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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4.23” 爆炸事故

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4.23” 爆炸事故



第一篇: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4.23” 爆炸事故

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4.23” 爆炸事故

2009年4月23日15时25分,公司在检修一水罐过程中发生闪爆事故,共计造成4人死亡。该检修的水罐地处生产装置区域之外,故未对生产装置造成影响。目前,公司生产一切正常。

事故发生后,沈阳市安监局会同沈阳市公安局、沈阳市总工会、沈阳市监察局、沈阳市铁西区政府等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近日公司接到沈阳市安监局出具的《关于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4.23”闪爆事故的调查报告》,具体内容如下:

一、事故原因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取证,对公司“4.23”闪爆事故的原因认定如下:发生闪爆的水罐系循环水罐,而循环水是接触氯乙烯精制和氯乙烯聚合装置的换热设备。由于循环水长期循环使用导致有极少量的氯乙烯混入,当外界气温高于循环水的温度,微溶于水的氯乙烯则从水中挥发出来。由于氯乙烯的比重大于空气,造成氯乙烯在罐顶自由空间内积聚。

四名检修工人违章作业,擅自改变动火地点,在罐顶焊接,明火造成循环水罐自由空间内积聚且达到爆炸极限的氯乙烯气体发生闪爆。

二、事故造成的影响和损失

该事故造成3人当场死亡,1人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共计造成4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90万元。但由于该水罐地处生产装置区域外,故未对生产装置造成影响。相关理赔工作已经进行完毕。

三、整改措施

事故发生后,公司对相关责任人及单位进行了处罚同时全面加强和完善了企业的安全管理。在明确管理职责的同时将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到位。同时对公司生产的危险区域进行重新辨识,有针对性地完善各项制度,并严格加以落实。

按照国家安监总局新颁布的《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AQ3022-2008)完善并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对职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全体职工的安全意识,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杜绝各种不安全行为,严防事故的再次发生。

第二篇:吉林省通化县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爆炸事故感想

吉林省通化县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爆炸事故感想

2014年1月18日15时左右,吉林省通化县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发生爆炸事故,事故造成2人死亡,1人重伤,5人轻伤,上述事故发生在全省安全生产隐患大检查,大整改及“回头看”刚刚结束,新的一年刚刚开始,再次给全省安全生产工作敲响了警钟。

这次吉林省通化县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发生的爆炸的事故,让我们吸取了很多教训,在生产安全方面一定要严抓,严打,严考核,让我们更加仔细认真谨慎的做好每一项工作,不要让事故在我们身边发生,在我们工作中有时也会遇到阀门泄漏,比如我们取样时就会遇到,在这种危险的情况下,我们首先就要考虑到人的生命安全,首先确定我们的劳保穿戴是否齐全,然后根据情况联系工艺或者调度,对阀门进行整改,进行修理。我们厂一直都把安全生产放在首位,对安全生产这一方面抓的很严,每周五都会进行安全联合大检查,对各个工艺地点进行排查,整治。

一个单位出事故,万个单位受教育。我们应该把安全生产 放在第一位的同时也要爱护好自己的生命,安全生产是我们厂也是许多厂的生产理念,只有抓好安全生产这一方面才会对我们厂的产品效益和员工福利有更好的保障。牢固树立“红线”意识,责任意识,忧患意识,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让我们更好的做好一名合格的工人。

2014.03.12

第三篇: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分公司、子公司管理制度

二零一零年二月

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分公司、子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及其子公司和分公司的组织行为,保护总公司和各投资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各子公司、分公司规范、有序、健康发展,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总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经营发展的实际需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总公司所属子公司及分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子公司包括由总公司与其他投资人共同投资、且由总公司或子公司持有其50%以上的股份,或者虽然持有其股份比例不足50%、但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包括直接控股和间接控股)。

本制度所称的分公司是指由总公司或子公司投资注册但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

第四条 总公司作为子公司的股东,按公司投入子公司的资本额享有对子公司的资产收益权、重大事项的决策权、高级管理人员(含董事、监事和经理层)的选择权和财务审计监督权等。

