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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中的东西方法律文化总结论文

经典案例中的东西方法律文化总结论文



第一篇:经典案例中的东西方法律文化总结论文

经典案例中的东西方法律文化总结

在上大学之前,我对法律不是很熟悉,但是我对法律是很感兴趣的。上了明辉老师的课后,我感觉我不仅学习了法律的知识,而且还可以在现实生活中碰到问题,我可以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在老师进行法律文化的讲解中有一个问题令我印象深刻:东西方的人们的法律意识观念不同。总的来说:西方人的法律意识整体来说要比我们的法律意识要强很多。

对于中国来说,我们中华民族有悠久的历史,同样我们的法律诞生的也很早。为什么我们的法律意识还是那么的淡薄?难道几千的法律约束并没有深入人心吗?回顾中国的历史,我们可以看出,历朝历代的皇帝都会制定出一套属于自己的朝代的法律,在很大的程度上这些法律都受到皇帝的影响。我们可以看到历史上有些法律则很严酷,然而有些法律则比较开明。然而制定出的这些法律在民间很少有人能够知晓,也就是说,在普通的老百姓中对法律的观念是很淡薄的,人们只是通过自己的主观意识来判断什么是该做,什么是不该做。他们是跳过了法律的圈子来思考问题的。他们想的也就是,如果我做了这件事,我会受到惩罚的。而不是想到法律中有没有对做这件事后果的惩罚的记载。从一些历史的文献中我们也可以看到,当百姓因为某事发生纠纷时,他们回去找县官来裁定,尽管这是司法的必要程序,但是判案的结果人们是毫无争辩的,必须服从。我认为这些对人们的法律意识塑造产生阻碍的效应。而这几千年来的阻碍也给现代的人们带来了法律意识淡薄的消极影响。另外,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人情。在中国,人情是很重要的,所以在法律判决方面,影响法官判决的是人情。久而久之,我们判断一件事情,不是靠法律,而是靠自己的到的经验来判断。

反之,对西方来说,他们的法律文化是民主,而且根深蒂固。在古代西方,一个国家也就是一个城邦,并没有中国的一个国家那么大,相比来说要小很多,这也给他们带来了正面的影响,由于人数较少,一些法律的制定实施都少不了人民,所以人民对法律的了解会更多。比如说:贝壳放逐法等。人们可以通过一定的方式,通过法律来实现自己的意愿,同时这也促使人们更多的了解法律,在生活中通过法律的力量来解决一些问题。

在上过这次课后,我感觉,在中国人们的教育法律意识的确有待加强。我认为这不是仅仅通过对们进行法制教育就能够实现的,最重要的是让人们真真实实的参加到有关法律的事情中去,这也不是一个人的事情,而是全社会必须共同努力才能得到的结果。

12131203赵思帅

第二篇:法律文化论文(范文)

浅谈中西法律文化对“ 人”的理解差异

【摘要】:中西法律文化最根本的分歧来自于对“ 人”的理解差异。由于中西法律定位不同,二者追求的终极目标便有了很大的差异。西方法律追求的是在完善法律规范下的井然有序,中华法系则是旨在消除纠纷的“无讼”。相对于西方法律文化的“市民化”倾向,中华法系则存在着“伦理化”倾向。中西法律文化也存在某些暗合。【关键词】: 中西法律文化 渊源 差异 人

前言:

法律文化是指一个民族在长期的共同生活过程中所认同的相对稳定的、与法律制度有关的制度意识和传统学说的总体。[在中西方发展的历史长河中,由于自然环境以及社会环境的不同,中西方的人民对法律的认识也不同,进而也就形成了不同的法律文化。中国古代在立法方面君主独揽立法权,以言代法。即法权渊源出于君主,国家制定成文法要考虑君主的喜怒哀乐,君主的命令具有法律效力。

西方人日常生活中常用的话语“ 法庭上见”、“ 找我的律师谈” ,己为我们所熟悉, 并让我们不断体会到了西方人强烈的法律观念和权利意识。美国前总统克林顿的莱温斯基事件, 现任总统布什及英国首相布莱尔因对伊战争情报有误而受到本国议院的质询, 法国总理施罗德曾因染发遭到公众的诚信质疑等, 西方的政治文,化与体制也让我们感受到西方深厚的法治传统。西方人对法律、诉讼、权利与权力的看法以及相关的行为习惯、政治行为等, 展现了完全不同于我们

中国人对待这些问题的法律文化。

一、中西法律文化各自的渊源

中西法律文化最根本的分歧来自人类起源的问题。在西方, 上帝造出的亚当夏娃因为违抗了上帝的意志而落入人间, 成为人类的始祖。而在中华文明的众多传说中, 人类无一例外都是顺应天地之气所生, 是世界当然的主角。两种文明的差异出现在对人性根本的认识, 即 性恶论 和 性善论。按照一般的思维, 性恶的百姓自然需要有强大的专制统治来制恶向善, 而性善者更应当有民主自由地发扬 善 的制度与之相适应。可事实却恰恰相反, 西方在一千年黑暗的中世纪后迅速进入了民主社会, 更让人惊叹的是法律中的宽容平等思想。从某个角度看, 中华法系给人最深印象的却是捍卫道德的严刑峻法和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在一定意义上它只是统治者行使权力过程中一道可有可无的程序罢了。究其原因, 在西方人心态中, 任何人都有原罪,没有人可以高人一等, 祖先的罪过把所有后代放到了一个更低但更平等的地位上, 于是不再有权威, 人们更倾向于像自己那不安分的祖先一样相信自己,用自己的理性为社会立法。如苏格拉底所说:真正的智慧来自于人本身。这种求诸于内的思维方式让西方人在空白的基础上以完全理性而符合逻辑的方法创造规则, 这不仅有利于民主自由氛围的产生,同时也影响到法律的制订与研究。在西方, 从苏格拉底到柏拉图, 再到罗马法精英们, 他们的共同点是借助自由的学术空气进行广泛交流。而反观中华文明,法自然 是贯穿始终的主流思想。与天地同生的人类习惯从自己的起源之处自豪地

