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
第一条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让方: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______市(县)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
受让方: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办法》、《_________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实施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甲方依据本合同出让土地的使用权,土地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在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三条 乙方根据本合同受让的土地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依据有关规定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用于其他经济活动。
乙方在受让土地使用权范围内所进行的开发、利用、经营土地的活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____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并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甲方出让给乙方的地块位于_________,面积为_________平方米。其位置与四至范围如本合同附图所示。附图已经甲、乙双方签安确认。
第五条 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_________年,自颁发该地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之日起算。
第六条 本合同项下的出让地块,按照批准的总体规划是建设_________项目。(注:根据具体情况定)。
在出让期限内,如需改变本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应当取得甲方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依照有关规定重新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第七条 本合同附件《土地使用条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乙方同意按《土地使用条件》使用土地。
第八条 乙方同意按合同规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费以及乙方向第三方转让时的土地增值费(税)。
第九条 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每平方米_________元人民币(美元或港元等),总额为_________元人民币(美元或港元等)。
第十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_________日内,乙方须以现金支票或现金向甲方缴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的_________%共计_________元人民币(美元或港元等)作为履行合同的定金。
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后60日内,支付完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逾期_________日仍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乙方赔偿。
第十一条 乙方在向甲方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_________日内,依照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十二条 乙方同意从_________年开始,按政府规定逐年缴纳土地使用费,缴纳时间为当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土地使用费用每年每平方米为_________元人民币(美元或港元等)。
第十三条 乙方同意以美元(港元等)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及其他费用。(注;根据具体情况定)
美元(港元等)与人民币的比价,以合同签定当天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买入价和卖出价的中间值计算。
第十四条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乙方应在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之前,将合同要求支付的费用汇入甲方的银行帐号内。银行名称:_________银行_________分行,帐户号_________。
甲方银行帐户如有变更,应在变更后______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由于甲方未及时通知此类变更而造成误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迟收费,乙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 本合同规定的出让年限届满,甲方有权无偿收回出让地块的使用权,该地块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所有权也由甲方无偿取得。土地使用者应当交还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土使用权济销登记手续。
乙方如需继续使用该地块,须在期满前_________天内向甲方提交续期申请书,并在确定了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和出让金及其他条件后,与甲方签订续期合同,并重新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 任何一方对于因发生不可抗力且自身无过错造成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不不负责任。但必须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造成的损失。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_________小时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信件或电报(电传或传真)的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事件发生后_________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以及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第十七条 如果乙方不能按时支付任何应付款项,从滞纳之日起,每日按应缴纳费用的_________%滞纳金。
第十八条 乙方未按合同规定或连续两年不投资建设的,甲方有权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十九条 如果由于甲方的过失致使乙方延期占用土地使用权,则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期限应相应推延.同时甲方应承担乙方由此而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第二十条 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和管辖。
第二十一条 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请仲裁机构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要求或允许的通知和通讯,不论以何种方式传递,均自实际收到起生效。双方的地址应为:
甲方:_________乙方:_________
法人住所地:_________ 法人住所地: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
电话号码:_________电话号码:_________
电传:_________电传: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传真:_________
电报挂号:_________ 电报挂号:_________