分公司作为总公司的下属机构,总公司对其具有全面的管理权。第五条 总公司对分公司、子公司实行集权和分权相结合的管理原则。对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重大投资决策(包括股权投资、债权投资、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重大项目投资等)、经营预算及考核等将充分行使管理和表决权利,同时将对各分公司、子公司经营者日常经营管理工作进行授权,确保各分公司、子公司有序、规范、健康发展。

第六条 加强总公司对分公司、子公司资本投入、运营和收益的监管,监控财务风险,提高总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资本运营效益。

各分公司、子公司要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分公司要自计盈亏),在总公司的统一调控、协调下,按市场需求自主组织生产和经营活动,努力提高资产运营效率和经济效益,提高员工的劳动效率。总公司负责对分公司经营层的考核,子公司董事会负责对子公司经营层的考核。

第二章 经营管理

第七条 总公司将根据发展需要,对各分公司、子公司的经营、筹资、投资、费用开支等实行预算管理,由总公司根据市场及企业自身情况核定并下发各分公司、子公司的经营、投资、筹资及财务预算,并将分、子公司的预算按月、季分解下达实施。预算在执行中如遇外部市场和企业内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各分、子公司每半年可以提出预算的调整申请,经股份公司审核确认后适当修改其相关预算指标。各分公司、子公司应确保各项预算指标的实施和完成。

第八条 各子公司、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重大股权处置权、重大资产处置权、对外筹资权、对外担保权和各种形式的对外投资权。各子公司、分公司处置资产须事先向总公司作出详细的书面报告,经总公司批准后按有关规定处理。

如为经营活动需要,确需增加筹资、对外投资和自身经营项目开发投资及重大固定资产投资的,必须在事先完成投资可行性分析论证后,由总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查后提请总公司董事会批准方可实施。

需增加筹资,实施时事先向总公司财务部提出申请,并明确说明所需资金数量、用途、投向、用款进度,经总公司董事长批准后由财务部协调解决。资金拆借必须遵循资金有偿使用原则,收取资金使用费。

第九条 各分公司、子公司必须依法经营,规范日常经营行为,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总公司规定从事经营工作。

第十条 各分公司、子公司要按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明确企业内部各管理和经营部门的职责,根据总公司的相关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健全和完善内部管理工作,制定系统而全面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并上报总公司审查备案。

第十一条 总公司建立信息管理系统,各分公司、子公司的核算及管理系统都应纳入本系统管理,必须按照真实、准确、及时、全面的原则反馈经营、财务、2 人事、资产、投(融)资等信息,为总公司的经营决策提供科学的依据。

第三章 人事及薪酬管理

第十二条 各子公司应依法设立董事会、监事会。总公司依据在子公司的持股比例委派相应数量的董事、监事。董事、监事人选必须符合《公司法》和子公司章程关于董事、监事任职条件的规定。被委派担任子公司董事、监事人员必须对总公司负责,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按总公司授权行使权力。

第十三条 子公司的经理(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由总公司提名并提请子公司的董事会任命和解聘,分公司的总经理由总公司直接聘任和解聘,分公司、子公司总经理必须对任职公司高度负责,必须具备充分行使职责和正确行使权力的能力,确保分公司、子公司经营管理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被聘用的子公司部门经理应与子公司签订聘用合同,被聘用的分公司部门经理应与总公司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应明确聘用期限、责任、权利、义务及应享受的待遇和违约的处理等条款。

第十四条 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实行总公司委派制。

第十五条 在总公司定员范围内,各分公司、子公司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需报总公司审查备案。

第十六条 各分公司、子公司录用员工一律实行公开招聘制度,应制定员工的招聘录用、辞退及日常管理办法并报总公司备案。

第十七条 建立各分公司、子公司总经理向总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的定期报告制度。分公司、子公司的总经理必须每季度向总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进行一次全面详实的经营情况报告,每年向总公司董事会进行一次述职报告。

