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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清关代理协议

进口清关代理协议



第一篇:进口清关代理协议

进口清关代理协议

甲方: XX有限公司

乙方:

甲乙双方在友好合作,互惠互利的基础上就甲方在XX关的进口货物代理清关达成如下协议:

一 委托事项

甲方委托乙方作为其进口货物的目的关代理,负责报关,报检,协助甲方提货等事宜。

二 甲方责任

1.甲方向乙方及时提供全套的报关单证(发票,装箱单,合同,加盖公章的报关委托书,报检委托书,等其他必备的单据),单据必须真实,有效.2.对关口操作,甲方应在货物起运时通知乙方,以备乙方第一时间准备货物报关报检事宜;

3.甲方收到乙方提供的海关税款缴款通知书或者应缴税款的准确数额后应该及时缴纳税款,以协助乙方尽快办理通关手续;

4.由于甲方原因产生的额外费用(如交单延迟)由甲方承担.三 乙方责任

1.乙方接到甲方提供的报关单据后,应该及时核对,若发现单据有问题,乙方应将单据问题及时通知甲方,并配合甲方尽快采取补救措施;

2.乙方核对无误所有单证以后,应马上安排相关人员准时办理清关结关手续,保证货物及时放行;

3.乙方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甲方的要求办理各类事项,要及时通知甲方,说明原因,以便甲方做好工作安排.4.由于乙方原因延误清关时间或清关时间长达14天以上,由此产生的额外费用由乙方承担.四 费用结算

正常包干价:

RMB50元/吨 包含……等等杂费;不含检测费、送检产生的公关费、增值税费.五 付款期限

甲方在乙方办理完报关手续,关口货物准备装车时将委托代理费汇至乙方账户,税费则由甲方在乙方指定期限内汇入指定账户.否则乙方有权留置相应单据,由此产生的所有损失及责任由甲方承担.六 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本票货物清关完毕后失效;如双方需要续约,可重新签订委托代理清关协议。

七 在执行过程中未尽事宜,届时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则在甲方所在地法院审理。

八 本协议一式二分,甲、乙双方各一份。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日期:签订日期:

第二篇:进口清关接货代理协议

代理协议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在友好合作,互惠互利的基础上就乙方作为甲方在上海港的进口货物代理清关运输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 委托事项

甲方委托乙方作为其进口货物的目的港代理,负责报关,报检,港口提货,港区到仓库的运输等事宜.二 甲方责任

1.甲方向乙方及时提供全套的报关单证(已背书正本提单,发票,装箱单,合同,加盖公章的报关委托书,报检委托书,免表,机电证等其他必备的单据),单据必须真实,有效.若发现单据有问题,乙方应将单据问题及时通知甲方,并配合甲方采取补救措施.2.对港口操作,内陆运输有特殊要求的货物,甲方应在运输前通知乙方,若增加具体费用, 双方书面确认.3.由于甲方原因产生的额外费用(如交单延迟)由甲方承担.三 乙方责任

1.乙方接到甲方提供的报关单据后,应该及时办理清关手续,保证货物及时放行,安全运达.2.甲方收到乙方提供的海关税款缴款通知书或者应缴税款的准确数额后应该及时缴纳税款.3.乙方应保证货物在地面运输的安全,如因乙方过错在运输途中发生货物的损失,由乙方负相应责任.4.乙方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甲方的要求办理各类事项,要及时通知甲方,说明原因,以便甲方做好工作安排.5.由于乙方原因延误清关时间,产生的额外费用由乙方承担.四 费用结算

正常包干价:

船停上海吴淞口岸,运至市内,1650/20尺箱,2400/40尺箱;船停外港, 运至市内,1750/20尺箱2500/40尺箱;洋山港,运至市内,2250/20尺箱,3300/40尺箱.由于洋山港路途遥远,每次做三检、排运输计划要派专人过去,所以另外要加200/票的洋山服务费。(运输至非市内地区另议),含报关,报检,港建港务,理货,市内运输,还箱等.不含THC,换单,三检查验,海关查验,法定商检,疏港,坏污箱,超期费等.五 付款期限

甲方在货物运抵指定仓库,收到乙方发票10天内,将运费付至乙方账户.关税,增值税必须在货物进仓库前付清.否则乙方有权留置相应单据,由此产生的所有损失及责任由甲方承担.六 为维护乙方利益,乙方无需甲方特别授权即可代替甲方向有关部门垫付相应费用,甲方收到乙方帐单后应支付这部分费用.七 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一年,到期后双方无疑自动顺延一年,在执行过程中未尽事宜,届时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则在合同履行地法院审理。

