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审批权限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审批权限
根据国家现行有关规定,不同类别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其审批权限不尽相同。
(一)新建水库工程
在鸭绿江干流和跨省(区)河流上的水库由中央审批;大型水库由中央审批;中型水库由流域机构审查后省批复;小一型水库或在流域面积5000平方公里以上的大型河流干流和流域面积100平方公里以上的跨市中小河流干流上建设的小二型水库由省审批;其它小二型水库由市审批。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加强对水库建设管理的通知》(发改农经〔2004〕1644号)规定:新建水库必须符合《水库建设规划》,在水库规划审批之前,不得审批或开工水库项目。
大型水库规划: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水利部组织编制,报国务院审批(已批)。
中型水库规划:按流域由水利部商有关地方组织编制,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已批)。
文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国中型水库建设规划的批复》(发改农经[2008]627号),水利部《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国中型水库建设规划的批复〉的通知》水规计[2008]11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水利部办公厅关于中型水库项目审核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发改办农经[2008]1092号),辽宁省发展改革委、水利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水利部办公厅关于中型水库项目审
核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辽发改农经[2008]430号)
小型水库规划:由省水利厅组织编制,省发展改革委商所在流域机构审批,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水利部备案(目前我省尚未编制小型水库规划)。
(二)河道防洪工程
1.大型河流河道防洪工程
流域面积5000平方公里及以上的大型河流主要河段河道防洪工程,由项目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前期工作,项目建议书报省审批;经授权,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由所在市审批。其他河段河道防洪工程,由项目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前期工作,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由所在市审批。
辽河流域沙基沙堤、险工险段治理工程,根据批复的《辽河流域重点河流沙基沙堤、险工险段治理工程专项规划》(目前尚未正式批复),由所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编制初步设计,报省审批。
大型河流主要河段按省水利厅《关于公布大型河流主要河段的通知》(辽水河[2007]149号)执行。
2.中小河流河道防洪工程
跨市中小河流河道防洪工程,由所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协调所辖县(市、区)按河流统一组织开展前期工作,报所在市审批。其中初步设计阶段,由所在市提出初审意见报省复核后由市审批。
其他中小河流河道防洪工程前期工作由市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批。
3.城市防洪工程
地级城市防洪工程,由所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前期工作,项目建议书报省审批;经授权,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由所在市审批。其中葫芦岛市城市防洪工程前期工作由市审批。
县级城市防洪工程前期工作,按照河道分级管理权限,并参照上述大型、中小型河流河道防洪工程前期工作规定执行。
4.海防堤工程
海防堤工程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前期工作,项目建议书报省审批;经授权,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由所在市审批。
5.界河河道防洪工程
国际界河、省际边界河流河道防洪工程由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前期工作,报水利部审查,按相关规定由中央或省批复。
文件: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水规计[2003]344号)
(三)病险水库工程
1.大中型病险水库:总投资2亿元及以上或总库容大于10亿立方米(含10亿立方米)的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由中央审批;总投资2亿元以下且总库容在10亿立方米以下、1000万立方米及以上的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由松辽委复核初设报告后省审批。
2.小型病险水库:小一型由省审批,小二型由市审批。
文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农经[2005]806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责任的通知》(辽政办[2008]17号),辽宁省水利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辽水供[2008]170号)执行。
(四)病险水闸
病险水闸除险加固规划目前正在编制,待水利部与国家发展改革委协商后确定审批方式。
(五)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
设计灌溉面积30万亩以上(含30万亩)的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工程由省审批。
大型灌排泵站改造由省审批。
使用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建设的灌区骨干工程项目由省审批。节水灌溉示范县建设工程由省审批。
文件: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大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发改投资[2005]1506号),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水利部《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农办[2005]26号)
(六)饮水安全工程
可研由省审批,实施方案由市审批(盘锦市项目由省审批)。文件: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农经[2007]1752号),国
家发展改革委《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改革试点指导意见》(发改投资[2008]2339号)
(七)水电站工程
在主要河流上建设的项目和总装机容量25万千瓦及以上项目由中央审批;其他新建和技术改造总装机容量1000千瓦及以上项目由省审批,1000千瓦以下项目由市审批。
文件:《水利部关于加强农村水电建设管理的意见》(水电
[2006]338号)(水利厅以辽水电转[2006]38号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做好“十一五”全国水电农村电气化县建设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农经[2006]2296号),辽宁省发展改革委、水利厅《关于我省“十一五”期间国家水电农村电气化县项目建设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辽发改农经[2007]446号)
(八)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工程(包括黑土区治理)
由省审批。
文件: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转发〈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办水保[2007]210号)
(九)水文工程
由水利部或省审批。
文件:《水利部水文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办法》(水规计
[2002]430号)
(十)其他
省属项目原则上由省审批,根据项目性质并按有关规定也可由项
目所在地政府审批。
第二篇: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审批权限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审批权限
根据国家现行有关规定,不同类别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其审批权限不尽相同。
(一)新建水库工程
在鸭绿江干流和跨省(区)河流上的水库由中央审批;大型水库由中央审批;中型水库由流域机构审查后省批复;小一型水库或在流域面积5000平方公里以上的大型河流干流和流域面积100平方公里以上的跨市中小河流干流上建设的小二型水库由省审批;其它小二型水库由市审批。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加强对水库建设管理的通知》(发改农经〔2004〕1644号)规定:新建水库必须符合《水库建设规划》,在水库规划审批之前,不得审批或开工水库项目。
大型水库规划: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水利部组织编制,报国务院审批(已批)。
中型水库规划:按流域由水利部商有关地方组织编制,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已批)。
文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国中型水库建设规划的批复》(发改农经[2008]627号),水利部《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国中型水库建设规划的批复〉的通知》水规计[2008]11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水利部办公厅关于中型水库项目审核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发改办农经[2008]1092号),辽宁省发展改革委、水利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水利部办公厅关于中型水库项目审核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辽发改农经[2008]430号)
