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2014年安徽公务员面试热点之完善职业保障制度
2014年安徽公务员面试热点之完善职业保障制度 2014年安徽公务员面试辅导简章安徽公务员考试交流群345180105
安徽卓博教育整理提供2014年安徽公务员面试热点之完善职业保障制度。建议将法官职务与行政职级相脱离,实行单独的法官业绩考核和等级晋升制度,实行高于普通公务员的薪酬制度。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健全法官职业保障制度。目前我国的法官职业门槛高、风险大、负荷重,但待遇偏低,影响了法官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
首先在管理上,法官的主体地位未确立。长期以来,法院内部管理行政化,导致“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问题普遍存在。法官队伍内各类人员的结构也不合理。一线法官人数偏少,审判辅助人员缺失。法官在完成繁重审判工作的同时,还要承担大量的事务性工作,直接影响了审判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法官职业待遇偏低也是突出的问题。法官职务层次仍然没有脱离行政色彩。相比一般的公务员而言,法官职业准入门槛高但政治待遇不高,特别是基层法院法官晋升空间小,不少法官到退休了还是科员级干部。在物质待遇方面,法官工资仍套用行政机关公务员的工资标准。不同地区、不同审级法院之间的法官工资待遇存在较大差距。
与此同时,法官职业风险较高,权利保障不到位。近年来,伤害甚至杀害法官的暴力案件时有发生。案多人少的矛盾也十分突出,“白加黑”、“五加二”的超负荷工作成为一线办案法官的常态。
由于待遇偏低,缺乏职业尊荣感,法官流失比较严重。据统计,近三年河南省郑州两级法院流失法官124人。
为进一步完善法官职业保障制度,建议如下:
第一,修改《法官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实行人员分类管理。
一是淡化院长、庭长等法律职务的“行政化色彩”,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确保法官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
二是推行法官员额制度,将法官从事务性工作中脱离出来,确立法官在审判活动中的主体地位。
第二,建立科学的法官等级晋升机制和配套的工资制度。
一是将法官职务与行政职级相脱离,实行单独的法官业绩考核和等级晋升制度。打破法官等级“天花板”,取消基层法院、中级法院和高级法院最高只能评定四高、二高和二级大法官的限制,将法官的专业能力和工作业绩作为评定等级的主要依据。
二是建立单独的法官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实行高于普通公务员的薪酬制度,缩短因地方经济不同造成的法官工资收入差距,逐步实现统一的法官工资标准。第三,建立健全法官人身安全和身份保障机制。
一是建立法官职业安全保障制度。加强法院机关安全保卫和庭审安全保障工作,加大对暴力抗法和危害法官人身安全行为的惩处力度。为法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提高因公牺牲抚恤的标准。
二是建立法官职务提级任免制度。改革目前地方各级法院法官由同级地方权力机关选举和任免的做法,改为统一由高级法院提请省级人大常委会任免。
三是保障法官享受休假和在工作日之外休息的权利。
四是建立法官任期保障和职务行为豁免制度。法官一经任用,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被免职降职、调任、辞退或者处分。未经任免机关同意,不得对法官采取拘留、逮捕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法官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不受法律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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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2014山东选调村官考试热点:完善职业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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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山东选调村官考试热点:完善职业保障制度
建议将法官职务与行政职级相脱离,实行单独的法官业绩考核和等级晋升制度,实行高于普通公务员的薪酬制度。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健全法官职业保障制度。目前我国的法官职业门槛高、风险大、负荷重,但待遇偏低,影响了法官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
