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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文化建设(部文件)

交通运输文化建设(部文件)



第一篇:交通运输文化建设(部文件)

交通运输文化建设“十百千”工程实施方案

为深入推进交通运输行业文化建设,进一步提高“三个服务”的能力和水平,全面提升现代交通运输业发展软实力,树立交通运输行业良好形象,部决定,从202_年到202_年在全行业开展交通运输文化建设“十百千”工程(以下简称“十百千”工程)。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推进交通运输行业核心价值体系建设为主线,深入开展交通运输文化建设“十百千”工程,不断深化文化实践活动,充分发挥典型示范作用,为提高行业软实力,加快转变发展方式,发展现代交通运输业提供良好的文化支持。

二、总体目标

经过五年多的努力,到“十二五”时期末,在全国交通运输行业打造十大交通运输文化品牌,创建一百家交通运输文化建设示范单位,培养一千名交通运输先进典型。交通运输行业核心价值体系得到较好践行,文化建设长效机制进一步完善,发展现代交通运输业的共同思想基础更加牢固,职工队伍素质明显提高,行业“三个服务”能力明显提升,行业凝聚力和战斗力明显加强,推动交通运输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的精神动力明显增强,交通运输文化建设进入一个崭新的局面。

三、组织机构

部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部文明委)负责“十百千”工程的指导、审查、命名和管理工作。部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部文明办)具体承办“十百千”工程的各项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部海事局、部救助打捞局、中国船级社、长江航务管理局、部直属机关党委、部京外直属单位、中央交通运输企业(以下简称推荐单位)文明委负责本地区、本系统或本单位“十百千”工程的创建、推荐和管理工作,各推荐单位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具体承办“十百千”工程建设的各项工作。

中国民航局、国家邮政局可参照本方案在本系统内开展“十百千”工程建设。符合本方案规定条件的文化建设品牌、示范单位和先进典型,报请部文明委审核备案并统一命名。

四、主要内容

(一)打造十大交通运输文化品牌。

1.概念及标准。

交通运输文化品牌是指交通运输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组织长期在交通运输发展实践中逐步形成的,文化内涵丰富、价值理念独特、服务方法创新、外部形象良好,并被行业和社会普遍认可的特色服务,在形式上包括直接面向社会、服务大众的交通运输“窗口”单位和具体的服务方法、服务内容、执法模式等。具体要达到下列标准:

(1)具有完善的价值理念体系。包括核心价值观、愿景、使命、精神、职业道德等,并在实践中得以落实,成为全体员工共同遵守的价值准则;

(2)具有独特的形象识别系统。有服务对象普遍接受的服务名称和形象标识,能够体现本行业、本单位的特色,充分展现本单位的文化形象。

(3)具有较高的服务质量或执法水平。有高标准的服务规范和行之有效的质量控制措施,服务质量或执法水平行业内领先。

(4)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不断创新服务理念、方法与管理手段,与时俱进,注重转变发展方式,顺应先进文化发展方向,体现时代精神风貌,与本单位发展战略、经营管理相融合。

(5)具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拥有丰富的文化内涵,知名度高,影响力广,能够起到文化“名片”的作用;在中央主要新闻媒体进行连续广泛宣传报道,且近年来未发生负面舆论影响。

(6)具有较高的社会满意度。在推动交通运输行业发展中,产生较好的社会影响和示范带动作用,受到公众普遍欢迎,认可度、美誉度高,并产生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7)获得省级以上文化建设或地市级以上品牌建设荣誉称号。

2.发现培育。

制定文化品牌创建工作总体部署和工作方案,深入开展文化品牌情况摸底调查,在交通建设、运输、服务、执法、等不同领域,分别确定一些有较强的文化创建基础,社会知名度和群众满意度较高,在行业内能够起到文化引领作用的单位或组织作为文化品牌重点培育对象,鼓励并指导其全面深入推进文化品牌建设。组织所属员工积极参与文化品牌建设活动,做好文化品牌的策划宣传、推荐申报和保护推广工作。鼓励开展文化品牌评选活动,以争促创,发现、推荐优秀文化品牌。荣获地市级以上文化奖励、表彰的单位可优先作为文化品牌重点培育对象。

3.评选表彰。

文化品牌每两年推荐一次,申报期为八月份。单数年为申报年,双数年正式确认候选文化品牌,凡未在单数年申报相关材料的,不得参加双数年的考核。申报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1)全国交通运输文化品牌申报表;

(2)文化品牌建设总结报告(文化品牌建设过程及主要成绩,包括品牌定位、基本特点、打造历程和社会评价等);

(3)文化品牌建设实施纲要、工作方案等;

