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各市企业养老保险基金账户管理协议
企业养老保险基金专用账户服务协议
甲方: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
乙方:开户银行
为了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30号)文件精神,确保企业养老保险基金安全,经充分协商一致,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甲方在乙方开设的专用账户--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支出户收支管理事宜签订本协议,甲乙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甲方在乙方开设的专用账户—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单位名称:账号:)主要用于暂存甲方征收的企业养老保险费收入款项。专用账户--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除向财政部门开设的专用账户--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划转基金外,不得发生其他支付业务。资金流向为财政部门开设的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户名、开户行和账号如下:
户名:
开户行:
银行账号:
因缴费单位缴纳的企业养老保险费大于经甲方确认的金额,需从收入户原渠道退回缴费单位的,乙方须取得甲方的正式授权后支付。
因异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入甲方的个人账户养老保险基金有误,需甲方从收入户原渠道退回原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款项,乙方须取得甲方正式授权后支付。
第二条 甲方在乙方开设的专用账户—养老保险基金支出户(单位名称:账号:)主要用于暂存企业养老保险支付费用及该账户的利息收入、支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出、向其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移个人账户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参保企业参保人员死亡后个人账户养老保险基金余额、离退休人员丧葬抚恤金的继承、遗属人员生活费和下拨下级的省级统筹补助资金等。
养老保险基金支出户除接受财政专户拨入的基金及该账户产生的利息收入外,不得发生其他收入业务。
甲方资金支出项目及流向为:
1、支付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出:资金流向主要是与甲方签订代发协议的各代发银行,具体为以下银行:
①:
②:
③:
…
2、支付企业办社会的职能部门划入事业单位后,单位离退休人员待遇支出:资金流向主要是我省各级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3、转移个人账户养老保险基金,资金流向主要是全国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4、参保企业参保人员死亡支付个人账户养老保险基金余额和离退休人员丧葬抚恤金的继承和遗属人员生活费:资金流向为在甲方参保的各企业经办机构。
5、下拨省级统筹补助资金,资金流向为各市(或县、区)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
乙方应负责核实甲方出具的业务申请书收款人户名、开户行、账号、身份证的复印件等相关信息及资金流向,核实相符后办理款项支付。核实不符的乙方应暂停受理,并及时将相关情况反馈甲方,待甲方重新核实后予以办理。
第三条甲乙双方每月应定期进行对账。乙方负责向甲方提供盖章后的纸质对账单及账户余额表,并向甲方提供规定标准的电子对账单;甲方每月应编制银行余额调节表并反馈乙方。
乙方要及时为甲方提供对账服务,确保甲乙双方记账金
额准确无误。
第四条乙方为甲方开立的专用账户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按三个月整存整取定期存款利率计息。
第五条如因乙方没有正确核对甲方预留银行印鉴和本协议的约定事项,导致错支款项,由乙方负责赔偿。如因甲方原因导致错支款项,由甲方与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如有需要,乙方应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六条 本协议有效期为三年。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经双方协商一致,可签署相关补充协议进行调整。
第七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附件:《授权业务书》(样本)
甲方:(签章)法人代表签字:
乙方:(签章)法人代表签字:
授权业务书
_____________支行:
兹授权你行从我单位开立的专用账户(账号:中,向
(单位名称:开户行:账号:
元(大写:
款项用途:。
二O年月
单位盖章))日)支付
