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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资助在职人员攻读博士学位协议书(优秀范文5篇)

温州市资助在职人员攻读博士学位协议书(优秀范文5篇)



第一篇:温州市资助在职人员攻读博士学位协议书

温州市资助在职人员攻读博士学位协议书

(统考统招类)

甲方: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乙方:资助对象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考取院校(科研机构)名称及专业就读类型考取前工作单位及职务丙方:担保人(担保人为自然人且与资助对象无夫妻关系)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户籍在温工作年限月收入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住址工作单位及职务甲、乙、丙三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甲方资助乙方攻读博士学位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为加速我市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关于资助在职人员攻读博士学位的通知》(温组发[2002]169号),同意资助乙方在职攻读博士学位。

第二条:甲方应承担的义务。

(一)向乙方提供如下资助:

1、脱产学习生活资助。脱产在校学习期间,每学年资助人民币壹万伍仟元,共资助学年。

2、回温工作一次性资助。乙方完成博士学业、取得博士学位后六个月内自愿回温工作并办理落户手续的,凭博士学位证书、单位(报到)证明和户口本一次性资助人民币肆万元。

(二)资助款支付方式:

国家计划内统考统招的博士研究生,第一学年乙方凭入学手续和校方学费收据,第二学年凭校方学费收据直接向甲方领取资助款项。

乙方应当自收到公证书后1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递交第二条规定的有关凭据;甲方应当自收到乙方递交的第二条规定的凭据后15个工作日内如数支付。

第三条:乙方应承担的义务。

(一)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更改学习专业、学制和就学类别。否则,乙方须向甲方一次性退还已拨付的资助款。

(二)在学习期间不得从事违纪违法活动,与甲方保持定期联系。如果由此造成后果导致不能完成学业的,乙方须向甲方一次性退还已拨付的资助款。

(三)保证完成学业,取得博士学位后六个月内自愿回温州市工作同时办理落户手续,并至少工作三周年以上。未满三周年要求调离温州市工作的,应在调离前一个月内,向甲方一次性退还已拨付的资助款。

(四)中途退学、取得博士学位六个月内不回温工作和不办理落户手续或学习期满后两年内仍未获得博士学位的,应向甲方一次性退还已拨付的资助款。

(五)对考取国家计划内统考统招的博士研究生,毕业后,到市级党政机关工作的,可按当年市级机关引进高层次人才有关规定执行,但须扣除已拨付的资助款。

第四条:为保证乙方履行其承诺和义务,丙方同意认真协助甲方督促乙方履行义务。

(一)如乙方中途退学、获得博士学位后六个月内不回温州市工作和不办理落户手续、学习期满后二年内仍未获得博士学位或工作未满三周年调离温州市工作的,丙方应及时报告甲方,同时联系乙方做好乙方思想工作,督促乙方履行本协议,直至协助甲方追究乙方的责任。

(二)在乙方违约而又未承担或不能完全承担第三条规定的违约经济责任的情况下,由丙方承担完全连带赔偿责任,同时丙方有权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向乙方追偿。

(三)如丙方因故需要变更人选,应提前两个月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按甲方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手续。如丙方无法继续履行义务或承担完全连带赔偿责任的,必须及时变更人选,并通知甲方,按甲方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第五条:乙、丙方若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甲方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六条:三方约定的其它内容。

第七条:本协议未尽事宜,各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第八条:本协议书自公证之日起生效。协议各方均负有履行本协议的义务。

第九条:本协议书一式肆份,甲、乙、丙方各执一份,市公证处一份。

甲方: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

乙方:

年月日

丙方:

年月日

市公证处:

年月日

第二篇:温州市关于在职人员攻读博士学位资助工作的通知

关于在职人员攻读博士学位资助工

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委组织部、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市直各单位:

为适应我市社会经济形势发展需求,加快推进高层次人才培养,优化人才队伍结构,为建设“三生融合·幸福温州”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现将我市在职人员攻读博士学位资助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助对象

凡在我市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工作满2年的在职人员,攻读与从事工作密切相关的博士学位,并在获得博士学位后继续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就业,与用人单位签订三年以上服务协议的,均可享受资助。

二、资助额度和形势

1、在职人员凡考取国家计划内统考统招、非定向、自筹培养和自费留学(国家认可的境外院校),与原单位终止人事关系获得博士学位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给予3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2、我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的在职人员,按照管理权限,经审批同意,考取国家计划内统考统招(不改变人事关系)、定向培养和委托培养(含出国留学),获得博士学位的,由所在单位报销学费。在学习期间,其工资、津贴、补贴、奖金和各项福利待遇及职务(职称)晋升均不受影响。

3、我市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的在职人员,考取国家计划内统考统招(不改变人事关系)、定向培养和委托培养(含出国留学),获得博士学位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给予2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在学习期间,其薪酬待遇、学费、食宿费、交通费用等由所在单位确定,单位确保学习时间。

三、资助申报与拨付

1、凡符合资助条件的对象,在考取博士时需填写《温州市在职人员攻读博士资助审批表》,由所在单位和市教育局签署意见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2、资助对象获得博士学位后,需将《审批表》、博士毕业证、学位证书(留学生必须取得国家教育部留学生服务中心学历学位认证)、录用证明或劳动合同、户口本和身份证等原件、复印件,委培生还要提供单位培养协议等材料,报市教育局高教处。市教育局对资助对象所授学位进行确认后,于每年10月份将资助对象的材料统一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3、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委组织部对资助对象进行审核确认,并将拟资助对象上网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确定资助人员,及时拨付资助资金。资助资金在市人才专项资金中列支。

