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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和谐社会湟水流域科考活动拉开帷幕

构建和谐社会湟水流域科考活动拉开帷幕



第一篇:构建和谐社会湟水流域科考活动拉开帷幕

此次活动旨在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湟水流域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推进流域生态治理步伐,争取用20年左右时间,建成湟水河南北两岸绿色走廊,加快实现我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是我省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湟水流域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

第二篇:青海省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发布单位】青海省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5-04-01 【生效日期】2005-06-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青海省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青海省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已由青海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05年4月1日修订,现予公布,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4月1日

青海省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防治湟水流域水污染,保护和改善湟水水质,保障人民群众生活、生产用水安全,促进水资源的有效利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湟水干流、支流及流域内地表水体、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

第三条第三条 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统一规划、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污染物达标排放与总量控制相结合和谁污染、谁治理的制度。

第四条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领导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

湟水流域州(地、市)、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计划,采取防治措施,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

湟水流域乡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进行水污染防治工作。

第五条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对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水行政、国土资源、卫生、建设、农牧、林业、市政管理等部门(以下简称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第六条 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纳入流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及主要负责人的目标管理范围;辖区水环境质量作为考核和评价政府及主要负责人政绩的主要内容,具体范围和责任追究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报告本行政区域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

第七条第七条 湟水流域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环境的义务,有权对污染水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

对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举报污染损害水环境的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 管理与监督

第八条第八条 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的总体目标、防治规划和调整方案,由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达标排放的要求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制定本辖区水污染防治计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保证出境断面水质达到《青海省水环境功能区划》规定的标准;达不到标准的,省人民政府应当责成有关人民政府查清原因,采取措施,限期整改。

第九条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对湟水流域实现水污染达标排放仍不能达到国家核定的水环境质量标准的水体,应当按照季节核定水环境容量,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湟水流域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湟水流域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分配的指标,制定污染物总量控制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条第十条 直接或者间接向湟水流域水体排放污染物实行许可证制度。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者),必须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提交《排污申报登记表》,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污。

排污者应当依法建立水污染处理设施并保证其正常运行。拆除或者闲置水污染处理设施的,必须经发证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排污者必须按照排污许可证或者临时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浓度排放污染物,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如实报告情况。

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发生重大改变,超过许可范围的,应当在发生重大变化的二十日前到发证部门重新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排污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对排污口进行规范化管理并设立排污口标志。重点排污单位必须在重点污染物排放口安装监测装置。

湟水流域内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事先经水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管理机构同意,环境保护部门方可审批。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对湟水流域排污口、污染防治设施、固体废物贮存和处置设施及有毒有害物品的贮存、堆放场所进行环境安全监督检查。检查发现的违法排污行为或者污染隐患,应当责成排污者限期纠正。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新建、扩建、改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湟水流域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应当依据本行政区域内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审批向流域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得突破本行政区域内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批准建设项目。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依法实行污水排放收费制度。排污者直接向湟水流域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缴纳排污费;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已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排污费。

排污者排放的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应当加倍征收排污费,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责令限期治理。

排污费和超标准排污费必须用于污染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污水处理费必须用于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不得侵占、截留或者挪用。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组织对湟水流域水质进行监测,定期发布湟水流域水环境质量状况公报,并向社会公布违法排放污染物严重污染水环境的企业名单。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对违反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行为,加强监督检查并依法查处。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工作人员依照本条例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

环境保护部门工作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工作,排污者应当给予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进行现场检查时,可以采取现场监测、采集样品、查阅或者复制相关资料等措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被检查人和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第三章 污染防治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针对不同情况,制定水污染分区防治措施。

湟水水源区域应当加强水源涵养保护和源头水污染防治,西宁市和流域内其他城镇应当加强工业污染监督管理和生活污染防治,农村和牧区应当加强农牧业面源污染防治。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水环境功能区划和本行政区域水污染防治计划,优化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推行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

湟水流域各类水环境功能区的水质标准,按照《青海省水环境功能区划》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保护水源和防治水污染纳入城镇建设规划,有计划地建设、完善城镇排污管网和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已建成的污水处理厂应当达标排放。

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进行水污染防治设施建设。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现有造成水污染的企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治理或者限期搬迁,消除污染危害。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应当监督破产或者迁址的企业,清除可能污染水体的遗留物。

破产企业确因资金等原因,无力完成污染物清除工作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负责完成污染物清除工作。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广防治水污染的先进技术成果,促进水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环使用。

