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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洪灾害防治项目工程竣工小结

山洪灾害防治项目工程竣工小结



第一篇:山洪灾害防治项目工程竣工小结

山洪灾害防治非工程措施建设项目总结

1.种分歧要求而返工,造成不必要的施工困难及工期拖延和施工费用的增加。

2.3.能整理的资料可同期跟期整理。

4.收时扯皮。

5.为人处世多想,多看,多听,不可乱说,以防给甲方或监理单位留下话柄。

6.失。

7.要的麻烦。

A.避免后期因不美观而浪费人力、物力、财力。

B.C.D.无线预警广播点选址定好。

E.

第二篇:山洪灾害防治基本常识

山洪灾害防治基本常识

1、什么是山洪?

山洪是指由于暴雨、拦洪设施溃决等原因,在山区沿河流及溪沟形成的暴涨暴落的洪水及伴随发生的滑坡、崩塌、泥石流的总称。其中暴雨引起的山洪最为常见。

2、什么是山洪灾害?

山洪灾害是指由山洪暴发而给人们带来的危害,包括溪河洪水泛滥、泥石流、山体滑坡等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基础设施毁坏,及环境资源破坏等。

3、山洪灾害有哪些特点?

(1)季节性强,频率高。山洪灾害主要集中在汛期,特别是主汛期。在我市全年80%以上的山洪都发生在6~8月份。

(2)区域性明显,易发性强。位于暴雨中心区的山丘区,暴雨时极易形成具有冲击力的地表径流,导致山洪暴发,形成山洪灾害。我市属于山洪易发区。

(3)来势迅猛,成灾快。山丘区因山高坡陡,溪河密集,降雨迅速转化为径流,且汇流快、流速大,降雨后几个小时即成灾受损,防不胜防。

(4)破坏性强,危害严重。山洪灾害发生时往往伴生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经常造成河流改道、公路中断、耕地冲淹、房倒人亡的悲剧发生。

4、哪些人类活动会加剧山洪灾害?

(1)毁林开荒。森林锐减使暴雨后不能蓄水于山,造成水土大量流失,洪灾发生频率大大增加,灾情加重。

(2)城市化的影响。城市的发展,不透水地面增加,暴雨后地表汇流速度加快,洪峰流量成倍增长,而很多新增城镇都是向低洼地发展,防洪意识淡溥,河道淤积严重,洪灾损失严重。

(3)违背自然规律的盲目开发。不顾条件乱采滥挖、弃土弃渣挤占河道、进一步加大山洪灾害的危害程度。

5、山洪灾害有哪些破坏作用?

(1)山洪冲毁农田,造成农业大量减产,有时造成连续多年的减产减收。

(2)山洪冲塌房屋,使人们财产遭到严重损失。

(3)山洪造成城镇受淹,各单位的财产损失十分严重。

(4)山洪破坏基础设施,造成交通、电力、通迅线路等中断。

(5)超标准的特大山洪灾害往往冲毁渠道、桥梁、涵闸等水利工程,有时甚至造成大坝、堤防溃决造成更大的破坏。

6、哪些人群容易受到山洪灾害的威胁?

(1)切坡建房不加防护或将将房屋建在陡坎或陡坡脚下的居民,最易受到山洪的威胁。

(2)宅基地选择缺乏防洪意识,在溪河两边位置较低处、双河口交叉处及河道拐弯凸岸的居民,最易遭到山洪的威胁。这些地方直接受到山洪的冲刷,不宜建房。

(3)在溪河桥梁两头空地随意建房居往的人群,因山洪暴发时往往夹带许多砂石及柴草树木在通过桥梁拱函时容易受阻,导致洪水壅涨,易造成桥梁或桥头被冲毁,出现对人员与财产的危害。

(4)在山洪易发区内的残坡积层较深的山坡地或山体已开裂的易崩易滑的山坡地上建房的居民。

(5)暴雨时毫无思想准备,擅自在山洪易发区的高山上或陡峻山坡下活动和休息的人群。

(6)在山洪暴发、洪水猛涨期间,为了出门方便赶时间,就近随意过河、过桥、过渡的人群,最易出现危险。所以,山区居民在建房、修路、架桥时必须遵守自然规律,注意防灾避灾,避开山洪灾害对自身的危害。

7、如何观察天气征兆躲避山洪灾害?