八 在今后业务的不断发展中,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将成为本协议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九 本协议一式二分,甲,乙双方各一份,传真件有效.甲方:乙方:

授权代表:授权代表:

签订日期:

第三篇:进口清关接货代理协议 2

代理协议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在友好合作,互惠互利的基础上就乙方作为甲方在新疆巴克图口岸的进口货物代理清关运输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 委托事项

甲方委托乙方作为其进口货物的目的港代理,负责报关,报检,口岸提货,口岸到仓库的运输等事宜.二 甲方责任

1.甲方向乙方及时提供全套的报关单证(正本提单,发票,装箱单,合同,加盖公章的报关委托书,报检委托书,免表,机电证等其他必备的单据),单据必须真实,有效.若发现单据有问题,乙方应将单据问题及时通知甲方,并配合甲方采取补救措施.2.对港口操作,内陆运输有特殊要求的货物,甲方应在运输前通知乙方,若增加具体费用, 双方书面确认.3.由于甲方原因产生的额外费用(如交单延迟)由甲方承担.三 乙方责任

1.乙方接到甲方提供的报关单据后,应该及时办理清关手续,保证货物及时放行,安全运达.2.甲方收到乙方提供的海关税款缴款通知书或者应缴税款的准确数额后应该及时缴纳税款.3.乙方应保证货物在地面运输的安全,如因乙方过错在运输途中发生货物的损失,由乙方负相应责任.4.乙方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甲方的要求办理各类事项,要及时通知甲方,说明原因,以便甲方做好工作安排.5.由于乙方原因延误清关时间,产生的额外费用由乙方承担.四 费用结算及付款期限

甲方在货物运抵指定仓库,收到乙方发票10天内,将运费付至乙方账户.关税,增值税必须在货物进仓库前付清.否则乙方有权留置相应单据,由此产生的所有损失及责任由甲方承担.五 为维护乙方利益,乙方无需甲方特别授权即可代替甲方向有关部门垫付相应费用,甲方收到乙方帐单后应支付这部分费用.七 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一年,到期后双方无疑自动顺延一年,在执行过程中未尽事宜,届时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则在合同履行地法院审理。

八 在今后业务的不断发展中,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将成为本协议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九 本协议一式二分,甲,乙双方各一份,传真件有效.甲方:乙方:

授权代表:授权代表:

签订日期:

第四篇:进口清关

进口清关流程、电子申报

第 1 步: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和海关监管、征税、统计等要求录入电子报关数据并通过网络传输方式向海关传输电子数据,进行电子申报。、集中审单 & 报检

第 2 步:海关计算机系统根据预先设定的各项参数对电子报关数据的规范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进行电子审核,审核结果将通过现场大屏幕显示器或计算机网络等通讯手段通知申报人。审核结果有以下三种情况:

(1)符合计算机自动审核条件的,计算机自动完成审征环节的全部作业,向现场海关下达作业指令,同时向申报人发出“到现场海关办理货物验放手续”的回执或通知。(2)需人工审核的报关单数据,计算机将按设定的派单条件,将报关单数据派入通关管理处审单中心相应的人工审单岗位,同时向申报人员发出“等待处理”的回执或通知。(3)对因申报不规范而不能通过计算机综合审核的报关单数据,计算机自动退单,向申报人发出回执或通知,并在回执或通知中注明退单原因。

通关管理处审单中心对需人工审单的报关单数据进行人工审核,并将审核结果通知申报人。审核结果有以下三种情况:

(1)审核通过:如报关单数据经审核符合海关审征作业要求,即预审核通过,通关管理处审单中心向业务现场海关发送有关指令和数据,同时向申报人发出“到现场海关办理货物验放手续”的回执或通知。

(2)人工退单:对明显不符合海关统计、征税、监管等有关业务要求且又不构成伪报瞒报的报关单电子数据,予以退单处理,并向申报人发出注明退单原因的通知或回执。申报人应根据有关退单原因,作出修改后,重新申报。

(3)挂起:在审核过程中,审单关员认为有必要与申报人或有关部门联系,以了解或确定报关单数据有关内容的,可采用报关单挂起的措施,并向申报人发出“与海关联系”或“待海关通知”的通知或回执。申报人在收到“与海关联系”的通知或回执时应根据通知或回执中的联系电话,及时与通关管理处审单中心取得联系,说明有关情况或按通关管理处审单中心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在收到“待海关通知”的通知或回执时,则静待进一步的审核通知。