第十八条 分公司、子公司应制订薪酬管理和奖惩制度,报总公司批准。分公司、子公司总经理的薪酬由总公司确定。分公司、子公司副总经理的薪酬由分公司、子公司总经理拟定报总公司审查确认。分公司、子公司部门经理及其他员工的薪酬由分公司、子公司总经理确定。分公司、子公司财务负责人的薪酬由总公司确定并发放。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十九条 分公司、子公司应根据国家法律和法规及总公司规定制定本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报经总公司审查确认之后执行,制度的修改亦按此程序执行。

分公司、子公司总经理在组织实施所在公司的财务活动中接受总公司的监督和业务指导,主要职责如下:

1、组织实施所在公司的财务预、决算方案;

2、组织实施所在公司的采购、销售计划;

3、组织制定所在公司的财务管理、采购、资产管理等方面的具体实施办法,报总公司审批;

4、支持并保障所在公司的财务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5、在权限范围内所在公司日常财务收支及重大财务收支的审批; 第二十条 各分公司、子公司制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2、固定资产购买、建造、重大改造及装修和资产处置管理制度;

3、贷款及其他形式筹资管理制度;

4、预算管理制度;

5、费用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未经总公司批准,分公司、子公司不得向其他企业和个人借支资金以及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包括抵押、质押、保证等)。

第二十二条 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财务会计核算必须依法、真实、准确、及时、规范,不得弄虚作假,不得虚列或少列收入,不得虚摊、不摊或少摊成本、费用。分公司企业所得税由总公司财务部统一申报缴纳。分公司除企业所得税外的其他各项税费、子公司的所有税费均由各单位财务自行申报缴纳。

分公司、子公司下述会计事项按照总公司的会计政策执行:

1、分公司、子公司日常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等应遵循总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及其有关规定。各项资产计提减值准备所形成的损失计入资产减值损失。

2、分公司、子公司应当按照总公司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和对外披露会计信息的要求,及时报送会计报表和提供会计资料。其会计报表同时接受总公司委托的注册会计师的审计。

第二十三条 各分公司、子公司必须按月编报会计报表并在次月7 日前上报、按季编报完整的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及报表说明)并在季末次月15 日前报送总公司。

分公司、子公司向总公司报送的会计报表和财务报告必须经分公司、子公司财务负责人和总经理审查确认后上报。分公司、子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和总经理要对本公司报送的会计报表和财务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章 重大事项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各分子公司应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和审议程序,及时向总公司分管负责人报告重大业务事项、重大财务事项、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等重要文件,以及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并严格按照授权规定将重大事项报公司董事会审议或股东大会审议;

分公司、子公司对以下重大事项应当在发生后及时报告总公司董事会:

1、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2、重要合同(借贷、委托经营、受托经营、委托理财、赠予、承包、租赁等)的订立、变更和终止;

3、大额银行退票;

4、重大经营性或非经营性亏损;

5、遭受重大损失(包括产品质量,生产安全事故);

6、重大行政处罚;

7、关联交易;

8、《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是所在公司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同时各分公司、子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指定联络人,负责向总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报告信息。

第二十六条 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督促所在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所在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总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

第二十七条 内幕知情人员对总公司及分、子公司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六章 审计监督

第二十八条 总公司设立审计部,对公司董事会负责。各分公司、子公司应接受总公司的审计监督,积极配合总公司审计部门完成总公司指令的各项审计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总公司审计人员依法执行审计任务,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第二十九条 总公司审计部每年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各分公司、子公司进行审计。以便于总公司对各分公司、子公司的经营状况及经营者的工作业绩做出全面评估,并及时了解分、子公司的重大事项。

第三十条 各分公司、子公司的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离任,必须由总公司对离任的经理或财务负责人在任职期间的工作情况进行全面审计。

第三十一条 各分公司、子公司对外签订的重大经济合同必须报备总公司审计后实施,未经审计确认的重大经济合同不得实施。重大经济合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固定资产购买、建造和装修改造合同及预算和决算书;

2、对外投资(包括股权投资和债权投资)合同;

3、与其他投资人合作项目开发合同;

4、借款及其他方式融资合同;

5、任何形式的对外承诺、担保、财产抵押和质押合同;