在春夏季节,当观察到下面几种天气征兆时应加强对发生山洪的警惕性。

(1)早晨天气闷热,甚至感到呼吸困难,一般是低气压天气系统临近的征兆,午后往往有强降雨发生。

(2)早晨见到远处有宝塔状墨云隆起,一般午后会有强雷雨发生。

(3)多日天气晴朗无云,天气特别炎热,忽见山岭迎风坡上隆起小云团,一般午夜或凌晨会有强雷雨发生。

(4)炎热的夜晚,听到不远处有沉闷的雷声忽东忽西,一般是暴雨即将来临的征兆。

(5)看到天边有漏斗状云或龙尾巴云时,表明天气极不稳定,随时都有雷雨大风来临的可能。

8、当遇到滑坡灾害即将发生时,应该怎么办?

(1)当身处滑坡体上时,首先应保持冷静,不要慌乱。应迅速环顾四周,向较为安全的地方撒离。一般情况下只要行动迅速,都有可能脱离危险地段,脱离时,以向两侧跑为最佳方向,向下或向上跑是非常危险的。

(2)虽处于非滑坡区,但发现可疑的滑坡活动时,应立即报告邻近的村、乡、县等政府机构或单位。

(3)政府部门应立即实施应急措施,迅速组织群众撒离危险区及可能的影响区,通知下游的人们做好撒离的准备。注意因滑坡可能危害的某些生命线工程(水库、干线铁路、干线公路、通迅设备、干

渠等)所引发的次生灾害或第三次灾害。注意调查滑坡是否有间歇性活动的特点,尽可能确定其再次活动的可能性和时间。

9、个人应做好哪些山洪发生前的准备工作?

(1)平时应尽可能多地了解一些山洪灾害防治的基本知识,掌握自救逃生的本领。

(2)首先观察、熟悉周围环境,预先选定好紧急情况下躲灾避灾的安全路线和地点。

(3)多留心注意山洪可能发生的前兆,动员家人做好随时安全转移的思想准备。

(4)一旦情况危险,及时向主管人员和邻里报警,先将家中老人和小孩及贵重物品转移至安全处。

(5)事前积极参加灾险投保,尽量减少灾害损失,提高灾后恢复能力。

10、深夜凌晨遭遇山洪时如何迅速脱险?

根据深夜凌晨突发山洪、泥石流造成死伤惨重的历史教训,凡是居住在山洪易发区或冲沟、峡谷、溪岸的居民,每遇连降大暴雨时,必须保持高度警惕,特别是晚上,如有异常,应立即组织人员迅速脱离现场,就近选择安全地方落脚,并设法与外界联系,做好下一步救援工作。切不可心存侥幸或救捞财物而耽误避灾时机,造成不应有的人员伤亡。

11、遭遇洪水围困时如何报警?

(1)平时做好宣传训练,使群众了解熟悉报警信号和应对方法。

(2)一旦险情来临或山洪初发,监测责任人或第一发现人,就应采取急骤鸣锣、放铳、打电话、拉报警器等预先设定的群众知道的信号。

(3)责无旁贷地迅速向下游村组、农户报警,同时向当地政府及防汛部门报警,以便立即向下游更大范围施放警报、广播通知,组织抢险救援。

12、被洪水围困时怎样求救?

在山丘环境下,无论是孤身一人还是聚集人群突遭洪水围困于基础较牢固的高岗台地或砖混结构的住宅楼时,只要有序固守等待救援或等待陡涨陡落的山洪消退后即可解围。如遭遇洪水围困于低洼处的岸边、干坎或木结构的住房里,情况危急时,有通迅条件的,可利用通讯工具向当地政府和防汛部门报告洪水态势和受困情况,寻求救援;无通信条件时,可制造烟火或来回挥动颜色鲜艳的衣物或集体同声呼救,不断向外界发出紧急求助信号,求得尽早解救;同时要寻找体积较大的漂浮物等,主动采取自救措施。

13、怎样救助被洪水围困的人群?