第二篇:账户管理协议
附件
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商业贷款及需要资料
一、个人办理房屋贷款所需提供的资料
(一)借款人及配偶(共同还款人)身份证、户口册。
(二)婚姻证明:1.已婚人士提供结婚证、2.协议离婚提供离婚协议和离婚证、3.法院调解离婚提供调解书或判决书、4.未婚人士无需提供。
(三)收入证明和近半年银行流水(如为自雇人士则需提供:收入证明、近半年个人银行流水、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连续三个月的税票、公司上下游合同,公司近半年银行流水等材料)。
(四)以主借款人开立的借款银行储蓄卡复印件。
(五)首付款凭据。
(六)其它补充资料。
二、当前住房按揭贷款政策
(一)首套房届定:在银行或住房管理中心没有住房贷款余额。执行首付最低20%的政策。
(二)贰套房届定:曾在银行或住房管理中心办还有一笔住房贷款未结清。执行首付30%政策。
(三)对贷款人要求。住房贷款的考核是以家庭为考核单位。借款人财力不够时可引入共同还款人,共同还款人需提供相应的财力证明。
(四)对贷款人年龄要求。在银行申请办理贷款业务的年龄要求是:男性不得超过70周岁,女性不得超过65周岁。
(五)利率使用:
1.首套住房利率: 针对广电系统员工可以申请最低9.5折优惠(即征信无逾期),外部客户最低基准利率。
2.贰套住房利率: 按基准利率的1.1倍执行。
(六)还款方式:贷款期限为一年以内的,可以采用按月还本付息或按月(季)付息、到期还本等还款方式;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采用按月还本付息的还款方式。
第三篇:资金账户管理协议
资产委托管理协议
甲方(委托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受托方):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为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甲方在认可乙方对于风险账户的管理能力,及盈利能力的前提下委托乙方进行资产管理,乙方以人才和信息优势为依托,接受甲方的委托,双方就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委托资产的种类及评估办法
甲方保证委托资产的合法性,甲方委托管理的资产为下列第()项:
1.货币资金,计人民币(或美元、港币等)____________元;
2.合法托管、登记的合约,详见清单,计____________股,折合人民币___________元。并按下列方法评估价值:
a.已上市合约按委托前一日证券收盘价。
b.尚未上市合约按发行价________倍计。
c.其他资产,详见清单,折合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元。
3.合法资金账户,账户总金额为(美元、欧元、人民币)_____________元。总计账户个数________,账户详细清单包含账户细则及单个账户金额最少不得少于(美元、欧元、人民币)_____________元。
二、账户管理
甲方保证委托资产的合法性,甲方委托管理的账户为下列第()项:
1.甲方以自己的名义在乙方指定的营业部设置股票在账户和资金账户,授权乙方在下列账户中进行资产管理。
2.甲方提供资金规模大于伍佰万人民币的资金账户,并授权乙方进行管理。
3.甲方提供多个资金账户,并提供乙方多账户管理系统。单个账户资金规模大于(美元、欧元、人民币)_________元的资金账户委托乙方管理。
三、委托期限
自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止。具体从甲方将资产交付给乙方管理之日起算起。
四、投资限制
甲方委托乙方管理的资产投资范围仅限于资金所在平台可交易的交易品种。
五、授权范围
甲方授权乙方进行投资,具体交易品种与买卖时机由乙方决定。
六、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按照本协议规定获得相应的投资收益,并有权对乙方管理资产的行为进行监督;
2.甲方确保未利用银行信贷资金进行委托投资,并保证委托资产的合法性,且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障碍;
3.甲方保证委托资产的足额按时到位;
4.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不得在未通知乙方或未取得乙方同意的情况下自行动用其委托乙方管理的资产,也不得擅自将相关委托资产私自留存或另立账户存储。
七、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有权依据本协议的有关规定对甲方的资产进行合理管理并有权在授权范围内自主决定最佳投资组合;
2.乙方应依据本协议的规定,本着诚实信用、谨慎尽职原则,对甲方的资产进行管理;
3.乙方不得在未通知甲方或未取得甲方同意的情况下,为自己的经济利益动用甲方资产;
4.乙方保证执行投资的合法合规性;
5.乙方保证委托资产的安全性,不得从事有损于甲方利益的活动;
6.及时清算甲方委托资产的投资收益。
八、佣金和管理费的收取方式
乙方应尽自己所能,发挥受托资产的最大效益。若年投资收益率低于___%,乙方不收取交易佣金和管理费;
若高于这一比例,乙方将收取账户总资金%的账户管理费。超过部分按以下方式结算:
1.高于____%,甲乙双方按____∶____分成;