首先在管理上,法官的主体地位未确立。长期以来,法院内部管理行政化,导致“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问题普遍存在。法官队伍内各类人员的结构也不合理。一线法官人数偏少,审判辅助人员缺失。法官在完成繁重审判工作的同时,还要承担大量的事务性工作,直接影响了审判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法官职业待遇偏低也是突出的问题。法官职务层次仍然没有脱离行政色彩。相比一般的公务员而言,法官职业准入门槛高但政治待遇不高,特别是基层法院法官晋升空间小,不少法官到退休了还是科员级干部。在物质待遇方面,法官工资仍套用行政机关公务员的工资标准。不同地区、不同审级法院之间的法官工资待遇存在较大差距。
与此同时,法官职业风险较高,权利保障不到位。近年来,伤害甚至杀害法官的暴力案件时有发生。案多人少的矛盾也十分突出,“白加黑”、“五加二”的超负荷工作成为一线办案法官的常态。
由于待遇偏低,缺乏职业尊荣感,法官流失比较严重。据统计,近三年河南省郑州两级法院流失法官124人。
为进一步完善法官职业保障制度,建议如下:
第一,修改《法官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实行人员分类管理。
一是淡化院长、庭长等法律职务的“行政化色彩”,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确保法官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
二是推行法官员额制度,将法官从事务性工作中脱离出来,确立法官在审判活动中的主体地位。第二,建立科学的法官等级晋升机制和配套的工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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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将法官职务与行政职级相脱离,实行单独的法官业绩考核和等级晋升制度。打破法官等级“天花板”,取消基层法院、中级法院和高级法院最高只能评定四高、二高和二级大法官的限制,将法官的专业能力和工作业绩作为评定等级的主要依据。
二是建立单独的法官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实行高于普通公务员的薪酬制度,缩短因地方经济不同造成的法官工资收入差距,逐步实现统一的法官工资标准。
第三,建立健全法官人身安全和身份保障机制。
一是建立法官职业安全保障制度。加强法院机关安全保卫和庭审安全保障工作,加大对暴力抗法和危害法官人身安全行为的惩处力度。为法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提高因公牺牲抚恤的标准。
二是建立法官职务提级任免制度。改革目前地方各级法院法官由同级地方权力机关选举和任免的做法,改为统一由高级法院提请省级人大常委会任免。
三是保障法官享受休假和在工作日之外休息的权利。
四是建立法官任期保障和职务行为豁免制度。法官一经任用,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被免职降职、调任、辞退或者处分。未经任免机关同意,不得对法官采取拘留、逮捕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法官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不受法律追究。
山东选调村官考试网:http://sd.offcn.com/html/xuandiaosheng/
第三篇:2014年安徽公务员面试热点 5
2014年安徽公务员面试热点:扎实推进京津冀一体化协同发展 黄山中公教育
【背景链接】
京津冀一体化已成为一个热点话题。2014年4月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透露,目前正研究编制首都经济圈一体化发展的相关规划,将提出工作思路和操作措施。有关人士称,预计该规划会很快出台。
此前的2月26日,总书记在北京主持召开座谈会,专题听取京津冀协同发展工作汇报,并作出重要指示。他强调,实现京津冀协同发展是一个重大国家战略。3月5日,李克强总理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作政府工作报告时表示,要加强环渤海及京津冀地区经济协作。
【标准表述】
[意义]
一是构筑中国乃至世界的研发创新、高端服务集聚区。京津冀地区是中国自主创新、高端服务、现代制造的核心区域,在加快中国工业化、信息化进程中担负着科技引领、产业支撑的重要使命。首都北京的产业已呈现服务主导和创新主导特征,天津的产业呈现高端制造和技术集约特征,河北正在积极打造现代制造产业带和沿海重化工产业带。未来一个时期是京津冀地区经济转型、产业升级、合力打造世界级研发创新、高端服务和“大国重器”集聚区的重要阶段。
二是探索建立科学持续、协同发展、互利共赢的区域发展示范区。探索京津冀协同发展的新路子,可在3方面发挥全国示范效应:一是针对京津冀跨省际区域合作的体制机制等深层次矛盾和问题,着力探索跨界治理、“抱团”发展、政府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新机制;二是针对首都北京面临的雾霾、水资源短缺等“大城市病”,着力探索超大城市通过功能疏解、空间优化,实现中心与外围共生互动的新路径;三是针对京津冀地区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与资源环境形势严重的突出矛盾,着力探索建设生态友好、环境优美、宜居宜业、社会和谐的新模式。