由于山洪汇集快、冲击力强、危险性高,所以必须争分夺秒救助被洪水围困的群众。任何人接到被围困的人发出的求助信号时。

(1)以最快的方式和速度传递求救信息,报告当地政府和附近群众,并直接投入解救行动;

(2)当地政府和基层组织接到报警后,应在最短的时间内组织带领抢险队伍赶赴现场,充分利用各种救援手段全力救出被困群众。

(3)行动中还要不断做好受困人群的情绪稳定工作,防止发生新的意外,特别要注意防备在解救和转送途中有人重新落水,确保全部人员安全脱险。

(4)仔细做好脱险人员的临时生活安置和医疗救护。

14、如何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

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是抗御山洪灾害的根本目的,集中体现在发生山洪灾害时要不死人、不伤人:

一是及时转移受威胁的下游群众,抢时间迅速解救被困人员安全脱险;

二是当住宅即将被淹时,在抢救程序上必须保证先人员后财产的原则;

三是如遇家中老人不愿离开住宅时应强行将其转移出去;

四是对受伤人员在脱险后应就地实施紧急救护,伤情严重的应及时转送当地医院治疗。

15、如何做好灾后的防疫救护工作?

大灾过后往往容易伴随疫情发生,要确保灾后人员安全,应积极做好灾后的疫情防治工作,全面开展受灾区及转移安置点上的医疗防治救治工作。

(1)认真做好房屋、水井及周围环境的灭菌消毒;

(2)做好临时安置点的卫生工作,加强对粪便、农药及鼠药的管理,特别重视食品和饮用水的安全检查;

(3)密切掌握灾民的疫病动态,做好人群的紧急预防注射,提高灾民的免疫能力;

(4)积极做好伤员的救护治疗和现场抢救治疗,严重者及时转送急救站或附近医院治疗。

16、山洪灾害受伤患者外伤如何紧急处理?

(1)对伤员的出血伤口应迅速止血,如似喷射状,则动脉破损,应在伤口上方即出血点与心脏端,找到动脉血管(一条或多条),用手或手撑把血管压住,即可止血。如果伤员属四肢受伤亦可在伤口上端用绳布带等捆扎,松紧程度视出血状态控制,每隔1~2小时松开一次进行观测并确定后续处理措施。

(2)伤员伤口的包扎:找到并暴露伤口,迅速检查伤情,如有酒精或碘酒棉球,应将伤口周围皮肤消毒后,用干净的毛巾、布条等将伤口包扎好。

(3)对骨折的伤员,应进行临时的固定,如没有夹板,可用木棍、树枝代替。固定要领是尽量减少对伤员的搬动,肢体与夹板间要垫

平,夹板长度要超过上下两关节,并固定绑好,留指尖或趾尖暴露在外。

(4)对严重的外伤伤员的治疗,在紧急处理的同时,应迅速求得医务人员的帮助,并尽快护送至医院。

17、哪些行为是破坏山洪灾害防御的违法行为?

(1)在明令禁止的陡坡地、荒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的;毁林开荒,烧山开荒,在林区乱砍滥伐林木等严重造成水土流失的行为。

(2)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崩塌坡危险区泥石流灾害易发区范围取土、挖砂或采石的行为。

(3)破坏雨量站、水文测量网点、防汛预警预报系统的行为。

(4)往河流乱倒垃圾、土石、矿渣等废弃物,在河道中违规采砂的行为。

(5)未经批准擅自在河道中修建违章建筑物,种植高杆作物阻碍行洪的行为。

(6)破坏、毁坏河岸堤防工程设施,封堵河道,未经上级有权限的机关批准,擅自改变河水流向的行为。

(7)破坏滑坡、崩塌、泥石流等防御工程设施的行为。

(8)破坏山洪灾害易发区水库大坝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

18、哪些山洪灾害防御行为应受到表彰和奖励?