寻找真理。性本善 的思想也让古人们相对理性而言更注重道德。于是在中国法律发展史上,缺失了一个从理论角度专门研析法律的专业法学家群体。

二、人的本质的差异

中西文化中“ 人” 的差异, 首先在于对人的本质的看法。中国传统文化从“ 人与禽兽之不同”的角度提出对人本质的认识, 认为人之为人, 人不同于禽兽而居于万物之首, 在于人有道德,懂得以敬重之心孝敬父母, 能知礼尚义, 重仁崇德。孔子曾指出, 所谓孝, 不仅仅是婚养, 人只有在内心懂得孝敬长辈, 才能和动物相区分, “ 不敬, 何以别乎”孟子指出, “ 无侧隐之心, 非人也无羞恶之心, 非人也无辞让之心,非人也无是非之心, 非人也。”“ 人之有道也, 饱食, 暖衣, 逸居而无教, 则近于禽兽。”中国“人”的本质在于道德伦理性, 中国的传统文化特别强调和重视个人的道德修养, 这就奠定了中国法律文化重道德伦理, 注重个人道德自律的基调。

三.人性善恶的差异

中西文化对人性善恶的认识差异, 直接决定了中国重德治、人治与西

。。方重法治的不同传统在中国, 孔、孟较早提出了“ 性善论” , “ 人

之初, 性本善” , 人天性为善,人天生就有仁义礼智信的德行, 因此人人可以通过道德教化达到向善的目标。基于对人性的乐观态度, 中国文化道德给予了非同一般的重视。在古人看来, 个人修为、国家治理和社会安定的关键就在于人性之善是否得到发

扬, 人人修善则天下就能大治。所以,高尚道德就成为个人的价值追

求, 成为协调一切社会关系的最高准则, 中国古代的法律也成为道德规则的直接表述。“ 德治”理所当然地成为中国政治文化的特质, 统治者注重对人们的道德教化, 人们对政治的昌明也寄希望于统治者的“ 圣明” , 政治制度中更强调执掌权力者本身的道德自律和修 身养性, 而忽视对权力的监督与制约,促成了中国“ 人治”传统的形成。西方的人性论, 受到了基督教“ 原罪说”的影响上帝在创世过程中, 发现人类始祖亚当和夏娃偷吃了伊甸园中的禁果, 他们因此被驱逐到人间。由于祖先的罪孽, 人从出生就是有罪的,人的一生必须时刻忏悔自己的行为。宗教也对西方人的为人处事起了关键性的影响, 人们在信念中多以教义为人处世, 服从并信仰上帝和教义。这种 服从和信仰后来成为西方崇尚和信仰法律之传统的重要文化渊源。基于对人本性的深刻体察, 对人普遍的罪恶意识的警醒, 人们对政治统治者保持着警惕, 对政治的昌明也就不寄希望于统治者的高尚道德, 而是为保障自身权利发展出了一整套对权力的监督与制约机制, 进而形成了西方的法治传统。

三、人际关系的差异

在中国传统社会中, 道德成为人们的根本行为准则, 道德讲究的是“ 义务” , 要求个人为他人做些什么, 人际关系便讲求“ 重义轻利” “ 义” 即道德义务, “ 利”为个人私利, 人们应淡化、排斥个人利益要求, 注重对他人的道德义务。历代儒学大师均有此类经典 论述, 先秦孟子的“ 去利怀仁义” , 西汉董仲舒的“ 正其谊不谋其利, 明其道不计其功” , 宋代朱熹则提出“存天理, 灭人欲” , 将

“ 重义轻利”发挥到极致。这种价值取向, 决定了中国古代法律遵循“ 义务本位” , 重义务轻权利, 这直接导致了政治上对私人财产权的漠视和人权观念的缺失。法律给百姓带来的主要不是权利保障和人格尊重, 而是义务、负担和刑罚, 因此, 百姓对法律也就没有亲近感, 长久以来便形成了中国人疏远畏惧

在西方, 自苏格拉底提出“ 认识你自己’,便萌发了个人主义观念。后来很多思想家将财产权利与社会正义联系

起来, 认为正义就是调节人与人之间财产关系的道德准则。近代文化中则认为, 个人利益是正当而崇高的道德标准, 个人利益的满足和提高合乎道德, 个人通过正当手段追求个人利益,必然会增加社会财富, 也就会增进社会道德, 因此“ 利”就等同于“ 义”。在这种文化熏陶下, 西方人在交往中毫不掩饰对私利的追求, 并形成了强烈的权利意识, 这就促使近代西方法律实现了“ 权利本位” , 强调尊重和保障个人权利, 私人财产权和人权的观念也就成为社会的普遍观念, 法律成为人的生存、发展和尊严的基本保障, 这便树立了西方人崇尚法律权威的意识,促成西方人亲法、爱法、守法并勇于诉 讼的心理传统法律厌恶诉讼的心。、理传统。

[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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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中美法律文化案例

具体事例

(一)河南籍事件

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龙新派出所民警悬挂了两条内容为“坚决打击河南籍敲诈勒索团伙”和“凡举报河南籍团伙敲诈勒索犯罪、破获案件的,奖励500元”的横幅,此举引起社会各方的议论。论者多认为其涉嫌地域歧视,作为近年来一直呼吁制定反歧视法的代表,笔者更深切感受到完善相关立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歧视是一种相当普遍的社会现象,指不平等地看待和对待人或事物。主要表现为种族歧视、性别歧视、疾病歧视(如乙肝、艾滋病等)、地域歧视,等等。国际劳工组织在《关于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和建议书》中曾给“歧视”下了一个比较规范的定义:任何根据种族、肤色、性别、宗教、政治观点、民族、血统或社会出身所作的区别、排斥或优惠,其结果是取消或有损于就业或职业上的机会均等或待遇平等,从而构成歧视。