小型水库规划:由省水利厅组织编制,省发展改革委商所在流域机构审批,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水利部备案(目前我省尚未编制小型水库规划)。
(二)河道防洪工程 1.大型河流河道防洪工程
流域面积5000平方公里及以上的大型河流主要河段河道防洪工程,由项目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前期工作,项目建议书报省审批;经授权,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由所在市审批。其他河段河道防洪工程,由项目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前期工作,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由所在市审批。
辽河流域沙基沙堤、险工险段治理工程,根据批复的《辽河流域重点河流沙基沙堤、险工险段治理工程专项规划》(目前尚未正式批复),由所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编制初步设计,报省审批。
大型河流主要河段按省水利厅《关于公布大型河流主要河段的通知》(辽水河[2007]149号)执行。
2.中小河流河道防洪工程
跨市中小河流河道防洪工程,由所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协调所辖县(市、区)按河流统一组织开展前期工作,报所在市审批。其中初步设计阶段,由所在市提出初审意见报省复核后由市审批。
其他中小河流河道防洪工程前期工作由市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批。3.城市防洪工程
地级城市防洪工程,由所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前期工作,项目建议书报省审批;经授权,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由所在市审批。其中葫芦岛市城市防洪工程前期工作由市审批。
县级城市防洪工程前期工作,按照河道分级管理权限,并参照上述大型、中小型河流河道防洪工程前期工作规定执行。
4.海防堤工程
海防堤工程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前期工作,项目建议书报省审批;经授权,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由所在市审批。
5.界河河道防洪工程
国际界河、省际边界河流河道防洪工程由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前期工作,报水利部审查,按相关规定由中央或省批复。
文件: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水规计[2003]344号)
(三)病险水库工程
1.大中型病险水库:总投资2亿元及以上或总库容大于10亿立方米(含10亿立方米)的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由中央审批;总投资2亿元以下且总库容在10亿立方米以下、1000万立方米及以上的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由松辽委复核初设报告后省审批。
2.小型病险水库:小一型由省审批,小二型由市审批。文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农经[2005]806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责任的通知》(辽政办[2008]17号),辽宁省水利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辽水供[2008]170号)执行。
(四)病险水闸
病险水闸除险加固规划目前正在编制,待水利部与国家发展改革委协商后确定审批方式。
(五)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
设计灌溉面积30万亩以上(含30万亩)的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工程由省审批。
大型灌排泵站改造由省审批。
使用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建设的灌区骨干工程项目由省审批。节水灌溉示范县建设工程由省审批。
文件: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大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发改投资[2005]1506号),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水利部《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农办[2005]26号)
(六)饮水安全工程
可研由省审批,实施方案由市审批(盘锦市项目由省审批)。文件: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农经[2007]175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改革试点指导意见》(发改投资[2008]2339号)
(七)水电站工程
在主要河流上建设的项目和总装机容量25万千瓦及以上项目由中央审批;其他新建和技术改造总装机容量1000千瓦及以上项目由省审批,1000千瓦以下项目由市审批。
文件:《水利部关于加强农村水电建设管理的意见》(水电[2006]338号)(水利厅以辽水电转[2006]38号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做好“十一五”全国水电农村电气化县建设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农经[2006]2296号),辽宁省发展改革委、水利厅《关于我省“十一五”期间国家水电农村电气化县项目建设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辽发改农经[2007]446号)
(八)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工程(包括黑土区治理)由省审批。
文件: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转发〈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办水保[2007]210号)
(九)水文工程 由水利部或省审批。
文件:《水利部水文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办法》(水规计[2002]430号)
(十)其他
省属项目原则上由省审批,根据项目性质并按有关规定也可由项目所在地政府审批。
第三篇: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审批(核准)程序(初稿7)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审批(核准)程序(初稿)
按照•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水建„1998‟16号,水利部令第46号修订)、•河南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审批程序管理办法‣(豫水计„2005‟162号)及国家现行有关政策,一般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审批(核准)遵循下列程序,即规划、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初步设计报告、施工图设计、施工准备、建设实施、(法人验收)、(阶段验收)、竣工验收、运行管理、绩效评价和后评价等程序。现按照该程序进行详细说明。1 企业投资与政府投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有关政策.........4 1.1 企业投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有关政策(核准制)4 1.2 政府投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有关政策(审批制)5 1.3 核准制与审批制的主要区别......................................5 2 规划..........................................................................................6 3 项目建议书..............................................................................6 3.1 项目建议书的编制和上报..........................................7 3.2 项目建议书的审批权限..............................................7 4 可行性研究报告.....................................................................8 4.1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和上报..................................8 4.2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权限....................................11 4.3 组建项目法人............................................................12
