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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现场的供水量计算

施工现场的供水量计算



第一篇:施工现场的供水量计算

根据火力发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导则,施工现场的供水量Q应满足全工地的直接生产用水量Q1、施工机械用水量Q2、生活用水量Q3和消防用水量Q4的综合最大需求量。

2×300MW机组

设计院提供的数据:本期的施工生产、生活、消防用水量初步估算约为300m3/h,由以下几部分内容组成,施工直接生产用水量为 200m3/h;施工生产机械用水量为25m3/h;施工生活用水量为75m3/h;施工生产区消防用水量为54m3/h;施工生活区消防用水量为30m3/h。

设计院给出的数据也都是估算的。《火力发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导则》中2×300MW工程用水量为300~400t/h。设计院编制的“施工组织大纲”中就按此数值进行分解,反正总书记凑够就是了。

认为:

1、《火力发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导则》中2×300MW机组工程用水量为300~400t/h。这个数量应该是供水系统的最大供水能力。大家都知道,在现场实际施工时,不可能24小时都维持这么大的用水量。

2、施工机械用水――Q2。仔细想想,现场好象没有什么施工机械是一直“喝”水的。塔吊用水吗?不用。电焊机用水吗?不用。汽车、挖掘机等以内燃机为动力的机械是需要加水的,但这些机械如果天天不停的加水的话早该扔了。搅拌站(机)耗水量很大,但它的耗水量是算到Q1里去了。还有一些特殊的机械,比如特殊的焊机是需要冷却水的,但这类机械现场使用数量很少,使用时段也很短。所以,我认为施工机械用水量是很微不足道的。

3、消防用水――Q4:按照《火力发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导则》“表P.3 室外消防用水量表”的规定。5000人以下的生活区同时发生一次火灾,耗水量10L/s。施工现场在25万平方米以内按同时发生二次火灾,耗水量15~20L/s。这样算下来,消防总的耗水量为108t/h。

消防耗水量其实还是供水系统的供水能力。因为现场不可能一直在着火吧。

4、生活用水量――Q2:如果工地居住5000人,每人每天平均耗水量为100~120L,全工地每天的总生活用水量为500~600t。按公式计算为66t/h(所有数据都取大值)。

生活用水高峰和施工用水高峰实际上是错开的。

5、施工生产用水――Q1:按照5楼的计算,Q1=11.5L/s=41.4t/h。安装工程的用水量也是很小的。考虑现场文明施工用水,我把Q1定为50t/h。

6、总用水量:按照同一时间生活、生产都是用水高峰,生活区有一处在着火,施工现场有两处在着火(这种概率好象和2012的概率差不多)。总的用水峰值为 Q=Q1+Q3+Q4=224t/h。

第二篇:某矿井下探放水设计及涌水量的计算

某 煤 矿 井下探放水设计

一、矿区水文地质情况

1.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及变化规律 *****

2、矿井充水因素分析 *****

3、老窑积水

矿区内老窑众多,其废弃采面或巷道会成为老窑水、采空区积水,因其采空区已被膨胀的泥岩填满,故积水量不大。但其将成为地表水进入矿井的通道。

值得充分重视的是:极大部分小窑都为浅部开采,其大部分采空塌陷都与地面连通,大气降水可通过山洪形式从其采空区塌陷直接溃入井下,对矿井构成极大的威胁。

4、地表水体 *****

二、水患类型及威胁程度

1、水患类型

造成矿井水害的水源有大气降水、地表水、地下水和老空水。其中地下水按其储水空隙特征又分为孔隙水、裂隙水和岩溶水等。

根据水源分类,矿井水害分为:地表水水害、老空水水害、孔隙水水害、裂隙水水害和岩溶水水害等。根据该矿井的具体实际,对其

可能形成的水害类型分析如下:

(1)大气降水:是主要的充水水源。主要通过顶板中所含裂隙水向巷道内渗漏,其直接充水强度和降水的强度及持续时间有着密切的联系。

(2)老窑水:区内老窑开采历史悠久,老窑采空冒落造成地表开裂、塌陷,导致地表水由裂隙渗入蓄积。经调查,老窑内有积水。矿井浅部开采时,应预防老窑水涌入。

2、主要含水层富水性和突水点水量的预计

矿井含水层为岩性为中厚-厚层燧石灰岩,岩溶化作用强烈,地下水均一性较差,排泄集中,富水性较强。地下水化学类型为HCO3-Ca.型水。井田地下水以大气降水为主,通过裂隙、岩溶管道下渗补给地下水。另外造成突水的一个因素是在浅部采掘时老窑积水,目前由于老窑积水范围及水量探明不清,故突水量无法预计,有待于进一步工作。

