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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田征用协议书

水田征用协议书



第一篇:水田征用协议书

水田征用协议书

云湖桥镇农电站以59800元/亩征用铁炉塘村朱家冲组约5亩左右水田,依据村、组民自治规章及国家有关法规政策,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经朱家冲组、社员及被征水田户主同意,就征用张德明、张志明、盛泽军三家水田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张德明、张志明、盛泽军三户自愿将被征占用责任田转让给甲方,由甲方按照有关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处置,乙方不作任何干涉。

二、朱家冲组同意按照2万元/ 亩一次性支付给张德明、张志明、盛泽军三户水田征占用补偿款(包含国家规定补偿的所有费用)。

三、除政策性变动外,张德明、张志明、盛泽军三户自愿同意在签订协议之日起后的15年内不参与被征用面积责任田的调整分配,即签订协议之后,组上有责任田调整,张德明、张志明、盛泽军三户不能以部分甚至全部责任田被征收为借口,要求重新分配相应面积的责任田。

四、朱家冲组同意张德明、张志明、盛泽军三户参与征收占用款的正常分配,即以总征收款减去2万元/亩的基数为准,具体由甲方制定。

五、注意事项:

1)张德明、张志明、盛泽军三户被征占用水田位置(四至)及面积为:320国道云湖桥镇铁炉塘朱家冲组段,具体如下:张志明的水田面积为1.8亩塘边丘;张德明的水田面积为1.5亩平子二亩,;盛

泽军的水田面积为2.2三亩丘及面积为0.19亩无名丘(按村、组田册登记为准)。

2)张德明、张志明、盛泽军三户水田征收补偿款等费用计算标准以村、组登记造册的责任田面积为依据,不以实际丈量为准。

3)张德明、张志明、盛泽军三户不能以责任田被征收为由进行非法上访、做出危害社会稳定的行为、干扰投资企业的建设或生产经营、提出其它补偿等要求。

4)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应尽量协商解决,所签订的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本协议一式三份,朱家冲组、张德明、张志明、盛泽军三户和本村村委会各执一份,本协议以本组37户签字生效为准,并产生法律效力,希望大家共同遵守,如若违反此协议,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被征户签名:社员签名:

2009年 10月 2 日

第二篇:林地征用协议书

征林协议书

甲方:法人代表:

乙方:法人代表:

甲乙双方在本着公平、公正、互惠、互利的原则下,经多次协商达成如下征林协议:

一、甲方征用乙方位于矿山亩林地,用于开发铁矿用地。

二、甲方所征用乙方林地每亩作价元整,共亩(合计人民币元)征用林地款预付元,剩余元于山林砍完当日,即全数付清,乙方开具收款收据为准。

三、乙方须提供林检证复印件给甲方作为林地面积之依据,后续若有关林地之争议或纠纷乙方必须出面全权处理,与矿主无关。

四、本协议若发生争议则甲乙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则可由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五、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并经甲乙双方代表签名盖章后生效。

甲方:身份证号码:日期: 乙方:身份证号码:日期:

第三篇:林地征用协议书

林地征用协议书

征用方(简称甲方):贵州玖龙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01MA6EDKGF0Q 地 址:兴义市桔山办金水南路1号站大厦西楼7F

被征用方(简称乙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 址:

经贵州玖龙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与兴义市七舍镇七舍村村民委员会协商,本着甲乙双方公平公正的原则,就甲方征用乙方的土地达成如下协议,乙方同意甲方一次性征用所涉及的乙方土地,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合同法》及相关政策的规定,现就征用土地相关事项达成协议,特订立本协议,以资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一、本协议所指甲方征用乙方林地,乙方系该区域承包证所登记的承包人政府主管部门,面积、位置地点以承包面积为准。

二、甲方和乙方必须共同测量好所征林地的面积,若有其他人对该块地提出权利要求,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所造成的损失,否则视为违约,按违约处理。林地详细信息为:

1、四至界线面积(林地):该地块位于

(附GPS地块测量图),东至,西至,南至,北至。该地块合计面积平方米,共 亩。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的有关规定,征用上述土地由甲方按下列标准和金额支付给乙方作为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

1、林地按18900元/亩(其中含青苗补偿费2000元/亩)一次性补偿及补助,共计 元;

以上补偿、补助费共计: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计: 元)。

四、在上述林地范围内,乙方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不得再种植农作物或搭建各种构筑物。并在2个工作日内自行处理该林地上的经济作物及其它障碍物,在规定时间内未处理的,视为乙方自动放弃处理。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影响甲方工作及水电、道路安全交通,否则视为违约,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甲方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五、付款方式:土地征用费在签订合同后10个工作日内转到乙方指定账户。

六、其它事项:

1、协议生效后,该地块使用权归甲方所有,甲方有权改变土地的用途;

2、土地征用后,乙方村民不得阻挡甲方的改造、装修、修建等正常施工,也不能干扰甲方的正常经营活动;

3、土地征用后,不因甲方的转让、拍卖、承包、合资、扩建而改变或终止本协议;

4、若乙方违反协议,除全额退还甲方支付的征地费外,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20万元;如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同时承担甲方因维权所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评估费、鉴定费、公告费、执行费等与维权有关的所有费用。

七、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另行出具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八、争议处理:如因本协议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九、本协议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执二份、乙方执一份、鉴证方执一份。

附:乙方证照、该(林地)GPS地块测量面积图、其他相关证件复印件。

甲方(盖章):贵州玖龙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代表人(签字):

乙方(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

鉴证方(盖章):七舍镇人民政府 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第四篇:土地征用协议书

土地征用协议书

甲方:

乙方:

乙方因办厂需要,甲方同意将自家承包经营的责任山征用给乙方使用,双方达成如下协议条款:

一、甲方自愿将自家承包经营的责任山给乙方使用,征用期为伍拾年,具体面积共计为。

二、乙方按每亩元征用标准支付给甲方,共计支付给甲方土地征用款人民币元整,在乙方建厂正式动工使用甲方土地之日,一次性支付给甲方。

三、甲方保证在征用期内不因任何因素改变征用土地性质,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否则甲方应赔偿乙方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

四、甲方保证在土地征用中不附加其它任何形式的费用和条件。

五、本协议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年月日

第五篇:土地征用协议书

征用土地协议书

甲方:湟中县增华石英砂厂法人代表:

乙方:湟中县李家山镇王家堡村法人代表:

甲乙双方在本着公平、公正、互惠、互利,共求发展的原则下,经多次协商达成如下征用土地协议:

一、甲方征用乙方位于寺尔沟河东侧河滩地10亩,用于新建良种仔猪繁殖和育肥基地区性及办公、仓储等设施。

二、甲方所征用乙方土地每亩作价叁万伍仟元整(350000元)征地款在二○一一年九月底付清,乙方开具收款收据为准。

三、甲方征用该宗土地后对周边田地、树木及不予利用的土地,道路,水渠等设施应进行保养和维护,其所发生的费用由甲方自己承担,乙方给予配合作业。

四、甲方优先使用乙方闲置劳动力,劳动报酬按国家规定及企业效益而定。

五、甲方聘用乙方人员时,乙方人员必须符合甲方要求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手续后

方可进入工作场地进行工作。

六、甲方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依法经营,乙方不得干扰和阻挠甲方的合法经营,但要求甲方不得建设对周边环境及土壤水源等造成污染及危害的企业。

七、本协议若发生争议则甲乙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则可由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八、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并经甲乙双方代表签名盖章后生效。

甲方:湟中县增华石英砂厂代表:

乙方:湟中县李家山镇王家堡村代表:

二○一一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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