西方法治国家对反歧视问题相当重视。从比较严格的意义上说,西方发达国家反歧视已有一百多年的历史,如1860年美国内战的结果是废除了黑奴制,从而终结了对黑奴的歧视。19世纪末20世纪初,美国反种族歧视和妇女要求平等权的斗争促进了美国人权事业的进步。英国、法国、德国等一大批西方国家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开展的声势浩大的反种族歧视和妇女平等权利运动,并取得重大成果。不仅如此,反歧视运动还进一步发展到反对年龄、生理特点、性倾向、政治、宗教等各个方面的歧视,其人权运动与反歧视运动的互动关系更为明显。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对平等权利和公平正义素来有很高的价值追求。我国现行宪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为保障人权、反对歧视、实现平等权利提供了最基本的法律依据。在实践上,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以后的人权平等事业,特别是在保护妇女及未成年人权益等方面,取得了长足的进展,改革开放20多年以来更为明显。在2004年宪法修正案中郑重增加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条款,表明了国家保障人权、反对不平等和反歧视的坚定信念和意志。

然而,毋庸讳言,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我国现实社会生活中的歧视现象还相当普遍和严重。在不少领域,如社会、经济、军事、文化、体育,以及工农商各行业,从经济管理、金融投资到生活消费,从受教育到就业及公务员录用,歧视现象仍普遍存在,就业方面的歧视尤为集中和突出。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要有效防止类似深圳地域歧视事件以及其他歧视事件的再次发生,制定《反歧视法》或《反就业歧视法》应该尽快纳入国家有关部门的议事日程,不能再留下法律空白。加强相关法律的建设,已迫在眉睫。

地域歧视是指其他人群对属于某一地域的人所产生的厌恶甚至敌视的态度和不公正的待遇。所谓地域歧视的集中效应, 是指歧视行为不仅仅是个体的、偶尔的行为, 而是集中成为一个群体性、惯常性的行为。近年来, 地域歧视一直作为一个热点问题被媒体和网络所关注和讨论。地域歧视与现代社会倡导的公平、平等、正义的理念是相悖的, 它不利于人权的保护。”地域歧视损害了社会的每一个成员都应具有的平等、自由的基本权利, 损害了一部分社会成员作为人的基本的种属尊严。

地域歧视是中外历史上都存在的一种社会现象, 有些国家通过扶植落后地区的发展试图彻底消除本国的地域歧视,取得了一定的效果。对于如何消解地域歧视问题, 笔者提出一些肤浅的认识。

1.从法律方面的探寻

地域歧视从根本上来说是一种侵犯公民宪法权利的行为, 许多人从构建反歧视的法治体系方面探讨这一问题, 这不无道理。但是我们应该看到, 从国际上看, 地域歧视有两种表现形式:一种是潜在的精神歧视, 一种是显形的行为歧视。对于前者, 法律无能为力, 对于后者法律并非万能。从实体法角度考察, 有的国家的民法中明确地写上了“反地域歧视”这一条, 但地域歧视问题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从程序法来看, 在面临地域歧视时, 可以提起行政之诉, 要求行政机关承担行政责任, 消除各种地域歧视;也可以提起侵权之诉, 要求加害人承担民事责任。但是, 从法律个案来看, 如果一个地区的居民认为自己的民事权利受到损害, 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要求另一个地区的居民承担民事责任, 其诉讼请求就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其原因是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将原被告之间“有利害关系”作为提起诉讼的基本条件。普遍存在的地域歧视不可能通过具体的诉讼加以根治, 绝大多数居民的利益不可能通过少数人的诉讼加以保护。

2.从制度方面的设计

从中外历史上的经验来看, 反对地域歧视, 最根本的一条还是要靠发展, 尤其是加快落后地区的发展, 从而逐步缩小地区差距。所以, 我国的反地域歧视体系必须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从经济体系而言, 应当通过完善的财税法律规范,加大财政转移支付的力度, 确保国家不同地区的居民贫富差距不再扩大。从政治体系而言, 应当建立非政府组织———“平权委员会”, 对全国各地涉及到地域歧视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加以认真清理, 并且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加以审查, 以确保公民宪法和法律上的权利能够落到实处。从法制体系而言, 应当修改我国的民事诉讼法, 建立公益诉讼制度, 确保公民能够通过诉讼方式维护自己的基本权利。

3.从社会方面的思考

地域歧视都是优势地区和处于优势地位的群体歧视落后地区和处于劣势地位的群体。优势地区和处于优势地位的群体相对于被歧视地区的群体有一种优越感。因此, 地域歧视的产生, 是优势地区和处于优势地位的群体不能平等地对待落后地区和处于劣势地位的群体, 过错首先在前者而不在后者。从被歧视者来讲, 要自强自立, 提高自身素质, 努力改变自身形象, 用行动去改变别人的偏见。总之, 与有些国家相比较, 我们的地域歧视问题并非特别严重, 但是若不能处理好地域歧视问题, 中国社会也将付出一定的代价。对此, 整个社会应当给予足够的重视。