三、矿井涌水量

采用水文地质比拟法进行计算:

现行矿井涌水量为:Q最大=120 m3/h;Q正常=48m3/h。同期采矿面积为S=0.49Km2;, 故单位(采矿)面积(本井田矿井涌水量与采矿面积发生关系较大,而与采出量关系较小)涌水量系数Kf:

Kf大=Q大/S=120÷(0.49×1000000)=0.000245 m3/m2; Kf小= Q小/S= 20÷(0.49×1000000)=0.00004 m3/m2;;

Kf常= Q常/S=30÷(0.49×1000000)=0.00006m3/m2,式中:Kf常-----单位采矿面积涌水量系数(采场富水系数)Q常-----矿井涌水量(m3/ h)S------同期采矿面积(Km2)矿井涌水量深部递增系数:

Kh=(Q2/S2-Q1/S1)÷Q2/S2÷h×100% 式中:Kh——深部递增系数(10.5%〃100米)Q1——一水平涌水量(m3/ h)Q2——二水平涌水量(m3/ h)S1——一水平采空面积(Km2)

S2——

一、二水平采空总面积(Km2)h——

一、二水平高差(m)

求出已开采矿井的富水系Kf数和矿井涌水量深部递增系数Kh=后,再用下式进行计算,即得矿井未来开采的+600米标高的涌水量:Q=Kf〃 S〃Kh 式中:

Q——矿井预测涌水量(m3/ h); Kf——含义和数据同前;

S——待开采矿体面积,采用(+600米标高以上)的可采面积0.71Km2)参加计算。

Kh——深部递增系数(10.5%〃100米)

预测结果:矿未来开采+600米标高的涌水量:最大涌水量170.89

m3/ h,平均涌水量77.89m3/ h。

四、探水孔设计及施工设备的选择

(一)探水停止线的确定

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第251条、259条、260条相关规定,探水停止线距离设计为煤层中30m,岩层中20m,并依此规定来设计我矿探水孔布置方式及探水孔长度。

(二)探水孔设计 1、探水孔孔数设计(1)钻孔孔径选择

C煤层坚固性系数f=1.5~2,钻孔深30~60米,预计巷道上前方为积含水区,积水量估计在200 m3左右,据以上资料以及现有设备,选择钻孔孔径为40mm。

(2)单孔出水量计算 q=c×s×2gH=0.6×0.0014×

29.810.6=0.00182(米3/秒)

式中 q流量系数,取0.6~0.62; s重力加速度(9.81米/秒2)H最大放水量(米3/秒)

W允许放水期限(秒)(取86400)Q动-动储量 取0(米3/秒)

(4)钻孔孔数

N孔数 =Qmax/q=0.00231÷0.00182=2(个)为安全起见,确定钻孔孔数为3个。2、探水孔的布置

根据我矿实际情况,探水孔设计呈扇形布置,高度取1米(机架高),掘进工作面迎头布置3组探水孔(平巷布置在巷道上帮,上山布置在巷道前方),每组1~2个孔,钻孔夹角3~15°。

3、探水孔长度设计

根据以上设计进行探水孔长度计算,设定每次钻探后掘进20米,并保证钻孔超前距大于10米,则:

(1)边帮孔长:

L边=30/cos300=35米

(2)中间孔长:

L中=20+10=30米(3)两边孔长

L边=30/cos300=35米

根据以上计算,并保证安全探水,在理论计算上再加5米的安全距离,故确定我矿探水孔中孔长度为35米,边孔长度为40米。允许掘进距离20米,钻孔超前距15米,帮距20米。