(1)直接参加了抗洪救灾第一线工作的。

(2)在执行抗洪抢险任务时,指挥得当,防守得力,排险有功,出色完成任务的。

(3)发现险情后报告及时,并积极投入排险除险,做出突出贡献的。

(4)对各种破坏山洪灾害防御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抵制、制止的。

(5)自行组织合法筹资或独资兴建各类山洪灾害防御工程,整修疏浚河道,修路架桥,封山育林,合法开荒育林,退耕还林的。

(6)在危险关头,冒着生命危险保护提垸、保护国家和人民的财产,疏散人群有功的。

(7)防汛抢险救灾的紧要关头,不惜代价提供防汛物资和工具,为排除险情做出贡献的。

(8)爱护防汛物资器材,节约经费开支,为防汛抢险做出贡献的。

(9)克服种种困难,准确及时提供气象、雨情、水情、洪水预报,顶风冒雨抢测洪水有功的。

(10)为防汛调度进行科学决策,为抗洪抢险献计献策,效益卓著的。

(11)为防汛抗洪抢险工作不辞劳苦,昼夜坚守工作岗位,有突出贡献的。

(12)在防汛抗洪抢险工作中有其它突出贡献的。

第三篇:富宁县山洪灾害防治非工程竣工验收监理工作总结

富宁县山洪灾害防治非工程竣工验收监理工作

总结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专家:

富宁县山洪灾害防治非工程和措施建设历时天,月终于完成了选点、安装,测试和试运行并达到了设计要求,今天通过了验收。昆明天筑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受富宁县水务局委托承担了“富宁县山洪灾害防治非工程”的监理任务,由于该项目监理工作比较特殊,监理公司专门成立了项目监理部,任命该公司监理工程师为总监代表全面负责该项目的监理工作。并对山洪灾害防治非工程设计及施工内容进行认真的阅读和消化,在监理过程中做到心中有数,按照建设规模山洪灾害防治区面积3529K㎡,涉及25个小流域,13个乡镇,85个村委会,1400个自然村,26.8371万人。山洪灾害危险区面积2178K㎡,涉及25个小流域13个乡镇,66个村委会,120个自然村,2.4016万人,县内25个小流域上新增设20个雨量站,6个自动水位站(含监测雨量),120个简易雨量站。13个乡镇级无线预警广播站,50个村委会无线预警广播站和120个群测群防人工预警站。

山洪灾害防治工程“点多面广”在布点、安装、测试施工过程中遇到了很多困难,给施工带来很多不便,但都一一克服,在监理过程中监理员都本着为业主认真负责,积极和施工单位相互沟通,目的是做好富宁县山洪灾害防治预警的安装测试工作。

按照设计施工方案结合各处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人性化设点安

装各预警仪器,以确保检测、预警信息传递畅通,使突发的山洪预警信息安全有效地传递到预警分析中心及时做出防洪预案。通过各点初验测试达到预期目地,全县安装的预警仪器和设备都能保持正常运行,起到了全县山洪灾害防治预警的积极作用,使山洪灾害减少到最小程度。

通过这次监理工作,我们监理公司学到不少有关水文知识,总之监理工作,目地是坚持为业主服务,维护业务的合法利益。同时也维护施工方合法权益,在工作中始终坚持、公正、公平、科学的态度做到让双方都能满意,但是不管怎么样工作中都会有做不到的地方,希望各位领导、专家给予提出批评和帮助,使我监理公司在今后的监理工作中能更好更加完善地搞好本职工作。

谢谢

昆明天筑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202_年 月 日

第四篇:全国山洪灾害防治县级非工程措施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全国山洪灾害防治县级非工程措施项目建

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国山洪灾害防治县级非工程措施项目建设,保证建设质量,根据国家和有关部门规定,结合本项目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列入《全国山洪灾害防治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的县级行政区山洪灾害防治非工程措施项目的建设管理。

