014年经曲靖市麒麟区卫生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审核,准予执业,开展助产,终止妊娠,结扎手术等。医院妇产科共有医疗技术人员9人,其中妇产科副主任医师2人,主治医师1人,助理医师1人,助产护士5人,目前已经平安接生新生儿近100余例,且孕产妇反馈良好,对我院的各项服务均表示赞誉。

同惠医院地处北市区白石江街道丰登社区,医疗服务直接辐射周边的几个大型职工生活区和小区,如曲靖卷烟厂、中安监狱、云维集团等。因曲靖的医疗机构大部分集中市中心,北市区孕产妇就诊极其不便,加之我院妇产科门诊的孕产妇逐渐增多,为满足持有生育保险的孕产妇能在我院分娩报销的需求,我院特向贵局申请成为“曲靖市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医疗资源分配不均的问题,解决周边孕产妇“产检难、产检远、生产挤”的问题。我院必将认真执行曲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相关管理制度、切实做好孕产妇的相关检查与治疗工作。

望予以批准为谢!

曲靖市麒麟同惠医院 2016年1月15日

第三篇: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

郑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 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

甲方:郑州市社会医疗保险中心 乙方:

为保证我市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服务,促进社会保障及卫生事业健康发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4号)有关规定,甲方确定乙方为郑州市城镇职工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甲乙双方签订协议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甲乙双方应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郑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郑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试行)》及相关配套政策。

第二条

甲乙双方应教育弓J导双方工作人员及参保人员,严格执行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各项规定。甲乙双方要不断提高医疗保险服务管理水平,双方工作人员应熟悉社会医疗保险政策和规定,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正确指导参保人员就医,自觉遵守本协议。甲乙双方有权向对方提出合理化建议。有权检举和投诉对方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

第三条乙方应执行社会医疗保险政策及相关规定,为参保人员提供24小时服务。乙方应明确一名领导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工作,设立医疗保险管理科室,并按床位数和基本医疗保险就诊人次配备适当的专职工作人员,乙方各业务科室配备专(兼)职人员协同做好医疗服务工作。乙方有责任按甲方要求及时报送各类报表及相关资料。乙方应制定本单位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管理的配套制度及履行协议的具体措施,制定详细具体的医保政策学习、培训计划。

第四条

乙方应在本单位显要位置悬挂甲方统一制作的定点医疗机构标牌,设置“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宣传栏”,及时更新医疗保险政策。乙方应公布医疗保险咨询电话,设置医疗保险政策咨询台;公布门诊和住院就医流程,公布主要服务项目和品的名称及价格,维护参保人员就医知情权。设立“基本医疗保险投诉箱,公布市医保中心监督举报电话,接受参保人员监督。乙方对投诉、媒体曝光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及时

调查核实处理,记录相应的处理及整改结果并及时将有关情况通告甲方。

第五条

甲方有权对乙方执行郑州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的监督检查。对违反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甲方可视不同情况,给予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拒付或追回费用、扣除质量保证金、暂停定点服务直至解除服务协议的处理,甲方按违规项次扣除日常考核评分,并与质量保证金返还挂钩。若出现严重违规问题的,甲方有权终止诊治医师或诊治科室的郑州市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资格。

乙方有责任及时准确地为甲方提供参保人员就医的有关材料和数据。甲方如需查看、调阅或复印参保人员病历及有关资料、询问当事人等,乙方应予以配合。根据工作需要,甲方可向乙左速驻基本医疗保险监督员,乙方应予以积极配合。

第六条

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参保人员的相关信息,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及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的变化情况。

第二章

就医管理

箩七条

乙方在诊疗过程中应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会诊制和因病施治的原则。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合理收费。乙方应规范医务人员行为,不断提高医疗质量,严格控制医疗费用的不合理增长,防止过度医疗,减轻参保病人的负担。

第八条

参保人员在乙方就诊发生重大医疗纠纷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在接到医疗事故鉴定部门作出结论的当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由于医疗事故及造成的后遗症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甲方不予支付。乙方两次(含)以上发生医疗责任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甲方可解除服务协议;乙方与参保人员发生医疗纠纷责任在乙方的,甲方不承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第九条