(4)文化品牌建设成果(含文化品牌媒体宣传报道材料)等。

如曾获得过全国、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品牌建设方面奖励的,可提交有关证书复印件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评选表彰交通运输文化品牌,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1)拟申请交通运输文化品牌的,可按照职责权限向推荐单位申报。

(2)推荐单位进行初审后,向部文明办推荐。

(3)部文明办组织专家采取书面审查、实地考核等方式对申报品牌进行审查,于双数年确定一批候选品牌并在部政府网站公布。

(4)202_年(即“十二五”时期末),部文明办从候选文化品牌中评比确定十大文化品牌正式候选名单,将正式候选名单发送有关方面征求意见,并在部政府网站公示7日后报部文明委审定。

(5)部文明委批准后予以公布,并向被命名的十大文化品牌颁发奖牌和荣誉证书。

(6)经双数年公示但未被评为十大品牌的候选文化品牌,部文明委授予“交通运输十大文化品牌提名奖”,颁发荣誉证书。

(二)创建一百家交通运输文化建设示范单位。

1.概念及标准。

交通运输文化建设示范单位是指在交通运输文化建设中逐步形成具有特色鲜明的价值理念、科学规范的制度体系和统一良好的外部形象的交通运输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

具体要达到下列标准:

(1)有完善的组织文化建设纲要、工作方案和长效机制;

(2)有特色鲜明的价值理念、行为规范、外部形象等组织文化体系;

(3)有相应的组织文化传播媒体,职工认可度、参与度、满意度高;

(4)组织文化建设对本单位的管理和各项工作发挥了积极作用,产生了明显效果,连续三年以上业绩良好;

(5)积累了组织文化建设经验,在本地区、本系统、本专业组织文化建设中走在前列,在省级以上媒体进行广泛宣传报道,社会影响良好;

(6)领导高度重视,有负责组织文化建设的组织机构和物质保障。

2.创建步骤。

制定文化建设示范单位创建工作总体部署和工作方案。总结提炼愿景、使命、精神、职业道德和核心价值观等价值理念,制定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优化美化内部环境,设计推广形象标识,统一规范服务行为。采取学习培训等多种宣传方式,持续不断地对职工进行教育熏陶,单位价值理念为广大职工认知、认同和接受,并养成良好的自律意识和行为习惯。将荣获省部级组织文化建设奖励、表彰的单位作为文化建设示范单位优先推荐对象,鼓励其全面深入开展交通运输文化建设。

3.评选表彰。

文化建设示范单位的评选表彰按照《关于印发交通文化建设示范单位管理办法》(交体法发〔202_〕222)的规定开展。每两年评选表彰一次,申报期为八月份。单数年为申报年,双数年为评选表彰年,凡未在单数年申报相关材料的,不得参加双数年的评选。申报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1)全国交通运输文化建设示范单位申报表;

(2)组织文化建设总结报告(组织文化简介及主要成绩,包括组织机构、运行机制、精神制度和物质文化建设实践、建设成果等);

(3)组织文化建设实施纲要、工作方案、文化手册等;

(4)组织文化建设成果(含文化建设媒体宣传报道材料)等。

如曾获得过全国、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组织文化建设方面奖励的,可提交有关证书复印件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文化建设示范单位的推荐申报,参照文化品牌有关程序进行。

文化建设示范单位的考核公示和命名表彰,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1)部文明办组织专家采取书面审查、实地考核等方式对申报单位进行审查,拟定候选名单。

(2)部文明办将候选名单发送有关方面征求意见,并在部政府网站公示7日后报部文明委。

(3)部文明委批准后予以公布,并向示范单位颁发奖牌和荣誉证书。截止202_年(即“十二五”时期末),累计共评选表彰一百家文化建设示范单位。

(三)培养一千名交通运输先进典型。

1.概念及标准。

交通运输先进典型是努力做好“三个服务”,在本职岗位上体现高度职业文明、创造一流工作业绩,为发展现代交通运输业作出突出贡献的交通运输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具体要达到下列标准:

(1)政治坚定。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践行行业核心价值体系,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部党组重大决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

(2)业绩显著。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爱岗敬业,恪尽职守,求实奉献,在本职岗位上创造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交通运输生产建设和改革发展作出突出贡献;

(3)作风过硬。努力做好“三个服务”,恪守职业道德规范,顾全大局,作风正派,品行端正,清正廉洁,团结同志,在群众中享有较高威信;