第三条 全国山洪灾害防治县级非工程措施建设实行项目管理,由省级人民政府负总责,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项目建设。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项目由兵团负总责,各团场负责管辖区域内的项目建设。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各省)水利部门牵头,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和气象部门,负责项目建设的具体组织实施和管理。

第四条 本项目建设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章、技术标准和相关部门有关规定。有涉密要求的建设内容,严格执行国家和相关部门有关保密规定。

第二章 前期工作

第五条 水利部会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气象局在《规划》和各省申报的基础上,根据中央财政山洪灾害防治县级非工程措施建设补助资金预算规模,分轻重缓

急,安排每年建设任务。

第六条 各省县级实施方案编制按照平均每县600万元投资规模控制,根据各县建设任务大小,具体由各省确定每县投资规模,其中气象部分建设内容由气象部门根据《全国山洪灾害防治规划》的要求,按照总投入10%左右的比例确定,并纳入县级实施方案。

第七条 省级水利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和气象部门负责组织,以县为单位逐县编制、审查和批复实施方案,并将汇总编制的省级实施方案报水利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气象局备案。

第八条 县级实施方案须依据《山洪灾害防治县级非工程措施建设实施方案编制大纲》、《山洪灾害防治县级监测预警系统建设技术要求》和《山洪灾害专题数据库表结构及数据上报技术要求》等技术文件以及相关技术标准,按照因地制宜、科学合理、经济实用的原则编制。县级实施方案中气象建设内容按照气象行业标准并满足山洪灾害防御的实际需要编制。

第九条 县级实施方案须充分利用水利、国土资源和气象部门已建、新建监测站网和相关成果,通过山洪灾害监测预警平台实现信息共享,避免重复建设,同时充分考虑与防汛抗旱指挥系统以及相关部门的监测预警系统的兼容和信息交换。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十条 水利部会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和中国气象局对项目建设管理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协调和处理项目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一条 省级水利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和气象部门成立项目建设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在省级或县级成立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负责项目建设管理。气象建设内容须按照实施方案统一组织同步实施。

第十二条 各省应按照有关规定,加强规范项目建设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管理工作行为,严格投标准入资格和条件,选择符合资质要求、信誉良好、在山洪灾害防御领域有较好业绩的厂家、单位或企业承担建设任务。

第十三条 山洪灾害监测预警平台软件和专业性较强、通用的监测预警设施设备要统一技术标准,由省级统一组织招标或政府采购。项目建设的水文、气象自动监测站须分别由水文、气象部门维护管理。

第十四条 各省应严格按规定程序确定监理单位,加强对监理人员的资格管理,配置符合要求的监理力量承担项目的监理任务。

第十五条 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以及设备、材料供应等单位应按照《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1997年,水利部令第7号)等有关规定和合同负责建设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进度。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要建立科学、严格的档案管理制度,安排专人负责档案管理。

第十七条 用于本项目的监测预警平台软件,必须获准山洪灾害监测预警软件产品登记证书,通过国家级防洪减灾相关专业技术机构组织的测评。

第十八条 用于本项目且列入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目录的水文自动监测设备或产品,必须获准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用于本项目的气象自动监测设备或产品,必须获准气象部门颁发的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证。对于山洪灾害监测预警专用产品,须通过国家级防洪减灾相关专业技术机构组织的测评。

第十九条 省级及以下水利部门牵头,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气象部门,加强对项目的监督管理,主要包括制度建设、招标采购、项目进度、建设质量、资金安排使用、合同执行情况等。

第四章 项目验收和运行管理

第二十条 各省须制定符合本地实际情况的山洪灾害防治县级非工程措施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当年项目原则上应在下一年汛前完工并投入试运行。省级水利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和气象部门组织进行项目验收。项目验收后,要及时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第二十二条 各省应建立健全运行维护管理机制,建立相关规章制度,落实运行维护管理单位和人员,运行维护管理经费列入地方财政预算。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各省水利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和气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建设管理办法或细则,并报水利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和中国气象局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水利部会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气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五篇:山洪灾害防治县及非工程措施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甘肃省山洪灾害防治