第 3 步入境报检

入境货物报检时,报检人提供外贸合同、发票、提单、装箱单以及入境货物通知单等单证;实施安全质量许可、卫生检疫注册和CCC强制性认证的应提交有关证明文件复印件,并在报检单上注名文件号。(1)报检入境货物品质检验的,还应提供国外品质证书或质量保证书、产品使用说明及有关标准和技术资料;凭样成交的,须加附成交样品。

(2)申请残损鉴定的,还应提供理货残损单、铁路商务记录、空运事故记录或海事报告等证明货损情况的有关单证。

(3)申请重(数)量鉴定的还应提供重量明细单,理货清单等。

(4)入境货物经收、用货部门验收或其他单位检验的,应随附有关验收记录、重量明细单或检验结果报告单等。

(5)入境废旧物品,应提供国家环保部门签发的《进口废物批准证书》、企业废物利用风险报告书、经国家质检总局认可的检验机构签发的装运前检验合格证书等。

(6)入境旧机电产品,除提供《免装运前/装运前预检验证明书》, 对列入规定目录的,应提供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外经贸部签发并注明为旧品的《机电产品进口证明》、《机电产品进口登记表》、《进口许可证》。

(7)入境化妆品、预包装食品,需提供由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标签审核证书》。

(8)入境的保健食品,应提供卫生主管部门(卫生部)核发的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

(9)入境动植物及其产品,应加附输出国或地区的官方检疫证书、产地证书;须办理进口审批手续的,还必须提供必要的检疫审批单、接种证明等。

(10)入境货物使用木质包装的必须经过热处理或熏蒸,需提供出口商或进口商的《木质包装申明》;未使用木质包装的,提供由出口商出具的“无木质包装声明”。

(10)入境尸体、棺柩、骸骨的报检,报检人应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供:

①死亡者护照或海员证及其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②死亡者证明书一份;

③死亡医学证明书一份;

④当地政府出具的有关证明一份。

(12)入境特殊物品的报检。

特殊物品包括微生物、人体组织、器官、血液及其制品、生物制品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指 定的其它须特别审

批的物品。对入境特殊物品的报检,报检人应根据不同货物种类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供相应资料、证明或证书。

①微生物:菌、毒株的学名、株名、来源、特性、用途、批号、数量及国家级鉴定书。②人体组织、器官:凡用于人体移植的,须出示有关捐献者的健康状况和无传染病(包括爱滋病检验阴性)的证明。

③血液及其制品:提供用途及实验室检验证书。

④生物制品:应提供该制品的成分、生产工艺、使用说明、批号、有效期及检验证明。入境报检时注意事项

(1)列入《实施质量许可制度的进口商品目录》内的货物,必须取得国家检验检疫部门颁发的质量许可证并加贴“安全标志”方可申请报检。《强制性认证商品目录》内的货物,应取得证书并加贴CCC标志。

(2)下列入境货物需经国家检验检疫机关审批后方可报检:

A、来自疫区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

B、国家禁止进境物的特许审批的检疫物;

C、进境后不在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管辖范围内进行加工、使用、销售的,或者仅由入境口岸动植物检疫机构进行现场检疫和外包装消毒后,再运往目的地口岸检验检疫机构进行进一步检疫监管的动物、动物产品;

D、进境猪的产品等。

(3)已实施装运前检验的入境货物到达口岸后,仍然要按有关规定进行检验,以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的检验结构为最终结果。对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货物,按规定办理对外索赔。入境报检流程如下:

制报关单→非法检的先发送报关数据等收到回执(法检的直接先报检再发报关单数据)→准备,整理资料→填写报检单→ 确认报检机构 →预录入报检单→审单计费 →交费 →窗口报检→打印通关单 →签章出具通关单→三检放行

3、现场通关——接单

第 4 步:口岸现场海关和区域主管地海关为进口接单现场,申报人到现场海关接单窗口或派单窗口(一些业务量较大的现场)递交书面单证,办理单证审核手续。申报人通常应递交以下单证:

(1)报关员证;

(2)代理报关委托书;

(3)预录入报关单(指预录入公司录入、打印,并联网将录入数据传送到海关,由申报单位向海关申报的报关单);

(4)发票、装箱单、合同、提单/运单等随附单据,对于实施“提前报关、实货放行”通关模式的空运货物无法提供正本提单或运单的,可随附提单或运单的复印件;(5)加工贸易需提供加工贸易手册;

(6)海关依据对外贸易管理制度规定,对进口实施实际监管的各种许可证件。主要有:进口许可证、重要工业品进口登记证明、机电产品进口证明、机电产品进口登记表、进口废物批准证书、检验检疫入境货物通知单、濒危物种进口允许证、精神药物进口准许证、音像制品进口管理许可证明等;