此外,推进京津冀区域协同发展,不仅有利于实现京津冀三地优势的有机整合,增强区域的整体优势,而且通过京津冀地区的快速崛起,将进一步激活和带动环渤海经济圈发展。
[注意问题]
第一,中心城市与所在区域共生互动关系。从都市圈理论与实践来看,中心城市与所在区域存在着共生互动关系。从京津冀来看,城镇体系的“中心——外围”特征明显。尽管近年来北京采取了一系列产业疏解的措施,但在市场机制的作用下,各种优质要素仍在向京津两大城市集聚。如何处理好中心城市与所在区域的关系,在中心城市功能疏解过程中带动中小城市发展,进而构造起合理的城镇体系,提升区域的整体发展水平,意义重大。
第二,北京与天津两大核心城市分工合作关系。京津合作是推进京津冀区域协同发展的核心与关键。京津实力水平接近,由于经济技术水平接近,产业结构错位,资源禀赋各异,因此更多的是功能分工、强强联合、互补合作,如金融合作、科技合作、物流合作、海空港合作等,合作领域更宽,影响更深远。只有处理好京津的功能分工、优势互补与有机合作,京津冀协同发展才有可能取得突破性进展。
第三,经济社会生态协调发展关系。京津冀地区作为我国东部的发达地区,大量流动人口涌入北京、天津两个超大城市,使城市和区域的资源环境承载压力越来越大,影响到京津冀能否可持续发展。像京津冀这样一个重化工业占有较大比重的地区,能否在推进区域协同发展进程中,逐步化解加快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承载压力的矛盾、人民群众改善环境的迫切要求与环境治理的长期性矛盾、发展经济的迫切要求与淘汰落后产能的矛盾等,是亟待破解的新课题。
第四,市场调节与政府引导的关系。能否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直接影响到区域协同发展成效。在实际推进区域协同发展的过程中,首先,要明确划分政府和市场的行为边界,如产业协作、企业创新、要素流动、资源配置等经济活动应该更多地由市场来调节,政府主要为其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在一些市场失灵的领域,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生态建设等则主要由政府来规划和协调。其次,要处理好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的关系。如何探索建立一个市场调节与政府引导相结合的跨界治理协调机制,以保障通过区域的协同发展,使经济更具活力、社会更加公平、运行更有效率,是我们亟待回答和解决的一个重要命题。
[措施]
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可考虑从顶层设计、机制保障、全面推进等方面入手,从广度和深度上加快发展。
一是在顶层设计上,要以首都经济圈规划为导向,推进京津冀三地的战略对接。基于国家战略、区域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在明确主体功能区划分、城市功能定位的前提下,立足三地的比较优势,进行区域规划和政策配套的顶层设计。如城镇布局、产业布局及重大跨区域项目等规划,应在中央层面做好京津冀区域规划的顶层设计,以避免重复建设,无序竞争。以区域规划顶层设计为导向,京津冀三地应主动将首都经济圈、环首都绿色经济圈、河北沿海经济带等战略规划与区域发展顶层设计进行对接,并进一步深化研究相关配套政策和体制机制,以保障规划的顺利实施。
二是在机制保障上,要探索建立横向与纵向结合、公平与效率兼顾的区域协调机制。比如,探索建立横向协商与纵向协调相结合的协调机构。再如,按照“优势互补、互利共赢”的原则,针对产业合作、基础设施合作和生态合作等,探索建立成本分摊、生态补偿等多种跨界治理的协调机制。此外,还可考虑推出相关配套政策,创新区域合作模式等,为推进区域协同发展保驾护航。
三是在建设交通、产业、城镇、生态、社会一体化的新首都经济圈,全面推进协同发展。
京津冀区域协同发展,须打破“一亩三分地”的行政藩篱,实现三地“抱团发展”。为此,要充分发挥北京服务、天津制造与河北加工的优势,按照优势互补、共赢发展的原则,全面推进区域一体化,打造交通、产业、城镇、生态、社会一体化的新首都经济圈。其一是交通体系建设先行。发展大交通,强化城市间的空间网络联系,实施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统一部署区域内重大基础设施建设,构建包括铁路、公路、空港、轨道交通等的综合交通体系。其二是推进区域内产业的转移、集聚、链接、融合,促进科技成果的产业化,做大做强优势产业链条与集群,实现区域的共同发展。其三是优化城镇空间布局,加快推进大都市周边的新城开发与中小城市建设,将其建设成为生态、科技、宜居宜业的新兴城市。其四是加强生态环境共建与联防,大力推进绿色生态屏障建设和低碳生态宜居家园建设。其五是推进区域社会发展一体化,创造有利于人才等要素自由流动的社会环境。
第四篇:2014年安徽公务员面试热点之城乡统一养老
2014年安徽公务员面试热点之城乡统一养老 安徽卓博教育整理提供2014年安徽公务员面试热点之城乡统一养老。
【预测热点】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2014年2月7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听取关于2013年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汇报,决定合并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建立全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谈谈你对全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制度的看法。