(二)、布朗案

1、案情介绍。

堪萨斯州托皮卡的布朗夫妇要求当地学校允许其子女到专为白人子弟开办的学校上 学, 但被拒绝, 布朗夫妇遂根据宪法第14条宪法修正案关于平等保护的原则, 向地区法院提起诉讼。结果, 地区法院以隔离但平等原则为依据, 判决布朗夫妇败诉。1954 年, 布朗夫妇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控告堪萨斯州托皮卡地方教育委员会在学校中进行公开隔离的种族歧视的作法。类似的案件在其它州也时有发生, 基本上都是由黑人未成年人请求法院援助, 取消种族隔离, 以获得进入其所在社区公立学校学习的权利。这些案件涉及到一个共同的法 律问题: 黑白分校是否仍能维持教育机会的平等, 是否与第14 条宪法修正案中平等的法律保护条款相违背。所以, 联邦最高法院将这些案件放在一起考虑, 并和布朗夫妇的诉讼一起做出了裁决。

2、法官判决。

联邦最高法院在判决中指出: 这一案件中所涉及的黑人学校和白人学校在有形条件 方面是平等的, 如学校建筑、课程、教师工资和资格以及其它有形条件等。因此, 判决 不能仅依靠对两个案件中所涉及的白人学校和黑人学校的有形条件进行对比, 而必须探讨种族隔离本身对公立教育的影响。

首先, 举办教育是州和地方政府最重要的职能。义务教育法律的颁发和庞大教育经费的提供, 都表明教育对民主社会的重要作用。教育是一件最主要的工具, 可以使儿童了解文化价值, 使他们作好就业准备, 使他们能够适应环境。如果一个州已经承担为儿童提供受教育机会的责任, 那么, 他就必须把其作为权利提供给所有儿童。其次, 联邦最高法院通过对种族隔离学校无形条件的对比, 指出了种族隔离学校的不平等: 如果公立学校的物质条件和其它条件是平等的, 而仅据种族原因把儿童隔离开, 就剥夺了少数民族儿童法律平等保护的权利。

联邦最高法院援引了斯威特诉培恩特判决案和麦克劳林诉俄克拉荷马判决案(在这两个涉及高等教育的判决案中,最高法院认为种族隔离的学校在无形条件方面是不平等的)认为:以上案件中的观点完全适用于小学和中学。仅仅根据种族原因就把一些儿童同另一些年龄相同的儿童隔离开来, 这会使他们产生社会地位低下的感觉, 会无法挽回地损害他们的心灵和头脑。堪萨斯州法院在一个判决案中, 尽管被迫驳回黑人原告的请求, 但是详细阐述了种族隔离对教育机会的不良影响:在公立学校中把白人儿童同有色人种儿童隔离开来, 对有色人种儿童有着不利的影响。在得到法律允许时, 这种地位低下的感觉妨碍了儿童学习的积极性。因此, 得到法律允许的种族隔离必然要阻碍黑人儿童的教育发展和智力发展, 并剥夺了他们在取消种族隔离的学校制度中应享受的某些利益。

之后, 联邦最高法院宣布:在公立教育领域中,隔离但平等的理论有立足之地, 隔离的育设施实质上就是不平等的, 因此, 我们认为, 原告们以及这些诉讼所涉及的其他与原告们处于相同境遇的那些人, 由于他们所控告的种族隔离的原因, 被剥夺了联邦宪法第14 条修正案所赋予的法律平等保护权利。我们现在宣布, 公立教育中的种族隔离是违反法律平等保护的规定的。在公共教育制度中, 1896 年以来实行的只讲政治平等, 不讲社会平等的原则是不能存在的。

Ps①布理格斯案

布理格斯诉伊利奥特案[11]的发生是从1947年当地的家长们要求学校提供接送学童上下学的校车开始的[12]。当地的黑人学校不仅校舍差,和白人学校相比还少了接驳车,黑人学童必须走路上学。黑人学校的校长约瑟夫·德兰接触白人学校的管理者要求他们提供校车以帮助黑人学童们,但白人学校的管理人提出反驳,认为黑人缴的税不够多,无法支付接驳车的开销,因此要求白人纳税者提供接驳服务并不公平。约瑟夫·德兰写信请求州政府教育当局的协助也没有发挥作用,最后黑人学童家长联合募了一笔钱买了一台二手车充作接驳车用,然而后续的维修及燃料费用仍然是一个大问题。

隔年约瑟夫·德兰决定采取法律行动,虽然因为一些技术细节遭法院驳回,但在1949年,约瑟夫·德兰收集到足够量的签名,再次提起集体诉讼,同时全国有色人种促进协会也决定支助他们的诉讼费用。这次的诉讼不只要求校车,另外还积极要求州政府提供平等的教育设施。两个月后,诉讼的目标从要求改善设施转为攻击种族隔离设施。

法院引用了“隔离但平等”的原则,判决原告败诉,但是要求教育当局改善黑人学校的设施。

布理格斯案在地方引起了很大的反弹,几个原告分别被老板解雇,而校长约瑟夫·德兰也被撤职,他的房子更是被仇视者烧了。在判决中提出不同意见支持原告的法官华特·华林也被南卡罗莱那州众议院和议罢免。

②戴维斯案

戴维斯诉普林斯·爱德华郡教育局案[13]是从一群黑人学生的罢课活动开始的[14]。在当时黑人学生获得高中文凭的唯一方式是前往私立学校就读,这些学校通常是当地的教会所经营的。而中小学则是因为当地人口较少而由郡教育局所设立,而非由市教育局或镇教育局主导。

罢课事件发生所在的普林斯·爱德华郡的罗伯特·鲁萨·摩顿高中提供的学制比一般高中少了一年,只要读到十一年级即可毕业,因此吸引了邻近地区的许多黑人学生就读。由于校舍狭小加上学生众多,上课品质自然非常的差,当地黑人社区因此讨论是否要向教育当局要求改善,然而因为当地黑人的生活很大一部分无法脱离白人而独立,有些人深怕提起诉讼会招来白人的反感而报复,因此意见分成了两派。最后在法兰西斯·葛瑞芬(当地全国有色人种促进协会律师兼罗伯特·鲁萨·摩顿高中学生会长)的促使下,和校长博伊德·琼斯向教育当局提出诉愿请求改善学校措施。