/ 24 项目申请报告........................................................................12 6 初步设计报告........................................................................14 6.1 初步设计报告编制和上报........................................14 6.2 初步设计报告审批权限............................................14 7 简易前期工作程序...............................................................14 8 施工图设计............................................................................16 9 施工准备................................................................................16 9.1 招标投标....................................................................16 9.2 质量监督手续............................................................17 9.3 其它............................................................................17 10 建设实施..............................................................................18 10.1 设计变更..................................................................18 10.2 检查与稽察..............................................................18 10.3 质量与安全生产......................................................18 11 项目资金的结算、决算和审计.........................................19 11.1 项目资金财务管理..................................................19 11.2 项目资金结算..........................................................21 11.3 项目资金决算..........................................................21 11.4 项目资金审计管理..................................................21 12 法人验收、阶段验收及竣工验收.....................................21 13 运行管理..............................................................................23 14 绩效评价及后评价等规定.................................................23
/ 24
14.1 绩效评价规定..........................................................23 14.2 后评价规定..............................................................24
/ 24 企业投资与政府投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有关政策 1.1 企业投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有关政策(核准制)
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1号)、•河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通知‣(豫政„2004‟59号)及•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河南省2014年本)‣(豫政„2014‟50号)的通知等规定,“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仅需向政府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不再经过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开工报告的程序”。
水库:在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河流上建设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在跨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河流上建设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其他水事工程:涉及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涉及跨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水电站:在主要河流上建设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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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1.2 政府投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有关政策(审批制)
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利用各级政府的预算内投资、各项专项建设资金、统借国外贷款等各类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政府投资资金使用方式包括: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等方式。
政府投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实行分级审批制。公益性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需按照•国务院关于批转国家计委、财政部、水利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0‟20号)。
洛阳市政府投资水利建设项目执行•洛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2014年1月1日起实施)。1.3 核准制与审批制的主要区别
1.适用范围不同。核准制适用于企业不适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核准目录内项目;审批制适用于政府投资和使用政府性资金的企业投资项目。2.审查程序不同。审批制项目一般按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等程序开展,但部分规划内项目可直接开展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报告;核准制项目则按项目申请报告(此时可行性研究报告也有要求)开展。3.审查内容不同。审批制从管理和投资角度进行审查;核准制主要从公共管理角度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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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
规划有关编制、审核、批准及修订等政策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四条至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九条至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十条至第十四条,•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七条至第十一条,•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六条至第九条,•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主席令第七十七号)第八条、第十二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第六条至第十九条,•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3号)等。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立项及实施,必须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长远规划、流域(区域)综合规划、流域(区域)专业规划等,即水利基本建设项目要遵循“规划先行”。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符合规划的成果为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是水工程项目立项审批和建设的基本依据),在提交(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备案材料)之前需完成该项。3 项目建议书
以批准的规划为基础,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即视为项目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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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并作为筹集建设资金,组建项目法人筹备机构和开展可行性研究工作的依据。3.1 项目建议书的编制和上报
项目建议书的编制执行•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建议书编制暂行规定‣(水规计[1996]608号)及•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建议书编制规程‣(SL617-2013)等规定。项目建议书上报时需提供以下附件:
1)依据的规划及规划审查批复文件。2)项目法人组建方案文件。
3)投资需要银行贷款的,需提供银行贷款承诺文件。4)政府有关部门对水价、电价的意向性文件。5)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证明。见•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13‟101号)。6)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见•水利部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通知‣(水规计„2007‟10号)。7)建设项目的外部建设条件涉及其它市、部门等利益时,必须附具有关市和部门意见的文件。8)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3.2 项目建议书的审批权限
按照•河南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审批程序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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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豫水计„2005‟162号)规定,项目建议书的审批权限如下:
1、中央参与投资的地方项目、由中央补助投资或由地方全额投资新建的大中型水库,其项目建议书,由水利部负责组织技术审查,经技术审查后提出审查意见,报国家发改委审批立项;
2、中央补助地方项目,其项目建议书,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技术审查,经技术审查后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报流域机构复核,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流域机构复核意见,报省发改委审批立项;
