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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赞助合作协议书

普通赞助合作协议书



第一篇:普通赞助合作协议书

学生活动合作协议书

甲方(单位名称):皖西学院化学与生命科学系团总支学生会

乙方(单位名称):

第一条 总则

本着互帮互助的原则,保证活动的顺利进行。双方决定相互协作,经充分协商,为规范合作过程中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特订立本协议。

第二条 合作方式

活动主办方为化学与生命科学系团总支学生会,承办方为。

经双方协商达成本《学生活动合作协议书》后,甲乙双方共同承担活动经费开支。在本协议有效期(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内,活动经费按2:8的比例分配(其中化学与生命科学系团总支学生会承担20%;承办方承担80%)。

第三条 违约责任与义务

1、由于一方不履行义务,或严重违反协议,导致另一方的损失,对方除有权向违约的一方索赔(索赔按活动整体评估计算)外,并有权终止协议。如甲、乙方同意继续合作,违约方仍应赔偿履约一方的经济损失及其他损失。在本协议有效期间,任何一方不得无故终止协议。

2、甲、乙任何一方如未按本协议的规定提供合作条件时,违约方应缴付人民币(大写)共:元整违约金给守约的一方;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3、承办方(乙方):参与本次活动全过程。拥有组织、协调、全面开展活动之各项流程权利,不得任意更改既定活动要求及相关规定;为本次活动提供人力、物力、财力;必须接受另一方(甲方)的监督、协助、指导等。必须保证活动的整体质量良好以上和达到相应的系级活动影响力。本活动合作成绩将纳入承办单位的年度评奖评优考核之中。

4、原则问题:经化生系团总支学生会常委会讨论,活动不得冠以其它名称。必

须为:化学与生命科学系“****”活动。活动主题必须由甲方拟定,可适当由乙

方设计。

第四条 协议生效及其他

本协议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附件(可适宜制定补充)

中补充增加,本协议具有法律效应,双方共同承担协议的责任。

本协议拟定及签字必须有团总支学生会分管常委、团总支学生会活动主办部

门负责人及活动承办单位负责人参与。

本协议正本一式二份,甲、乙方各一份。

甲方:化生系团总支书记:团总支学生会分管常委:

化生系团总支学生会(活动主办部门):

乙方:化生系(活动承办单位):

第二篇:赞助合作协议书

合作协议书

甲方:

乙方:

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本着互惠互利、共同发展,就甲方成为乙方举办的“ 新春客户答谢会”的活动葡萄酒赞助商,达成如下合作协议:

第一条:合作定义

甲方承诺向乙方提供以下物品,乙方负责活动组织及协调、展开。1.德国原瓶原装进口葡萄酒5瓶

2.精致葡萄酒开瓶器20个、开瓶器三件套3套 3.葡萄酒知识手册30份。第二条: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在乙方举办的活动“ 新春客户答谢会”中享有赞助商资格,在活动现场及其宣传前期、后期同时享受银行短信宣传、等媒体优先报道的权利;

2、甲方应在双方正式签订本合同书后,在2012年元月 日上午将赞助物品送到乙方指定酒店。

3、甲方保证所提供的葡萄酒符合《食品安全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所提供的产品宣传资料或信息真实、合法。

4、赞助商的回报方式以上述内容吻合。备注:如有额外添加经双方商量后另外制定。

第三条:乙方权利和义务

1、负责实施活动进度协调、相关合作方会议召开与协调等;

2、确保本次活动所需的方案完整提供;

3、提供访谈及活动所需的人力支持,保证投入一定精力与物力,以筹备并举办该项活动;

4、积极配合甲方参与现场活动,并保证活动正常进行;

第四条:保密原则

乙方和甲方均有义务履行保密义务,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或透路有关本合同内容项目下的任何信息。

第五条:违约责任

1.甲方和乙方应正当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保证本合同的顺利进行。

2.任何一方没有充分、及时履行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给其他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其他方由此所遭受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