诉愿提交后的几个月,教育当局没有做出任何回应,不满升到最高点,由于学生长期累积的不满,加上当地黑人有杯葛种族隔离措施的经验,罢课行动于是展开。当时十六岁的芭芭拉·罗斯·约翰斯及其他的学生领导人在罗伯特·鲁萨·摩顿高中组织了一个共450个黑人学生参与的罢课运动,一直持续了十天,直到学生们寻求全国有色人种促进协会的法律谘询,全国有色人种促进协会决定提供协助提出诉讼为止,罢课活动才告结束。

法院在本案中判决教育当局必须改善黑人学校的设施,但是引用了“隔离但平等”的原则拒绝原告黑人学生进入白人学校就读。全国有色人种促进协会不满此判决而提出上诉至最高法院,因此成为后来布朗案的一部分。

③格布哈特案

贝尔顿诉格布哈特案(布拉诉格布哈特案)[15]是由两件被告相同的案子合并而成的[16]。本案中牵涉两所学校── 威尔明顿的霍华

德高中以及只有一间教室的霍克辛小学。

霍华德高中的许多黑人学生必须搭车近一小时才能到达学校,校舍相当拥挤且座落于工业区,缺乏适合的教育环境,师资不良且课程缺乏,对于职业训练课程有兴趣的学生还必须自行走路离校修习。他们自己的社区中有设备非常优良的学校,却基于种族的因素不能就读。八位学生家长们基于全国有色人种促进协会的法律谘询向教育提出诉愿未果之后,1951年在全国有色人种促进协会的律师路易斯·瑞丁协助下提出了诉讼。

在霍克辛的乡村地区,莎拉·布拉不要求平等的教育环境,而只要求平等的上下学接驳机会。他的女儿雪莉·芭芭拉每天都必须要由自己接送上下学。虽然家门前每天都会经过一班校车,但是那是白人学校的校车,因此不能搭乘。莎拉·布拉向州政府教育当局表达想要搭乘那班校车的希望,却基于种族不同的因素而遭拒绝。莎拉·布拉不死心,而继续向全国有色人种促进协会的律师路易斯·瑞丁寻求法律协助。

在这两件案件中,路易斯·瑞丁皆决定要挑战州政府不允许设立种族融合学校的法律,连同两件案子的家长们都认为不应该只挑战州政府建设“不平等”校舍的作为,因此将州政府教育局官员列为被告。

和其他布朗案不同的是,本案中的法官柯林·赛兹判决黑人学生──基于种族隔离所造成的实质伤害,以及两间学校上确实存在有“隔离但不平等”的差异──得以立即进入白人学校就读,也就是“隔离但平等”的原则在这里并不适用。教育当局不满此判决而提出上诉至最高法院,因此成为后来布朗案的一部分。

④波林案

波林诉夏普案的发生是由一位理发店拥有者领导黑人学生要求进入白人学校遭拒而开始的。美国的首都──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自美国立国以来一直是许多黑人居住的重要地区,然而这个地区对于黑人并没有特别的友善,保留了许多种族隔离的习惯与制度。美国政府在二战之后废除军队种族隔离的措施在特区也没有引起任何的关于废除种族隔离的回应与行动。在1950年之前这个地方的传统黑人社群领导──如教会、妇女联谊会、公共集会所等──一直无法组织起有效的反对种族隔离措施运动,即使这个地区有许多的社经条件不错,服务于政府机构的的黑人,他们对于自己的孩子只能享有次等教育设施的现状仍然保持沉默。

这样子的现象一直到1950年才有些不同。当地的一位理发店拥有者贾德纳·毕沙带领着十七位黑人学生前往一所新的白人学校约翰·菲立普·索沙高中,要求校方许可这几位学生进入校园,并且接受他们的入学注册。虽然这所学校设备优良,地幅广大,明显可以再收好几名学生,但校方基于种族因素而拒绝。贾德纳·毕沙随后接触律师查理斯·汉弥尔顿·休士顿(英语:Charles Hamilton Houston)寻求协助,查理斯·汉弥尔顿·休士顿决定要求教育当局提供黑人学校平等的设施,过程中并未与全国有色人种促进协会有任何接触。1950年在诉讼准备的过程中,查理斯·汉弥尔顿·休士顿的心脏疾病发作,健康状况恶化,因此把这件案子托付给他的同事兼好友詹姆士·纳布瑞特(英语:James Nabrit),詹姆士·纳布瑞特后来决定将目标改变,从原本要求提供平等的设施转为攻击种族隔离本身的法律而提起诉讼。

地方法院判决驳回本件诉讼,但最高法院发给调卷令(英语:certiorari),允许原告直接上诉至最高法院。

和其他布朗案不同的是,虽然这件案子上诉至最高法院时和其他布朗案合并审理,但是最高法院将本案与其他布朗案分别审判,因此一般认为波林案是布朗案的相伴案件[1](companion case)。Ps、普莱西案

1、案情介绍。

1892 年, 美国南部路易斯安那州公民普莱西(Plessy)从新奥尔良乘火车去柯利 顿, 坐在白人车厢, 列车长根据路易斯安那州法的有关规定命令他到黑人车厢, 普莱西 坚持不去。列车长便叫来警察将其逮捕, 交由法院判罪。但普莱西认为: 自己应与美国 公民同样享有社会、政治、及经济平等权;而且承办本案的法官不公。遂在联邦地方法院反告法官弗格森(Ferguson)违宪, 剥夺其应得的司法救济权利。该案几经各级法院审判, 结果均对普莱西不利, 最后, 他上诉至联邦最高法院。联邦最高法院认为, 此案涉及宪法基本权利问题, 便予以受理。