任何一方可变更以上通知和通讯地址,在变更后_________日内应将新的地址能知另一方。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后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采用_________两种文字书写,两种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两种文字如有不符,以中文为准。合同的中文正本一式___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___份。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在中国____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______市(县)签订。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附件
土地使用条件
第一条 界桩定点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正式签订后_________日内,_________市(县)土地管理局,会同用地者依图验明红线所标示座标的各拐点界桩。面积核定无误后,双方在用地红线图上签字认定。界桩由用地者妥善保护,不得私自改动,界桩遭受破坏或移动时,应及时报告_________市(县)土地管理局,请求重新埋设。
第二条 土地利用要求
2.1 用地者在用地红线图兴建建筑物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主体建筑物的性质规定为_________;
(2)附属建筑物_________;
(3)建筑容积率(建筑面积密度)_________;
(4)建筑覆盖率(建筑密度)_________;
(5)总建筑面积不超过_________平方米;
(6)建筑层数,最高/平均_________层;
(7)绿化比率_________;
(8)室外地面标高_________;
(9)所有建筑物的设计均应符合国家现行建筑设计标准、规程的规定。(注:根据具体情况定)
第三条 公益工程
3.1 用地者表示同意在用地红线范围内一并建造下列公益工程,并同意免费提供使用。
(1)_________蹲位公厕
(2)小区公用停车场
(3)自行车棚
(4)配电室(开关站)(注:根据具体情况定)
3.2 用地者表示同意政府的下列工程可在其红线范围内的规划位置建造或通过,而无需作任何补偿:_________。
第四条 设计、施工、竣工
4.1 红线范围内的建筑设计、建筑用途等必须符合土地利用要求,涉及交通、管线、消防、环保、人防、航道等问题,还须报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后建设,并由地方政府派出机构管理,由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用地者负担。
4.2 用地者自签订本合同之日起_________日内应按批准的规划设计图纸和施工设计图纸动土施工。并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所完成的建筑物面积不少于_________平方米。
4.3 规模大的、特殊的复杂工程,其动土施工时间按上述要求进行有困难的,用地者至迟应在离建设期限届满之日前_________日内,向市(县)土地管理局提出足够理由延建申请,且延续期不得超过_________日。
4.4 用地者应在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以前竣工(受不可抗力影响者除外),延期竣工_________日的,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有权收回土地使用权,注销其《国有土地使用证》,其地上建筑物无偿归国家所有。
第五条 建筑维修活动
5.1 用地者用地红线范围内进行建设及维修活动时,对周围环境及设施应承担的责任包括:
(1)所属建筑物品或废弃物(即泥土、碎石、建筑垃圾等)不得侵占或破坏红线图以外的土地及设施。如需临时占用市政道路,应报请市公安部门批准。如需临时使用红线以外土地,应与该用地者协商;若属政府未批准土地,应报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按规定交纳土地费用。
(2)未获有关部门批准,不得在公共用地上倾倒、储存任何材料或进行任何工程活动。
(3)用地者必须确保土地使用范围内的污水、污物、恶臭物或响环境的排泄物均应有可靠的排除方法,不得损害周围的环境。
(4)在土地使用期限内,用地者对该地段内的所有城市市政设施,均应妥善保护,避免损坏,否则,应承担修复工程的一切费用。
5.2 用地者不得开辟、铲除或挖掘毗邻地段的土地。
5.3 在兴建建筑或维修工程之前,用地者必须摸清地段或相邻地段公有的明渠,水道(包括水龙喉管)、电缆、电线以及其他设施的位置,并向有关部门呈报处理上述设施的计划;用地者在未获批准之前,不得动工。基本需要改道、重新铺设或装设的费用,均由用地者负责。
第六条 供水、供电
6.1 用地者所需的用水,应与市自来水公司签订供水合同。
6.2 用地者所需的用电,应与市供电局签订供电合同。
6.3 用地者接水、接电及开设路口,所需费用均自行负责。
第七条 监督检查
7.1 在土地使用期间,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有权对用地者红线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用地者不得拒绝和阻挠。
7.2 在地者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红线范围以外的土地(包括堆放物品、器材等),否则,按违法占地处理。
7.3 用地者在用地范围内,应按规定的土地用途和工程设计图纸的要求进行建设。
7.4 用地者对用地范围内的建筑物,未经规划部门批准,不得任意拆除或改建、重建。否则,有关部门有权责令其恢复原状或拆除,拒不执行的,可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用地者支付。
第二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
出让方(甲方):
受让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订立本协议,以便共同遵守。
一、土地概况及优惠政策:
1、甲方将位于市区渭河以北,新福路以南,宝成铁路以西,福谭大桥以东范围内面积共523.299亩五宗用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给乙方,该宗地具体位置与四至范围以宝鸡市规划局市建规规字[2006]80号、34号、35号、36号用地坐标及附图所示为准。(详见国有土地使用权属界线认定书)
2、甲方依据本协议出让该宗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在出让范围,甲方出让给乙方的宗地使用年限为70年,按照批准的总体规划是建设普通住宅和商业服务业建设用地。
3、乙方在本协议受让土地的使用年限内,依据有关政策规定,在受让土地使用权范围内所所进行的开发、利用、经营土地的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其经营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
4、乙方取得该宗土地开发权后,在开发利用时,可完全享受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北坡地质灾害防治搬迁建设安置优惠政策,即宝政发[2005]23号文件(作为本协议附件一)并向金台区税务机关纳税。
二、土地价格、款项支付及证书办理
1、本协议使用权出让摘牌价为每亩36万元(含宝政发
[2005]23号文件相应的减免费用,含地上附着物,地下埋藏物、高压线、电缆等价款)。
2、本协议签订生效后,土地款分阶段按用途支付
第一阶段:协议签订生效后一月内乙方予付甲方土地款1000万元。
第二阶段:乙方支付甲方土地款500万元,主要用于甲方办理该宗出让宗地前期手续之用。
第三阶段:付款前,甲方应将第二阶段乙方办理的相关出让土地前期手续复印件等资料提供给乙方,并负责协调乙方圈定位于市热力公司用土以西,新福路以北,北侧自然土坎及城市规划路以南,市旧城改造公司北坡防滑治理搬迁用地以东范围内面积为367.604亩用地,在乙方直接参与下待甲方与该宗用地的农民敲定解决其土地问题的解决方案后,乙方方可付给甲方1000万元以解决甲方对该圈定土地农民问题的承诺。
第四阶段:付款前甲方负责协调乙方圈定用地,圈定那块按每亩13万元付给甲方该圈定土地款,以解决该用地上的农仪问
题。至此,在该项目开工建设之前,乙方不再付给甲方任何款项。等该出让地全部圈定后,甲方负责为乙方出据相关证明文件资料,乙方据此在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储备中心负责办理摘牌注册登记手续。
三、甲方的工作、权利和义务
1、协助乙方办理该宗用地的总体规划报批手续。
2、负责宝政发[2005]23号文件优惠政策的具体落实(见本协议的附件)。
3、协助乙方办理前期报建和建设过程中的有关手续。
4、协助乙方处理好地方、林、组及个人与乙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出让的矛盾。
四、乙方的工作、权利及义务
1、负责该宗地的总体规划方案及环境规划方案的设计。
2、全面负责并承担该宗地的开发建设过程中的投资建设、管理和销售等工作。
五、违约责任
本协议签订后,任何一方违约,应向对方支付本协议的总价的5%的违约金。
六、争议
