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保密协议律师起草
保密协议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
性别:年龄:
身份证件号码:
户口所在地:
现居住地址:
由于甲方属于特殊行业,所有资料均属内部机密,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已经(或将要)知悉甲方的商业秘密,甲方通过业务培训和实际经营活动,乙方可能或者必将掌握甲方业务及技术方面的机密内容,为了保护甲方的正当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秉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精神,甲乙双方就乙方对甲方所负有的保密义务,经充分协商一致后,共同订立本协议,以资信守,以利共同发展:
一、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应遵守甲方的保密制度,保密范围和保密义务如下:
1、基于业务保密事由,非经甲方授权或最高管理者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甲方公司或甲方客户的任何设备、文件、技术资料、电子信息等保密文件或资料、物品脱离甲方公司或客户之控制,也不得使用自有设备对秘密信息进行拷贝、复制,带离工作场所或通过网络外传。
2、乙方无论任何原因,在工作期间或调离本岗位以及离职后,均不得将甲方的技术、产品配方、培训资料、客户档案、公司运作模式与方法、公司机密等一切相关资料外泄或提供给第三方。
3、可能成为甲方商业秘密的经营信息的范围包括:客户名单、营销计划、采购资料、定价政策、不公开的财务资料、生产工艺、营销方法、产品配方、进货渠道、产销策略、招投标的标底及标书内容、项目组人员构成、费用预算、利润情况及不公开的财务资料等。
4、甲方的保密规章、制度没有规定或者不明确之处,乙方亦应本着谨慎、诚实的态度,采取任何必要、合理的措施,维护其于任职期间知悉或者持有的任何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或其他秘密信息,以保持其机密性。
5、乙方依照法律规定,如在缔约过程中知悉的对方当事人的秘密和有关协议的约定,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亦属于保密范围。
6、乙方因职务上的需要所持有或保管的一切记录着甲方或甲方客户秘密信息的文件、资料、图表、笔记、报告、信件、传真、磁带、磁盘、U盘、仪器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载体,均归甲方或客户所有,乙方不得据为己有或者将负载的秘密信息外传。
二、乙方承担保密义务的期限为无限期保密,直到甲方或秘密信息所有人宣布解密或者秘密信息实际上已经公开。
三、乙方同意就乙方工作期间及离职后承担的保密义务,甲方无须向其支付保密费。
四、违约责任: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造成损害的,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元。
五、争议解决: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先行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时,由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争议发生后,在对争议进行(诉讼)仲裁时,除争议事项外,双方应继续行使各自在本协议项下的其他权利,并应继续履行各自在本协议项下的其他义务。
六、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
七、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名称:乙方签字:
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第二篇:保密协议(律师专用版)
保 密 协 议
鉴于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可能接触、知悉、使用甲方的商业机密,为了明确乙方的保密义务,防止甲方商业秘密被以任何形式侵害,根据《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基础上,就甲方商业秘密保密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本协议所称的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1.甲方尚未公开的发展规划、经营决策、经营方法、推广策略和渠道、计划、方案、指令等;
2.甲方的技术秘密: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产品设计方案、制作工艺、制作流程、制作方法、作业方案、技术诀窍、技术资料、技术图纸等;
3.甲方的经营秘密:经营方针、投资决策意向、客户渠道、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合作意向、成交或商谈的价格市场分析、广告策略等;