县级非工程措施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省山洪灾害防治县级非工程措施项目(以下简称为“项目”)验收工作,根据水利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气象局《关于开展全国山洪灾害防治县级非工程措施建设工作的通知》(水汛〔202_〕481号)、《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2_)和国家防办《关于做好全国山洪灾害防治县级非工程措施项目验收工作的通知》(办汛〔202_〕20号)等规章规程及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验收由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等两个阶段组成。项目建设任务完成,具备试运行条件后组织初步验收;通过初步验收并经汛期试运行后组织竣工验收。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第三条 根据计划和项目实际,初步验收分别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气象部门主持。

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主持,会同市(州)财政、国土资源和气象等部门,组织对县(区、市)项目进行初步验收;市防汛指挥部会同市水利、财政、国土资源和气象等部门,组织对城区项目进行初步验收。

省级气象部门主持,会同省级水利、财政、国土资源等部门,对气象部门负责建设的气象监测项目进行初步验收。

第四条 竣工验收由省水利厅主持,会同省级财政、国土资源和气象部门共同验收。

第五条 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前,应组织进行水雨情信息共享测试和山洪灾害预警等防洪管理信息共享测试。

省水文水资源局组织技术人员,测试自动监测站水文统一编码、数据按水文标准入库和共享功能,提交雨水情信息共享功能测试专项报告。

省防汛部门组织技术人员,测试县级监测预警平台预警等防洪管理信息上报和上下级防汛部门信息共享功能,提供山洪灾害预警信息共享测试专项报告。

第六条 验收主持单位依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等规章和规程规定,负责组建验收委员会和验收专家组,开展项目验收工作。验收委员会和验收专家组职责、委员和专家权利及责任等依照《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等规章和规程规定执行。

第七条 项目运行管理单位作为验收委员会成员参加验收工作。设计单位、承建单位、监理单位派代表参加验收工作。

第二章 初步验收

第八条 项目建设完成后,项目法人应组织设计、施工、安装、监理等单位及时进行自查,整理项目相关资料,向验收主持单位提出初步验收申请。

第九条 气象观测站、气象信息终端等项目,可以项目为单元,由省气象局主持初步验收,并对验收结果负责。水利部门主持初步验收各县(区、市)项目时,应对县(区、市)气象观测站、气象信息终端建设情况、信息共享功能予以统一验收。

第十条 验收主持单位接到初步验收申请,应及时核查项目建设及初步验收准备情况,组织初步验收。

第十一条 验收主持单位对县(区、市)项目安装集成、监测预警等有关技术指标进行综合测试和鉴定,提供技术测试报告。

第十二条 各县(区、市)项目初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完成实施方案确定的主要建设任务。雨量、水位监测站和预警广播站全部安装、监测预警平台软硬件集成到位,符合《山洪灾害防治县级监测预警系统建设技术要求》及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具备监测预警功能;完成防治区山洪灾害普查和县、乡、村山洪灾害防御预案编制完善工作,防治范围内安全区、危险区划定和各观测站点临界雨量、水位等预警指标明确合理,群测群防预警设备配置和山洪灾害防御基层责任制落实到位,完成宣传培训和演练任务。

(二)实现与气象、水文等部门间雨水情信息共享,可用于临灾预警,通过信息共享测试。

(三)自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到位,无遗留问题和合同纠纷,初步建立运行管理制度,落实运行管理机构、人员及经费。

(四)有关验收资料、报告准备就绪。

(五)其它规定的条件。

第十三条 气象观测站、气象信息终端项目初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完成实施方案确定的主要建设任务,气象观测站全部安装,信息终端软硬件集成到位,VPN虚拟专线接入县级监测预警平台,符合《山洪灾害防治县级监测预警系统建设技术要求》及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能够稳定向县级监测预警平台发送信息。

(二)每县气象信息终端能够登录县级监测预警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三)无遗留问题和合同纠纷。