双方若发生争执时协商解决,否则,可向宝鸡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协议的生效和终止
本协议自甲方按期足额收到乙方第一阶段土地预付金后自行生效,双方间的权利和义务履行完毕后自行终止。
八、协议份数
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九、本协议附件作为协议的补充内容,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甲方:乙方:
年月日
第三篇: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
第 21 号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已经2003年6月5日国土资源部第6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发 布,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田凤山(章)二〇〇三年六月十一日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优化土地资源配置,规范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以协议方式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
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第三条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除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 外,方可采取协议方式。第四条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以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按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
第五条 协议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征地(拆迁)补偿费用以及按
照国家规定应当缴纳的有关税费之和;有基准地价的地区,协议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出让地块所在级别基准 地价的70%。
低于最低价时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
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规定第五条的规定拟定协
议出让最低价,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第七条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国家产业政策、土地
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市场状况,编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报同级人 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经批准后,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土地有形市场等
指定场所,或者通过报纸、互联网等媒介向社会公布。因特殊原因,需要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进行调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并按照前款规 定及时向社会公布。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应当包括土地供应总量、不同用途土地供应面积、地段以及供地时间 等内容。
第八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公布后,需要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
让计划,在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时限内,向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 门提出意向用地申请。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公布计划接受申请的时间不得少于30日。
第九条 在公布的地段上,同一地块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
门方可按照本规定采取协议方式出让;但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除外。
同一地块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招
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采取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第十条 对符合协议出让条件的,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依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城市规划和意向用地者申请的用地项目类型、规模等,制订协议出让土 地方案。
协议出让土地方案应当包括拟出让地块的具体位置、界址、用途、面积、年限、土地使用条件、规 划设计条件、供地时间等。
第十一条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拟出让地块的情况,按
照《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的规定,对拟出让地块的土地价格进行评估,经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 管部门集体决策,合理确定协议出让底价。
协议出让底价不得低于协议出让最低价。
协议出让底价确定后应当保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
第十二条 协议出让土地方案和底价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
主管部门应当与意向用地者就土地出让价格等进行充分协商,协商一致且议定的出让价格不低于出让底价 的,方可达成协议。
第十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协议结果,与意向用地者签订《国有土 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十四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7日内,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
当将协议出让结果在土地有形市场等指定场所,或者通过报纸、互联网等媒介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公布协议出让结果的时间不得少于15日。
第十五条 土地使用者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付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依法办 理土地登记手续后,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十六条 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需要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
土地用途改变为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途的,应当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
划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按变更后的土地用
途,以变更时的土地市场价格补交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行政处分:
(一)不按照规定公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或者协议出让结果的;
(二)确定出让底价时未经集体决策的;
(三)泄露出让底价的;
(四)低于协议出让最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五)减免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