参保人员就医时,乙方应认真进行身份识别和证件核对,发现就诊者所持的《郑州市社会保障卡》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应扣留《郑州市社会保障卡》,并及时通知甲方。参保人员住院时,乙方应在住院一览表上设置市医保标识,各住院病区收存参保人员的《郑州市社会保障卡》及住院申请表,由专人负责;乙方应在24小时内及时完整传输参保人员就诊信息(处方信息、所在病区等),以便甲方核查。

第十条

乙方应为就诊人员建立门诊及住院病历,病历记录应如实、及时、规范、完整,使用电子病历记录的应认真校对,及时手写签名确认,临床用药及检查与病历记录相符,住院病历应妥善保存,以备核查。参保人员处方应规范、清晰、准确、完

整,药品使用符合治疗原则,符合医保管理规定。参保人员处方和住院病历保存期限按卫生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乙方应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出入院管理,严格掌握入院标准及重症病房的收治标准,参保人员不符合入院收治标准住院所发生的费用甲方不予支付。

乙方在收治参保人员时,可按规定收取一定数额的住院押金,押金总额原则上不得超过预计本人医疗费用的20%(不含起付标准和自费费用)。

乙方有条件、有能力收治而拒收符合住院条件的参保人员,有关责任及后果由乙方承担。

乙方应为符合出院标准的参保人员及时办理出院手续,无故拖延住院时间所增加的医疗费用甲方不予支付。参保人员达到出院标准拒绝出院的,乙方应自通知出院之日起停止记帐,费用由参保人员个人全部负担。

乙方应为病情复杂的住院参保人员及时组织专家会诊,需要转科或多科联合治疗的,医院医保部门及相关科室应积极协调,不得拖延、推诿,不得无故办理二次入院。

第十二条

乙方应准确、及时提供医疗费用一日清单及结算清单,住院参保人员如有疑问应做出详细解释,不得推诿。

乙方为参保人员使用乙类和自费药品、支付部分费用和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或医疗服务设施时应向参保人员或其家属说明情况,征得同意并在有关医疗文书上签字后方可使用,否则甲方、参保人员有权拒付相关费用,由此造成的纠纷与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

急危重症参保病人无自理能力不能签字、家属又不在场的情况下,乙方可自行决定使用抢救药品和采取措施,事后应及时通知参保人员或家属履行手续,甲方按规定支付费用。

第十三条

以下情况发生的医疗费用甲方不予支付,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甲方予以追回:

(一)临床用药、检查和治疗与住院疾病诊断及病历记录内容不符;(二)超标准、超剂量用药,违规出院带药;(三)过度治疗、过度检查:

(四)不能向甲方提供病历和必需资料:

(五)挂床住院(患者不在医院住,院方不能做出合理解释);

(六)分解住院(参保人员住院治疗尚未达到出院标准时,医院为其多次办理出院、住院手续);

(七)分解收费、自定收费、增加收费;(八)病历中没有收存检查、检验项目的报告单;

(九)病历记录中的药品和治疗项目与处方或实际数据不符的;

(十)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公共卫生负担的、和由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除外);

(十一)因违法犯罪:斗殴、酗酒、吸毒、交通肇事、自杀自残(精神病患者除外)致伤;

(十二)以预防、保健、营养为主要治疗目的的就医费用;(十三)未按照物价部门规定收取的相关费用;(十四)其它违反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费用。

第十四条

乙方将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外的费用列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甲方予以拒付或追回,扣除当月质量保证金,并暂停相关科室医疗保险定点服务一个月。

第十五条

因冒名住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甲方拒付或追回违规费用,扣除当月质量保证金,暂停相关科室医疗保险定点服务。

第十六条

乙方提供虚假疾病诊断证明、病历、处方和医疗费票据等资料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或采用其他手段骗取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的,甲方责令追回骗取的医疗费用,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扣除当年质量保证金,暂停乙方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甲方协调有关部门,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情节特别严重的,解除服务协议,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乙方被确定为定点门诊的,不得承担住院医疗服务。乙方转借医疗保险服务终端(POS机)给非定点单位使用或代非定点单位使用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进行结算的,一经发现,甲方将予以追回费用,扣除当年质量保证金,解除服务协议。

第十八条

乙方因技术或设备条件限制不能收治的参保人员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转诊手续,因延误治疗造成的后果由乙方负责。如需转往外地医疗机构,具备外地转诊资格的乙方应填写《郑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转院申请表》,原则上应逐级转诊,外地就医转诊人次不得超过本院当年住院结算总人次的2%。