企业应当采用原材料利用效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淘汰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并加强管理,减少水污染物的产生。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湟水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组织植树造林,加强水土保持工作,指导农业生产者科学、合理施用农药、化肥,综合利用农业废弃物,发展生态农业,防止造成水污染。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在开发、利用和调节、调度水资源时,应当统筹兼顾,保持湟水的合理流量,维护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突发性水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排污者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控制污染,消除危害,及时通知可能受到水污染危害和损害的单位和个人,并在污染事故发生后六小时内报告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接受调查处理。

饮用水源及保护区受到严重污染,发生威胁供水安全的情况,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及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采取强制性应急措施。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勘探、采矿、开采地下水和兴建地下工程,必须采取防护性措施,防止污染地下水。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向湟水流域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城市污水,应当保证其下游最近的灌溉取水点的水质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利用工业废水和城市污水进行灌溉,应当防止污染土壤、地下水和农产品。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禁止向湟水流域水体排放或者倾倒油类、酸类、碱类和有毒有害废物、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必须经过无害化处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后,方可排放。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禁止向湟水流域水体倾倒生活垃圾和工业固体废弃物。

建立渣场、垃圾场,必须远离河道和其他地表水体,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审批后方可办理其他建设手续,防止污染地表水体和地下水体。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畜禽养殖场、屠宰场及畜禽产品加工企业必须设置生产过程废弃物的贮存设施和场所,对贮存场所地面采取硬化等措施,防止因废弃物渗漏、散落、溢流、雨淋等原因对水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湟水流域内的餐饮、畜禽产品加工等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排放废水,应当设置隔油和残渣过滤装置。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临时排污许可证向湟水流域水体排放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饮用水源保护区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或者现有造成水污染的企业未按期治理或者搬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关闭,由环境保护部门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新建有污染的建设项目或者扩建、改建增加污染负荷建设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由环境保护部门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 排污者排放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本省污染物排放标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由环境保护部门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第四十条 造成水污染危害的排污者,应当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赔偿损失。

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 依照本条例被处罚的排污者,不免除其承担治理污染、缴纳排污费、超标准排污费和法律规定的其他责任。

完全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并及时采取了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水污染损失的,免除承担责任。

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作出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

(二)违法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

(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四)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五)侵占、截留或者挪用排污费、污水处理费的;

(六)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七)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三篇:湟水河水质

湟水河水质达到国家干流水质标准

信息来源:2012.10.22 西海都市报

本报讯(记者张雅宁)10月19日,小峡桥水质自动监测站和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水质自动监测站水质检测结果显示,湟水河的水质明显改善,西宁段以上水质达到三类标准,西宁到海东段达到四类标准。当日,副省长马顺清率省直有关部门负责人赴西宁市、海东地区实地调研检查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进展情况,安排部署下一阶段工作。在专题会上,马顺清说:“湟水河水质由原来的重度污染到现在的四类水质,达到国家干流的水质标准,标志着湟水河的污染治理取得了重要的阶段性成果。”

2009年以来,在国家的大力支持和各级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湟水河流域污染治理共投入资金约17亿元,在沿湟流域实施了一批防污减排的工程。目前,沿湟流域已有14家污水处理厂,治理排污730个,改造和新建的污水管网达到230多公里,新增污水处理能力超过11万吨,清理沿湟的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2.14万立方米,清理河道淤泥12.5万立方米,清理、整顿、规范河岸、河道采沙、洗沙场365处。实施了一批企业治污项目。经过三年的集中攻坚,湟水河的水质由2007年的重度污染转变为2009年的中度污染,再转变为2011年的轻度污染,到今年10月中旬,湟水河的水质变为4类水质,达到了国家干流的水质标准。调研中,马顺清在省政府办公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的陪同下,先后走进西宁市城南污水处理厂、西宁市第一、第三污水处理厂、西宁市城东区互助路管网恢复工程施工现场、宁湖北岸污水提升泵站、小峡桥水质自动监测站、平安县小峡、乐都县湟水南岸排污整治工程、民和县水质自动监测站,详细了解沿湟排污截污纳管工程设施情况,实地查看了污水管网建设情况以及污水处理厂的运营建设情况。

随后,马顺清在民和召集相关部门召开专题会议。会上,他充分肯定了我省近三年湟水流域水污染治理工作所取得的成绩,高度论证了湟水流域在青海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并对下一步工作提出了要求。