高于____%,甲乙双方按____∶____分成;
高于____%,甲乙双方按____∶____分成;
2.高于____%,超出部分收益归乙方所有。
九、协议的变更和终止
1.甲方在委托期限内不得减少委托投资款;
2.甲方在委托期限内要追加委托投资款的,应提前三日通知乙方;
3.甲方追加投资的期限不得少于三个月。
十、到期结算
存量合约处理:委托资产到期,乙方结算存量合约应遵循以下原则:
1.合约到期日前
2.资金结算划拨:
a.协议到期无存量合约的,按扣除有关税费和乙方分成后的余额结算;
b.结算结果以双方各自的授权代表签字确认为准;
c.乙方应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后____工作日内将结算资金划入甲方指定的账户内;d.存量合约的结算额可以与乙方应得的分成相抵销,多退少补;
十一、亏损赔偿
甲方主动承担投资风险,自愿承担资金账户%的亏损风险,超出甲方承担范围的由乙方承担所有亏损风险。
十二、协议延期
1.如果本协议需延期,甲乙双方应在本协议期满之日30天以前,就本协议延期事宜达成书面一致意见。
2.若本协议延期,甲乙双方可选择以下一种结算方式:
a.按照协议规定的期满日进行结算,甲方的委托投资额也相应地按结算后的余额为基数;
b.甲乙双方待协议规定的延期日期满后统一结算。
十三、违约责任
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任何一方如有违反本协议约定的行为,均应向对方承担违约金额账户资金日万分之三的违约责任,并应赔偿守约方的实际损失。
十四、争议的解决
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均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请仲裁委员会并依照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仲裁解决。仲裁裁决对双方具有最终的法律约束力。
十五、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盖章或授权代表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乙方: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第四篇:账户管理协议
单位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
长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山西省农村信用社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
甲方(全称): 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 电话: 邮编: 地址:
乙方(全称): 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 电话: 邮编: 地址:
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一致,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订立如下协议,共同遵守。
第一条 乙方自愿在甲方开立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
(一)基本存款账户;
(二)一般存款账户;
(三)专用存款账户;
(四)临时存款账户。第二条 甲、乙双方共同承诺:
(一)双方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办理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变更、撤销。
(二)双方均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从事任何违法犯罪活动。
(三)双方约定方式,每月核对账务。第三条 甲方承诺:
(一)甲方在双方银企关系存续期间,应为乙方提供优质、快捷的结算服务,为乙方准确、及时办理人民币结算业务,向乙方及时推荐新的结算产品和服务方式,为乙方提供良好的结算条件。
(二)甲方依法为乙方银行结算账户信息保密。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甲方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乙方账户资金的要求,依法保障乙方的资金安全。
第四条 乙方承诺:
(一)乙方在甲方开立的各类银行结算账户,应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及甲方的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接受甲方审核,并对所提供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负责。
(二)乙方应以实名在甲方开立银行结算账户。乙方为单位的,应根据国家法定管理机关登记的名称开户;为个体工商户的,有登记注册名称,以营业执照所记载的名称开户,无登记注册名称、其银行结算账户名称为“个体户”字样和经营者姓名组成。
(三)乙方应按照有关规定,向甲方支付服务费用。
