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五个制度
上站工商所《 “作风整顿月”活动学习制度》等五个制度
“作风整顿月”活动学习制度
为确保我所“作风整顿月”活动取得成效,确保干部职工自觉学、主动学、深入学,并按要求写出学习读书笔记和体会文章,特制定如下学习制度。
一、全体干部职工必须严格按照“作风整顿月”活动领导组办公室的学习计划、规定内容、时间进度参加学习。
二、全体干部职工必须自觉参加有关“作风整顿月”活动的学习活动。
三、自学必须写出学习笔记,以学习笔记促进学习,反映自学的内容、效果。
四、领导干部除参加中心学习组的学习外,还应参加所在党小组组织的学习
五、每人除做好学习笔记外,还要按照学习要求的数量写出心得体会,领导干部还要结合自身的思想和工作实际,撰写一篇高质量的体会文章。
六、学习期间一般不允许请假,特殊情况确需请假者,需写出书面请假条,报所“作风整顿月”活动领导组办公室主任同意后方可。“作风整顿月”学习教育活动期间,除参加区委、区政府和市、分局安排的会议、活动外,一般不安排外出活动。
“作风整顿月”活动领导责任制度
一、基本原则:按照党组织隶属关系确定“作风整顿月”活动的领导关系,所党支部“作风整顿月”活动在分局党组领导下开展工作。
二、分局党组对“作风整顿月”活动负总责。
三、“作风整顿月”活动要在分局党组的统一领导下进行。
四、所长是本所“作风整顿月”活动的第一责任人。
五、“作风整顿月”活动要采取自上而下、一级抓一级、一级带一级的方式,层层抓落实,将责任落实到人头,确保“作风整顿月”活动取得预期目标。
六、领导干部在抓好机关分管部门“作风整顿月”活动的同时,要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作风整顿月”学习教育活动,充分发挥示范带头作用。
“作风整顿月”活动领导干部联系点制度
一、基本原则:所和支部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各自工作分工,建立“作风整顿月”活动联系点。
二、所和支部领导班子成员结合工作实际,具体联系分管人员的“作风整顿月”活动。
三、所和支部领导班子成员要根据“作风整顿月”活动进展的不同阶段,深入各自联系点,具体指导督促,调查研究,解决问题。
四、所和支部领导班子成员要掌握联系点“作风整顿月”活动的进度,加强与联系点干部职工的思想交流,掌握其思想动态,帮助解决思想问题,进一步密切党群、干群关系。
五、所和支部领导班子成员要把握“作风整顿月”活动的关键环节,狠抓落实,总结经验。努力使联系点成为“作风整顿月”活动的示范点。
“作风整顿月”学习教育活动群众评价制度
为强化群众监督,确保我所“作风整顿月”活动取得预期效果,特制定群众评价制度:
一、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路线,请群众参与,让群众知情,由群众评价。真正让群-1-
众参与贯穿于“作风整顿月”活动的每个阶段,自觉接群众监督。
二、要采取召开座谈会、个别谈心、向服务单位和群众征求意见等形式,广泛征求党员、群众的意见。
三、“作风整顿月”活动结束前,要采取群众评议和随机抽样调查等形式,对“作风整顿月”活动进行群众满意度测评,多数群众不满意的,必须及时“补课”。
四、“作风整顿月”活动领导组办公室负责随时接受群众的意见、建议和举报。
“作风整顿月”学习教育活动督导制度
为了扎实有效地搞好“作风整顿月”活动,特制定如下督导制度。
一、“作风整顿月”活动的督导工作由我所“作风整顿月”活动领导组办公室具体负责。
二、“作风整顿月”活动的督导工作要严格按照分局实施方案及工作流程的要求进行。
三、要采取个别抽查或全部检查的办法,每个阶段都要对各个责任人督查。
四、通过督导,要及时了解掌握每个责任人的“作风整顿月”活动的进展情况,及时发现“作风整顿月”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并督促解决。
五、及时向分局“作风整顿月”活动领导组反映情况,当好参谋。
六、要认真履行职责,从严把握每个阶段,每个环节的标准要求,对不达要求的要督促其“补课”,防止走过场,确保“作风整顿月”活动取得实效。
第二篇:警务室五个制度
一、校园警务室工作制度
为加强“平安校园”建设,有效遏制涉校案件的发生,保障师生安全,学校设立校园警务室。
一、搭建工作平台。成立专门工作组织,校长任组长,驻校民警任副组长,总务主任或保卫科长为办公室主任,具体工作成员主要由学校保卫人员组成,相互配合,形成合力,群策群力维护校园安全。
二、健全工作制度。为了确保校园安全保卫工作落在实处,“校园警务室”要坚持开展“五个一”活动,即每周进行一次定期检查,由办公室主任主持每月召开一次例会,进行一次工作通报、一次情况分析和一次深化整改,进一步规范校园的日常防范工作,全面提升校园治安综合防范能力。工作留有痕迹,并通过健全工作制度,密切配合,抓好落实,确保做到“四个必报”,即责任不落实必报、隐患不查清必报,措施不到位必报、隐患不整改必报。