他说,希望海北藏族自治州、西宁市、海东地区抓紧今年实施的以截污纳管为主的治污工程,确保大部分项目在10月底完工,个别项目年底完工。全面加强污水处理厂的运营工作,提高管理水平,加强人员培训,已建成的污水处理厂要做到满负荷、标准化、规范化运行,确保治污设施的投资发挥应有的功效。切实巩固沿湟水流域采沙、洗沙场的清理整顿工作,建立长效机制,防止反弹。明年的农村环境整治项目要向湟水流域倾斜。西宁市第四、第五污水处理厂要抓紧工期。污染防治的基础设施项目规划要做到适度超前,满足地区不断发展的需要。根据湟水河污染治理规划,从明年起,湟水河的污染治理由单纯的污染治理转向集防污治污、景观休闲、生态修复、防洪泄堵为一体的综合治理,各有关部门要抓住机遇,进一步加大治理力度,集中力量打赢今年的攻坚战,拉开明年湟水河综合治理的序幕。

青海湟水河水质逐渐变好

信息来源:2011.12.09 西部时报 安世远 夏连琪

■文/安世远 夏连琪

湟水河被称为青海的母亲河,是黄河上游重要的一级支流,其水质好坏不仅影响着当地的河道环境,还直接关系到黄河下游流经地区的生态环境。青海省十一届人大四次会议提出 “力争用3年时间在湟水河流域推进污染物‘全测控、全收集、全处理’,从根本上改善水质,早日还青海人民一条清澈的母亲河”的目标。排污口上较真儿

今年年初,青海环保部门就行动起来,安排部署湟水河治污工作。

西宁市环保局对西宁市未划功能区的小河流、沟渠污水排放情况开展全面排查,详细调查湟水河次级河流及农灌渠排放污水情况,其中包括河流和沟渠的名称、具体位置、长度及水量、现有水性质等内容。

据了解,湟水河西宁段干流和支流污水排放口共有614个,其中市区内污水排放口共有487个。为切实改善湟水河西宁段水环境质量,西宁市编制了《湟水河西宁段排污口整治方案》,西宁市政府从2010年4月开始对市区254个生活、生产及混合排放口进行综合整治。

今年以来,青海对湟水河流域西宁段的240个排污口和海东段的94个排污口全部实施截流纳管和规范整治,整体纳入城镇排污管网,实施污水集中处理。为此,青海省政府安排省财政厅、省发改委从地方债券资金中下拨5000万元,安排省级环保专项资金2000万元,省财政先行垫付国家奖补资金1000万元,共计8000万元,全部投入湟水河流域排污口截污纳管和规范整治工作中。

此外,青海还狠抓治污项目建设,沿湟及重点城镇的污水处理厂,除西海镇污水处理厂和甘河镇污水处理厂在建以外,其余12座污水处理厂都已建成投运,基本实现达标排放。采砂厂前较量

近年来,湟水河流域内采砂厂增多,很多采砂厂手续不全、私采滥挖,极大地破坏了湟水河流域的生态环境,导致水质不断恶化。

青海省副省长马顺清、省环保厅厅长杨汝坤先后多次协调西宁市政府、海东行署,会同国土等相关部门负责人,赴现场进行实地察看,督促各地采取有效措施对流域内采砂厂进行整治。今年1月~9月,共治理200余家砂石料厂,取缔关停64家无证开采、污染严重的采砂厂,清除河道垃圾8214吨,有效改善了河道环境状况。

地处西宁地区的湟中县在多巴镇6个村设立村级监督员54名,以有偿服务方式参与砂石整治管理,张贴发放宣传材料2万余份,为清理整顿工作顺利开展奠定了良好的舆论基础。

截至目前,共拆除违法采砂料台筛床16处,关停取缔非法采砂厂8个,拆除妨碍复平耕地的洗砂设施2套,关停洗砂设备19套。并抽调20名干部分组包干,24小时分班对重点区域和重点对象进行蹲守,有效杜绝了非法偷采盗挖砂石资源现象。在全面关停采砂厂的基础上,与各洗砂厂业主签订目标责任书,限期将堆放在河道沿线、耕地中的56处大砂堆加工消化,现已复平耕地600多亩,彻底消化大砂堆8处。督察排污企业