3、省投资项目和省补助投资项目、由省补助投资或由市、县或企事业单位独资或合资以及其他投资修建的小型水库,其项目建议书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技术审查,经技术审查后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报省发改委审批立项;
4、市、县或企事业单位独资或合资以及其他投资项目,其项目建议书由省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技术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省辖市发改委审批立项;
5、涉及省际水事矛盾的地方项目,项目建议书应报经流域机构审查、协调后报国家发改委审批;
6、涉及市际水事矛盾的地方项目,项目建议书应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协调后报省发改委审批。4 可行性研究报告
4.1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和上报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执行•水利水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程‣(SL618-2013)等规定。可行性研究报告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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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时需提供以下附件:有关附件:
1)签署的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规定:“水工程建设项目防洪规划审核”与“水工程建设项目流域综合规划审批”合并为“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查”),具体审批流程权限见•河南省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豫水计„2011‟20号)。
2)取水许可申请。适用范围、有关权限见•河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26号),此时须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表)及其审查意见。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及其审查意见。
3)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具体审批流程权限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33号)及•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目录(2012年本)‣(豫环文„2011‟250号)。
4)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表)。适用范围、具体审批流程权限见•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5号发布,水利部令第29 / 24
号修订)
5)建设项目用地预审。适用范围、编制内容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关于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355号)、•国土资源部
水利部关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10号)。
6)选址意见书。前提是建设项目在城市规划区进行选址和布局,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要求,应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7)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适用范围、编制内容见•水利部关于印发<重大水利建设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水规计„2012‟474号)。8)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的审定。•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3号)
9)建设工程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审核。•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
10)征地及移民数量较大的大中型项目,应提交移民安置初步规划专题报告及地方政府和移民对安置方案
/ 24 的意见。
11)拟建大型水利枢纽工程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前,需项目法人或项目主管部门委托安全评价机构,按照•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利水电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指导意见>和<水利水电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指导意见>的通知‣(办安监„2013‟139号)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有关资质资格条件见•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大型水利枢纽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工作的通知‣(办安监„2014‟53号)。
12)全国河道管理范围内大、中型及对防洪有较大影响的小型建设项目,应在建设项目建议书或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批准后、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批准前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编制单位编制防洪评价报告,见•关于印发<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导则>(试行)的通知‣(办建管[2004]109号)。
4.2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权限
按照•河南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审批程序管理办法‣(豫水计„2005‟162号)规定,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权限同项目建议书的审批权限。
应注意的是,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未能在3年内按条件报送下一程序文件的,需重新编报项目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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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4.3 组建项目法人
根据•水利部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水建管„2001‟74号,水利部令第25号修改)规定,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施工准备工程开工前应完成项目法人组建,同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和备案。
组建项目法人应提交的资料、报请程序见水建管„2001‟74号文规定。5 项目申请报告
项目申请报告的编制、报送、有关附件、评估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的通知‣(发改投资„2007‟1169号)、•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1号)执行。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等规定,“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分别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手续。完成相关手续后,项目单位向发展改革等项目核准部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并附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文件。项目单位依据项目核准文件向城乡规划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正式用地手续。”,即需要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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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附件如下:
1.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仅指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
2.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不涉及新增用地,在已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改扩建的项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
3.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
4.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5.依据的规划及其审查批复文件。6.批准的水资源论证报告。
7.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规定:“水工程建设项目防洪规划审核”与“水工程建设项目流域综合规划审批”合并为“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查”)。
8.取水许可。
9.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备案)。
