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劳动力市场管理用工单位调研
XXXX岗位征集情况调研报告
为促进我旗城乡劳动力统筹就业,改善城乡劳动力就业环境,确保我旗各项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顺利进行,为用工、求职实名制奠定基础,分析当前就业形势,研究下一步工作,我局有关工作人员会同基层劳动保障事务所、站工作人员深入企业进行详细调查摸底,现就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企业用工情况
我旗目前共有各类企业及个体工商户2215个,用工总数9570人,其中农牧民1563人,签订合同5518人,占用工总数的58%,缴纳社会保险5701人,占用工总数的60%。经调查数据显示,我旗有重点项目企业11个,现用工总数351人,其中2010年内投产的有5个。根据企业的发展情况预测,2010年各类用工企业共计新增就业岗位1221个,其中已投产的12家企业预测新增就业岗位669个,其中人寿保险新增36个、财险新增17个、炎星绒毛制品公司新增15个、泰安砖厂新增70个、白旗乙炔气厂新增8个、祥苑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新增40个、白旗蒙生灭
鼠烟雾剂厂15个、华利冶金154个、鹿王实业有限公司300个、碧源宾馆20个、星亚宾馆7个、白旗酒店35个;预计2010年投产的企业共计5家,预测新增岗位454个。
二、调研分析
1、我旗适应市场需求的技能型人才短缺。通过调查,90%的企业技术性岗位是外来劳动力,本地劳动者只能从事简单的体力型岗位,适应市场需求的技能型人才短缺,尤其缺乏高新产业的技术型人才,劳动力市场呈现出结构性失业人员多、用工企业招工难、技术性岗位外聘人才的格局。
2、企业用工行为比较规范。有半数以上企业参加了社会保险,与员工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参保人数占员工总数的60%,与同期相比上升了32个百分点,签订劳动合同人数占员工总数的58%,与同期相比上升了35个百分点。这些数据说明,通过我局的大力宣传,自《劳动合同法》和《就业促进法》颁布实施以来,我旗各类企业的用工行为逐步规范化。
3、企业招工形式以自主招工为主。在调查用工单位中,自主招工的占60%,而且都未履行用工登记备案制度和空岗报告制度;通过劳动就业部门招工人数呈逐年上升态势,2009年约占招工人数的35%,与同期相比上升5个百分点;通过“以工引工”录用的占5%。
三、下一步工作措施和建议
㈠、加大培训力度,全面提高劳动者素质。
坚持“市场引导培训、培训促进就业”的方针,加强培训工作的实用性、针对性和有效性。一是充分利用旗内各类教育资源,开展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的培训。二是根据企业和劳动者的需求,对于本地无师资力量和场地进行培训的人员,采取把人员“送
出去”的形式进行异地培训,提高培训效果。三是根据产业升级和经济结构的变化,不断调整专业设置和培训内容,积极开展定向培训和定单培训,特别要加强适应本地区经济发展及外地劳务需求的技术性人才培训,促进城乡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四是对已在企业工作的本地劳动力,与企业联合进行上岗培训和技能资格培训,全面提升我旗城乡劳动力的职业技能。五是要加强城乡劳动力的观念培训,引导劳动者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念。
㈡、完善就业服务体系,全面提高服务质量。
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为企业用工提供优质服务。一要建立企业用工需求档案。全面了解掌握全县各类企业用工信息,帮助企业了解劳动力市场信息,指导企业合理确定招工条件,扩大招工范围,针对性地为企业解决用工难的问题。二要充分发挥公共职业介绍在市场就业中的整体功能作用,树立服务意识,落实服务措施,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以优良的作风、优质的服务、优美的环境吸引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其提供全方位服务。同时要主动地为用人单位提供招聘前、招聘中、招聘后各项服务,促使用人单位如实地反馈相关情况,依法办理录用登记备案、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三要加强用工培训,提高员工技术技能。要依托现有的培训基地,大力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尽快把一般性劳动力转化成技能型劳动力。
㈢、建立健全城乡统筹的就业服务体系,发挥促进就业的职能作
用。
我旗已建立了覆盖城乡的就业管理服务体系,健全旗、苏木镇、嘎查村(社区)三级城乡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在全旗82个嘎查村建立了就业服务工作站,并配备了劳动保障协理员,实现了统筹管理城乡劳动力资源和就业工作的目标。为充分发挥基层劳动保障平台促进就业的职能作用,在进一步提高保障平台工作人员业务能力的基础上,加强与苏木镇、嘎查村领导的沟通,同时建议政府将农牧区富余劳动力的转移培训就业工作纳入苏木镇党委政府任务目标考核范围,加强对苏木镇和嘎查村劳动保障协理员的有效领导,充分调动基层劳动保障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使基层劳动保障平台真正发挥促进就业的职能作用。
㈣、加大扶持力度,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增加就业容量。
1、对企业举办第三产业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富余劳动力的项目,有关部门应给予协调贷款,作为启动资金,鼓励和扶持城镇劳动者自愿联营和个体举办的第三产业,实现自主就业。
2、加快完善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为中小企业提供信息咨询、市场开拓、筹资融资、贷款担保、技术支持、人才培训等服务,进一步改善中小企业的经营环境。
3、加强对中小企业的政策扶持,特别是对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和转移农牧民数量较大的中小企业,要进一步降低政策“门槛”,放宽优惠范围,扩大减免费用种类,支持他们更快地发展,充分调
动他们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和转移农牧民的积极性,以吸纳更多的下岗失业人员和转移农牧民就业。