第十九条

甲方可根据日常检查和年终考核结果定期或不定期向社会公布乙方

执行郑州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情况。

第三章

用药管理

第二十条

乙方应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的有关规定,使用《河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外药品所发生的费用甲方不予支付。

第二十一条

为了切实降低参保人员负担,乙方应保证《河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内药品的供应。二类、三类综合性。医疗机构《河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内西药备药率应达到85%,中成药备药率应达到60%;中医医疗机构西药备药率应达到65%,中成药备药率应达到80%;专科医疗机构的专科用药备药率应达到85%;一类综合性医疗机构西药备药率应达到60%,中成药备药率应达到40%;门诊定点医疗机构要保证《河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内常用药品的使用。

第二十二条

乙方要将参保人员药品费用支出占医疗总费用的比例控制在50%以下;自费药品费用占药品总费用的比例,三类定点医疗机构应控制在10%以下,二类及一类定点医疗机构应控制在6%以下。

第二十三条

参保人员住院用药和出院带药,乙方应按《郑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郑政办[2000]1 52号)规定执行。因乙方违规用药或违规出院带药被拒付的药品费用,严禁转嫁于参保人员,一经发现,扣除当月质量保证金。

第二十四条

《河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内同种或同类药品,在质量标准相同、疗效确切的情况下,乙方应选择使用价格低廉的品种。

第二十五条

乙方滥用药品、超过正常剂量使用药品、使用疗效不确切的药品及辅助治疗药品过度治疗,甲方有权通知乙方停止使用。乙方继续使用的,发生的医疗费用甲方不予支付。

第二十六条

乙方违反物价政策,所售药品价格高于物价部门定价的,差额部分甲方不予支付,乙方也不得向参保人员收取。

第二十七条

乙方为参保人员提供假、冒、伪、劣药品的,甲方不予支付相关费用,扣除当年质量保证金,解除服务协议。参保人员举报乙方工作人员收取药品提成或回扣的;所售药品价格,参保人员高于非参保人员的;一经查实,甲方拒付相关费用。

第四章

诊疗项目管理

第二十八条

乙方应严格执行《郑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

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管理暂行办法))(郑政办文[2000]152号),按物价政策规定收费,违反物价政策规定的收费,甲方不予支付。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在甲方其他定点医疗机构所做检查的结果,乙方应充分利用,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查。

第三十条

参保人员举报乙方医务人员有提成、回扣的,参保人员诊疗项目价格高于非参保人员的,甲方查实后拒付相关费用。

第三十一条

乙方严禁滥用大型仪器检查,为参保人员提供的MRI、CT、彩色多谱勒等大型仪器检查阳性率应在60%以上。

第三十二条

甲方对贵重医用材料确定最高支付标准,在最高支付标准内的费用,甲方按规定支付;超出最高支付标准的费用,甲方不予支付。对确需使用超出最高支付标准医用材料的,乙方应征得参保人员或家属同意并签字,否则引起的纠纷和费用由乙方负责。

第三十三条

乙方应本着保证基本医疗需求的原则,在诊疗结果安全有效的情况下,选择使用价格低廉的诊疗项目。因乙方违规使用诊疗项目被拒付的费用,严禁乙方转嫁于参保人员,一经发现,扣除当月质量保证金。

第五章

计算机网络管理

第三十四条

乙方所使用的有关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软件应与甲方管理信息系统相匹配,满足甲方信息要求。

第三十五条

为了保证参保人员随时就医及结算,乙方应保证基本医疗保险收费系统24小时不间断运行。

第三十六条

为了确保基本医疗保险数据准确无误,乙方信息系统的基本医疗保险结算管理等模块应接受甲方检查测试。

第三十七条

甲方对乙方动态连接库提出技术规范,乙方使用动态连接库在改造HIS系统时,应向甲方提供医疗保险功能模块、操作流程,经甲方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三十八条

甲方负责对乙方医保收费计算机操作人员进行培训;乙方医保收费计算机应由专人负责,持证上岗,并保证操作人员的稳定性,乙方不得在医保收费计算机上安装与医保无关的软件及游戏。