2、法官判决。

首先, 联邦最高法院认为, 原告错误地理解了宪法第13 条修正案, 路易斯安那州隔离但平等法令不违反联邦宪法关于废除奴隶制的第13 条修正案。白人和有色人种之间的肤色差别是客观存在的。一部指明这种肤色差别的法规, 并不损害两个民族的法律地位, 也不会建立起一种奴役性的服务状况。其次, 联邦最高法院认为, 路易斯安那州的隔离但平等法令并不违反宪法第14 条修正案。尽管宪法规定了两个种族在法律面前完全平等, 但是并不想取消由于肤色不同而形成的差别, 也不想把两个种族混在一起。当两个种族有可能互相接触时, 法律允许把两个种族在空间上隔离, 这并不意味着一个种族在地位上低于另一个种族。联邦最高法院还特别以种族隔离的学校作为例证。联邦法院认为, 为白人儿童和有色人种 儿童建立种族隔离的学校, 是正确地行使了立法权力。马萨诸赛州最高法院还认为, 学校会有权力为不同年龄、不同性别、不同肤色的儿童建立特殊学校。哥伦比亚特区和其它一些州也颁布了同样内容的法律, 这些法律都得到了所在州法院的支持。

联邦法院认为, 有色人种感到自己是下等人, 不是法律上的原因, 而是他们的主观想象。两个种族之间能否实行社会平等, 取决于双方对各自优点的了解和个人之间的内心赞同。在消除种族的不同天性方面, 在消除由身体产生的差别方面, 立法是无能的。如果两个种族在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方面是平等的, 那么, 其中一个种族就不会在社会生活方面低于另一个种族。而如果一个种族在社会生活方面低于另一个种族, 联邦宪法也不能使他们处以同一个水平。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结论是, 种族隔离的法律规定是合乎宪法的。

早在1866 年南北战争结束后,美国就有反种族歧视的立法,比如,美国宪法修正案第14 条关于平等保护和法律正当程序的条款,但是这一规定并没有能够得到很好的实施,美国最高法院在之前进行了非常狭窄的解释。①直到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件,宪法修正案第14 条的平等保护条款才真正落到实处。1964 年《民权法》第7 编明确地列出了法律禁止的歧视行为,其中包括种族歧视、肤色歧视、宗教歧视、性别歧视和国别歧视。联邦制的美国各州都有自己的反歧视立法,而且州法规定的内容要比联邦立法多。

在美国,反歧视的核心集中在种族和性别歧视。一方面是因为历史传统和观念的原因;另一方面由于这方面社会运动的推动,如民权运动和女权运动。但是相对于性别歧视,种族歧视没有任何例外,在种族歧视的审查问题上美国采用了严格审查标准。性别歧视主要指对女性的歧视,当然还应当包括对男性的歧视⑤ 以及对一部分中性人、变性人的歧视。但是由于历史和传统的原因,有时对男性的歧视也主要是基于传统的性别偏见而实质性对女性造成歧视性后果,因此也应该被纳入到对女性的歧视。美国的反性别歧视是由一系列社会运动所推动的。尤其是妇女权利运动的推动,在教育和就业领域明确要求禁止性别歧视。对于《禁止妇女加夜班》等保护性的立法实质上是对妇女平等权的一种限制和损害的⑥ 观点,曾经在女性中存在分歧和争议。但是到20 世纪70 年代,认识上统一了反歧视的观念。因此在今天的美国根据岗位区分性别的做法已经越来越少了,一些以保护女性为目的的禁止女性从事某些职业的中性立法也是不允许的,由妇女个人来决定是否承担该职业所带来的风险,而不是由其他人来代替这一群体做出决定。

第四篇:法律文化概论论文

法律文化概论论文

班级金融10-3班姓名张晓菲学号0 9 1 0 4 2 4 4指 导 教 师林涛

2012年11月10日

“拼爹时代”的思考

2009年5月7日晚8点左右,年仅20岁的富二代胡斌驾驶非法改装的三菱跑车在杭州繁华的街头与朋友“飙车”,将看完电影、正在穿过斑马线回家的25岁青年谭卓当场撞死。事后这位富二代表现轻松,丝毫没有悔改之意。无独有偶,2010年10月16日晚,在河北大学新校区易百超市门口,一辆黑色轿车撞倒了两名女生,但司机并未停车相反还去女生宿舍楼接女友。返回途中被学生和保安拦下,但该男子却高喊“我爸是李刚!”后经记者了解,两位被撞女生一死一重伤,而男子所叫嚣的父亲李刚则为保定市某公安分局副局长。“我爸是李刚”,让人好悲伤,从中折射了这是一个“拼爹”的年代。很早以来就流传这样一句话:“学会数理化,不如有个好爸爸”。家庭的出生,决定了一个人的出路,有一个“好爸爸”,就有一个好前程,这是无数事实所证明了的。如今,许多人就以“我爸是XX”作为成才的捷径,作为进步的筹码,也作为违法乱纪的资本。有家网站做了项调查,发现70%多的男孩子表示没房没车可以结婚。但是同样70%多的女孩子表示,没车没房还是不结婚。有人说,现在80后和90后的男孩子是最可怜的一代,他们要在事业上跟官二代竞争,在感情上与富二代竞争。贫二代的问题,比起富二代和官二代更加令人困扰。现阶段的中国社会,阶层固化的现象已经出现。现在被视为弱势群体的那一部分人,他们的第二代,即使少部分上了大学,改变身份地位的可能性,也比从前小得多。现在贫困的群体,他们的第二代,还有最大的可能依然是贫困的弱势。代表身份地位固化的群体,最明显的是被称为权二代的官员子弟。高干子弟借助父辈势力经商的故事,还在延续,但另一种官宦世袭的苗头却已经出现。而且现实已经表明他们既享有特权,又不负责任。代表身份地位固化的群体,最明显的是被称为权二代的官员子弟。高干子弟借助父辈势力经商的故事,还在延续,但另一种官宦世袭的苗头却已经出现。在很多地方,一定级别的官员子女,无论所上的大学优劣,甚至在国内上不了大学,花钱送出国,拿了不知什么来头的国外文凭,回国之后,进入仕途,在父辈的荫庇下,就会官运亨通。在历史上,官僚世袭,或者变相世袭,是历史最糟的一种制度。比贵族封建制还要糟。贵族世袭制,至少贵族还会对自己所有的土地和人民负有责任。而世袭官僚制,土地和人民是国家的,官职和特权是自己的。就像托克维尔所说的大革命前的法国贵族那样,既享有特权,又不负责任。显然,这样的权二代,最为人们所痛恨。