4、强化对中小企业的指导,引导中小企业加强产业集聚,进行区域化集中、专业化经营、市场化联运、社会化协作,形成“一村一品”、“一镇一业”的格局,并通过衍生、扩张,拓展更大范围、更大影响的区域布局,形成更为广阔的就业空间。
XXXX劳动就业服务局
二O一O年七月二十五日
第二篇:劳动力用工管理制度
劳动用工管理制度
为规范进场劳务管理,优质、安全、高效地完成施工生产任务,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及公司规定,集合本项目具体实际,特制定本方法。
劳务管理目的
规范劳务部队管理及劳务用工管理,有效控制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切实保障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
坚持使用整件制外部劳务队伍和临时性用工相结合的原则,严禁将工程项目转包、违规分包;严禁外部劳务施工队再分包
组织机构、分工与岗位职责
一、项目分部组织机构
为加强劳务工作管理,项目部成立劳务管理小组: 组长:项目经理
副组长:项目副经理、项目总工程师
成员:工程技术部、质检部、设备部、财务部、综合办公室等负责人,办公室设在工程技术部。
二、项目分部劳务管理领导小组职责
(1)制定项目分部劳务工作管理办法,提出具体实施意见。(2)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本项目所用劳务施工队组建、使用情况和劳务管理情况。
(3)检查各队对劳务施工队人员的岗前培训工作。
(4)监督各对的劳务用工情况,监督各劳务施工队要依法与
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监督各劳务施工队对劳务人员的《劳动合同》签订及其执行情况。
(5)检查审核与各劳务施工队伍签订的<劳务用工合同》、《机械租凭合同》及执行情况。每半年公布各劳务施工队伍履约情况。
(6)监督劳务人员工资支付情况。
三、劳务管理工作职责
(1)项目部负责本项目外部劳务施工队队伍的管理方法的制订,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指定相关部门负责外部劳务施工队伍的管理工作。
(2)对外部劳务施工队伍进行资质审查,并办理相关的报批手续;
(3)建立外部劳务施工队伍档案,择优选定外部劳务施工队伍;
(4)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5)对外部劳务施工队伍管理情况定期或部定期的进行检查、评价,按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登进建立台帐。
(6)开展外部劳务施工队伍的效能监察;对部规范的外部劳务队伍实施警告、停工整顿、经济处罚、清退等处罚。
(7)按合同约定办法劳务费用的结算、支付。
四、部门职责分工
(一)工程技术部门(包含物资设备部门)
1、根据生产任务的实际需要,负责提出各劳务施工队伍设
立计划及劳务施工人员使用计划。
2、会同有关部门对劳务施工队伍的设备、施工能力等综合实力进行考查评价。
3、为各劳务施工队伍进行现场交底,提供作业指导和相关技术资料。
4、组织对各劳务施工队伍的验工结算、竣工验收工作。
5、负责对劳务施工队伍机械设备的评价,负责《机械租凭合同》的签订。(物资设备部门负责)
6、负责对劳务施工队伍工程机械、物资消耗的监督管理,并参与验工结算、竣工验收工作。
7、监督检查劳务施工队伍所用危险、爆炸物品的管理。
8、负责劳务施工队伍的资质审查,会同有关部门每季度对其资质、信誉、人员素质、业绩、施工能力等综合实力进行考查评价。
9、负责劳务管理实施细则的制订。
10、对劳务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11、负责对各劳务施工队伍进行《劳务用工合同》的拟定,参与《机械租赁合同》的拟订,制定分部《内部经济考核责任书》的经济考核制度。
12、负责劳务施工人员身份的查验工作,登记造册,建档立卡后方可使用。
13、负责与直接雇佣的劳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对劳务
施工队伍挂历的劳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情况进行检查。
14、负责统计上报劳务施工队伍、劳务人员情况的有关数据、报表。
15、负责对劳务施工队伍的验工结算、竣工验收、清算等工作。
(二)安全质量管理部门
1、负责对各劳务施工队伍在生产作业全过程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监督实施。
2、督促劳务施工队伍对建立健全内部质量保证体系。
3、负责对劳务施工队伍在生产作业全过程安全指导、检查与监督,参与进参所有劳务人员的岗前教育培训。
4、督促劳务施工队伍建立健全内部安全、环境保证体系。
5、负责和劳务施工队伍签订施工安全协议。
6、负责对劳务人员岗前培训、持证上岗等情况进行落实、检查与监督。
7、负责调查、处理劳务施工队伍、劳务人员发生的因工伤、亡以及环境污染等事故。
8、参与对劳务施工队伍的验工结算、竣工验收工作。
(三)、综合部门
1、参与《劳务用工合同》、《机械租赁合同》的制订以及对劳务工资的验工计价、劳务费结算工作。
2、负责劳务队施工伍劳务管理的组织协调工作。
3、根据交通部颁布的《公路工程施工现场治安管理规定》,按照“谁雇佣,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治安承包责任制,纳入施工现场治安管理,维护治安秩序的稳定。
4、参与重大责任事故、治安灾害事故的调查处理,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工作。
5、督促、指导劳务施工队伍确定专人负责治保工作。建立健全治保组织和义务消防队,制定遵纪守法公约和安全管理制度。
6、负责对从事爆破等危险品作业的劳务施工队伍的监督、检查、防止丢失、被盗和其它事件发生。
7、配合有关部门对所用劳务人员进行保密、保卫,增强民族团结,尊重宗教信仰及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和法制等宣传教育工作。
8、对劳务施工人员定期进行清查,对可以人员进行调查了解,防止流窜犯、在逃犯等犯罪嫌疑人混入劳务人员中,预防和减少犯罪。
(四)、财务部门
1、负责检查、指导劳务施工队伍有关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工作。
2、负责劳务施工队伍提供的劳务费结算工作。
3、根据劳务施工队伍提供的劳务人员上月工资发放表(劳务人员签字、手印或银行传票)和本月拟发放表名单拨付本月劳
务费,以监控进参施工的所有劳务人员工资的及时、足额发放。
要求和控制