10.安全评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大型水利枢纽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工作的通知‣(办安监„2014‟53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利水电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指导意见>和<水利水电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指导意见>的通知‣(办安监„2013‟139号)
/ 24 初步设计报告
6.1 初步设计报告编制和上报
初步设计报告的编制依据•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规程‣(SL619-2013)等规定。6.2 初步设计报告审批权限
初步设计报告审批权限:中央参与投资的地方项目由水利部或水利部委托流域机构审批;中央补助地方项目、省投资项目、省补助投资项目初步设计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市县或企事业单位独资或合资以及其他投资方式兴建的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由省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7 财政投资评审
水利建设项目财政投资评审范围、内容、依据、负责机构、结论、概(预)算评审、结算评审、决算评审等内容执行•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水利建设项目财政投资评审实施办法>的通知‣(豫财办„2014‟46号)规定。8 简易前期工作程序
符合下列情况,水利基本建设前期工作程序可适当简化: 在已有的堤防基础上实施的堤防加高加固工程,可直接编写可行性研究报告并申请立项;
申请中央补助投资的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在流域机构或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三类坝鉴定意见和水利部大坝安全管理机构复核意见的基础上,总投资2亿元(含2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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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以上或总库容大于10亿立方米的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可直接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2亿以下的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可直接编制初步设计报告(水闸除险加固参照执行);
已经列入总体规划的大型灌区改造工程、节水示范工程、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工程,在列入国家基本建设投资计划之前,在限额之内(3000万元)的工程项目,可直接编制应急可行性研究报告申请立项。
小型水利项目(农村饮水安全、水土保持、节水灌溉增效示范、牧区水利)前期工作一般分为规划和项目实施方案两个阶段(水上保持淤地坝工程前期工作程序另行规定),项目实施方案由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合并而成,达到初步设计深度;实施方案经水利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后由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关于改进中央补助地方小型水利项目投资管理方式的通知‣(发改农经„2009‟1981号))
小型水利工程的简化建设管理程序见•河南省水利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豫水办„2013‟46号)
其他国家计划主管部门认为可以简化水利基本建设立项过程的项目。
/ 24 施工图设计
施工图设计的审查由项目法人单位组织,其审查机构和专家按照•河南省水利厅关于公布河南省水利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执业资格及审查专家资格的通知‣(豫水建„2012‟17号)。10 施工准备 10.1 招标投标
一般项目的招标投标方式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审批(核准)。招标投标工作按内容主要分为勘察(测)设计招标、施工招标、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监理招标等。
一般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遵照的招投标管理规定主要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14号)、•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水建管[2002]585号)、•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水建管[2002]587号)、•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察(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水总[2004]511号)、•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7部门令第12号)、•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8部门令第30号)、•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8部门令第2号)。
其它专项规划内项目或特殊类型项目按照专项规划的 16 / 24
规定及特殊规定执行,如增效扩容改造项目的设备、监理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招标投标的执行程序主要参见水利部令第14号规定。10.2 质量监督手续
一般水利工程的质量监督手续办理的程序、提交文件见•河南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规程(试行)‣(豫水质监„2009‟14号),工作见•河南省水利厅关于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豫水建„2014‟8号)、•河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水利工程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水建„2014‟7号)、•河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水利厅水利工程建设实体质量巡回检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豫水建„2014‟6号)。
专项规划内的工程项目还需按照专项管理的办法执行,如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仍需按•河南省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豫水质监„2010‟20号)执行,中小河流治理项目仍需按•河南省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建设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豫水质监„2010‟21号)执行。10.3 其它
开工需具备的条件见•关于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开工管理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06‟144号)
水利工程开工前准备工作具体可见•水利工程建设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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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暂行规定‣(水建[1998]16号)、•水利部关于水利工程开工审批取消后加强后续监管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13‟331号)。11 建设实施
按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水建[1995]128号)、水建管„2001‟74号及国发„2000‟20号规定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制度。11.1 设计变更
按初步设计批复内容及施工安排开展,有关设计变更执行•关于印发<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水规计„2012‟93号)等规定。11.2 检查与稽察
项目建设过程中,行业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会根据政府或上级通知要求,进行专项工作检查。
在重大建设项目建设中,按照•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6号)、•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稽察暂行办法‣(水利部令第11号)等规定,政府部门(发展改革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会对其建设、招标投标等内容适时实行稽察。11.3 质量与安全生产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按照•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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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令第36号)。
质量事故分类及事故报告、调查见•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水利部令第9号)。
安全生产执行规定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6号)、•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水建管[2006]202号)。12 项目资金的结算、决算和审计 12.1 项目资金财务管理
在项目法人未批准成立之前,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及资金下达到前期工作单位的,在项目法人成立后,应及时核实,完善手续进行财务划拨。