第三十九条。参保人员在乙方发生的医疗费用,凡可由个人帐户资金支付的,乙方应保证及时冲减个人帐户,不得让参保人员用现金支付然后到甲方报销。凡未及时

冲减个人帐户的,由乙方负责解决。乙方有责任为参保人员查询个人帐户余额,修改社会保障卡密码。

第四十条

乙方发现网络、软件、读卡设备或社会保障卡存在问题,应及时向网络运营公司、软件开发商、读卡机具商或甲方反映。

第四十一条

乙方应妥善保管PSAM卡,因保管不善丢失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乙方应保证显示屏处于完好状态,尊重参保人员的消费知情权。

第四十二条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做好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的对照维护工作,因对照维护错误造成的医疗保险基金损失或加重参保人员负担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四十三条

乙方应保证参保人员的医疗信息及时、准确、完整传输给甲方,确保不出现非客观原因导致的数据丢失、篡改。由于信息传输不及时、不完整、使用盗版软件、操作失误、机器损坏等原因造成数据丢失的,损失由乙方承担。为防止数据丢失,乙方务必做好数据备份工作。乙方信息数据传输长期存在问题又不能尽快解决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服务协议。

第六章

费用结算管理

第四十四条

乙方应在每月5日前将上月发生的门诊医疗费和上月住院医疗费进行汇总,连同有关资料一并报送甲方,甲方接到费用结算资料后及时将费用审核结果通知乙方。如不按时报送或报送材料不符合甲方要求而影响定期结算的,其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四十五条

甲方每年分类统计参保人员在各类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平均住院日、人均住院费用、药品费用占总住院费用比例、自费药品费用占总药品费用的比例、每百门诊住院率、平均住院日费用、住院费用个人负担比例等指标,并将上述指标与质量保证金的返还挂钩。

第四十六条

乙方负责收取应由参保人员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并开具发票。第四十七条

参保人员住院期间发生的应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先由乙方记帐。甲方拒付的乙方违规费用,由乙方承担,不得向参保人员收取。

第四十八条

参保人员在乙方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甲方每两个月结算一次。质量保证金和风险金的返还办法按《郑州市定点医疗机构监督考核暂行办法》(郑政办文[2000]15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乙方收到拨付的医疗费一周内,应将河南省统一财务收款收据送甲方。

第七章

门诊规定病种管理

第四十九条

乙方被确定为门诊规定病种定点服务医疗机构的,应严格按照《郑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门诊治疗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称《门诊规定病种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做好工作。

第五十条

乙方应制定门诊规定病种管理的具体措施,指定专人负责门诊规定病种的管理服务工作。

第五十一条

乙方应为门诊规定病种人员建立准确、详细、完整的门诊规定病种病历档案。对在本院就医的门诊规定病种人员应根据其申报病种的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做到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收费,完整记录其病情变化及诊治情况。各种药品及诊疗费用及时录入计算机,数据适时上传甲方。各种检查、处方要单独开具,载入档案。一次开药不超过15日常用量(中草药10剂),并不得滥用辅助药物。

第五十二条

乙方为享受门诊规定病种待遇人员进行诊治,发生的符合《门诊规定病种管理办法》及其他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的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对违规费用,甲方除拒付外,还将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对违规情节严重的,甲方将取消其门诊规定病种定点服务资格。

第五十三条

乙方对在本院定点就医的门诊规定病种人员应使用基本医疗保险甲类或乙类药品。对于病情不需要用药治疗或医疗费用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应据实用药,不得开具虚假处方、人情处方。对违反上述约定,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取消其门诊规定病种定点服务资格。

第五十四条.在乙方就诊的门诊规定病种人员,同时享受两个相关病种(包括恶性肿瘤)的,恶性肿瘤享受待遇为门诊放化疗及放化疗期间检查费用,另一病种实行定额管理。

第五十五条

发生的门诊规定病种医疗费用,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由乙方记帐,属于个人负担的,由本人用个人帐户或现金结算。门诊规定病种费用实行双月结算,乙方应于每月的5日前,将上月结算资料报送甲方。对实行定额管理的病种,甲方根据在乙方治疗的门诊规定病种人员实际结算情况,据实支付,超定额不补。对不实行定额管理的病种,按规定据实结算。

第八章

争议处理

第五十六条

本协议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乙方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协议有效期自2011年1月1目起至2011年12月31日止。第五十八条