(4)能力突出。勤奋好学,勇于创新,具有良好的专业素质和综合能力,具有较强的职业技能和业务水平,无违章操作和任何责任事故。

2.培养树立。

注重在发展现代交通运输业过程中培养先进典型,以党和国家重大事件、重大活动为契机,挖掘先进典型。注重突出行业特色树立先进典型,坚持“三贴近”的原则,发现交通运输干部职工的闪光点,使先进典型可亲可敬、可信可学。注重深入挖掘,把握精神内涵,学习先进典型,总结提炼丰富精神内涵,号召职工深入学习。注重建立良好的工作机制,强化典型示范作用,建立宣传学习先进典型的组织协调机制,条块结合、依靠地方党委和基层党组织,加强联系沟通,争取支持,配合媒体做好宣传工作,共同努力将先进典型推向行业和全国,使交通运输行业的先进典型在更大的范围发挥示范作用。

3.评选表彰。

当前至202_年(即“十二五”时期末),国家表彰的、部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表彰的、部单独表彰的交通运输行业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文明职工标兵等先进个人自动当选为交通运输先进典型,部不再单独组织评选表彰,申报材料、评选表彰程序等根据有关评选规定执行。“十二五”时期末,累计评选表彰千余名先进典型。

五、具体要求

(一)领导重视,精心组织。开展“十百千”工程,是当前及“十二五”时期交通运输文化建设的主要内容和共同任务。要把“十百千”工程摆在突出位置,列入重要日程,精心制定活动方案,建立健全领导机构和工作机制,扎实有效开展活动,充分发挥典型示范带动作用,引领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文化建设再上新台阶。

(二)加强指导,严格管理。各地区、各系统、各单位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在“十百千”工程中担负着指导培育、协调组织、宣传推广的具体职责,要深入调查研究,了解现状,指导创建,分析新问题,制定新方法,推动新进展。要制定公平公正的推荐考核程序标准,完善群众评议机制,建立“十百千”工程数据库,及时掌握工作动态,建立信息反馈网络,定期检查与随机抽查、公开考核与实地暗访等相结合,实行动态管理。

(三)深入宣传,总结推广。对“十百千”工程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推广,通过组织论坛、座谈会、现场会、报告会等方式积极搭建“十百千”工程推广交流和学习宣传平台,利用电视、电台、网络、报刊杂志等媒体广泛宣传,将好做法、好经验、好典型进行推广,形成全行业宣传推广、保护发展“十百千”工程的良好氛围。

主题词:交通运输十百千工程方案通知

抄送:中宣部、中央文明办。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202_年8月23日印发

第二篇:《建设部141号令文件》

建设部141号令文件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申请从事对涉及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检测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涉及结构安全项目的抽样检测和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制定检测机构资质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批。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检测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检测机构从事本办法附件一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应当依据本办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检测机构资质按照其承担的检测业务内容分为专项检测机构资质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资质。检测机构资质标准由附件二规定。

检测机构未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不得承担本办法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

第五条 申请检测资质的机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三)与所申请检测资质范围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

(五)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和社会保险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

(六)检测机构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

《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式样。

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即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受理资质申请后,应当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对符合资质标准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并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应当注明检测业务范围,分为正本和副本,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式样,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条 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为3年。资质证书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检测机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满30个工作日前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检测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没有下列行为的,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审批机关同意,不再审查,资质证书有效期延期3年,由原审批机关在其资质证书副本上加盖延期专用章;检测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原审批机关不予延期:

(一)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

(二)转包检测业务的;

(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

(四)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致使事故损失扩大的;

(五)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

第九条 检测机构取得检测机构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撤回相应的资质证书。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第十一条 检测机构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应当在3个月内到原审批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委托方与被委托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检测结果利害关系人对检测结果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共同认可的检测机构复检,复检结果由提出复检方报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质量检测试样的取样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提供质量检测试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试样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四条 检测机构完成检测业务后,应当及时出具检测报告。检测报告经检测人员签字、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签字人签署,并加盖检测机构公章或者检测专用章后方可生效。检测报告经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确认后,由施工单位归档。

见证取样检测的检测报告中应当注明见证人单位及姓名。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不得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

第十六条 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检测机构。

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不得推荐或者监制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检测机构不得与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所检测工程项目相关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第十七条 检测机构不得转包检测业务。

检测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检测业务的,应当向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检测机构应当对其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检测机构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检测机构应当将检测过程中发现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以及涉及结构安全检测结果的不合格情况,及时报告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 检测机构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检测合同、委托单、原始记录、检测报告应当按统一编号,编号应当连续,不得随意抽撤、涂改。

检测机构应当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账。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主要检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质标准;

(二)是否超出资质范围从事质量检测活动;

(三)是否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行为;

(四)是否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检测报告是否真实;

(五)检测机构是否按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进行检测;

(六)仪器设备及环境条件是否符合计量认证要求;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检测机构或者委托方提供相关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检测机构的工作场地(包括施工现场)进行抽查;

(三)组织进行比对试验以验证检测机构的检测能力;

(四)发现有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要求的检测行为时,责令改正。

第二十三条 建设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为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对有关试样和检测资料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有关试样和检测资料,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有关试样和检测资料。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按规定权限进行处理,并及时报告资质审批机关。