基本依据为•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2‟394号)、(财建„2003‟724号)•财政部关于解释<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豫政„2014‟16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豫水财„2013‟35号-河南省水利厅 河南省财政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基建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不同类型的水利建设项目执行的具体财务管理有其各自特点,初步统计有以下几类:
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依据•财政部 水利部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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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印发<中央财政补助中西部地区、贫困地区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农„2011‟463号),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项目依据•财政部 水利部关于印发<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1‟504号),土地出让收益项目依据•财政部 水利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统筹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3‟14号)、•河南省财政厅关于省财政统筹部分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豫财综„2014‟18号),中小河流治理项目依据•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水利厅关于转发<财政部
水利部关于印发全国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豫财建„2011‟178号)、•财政部
水利部关于印发全国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1‟156号)。
财农„2012‟54号-关于修改•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条文的通知
财综„2014‟8号-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农„2014‟1号-财政部 水利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山洪灾害防治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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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项目资金结算
财建„2004‟369号-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指对建设工程的发承包合同价款进行约定和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12.3 项目资金决算
竣工财务决算报告编制时限、内容、程序、要求可见•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规程‣(SL19-2008),可参考•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教程‣(安徽省淮河会计学会 编著)。
竣工财务决算编制的法定责任主体为项目法人,其送审和报批要以项目法人的名义进行;项目法人要求代建单位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时,要通过委托建设管理合同来明确,其送审和报批同样要以项目法人的名义进行;委托其他社会组织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时,要通过委托合同明确,其送审和报批同样要以项目法人的名义进行。12.4 项目资金审计管理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及审计事项按照•河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2号)等执行。13 法人验收、阶段验收、专项验收及竣工验收
有关单元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的验收组织、鉴定内容、结论核备(核定)等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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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评定规程‣(SL176-2007)执行。
外观质量评定的程序、组织、内容和结论核定按照•河南省水利工程外观质量评定实施办法(试行)‣(豫水质监„2010‟14号)。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验收主要根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等规定。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适用于中央、地方财政全部投资或部分投资建设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含1、2、3级堤防),其余项目验收参照。该规程详细介绍了各主要验收的程序、内容及成果。
其它验收项目有其专项验收规程:如小型水电站验收根据•小型水电站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168-2012);移民安置验收根据•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水移„2012‟77号);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根据•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16号);小水电代燃料项目验收根据•小水电代燃料项目验收规程‣(SL304-2011);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验收还需按照•河南省水利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豫水建„2011‟48号)、•水利部关于印发加强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验收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水建管„2013‟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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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等规定;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项目验收按照•关于印发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项目验收指导意见的通知‣(水电„2012‟329号)等规定。
档案验收按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水办„2005‟480号)及•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水办„2008‟366号)等规定。
安全验收按照•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利水电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指导意见>和<水利水电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指导意见>的通知‣(办安监„2013‟139号),新建大型水利水电枢纽竣工验收前须进行安全验收。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豫政„2013‟58号)要求,已取消。14 运行管理
竣工验收后,交接,由运行管理单位管理。15 绩效评价及后评价等规定 15.1 绩效评价规定
目前,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项目、中小河流治理项目执行了有关绩效评价办法。有关政策见•财政部 水利部关于印发<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1‟835号)、•财政部 水利部关于印发<中小河流治理财政专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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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1‟361号)、•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3‟45号)。
一般规定见•关于印发<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1‟285号)。15.2 后评价规定
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一般经过1~2年生产(运行)后进行。
按照•水利建设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水规计„2010‟51号)、•水利建设项目后评价报告编制规程‣(SL489-2010)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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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中央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批规定