一、劳务的使用和实行分级管理负责制,本着“谁用工,谁负责、谁主管,谁审批”的原则。象管理自己企业的员工一样管理好劳务队伍;对待劳务施工人员应做到政治上一视同仁,生活上主动关心,工作上严加管理,分配上按劳取酬。
凡在本项目从事施工劳务作业活动的劳务施工队伍,均要在各自工程技术部门办理资质审查、登记备案手续。
劳务施工队伍进场使用实行审批制度。使用劳动力务工时,呈报项目部备案。
二、项目部负责制定劳务管理实施细则并监督执行。
三、合同管理
本项目对劳务施工队伍、劳务人员实行合同化管理。必须按项目分部制定的《合同管理办法》加强合同管理,建好各种台账。
劳务施工队伍进入施工现场之前必须签订《劳务用工合同》、《机械租赁合同》,杜绝先施工后签合同,边干边签的现象。
应按照《劳务用工合同》、《机械租赁合同》范本与劳务队伍签订合同,具体内容可结合实际情况,在不违背基本原则的前提下,修改有关条款。
劳务施工队伍退场时,除结清劳务施工人员工费外,还要认真清查劳务施工队伍和当地政府、百姓之间的债务,不得留有后遗症,并与各劳务使用单位签订清算协议,确保劳务使用方不受
损害。
项目部在劳务合同监督检查过程中对不按规定签订合同的行为有权、有义务及时制止和纠正,对违反规定签订合同造成损失的要追究有关劳务施工队伍责任人的责任。
四、对劳务施工人员必须进行岗前培训,学习公路施工的基本理论、重要性、施工工艺操作注意事项、安全、质量、环保有关知识等,提高劳务施工队伍的施工技能及安全、质量、环保意识,从人员素质上保证施工质量,培训合格记录应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
五、劳务施工队伍在内部劳动组织中,不得以任何形式再设“中间合同层”,确保劳务队伍法人责任人与劳务施工人员的直接经济关系。
六、验工计价和财务结算
劳务施工队伍的劳务费支付按月及末次分阶段计价,也可根据实际情况按季度进行结算。
劳务施工队伍的劳务费以现场完成的工程量和国家现行及交通部劳动定员定额标准为依据,适当参照当地劳动力市场价格签订《劳务用工合同》进行确定,工日消耗量和工日单价水平不得超过交通部先行的预算定额水平;本项目外的临时用工使用的签证工费用单价在合同中同时注明。依据《劳动用工合同》、《机械租赁合同》约定的劳务费单价和完成合格工程数量清单,编制结算单经现场质检工程师、技术负责人签字,相关部门审核、单
位负责人批准后进行计量支付。
劳务用工管理标准
一、劳务用工管理标准
1、施工现场实行安全劳动用工合同管理和从业人员信息管理。
2、劳务施工队伍进入施工现场之前必须签订《劳务用工合同》,劳务队伍与劳务人员必须签订劳务合同,劳务合同必须在各队备案。
3、签订劳动合同前应对劳动人员的专业技能、作业证件、从业经历进行详细核查,核对身份证、家庭住址。
4、劳动合同应盖劳务队伍单位公章并由劳务人员本人签字,双方各持一份。
5、劳动合同签订后各单位必须及时登记劳务人员从业信息。
6、施工现场实行全员持证上岗制度。持证上岗的人员包括技术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普工。
7、对劳务人员进行岗前教育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做到人、证相符。
8、持证人员应按规定要求进行继续教育培训,并进行年检。未经年检的岗位证书自动失效。
二、工人权益保护:
1、用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劳动合同约定,切实维护劳动人员权益。
2、用工单位应在保证劳务人员权益知情权。使之明白岗前培训、工资发放等内容。
3、用工单位必须及时足额发放工资,严禁拖延、克扣。
4、工资应直接发放到工人本人手中,严禁发放到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
5、项目经理为工人工资发放的第一责任人。用工单位对工人工资发放负直接责任。用工单位的工程款应优先支付劳务费和工人工资。项目部监督各劳务施工队伍蒋工资发放到工人本人。
江西天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石门县冉闫公路工程S1合同段项目经理部
2013年6月25日
第三篇:分包单位外来劳动力规范用工协议书z
分包单位外来劳动力规范用工协议书
编号: 发包方:上海市第四建筑有限公司
分包方:
一、工程名称:
二、工程地点:
三、分包方式:包工、包料、包设备、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施工及文明施工、包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
四、工程期限:本分包工程按甲方的施工计划进度进行施工,确保工期。
五、协议内容:
(一)乙方承包甲方发包的施工项目,在劳务用工管理方面必须符合上海市建设委员会和上海市劳动局有关文件规定,须持如下资料经甲方主管部门审核认定方可上岗。
1、外地施工企业规范用工手续
(1)花名册
(2)附件:
1、有效的身份证或身份证复印件。
2、寄住复印件。
3、有效的上岗资格证书(包括特殊工种操作证)复印件。
4、健康证明。
2、本市施工企业规范用工手续
(1)花名册
(2)附件:
1、有效的身份证或身份证复印件。
2、有效的上岗
资格证书(包括特殊工种操作证)复印件。
3、其他有效的务工证明。
(二)外地施工企业不得使用非本省市务工人员。
(三)本地施工企业如使用非本市务工人员必须按照上海市建设委员
会和上海市劳动局文件办妥有效的用工手续,经甲方主管部门审
核认定后方可上岗。
(四)乙方务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前,除签订分包合同外必须签订协议,并办好以上用工手续,不办妥、不进场,反之,乙方发生工伤或其
三、分包工程范围和内容:
他事故系未办妥上述手续者,乙方承担一切事故责任和经济损失。
(五)乙方必须接受甲方和甲方的上级部门及市、区的规范用工检查,若在施工现场有不齐全务工手续者,处以罚款500—5000元/人次;聘用盲流者,处以重罚,并清退。
(六)本协议在分包合同履行期间有效,分包合同终止,本协议自行解
除。
甲方:上海市第四建筑有限公司
法人委托人: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64076680
签订日期:200 年 月日 乙方: 法人委托人: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第四篇:单位用工合同样本
建筑单位用工合同
甲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_邮码: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性 别:________________年龄:____________
居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同意,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 本合同生效日期____ 年____ 月____ 日。