(四)乙方开户信息资料发生如下变更时,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出变更申请并出具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变更内容的生效日期,以甲乙双方约定的日期为准:
1、更改名称,但不改变在甲方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账号的;
2、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住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发生变更的。
(五)乙方不得将在甲方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出租、出借给他人,不得利用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逃避银行债务,不得违反《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将单位款项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第五条 预留银行签章
(一)乙方开户时,应将签章(签名、盖章或签名加盖章)填盖在印鉴卡上,留存甲方,作为支付乙方存款的依据(另有协议或授权除外)。
(二)乙方需变更预留签章,应向甲方出具书面申请、原预留签章式样等证明文件,由乙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办理的,还应出具有效身份证件;授权他人办理的,还应出具乙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书面授权书及其有效身份证件,以及被授权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甲方受理变更后,如提示付款的支付结算凭证为签章变更后签发,且加盖签章为变更前的签章,应拒绝受理。对乙方在签章变更前签发的支付结算凭证,在支付结算有效期内,甲方仍对外付款。
(三)乙方有妥善保管预留签章的义务,一旦丧失,乙方应立即向甲方申请预留签章的挂失,甲方受理挂失后,如提示付款的结算凭证为挂失后签发,且加盖乙方丧失之预留签章,应拒绝受理;对乙方在签章挂失前签发的支付结算凭证,在支付结算凭证有效期内,甲方仍将对外付款。在甲方受理挂失前,已经付款的,如支付结算凭证上签章真实,则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六条 支付结算
(一)如乙方申请使用支票,乙方必须具备良好的信用,且必须在账户存有足额资金,甲方有权根据乙方的信用程度和账户资金情况决定是否向乙方出售支票。如甲方同意乙方签发支票,乙方不得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其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否则甲方有权根据人民银行管理制度对乙方进行处罚。
(二)对乙方下列款项支付,甲方将分别情形进行处理:
1、对乙方签发的支票、汇兑凭证、银行汇票申请书、银行本票申请书等,甲方应凭乙方预留银行签章办理支付。甲方也可以与乙方约定使用支付密码,作为甲方审核支付乙方上述支付结算凭证的条件。
2、采用同城特约委托收款方式需要乙方支付的水费、电费、煤气费、固定电话费、移动通讯费、税款等费(税),甲方根据乙方的付款授权办理支付。
3、乙方需支付的贷款本金和利息,由甲方根据贷款合同和甲方的贷款本金或利息缴纳凭证办理支付。
4、对因甲方会计核算差错而误入乙方账户的款项,乙方无权动用,甲方可根据错账冲正凭证办理冲账。
5、对于网上银行、电话银行等转账支付的支付依据,由乙方与甲方另行签订协议确定。
甲方处理乙方的付款凭证时,不依据签发时期先后,而是根据持票人提示付款先后次序支付,如同时提示多张票据,甲方按内部账务处理程序确定支付顺序。
(三)收款
乙方所有款项收入凭证需与乙方在甲方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户名、账号相符,如乙方款项收入凭证账号、户名不符的,甲方将款项退还付款人。
乙方无权支取甲方尚未收妥的款项,甲方受理支付结算凭证的回执不表示款项已经收妥乙方银行结算账户,仅为甲方受理业务的证明。乙方应以甲方入账通知作为款项已记入银行结算账户的依据,甲方入账通知由柜面或甲方回单方式送达乙方。
第七条 甲方有权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有关规定,对乙方的现金支取和现金库存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八条 甲方得知乙方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和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有权停止乙方结算账户的对外支付。
第九条 甲方有权根据国家有关反洗钱法律法规,履行反洗钱职责。
第十条 甲方接到乙方开户资料的变更通知后,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并于2个工作日内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第十一条 账户核对
(一)乙方采取如下 账务核对方式:
1、乙方来行领取,乙方到银行领取签字时视同对账信息已送达;
2、甲方邮寄,甲方寄出对账单之日起(邮戳为准)视同对账信息已送达;