第六条:合同期限与终止

1.本合同自双方签署盖章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于2012年元月14日“ 新春客户答谢会”活动结束后自动终止。第七条:声明与保证

双方互相向对方声明、陈述和保证如下:

1.其有资格从事本合同项下之合作,而该合作符合其经营范围之规定;

2.其授权代表已获得充分授权可代表其签署本合同;

3.其有能力履行其于本合同项下之义务;并且该履行义务的行为不违反任何对其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的限制。

第八条:争议解决与适用法律

1.如双方就本合同内容或其执行发生任何争议,双方应进行友好协商;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向乙方所在地法院起诉解决。

2.本合同的订立、执行和解释及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国法律。

3.本合同正式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每份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经双方签约代表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4.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甲方: 乙方:(盖章)(盖章)

签字: 日期: 地址: 电话:

签字:

日期:

日 年

地址:

电话:

第三篇:赞助合作协议书

赞助合作协议书

甲方:安徽新华学院新声文学社

乙方:

为了更好的促进我校校园文化和文学知识交流。我新声文学社与贵公司对于此次赞助特拟定此赞助协议书。甲乙双方本着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一致,在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允许的范围内建立合作关系,现将甲乙双方就合作有关事宜约定如下: 第一条 赞助项目

(一)赞助活动时间: 年 月 日~ 月 日,月 日~ 月 日。

(二)赞助活动项目: 第二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力和义务:

1、甲方要积极宣传和推广乙方的相关业务,维护乙方的企业形象和服务品质,如实向客户告知所提供的服务项目及基本报价等;

2、甲方保证服务质量,不得损害乙方整体市场形象,也不得从事其他损害乙方利益的行为;

3、保质保量的完成同乙方商议的活动议程;(1)(2)(3)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须为甲方提供赞助资金(月 日预付 元,余额于 月 日结清);

2、不得要求甲方做有违《广告法》要求的一系列宣传方式。

3、积极配合本次活动正常进行。(欢贵公司积极参加或监督本次活动,同时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与本校校纪校规。)

第三条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至甲乙双方履行完本协议约定的所有义务当日终止。

第四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五条 违约责任:

1、如单方面没有履行必要的义务,从而导致另一方蒙受不必要损失,需通过相关途径向对方作出赔偿和道歉。

2、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

3、补充协议同时有效。

本协议最终解释权归安徽新华学院新声文学社所有。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地址:安徽新华学院新声文学社 地址: 电话: 电话: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第四篇:赞助合作协议书

江苏常州恐龙城及浙江东方海外旅游有限公司

与中国计量学院人文社科学院

合作协议书

甲方(被赞助单位):中国计量学院人文社科学院(以下简称甲方)乙方(第一赞助单位):江苏常州恐龙城(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第二赞助单位):浙江东方海外旅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甲乙丙三方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规、规定,按照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协议书。

经甲乙丙三方协商,就中国计量学院第四届中国文化节闭幕式暨人文社科学院毕业生晚会的有关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将于5月18日举行中国计量学院第四届中国文化节闭幕式暨人文社科学院毕业生晚会,乙丙两方为甲方提供活动奖品赞助。

1.乙方为甲方提供本次活动奖品项目如下:

江苏常州恐龙城门票四张

2.丙方为甲方提供本次活动奖品项目如下:

苏州—周庄—上海三日游一人

二. 甲方在收到乙丙双方提供的赞助奖项后,须提供如下宣传:

1.海报宣传:

在校园各寝室楼下,教学区各栋楼,以及校园醒目位置张贴宣传海

报,内容为宣传晚会和乙方江苏常州恐龙城,以及丙方“凭晚会入场门票报名恐龙园散客线路旅游抵价20元”的说明,突出晚会亮点以及奖品亮点,以吸引更多人参与进来;

2.网络宣传:

利用人人网络平台,微博网络平台,亮点网(校专门的宣传社团)等网络平台对晚会及乙丙两方进行宣传。由于现在大学生对网络的依赖性较大,且人人,微博等网络媒体在大学生中的影响力非常大,所以这样的宣传方式非常有效果;