第二十五条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和处理制度,公开投诉电话号码、通讯地址和电子邮件信箱。

检测机构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规定进行检测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建设主管部门投诉。建设主管部门收到投诉后,应当及时核实并依据本办法对检测机构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于30日内将处理意见答复投诉人。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相应的资质,擅自承担本办法规定的检测业务的,其检测报告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检测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1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

第二十八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撤销其资质证书,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证书;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

(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

(三)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的;

(四)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的;

(五)未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

(六)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的;

(七)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

(八)转包检测业务的。

第三十条 检测机构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委托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

(二)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的;

(三)弄虚作假送检试样的。

第三十二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检测机构罚款处罚的,对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质量检测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资质证书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颁发资质证书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颁发资质证书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第三十四条 检测机构和委托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收取、支付检测费用。没有收费标准的项目由双方协商收取费用。

第三十五条 水利工程、铁道工程、公路工程等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的检测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节能检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202_年11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一:

质量检测的业务内容

一、专项检测

(一)地基基础工程检测

1、地基及复合地基承载力静载检测;

2、桩的承载力检测;

3、桩身完整性检测;

4、锚杆锁定力检测。

(二)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

1、混凝土、砂浆、砌体强度现场检测;

2、钢筋保护层厚度检测;

3、混凝土预制构件结构性能检测;

4、后置埋件的力学性能检测。

(三)建筑幕墙工程检测

1、建筑幕墙的气密性、水密性、风压变形性能、层间变位性能检测;

2、硅酮结构胶相容性检测。

(四)钢结构工程检测

1、钢结构焊接质量无损检测;

2、钢结构防腐及防火涂装检测;

3、钢结构节点、机械连接用紧固标准件及高强度螺栓力学性能检测;

4、钢网架结构的变形检测。

二、见证取样检测

1、水泥物理力学性能检验;

2、钢筋(含焊接与机械连接)力学性能检验;

3、砂、石常规检验;

4、混凝土、砂浆强度检验;

5、简易土工试验;

6、混凝土掺加剂检验;

7、预应力钢绞线、锚夹具检验;

8、沥青、沥青混合料检验。

附件二:

检测机构资质标准

一、专项检测机构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应满足下列基本条件:

(一)专项检测机构的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见证取样检测机构不少于80万元人民币;

(二)所申请检测资质对应的项目应通过计量认证;

(三)有质量检测、施工、监理或设计经历,并接受了相关检测技术培训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边远的县(区)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少于6人;

(四)有符合开展检测工作所需的仪器、设备和工作场所;其中,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要经过计量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五)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二、专项检测机构除应满足基本条件外,还需满足下列条件:

(一)地基基础工程检测类

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工程桩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4名,其中1人应当具备注册岩土工程师资格。

(二)主体结构工程检测类

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结构工程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4名,其中1人应当具备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

(三)建筑幕墙工程检测类

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建筑幕墙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4名。

(四)钢结构工程检测类

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钢结构机械连接检测、钢网架结构变形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4名,其中1人应当具备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

三、见证取样检测机构除应满足基本条件外,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3名;边远的县(区)可不少于2人。

第三篇:建设部226号文件解读?

建设部226号文件解读?

“各类别最低等级资质未取消注册建造师、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持有岗位证书的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的指标考核”。

焦点解读:挂靠市场仍会持续存在一段时间,但一建挂靠价格会下降到与二建持平,预计二建考证热潮将会掀起。根据该通知,目前大部分企业申报建筑业企业资质需要按照资质要求提供足够的人员证书。因为任何企业申报资质必须从最低等级资质申报开始,而最低等级资质申报按照要求仍要配备相关人员的。

因此,从该条要求,小编认为未来的证书挂靠仍将继续一段时间,包括注册建造师、职称证书、岗位证书、三类人员、技术工人。但是一级建造师如果要继续留在资质挂靠市场,其价格可能将与二级建造师价格保持一致。因为一级建造师资质挂靠一般只在最低等级以上的资质申报中使用,该通知一出,一级建造师如果想进行资质挂靠,只能在最低级企业资质挂靠,不过这个挂靠市场中一般都是二级建造师,在这个市场中,一级建造师挂靠价格高,而且注册审批流程长,一级建造师很难竞争过二级建造师。故预计明年二级建造师考试报名将重新掀起高潮!