【预测背景】
我国进入老龄化社会后,养老问题越来越成为大家广为关注的话题。全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制度,体现了社会保障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考查能力】
综合分析能力
【题目类型】
智能型问题(政策理解类)
【答题思路】
提出观点——论证观点——落实观点
【参考答案】
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社会公平正义的体现。(提出观点)我国步入老龄化社会后,养老问题越来越突出,在经济发展过程中,随着城镇化不断扩大,流动人口越来越多,整合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成为迫切的需求。(论证观点:背景)
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使全体人民公平地享有基本养老保障,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和推进“新四化”建设的需要,这既有利于促进人口纵向流动、增强社会安全感,也有利于使群众对民生改善有稳定的预期,对于拉动消费、鼓励创新创业,具有重要意义。(论证观点:必要性)
在已基本实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全覆盖的基础上,依法将这两项制度合并实施,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在制度模式、筹资方式、待遇支付等方面与合并前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保持基本一致。基金筹集采取个人缴、集体助、政府补的方式,中央财政按基础养老金标准,对中西部地区给予全额补助,对东部地区给予50%的补助。地方政府为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鼓励公益慈善等社会组织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论证观点:可行性)
要整合资源,推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财政投入。大力推行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卡,改进管理服务,做到方便利民。要严格基金监管,严肃查处虚报冒领、挤占挪用等违法违规行为,发挥制度的保障作用,让亿万老年人心中有底、基本生活无忧。(落实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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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健全完善检察人员职业保障制度
健全完善检察人员职业保障制度,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化检察工作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目的在于解决检察官的后顾之忧,使其能免受外界干扰独立依法行使职权,确保司法公正。要确保检察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就必须积极推进检察人员职业保障制度改革,健全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检察职业保障机制。
一、检察人员职业保障现状、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思想认识不到位,立法不健全
我国目前没有系统的检察人员职业保障制度,绝大多数检察从业人员对检察人员职业保障缺乏足够的了解,认识程度不够,许多人在观念上将检察人员等同于一般的公务员,缺少对其职业特殊性和风险性的足够认识,检察人员得不到相应的尊重和保护。虽然《公务员法》《检察官法》对检察人员的职业保障作了一定的规定,但只是一个原则的、框架式的轮廓,规定得不够具体全面,保护主体、运行程序等均不明确,特别是缺乏严密的程序,可操作性不强,在实际的执行中,检察官应该享有的很多保障落不到实处,在实践中往往起不到应有的保障作用。
(二)检察人员身份保障得不到有效保障
目前,我国还未建立真正意义上的检察官身份保障制度,未能实现检察官任职的终身制。在许多情况下,检察官还面临着失去检察官身份的风险。如《检察官法》第14条第(2)、第(3)项规定的检察官免职理由是:“调出本检察院的”、“职务变动不需要保留原职务的”,那么,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将检察官“调出本检察院”或进行“职务变动”,法律并未作进一步规定。第14条规定“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另行安排”的检察官可以予以辞退。那么,“不胜任现职工作”又应该由什么机构来认定?法律也没有作明确说明。宽泛的事由标准和简单的程序,使检察官缺乏足够的身份保障。就目前检察机关人事、财政保障管理属地化的状况而言,如果没有稳固的身份保障,检察官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无法实现控告权,对妨碍检察官履行职责的行为缺乏法律保护,而强求其顶着巨大的压力“甘于清贫,不畏权贵,不怕牺牲,勇于奉献”是非常困难的。