4.甲方的管理秘密: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奖惩考核材料、财务资料、人事资料、工资薪酬资料、物流资料、管理性文件(作业指导资料、记录表格等);
第二条 乙方承诺遵守以下保密义务:
1.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必须遵守甲方制定的保密规章制度,履行与其职责有关的保密责任。
2.乙方对甲方的规章制度规定不明之处,应本着谨慎、诚信的态度,采取合理、必要的措施,维护甲方的商业机密。
3.乙方必须按甲方的要求从事经营、项目设计与开发,并将经营、设计与开发的成果、资料上交甲方,甲方拥有所有权和处置权;
4.乙方除为了甲方工作需要外,未经甲方授权的,不得泄漏、告知、传授、公布等任何形式使任何第三方知悉甲方的上述任何保密信息。
5.乙方为了工作需要,经甲方授权乙方使用有关保密信息的,乙方不得以不恰当的方式使用。
6.乙方应当妥善、谨慎的保管载有甲方保密信息的任何载体(包括书面、电子等形式)。如有遗失的,应在第一时间及时、主动地告知甲方,并采取合理补救措施减少损失发生。
7.乙方未经允许,不得以查阅、询问等方式刺探甲方的保密信息或以复制、复印、拍照、摄录等方式记录甲方的保密信息;
8.乙方不得在双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向第三方披露甲方所拥有的未被公众知悉的商业秘密;
9.乙方禁止在自有物品上记载、下载、复制甲方保密信息。
10.未经许可,乙方不将涉及甲方保密信息的文件、资料等带出甲方办公场所。或提供给竞争者或有竞争可能的单位和个人。
11.乙方不得在不利于保密的地方存放甲方的机密文件、资料,不得将涉及甲方保密信息的文件、资料乱丢乱放;
12.乙方不得携带涉及甲方保密信息的材料游览、参观、探亲、访友或出入公共场所,不在公共场所或亲、朋友中谈论甲方的机密;
13.有客户来访,不得当众谈论甲方内部事务和保密信息。不得随意向客人提供甲方的各类文件;
14.乙方因工作需要打印、复印涉及甲方财务信息、客户信息、合同协议、工资、劳务费用等含有甲方保密信息的文件之后,印坏的纸张应及时销毁;
15.乙方保证下班后电脑上、桌面上没有记载甲方保密信息的文件资料及纸张;
16.乙方发现甲方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主管负责人。
17.甲、乙双方的劳动关系无论因何种原因终止或解除,乙方应立即停止使用一切甲方的保密信息。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将甲方的保密信息删除或将载有甲方的保密信息载体归还甲方。载体包括但不限于:文件、图表、笔记、报告、信函、传真、磁盘。如乙方载有甲方的保密信息的载体属于自有物品,并且该载体上的甲方保密信息无法通过删除的方式防止扩散的,甲方有权在扣除乙方一定的数额的劳动报酬后对该载体予以回购。
18.乙方在工作期间,不得擅自使用任何第三方的保密信息,亦不得擅自实施可能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如乙甲方因此遭受第三方指控的,乙方应当承担甲方为解决纠纷而支付的一切费用;甲方因此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有权向乙方追偿,并有权从乙方的工资中扣除上述费用和赔偿金额。
19.乙方根据谨慎、诚信原则应当承担的其他保密义务。
第三条 甲方对乙方的保密义务实行奖励举报者和惩罚违反保密义务者的制度。即凡是接到举报违反保密义务经查实的,甲方视情况对举报人实施人民币
至
元的奖励;对违反保密义务但未造成甲方严重损失的,甲方视情况扣除违反保密义务者工资报酬
至
元作为违约金。
第四条 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造成甲方严重损失的,应向甲方支付损害赔偿金。损害赔偿金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直接损失、可得利益等间接损失、律师费、差旅费、调查费等费用。甲方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乙方可支付甲方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为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取得的劳动报酬总额的50%,报酬总额以甲方财务部门核发工资记录为准。甲方有权在乙方的工资报酬中予以扣除,不足部分甲方保留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权利。
第五条 乙方的保密期限为: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乙方离职后直到甲方宣布保密信息解密或甲方的保密信息实际公开时止。
第六条 甲方在支付劳动报酬时,已考虑了乙方离职后需要承担的各项义务,故无需另行支付保密费用。
需乙方在此处手写以下内容:
我在签署本协议前已认真审阅本协议的内容,并完全明白本协议各条款的含义和法律后果。甲乙双方在签署本协议时无欺诈、胁迫等情形。
乙方(签名):
日期:
****年**月**日
第三篇:甜品店合作经营协议(律师起草专业版)
甜品店合作经营协议
甲方: 身份证号码: 住所:
乙方: 身份证号码: 住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甲乙双方共同经管理营甜品店,共同投资、共同承担风险,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合作事项
甲乙双方共同投资、经营甜品店(下称“该店铺”),该店铺位于,品牌为,工商登记负责人为,经营范围为。现该店铺由乙方独自经营,乙方同意甲方出资加盟该店铺,双方共同利用自身积累的经营管理经验,通过合法的手段,创造劳动成果,分享经济利益。
二、合作期限
双方合作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投资约定
3.1该店铺总投资为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双方根据该店铺包括装修装潢、设施设备、原材料、加盟费等一切经营有关固定资产进行评估后的最终总价值)。3.2双方各自出资情况如下:
甲方出资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乙方出资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其中甲占投资总额的 50 %、乙占投资总额的 50 %。
四、利润分配与债务承担
4.1该店铺盈余(利润)按照双方各自的投资比例分配。如存在盈余,双方应于每月 日前对前一个月的盈余进行结算,双方签字确认后方可进行结算利润盈余,禁止一方私自结算盈余。
4.2该店铺债务按照各自投资比例负担。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债务后,另一方应当按出资比例在15日内向对方清偿自己应负担的部分。
五、出资转让
如一方要求转让该商铺的自持投资份额,应当经另一方的书面同意,否则私自转让部分无效。如另一方不同意转让给
六、特别约定
6.1未经双方一致确认同意,禁止任何一方私自以 品牌在 市范围内进行经营活动(包括独自开店经营、或与他人合伙开店等)。未经双方一致确认同意,禁止任何一方参与经营与本合作项目相似或有竞争的甜品餐饮项目。
6.2双方确认,该店铺包括但不限于装修装潢、设施设备、原材料、加盟费等共计 元,全部资金已由乙方出资完成,现双方同意,甲方自签订合同之日起以相同金额出资,出资形式:以支付房租、原材料等店铺经营所需的一切开支作为出资,直至甲方出资部分与乙方投资部分持平为止。
七、违约责任
7.1如任何一方违反6.1条约定,应向守约方支付前两年内经营所得利润最高月份利润(或平均利润)12倍的违约金;7.2如一方未违反4.1条款私自结算盈余,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在30日内交还私自结算盈余部分,并有权要求违约方支付 元违约金。
7.3 除双方书面达成一致外,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更改经营品牌或者加盟其它品牌,否则违约一方应当向守约方支付 元违约金。(大写:人民币 元整)
7.4 如合作期限届满前,一方要求退出合作的,应当经双方结清店铺的一切债务、开支费用,并且通过转让出资给
则,强制退出或不参与店铺后续投资、店铺经营管理的,应当向守约方支付补偿金 元整(大写:人民币 元整)。转让给第三方的,应当依据本协议第五条(出资转让)规定执行。同时,中途退出合作的一方,除经另一方书面同意外,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即应当支付守约方违约金 元整。(大写:人民币 元整)
八、争议解决
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之间应先共同协商,如协商不成,可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九、其它
9.1经协商一致,双方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约定;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9.2本协议一份 贰 页,双方各执 壹 份;9.3本协议经双方签名、盖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第四篇:律师起草专业离婚协议标准格式
离婚协议
甲方(男方):张爱军,男,汉族,1985年3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大足区智凤镇斑竹村3组,身份证号码:***951。
乙方:(女方),陈行慧,女,汉族,1990年5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大足区智凤镇斑竹村3组,身份证号码:***087。
甲乙双方于2010年 5月20 日在重庆市渝中区民政局办理登记结婚,因双方性格不合无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现双方就自愿离婚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自愿协议离婚,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
二、夫妻现有共同财产如下:
1、共同购置的房产:
位置:重庆市九龙坡区白市驿镇北一段866号世纪花园4栋3单