3、其他方式。
(二)甲方为乙方提供真实、准确、完整对账数据,并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三)乙方收到甲方发出的对账单后,应按照约定的方式,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账务核对,并按照规定格式向甲方返回账务核对的具体情况。逾期未返回对账情况且未向甲方提出账务不符的,甲方可视同账务核对相符。
(四)乙方在账务核对中发现账务不符,应及时向甲方反映,甲方应与乙方配合,及时处理有关差错,确保账务记载准确无误。
(五)如乙方需要改变对账方式或对账单寄送地址有所变动等,应及时通知甲方。第十二条 甲方对一年内未发生收付活动且未欠甲方银行债务的乙方银行结算账户,应通知乙方自发出通知之日起30日内办理销户手续;逾期未来办理销户手续的,视同自愿销户,甲方有权将该账户未划转款项列入甲方久悬未取专户管理。
第十三条 乙方撤销银行结算账户时,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出申请;乙方尚未清偿甲方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在甲方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第十四条 乙方撤销银行结算账户时,必须与甲方核对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余额,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和开户登记证(开户核准通知书),甲方核对无误后方可为其办理销户手续。乙方未按规定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的,应出具有关证明,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十五条 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有下列违规或违约行为之一的,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甲方未按规定对乙方银行结算账户信息资料保密,造成乙方开户资料泄露或资金损失,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赔偿有关损失。
(二)甲方未能为乙方及时、准确地办理资金收付业务,对乙方的资金收付及汇划造成影响,甲方应按有关规定承担责任,造成损失的,按有关规定赔偿。
(三)甲方未按规定及时向乙方提供对账数据,或提供的对账数据不准确造成乙方无法核对账务,甲方应按有关规定承担责任,造成损失的,按有关规定赔偿。
(四)乙方在开户时,未向甲方提供真实、完整、合法的开户资料,造成甲方无法确认或被有关部门处罚时,乙方应承担一切责任,造成损失的,乙方全部赔偿。
(五)乙方在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中不执行有关规定,或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甲方有权向人民银行报告,由人民银行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乙方开户资料的变更未在规定时间通知甲方,造成甲方无法准确、及时地为其处理有关业务时,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七)乙方不按规定使用支付结算工具及不按规定支付服务费用,甲方有权停止其结算账户的支付。
(八)乙方未按规定与甲方核对账务,逾期未返回对账信息且未向甲方提出账务不符而造成损失的,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九)协议存续期间,任何一方无正当、合法理由或未向对方作出说明,擅自终止协议,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承担一切后果。
第十六条 争议的解决
本协议履行中发生争议,可先由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需通过诉讼解决的,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七条 本协议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八条 本协议于乙方在甲方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存续期间有效,如乙方撤销在甲方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撤销之日起,自动终止。对于乙方逾期未来办理销户手续的,自甲方发出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止自动终止。
第十九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条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效力相同。第二十一条 提示