违反前款有关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采用协议方式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土地管理局1995年6月28日发布的《协议出让国 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确定办法》同时废止。
第四篇: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程序
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
湖南湘江新区 http://hnxjxq.gov.cn 时间:2016-04-08
一、审批部门:国土规划局
二、审批处室:国土管理处
三、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4、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长沙大河西先导区规划区域内行政许可权限的通知》(长政函〔2008〕93号);
5、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长沙大河西先导区规划区域范围内事权划分有关问题的通知》;
6、《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
7、《湖南省土地市场交易规则》;
8、《长沙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规定》
四、申请条件
1、规划设计条件书及蓝线。核实出让土地的各项指标。
2、土地权属来源是否合法。
3、最新地籍调查表上相邻权属单位是否全部盖章:如原已有老地调表的,可将老地调作为附件;如有相邻权属单位均未在新老地调表盖章的,需先做违约指界后方可办理土地出让手续。
4、申报主体资格文件,如相关证照已过期的,不得办理土地出让手续。
5、遗失补办需先登报申明,登报期满一个月后如无争议方可进窗办理。
五、办理材料
1、核心资料:
(1)申请协议出让的报告;(2)土地权属证明资料:
如属于统征地的提供省级人民政府土地征收审批单、统征红线图;如属于本单位划拨地补办出让的提供国土证、红线图、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意见;如属于规划要求整合其他单位划拨地的提供国土证、红线图、原单位申请收回土地的报告、原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意见;(3)规划部门批准资料;
属于划拨地不改变条件补办出让的提供原规划报建资料:如规划要点、建设工程(用地)规划许可证、房屋产权证等(已建房屋的提供产权复印件)等; 属于新办理出让的提供规划要点1份、蓝线图原件1份。(4)技术咨询成果资料:
地籍测绘成果、地籍调查表(原件各1份)、上好座标的1:500—1:2000地形图原件3份(用来写红线)、西安80坐标的电子成果一份(用来上传国土资源部获取电子监测监管号)。用于出让合同附件的宗地图复印件3份、规划要点复印件3份、评估报告原件1份;
(5)先导区(湘江新区)主任办公会议纪要复印件1份;
(6)其他部门意见资料:属企业改制用地应提供企业改制批文(破产的提供裁定书),企业改制方案,职代会意见,上级主管部门意见,省属及省属以上的单位应提供省国土资源厅及省财政厅联合批文(原件各1份)。属行政机关及事业单位用地应提供上级机关批准意见;属有限公司、股份公司用地应提供董事会决议;属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用地应提供职代会决议和主管部门意见;属“两安”用地应提供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意见及区人民政府意见。
2、非核心资料: 申报主体资格文件: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人代表证明及授权委托书原件、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六、办理地点:湘江新区政务中心窗口
七、办理时限: 6个工作日
八、联系电话:0731-88995297、0731-88995155
九、办理流程:
第五篇:如何办理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如何办理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国土资源部21号令《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第四条至第八条、第十条至第十六条分别规定: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以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按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
协议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征地(拆迁)补偿费用以及按照国家规定应当缴纳的有关税费之和;有基准地价的地区,协议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出让地块所在级别基准地价的70%。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规定第五条的规定拟定协议出让最低价,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国家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市场状况,编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经批准后,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土地有形市场等指定场所,或者通过报纸、互联网等媒介向社会公布。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公布后,需要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在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时限内,向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向用地申请。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公布计划接受申请的时间不得少于30日。
对符合协议出让条件的,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依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城市规划和意向用地者申请的用地项目类型、规模等,制定协议出让土地方案。
协议出让土地方案应当包括拟出让地块的具体位置、界址、用途、面积、年限、土地使用条件、规划设计条件、供地时间等。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拟出让地块的情况,按照《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的规定,对拟出让地块的土地价格进行评估,经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集体决策,合理确定协议出让底价。
协议出让底价不得低于协议出让最低价。
协议出让底价确定后应当保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
协议出让土地方案和底价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意向用地者就土地出让价格等进行充分协商,协商一致且议定的出让价格不低于出让底价的,方可达成协议。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协议结果,与意向用地者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7日内,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协议出让结果在土地有形市场等指定场所,或者通过报纸、互联网等媒介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公布协议出让结果的时间不得少于15日。
土地使用者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付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依法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后,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需要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改变为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途的,应当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按变更后的土地用途,以变更时的土地市场价格补交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