(三)探水钻布置示意图

(四)、施工设备的选择

根据我矿实际情况,采用ZLJ-360型/5.5KW煤矿坑道钻机打眼,可探深度75米,钻杆直径42mm,杆长1.2—2.0m。

五、探放水的安全措施

(1)探水前应加固探水工作区支架,背好帮顶,以免压力水冲垮煤壁和支架。

(2)清理巷道,保证安全撤退路线畅通无阻。

(3)保证水沟畅通,并有适当的坡度和断面,让探放的水能自由流入水仓,现有水仓和排水设备要有足够的容量和能力。

(4)探水地点安装电话,与所有可能受水威胁的工作地点连通,并事先拟定好撤退路线,以防探意外事故的发生。

(5)打钻过程中,如发现煤、岩松软或沿钻杆向外流水超过打钻正常供水量时,要立即停钻(不要移动或拔出钻杆),派人监视水情并报告调度室,如果情况危急,要立即通知所有受威胁地点撤人,并采取应急措施。

(6)钻孔接近采空区,可能有有害气体涌出,必须随时进行有害气体监测,发现有害气体超限时,要立即停钻、停电、撤人,并报告调度室处理;探水点通风工作必须按规定进行。预计水压较大时,孔口要用套管加固,使钻杆通过套管内打钻,套管上要装水压表和水闸阀,探到水源后,即利用套管放水。

二0一二年十月

第三篇:变频恒压供水设备在供给水量时的计算程序

变频恒压供水设备在供给水量时的计算程序

A.、变频恒压供水设备的选型主要依据用户的供水参数(流量、扬程等),满足最不利点要求,选型时应考虑系统沿程和局部压力损失。(一般沿程损失的计算可参考每10米沿程增加1米扬程的方法计算。变频恒压供水设备即大楼从泵房至楼顶最不利配水点管路总长100米,那么沿程损失可大概认为是10米,在确定扬程时,应增加10米计算)。

B、变频恒压供水设备选型的工作点应充分考虑水泵效率区域。

C、用户提供供水量与供水压力外,还应提供自来水管网管径(便于和设备进水口对接,一般为DN80、DN100)和自来水管网在用水高峰时的供水压力值(因变频恒压供水设备为叠压该数据便于计算扬程)。

D、对变频恒压供水设备的选型建议由专业人员提供或指导。一般情况可采用建筑设计图中的给排水设计图所标定的流量及扬程进行变频无负压供水设备选型。

本资料由长沙中崛供水设备提供。

第四篇:水量监测技术人员岗位职责

1.认真做好河道、引水闸断面及节点的水情测报、水情预报工作,不断提高预报精度和时效。负责水文资料的收集、存储、整编、分析评价工作。

2.辅助做好水资源的评价工作,提供具有一定深度和广度的评价成果书。

3.为解决河道断流、水土流失等生态问题,提供科学的水文信息,为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提供基础服务。

4.为管辖区水工程(堤防、引水闸、水库)建设与管理提供技术服务,为水工程的正常运用提供科学依据。

5.为社会其他部门,如旅游、环保、交通、油气勘测提供有价值、深度的分析成果。

6.每年编制两套水量分析评价成果:其一,河流大断面的水文资料整编成果书;其二,各引水闸、水库进水口、输水节水点的水量资料整编成果书。

★水量调度技术人员岗位职责

1.水量调度方案严格按照当《水量限额分配及调度方案》执行。

2.引水闸、水库进水闸断面水量调度方案,严格执行局下达的水量调度指令。

3.利用通讯设施,及时与局部进行信息反馈,加强信息沟通。

4.负责收集、整编水量实际调度资料成果报告。

第五篇:黄河水量调度条例

【发布单位】国务院

【发布文号】国务院令第472号 【发布日期】2006-07-24 【生效日期】2006-08-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政府网

黄河水量调度条例

(国务院令第472号)

《黄河水量调度条例》已经2006年7月5日国务院第14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六年七月二十四日

黄河水量调度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黄河水量的统一调度,实现黄河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促进黄河流域及相关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的改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黄河流域的青海省、四川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陕西省、山西省、河南省、山东省,以及国务院批准取用黄河水的河北省、天津市(以下称十一省区市)的黄河水量调度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国家对黄河水量实行统一调度,遵循总量控制、断面流量控制、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实施黄河水量调度,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的需要,合理安排农业、工业、生态环境用水,防止黄河断流。

第四条 黄河水量调度计划、调度方案和调度指令的执行,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和黄河水利委员会及其所属管理机构以及水库主管部门或者单位主要领导负责制。

第五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指导黄河水量调度工作。

黄河水利委员会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黄河水量调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

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黄河水利委员会所属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所辖范围内黄河水量调度的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条 在黄河水量调度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第二章 水量分配