(三)检察机关干部职级配备较低
目前,检察机关大都严格执行劳人薪[1988]5号文件和[2002]高检政发第44号文件的要求,即:省辖市级院处级干部与全院处级以下工作人员之比一般为1:4.2,最高不超过1:
3.5;科级干部与全院科级以下工作人员之比一般为1:1.6,最高为1:1.3。基层院科级干部与全院科级以下工作人员之比一般为1:1.6,最高为1:1.3。但在实际的检察干部职级中,大都低于这个标准,一般基层院检察人员科级与科员比例约为1:2,有些基层院甚至达到了1:2.5--1:4,与同级党政机关的干部职级有很大的差距。以某市为例:该市某局职级比例,县级:科级:科员约为7:6:1;而该市检察院职级比例,县级:科级:科员约为1:2:1;从基层看,该市某区委组织部,科级与科员比例约为4:1;而该市县级检察院除检察长为副县级外,其他人员科级与科员比例约为1:2。通过上述数据比较不难看出,与同级党政机关相比,检察机关干部职级比例明显偏低,检察人员上升空间小,培训机制不健全,知识难更新,使检察人员没有充分的职业荣誉感和崇高的社会地位。
(四)检察人员的经济保障落实不到位
在我国,检察官属于司法类公务员,其工资、待遇与其他种类公务员几乎没有差别,甚至低于公安、工商、税务等行政执法机关的公务员,与检察官职业资格的高要求形成了鲜明的反比。从优待检落不到实处,检察人员的福利待遇偏低偏少,因各地财政原因,某些基层院仅仅能解决温饱问题,检察人员的医疗、教育、培训等没有经费保障,检察官等级津贴虽然已经下发文件,但执行过程中仍是困难重重,很大部分基层院的检察官津贴尚未落实,即使落实也不能同警衔一样固定到基本工资中,随着检察官身份的免除而取消,在检察机关内部,检察官待遇还低于处于辅助地位的司法警察。
检察官政治、福利待遇偏低,职业保障不到位,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检察人员的发展和进步,检察官专业化和职业化逐渐被淡化、被误导,致使许多优秀人才不愿选择检察官职业,基层检察官后继乏人的问题越来越突出,阻碍了检察官队伍整体素质的提升,甚至不少检察院检察官一旦通过了司法考试便选择转行当律师或从事其他职业,检察人才流失现象也越来越严重。
二、检察人员职业保障制度应涵盖的内容
(一)检察官的职权保障
检察官的职权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职权的再分配,基于检察官职务而产生,是检察官处理职责范围内的事务的支配力。根据规定,检察官的职权保障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履行检察官职责应具备的职权和工作条件。检察官拥有检察职权不仅是其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必要条件,而且是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检察权的基本保障。国家赋予检察官职权的同时,应当为检察官行使职权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包括办公场所、技术装备、交通通讯工具、服装及办公用品等。同时,为确保检察官把主要精力用在把握案件事实、分析案件证据、研究法律适用上,办案中的事务工作,如记录、通知、复印等应由检察官之外的人员专司其职,检察官应当具有一定数量的助手。二是检察官履行职责应保持对外独立性。根据《检察官法》规定,检察官依法履行检察职责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检察官履行职责过程中,对任何来自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有权予以抵制。对行政机关、社会团体或者个人干涉检察官依法履行检察职责的,应当依法追究其责任。
(二)检察官的身份保障
检察官的身份保障是指检察官依照严格的法定程序任命,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完善的检察官身份保障制度,首先应实行检察官终身制,检察官一经任用,一般不得违反检察官个人的愿意将其罢免、转职、停职、减薪或调换工作,只有依照法定条件,才能予以弹劾、撤职、调离或令其提前退休。这样才能解除检察官的后顾之忧,使其免受外部干扰而能依法行使职权。其次是保障检察官具有崇高的职业荣誉感,赋予检察官与其特殊责任相适应的较高社会地位,增强检察官的社会威望,增强社会对检察官执法的认同感。再次是完善检察官等级制度,逐步实现检察官待遇与检察官等级相配套,强化检察官的身份保障。
(三)检察官的经济保障
检察官的经济保障包括检察人员的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实行定期增资制度,享受国家规定的检察津贴、地区津贴、其他津贴以及保险和福利待遇等。《检察官法》就此作了如下规定:一是检察官的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根据检察工作特点,由国家规定。二是检察官实行定期增资制度。检察官经考核确定为优秀、称职的,可以按照规定晋升工资;有特殊贡献的,可以按照规定提前晋升工资。三是检察官享受国家规定的检察津贴、地区津贴、其他津
贴以及保险和福利。因此,检察官的薪金和其他待遇必须得到充分保障,并与其地位、尊严和职务责任相适应,同时还应随物价的增长而加以适当的调整,从而为公正执法奠定基础。