三、落实工作措施。警务室工作人员要定期研究校园治安的工作情况,及时掌握学校内外存在各类安保隐患和突发问题,书面向有关领导汇报,积极寻求解决措施。
二、校园警务室工作职责
一、开展学校及周边的巡逻等治安防范工作,及时发现各种隐患和违法犯罪苗头,盘查、控制可疑人员;
二、案件发生后,快速及时地到达现场,控制事态,保护现场,在能确认的作案人或作案嫌疑人时,不失时机地设法进行现场捉拿控制;
三、及时准确地调解不需查处的、情节轻微的纠纷,缓解矛盾,防止事态扩大和矛盾激化,对需查处的案件及时移交派出所进行处理;
四、有警必出,有难必帮,有求必应,热情服务,为师生排忧解难;
五、发生火情时,及时出动,并迅速报告“119”火警,全力以赴扑救并做好救护伤员和抢救物品工作,最大限度的减少火灾损失;
六、熟悉校园环境概貌和治安情况,切实掌握重点防范目标,掌握重点人口的动向;
七、积极配合各部门、科室做好治安工作,并定期向领导报告工作情况;
八、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坚守工作岗位,文明执法,掌握并正确运用法律条款。
三、进入校门管理制度
学校门卫制度是对一切进出学校的人员和物质进行有效监控和严格管理的制度。包括进出人员证件查验制度、外来人员如入校登记制度、会客制度、车辆准入制度、物品出入查验制度。
(一)进出人员证件查验制度
1、本校教职工凭学校统一制作的工作证进入学校,本校学生凭校牌进入学校。
2、门卫室应认真查验进入学校的外来人员的相关证件,严禁不明身份人员进入学校。
3、对拒不出示证件或不能证明其身份的外来人员,学校门卫室有权拒绝其进入学校并做好解释工作。
4、上课期间,学生因特殊情况需出校门时,必须持有班主任老师签字同意的请假条,门卫室对照学生证查验后方可放行并将假条存档备查。
(二)外来人员入校通报、登记、引领制度
1、外来人员进入学校,必须在门卫处进行登记,经允许后方可进入。必要时,要求外来人员将有效证件(身份证、工作证)放在门卫室,待离校时领走。
2、对拒不进行登记的外来人员或登记内容与事实不符的,门卫室有权拒绝其进入学校并做好解释工作。
(三)会客制度
1、学校教师在开展教育教学工作期间原则上不会客,确因工作需要会客的,需由教师本人到门卫室确认和登记后准予进入。
2、学生家长到学校找教师交流或了解学生情况时,需由教师本人到门卫室确认和登记后准予进入。
3、学生家长要进学校找自己的孩子或其他学生,只能在课间由班主任老师陪同并登记后进入。
(四)车辆准入放行制度。
1、学校在正常教育教学工作期间,应关闭好校门,严禁机动车辆进入学校。
2、教职工车辆进入学校要先与门卫室打招呼,并按学校划定的停车位有序停放。
3、上级视察工作或确因工作需要进入学校的车辆,需经学校领导同意后,在学校工作人员的引领下停放到指定地点,禁止鸣笛,限速行驶,确保师生安全。
(五)出入物品查验制度
1、门卫室对进出学校的外来人员携带的物品进行登记,对可疑物品要进行查验,严禁易燃易爆、剧毒、管制刀具等危险物品进入校园。
2、门卫室对带出学校的大宗物品进行查验,凭学校签署的大宗物品出校通知单,查验核实并登记后方可放行。
3、门卫室要加强对带入或带出学校的可疑物品的盘查,确保学校和师生的人身安全。
四、警务值班制度
一、值班人员要按照规定时间交接班,做好值班记录,监守岗位,及时开关校门。
二、对外来人员要热情接待,问清来由,并填写好来校登记表,做到不随意放行,也不与外来人员吵闹。
三、严禁车辆在上课时间进入校园,确因办理公务进入者,经许可后方可驶入,并按指定地点停放车辆。
四、对携带、运载物品出校门人员,要严加盘问,见证明信后方可放行。
五、严禁小商、小贩和拾破烂者进入校园。
六、值班人员在中午、下午放学时间负责检查、维持学生放学路队秩序。
五、巡逻制度
为认真做好学校治安保卫工作,确保学校财产和师生的人身安全,创建一个安全、安定、文明的教育环境,特制定治安巡逻制度如下:
一、巡逻人员要按时到岗,尽职尽责,做到不迟到、早退或无故离岗。
二、巡逻人员要在早、午预备铃前和课外活动等时间对校园内外进行巡逻,检查有无违法乱纪现象及是否存在不安全因素。
三、巡逻人员要对每天的巡逻情况及时做好记录,以备查找。
四、若遇到特殊情况,要妥善处理,并及时向领导汇报。
第三篇:五个一制度
“五个一”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为贯彻落实202_年全国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活动部署电视电话会议和厅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加强交通建设安全生产“双基”(基础和基础)工作,规范一线工人岗前培训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努力提高安全监管水平,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根据江西省质量监督站制定的《江西省公路水运重点工程“一校”、“一会”、“一查”、“一志”、“一总”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制度”)。