前不久,青海省环保厅污染防治处、省环境监察总队、省环保宣教中心组织人员到湟水河流域互助土族自治县塘川工业区进行夜查,发现个别企业无组织排放严重。环保人员当即找来企业负责人进行现场约谈,要求立即进行整改。据悉,青海省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相关部门连续组织开展湟水河流域百日环境综合整治、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等环保专项行动。

今年以来,全省环保系统出动1.2万多人次,检查企业4000多家,停产治理16家,限期整改12家,省环保厅挂牌督办4家。

截至今年9月底,湟水河17个监测断面有9个达到水环境功能区划目标,占监测断面总数的52.9%。湟水河流域监测断面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的比例增加了5.9个百分点,湟水河流域水质状况分别由2007年的重度污染、2009年的中度污染转变为轻度污染。

湟水河水质改善小峡口断面水质连续

4个月达标

信息来源:2012.07.11 西宁晚报

本报讯(记者荣丽君)7月10日,记者从市环保局获悉,通过对湟水流域西宁段的综合整治,市区及三县污水直排湟水河水量逐渐减少,水环境质量逐渐改善,小峡断面作为湟水干流西宁段出境监测断面,从3月份开始,连续4个月水质达标。

据监测数据显示,今年一二月份小峡断面水质超标,均为劣Ⅴ类,主要超标因子为氨氮;3月至6月份小峡断面水质均达标。截至6月底,湟水流域西宁段11个国控、省控监测断面中,除润泽桥超标外,其余超标断面个数减少5个,11个国、省控断面10个达标,湟水流域西宁段水污染治理效果初步显现。

为改善水环境质量,遏制水质恶化,我市下大力整治湟水河流域的污染。2010年及2011年,全市共完成排污整治494个,日截流污水7万余吨,清理整治采洗砂场266处。2012年全市计划投资1.2137亿元,计划在8月底前全部完成对115个排污的整治工作,届时,将日收集污水近1万吨。同时,我市全面推进砂石资源清理工作,目前共关停非法采洗砂场208处。其中,彻底拆除生产设备的有111处,达到彻底关停要求的有55处,其余采洗砂场设备已拆除。

湟水河监测断面消灭Ⅴ类水质

信息来源:2013.06.05 西宁晚报 本报讯(记者 荣丽君)6月4日,西宁市人民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2012年西宁市环境质量状况和西宁市环境保护工作情况。2012年西宁环境空气质量进一步改善,空气优良天数达到315天,湟水河流域(西宁段)全年无劣Ⅴ类水质出现,但西宁市交通干线两侧区域夜间噪声超标严重。湟水水质呈轻度污染

我市主要河流水质保持好转态势。从2012年监测结果看:11个监测断面中有9个监测断面达到水环境功能区划目标,其中,Ⅰ-Ⅲ类水质断面有6个,Ⅳ类水质断面4个,Ⅴ类水质断面有1个,无劣Ⅴ类水质出现。湟水流域水质整体呈轻度污染,水质以有机类污染物为主,排在前三位的污染物主要是氨氮、总磷、五日生化需氧量。颗粒物是首要污染物

2012年,西宁市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达315天,但监测结果表明:市区二氧化氮(NO2)年日平均浓度值0.022mg/m3,达一级标准;二氧化硫年日平均浓度值为0.035 mg/m3,达到国家空气质量一级标准;可吸入颗粒物年日平均浓度值0.105 mg/m3,达到国家空气质量三级标准。影响环境空气质量的首要污染物仍是颗粒物。全市降尘年平均值为22.06吨/平方千米·月,与2011年相比有所上升。

区域环境噪声将呈上升态势

2012年,全市声环境中区域环境噪声处于较好水平。西宁市区域环境噪声平均等效声级为54.6分贝。声源构成中影响较大的是生活噪声,其次是交通噪声、其它噪声、施工噪声和工业噪声。同时,2012年,西宁市居住区环境噪声昼间超标,夜间达标率50%;混合区昼间达标率75%,夜间达标率50%;工业区昼间、夜间均达标;交通干线两侧区域环境噪声昼间、夜间超标严重。随着西宁城市规模的扩大,人口和机动车辆快速增长,预计今后区域环境噪声将会呈上升态势。

第四篇:构建和谐社会(本站推荐)