中央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审批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央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审批工作,明确审批权限和审核审批责任,根据财政部《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和《财政部关于授权水利部审批1亿元以下大中型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通知》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按照财政部规定,水利部及所属单位管理使用财政性资金投资额在1亿元(含1亿元)以下的中央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含前期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由水利部审批。
由水利部及所属单位实施的投资额1亿元以上的中央水利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由水利部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
第三条 中央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主管部门根据权限进行审批或审核。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四条 申请进行竣工财务决算审批的中央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凡申请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批的项目单位,应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项目主管单位向上级 审批(审核)单位正式提交申请报告;
(二)工程项目单位按照《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规程》编制了竣工财务决算。前期项目单位按照《中央水利基本建设前期工作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办法》编制了竣工财务决算;
(三)项目通过了竣工验收或项目鉴定;
(四)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符合编制要求,按照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程序进行了审计,并由审计部门出具了审计报告;
(五)项目单位完成了竣工财务决算报告的修改,并对审计中提出需要整改的问题进行了整改;
(六)主持项目竣工验收的同级审计部门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已出具了确认意见。
第五条 申请中央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批的项目单位,应报送以下资料:
(一)项目竣工验收报告或项目鉴定书;
(二)竣工财务决算报告;
(三)审计部门的审计意见;
(四)主持竣工验收部门的同级审计部门的确认文件;
(五)对各级部门提出整改意见的整改落实情况;
(六)债权、债务已落实清理回收的方案;
(七)上级财务部门对竣工财务决算报告的审核文件。审计部门的审计意见指项目主持验收单位的同级审计部门出具的审计意见以及项目单位内部审计部门组织对竣工财务决算的审计意见。未设内部审计部门的单位,由单位内具有内部审计的职能部门出具审计意见。
第六条 对于以前决算中已核销的基建项目,其竣工财务决算的审批,根据财政部《关于解释<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03]724号)的有关规定,按照以下要求处理:
(一)2002年12月31日以前全部完成、单项金额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并在当年决算中已经核销的前期项目,可以不再补报审核、审批手续;
(二)2002年12月31日以前全部完成、在决算中已经核销的其他建设项目,在权限范围内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之一,可以不再进行竣工财务决算审批:
1、项目已经水利部组织的竣工验收或鉴定;
2、财政部批复同意在决算中予以核销。
(三)2003年1月1日以后完成的基本建设项目,无论在以前决算中是否核销,其竣工财务决算均按照本规定审核、审批。
第三章 审核程序和内容
第七条 按照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财务隶属关系,中央水利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逐级上报,逐级审核,报送至审批单位。
第八条 各级审核部门应对项目单位报送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复核和审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是否按照批准的预算、投资计划和初步设计、任务书所确定的内容实施,有无超标准、超规模、超概算;
(二)项目资金是否全部到位,核算是否规范,资金使用是否合理,有无挤占、挪用现象等;
(三)项目形成资产是否全面反映,计价是否准确,资产接受单位是否落实;
(四)竣工财务决算报表所填列的数据是否完整,表间钩稽关系是否清晰、正确等;
(五)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历次检查和审计所提的重大问题是否已经整改落实;
(六)已经核销的基建支出和转出投资有无依据,是否合理。第九条 项目单位的上级财务部门负责对竣工财务决算报告进行审核,如有必要,可要求项目单位修改或重新进行编制。
第四章 审批管理
第十条 水利部对中央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批原则上实行集中办理,一般集中在每年7月至9月。
第十一条 中央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审核和审 批工作,按照《中央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审批工作细则》(另发)进行。
第十二条 中央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批单位应对竣工决算报告先行进行审核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出具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批意见。
对授权权限范围以外的项目,项目主管单位在报送上一级审批单位审批前,应先行予以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财政部另有规定的,按财政部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按照财政部《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经批复的中央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作为主管部门或项目单位进行账务最终调整的依据;未尽事项,按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单位不予办理或暂缓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审批:
(一)竣工财务决算报告不符合规定的内容和格式;
(二)决算资料报送不完整;
(三)相关主管部门没有出具审核意见。
第五章 权限划分
第十五条 由水利部主持竣工验收的中央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由水利部审批,或由水利部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第十六条 其他总投资额1亿元及以下的中央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水利部审批或经水利部授权后由有关单位按规定权限审批,报水利部备案。审批权限划分如下:
(一)水利部直属单位本级项目,单项设备购置概算总投资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和其他项目概算总投资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竣工财务决算,由水利部审批;在此限额以下的本级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由水利部直属单位自行审批;
(二)长江水利委员会、黄河水利委员会所管理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概算总投资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下的,由长江水利委员会、黄河水利委员会分别审批;
(三)其他流域机构、综合事业局、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和南京水利科学研究院所管理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概算总投资在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下的,由上述单位分别审批;
(四)水利部其他直属单位所管理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概算总投资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下的,由各单位自行审批;
(五)水利部各直属单位所管理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概算总投资在上述规定限额以上的,由水利部审批;
(六)对于上述授权,水利部各直属单位不得向下级单位再授权。
第十七条 由水利部或流域机构下达投资计划,建设单位全部使用自筹资金的建设项目,其竣工财务决算由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的财务部门负责审批。第十八条 各授权单位在其审批权限内审批的中央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均须抄报水利部备案,并由水利部抄报财政部。
第十九条 水利部对所属各单位授权审批的竣工财务决算实行抽检,对不符合竣工决算编制和审批要求的项目,相关单位要及时进行整改,或重新编制、审批。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央级小型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批规定》(水财务[2009]253号)、《关于印发〈中央级小型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批规定〉有关解释的通知》(水财务[2009]337号)同时废止。
第五篇:基本建设项目审批流程
附件二:
基本建设项目流程
为确保全面完成基本建设(重点工程)的目标任务,落实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四高”要求,有效推进二级委托建设工作,为促进公交又好又快建设,使基本建设项目 “廉洁、高效、优质、安全、规范”的扎实推进,现将基本建设前期、招投标、工程管理、资金管理及财务决算、竣工验收、档案资料移交及权证办理等操作流程下发各单位,请各单位遵照执行。具体流程如下:
一、前期
(一)、项目规划选址阶段
1、立项(技改项目由市经委审批)(市发改委)
2、建设单位委托选址论证
3、晒地形图、画勘设红线
4、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市规划局)