第一条“制度”具体内容
(一)开办“一线工人业余学校”
施工单位都必须按标准建立“一线工人业余学校(以下简称“学校”),结合“岗前培训”、“质量技术交底”、“安全交底”工作,加强对一线作业人员,特别是农民工的安全质量知识和生产技能培训教育。
项目经理任校长,对教学负总责;项目总工负责课程按排等具体教务并授课;专职安全员、监理安全工程师或外聘专家任教员。学校要根据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实际进展情况制定培训计划,报监理工程师批准。所有新上岗和换岗的作业人员都必须进行岗前培训;桥梁下部构造、上部构造等危险性大的分部工程开工前,项目总工要亲自讲授施工安全和质量要点;危险性大的分项工程开工前,专职安全员或安全监理工程师要介绍该分项安全生产注意事项。项目办及监理机构安全生产负责人应每月检查学校培训计划落
实情况。
(二)每天开工前召开“班前会”
施工合同段的每个作业班组每天开工前,班组长必须组织召开“班前会”,根据作业环境有重点的向班组人员介绍当天施工作业应注意的安全事项,并严格检查安全防护措施是否到位。
(三)坚持每天对工地现场“巡视检查”
施工单位专职安全员、安全监理工程师必须每天对工地现场进行巡视检查,重点检查危险性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生产条件是否落实,安全防护措施是否满足要求。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责令整改并落实整改责任人和整改措施,跟踪检查整改结果,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对危害性大可能导致安全事故的安全隐患,应责令立即停工整改。
(四)坚持每天填写“安全生产日志”
施工单位专职安全员和安全监理工程师必须每天填写“安全生产日志”。如实记录当天施工现场安全检查及安全隐患整改情况和翌日安全注意事项,并根据翌日施工内容有针对性向各班组长进行安全交底。
(五)及时进行“安全工作总结”
第二条项目办、总监办、施工单位必须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例会,总结分析上月安全生产工作经验教训,部署下月工作。
第三条落实“制度”的具体要求,认真推行“制度”
备注:采用制度牌材料;尺寸为高:90cm;宽:70cm
第四篇:人武部“五个一”制度
人武部和专武干部“五个一”工作制度
1、每周一次“三情”分析会。专武干部每周报告一次区内社情、灾情、疫情,人武部到地方有关部门了解相关情况,集中分析研究。
2、每月一次集中教育训练和工作例会。由人武部组织,全体专武干部参加,主要是开展思想政治教育、政策法规学习、基本技能训练,讲评工作,部署任务。
3、每半年一次装备器材点验。由人武部结合民兵整组、军地联合考评或战备演练一并组织实施。
4、每年一次专武干部集训。由军分区统一组织实施,人武部负责带队。
5、每年一次军地联合考评。由人武部会同地方有关部门组织对全体专武干部进行考评,并把考评结果通报地方。
第五篇:流动人口管理五个制度
喀格勒克镇外来人员登记汇报制度
一、外来人员到本辖区的,本着谁留宿,谁负责报告的原则,留住户必须在留宿之前,向户口所在地的社区报告,若暂住两日以上的,留住户领带暂住人在2日内,持居民身份证和其他有效证件,到暂住地社区登记备案,居住3日以上的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
二、凡雇佣或者留宿暂住人员的,单位和个人、外来经商、务工、文化交流团队等负责人,应向当地公安派出所申报登记,并签订治安管理责任书,履行和落实下列治安防范责任:
1、对所属人员经常性的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安全知识教育;
2、建立群众性安保组织、落实各项安全保卫措施,检查临时雇用人员的身份,并负责督促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3、不得雇用无有效身份证件、来历不明以及不申报登记的人员;
三、社区坚持每日对流动人口、出租房屋情况向镇综治办汇报一次的同时,每月对辖区内流动人口、出租房屋情况进行登统计,并向镇综治办汇报。