第七条 黄河水量分配方案,由黄河水利委员会商十一省区市人民政府制订,经国务院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国务院批准。

国务院批准的黄河水量分配方案,是黄河水量调度的依据,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黄河水利委员会及其所属管理机构必须执行。

第八条 制订黄河水量分配方案,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依据流域规划和水中长期供求规划;

(二)坚持计划用水、节约用水;

(三)充分考虑黄河流域水资源条件,取用水现状、供需情况及发展趋势,发挥黄河水资源的综合效益;

(四)统筹兼顾生活、生产、生态环境用水;

(五)正确处理上下游、左右岸的关系;

(六)科学确定河道输沙入海水量和可供水量。

前款所称可供水量,是指在黄河流域干、支流多年平均天然年径流量中,除必需的河道输沙入海水量外,可供城乡居民生活、农业、工业及河道外生态环境用水的最大水量。

第九条 黄河水量分配方案需要调整的,应当由黄河水利委员会商十一省区市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经国务院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国务院批准。

第三章 水量调度

第十条 黄河水量调度实行水量调度计划与月、旬水量调度方案和实时调度指令相结合的调度方式。

黄河水量调度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

第十一条 黄河干、支流的和月用水计划建议与水库运行计划建议,由十一省区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河南、山东黄河河务局以及水库管理单位,按照调度管理权限和规定的时间向黄河水利委员会申报。河南、山东黄河河务局申报黄河干流的用水计划建议时,应当商河南省、山东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水量调度计划由黄河水利委员会商十一省区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河南、山东黄河河务局以及水库管理单位制订,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下达,同时抄送国务院发展改革主管部门。

经批准的水量调度计划,是确定月、旬水量调度方案和黄河干、支流用水量控制指标的依据。水量调度计划应当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十三条 水量调度计划,应当依据经批准的黄河水量分配方案和预测来水量、水库蓄水量,按照同比例丰增枯减、多年调节水库蓄丰补枯的原则,在综合平衡申报的用水计划建议和水库运行计划建议的基础上制订。

第十四条 黄河水利委员会应当根据经批准的水量调度计划和申报的月用水计划建议、水库运行计划建议,制订并下达月水量调度方案;用水高峰时,应当根据需要制订并下达旬水量调度方案。

第十五条 黄河水利委员会根据实时水情、雨情、旱情、墒情、水库蓄水量及用水情况,可以对已下达的月、旬水量调度方案作出调整,下达实时调度指令。

第十六条 青海省、四川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陕西省、山西省境内黄河干、支流的水量,分别由各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调度;河南省、山东省境内黄河干流的水量,分别由河南、山东黄河河务局负责调度,支流的水量,分别由河南省、山东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调度;调入河北省、天津市的黄河水量,分别由河北省、天津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调度。

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黄河水利委员会所属管理机构,负责所辖范围内分配水量的调度。

实施黄河水量调度,必须遵守经批准的水量调度计划和下达的月、旬水量调度方案以及实时调度指令。

第十七条 龙羊峡、刘家峡、万家寨、三门峡、小浪底、西霞院、故县、东平湖等水库,由黄河水利委员会组织实施水量调度,下达月、旬水量调度方案及实时调度指令;必要时,黄河水利委员会可以对大峡、沙坡头、青铜峡、三盛公、陆浑等水库组织实施水量调度,下达实时调度指令。

水库主管部门或者单位具体负责实施所辖水库的水量调度,并按照水量调度指令做好发电计划的安排。

第十八条 黄河水量调度实行水文断面流量控制。黄河干流水文断面的流量控制指标,由黄河水利委员会规定;重要支流水文断面及其流量控制指标,由黄河水利委员会会同黄河流域有关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青海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河南省、山东省人民政府,分别负责并确保循化、下河沿、石嘴山、头道拐、高村、利津水文断面的下泄流量符合规定的控制指标;陕西省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共同负责并确保潼关水文断面的下泄流量符合规定的控制指标。

龙羊峡、刘家峡、万家寨、三门峡、小浪底水库的主管部门或者单位,分别负责并确保贵德、小川、万家寨、三门峡、小浪底水文断面的出库流量符合规定的控制指标。

第十九条 黄河干、支流省际或者重要控制断面和出库流量控制断面的下泄流量以国家设立的水文站监测数据为依据。对水文监测数据有争议的,以黄河水利委员会确认的水文监测数据为准。