富二代有比常人更优越的条件,起点高,脱离了与这个社会相处的主体——普通群众,他们也没有适应大众的基本能力。对于那50%的纨绔子弟,父母给予他们的是豪宅、名车,让他们进的是国内外顶尖级的学府,私人培训课上他们学的是高雅音乐欣赏、萨克斯的入门学习等高级爱好的培训,以及绅士淑女聚会等高人一等的社交技能。所以有种说法就说现在80后90后,将来男孩子最可怜的最惨的是:在事业上跟官二代竞争,在感情上跟富二代竞争。对于一些“穷二代”和“农二代”而言,就是噩梦。

经过此次事件,李刚和李刚的儿子在网络蹿红,“我爸是李刚”

也不免成为网络流行语。人们在惋惜花季女生夭亡的背后,是对权势之子的深深不屑与痛恨。其实官二代之所以如此嚣张,起因还是在现实中见惯爸爸的权力无所不能、屡试不爽——能够轻而易举打破司法、行政各领域之间的壁垒,完成权力通吃。很多爸爸在遇到问题的时候,首先喊的也是“我是领导”。前不久,兰州旅游局局长在一起交通纠纷引发的冲突中就向群众叫嚣“我是局长”;此后,马鞍山市一名区旅游局局长在殴打中学生的时候也放言“我是领导”。

儿子们喊“我爸是领导”,老爸们直接喊“我是领导”。现在不仅官二代身份在代际相承,连思维方式也是拷贝老爸,说白了,特权思想也在代际相传,只是官二代由于涉世未深,态度会比官一代更加恶劣、嚣张。缺乏监督的权力不仅会匪化,也会遗传,只是这种遗传基因先天就发育不良,自然也结不出成熟的果。

长期被特权思想所左右,极容易变成特权思想的傀儡,遇事趋向简单化、极端化,只认权力这个“硬通货”,而无视法律法规的规定,更加无视生命的可贵——这既是部分官爸爸的通病,也是部分官二代的问题。真正解决特权思想的代际遗传还需彻底打破特权思想的产生渠道,依靠公开、透明、有效的权力监督方式先遏制住爸爸的特权,儿子们自然也就无法嚣张。

第五篇:常用法律案例分析论文

法理易懂,情理难言

——《被考验的亲情》观后感 一.案情

这起悲剧的背景是一次愉快的全家出游。一行12人在扬州游玩了一天,返程途中发生车祸,造成了5死7伤的惨剧。据警方调查,此次车祸系车轮爆胎的意外事故,当事人马菲菲的父亲马亨伟作为驾驶员并无过错。但出于此次游玩的组织者是父母的考虑,马菲菲及其丈夫在事故判决下达前主动拿出20多万用于伤员抢救,然而同行的亲戚就后期医疗费用与马菲菲夫妇产生极大矛盾,他们以马菲菲父母为此次出游组织者且乘坐的车由马亨伟驾驶为由索要200万的赔偿。二.法律分析

此次案件伤亡十分惨重,司机马亨伟组织亲戚们本着好意免费带大家出去旅游,结果发生了一家人5死7伤的悲剧,但此次引起社会如此热议案件从法理角度分析并不困难。

首先,车祸是由汽车轮胎突然爆炸所致,爆胎后车辆失控,与前方行驶的货车发生剐蹭,冲出了高速护栏,跌至旁边水渠上。所以汽车驾驶员马亨伟不必对此次车祸负任何责任,再者,车祸既然为意外事故,此次出游活动是自愿的,且全部费用都是马菲菲父母全权负责,每人应对未系安全带承担自己的责任。但是出于情理的考虑,最终法院本着公正原则进行了判决:与依维柯发生剐蹭的货车司机付10%的责任,马亨伟付20%的责任(由马菲菲从父母的遗产中补偿亲戚们40余万元),其余70%的责任由原告承担。

法院运用了《民法通则》以及《侵权法》的相关规定,就是采用行为人和受害人适当分担车祸损失,不让损失由哪一方承担,并且判决的结果为补偿,就是由被告(马菲菲)在继承财产的范围内补偿原告。补偿不等于赔偿,补偿和赔偿的区别还在于补偿一般是无过错的,非过错行为,而赔偿一般是依照过错行为产生的法律责任。三.体会

1.司法公正是对每个当事人最好的保护。

本案中采取的补偿方式是目前最公平的判决方式,保护了马菲菲夫妇的基本权利,因为单从事件结果分析,马菲菲一家何尝不是最痛苦的受害者,本是出于好意和凝聚家庭的想法,每逢过年组织一家人出游,这飞来横祸使马菲菲遭受了失去父母和女儿的三位至亲的离世之痛,承受身体上的伤痛,更令人心寒的是同行一起受伤的亲戚的冰冷无情的索取。面对姨妈们对父母遗产的觊觎和失去父母依靠的外甥女的无助,法律的判决使马菲菲的不再身陷被争夺至亲遗产的痛苦,使每个人被赋予应得的责任,阻止了姨妈们自私的责任推卸和过分索取行为。2.悲剧中每个人都是受害者,理性分析人的动机。