二、工作内容
第二条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________ 岗位(工种)工作。
第三条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执行定时工作制的,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40小时。甲方保证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二日,甲方由于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第四条 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平均日和平均周工作时间不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第五条 甲方延长乙方工作时间,应安排乙方同等时间倒休或依法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第六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工具,建立健全生产工艺流程,制定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及其标准。
甲方应按照国家或市有关部门的规定组织安排乙方进行健康检查。
第七条 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四、劳动报酬
第八条 甲方的工资分配应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第九条 执行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乙方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甲方每月____ 日以货币形式足额支付乙方工资,工资不低于____ 元,第十条 甲方安排乙方加班或延长工作时间超过本合同第四条第2款规定的,按《劳动法》
第44条支付工资报酬。
第十一条 由于甲方生产任务不足,使乙方下岗待工的,甲方保证乙方的工资。
五、保险福利待遇
第十二条 甲乙双方应按国家和市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交纳职工养老、失业和大病医疗统
筹及其他社会保险费用。
甲方应为乙方填写《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按有关规定转移。
第十三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工资和医疗保险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五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福利待遇:
六、劳动纪律
第十六条 乙方应遵守甲方依法规定的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劳动安全卫生、生产工艺、操作规程和工作规范 ;爱护甲方的财产,遵守职业道德;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培训,提高思想觉悟和职业技能。
第十七条 乙方违反劳动纪律,甲方可依据本单位规章制度,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解除本合同。
七、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
第十八条 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发生变化,本合同应变更相关内容。
第十九条 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
第二十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一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用工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二条 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解除本合同,但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双方不能依据本合同第十九条规定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三条 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四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不得依据本合同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终止、解除本合同:
1.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3.复员退伍义务兵和建设征地农转工人员初次参加工作未满3年的;
4.义务服兵役期间的;
第二十五条 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医疗终结,经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不得依据本合同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六条 乙方解除劳动合同,在不造成甲方损失的前提下、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合同:
1.甲方以暴力、威胁、监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2.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期限届满,劳动合同即终止。双方当事人在本合同期满前____天向对方表示续订意向。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第二十九条 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乙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甲乙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本合同终止。