三、健全完善检察人员职业保障制度的建议
健全完善检察人员的职业保障制度,应紧紧围绕中央11号文件精神和《检察官法》的有关规定,以有利于履行检察职责为标准,以实现职业保障法制化、多样化、合理化为目标,认真改革,扎实推进,既要符合检察工作的发展需要,又要符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状况;既要体现出检察官的职业特性需求,又要考虑到目前的社会现状;既要内容全面、细致、到位,又要进行系统的规划,使执行操作深化、细化、具体化,便于开展工作。
(一)建立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制度
深化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制度试点工作,科学规范检察官职位,将检察人员按照不同职位层次进行管理,明确规定职位的工作职责及担任该职位所需要的资格条件,健全分类管理相配套的各项规章制度,畅通检察人员竞争、保障渠道,建立严格的检察人员准入、晋升、考评、保障等制度,建立健全有利于检察官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办案机制。一是职业独立,检察官与其他国家官职严格区分,不得相互转任。二是检察官职务独立,检察官具有行使检察权的权限,检察官职务独立允许并要求检察官在履行职务时保持独立性,逐步健全和完善主诉(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违法办案责任追究制度、检察官业务监督制度、检察官的惩戒制度和培训制度等,对检察人员的职业保障严格依法进行。
(二)建立单独的检察人员职数比例
检察人员在公务员序列中属司法类公务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相对的独立性。进入检察官序列,既要求通过公务员考试,又要求通过司法考试,对检察人员的素质要求明显高于一般公务员。同时,检察人员的工作岗位比较固定,虽然有一定流动,但基本上局限于检察系统之内,因此检察人员的梯队更新主要从系统内部产生,由此人员储备显得极为重要。目前,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各类刑事案件、职务犯罪案件的发案数量逐年上升,近几年大部分检察机关办案数量与恢复重建时相比已经翻了几番。特别是构建平安、和谐社会的新目标给检察机关提出了新任务和新要求,使检察机关的工作量日益加
大,但检察人员增加的速度却远远低于检察工作量的上升速度,绝大部分检察人员经常加班加点,超负荷工作。因此,应在科学分析、参照各地人口、经济发展状况、检察工作量等因素的基础上,建立适当高于一般公务员的独立的检察人员职数比例。
(三)建立单独的检察官职务序列和单独的检察官工资序列
检察人员属于特殊公务员,应建立区别于一般公务员的、独立的职务序列和工资、待遇标准。一是法律的明确授权。《公务员法》第三条明确规定:“法律对公务员中的领导成员的产生、任免、监督以及法官、检察官等的义务、权利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这条规定从法律层面上为制定检察人员特殊职数比例和不同于一般公务员的工资、待遇标准提供了法律依据。二是检察机关的宪法地位。《宪法》规定了我国县级以上国家机关由权力机关、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军事机关等组成,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处于同一位阶,所以不能单纯的将检察机关等同于行政机关的组成部门(局、委、办等),当然也就不能将检察人员等同于行政机关组成部门的普通公务员。三是检察工作的特殊性质。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检察人员代表国家行使检察权,依法提起国家公诉,对侦查、审判、刑罚执行等进行监督,依法查办职务犯罪。要提高法律监督、查办职务犯罪的力度,就有必要建立不同于普通公务员检察人员职级序列,而且检察人员职级序列应高于普通公务员职级序列,这样才有利于行使监督权。四是检察官具有国家官员和专业人员的双重属性,其工作性质和职责特点所决定的专业性,是重要的属性,其严格的任免程序和法律监督者的尊严应该得到相应的物质保障和权利保障。《检察官法》第39条也作了明确规定:“检察官的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根据检察工作特点,由国家规定”。所以有必要建立不同于一般公务员的工资、待遇标准。在具体操作中,一是要以检察官职务和等级作为确定检察官职责、晋升、待遇的基本依据,在“检察官”的四个等级实行自然晋升,规定各级检察官的最低任职年限,任职年限届满无违法违纪行为的,自然晋升到上一个级别。二是建立与检察官等级制度相配套的单独的检察官工资序列,并积极争取人事、财政部门支持,参照警衔方式,将检察官津贴纳入基本工资,实行终身制。
健全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检察职业保障制度,是推进检察体制改革,加快检察队伍专业化建设,提升检察人员整体素质和法律监督能力的重要举措,必须不断加大改革力度,狠抓落实,确保检察机关和广大检察人员在充分的职业保障下,以精湛的工作水平、饱满的工作
热情依法公正地独立行使检察权,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胜利作出积极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