准备工作:消防预审(甲、乙类生产仓储项目)(市消防局)、用地预审(市国土局)
并联进行:
①项目建议书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项目申请报告(市发改委)
②委托编制环评报告→环境影响报告审批(市环保局)③有关部门审批意见(水利、地震等)
(二)、建设用地审批阶段
1、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市规划局)
2、建设用地预审(市国土局)
3、委托土地测绘
4、完成征地前期工作:征地前期工作包括:国土局征迁办通知区国土分局向被征地村送达《听证告知书》;区政府组织被征地村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草签征地协议,建设单位预缴部分征地费。
5、农转用报批,市国土局转报(省政府或国务院)
6、完成实施征地:实施征地工作包括:市国土局征迁办向区国土分局发放《批准征地通知书》,建设单位缴纳剩余部分征地费,并由区国土分局代表区政府实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市国土局征迁办向建设单位发放《办理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手续通知》等有关资料。
7、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审批(市国土局)(受理前需经办人员预审确认是否符合受理条件)
需拆迁项目先取得建设用地通知书→城市房屋拆迁许可核准(房管局)→城市房屋拆除批准书(房管局)→城市房屋拆除验收合格证(房管局),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许可(国土局)→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验收(国土局)。→委托地质勘测→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审批(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
无需拆迁项目直接进入委托地质勘测→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审批(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
8、土地登记,核发土地使用权证(市国土局)
9、宗地测绘
10、建设项目用地复核验收(国土局)
(三)、工程设计阶段
1、出具规划、建筑设计条件(规划局)
2、设计招投标
3、委托方案设计
4、方案设计批复(市规划局、市建委等相关部门,具体应项目而定)
并联进行:
①职业病预评价(首末站不需进行,停车场需进行审批)②委托编制环评报告→环境影响报告审批(市环保局)→委托施工图设计→委托综合管线设计(电力、自来水、煤气、电信、网通、有线电视)
③委托编制交通影响分析报告→交通影响分析报告审查(市规划局)→委托初步设计→初步设计批复(市建委、市发改委等相关部门,具体应项目而定)→绿化指标审核(市园文局)→绿化异地补偿费(市园文局)④日照分析
5、并联进行:
①建设项目设计卫生许可(市卫生局)(受理前需经办人员预审确认是否符合受理条件)
②建筑消防设计防火审核(消防局)(受理前需经办人员预审确认是否符合受理条件)
③委托施工图审查→施工图审查备案(市建委)④交警施工图审查(交警支队)⑤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注册(市人防办)
⑥防雷设计技术评价意见书(省防雷中心)→气象施工图审查(市气象局)
(四)、开工准备阶段
1、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规划局)
2、建设单位施工、监理招投标
二、招投标
严格工程招投标工作的规范运作。集团公司的建设项目、重点工程交易额在50万元以上的项目,除公开发布信息和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外,全部进入杭州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由市招标办负责施工招投标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按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交易额在5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可公开发布公开信息,进入市场招投标也可实行内部招投标,由集团公司纪委负责施工招投标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按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严禁肢解分包,规避监督行为。
进入市场招投标具体流程如下:
(一)、招标核准备案
1、招标人或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统称为招标人)向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为市招标办)提交招标核准登记表、初步设计批复或方案批复、开户银行资金证明、自行招标许可证或招标委托代理合同等有关资料。市招标办对资料符合要求的,当场办理。
2、招标人在项目首次办理招标核准时,向市招标办提供项目发包方案,并按已备案的发包方案进行招标。
(二)、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备案
1、招标人将招标文件与招标公告递交招标办备案,市招标办接受备案。
2、备案时间5个工作日。
(三)、发布招标公告
1、招标人在杭州市建设工程招标网、杭州市建设工程交易网等相关网站上同时发布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或含电子版图纸),使投标人能获取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信息。同时将相关文件递交至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为市交易中心)窗口。
2、公布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四)、发放招标文件及施工图纸
1、招标人提供招标文件及施工图纸。投标人可根据招标项目特点和需要以及资格要求自行从交易网网站下载招标文件及图纸。
2、招标人准备招标文件及施工图的发放工作。
3、市交易中心采用不记名方式发放招标文件及施工图。如招标工程涉及保密要求的,由招标人提供纸质施工图,收取图纸押金。
4、投标人开始编写投标文件。
5、开标后,投标人按规定时间向招标人退还图纸押金。
(五)、踏勘现场
招标人不集中组织投标人现场踏勘,投标人可自行前往现场踏勘。
(六)、补充招标文件(答疑纪要)
1、投标人经现场踏勘以及理解招标文件、施工图纸中产生的疑问,以杭州市建设工程招标网不署名的形式在“投标答疑专区”中提出疑问。
2、招标人对提疑截止时间内所有投标人的疑问进行解答。招标答疑应于发布之日的三个工作日前由招标人送市招标办备案。经备案同意后,即在杭州市建设工程招标网和杭州市建设工程交易网上公布。
(七)、投标文件的编制与递交
1、投标人交纳投标保证金,递交投标文件(含标准格式的电子版商务标)。
2、招标人接受投标文件。
(八)、开标
1、招标人组织并主持开标、唱标。
2、市交易中心提供开标场所服务,市招标办进行监督。
3、所有投标人代表参加开标。
(九)、评标
1、招标人组织评标委员进行评审。在开标后,到市交易中心随机抽取评标委员会成员,并由市交易中心负责通知。
2、评标委员会编写评标报告,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同时对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答复。
(十)、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及备案
1、招标人编写招标投标书面情况报告,确定中标人15日内向市招标办备案。
2、市招标办接受书面备案,备案时间5个工作日。对拟中标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
(十一)、发放中标通知书
1、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2、市招标办自收到书面报告之日起5日内未通知招标人在招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
内部实行招投标按集团公司下发的相关文件执行。
(十二)、签署合同协议
1、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并经公交集团公司有关合同审批程序批准后订立书面合同,双方办理或提交支付、履约担保手续。
2、退还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3、订立合同后,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应将合同原件送市行政服务中心市建委窗口一份备案。
4、签订施工、监理合同
三、工程管理
(一)、施工前期准备
1、办理规费等:
①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市墙改办)②质安监监督手续(市建委)③白蚁预防受理(市白蚁防治研究所)
④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移交承诺书(市城建档案馆)⑤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市散装水泥办公室)⑥人防易地建设费(市人防办)
2、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注册手续
3、办理临时用电申请(市电力局)、临时用水申请(市自来水公司)
4、核发施工许可证(市建委)
5、建筑定位(市勘察设计院)
6、灰线检验(规划分局)
(二)、开工建设
1、形象进度核准(市建委)
2、房号清单审核(市地名办)
(三)、工程管理及竣工验收
1、按《基本建设施工管理和工程竣工验收规定》
2、按规定做好工程决算并上报财政审批。
四、资金管理及财务决算
1、按《基本建设资金管理规定执行》
2、按规定做好财务决算并上报财政审批。
五、竣工验收、档案资料移交及权证办理
1、并联进行:
①人防工程竣工验收(人防办)②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规划局)
③建设工程竣工消防验收(消防局)④建设工程竣工环保验收(环保局)
⑤公用专用停车场(库)竣工验收(交警支队)⑥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园文局)⑦防雷装置竣工验收(气象局)⑧卫生设计许可竣工验收(卫生局)
2、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建委)
(之前工作:质量监督报告(市建委)、竣工档案移交认可意见书(城建档案馆)--按《基本建设工程项目资料管理流程》等执行。)
3、房屋市测绘(人防工程竣工验收(人防办)、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规划局)
4、城市房屋初始登记(房管局)(宗地测绘→建设项目用地复核验收→契税(市农税局)→土地登记(国土局)→城市房屋初始登记(房管局))
5、土地、房屋权证申领后一周内移交集团公司档案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