1.构建和谐社会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1)必要性

长期以来,我们极力强调发展的重要性,并先后提出“发展是硬道理”、“发展是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等口号。可是在强调发展的同时,没有能够全面、准确地把握“发展”的科学内涵,只是把发展简单地等同于经济发展、甚至等同于GDP的增长。在这种片面发展观的指导下,长期实行高投入推动和维持的速度型增长路线,使得我国经济在高速增长的背后,付出了极高的增长成本。结果导致在经济发展的实践中,出现了各种偏差,并逐步积累和暴露出各种社会矛盾和问题,而这些问题决定了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要性:

第一,收入分配失衡导致的贫富差距扩大化,以及由此而带来的贫富阶层之间的冲突。第二,劳动关系失衡导致的强资本弱劳工格局,以及由此而带来的劳资之间的利益冲突。毋需讳言,改革开放以来,为了解决我国资金短缺的局面并促使国民经济持续发展,我们对投资者给予了多方面的保护,这种保护迅速提升了资本所有者的地位,而劳动者的地位却在不同程度地下降,在全球性的强资本弱劳工格局背景下,我国的劳动关系在过三十年尤其是近十年间发生了重大变化,劳动关系已经处于不和谐状态,劳资之间的冲突正在日益显性化。第三,城乡发展失衡导致的城乡差距扩大化,以及由此而带来的城乡之间的冲突。城乡之间的差距不是短期内形成的,也不是短期内可以解决的,这种差距因农民工的出现以及由此带来的城乡融洽而显得更加明显。“三农”问题的突出,表明了城乡之间的发展确实处于不协调与不和谐状态,其妨碍的当然不仅仅是乡村的发展,而且必然是包括城市在内的整个中国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

第四,地区发展失衡导致的地区差距扩大化,以及由此而带来的地区之间的冲突。上一届政府推进西部大开发,近两年来国家又开始着重关注东北地区的发展,2004年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首次提出了“中部崛起”的概念,这是基于地区发展的失衡或者不和谐而做出的调整努力,它一方面表明了地区差距的客观存在,另一方面也表明了这种差距及其带来的不和谐急切需要调整,这是国家发展大局的需要。

第五,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发展失衡导致的价值观扭曲,以及由此而带来的道德滑坡。如官德、医德、师德的下滑已经成为公众议论的焦点,慈善公益事业的发展严重滞后,先富起来的群体形象急切需要改善,等等。这些现象表明了在物质文明日益发展并进入繁荣阶段后,精神文明或者与时俱进的新道德、积极向上的价值观却未能够跟上时代步伐,两者亦是处于一种不和谐状态。换言之,新时期的伦理道德与价值取向并未随着物质文明的快速发展而同步进步。

以上五个问题便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要性。

(2)重要性

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性,我觉得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认识:

第一,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任务来看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性。我们的任务是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文化建设、政治建设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三大任务”。“三大建设”要形成一个什么样的社会状态呢?这就是四中全会所提出来的“要努力形成全体人民各尽所能、各得其所、和谐相处的局面”,即和谐社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三大建设”的任务再加一个和谐社会建设任务。

第二,从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来看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性。邓小平同志借用了中国古代思想家老子的“小康”提法,提出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目标。邓小平同志赋予“小康”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涵。全面建设小康,就要实现胡锦涛同志提出的“民主法制、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一定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第三,从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的要求看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性。中国共产党执政的基础是变化,一些人的利益满足了,一些人的利益得不到满足,社会处于激烈的变动之中,不稳定、不和谐的问题很多。在社会变动过程中,如果处理不好,会影响政权的安危。对于在现代化进程中达到人均GDP1000至3000美元的国家的执政党来说,如何处理好社会稳定与和谐,至关重要。

以上便是构建和谐社会必要性与重要性。

2.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什么样的社会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可以从五个方面讨论,一是个人自身的和谐,二是人与人之间的和谐,三是社会各系统、各阶层之间的和谐,四是个人、社会与自然之间的和谐,五是整个国家与外部世界的和谐。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点,是思想道德体系和先进文化建设,这都与和谐分不开。在新的历史时期,承接和弘扬中国自古所崇尚的和为贵、和谐为美的和谐社会理想,建设各阶层人民和睦相处、和谐共治的和谐社会,正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所追求的目标。