协议执行期间,如遇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调整的,甲乙双方应按照新规定修改协议,如无法达成协议,可终止协议。乙方的服务条件、服务内容、法人代表等发生变化时应及时通知甲方。

第五十九条

除因乙方违规解除协议外,甲乙双方终止协议,须提前3个月通知对方。

第六十条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以协商签订补充协议。第六十一条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十二条郑州市金水区、中原区、二七区、管城区、惠济区、上街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适用本协议。

甲方:郑州市社会医疗保险中心

乙方:

(签章)

(签章)

法人代表(签名):

法人代表(签名):

****年**月**日

****年**月**日

第四篇:定点医疗机构

定点医疗机构

一类定点医疗机构

市直机关医院 市精神病防治医院 市大肠肛门病医院 郑州卷烟厂职工医院 新卫飞机公司职工医院 郑州电信门诊部 燃气公司卫生所 自来水公司门诊部 郑州广济门诊部 油脂公司门诊部 省军区直属门诊部 金水区人民医院 市口腔医院 郑州安泰医院 郑州东方肿瘤医院 省煤炭总医院

省现代医学研究院医院 气管炎哮喘医院 管城中医院 郑荣医院

客运总公司职工医院 市颈肩腰腿痛医院 市二七区人民医院 中泰脑科医院 华仁医院

郑州市第二中医院 郑州中医骨伤病医院 中牟县人民医院 市政工程总公司医院 三棉职工医院 二砂实业公司医院 河南五建医院 郑州仁和老年病医院 郑州市侨光医院

一类 市政府北院 67186270 一类 齐礼闫东街18号 68985429 一类 陇海东路51号 66319238 一类 陇海东路288号 *** 一类 南三环中段 68958973 一类 中原路98号 65068871 一类 陇海西路352号 68818017 一类 郑上路78号 *** 一类 丰产路118号 65724005 一类 黄河路68号

一类 金水路18号附5号 63071467 一类 纬五路17号 65979520 一类 北二七路24号 66280510 一类 京广北路42号 66997198 一类 南阳路135号 63766405 一类 文化路77号 63792185 一类 建设东路39号 *** 一类 航海东路 66726123 一类 郑卞路七里河 66318501 一类 南阳路242号 63601802 一类 陇海中路41号 66776913 一类 庆丰街58号 68746147 一类 德化街40号 66982945 一类 二环支路 25 号 63958318 一类 北下街77-1号 66215215 一类 二七区铭功路41号 66223260 一类

航海路东路经开第一大街

66786238

一类 中牟县解放南路64号 62193212 一类 金水路42号 *** 一类 棉纺西路3号 67221606 一类 中原区前进路6号 66582375 一类

伏牛路112号与协作路交叉

67869944-8058 一类 中原区伏牛路 61 号 67878224 一类 北林路3号

65746580 郑州市第一按摩医院 郑州市第二按摩医院 省老干部康复医院 市公安局机关卫生所 武警郑州市创伤手外科医院 晖达社区卫生服务站 南阳新村社区卫生服务站 红旗路社区卫生服务站 冯春社区卫生服务站 西陈庄后街社区卫生服务站 五里堡社区卫生服务站 二七区幸福社区卫生服务站 机械研究所 社区卫生服务站 建华街卫生服务站 西工房社区卫生服务站 郑棉纺东路社区卫生服务站 航海中路社区卫生服务站

淮北社区卫生服务站 水电部家属委员会社区卫生服务站绿云社区卫生服务站 长江路社区卫生服务站 新南社区卫生服务站 民乐里社区卫生服务站 伏牛南社区卫生服务站 华西社区卫生服务站 共和新街社区卫生服务站

五棉社区卫生服务站 二类定点医疗机构

郑州市第一人民医院 郑州市第二人民医院 郑州市第三人民医院 郑州市中心医院

一类 人民路23号 66247109 一类 工人路31号 67449669 一类 东明路99号 65929037 一类 市北二路70号

69620703

一类 中原区桐柏南路18号 68706896 一类

海滩街1号院5号楼门面

63946878

一类 南阳路68号院1号楼 65329282 一类 黄河路10号院 *** 一类 二七区碧云路 5 号

68375441

一类 铭功路煤场北拐137号 66265120 一类 合作路28号院3号楼 66109638 一类 陇海中路30号 66934164 一类 伊河路1号

***

一类 二七区交通路 150 号 68239300 一类

蜜蜂张办事处西工房社区

68232971 一类 棉纺东路 29 号 67710309

一类

航海中路老代庄西街 86

68753051

一类 淮北街与汝河路交叉口

68895990-8008 ***

一类

交通南路(小李庄东街 68713572 243 号)