另外,虽然此次通知未取消最低等级资质对人员的考核,但是小编认为未来对于最低等级资质的人员证书指标考核也将会在未来的某个时间取消。此次之所以未取消估计更多是目前主管部门没有设计和实践出一套有效的最低等级企业资质监管管理体系,毕竟如果一旦完全放开,必将会有大量的建筑业企业涌入,但是目前已经在建筑业改革内容很多,如装配式建筑、PPP项目合作、建筑业企业动态监管、四库一平台建设等。估计主管部门的方案是在目前存量建筑业企业基础上进行改革,待上海试点成功,其他改革准备基本完成后再正式开放最低等级资质申报。目前,正在上海浦东试点的“承诺制审批”,只要没有不良诚信记录,就可以通过告知承诺方式首次申请或增项申请建筑业企业三级资质。如果上海更早试点成功并建立起了一套有效的监管体系,或许最低等级资质申报也将更早进行“承诺制审批”方式,最早也要202_年下半年。

取消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标准中关于注册建造师的指标考核。

焦点解读:此次资质标准改革的实质是推进建筑行业计划经济加快过渡到市场经济,让中小建筑企业充分参与市场竞争。

几十年来,在市场准入方面,我国一直实行的是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政府根据分级指标核实企业资质等级,而企业只能在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进行业务活动。

对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政府将严格监管,对违法违规的企业,则依法予以惩处。至于个人的执业能力、水平及执业责任的追究,则全由企业负责。在计划经济体制下,这种管理制度无疑是社会成本很低并行之有效的好制度。但是在市场经济体质下,这不仅制约了中小企业的发展、抑制了充分的市场竞争,也影响了建筑行业人才的持续发展。纵观世界,凡是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的国家,几乎都不采用单位资质管理制度,而是由政府对执业个人直接进行监管,实行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个人执业资格制度。

此次住建部取消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向取消建筑企业分级资质迈近第一步,实行“建筑施工许可证”管理,从而推进建筑行业计划经济加快过渡到市场经济,让中小建筑企业充分参与市场竞争。同时淡化企业资质,强化个人资质,建造师的重要性越来越突出,建造师挂靠将会逐渐过渡为合伙人制建筑企业,进一步激活市场活力,导致行业人才需求加大,对行业管理和技术人才的素质将会提出更高的要求。

调整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下资质的建筑面积考核指标。

焦点解读:此次调整大幅提高了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和二级资质中对工程业绩中的部分“建筑面积”要求,同时也扩大了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和三级资质可承包的工程范围。

修改内容如下:

(一)、一级资质要求中,将“1.1.3企业工程业绩(3)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单体工业、民用建筑工程1项或建筑面积2万-3万平方米(不含)的单体工业、民用建筑工程2项”修改为“1.1.3企业工程业绩(3)建筑面积12万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1项或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2项”。(二)、二级资质要求中,将“1.2.3企业工程业绩(3)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单体工业、民用建筑工程1项或建筑面积0.6万-1万平方米(不含)的单体工业、民用建筑工程2项”修改为“1.2.3企业工程业绩(3)建筑面积6万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1项或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2项”。(三)、二级资质可承担建筑工程的施工范围中,将“1.4.2二级资质(3)建筑面积4万平方米以下的单体工业、民用建筑工程”修改为“1.4.2二级资质(3)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

(四)三级资质可承担建筑工程的施工范围中,将“1.4.3三级资质(3)建筑面积1.2万平方米以下的单体工业、民用建筑工程”修改为“1.4.3三级资质(3)建筑面积8万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

对申请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资质的企业,未进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的企业业绩,不作为有效业绩认定。焦点解读:企业业绩作假难度增大。

此标准一出,未来企业要好好研究下如何有效、合规的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发布企业企业业绩了,作假难度将大幅增加,进行项目挂靠的一级建造师的工程业绩也将一目了然。

对建筑行业的影响 1.充分市场化竞争

根据226号文件的解读,维护资质的成本降低,企业资质挂靠将减少,另外,建筑企业实行“建筑施工许可证”管理,企业数量会大幅增加,中小企业有望参与竞争,市场将释放更大的空间,行业竞争将会更加充分,对行业管理和技术人才的素质将会提出更高的要求,将来的竞争从资质的竞争转变成人才的竞争,其实就是持证执业人才数量的竞争,以执行为目的的证书需求将出现井喷。

2.淡化企业资质管理,强化个人资质管理,推动全员持证 此次调整政策取向明确,以注重资质转变为对注重工程项目本身的监管,资质在市场中作用减小。尤其是“动态资质核查”的全面实行,证书需求由原来的事前需求企业资质转成事中事后,并通过横向互联、纵向互通的“四库一平台”查询核实,证书直接和所有项目挂钩,没有证、不够证的建筑公司将接不到项目。

3.短期内内完全以建造师挂靠为目的的考证需求大大的减少,但是工程项目缺证将需大量补充

取消建筑企业建造师指标的要求,短期内以纯挂靠为目的的考证需求或会减少,但企业的存活和运营需要接项目,就必须用到注册建造师证,随着企业培养熟练的工程技术和管理持证人员的压力增大,逼迫真正的无证项目经理、职称人员、持有岗位证书的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考证,刚性需求再次得到释放,建造师证书含金量会更高。对个人的影响