3.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究竟应该怎么做

第一,维护社会稳定是社会建设的根本前提

社会稳定是社会良性运行的前提条件。一个和谐的社会,首先应该是一个安定有序的社会。胡锦涛同志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明确指出:“社会稳 定是人民群众的共同心愿,是改革发展的重要前提。”当前,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日趋完善,综合国力不断增强,人民生活显著改善,社会大局总体是稳 定的。但是,由于我国已进入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空前的社会变革也积累了一些影响社会稳定与和谐的因素,需要我们采取对策,加以妥善解决。胡锦涛同志在党 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的报告中强调:“必须抓住农村稳定这个大局,完善农村社会管理,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证农民安居乐业,为实现国家长治久安打下坚实基 础。”由此可见,要大力加强社会建设,就必须把维护社会稳定作为首要任务来抓;只有把社会上不安定的因素一个一个解决了,才能营造社会和谐的大氛围,夯实 社会建设的基础。

第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社会建设的基本价值理念

改善民生是社会建 设的重中之重,“民生”是与“国计”密不可分的。民生问题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直接影响到改革发展全局。胡锦涛同志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指 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从一度濒于崩溃的边缘发展到总量跃至世界第四、进出口总额位居世界第三,人民生活从温饱不足发展到总体小康,农村贫困人口从 两亿五千多万减少到两千多万”,但是,“收入分配差距拉大趋势还未根本扭转,城乡贫困人口和低收入人口还有相当数量”。当前,“上学难”、“就业难”、“养老难”、“看病难”、“购房难”等呼声不绝于耳。这就说明,经过三十年的改革开放,我们党和政府在解决民生方面取得了举世瞩目的伟大成绩,但是要解决 的问题还很多,要完成的任务还很艰巨。以改善民生为重点,就是要以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重点。

第三,推进社会体制改革,着力实现“五有”目标

“社会体制”是政府社会职能、社会政策、社会治理、社会保障、社会服务、民间组织、非营利组织等社会子系统的构成方式和运作状态。早在2007年10月,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胡锦涛总书记强调,社会建设的目标就是努力实现“五 有”:第一是,通过推进教育体制改革,实现“学有所教”。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重要基础。要实现全体社会成员“学有所教”,就必须加快推进教育体制改革。第二是,要通过推进劳动就业与收入分配体制改革,实现“劳有所得”。就业是民生之本,收入分配不仅与全体社会成员的“劳有所得”息息相关,而且也直接关系到社会公平正义。第三是,要通过推进养老保障体制改革,实现“老有所养”。社会保障是社会安

定的重要保证。我国目前已经进入人口老龄化社会,促进企业、机关、事业单位 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探索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题中应有之义。第四是,要通过推进基本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实现“病有所医”。健康是人 全面发展的基础,关系千家万户的幸福。基本医疗卫生体制是社会体制的一个重要方面。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医疗服务体系、医疗保障体系、药 品供应保障体系,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这都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所必须的。第五是,要通过推进住房制度改革,实现“住有所居”。住 房关系到千家万户的生活安定,因而要按照中央的要求,健全廉租住房制度,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总之,要从根本上改善“五难”等民生问题,就必 须从根本上推进社会体制改革;同时,也只有将社会体制改革作为社会建设的关键环节来抓,才能真正实现“五有”目标。

第五篇:如何构建和谐社会

如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及其重大意义 摘要:党的十六大把“社会更加和谐”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之一提出来,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又把“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作为党执政能力的一个重要方面明确提出,这在我们党的历史上还是第一次。这一重要论断的提出,是对毛泽东思想和马克思主义理论的重要丰富和发展,是我们党对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的又一次理论升华。深刻理解和把握如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我们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全面进步,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意义重大。

关键词:和谐社会 构建 重大意义

一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把社会建设成为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的《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中将其概括为一句话,就是“全体人民各尽所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社会”。有一种是这样讲: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是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不同阶级阶层、不同民族、不同利益群体、不同区域、不同年龄层次、不同信仰的人们,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目标和崇高理想,相互尊重、平等友爱、团结互助、扶贫济困,形成的自然界内部、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之间诸多要素相互兼容、相互依存、稳定有序、协调运作、共同发展的社会。它应该是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充满创造活力的社会,是全体人民各得其所和利益关系得到有效协调的社会,是管理体制不断健全的社会,也是稳定有序的社会。另外还有一种从社会学的角度讲和谐社会:和谐社会就是社会系统中的各个部分、各种要素处于一种良性运行和相互协调的状态。和谐社会也是一种整体性思考问题的观点,要求我们把工作的视野拓展到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各方面,运用政策、法律、经济、行政等多种手段,统筹各种社会资源,综合解决社会协调发展问题。还有一种比较具体:就我们当前来讲,和谐社会就是经济和社会、城市和乡村、东中西部不同区域、人和自然、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等关系良性互动和协调发展的社会。还有一种: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是民主发展、公平正义、诚心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