*** 一类 淮河路绿云小区 68888261 一类

张魏寨东街10号院1号楼

67015027 一类 新郑路3号 *** 一类 烟厂后街60号 66260199 一类 伏牛路197 号 68629979 一类 中原西路 142 号院 67611042 一类

中原区郑上路共和新街社区活动中心 65320921

一类 建设路南五棉社区卫生服务站

67231160

二类 东大街中段6号 66349756 二类 解放西路83号 66223230-3502 二类 菜市街1号 66950257 二类 协作路1号

67656642

郑州市第五人民医院 郑州市第六人民医院 郑州市第七人民医院 郑州市中医院 郑州市骨科医院 郑州市妇幼保健院 二类 黄河路33号 二类 洁云路3号 二类 汝河路12号 二类 友爱路23号 二类 陇海中路58号 二类 金水大道41号 新密路与航海路交叉口63858384 68735445 68856504 67944145 67771561 63881040 郑州市精神病医院 河南省职工医院

中国人民解放军第460医院

郑州煤炭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总医院河南省建筑医院

河南省中医药研究院附属医院 市第八人民医院 解放军153中心医院 武警医院

河南省直第三人民医院 河南电力医院

河南中医学院第三附属医院 郑州华山医院

三类定点医疗机构

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郑州大学第二附属医院 郑州大学第三附属医院 河南省人民医院 河南省肿瘤医院 河南省胸科医院

河南省中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 河南省中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

二类

南200米

二类 农业路71号 二类 互助路10号 二类

二类 经七路4号 二类 城北路7号 二类 郑密路与航海路二类 郑上路须水镇 二类 康复中街1号 二类 伏牛路198号 二类 嵩山南路14号 二类 东明路63号 二类 陇海西路180号三类 建设东路1号 三类 经八路2号 三类 康复前街7号 三类 纬五路1号 三类 东明路北127号三类 纬五路1号 三类 人民路19号 三类 东风路6号

68953709 63944574 67656642 66783380 67447069 63941332 68953800 67811175 66964364 65153569 68691233 65997000 65997000 67666999

66913248 63974727 66998787 65580014 655870*** 66245124 66733170

第五篇: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定点医疗机构)

为保证广大城镇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服务,促进社会保障及卫生事业的发展,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颁发的《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4号)、《_________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甲方确定乙方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如下协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甲乙双方应认真贯彻国家的有关规定及统筹地区政府颁布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及各项配套规定。

第二条 甲乙双方应教育参保人员和医务工作者自觉遵守医疗保险的各项规定;甲乙双方有权向对方提出合理化建议;有权检举和投诉对方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

第三条 乙方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协议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加强内部管理,制定执行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法规的相应措施,为参保人员就医提供方便;乙方必须有一名院级领导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并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共同做好定点医疗服务管理工作;乙方有责任为甲方提供与基本医疗保险有关的材料和数据;甲方如需查看参保人员病历及有关资料、询问当事人等,乙方应予以合作。

第四条 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与乙方有关的参保人员名单及相关资料,按规定向乙方拨付应由甲方提供的医疗费用,及时向乙方通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及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的变化情况。

第五条 本协议签订后,乙方在本单位显要位置悬挂甲方统一制作的定点医疗机构标牌,设置“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宣传栏”和“基本医疗保险投诉箱”,将基本医疗保险的主要政策规定和本协议的重点内容向参保人员公布。

第六条 乙方所使用的有关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软件,应与甲方的管理软件相匹配,并留有同甲方管理系统相连接的接口,能够满足甲方的信息统计要求(甲方与乙方间的计算机通讯费用(网络费用)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甲方负责组织与基本医疗保险计算机管理有关的人员培训。

第二章 就诊

第七条 乙方诊疗过程中应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和因病施治的原则,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不断提高医疗质量。