建造师数量跟企业资质可以脱钩,但项目经理必须持建造师证上岗,工程必须得有具有建造师资质人员来做,这些是不会改变的!而且,还会不断规范和强化。要不工程的质量如何保证呢?个人想要当项目经理,想要承接项目,那就必须得有建造师证。而且,要对项目质量终生承担责任!1.个人资质和能力将更受重视,企业也将更加注重人才的需求和培养

人证合一是未来建筑行业的发展趋势,带证的项目经理肯定会得到前所未有的重视,薪酬也会相应提高,真正的有能力、有资格的建造师愈加受重视。新规实施不仅不会对真正的建造师造成不利影响,而且会突出他们的作用,还会激励更多的人想加入建造师队伍,从而造成建造师潜在考试人数始终保持高位运行。2.证书的含金量提升

建造师、造价师、各种工程师证书不仅成为一种任职的资格,更会刺激从业人员为了证明自己、助推事业、具备项目经理资格而大量考证,包含项目经理在内的甲方工程管理人员、第三方咨询人员、行业监管人员以及计划进入建筑行业的人员等非执业(注册)建造师、职称人员、持有岗位证书的现场管理人员等等,考证需求增长,建造师证书也会显得更为紧俏,含金量也会更高。

总而言之,对于建筑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调整,一方面,不仅为之后可能会取消建筑企业分级资质以及实行“建筑施工许可证”管理打下基础,更能够释放行业发展活力,推动全员持证,充分竞争;另一方面,个人资质和能力将更受重视,证书的含金量越来越高,证书需求亦会不断扩大。无论一建二建与企业资质是否挂钩,作为一名项目经理,有一建或二建证书是最基本的要求。建筑行业一定会越来越规范化这一点毋庸置疑,(如果你怀疑这一点的话,那么请当小编什么都没说,此贴对你无效,请绕道自便)。项目经理人证合一一定会实现,那么那个时候,无论哪家企业做工程,都会需要一大批带证的项目经理。

根据目前政策指引,各种资格考试考试将会越来越热,竞争也会更加激烈,同志们还是潜下心来认真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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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12年文化建设部工作总结

12年文化建设部工作总结

一、12年工作总结:

辞旧迎新迎来了202_年,经过202_年大家共同的努力,经济管理学院团委学生会迎来了新的气象。文化建设部自11年成立,至今已有1年多,经过团委老师和两届主席团的带领,工作已步入正轨,我部干事本着为同学服务的态度积极对待学生会工作。

1、12年的招生工作,我们在前部长的带领下积极配合院里招生,在五一期间,我部11级干事去了赣州地区宣传招生,还利用晚自习时间在经管楼102教室利用百度贴吧、QQ等网络工具对赣州地区的高三高考生进行宣传我校经济管理学院,同时还有其他部门干事帮忙,让我们部门的招生工作能进行顺利。

2、12年9月,院迎新工作开展,我部门11级干事积极参与了迎新工作。

3、12年10月,院团委学生会纳新开始,我部门纳入了12级新干事,在11级干事的带领下,使12级干事快速地融入了我们团委学生会。

4、12年的校运会,经济管理学院夺得了4连冠,团委学生会的每个部门都付出了辛勤和汗水。我们部门分配至后勤,每日准时签到,准时签退,未出现缺席早退情况,积极配合生活部的后勤工作。

5、12年迎新晚会,经管迎新晚会取得了圆满成功,得到了各界的好评,为我院增添了无尚光彩。我部门12级4名干事参与了晚会2个节目,还有2干事配合纪检部检票和维持会场秩序,在此期间未有任何干事缺席早退情况。

二、存在的问题:

我们部门没有具体的日常工作,都是配合其他部门工作,外面总有闲言闲语,使得干事积极性下降,人心不齐,有些工作进展不开,望领导在明年工作分配能具体安排。

经济管理学院团委学生会文化建设部

202_年1日13

第五篇:无锡市交通运输局文件

无锡市交通运输局文件

锡交发〔202_〕2号

市交通运输局关于

认真做好202_年春运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区交通运输局、各有关单位:

202_年春节运输将于1月13日开始,至2月21日结束,共计40天。为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交通运输部及省政府、市政府关于春运工作的总体要求,全力满足人民群众的出行需要,保证重点物资运输,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健全春运工作机制

春运工作关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以高度的政治自觉、责任自觉,进一步提高认识,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旅客出行安全便捷和重点物资运输畅通高效。