元501号,面积:86.69平方米,购房总价:226980元,中国农业银行按揭贷款,贷款额为36万元,房屋登记人:张建军、陈行慧。
2、共同购置的汽车两辆:
a、金杯牌汽车一辆,车牌号:渝C 577Z8,车辆登记人:张爱军,全款购车。
b、现代牌汽车一辆,车牌号:渝C Z7X35,车辆登记人:张爱军,系按揭贷款购车,贷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贷款人:张爱军,贷款额: 1
12万元,贷款年限:2年。
3、共同经营的工艺品店
商户名称:精艺轩工艺品店(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登记人:陈行慧。
三、夫妻财产分配约定如下:
1、夫妻双方约定其共同购置的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白市驿镇北一段866号世纪花园4栋3单元501号房屋赠与其子张小轩,双方均放弃其该房屋的所有权,但双方购房时向中国农业银行按揭的贷款余额全部由女方陈行慧偿还,男方张爱军不再承担偿还该贷款的义务。
该房现属合同房,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若该房在办理上述两证时需双方亲自办理,双方均应配合,该房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后,在条件成熟后双方共同将该房屋过户至其子张小轩名下,将该房屋登记为张小轩个人单独所有。
2、夫妻共同购置的两辆汽车:金杯牌汽车一辆,车牌号:渝C 577Z8;现代牌汽车一辆,车牌号:渝C Z7X35,归女方陈行慧所有,因购渝C Z7X35车辆产生的贷款余额由女方偿还,男方张爱军不再承担偿还该贷款的义务,双方办理离婚手续30日内双方到车辆管理所办理车辆渝C 577Z8的过户手续,将该汽车过户登记在女方陈行慧名下,过户登记前该汽车产生的所有债权债务由男方享有和承担,过户登记后该汽车产生的所有债权债务由女方享有和承担。
在条件成熟后男方宋建军应配合女方陈行慧办理渝C 577Z8汽车的过户手续,过户登记前该汽车产生的所有债权债务由男方享有和承担,过户登
记后该汽车产生的所有债权债务由女方享有和承担。
3、精艺轩工艺品店的经营权由女方享有,该店内所有财产归女方所有,双方在办理离婚登记前精艺轩工艺品店产生的债权债务由双方共同享有和承担,双方在办理离婚登记后该店产生的债权债务由女方享有和承担。
四、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因购房、购车向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按揭贷款外,双方无任何共同债务;上述购房、购车产生的债务以本协议约定的为准。
五、子女的监护、抚养、探视
双方在婚姻期间共同生育一女一子,所生之女张子婷(2011年 10月3日出生,)、所生之子张子轩(2012年 6月4日出生,)均由女方陈行慧监护、抚养;两子女从现在至成年独立生活为止所产生的生活费、医疗费、教育费均由女方承担,男方不再承担两子女的上述费用;女方应保证男方对子女享有的探望权,原则上应保证男方一季度可看望子女两次。看望的方式、地点、时间的长短不受限制。
六、一方隐瞒或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责任
双方确认夫妻共同财产在上述第二条已作出明确列明;除上述房屋、汽车、经营的商铺外,并无其他财产,任何一方应保证以上所列婚内全部共同财产的真实性。
本协议书财产分割基于上列财产为基础。任何一方不得隐瞒、虚报、转移婚内共同财产或婚前财产。如任何一方有隐瞒、虚报除上述所列财产外的财产,或在签订本协议之前二年内有转移、抽逃财产的,另一方发现后有权取得对方所隐瞒、虚报、转移的财产的全部份额,并追究其隐瞒、虚报、转移财产的法律责任,虚报、转移、隐瞒方无权分割该财产。
七、违约责任的约定
任何一方不按本协议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付违约金20000元给对方。
八、协议生效时间的约定
本协议一式三份,自双方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后生效,男、女双方各执一份,交民政局存档一份。
九、双方同意此协议签订后五日内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相关离婚手续(如领取离婚证)。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二0一二年六月十一日
特别声明:协议内容所涉个人信息均为虚构,如有雷同,纯属巧合。四川英济律师事务所
法律咨询热线:***(成都廖其春律师)(24小时开通,请勿短信咨询)
法律咨询QQ:514156028E-mail:
电话:(028)86266874(028)86257918
廖其春律师个人网站
搜房*房地产专业网 http://blog.soufun.com/blog_37969988.htm
成都市人民中路18号英济律师大楼(成都军区东大门六旁)邮编:610017
第五篇:保密协议(律师起草稿范本)
保密协议
本保密协议(“协议”)由以下双方于2011年[]月[]日共同签署: 甲方:[](“甲方”)
住所:
乙方:[](“乙方”)
住所:
甲方和乙方以下合称为“双方”,单独称为“一方”。
鉴于:
1.双方于2011年[]月[]日签署一份《合作意向书》,就甲方与乙方合作开展[]事宜达成初步合作意向(“拟议交易”)。