八、经济补偿与赔偿
第三十条 下列情形之一,甲方违反和解除乙方劳动合同的,应按下列标准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
1.甲方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乙方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乙方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乙方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
2.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25%的经济补偿金。
第三十一条 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应根据乙方在甲方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乙方解除本合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
1.经与乙方协商一致,甲方解除劳动合同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甲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第三十二条 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应根据乙方在甲方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单位上年月平均工资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本合同的;
2.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甲方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以上三种情况,如果乙方被解除本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单位上年月平均工资的,按本人月平均工资计发。
第三十三条 甲方解除本合同后,未能按规定给予乙方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50%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第三十四条 支付乙方经济补偿时,乙方在甲方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补偿金。
第三十五条 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本合同的,甲方还应发给乙方不低于企业上年月人均工资6个月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偿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第三十六条 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由于甲方原因订立的无效劳动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害的,应按损失程度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违反合同约定的保守商业秘密事项,对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按损失的程度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 乙方解除本合同的,凡由甲方出资培训和招接收的人员,应向甲方偿付培训和招接收费。其标准为:服务(工作)每满一年培训费和招接收费总额的20%递减;服务(工作)满5年不再偿付。
九、劳动争议处理
第三十九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________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其他约定
第四十条 甲方以下规章制度作为本合同附件。
第四十一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二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____ 年____月____日____
年____月____日
第五篇:单位用工合同样本
劳动合同书
(以下简称甲方)现聘用(以下简称乙方)为甲方劳动合同制职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协商的原则,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 本合同期限为年(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其中试用期为月(日)。
二、工作内容
第一条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________ 岗位(工种)工作。
第二条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第一条 执行定时工作制的,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48小时。甲方保证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甲方由于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平均日和平均周工作时间不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第二条 甲方延长乙方工作时间,应安排乙方同等时间倒休或依法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第三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工具,建立健全生产工艺流程,制定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及其标准。
第三条 甲方应按照国家或市有关部门的规定组织安排乙方进行健康检查。