(一)成立春运工作机构。为切实做好202_年春运工作,市交通运输局决定成立节运工作领导小组,由夏正兴局长任组长,宋良栋、张国祥副局长任副组长,局直属单位、办公室、行管处、法规处、宣教处及各市(县)、区交通运输局主要负责人为组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运管处,电话:81009668,传真:81009669,邮编:214031)。全市春运工作由领导小组统一部署,节运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和协调工作。各单位也要成立春运工作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由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制定严密的春运工作计划和应急预案,加强对春节运输组织和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监督。

(二)严格执行值班值守制度。春运期间,各市(县)、区交通运输部门、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值班工作,严格执行领导带班、关键岗位24小时值班制度,及时协调解决突发的运输事件和重大问题。

(三)建立跨部门协调工作机制。要积极协调经信委、公安、安监、气象等部门,建立跨部门协调工作机制,加强信息沟通和资源共享,及时协商解决春运期间安全督查、运输组织、车辆通行、应急处置等方面的问题。

二、扎实做好春运安全工作

春运期间,人流、物流与车流剧增,加上恶劣天气容易诱发安全事故,安全生产工作面临复杂、艰巨的考验。各单位要将安全放在春运工作的首位,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总体要求,强化“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安全责任体系,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一)全面排查整治安全隐患。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组织开展专项安全检查,督促运输企业进一步强化安全主体责任,发现问题及时落实整改。运输企业要在春运前对营运车、船进行全面的安全隐患排查,确保运营车船及消防救生等设施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严禁安全技术条件达不到要求的运输工具和设施投入春运;要对春运驾驶人开展集中排查,禁止驾驶证记满12分的驾驶人参加春运,强化驾驶人员、维修人员、一线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意识,开展冬季安全驾驶技能和应急专项教育培训,提高参运人员的应急处置能力。

(二)严格客运站安全生产源头把关。各客运站要严格执行“三不进站、六不出站”要求,根据发班规模和客流情况,配备相应的检查设施和检查人员,将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各个岗位、人员;要进一步规范危险品查堵、运营车辆安全例检、出站检查等作业流程,确保有序高效,防止“病车”上路或危险品进站;要严格核载定额售票和检票,杜绝超载行为;要严格执行《道路客运安全告知》制度,提醒旅客佩戴安全带,提高旅客安全出行意识。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对一、二级汽车客运站巡查,切实做好源头把关。

(三)从严旅游包车客运安全管理。各级交通运输管理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全省包车客运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强化与公安、安监、旅游、保险等部门的综合监管,严格旅游包车业务标贴备案审查,对经营资质条件不符合、经营行为不规范以及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包车客运车辆或企业,要暂停其业务并督促整改。

(四)加强动态监管责任落实。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严格落实“一车三方”工作机制,督促“两客一危”运输企业落实动态监控主体责任,配备专门人员对营运车辆进行全过程监控,及时发现、纠正驾驶员违法违规行为,严格执行长途客车执行凌晨2-5点停车休息或接驳运输制度,除空载客车、机场班车凌晨2时至5时可以通行高速公路外,其他未实行接驳运输的营运客车凌晨2时至5时必须停止运行。

(五)加强城市公交和轨道交通运营监管。城市公交和轨道交通企业要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防恐反恐、防拥挤踩踏、防火灾等重点工作。要切实加强运营管理和调度,密切关注客流变化,及时做好客流疏通引导,严防恶性安全生产事故。

三、科学组织运力满足需求

春运不可预见性、突发性因素较多,各单位必须从思想上、组织上、运力上作好充分准备,进一步增强预控能力、协调能力和快速反应能力。

(一)合理安排运力资源。根据客流预测,今年全市将安排正班运力1060辆、43128个座位,加班运力407辆、17553个座位,储备应急运力78辆、3950个座位;投入公交车4478辆、出租车5141辆。春运期间各运输企业要根据客流变化情况,适时调整班次密度,及时增开加班车,避免出现旅客滞留情况。

(二)统筹各运输方式衔接。通过加大城市常规公交、出租、地铁运力投放、延长运营时间等措施,重点保障火车站、机场、旅游景区、大型活动场所等旅客集散地的运力供给,并利用智能化公交系统、出租车调度监控平台提高组织调度的科学性和高效性,方便旅客出行。

(三)做好重点物资运输保障。道路运输、港航管理部门和企业要优化车船运力配置,加快车船周转,保障煤炭、粮食和蔬菜等重点生产生活物资运输。

(四)丰富运输服务产品供给。认真组织开展依托城市候机楼的空巴通联运、依托移动互联网的定制式联程服务,为旅客提供多元化出行选择和一体化运输组织方案。

春运期间,进出广东的省际客运管理工作继续执行《进出广东春运证》制度。

四、加大运输市场执法力度

(一)规范运输经营行为。要加强对客运站、配客点等地的监督、巡查力量,依法严格查处站外揽客、倒客甩客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良好市场秩序。