二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须奠基在三个基础之上,即物质基础、政治基础、思想基础。社会和谐问题归根结底是人的利益问题,构建和谐社会的根本问题在于解决好人的利益问题;而政治现代化、民主化,形成一个多元化的、更为合理的现代社会阶层结构,使社会各种群体的利益和谐共存、协调实现,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关键;人与人之间的和谐,是和谐社会的核心。人的和谐最重要的则是一种内在的自我心灵的和谐,也就是深层次的社会精神文化和社会心态的和谐。

1利益均衡——和谐社会的物质基础

构建和谐社会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各个方面。而在这几个方面中,经济和谐在构建和谐社会中起着物质基础性的作用,没有一种和谐的物质生活与经济活动状态,和谐社会的构建就会丧失其应有的物质基础和经济基础,而利益的分配则是物质经济活动的结果或最终形式,这个结果或最终形式将对广大人民群众产生最直接的影响和带来很多其他方面的影响,并最终对和谐社会的构建产生巨大的影响。所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利益的分配提出了要求,而这个要求即利益均衡则是构建和谐社会的物质基础。

2民主政治——和谐社会的政治基础

从归根到底的意义上说,人类的不和谐的根源产生于利益的差别和不平等,但是,通过有效的政治手段抑制这种差别和不平等,就可以建立和谐的社会基础。因此,要使社会达到和谐的,实际上不是铲除官民、贫富的差别、分野就可以的,而是应该努力构建一种公正合理的社会环境特别是政治环境,也就是说,人类可以通过发展民主政治,构筑公正合理政治环境,来实现在人的差异和分化的基础上的和谐相处、各得其所、共荣共存。我们必须充分发挥政治上层建筑的能动作用,运用它所具有的特殊功能和力量为和谐社会的建立提供有力的保障和推动,让不同利益阶层有正当表达利益的渠道,并把他们的诉求和意愿能够整合成综合的意见,在国家决策过程中体现出来。故而,从政府的角度来讲,要在构建和谐社会中起主导作用,这主要体现在政策的制定与调整方面。政府应该对社会政策进行不断审视、调整、修改或补充。因此构建和谐的政治环境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坚实基础。深层次的社会心态具有和谐内聚力——和谐社会的思想基础

社会和谐,作为一种社会状态,不仅表现为个体间、社会群体、社会区域、社会结构,社会阶层等方面的和谐,而且表现为人们自我心灵的和谐,也就是社会精神文化和社会心态的和谐。和谐社会的核心是社会各种群体的利益和谐共存、协调实现。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并不是没有价值冲突和利益矛盾,而是矛盾和冲突能得到平衡和协调,被妥善限制、解决在非对抗范围内。由此,民众的思想道德素质水平在和谐社会的构建进程中的作用便凸现出来,尤其是人们和谐、健康的心态,则是巩固和谐社会的重要思想道德力量。和谐社会构建是否成功,在很大程度上,要看社会心态是否和谐只有理顺心态,有了和谐的观念和

心理状态,才有社会阶层、社会行为、社会结构等方面根本而持久的和谐可见,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使和谐的理念成为全社会的重要价值取向,使和谐的社会心态形成内聚力,成为每个人的一种道德自觉,成为全社会的重要道德支撑,意义深远而重大。

三 重大意义

作为一个大学生,就我个人而言,我认为在我国的现阶段,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党顺应历史发展变化,为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作出的重大战略举措,是我国处于体制转轨、社会转型这一特殊历史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是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的必然要求,是巩固党执政的社会基础、实现党执政的历史任务的必然要求,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必然要求。根据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和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实践经验,根据新世纪新阶段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要求和我国社会出现的新趋势新特点,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所决定的,它既体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最近目的和利益”,也体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未来”利益。它完全符合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进入新时期新阶段,我们党要保持先进性,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就必须努力实现人民群众期盼社会稳定、和谐的愿望。这样,我们才能得到人民群众的拥护,社会主义才能充满活力。最后,让我们齐心协力,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不断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

参考文献:

[1]丁业震,利益均衡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理论学习,2007,(2).[2]赵骏,财富分布的均衡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东岳论丛,2006,(11).[3]鲜俐玲,论和谐社会的政治基础。安徽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7).[4]董服标,和谐心态:和谐社会的基础。浙江省委党校学报,20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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