(7)其它有特殊监管条件的有关单证以及海关要求出示的单证。

第 5 步:海关验核申报人的报关资格,验核通过的,现场接单关员进行接单。有派单窗口的现场派单人员则核对书面单证是否齐全并分派接单窗口。

第 6 步:现场接单关员验核书面单证。

审核书面单证的各项内容是否单单(报关单与随附单证)、单机(报关单与电子数据)相符。

对申报价格、商品归类等项目进行复核。

按作业要求对有关单证进行批注。

如发现单证不齐全、不合法,应及时查明原因,并按有关规定处理。、现场通关——查验

第 7 步:申报人持《查验通知单》、报关单备用联、提单场站收据、海运提单、发票、装箱单(复印件),到现场海关查验受理部门办理查验计划(一般当天安排第二天的查验计划),申报人员应作好查验准备。

第 8 步:海关对需要查验的货物实施现场查验。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派员到场协助查验,协助查验人员应出示有效证件并负责搬移货物,开拆和重封货物的包装,当海关对相关单证或货物有疑问时应负责解答。

注意:法律规定,当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径行开验、复验或者提取货样。

第 9 步:查验结束后,申报人应在《查验记录单》上签名、确认。签名应真实有效;对海关查验过程与结果是否认同应如实填写。、现场通关——税费征收

第 10 步:办理税费征收手续:

对应税货物征收税款(关税、增值税、消费税),对列为反倾销货物的征收反倾销税,并打印税款缴款书;对逾期纳税货物征收滞纳金,打印滞纳金缴款书。

对减免税货物、保税货物按规定征收监管手续费,对超出规定期限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的进口货物征收滞报金,打印海关行政事业性专用票据,到指定银行缴款;

对暂时进出口货物或根据有关规定需征收保证金的,打印保证金收据;

对交纳的税费进行核销。、主管地海关——单证放行

第 11 步:接单现场单证复核关员对电子报关数据、书面单证及批注情况进行复核,对于情况正常,未设定查验的,办理单证放行手续,并在提货单或运单上加盖“单证专用章”及“工号章”,报关单备用联和提货单退还货主或其代理人;对已设定查验的,直接在提货单或运单上加盖“查验章”和“工号章”,报关单备用联和提货单退还货主或其代理人。接单现场对查验的单证不再制作关封。如接单现场为口岸海关,单证放行与实货放行同时办理。7、口岸海关——实货放行

第 12 步:在获得运输工具到港信息后,货主或其代理人持提货单或运单及报关单备用联交口岸风险管理/放行部门,根据计算机的提示进行放行处理。如计算机提示“货物未到港”,则不予办理放行手续;如计算机提示“与实卸情况不符或未找到实卸记录”,海关根据实际情况办理放行手续。对无需查验的,海关在处理完计算机操作后即在正本提货单或运单上加盖“放行章”,计算机自动将有关实货放行电子信息传送至港区或机场货代,货主即可办理放行手续。对需查验的货物,放行关员在提货单或运单上加盖“查验章”退还货主,由货主带至查验点接受海关对货物的查验,查验手续处理完毕后再办理放行手续。、签发进口货物报关单

第 13 步:申报人到业务现场办理报关单证明联的签证手续:

进口货物放行后,海关向申报人签发进口付汇证明联和加工贸易海关核销联。

第五篇:电位分析仪进口清关代理流程

电位分析仪进口清关代理流程

不允许进口的旧机电产品请参考:(不予备案的进口旧机电产品目录及适用范围)

允许进口的旧机电产品请参考:(第一批有条件备案的进口旧机电产品目录及使用范围)

允许进口的旧机电产品请参考:(实施备案的进口旧机电产品目录)

注意:外商投资进口旧设备在管理上的规定:

1)外商投资总额以内作为投资进口的新旧机电产品免于办理自动进口许可证但旧机电必须办理.2)外商投资总额以内作为投资进口的新旧机电产品免于办理装船前预检验备案但旧机电必须办理.3)外商投资进口旧机电的法定检验与产品价值鉴定合并进行.二手机械进口所需单证

A进口法定检验

B 进口机电许可证(旧)

C 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证书(我国九个驻外商检机构分别在:日本、香港、不莱梅、马赛、伦敦、加拿大、欧洲、北美、西班牙)

D 进口口岸检疫局办的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申请书

E 如进口的机器是印刷机就需要到国家新闻总暑办理印刷经营许可证

F 如产品税号涉及到国家强制认证的需提供3C证书

G 如进口国为美日韩欧盟等国家的还需提供IPPC(木质包装熏蒸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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