3.晚会现场宣传:

(1)节目单宣传:

在晚会当晚的千份节目单(门票)上印制例如“浙江东方海外旅游有限公司预祝活动圆满成功”等字样,具体内容可调整。由于到场人员每人都会拿到一份这样的节目单,所以这样的宣传非常有效果;

(2)视频宣传:

在晚会开场前以及颁奖环节播放乙方江苏常州恐龙城的宣传片,并附带一个丙方门票抵价说明的ppt , 宣传片及ppt的时间总共不超过一分钟;

(3)宣传单宣传;

现场发放江苏常州恐龙城以及浙江东方海外旅游有限公司的宣传手册或传单,可随节目单一同发放,也可单独发放,力求将赞助方的最新旅游项目以这样的形式让大家熟悉并报名参加;

声明:1.本次协议只适用于中国计量学院中国文化节闭幕式暨人文社科学院毕业生晚会;

2.本协议一经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如一方单方面毁约,则需赔偿另外两方违约金各500元。

本次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三方代表签名或盖章后生效(只有负责人签字无盖章也视为有效,只有盖章无负责人签字则视为无效),复印件无效,本协议最终解释权归中国计量学院人文社科学院所有。

甲方(负责人)乙方(负责人)丙方(负责人)

中国计量学院江苏常州恐龙城浙江东方海外 人文社科学院旅游有限公司

2012年5月15日

第五篇:普通合作协议书格式

一、制定合伙协议前,全体合伙人和法人或其他组织委派的代表及全体合伙人和法人或其他组织委派的代表共同委托的合伙企业登记代理人应当阅读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并确知其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二、本协议样本是高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为方便申请人办理合伙企业登记而拟订的,仅供申请人参考,并非强制使用。申请人可以依法另行制定本企业协议。

三、申请人借鉴本协议样本时,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八条所规定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外,其余条款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删减;合伙人也可以根据情况对本章程样本的有关条款进行修改及增加任意记载事项。但是,所增删的条款或者修改的内容不得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相抵触。

四、本章程样本中凡加“注”的地方,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后去掉所“注”内容。

普通合伙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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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合伙企业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订本协议。

第二条合伙企业是由普通合伙人组成的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三条本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即对全体合伙人具有约束力。

第四条本协议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

第五条合伙企业名称:

第六条合伙企业主要经营场所:

第三章合伙企业的目的与经营范围

第七条合伙企业的目的:通过合伙,将有不同资金条件和不同技术、管理能力的人或企业组织起来,集中多方力量共同从事经营活动,相互弥补各自的缺陷,实现一方在一定期限内难以实现的经营目的,分享经营所得。

第八条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

(注: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填写,但以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合伙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可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于全体合伙人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章合伙人的姓名(名称)、住所

第九条合伙企业由个普通合伙人共同出资设立,其中自然人合伙人个,法人合伙人个,其他组织合伙人个。(提示: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事业单位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普通合伙人姓名或名称住所

第五章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第十条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评估作价的方式为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注:也可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于年月前办理。

经评估或协商,合伙人的姓名(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缴付期限如下:单位:万元

姓名或名称出资额比例出资方式缴付期限

(注:出资方式应注明为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劳务或其他财产权利等)

合伙人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增加或者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但是应当于全体合伙人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变更登记。

第六章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第十一条合伙企业的利润、亏损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每年结算一次。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本协议规定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第七章合伙事务的执行

第十二条委托个合伙人(作为合伙人的法人、其他组织执行合伙事务的,由其委派的代表执行)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每季(半年、年)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

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第十三条: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本协议对合伙企业的表决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注:此办法可另作约定,如公司股东按出资份额行使表决权)。

第十四条: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一)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二)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三)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四)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注:本条可另作约定)

第十五条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可另作约定或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除外)。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

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可另作约定);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时,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应当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

第八章入伙与退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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