(四)有关验收资料、报告准备就绪。

(五)其它规定的条件。

第十四条 初步验收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实施方案、批复文件及建设合同文本。

(二)建设管理工作报告,包括资金到位及支出情况。

(三)施工管理工作报告。

(四)监理工作报告。

(五)技术测试报告及雨水情信息共享功能测试专项报告、山洪灾害预警信息共享测试专项报告。

(六)山洪灾害防御预案等建设成果和文本。

(七)运行管理制度。

(八)其它应提交的文档。

第十五条 初步验收的主要工作:

(一)现场检查项目建设情况及试运行情况。

(二)听取、审议建设管理工作报告、施工管理工作报告、监理工作报告和专家组测试报告及雨水情信息共享功能测试专项报告、山洪灾害预警信息共享测试专项报告。

(三)由验收委员会讨论通过初步验收鉴定书,对存在问题等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六条 验收文档资料、初步验收鉴定书由建设管理单位、试运行管理单位等有关单位归档管理。

第三章 竣工验收

第十七条 项目通过初步验收,经过汛期试运行,遗留问题已处理或整改到位,经全面测试合格后,项目法人应及时申请竣工验收。

第十八条 各县(区、市)项目竣工验收申请由所在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向省水利厅提交。气象观测站、气象信息终端竣工验收申请由省气象局向省水利厅提交。

第十九条 验收主持单位接到竣工验收申请,应及时核查遗留问题整改及初步验收建议意见执行情况,适时组织竣工验收。省水利厅根据初步验收划分的验收单元,组织水利、财政、国土资源、气象等部门人员及相关专业专家,组成验收委员会负责验收工作。

第二十条 验收专家组对县(区、市)项目安装集成、监测预警等技术指标进行全面测试,提供技术测试报告。

第二十一条 竣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一)初步验收遗留问题已整改或处理,系统试运行稳定,通过技术测试,具备投入运行的条件。

(二)项目法人编制完成竣工财务决算报告。

(三)各县(区、市)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通过省水利厅审计;气象观测站、气象终端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通过省气象局审计。

(四)项目参建单位已向项目法人提供设计、安装、调试、运行、维护和管理等方面必备的文档资料。

(五)档案资料满足水利工程档案管理有关规定要求,归档资料符合档案管理有关规定。

(六)其它规定的条件。

第二十二条 竣工验收应提交的资料:

(一)初步验收要求提供的资料。

(二)项目试运行管理报告。

(三)技术测试报告及雨水情信息共享功能测试专项报告、山洪灾害预警信息共享测试专项报告。

(四)初步验收鉴定书。

(五)初步验收遗留问题整改报告。

(六)财务决算报告。

(七)审计报告。

(八)验收委员会要求补充的其它文件。

第二十三条 气象观测站、气象信息终端竣工验收,还应提交监测预警平台运行管理单位或项目法人出具的信息共享系统运行情况证明文件。

第二十四条 竣工验收的主要工作:

(一)现场检查项目建设情况。

(二)听取、审查有关报告和文档。

(三)竣工验收委员会讨论通过竣工验收鉴定书,决定是否通过验收。

第四章 资产移交和运行管理

第二十五条 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法人要按照竣工验收意见书的要求,妥善处理遗留问题,完成尾留工程,将处理情况和验收成果报送验收主持单位。

第二十六条 项目通过竣工验收,验收遗留问题处理完毕和扫尾工程完工并通过验收后,项目法人应及时向运行管理单位办理交付使用手续。

第二十七条 项目移交后,项目法人及各承建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后续相关责任。法人已经撤消的,由撤消法人的部门承担相关责任。

第二十八条 项目县应建立健全符合自身实际的建后运行管理机制,落实运行管理单位、人员和运行维护经费。运行管理单位应建立相关规章制度,强化人员培训,加强运行维护,确保项目发挥效益。

第五章 验收责任

第二十九条 项目法人及承建单位提交的验收资料不真实导致验收结论有误的,由提交资料的单位承担责任,竣工验收单位收回验收鉴定书,对责任单位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第三十条 参加验收的专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验收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弄虚作假的,依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及相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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