四、暂住人员离开暂住地、应及时向登记机关申报并上缴注销暂住证,并有暂住地公安派出所通知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其户口。
五、外来人员到本辖区留宿,留住户对留宿人员在留宿之前不及时到社区登记汇报的或瞒报的,处以20至5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至100元罚款,是低保户的降低低保金或取消的保资格。
喀格勒克镇人民政府
202_年12月31日
喀格勒克镇外出人口管理制度
一、对外出人员必须以社区单位为依托实行有效登记,将外出人员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外出时间、外出事由、去何处、做何事、联系方式、家庭成员情况,现实表现等基本情况进行详细登记备案。
二、任何外出人员外出三日以上,都必须及时向社区汇报进行登记,单位家属外出的应向单位汇报或向社区汇报,进行登记,若是外出打工、经商等务工就业人员,向社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站申报登记,并上报镇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中心,由镇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向申请人签发外出人员联系卡,并提出相关要求和注意事项。
三、重点监控人员外出按照公安机关列管的规定进行管理。
四、外出人员要定期向当地管理部门汇报情况和户口所在地管理部门汇报思想情况、工作情况。
五、外出人员在外出时不及时向社区汇报登记的或不汇报登记的,处20至50元罚款,不予办理外出相关手续。是低保户的,降低低保金或取消低保资格。
喀格勒克镇人民政府
202_年12月31日
喀格勒克镇外出人口联系卡管理制度
一、外出人员在外出之前必须向社区汇报登记,社区将外出人员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外出时间、外出事由、去何处、做何事、联系方式、家庭成员情况,现实表现等基本情况进行详细登记备案。
二、任何外出人员外出三日以上,都必须及时向社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站申报登记,并上报镇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中心,由镇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向申请人签发外出人员联系卡,并提出相关要求和注意事项后方可外出。
三、外出人员要定期向当地管理部门汇报情况和户口所在地管理部门汇报思想情况、工作情况。
四、社区应及时与外出人员外出所在地管理部门取得联系,定期了解工作、生活情况。掌握思想动态情况。
五、外出人员不及时向社区取得联系,汇报思想动态情况的,通知家人处20至50元罚款,再有外出2年内不予办理外出相关手续。是低保户的,降低低保金或取消低保资格。
喀格勒克镇人民政府
202_年12月31日
喀格勒克镇社区治保主任流动人口、出租房屋 管理联系汇报制度
一、社区治保主任按照镇流动人口、房屋出租管理的有关规定 认真抓好落实。
二、社区治保主任对外出、外来人员,出租户和承租户定期进行检查,详细了解情况,做好登统计,建档立卡。做到底数清。
三、社区治保主任对外出、外来人员,出租户和承租户情况,认真进行登统计,并在每月20-25日前上报镇综治办。
四、如出现紧急情况可以随时报告。
五、社区治保主任对该社区外出、外来人员,出租户和承租户情况不按时上报或不上报镇综治办的,处100-200元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国家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条例惩处,聘用干部罚款500元,取消聘用合同,不得再录用。
喀格勒克镇人民政府
202_年12月31日
喀格勒克镇居民房屋出租管理程序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暂住人口治安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喀格勒克镇实际,特制定喀格勒克镇房屋出租管理程序。
一、申请房屋出租程序
1、房屋出租户以书面形式申请房屋出租,并由十户长、居民小组长初审合格后在申请书上签字同意,再向社区申请房屋出租(辖区单位需持有单位房屋出租许可证明)。
2、社区收到出租户申请后,与派出所片区民警一起在7日之内,对申请出租的房屋进行检查,检查内容:房屋结构、水、电、气、防火、防盗等是否存在安全隐患,符合条件后填写《喀格勒克镇居民房屋出租许可通知单》。