第八条 乙方应坚持“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准则,热心为参保人员服务;参保人员投诉乙方工作人员态度恶劣的,乙方应认真查实,如情况属实,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九条 参保人员在乙方就诊发生医疗事故时,乙方应事故发生之日起_________日内(具体期限由各统筹地区规定)通知甲方。乙方多次发生医疗责任事故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甲方可单方面解除协议。

第十条 乙方在参保人员就诊时应认真进行身份和证件识别。

(一)乙方在参保人员办理门诊挂号或住院登记手续时应认真审查医疗保险卡并根据甲方提供的名单审查该证件是否有效,凭无效证件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甲方不予支付;

(二)乙方在参保人员就诊时应进行身份识别,发现就诊者与所持医疗保险证身份不符时应拒绝记帐并扣留医疗保险证件,并及时通知甲方。

第十一条 乙方应为参保人员建立门诊及住院病历,就诊记录应清晰、准确、完整,并妥善保存备查;门诊处方和病历至少应保存2年,住院病历至少应保存15年。

第十二条 乙方应使用由甲方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专用处方笺、专用收据和结算单等。

第十三条 乙方必须保证为在本医疗机构就医的参保人员提供符合基本医疗服务范围的住院床位。

第十四条 乙方应严格掌握住院标准,如将不符合住院条件的参保人员收入院,其医疗费用甲方不予支付;乙方如拒收符合住院条件的参保人员,有关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十五条 乙方应及时为符合出院条件的参保人员办理出院手续,故意拖延住院时间所增加的医疗费用甲方不予支付;参保人员拒绝出院的,乙方应自通知其出院之日起,停止记帐,按自费病人处理,并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甲方。

第十六条 乙方因限于技术和设备条件不能诊治的疾病,应按有关规定及时为参保人员办理转诊手续,对符合转诊条件,乙方未及时转诊造成参保人员损害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乙方将有能力诊治的病人转出,转出后的医疗费用由乙方支付(病情已过危险期,经甲方及参保人员同意,转入级别较低的定点医疗机构的情况除外);实行按病种付费的疾病,转出后的医疗费用由乙方负责支付。

第十七条 实行按病种付费的疾病,15日内因同一疾病重复住院的,只按住院一次结算费用,参保人员对出院决定有异议时,可向甲方提出,费用暂行自付。

第十八条 乙方向参保人员提供超出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需由参保人员承担费用时,应征得参保人员或其家属同意(应签文字协议)。

第三章 诊疗项目管理

第十九条 乙方应严格执行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及统筹地区关于诊疗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参保人员在甲方其他定点医疗机构所做检查的结果,乙方应充分利用,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查。

第二十一条 医生为参保人员进行检查治疗的收入不得与医生及医生所在科室收入直接挂钩,甲方查实乙方违反本条规定的,可拒付相关费用,并将相关项目排除在约定项目外,情节严重的,甲方可单方面中止协议。

第二十二条 在本协议签订后,乙方新开展超出协议规定的诊疗项目,如该项目在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内,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乙方向甲方提出增加诊疗项目的申请;

(二)甲方根据乙方的申请进行审查,审查过程中乙方应提供甲方审查所需的有关资料,并为甲方进行实地考察提供方便;对于乙方提供的资料,甲方有保密的义务;

(三)甲方接到乙方申请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过程(不含乙方因资料不齐补报的时间),如不同意申请,应通知乙方,并说明理由;如同意申请,应同时确定给付标准,及时通知乙方;如甲方超时限未答复视为同意。

第四章 药品管理

第二十三条 乙方应严格执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的规定,超出的部分甲方不予支付。

第二十四条 乙方应按照急性疾病3天量,慢性疾病7天量,最长不超过24天量的原则给药。

第二十五条 乙方应允许参保人员持本医疗机构医生所开处方到定点零售药店外购药品,不得干涉参保人员的购药行为,外购药品的处方应书写规范,使用汉字,字迹工整,并加盖乙方门诊专用章。

第二十六条 乙方提供的药品应有小包装,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关于剂量的规定。

    版权声明:此文自动收集于网络,若有来源错误或者侵犯您的合法权益,您可通过邮箱与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及时进行处理。

    本文地址:https://www.feisuxs.com/wenku/jingpin/9/1023477.html

相关内容

热门阅读

最新更新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