甲方已提请乙方注意对本协议印就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乙方的要求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签约各方对本协议的含义认识一致。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 或授权代理人: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第五篇:养老保险基金
养老保险基金“缺口”真相
2012年,是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实现了“制度全覆盖”的重要的一年。但是,盘点2012年的养老保险,却有一个非常奇怪的现象:一方面,是政府信誓旦旦地宣称养老保险基金富裕有余;另一方面,却有一些官员和学者大谈特谈养老保险基金的“缺口”、“欠账”、“亏空”和“债务”。这些相互矛盾甚至相互对立的信息,弄得普通百姓是“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养老保险涉及到每一个公民,事实上公众对此也越来越关注。但正如时下对蔓延全国的雾霾的调侃:我在街头牵着您的手,却看不清您的模样。
2012年8月,国家审计署发布《全国社会保障资金审计结果公告》,其中关于城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审计结果是:“„十一五‟以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规模迅速扩大。截至2011年底,全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累计结余18500.41亿元,比2005年底增加14896.89亿元”。关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城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审计结果是:“截至2011年底,基金累计结余1635.53亿元,比2005年底增长36.67倍”。综上所述,国家审计署的“审计结果”得出了结论,审计结果表明:中国包括养老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障资金规模不断扩大,资金总体安全完整,基金运行平稳规范,有效保证了各项社会保障待遇支付。”
然而,2012年12月,“社会保障国际论坛暨《中国养老金发展报告·2012》(以下简称《养老金报告》)发布会”在京召开。此次会议上发表的报告中的统计数据称:“2011年(养老保险基金)收不抵支的省份有14个,收支缺口达到767亿元。”“到2011年底,全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为2.5万亿,但是个人账户实有资金2703亿元,空账金额高达2.2万亿元。”在报告发表之前,研究者已经将一些主要的数据披露给媒体,所以上述信息在社会上早已广为流传。不过,更为惊心动魄的爆炸性新闻出于2012年年中发布的一个题为《化解国家资产负债中长期风险》的研究报告(以下简称《政府债务报告》)。媒体在报道这份报告时给出的标题是,“报告称2013年我国养老金缺口将超18万亿”。
这两份报告抛出的“缺口论”和“债务论”,在社会上引起了轰动。尤其是18万亿“准天文数字”,就连专业人员也堕入了云里雾里。因为按最新消息,2012年中国政府的财政收入才11万亿。于是,在网上,便有不明真相的网民,把“缺口”和“债务”与前几年的“上海社保案”联系起来,怀疑社保基金是被贪污挪用,因而才会造成如此之大的亏空,甚至嚷嚷要抵制养
老保险缴费。之后,虽然人社部的官员极力辩解,有专家学者也作出了理性的分析,但是,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这些解释和分析都被淹没在吐沫口水造成的雾霾中。也正因为如此,再加上中国养老保险制度本身背负的历史包袱,如今要还养老保险基金“缺口”或“债务”之真相,居然成了一件困难的事。
当《养老金报告》正式面世之时,关于养老保险基金“缺口”的表述,加上了“如果剔除财政补贴”这样一个假设的限制条件。反过来看,其实报告中所讲的“缺口”,基本上指的就是财政补贴。在另外一个场合,研究者对此解释道:“全世界比较规范的社会保障制度中,融资的资金来源主要是雇员和雇主,即社保制度应能够自我平衡,追求本身财务的可持续性。”这也就是说,研究者的研究目标是:试图以“剔除财政补贴”为前提实现养老保险的“自我平衡”。综上所述,其实可以这样解释:如果没有财政补贴,养老保险基金就会有“缺口”;如果加上财政补贴,养老保险基金就没有“缺口”。
当前,在中国,对于国外的,特别是发达国家的养老保险基金的运行模式,一直存在着一种误读。实际上,这些国家的养老保险基金都会分成基础养老金和补充养老金两大块:基础养老金由政府运作,基本上是“现收现支”,当年筹措的资金当年给付。筹资方式是“三方筹资”,即雇主、雇员和国家。因为美国格外强调“国家扮演最后出台的角色”,所以相应的解释是:雇主和雇员双方缴费,不足部分由政府财政补贴。从实际的运行状况看,在当今世界上,比较成熟的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养老保险大多要靠国家财政补贴来维持平衡。据最新资料,日本的“国民年金”,国家补贴已经达到全部支出的二分之一。
补充养老金,也称“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一般实行“储蓄积累”的个人账户模式。在国家立法规范和行政监督下,实行市场化或准市场化的经营。所以,只有补充养老金才会形成大量的资金积累,并进入资本市场。有关方面说的“养老金储备”及其占GDP的比例,并举例说“最高的是挪威,为83%左右,日本是25%,美国是15%”,实际上主要指的是这一块。专家学者在一些场合谈论的养老金的保值增值、投资回报以及将来是否会有亏空,应该指的也是“补充养老金”这一块。