3、符合出租条件的房屋,房屋出租户持《喀格勒克镇居民房屋出租许可通知单》到社区填写《叶城县租赁房屋登记表》一式两份,并携带户口本、身份证原件、身份证复印件2张、1寸相片3张。
4、房屋出租户持《叶城县租赁房屋登记表》到派出所办理《房屋出租许可证》,签订《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书》、《暂住人口管理责任书》,领取《房屋出租许可证》、房屋出租门牌。
二、申请租赁房屋程序
1、房屋出租户在房屋出租3日内,由十户长、居民小组长初审合格后在申请书上签字同意,持《房屋出租许可证》与租赁户一同到社区以书面形式申请租赁房屋,填写《暂住人口登记表》,租赁户持身份证原件、身份证复印件2张、1寸相片3张。(辖区单位必须先到单位登记,由单位出具证明)
2、房屋出租户及租赁户持《房屋出租许可证》、《暂住人口登记表》到派出所办理《暂住证》,同时出租户、租赁户、派出所签订《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书》。
3、房屋出租户在租赁户解除租赁3日内,到社区、派出所办理注销手续,与租赁户解除租赁关系。
三、有关规定
1、房屋出租户必须按照《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暂住人口治安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履行好职责,落实治安防范责任。
2、房屋出租户要严格按照以上程序申请办理相关证件,遵守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否则将按《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暂住人口治安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予以处罚。
3、对暂住人员不按规定办理暂住证,严格按照《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暂住人口治安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予以处罚。
4、辖区单位、招商引资开发区要有专人负责房屋出租、暂住人口管理工作,配合、支持好社区管理工作,否则将上报县政法委进行通报批评或经济处罚。
5、对在出租房内进行一些非法宗教活动,房主知情不报,将按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有关规定,给予严厉的处罚,造成犯罪的移送公安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6、房屋出租户有义务对出租房进行经常性安全生产检查,防止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对在出租房内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将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喀格勒克镇人民政府 202_年12月31日
喀格勒克镇房屋出租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抓好我镇的房屋出租管理工作,推动房屋租赁健康发展,规范房屋租赁管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镇实际,喀格勒克镇房屋出租管理办法
第一条 喀格勒克镇各社区辖区房屋租赁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房屋租赁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租赁,是指出租人将房屋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由承租人向出租人以货币或者其他形式支付租金的行为。
第四条 租赁管理
1、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依法签订书面租赁合同。
2、社区成立流动人口、房屋出租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与所有房屋出租户签订房屋出租责任书、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书、“门前五包责任书”,流动人口在出租房发生的任何问题房屋出租户都要负责任。
3、严格落实房屋出租许可制度。出租户必须向社区居委会和派出所申请房屋出租,填写房屋出租申请表,签订流动人口管理责任书。