四、其他

1、资助对象未满3年服务期调离温州的,须全额退还资助金。

2、对于我市人才引进时已考入博士的对象,可按本通知予以资助,但服务期限为5年。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温组发〔2002〕169号《关于资助在职人员攻读博士学位的通知》同时废止。

中共温州市委组织部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温 州 市 财 政 局温 州 市 教 育 局

2013年1月7日

第三篇:北京语言大学 资助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博士学位协议书

北京语言大学资助

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博士学位协议书

北京语言大学(甲方)法人代表 曲德林 校长委托 许皓 与本校职工(乙方)就乙方在职攻读硕士/博士学位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同意资助乙方在职攻读硕士/博士学位,乙方必须在年月日前获得学位。

第二条乙方在规定的时间内获得学位,如符合甲方有关资助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甲方资助乙方正常取得该学位学费的40%(如甲方已经资助过乙方攻读硕士学位,则资助乙方攻读博士学位时要扣除乙方获得硕士学位时资助过的费用)。

第三条乙方攻读学位期间,应完成基本的教学/科研/管理工作量。在学期间,工龄连续计算,享受甲方在职人员的全部福利待遇。校内工资按实际工作量计发。

第四条乙方取得学位后,应在甲方服务满五年,方可申请调离(申请自费出国须交押金)。乙方因个人原因调离甲方或被甲方按自动离职处理,应退还甲方资助乙方攻读学位的全部费用。

第五条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并各持一份,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第六条本协议至乙方在甲方的服务期满前有效。

甲方委托人签字:乙方签字:

甲方公章:

年月日年月日

第四篇:在职人员攻读硕士研究生协议书

在职人员攻读硕士研究生协议书

()中心(简称甲方)与 同志(简称乙方),就乙方申请攻读中国中医大学在职定向委培研究生的有关事宜,经协商签订如下协议:

一、根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目前工作及未来发展的需要,本着鼓励职工积极进取,奋发向上的原则,在乙方同意不转工资关系、人事档案关系的前提下,甲方同意乙方攻读中国中医大学在职定向委培研究生的申请。

二、乙方攻读在职定向委培研究生期间,仍是甲方正式在编职工。须服从甲方管理,享受正式职工的工资及福利待遇并承担相应职务的义务。

1、读研期间,甲方支付乙方每月全额工资及80%绩效工资(绩效工资总额不超过1000元)。

2、乙方读研期间学费,由甲方按实际发生额报销50%,食宿费由乙方自理。

3、乙方读研期间按双方协议,每周回中心出诊一天。具体出诊时间由双方协商确定。乙方在读研期间,必须认真完成甲方所规定的工作任务。

三、乙方研究生后毕业后,必须回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服务五年以上。不愿回甲方工作或未满服务期限要求离开,应向甲方缴纳违约金。即培训期间中心提供的各种费用总额,包括应发工资、保险、公积金、培训费(扣除本人交纳部分);不满五年者,违约金按 [ 学习期间医院所支付一切费用 / 月×未服务月数× 200%]计算。

四、乙方毕业后按约定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服务,中心将提供每周跟师学习时间一天,不计入休息时间。

:(用人单位负责人签名)

乙方:

第五篇:定向培养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协议书

定向培养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协议书

湖北大学(甲方)根据教育部研究生招生录取有关规定和初试、复试成绩,决定 录取(乙方)为学院专业定向培养类别的博士研究生。由甲方负责为单位(丙方)定向培养,学制三年。为维护各方利益,现制定如下协议,共同遵守。

一、培养单位(甲方)在协议书有效期内应承担的责任:

1、定向培养博士研究生学制为三年。在学习期间,乙方按培养计划的规定,完成课程和必修环节的学习,完成毕业(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甲方按照专业培养方案对乙方进行培养,并按甲方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甲方给达到条件的乙方颁发毕业证书并按有关规定授予相应学位。

2、定向培养博士研究生录取后不转工资、户口关系和人事档案;

3、乙方在校期间除不享受普通奖学金及公费医疗外,其他均与计划内录取博士研究生享受同等待遇;

4、乙方毕业后负责交给丙方分配使用。

二、乙方在协议书有效期内应承担的责任:

1、定向培养博士研究生被录取后,不需转人事档案,户口和工资关系;

2、乙方在校学习期间,应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若有违反均按《湖北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条例》处理;

3、乙方认真学习,按照培养单位(甲方)要求完成学业,毕业后由定向单位(丙方)负责安排工作;

4、乙方按照学校规定交纳住宿费、入学新生体检费等。

三、丙方在协议书有效期内应承担的责任:

1、按照丙方规定,丙方给乙方发放工资以及报销相关费用;

2、乙方因某种原因不能继续学习时,应妥善安排其工作;

3、应关心乙方在读期间的思想和学习情况,协助甲方做好对乙方的培养和管理工作。

四、本协议经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有效期至乙方毕业时止。如乙方因各种原因未能入学,该协议自动废止。本协议书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公章):乙方:(签名)丙方(公章):湖北大学负责人签字: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 通信地址:通信地址:通信地址: 湖北大学研究生招生办公室

邮编: 430062邮编:邮 编: 联系电话:027-88663060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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