(二)严厉打击非法营运。要联手公安部门加强路检路查,依托交通执法服务站、省市际卡口,严厉打击非法营运、超许可范围经营、旅游包车长期异地经营、营运客车不按规定上传动态监控信号等行为。

(三)配合价格部门加强运价监管。要加强运价政策宣传,督促企业严格执行运价政策,做到明码标价,维护广大旅客合法权益。

五、全力保障公路、水路畅通

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和经营单位要加强公路、桥梁等基础设施的巡查和养护,加大巡查频次。除应急抢修施工外,原则上春运高峰期间不安排公路、桥梁大中修施工;要加强防冻防滑材料储备,加强对养护应急机械、设备的管理和保养,遇有突发情况按规定启动应急预案,有效应对恶劣天气影响;要加强公路收费站管理,开通足够的收费道口,提高车辆通行效率,避免出现因公路收费导致车辆排长队和交通拥堵现象;要加强航道、航标、船闸等设施的检查和维护,消除安全隐患,确保水路畅通。海事管理部门要加大对渡口渡船的安全监督检查力度,加强“四客一危”船舶安全监督,严厉打击船舶超载和非法载客等违法行为,全面排查和整改安全隐患。

六、切实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春运期间,恶劣天气、客流骤增等多种不确定因素多发,道路水路客运应急运输工作任务艰巨。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认真总结借鉴往年应急运输工作经验,完备应急预案,落实各项应对措施,全面提升应急运输保障能力。

(一)制订并落实好恶劣天气应急预案。针对春运期间可能出现的冰冻、极寒、大雪大雾等恶劣天气、旅客滞留和旅客短时间大量积聚等突发事件情况,认真制定春运应急运输和旅客疏导安置等预案。对应急所需的各类物品,有关部门和企业要提前准备。对承担急运运输任务的,要给予合理补偿。

(二)完善客运站交通保障预案。汽车客运站要进一步优化购票、候车客流组织引导,建立完善高峰期站内客流疏导应急预案;要积极沟通公安、城管等部门,配合做好车站周边道路交通保障,努力确保高峰期外围道路通行顺畅。

(三)加强预警联动。强化与气象、公安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加强事前预报、预警、预防工作,加强综合运输体系间的联动预警。

七、持续提升春运服务水平

各交通运输部门和企业要积极创新服务形式,拓展服务内容,完善服务举措,提升服务品质,提高人民群众对春运服务的满意度。一是完善票务服务。客运站要创新售票方式,拓展互联网、手机客户端、支付宝、微信等售票渠道,延长窗口售票时间,增设售票窗口,方便旅客购票。二是加强出行信息服务。要通过电视、广播、短信、微信、微博等渠道,及时发布天气变化、班次增减、客票余额、道路拥堵等各类信息,方便旅客合理安排出行。三是改善出行环境。要切实做好车船卫生条件,在重点场站设立母婴哺乳区、老弱病残孕候车区与医疗服务点,做好餐饮热水等基本服务。四是开展主题服务活动,各运输企业要继续组织开展“情满旅途”、“暖冬行动”、“务工人员平安返乡”等活动,进一步丰富活动内容。

八、加强信息报送与数据统计

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认真执行信息报送制度,保持通信畅通,确保及时、准确、规范报送数据和信息。

(一)加强宣传信息报送。春运期间,各市(县)、区春运办每天8:15前要将前一天的春运工作情况,包括春运特点和工作亮点形成书面材料,报市局春运办,以便统一组织向部和新闻媒体报送。

(二)按规定报送春运动态信息。一是统计报送春运流量,要指定专人负责,确保数据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和时效性,按规定每天8:15前及时上报市局春运办(市春运办统计电话:81009595)。二是做好“百城百站”动态监测,列入交通运输部监测网络的企业必须于每天上午9:00前按要求报送前一天0:00至24:00的道路客运动态信息,严禁不报或漏报。三是按规定报送路况信息。按照《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部公路交通阻断信息报送制度的通知》(交公路发〔202_〕183号)要求,及时向省厅公路局、市局春运办报送路况信息。四是按规定报送突发事件信息。按照《交通运输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和处理办法》(交应急发〔202_〕84号)的相关规定,及时向市局春运办报告重、特大突发事件信息。五是按规定报送行业事故。按照《关于印发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交运发〔202_〕95号)的相关规定,及时向市春运办报送事故报告。

(三)及时报送春运总结。春运结束后,各单位要及时将运输组织、应急处置、联程联运、情满旅途等春运工作情况书面总结报送市春运办。

无锡市交通运输局 202_年1月9 日

无锡市交通运输局办公室

202_年 1 月 9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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