过度的指责和同情悲剧的主角们是无用的,因此要深入分析每个当事人的言行动机是对预防此类事件再度发生的良策,亲情的破裂固然有自私的因素,但是人的本性都是自私的,不要将关系的破裂归咎于一次事件的引爆。唐贞观初年,有人上奏清除朝中的奸臣。太宗说:“怎样才能区分忠奸呢?”上奏者说:“请陛下假装发怒去试验群臣,如果能够不畏陛下盛怒,仍敢直言进谏的就是正直的人,而顺从陛下的喜怒,曲意迎合的人就是奸臣。”太宗说:“君臣之间应当光明正大,不能用欺诈的方式考验臣下。”还有一则事件,同样说明了这个道理,丹麦著名医学家、诺贝尔得主芬森晚年想培养一个接班人,在众多候选者中,芬森选中了一个叫哈里的年轻医生。但芬森担心这个年轻人不能在十分枯燥的医学研究中坚守。芬森的助理乔治提出建议:让芬森的一个朋友假意出高薪聘请哈里,看他会不会动心。

然而,芬森却拒绝了乔治的建议。他说:“不要站在道德的制高点上俯瞰别人,也永远别去考验人性。哈里出身于贫民窟,怎么会不对金钱有所渴望。如果我们一定要设置难题考验他,一方面要给他一个轻松的高薪工作,另一方面希望他选择拒绝,这就要求他必须是一个圣人„„”最终,哈里成了芬森的弟子。

若干年后,哈里成为丹麦医学家,当他听说了芬森当年拒绝考验自己人性的事,老泪纵横地说:“假如当年恩师用巨大的利益做诱饵,来评估我的人格,我肯定会掉进那个陷阱。因为当时我母亲患病在床需要医治,而我的弟妹们也等着我供他们上学,如果那样,我就没有现在的成就了„„”

这个历史轶闻体现的就是,不要轻易的评定人性吗,因为人性是会随环境改变的人性是经不起考验和推敲的——善与恶都是。或者解释得更清楚一点,就是说,人性中善的体现,同样是需要有让能够它生存的“土壤”的,对于不同的人,可能对“土壤”质地的要求不同,所以在非极限条件下,我们可以区别出不同人“善”的程度。所以,我们需要思考其实并不是“人性能不能经得住考验”的问题,而是如何修缮、维护或建立更多适合人性之“善”生存的土壤,去覆盖人性之“恶”的土壤,是怎样保护善意人性广泛而深入存在的问题。3.权益的维护需要社会,但更需要提高自身意识。

此次车祸中,驾驶员马亨伟和货车无责,他们只需按照交强险中的条款规定进行赔偿,不需要为车上的其他乘客赔偿,因此遵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款》第八条第(四)款: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0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600元(新版规定此项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400元(新版规定此项为100元)。根据这几条法律规定,每个人都需要为自己没有系安全带而买单,酿成本次悲剧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车里12个人都没有系安全带,如果他们遵守行车安全的规则,也许就不会有这么多人离世。说明一家人的安全意识单薄,不然车祸的惨烈也不至于此。4.本案双方的症结在与钱与情的纠葛。

车祸发生前的一家人的生活可以说是十分幸福的,马菲菲父母因自己较为富裕,经常组织其弟弟妹妹旅游,不仅不盈利,而且是免费,一切皆因血浓于水的亲情。而这份亲情却在他们离世后不复存在了。正是因为人们越来越追名逐利,自私自利,才让亲情在事故面前显得那么微不足道,亲戚们都是工薪阶层,而马菲菲的父母是商人,相对的比较富裕,所以亲戚们才能向马菲菲索要父母的遗产,如果亲戚们都有资产能够负担起这次事故带来的损失,他们也就不会向马菲菲索要父母的遗产,归根结底还是由于逐渐的利益化社会,一句粗俗却在理的话,“一切事情在和钱搅和上,关系都得靠边站”,原本很简单就可以解决的,就因为钱的混入,也会错乱不堪。人也许真的是自私的,也许这就是现实,面对我们血脉相传的亲情在金钱面前变得如此脆弱,我们的幸福感,安全感又从何谈起。就这个案子来说,其实没有谁对谁错,毕竟大家都是亲戚。彼此还有血缘关系的纽带,更应该好好相处,合理解决问题。事故最终是发生了,失去的也都找不回来了,何不更加珍惜现在的亲情。“四书五经”里《大学》告诫世人:天下平,必先国治,国治必先家齐,家齐必先身修,即是世界和谐、社会和谐、家庭和谐、身心和谐。中国传统文化只有你力行了,你才明白其中的深意,经典里所记载的绝不是我们古人发明创造的,而是自然如此,人人皆当遵循的规律,这也就是中华文明万世不竭,万古长存,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奥秘所在。

许多人被各种欲望享受迷障了双眼和心智,拜金主义、仇富心理抬头,盲目崇拜西方的价值观,对自由的追求导致家庭伦理关系的淡漠,孝的精神也逐渐淡漠了,对中华民族古圣先贤的教导,因为不了解而完全丧失了信心,直止抛弃,在生活中深陷迷茫和痛苦,无以自拔,没有方向,迷失了人类天然纯善的本性,丧失了自然之道,这不仅是传统文化的重大损失,也是个人品德修养的重大缺陷。

但美好的品质,坚固的情谊不是一朝一夕就形成的,我们应该要有效的提升自己的思想道德素质,政府也要不断的完善法律制度,做好法制工作,做好道德宣传的工作,和谐社会构建需要我们团结协作,共同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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