第四条 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四、劳动报酬
第一条 甲方的工资分配应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第二条 执行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乙方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甲方每月____ 日以货币形式足额支付乙方工资,工资不低于____ 元,其中试用期间工资____ 元。
五、保险福利待遇
第一条 甲乙双方应按国家和市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交纳职工养老、失业和大病医疗统筹及其他社会保险费用。注:甲方在乙方试用期满后为乙方提供应承担的社会保险费用;如乙方自愿放弃购买社保,必须出具书面申请。
第二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工资和医疗保险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劳动纪律
第一条 乙方应遵守甲方依法规定的规章制度;严格遵守甲方工作的工作程序、保密规定等制度;爱护甲方的财产,遵守职业道德;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培训,提高思想觉悟和职业技能。
第二条 乙方违反劳动纪律,甲方可依据本单位规章制度,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解除本合同。
七、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
第一条 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发生变化,本合同应变更相关内容。
第二条 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
第三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四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五条 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解除本合同,但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第六条 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经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七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不得终止、解除本合同:
1.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3.复员退伍义务兵和建设征地农转工人员初次参加工作未满3年的;
4.义务服兵役期间的;
第八条 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医疗终结,经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按相关补偿条例办理,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第九条 乙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以暴力、威胁、监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第十一条 本合同期限届满,劳动合同即终止。双方当事人在本合同期满前30天向对方表示续订意向。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 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乙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甲乙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本合同终止。
八、经济补偿与赔偿
第一条 下列情形之一,甲方违反和解除乙方劳动合同的,应按下列标准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
1.甲方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乙方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乙方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乙方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
2.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25%的经济补偿金。
第二条 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由于甲方原因订立的无效劳动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害的,应按损失程度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违反合同约定的保守商业秘密事项,对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按损失的程度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条 乙方解除本合同的,凡由甲方出资培训和招接收的人员,在培训期内或培训结束上岗工作不满1年的,辞职或自行离职的,按培训费100%向甲方偿付培训和招接收费。以后工作每满1年减免赔偿培训招接收费的20%,合同期满不赔偿。
九、劳动争议处理
第一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单位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其他约定
第一条 甲乙双方其他约定作为本合同附件。
第二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年____月____日____ 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