2.为乙方开展尽职调查的需要以及双方就拟议交易展开进一步商谈,甲方同意向乙方提供关于其及其下属子公司的商业、财产、运营等方面的信息。鉴于所提供的信息和资料涉及甲方的商业秘密或经济利益,乙方同意根据本协议的规定对该等信息承担保密责任。
为此,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以资遵守:
第一条保密信息
1.1 本协议所指的保密信息(“保密信息”)指在本协议签订之前或之后,由甲方披露或者提供的所有数据、信息和资料,无论是否以口头、书面或电子形式为载体,也不论甲方是否在该信息上标明“保密”或其他类似标记。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1)与甲方及其子公司、股东、关联公司、供应商、客户的业务、项目、服务、技术、工艺、流程、计划、发明、技术诀窍、设计、软件等相关的所有数据、1
信息和资料;
(2)关于甲方及其子公司、股东、关联公司、供应商、客户的各项管理制度、市场策略、竞争策略、价格、市场营销的所有数据、信息和资料;
(3)与甲方及其子公司、股东、关联公司的资产、财务状况相关的所有数据、信息和资料;
(4)甲方对第三方承担保密义务的信息;
(5)拟议交易以及与拟议交易有关的条款与条件。
1.2 本协议项下所指的保密信息不包括以下信息:
(1)乙方向第三方披露保密信息前,第三方已合法获悉的信息;
(2)非由于乙方的过错而已为公众所知悉的信息;
(3)乙方自依法有权披露该等信息,且对甲方不负保密义务的第三方处获得的信息;或
(4)乙方未使用任何保密信息的情况下,独立开发而成的信息或资料。
第二条 保密义务
2.1 乙方应,并应促使其代表(定义见下文)仅为推进交易之目的依照本协议的约定使用或允许使用保密信息。如需用于与拟议交易无关的目的必须事先取得甲方的书面同意。
2.2 除根据第三条规定进行的披露以外,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并应促使其代表不得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或允许使用或披露保密信息。
2.3 乙方应采取一切合理及必要的措施对保密信息加以保护,避免保密信息被不当披露或使用,若保密信息泄露,其应立即通知甲方,并及时采取适当措施尽力避免或者缩小因此可能对甲方造成的不利影响。
第三条 保密义务的除外情形
3.1 乙方可向其股东、董事、管理人员、员工、代理人、关联公司、律师或
顾问(合称“代表”)披露保密信息,前提是(1)该等代表有必要知悉保密信息以便乙方对拟议交易作出分析、评估和判断;(2)该等代表知悉向其披露的信息为保密信息;且(3)该等代表承担与本协议规定的义务同等的保密义务。乙方应对其代表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向甲方承担责任。
3.2 如任何适用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的规则、政府机关或者其它监管机构要求进行披露,乙方可以披露保密信息,但在法律允许的前提下,应在披露前通知甲方需要披露的内容及理由。
第四条 保密信息的返还
4.1 如甲乙双方未就拟议交易达成有关协议,或达成协议后终止合作的,经甲方要求,乙方应立即返还甲方提供的保密信息及其全部副本,但乙方根据其内部政策用于存档的除外。若乙方退还保密信息不可行,则乙方应将其销毁,或从计算机或其他电子系统中删除。
第五条 保密期限
5.1 乙方承担本协议项下的保密义务的期限为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该义务不因甲、乙双方未就拟议交易达成有关协议,或达成协议后终止合作而终止或免除。
第六条 所有权
6.1 乙方认可并同意,保密信息为甲方的专有财产,乙方不享有保密信息的任何权利或利益。
第七条 陈述与保证
7.1 除非甲乙双方在拟议交易的正式法律文件中另行作出约定,甲方不对其提供的保密信息的准确性或完整性作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陈述与保证,亦不对乙方或其代表使用保密信息所引起的责任承担任何责任。
第八条 违约责任
8.1 如乙方违反本协议规定的义务,乙方应立即停止违约行为,采取一切合理手段消除由此引起的任何不利影响,并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第九条 争议解决
9.1 如发生与本协议的效力、解释或履行有关的争议,双方首先应争取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在一方向另一方发出开始协商的书面通知后三十日内或双方互相商定的上述三十日的延长期限内没有以上述方式解决争议,则任何一方可向甲方所在地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其他条款
10.1 本协议自协议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10.2 本协议的任何修订应采用书面形式,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加盖公章后生效。
10.3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公章: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