4、社区干部接到房屋出租户的出租申请后,对房屋出租户的房屋情况进行调查,是否适合居住条件(主要看房屋是否属危房),并向出租户宣传社区对流动人口的管理办法和措施,出租户有义务对流动人口在计划生育、保持环境卫生、社会稳定、“两费”的收取、镇流动人口,房屋出租管理服务中心和社区流动人口、房屋出租管理服务站等社区管理体制向流动人口进行解释以及社区向流动人口提供的再就业、医疗保健、劳动保障,计划生育等方面的服务。
5、出租方在接受承租方的房屋承租后在二个星期内将承租方的“三证一本”等相关材料报到社区登记、造册,并报派出所办理“暂住证”。
6、承租方请求解除出租关系离开本地之前,出租方应到社区说明承租方离开的原因,注销租赁登记。
7、按照“谁出租、谁负责”和“谁用工,谁负责”原则,严格落实出租房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五包”职责(即:包治安、包宗教管理、包安全生产、包环境卫生、包计划生育),不能只管收钱,而忽视了对房屋承租人的管理和服务。房屋承租人要主动接受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职能部门和房屋出租人的监督检查。凡是出租房发生各类安全事故、治安刑事案件,要追究单位、业主的责任。
第五条 社区和辖区派出所在接到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申请之日起3日内,对符合登记备案条件的,予以登记备案,并出具《房屋租赁登记证明》;不符合登记备案条件的,不予登记备案,并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六条 出租人应当在登记备案后7日内,持《房屋租赁登记证明》与出租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社区签订治安责任书。
第七条 出租人应当承担下列治安责任:
(一)对承租人进行登记,并核对其身份证件,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员居住;
(二)督促承租的外来人员及时办理暂住登记和申领暂住证;
(三)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不得包庇、纵容;
(四)积极协助社区和公安机关做好防火、防盗、防治安隐患的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五)对房屋进行经常性安全检查和维护,保证房屋使用安全。
第八条 承租人应当如实向出租人提供身份证明,及时办理暂住证,不得利用出租房屋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九条 社区、派出所和镇综治办应当及时互通住宅房屋租赁信息,发现不符合要求的要及时处理。
第十条 各社区应当协助做好出租房屋的治安管理工作,根据出租房屋分布情况,成立群众性管理组织,建立健全管理网络。
第十一条 社区和派出所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房屋租赁情况进行检查。
房屋租赁管理工作人员对房屋租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房屋租赁当事人及物业管理等有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并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或者弄虚作假。第十二条 惩处
1、房屋租赁未经社区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和汇报的,进行说服教育、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仍未办理的,对住宅租赁当事人处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而多次不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和汇报的,对住宅租赁当事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是低保户的,对其降低低保或取消低保的处罚。对态度恶劣、情节严重的通知派出所、工商税务部门按照有规定进行处理。
2、对在出租房内出现重大违法犯罪活动,视情节严重,由公安部门处理。
3、对在出租房内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依法追究责任。
喀格勒克镇人民政府
202_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