上述国际惯例到了中国,就被“国情”所改造,在基本养老保险这一块就变成了“社会统筹+个人账户”。90年代中后期进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时,对采用怎样的制度模式曾经有过激烈的争论,一种意见主张学习新加坡的中央公积金制度,即采用以储备积累为特点的“个人账户”模式;另一种意见主张延续过去劳动保险制度筹资模式,即采用以现收现付为特点的“社会统筹”模式。两种意见相持不下,最后以合二而一的方式来了个妥协,这就形成了现行的“社会统筹+个人账户”的“中国模式”。从理论上来说,就是要以“社会统筹”来支付已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同时还要以“储备积累”的方式建立在职人员自己个人的养老基金账户。
“统筹+账户”的模式看起来很好,但这意味着正在工作的劳动者既要为赡养离退休人员作出贡献,又要为自己的个人账户储备积累。这与社会保险筹资的一个基本原则不相容,即无论是企业缴费还是个人缴费都得有个限度——对于企业,不能影响其正常的经营活动;对于个人,不能影响其当前的基本生活。另一个影响因素是:当时正处于下岗失业的高峰期,体制内企业中有三分之一的“冗员”下岗失业了,这也就是说原先参保的人中有三分之一不缴费或者只是象征性地缴费了。因此,新的制度模式实际上从一开始实施就陷入了困境,按理说:社会保险缴费的一部分应该存入个人账户,但实际上收上来的所有的保险费,全部用于支付当前的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都还不够。早在1997年,因为要实现“两个确保”的承诺,政府就为此支出了50亿元的财政补贴。到2011年,这个“缺口”已经扩大到2272亿元。这个“缺口”随着人口老龄化程度的不断增长,还会继续扩大,也就是说,政府的财政补贴还会继续增加。但这是政府必须承担的责任。理由如下:其一,计划经济时期的劳动者,每月领取的只是很少的“生活费”,其他的都让国家以“必要扣除”的名义拿走了,当然也给了劳动者“生老病死有依靠”的承诺。所以,对这一部分人,即圈内常说的“老人”和“中人”,国家是欠了债的,所以现在的财政补贴仅仅是还债而已。其二,80年代开始的严厉的“计划生育”国策,使中国的老龄化在20多年后突然加速。这个政策后果,国家也必须承当,财政补贴就是给予老年人以必要的经济补偿。
国家对于养老保险的财政补贴究竟会达到一个什么样的规模呢?2011年的补贴是
2200多亿元,占整个预算内财政10万亿元的2.2%——多乎着,不多也!前文中提到的《政府债务报告》披露的18万亿的天文数字,其实说的是从2013年到2050年38年中,政府在养老保险方面可能要支付的财政补贴,平均每年4500亿元。占2011年财政收入的4.5%,这仍然不是一个很大的比例。何况,即使今后中国的财政收入每年的增长幅度减少到个位数,但因为整个基数越来越大,所以上述补贴即使翻一番,也应该仍然是可以承担的。当然也有人喜欢唱衰中国的经济增长,如果这成为事实,那么可以说,采取什么办法都没有用。在相关研究中,还有一个惊人的数字,就是个人账户的“空账”已经达到2.2万亿。然而,如果从迄今为止养老保险制度运行的真实情况看,其实实行的就是现收现付的模式,亦即“企
业缴费+个人交费+财政补贴”的模式。严格来说,所谓的“社会统筹+个人账户”只是一种养老金给付的计算方式,仅此而已。如果上述的空账2.2万亿真的“做实”了的话,那么这几年的贬值又会是多少呢?前些年,据媒体披露,审计部门对个人账户资金收益率的分析,仅为2%,这能跑赢CPI吗?以这个判断为基础,如果硬要“做实”个人账户,那会不会形成这样一种局面:一方面,在个人账户中屯积了很多资金在那里不断贬值;另一方面,国家财政则要付出更多的资金去支付当期的养老金“亏空”。这种状况现在因无奈的误打误撞而避免,难道不是不幸中的万幸吗?
综上所述,我们是否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
第一,一些报告中所说的“缺口”、“欠账”、“亏空”和“债务”,实际上讲的是政府的财政补贴。从国际惯例看,这样的财政补贴恐怕是必须的。尤其在中国,因为计划经济时期的欠账和实行计划生育政策而使老龄化突然加速,政府的责任是不可推诿的。否则,导致的后果不但是经济风险和社会风险,而且会是政治风险。
第二,空账的问题,在于怎样看待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如果尊重事实,在当前国际、国内金融市场激烈波动、前景不明的大背景下,以“做实”的办法大量积累养老基金恐怕是不明智的。如果尊重事实,将现行制度看成就是“现收现付”的,那么“空账”的问题就并不存在。第三,在前两点分析的基础上,应该承认,现行养老保险制度目前收支相抵、略有盈余的结果是可以接受的。而且经过精算,在未来几十年中,也是可以承担的。
第四,但是即便如此,现行养老保险制度还是必须进一步改革。改革的方向应该如前文中所说的国际惯例去设计方案,作出符合中国国情的制度安排。
中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一直是在不断地“摸着石头过河”。在水浑之处,当年因为难以辨别,走了些弯路也是可以理解的。幸运的是,实践中有很多背离了当年政策设计初衷的误打误撞,所以方向虽偏了些,但离正道恐怕并不是很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