第二十条 需要在水量调度计划外使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内水量分配指标的,应当向黄河水利委员会提出申请,由黄河水利委员会组织有关各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四章 应急调度

第二十一条 出现严重干旱、省际或者重要控制断面流量降至预警流量、水库运行故障、重大水污染事故等情况,可能造成供水危机、黄河断流时,黄河水利委员会应当组织实施应急调度。

第二十二条 黄河水利委员会应当商十一省区市人民政府以及水库主管部门或者单位,制订旱情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经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

第二十三条 十一省区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河南、山东黄河河务局以及水库管理单位,应当根据经批准的旱情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制订实施方案,并抄送黄河水利委员会。

第二十四条 出现旱情紧急情况时,经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由黄河水利委员会组织实施旱情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并及时调整取水及水库出库流量控制指标;必要时,可以对黄河流域有关省、自治区主要取水口实行直接调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库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旱情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及其实施方案,合理安排用水计划,确保省际或者重要控制断面和出库流量控制断面的下泄流量符合规定的控制指标。

第二十五条 出现旱情紧急情况时,十一省区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河南、山东黄河河务局以及水库管理单位,应当每日向黄河水利委员会报送取(退)水及水库蓄(泄)水情况。

第二十六条 出现省际或者重要控制断面流量降至预警流量、水库运行故障以及重大水污染事故等情况时,黄河水利委员会及其所属管理机构、有关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及水库管理单位,应当根据需要,按照规定的权限和职责,及时采取压减取水量直至关闭取水口、实施水库应急泄流方案、加强水文监测、对排污企业实行限产或者停产等处置措施,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服从。

省际或者重要控制断面的预警流量,由黄河水利委员会确定。

第二十七条 实施应急调度,需要动用水库死库容的,由黄河水利委员会商有关水库主管部门或者单位,制订动用水库死库容的水量调度方案,经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实施。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黄河水利委员会及其所属管理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所辖范围内水量调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十一省区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河南、山东黄河河务局,应当按照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向黄河水利委员会报送所辖范围内取(退)水量报表。

第三十条 黄河水量调度文书格式,由黄河水利委员会编制、公布,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 黄河水利委员会应当定期将黄河水量调度执行情况向十一省区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水库主管部门或者单位通报,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二条 黄河水利委员会及其所属管理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实施巡回监督检查,在用水高峰时对主要取(退)水口实施重点监督检查,在特殊情况下对有关河段、水库、主要取(退)水口进行驻守监督检查;发现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或者水体严重污染时,应当及时通报有关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三十三条 黄河水利委员会及其所属管理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进行查阅或者复制;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就执行本条例的有关问题进行说明;

(三)进入被检查单位生产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四)对取(退)水量进行现场监测;

(五)责令被检查单位纠正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监督检查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向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出示执法证件,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接受和配合监督检查工作,不得拒绝或者妨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不制订水量调度计划的;

(二)不及时下达月、旬水量调度方案的;

(三)不制订旱情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及其实施方案和动用水库死库容水量调度方案的。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执行水量调度计划和下达的月、旬水量调度方案以及实时调度指令的;

(二)不执行旱情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及其实施方案、水量调度应急处置措施和动用水库死库容水量调度方案的;

(三)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违法行为。

第三十七条 省际或者重要控制断面下泄流量不符合规定的控制指标的,由黄河水利委员会予以通报,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控制断面下泄流量的缺水量,在下一调度时段加倍扣除;对控制断面下游水量调度产生严重影响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本不再新增该省、自治区的取水工程项目。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八条 水库出库流量控制断面的下泄流量不符合规定的控制指标,对控制断面下游水量调度产生严重影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用水单位或者水库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黄河水利委员会及其所属管理机构按照管理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虚假填报或者篡改上报的水文监测数据、取用水量数据或者水库运行情况等资料的;

(二)水库管理单位不执行水量调度方案和实时调度指令的;

(三)超计划取用水的。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妨碍、阻挠监督检查人员或者取用水工程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二)在水量调度中煽动群众闹事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黄河水量调度中,有关用水计划建议和水库运行计划建议申报时间,水量调度计划制订、下达时间,月、旬水量调度方案下达时间,取(退)水水量报表报送时间等,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四十二条 在黄河水量调度中涉及水资源保护、防洪、防凌和水污染防治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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