6、重大资产处置合同,包括股权转让、重大财产转让、租赁等合同。

第七章 特别审批事项

第三十二条 子公司发生下列事项,应事先征得总公司批准: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3、提供财务资助;

4、租入或租出资产;

5、重大经济合同;

6、债券或债务重组;

7、研究和开发项目的转移;

8、总公司认定的其它事项。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各分公司、子公司必须按本制度规定认真履行有关事项的申请和报告职能,切实完善经营管理工作,并接受总公司的监督检查。总公司制定的各项制度规定,分公司应当遵照执行;子公司经自身权力机构批准后,也应当遵照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由总公司董事会制订并修改;由总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自总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四篇:重庆天原化工总厂压力容器爆炸事故

1.事故概况

2004年4月15日21:00,重庆天原化工总厂氯氢分厂1号氯冷凝器列管腐蚀穿孔,造成含铵(NH+4)盐水泄漏到液氯系统,生成大量易燃的三氯化氮。4月16日凌晨发生排污罐爆炸,1:33全厂停车;2:15左右,排完盐水4h后的1号盐水泵在停止状态下发生粉碎性爆炸。

16日17:57,在抢险过程中,突然听到连续2声爆响,经查是5号、6号液氯储罐内的三氯化氮发生了爆炸。爆炸使5号、6号液氯储罐罐体破裂解体,并将地面炸出1个长9m、宽4m、深2m的坑。以坑为中心半径200m范围内的地面与建筑物上散落着大量爆炸碎片。此次事故造成9人死亡,3人受伤,15万名群众疏散,直接经济损失277万元。

2.事故分析

经调查分析确认,爆炸直接因素的关系链是:氯冷凝器列管腐蚀穿孔→盐水泄漏进入液氯系统→氯气与盐水中的铵反应生成三氯化氮→三氯化氮富集达到爆炸浓度→启动事故氯处理装置因震动引爆三氯化氮。1)直接原因

(1)设备腐蚀穿孔导致盐水泄漏,是造成三氯化氮形成和富集的原因。根据重庆大学的技术鉴定和专家分析,造成氯气泄漏和和含铵盐水流失是1号氯冷凝器列管腐蚀穿孔。列管腐蚀穿孔的主要原因是:

①氯气、液氯、氯化钙冷却盐水对氯气冷凝器存在的腐蚀作用; ②列管内氯气中的水分对碳钢的腐蚀;

③列管外盐水中由于离子电位差对管材产生电化学腐蚀和点腐蚀; ④列管和管板焊接处的应力腐蚀;

⑤使用时间较长,并未进行耐压实验,对腐蚀现象未能在腐蚀和穿孔前及时发现。

1992年和2004年1月该液氯冷冻岗位的氨蒸发系统曾发生过泄漏,造成大量的铵进入盐水,生成了含高浓度铵的氯化钙盐水。1号氯冷凝器列管腐蚀穿孔,导致含高浓度的氯化钙盐水进入液氯系统,生成并大量富集具有极具危险的三氯化氮,演变成16日的三氯化氮大爆炸。

(2)三氯化氮富集达到爆炸浓度和启动事故氯处理装置造成振动引起三氯化氮爆炸。调查证实,厂方现场处理人员未经指挥部同意,为加快氯气处理速度,在对三氯化氮富集爆炸危险性认识不足情况下,急于求成,判断失误,凭借以前操作处理经验,自行启动了事故氯处理装置,对4号、5号、6号液氯储罐(计量槽)及1号、2号、3号汽化器进行抽吸处理。在抽吸过程中,事故氯处理装置水封处的三氯化氮与空气接触并振动,首先发生爆炸,爆炸形成的巨大能量通过管道传递到液氯储罐,搅动和振动了液氯储罐中的三氯化氮,导致了液氯储罐内的三氯化氮爆炸。

2)间接原因

(1)该厂压力容器设备管理混乱,技术档案资料不全。2台氯液气分离器未见任何技术资料和检验报告。发生事故冷凝器1996年3月投入使用,2001年1月才进行首次检验,但未进行耐压实验。也无近2年维修、保养和检查记录,致使设备腐蚀现象未能及早发现采取措施。

(2)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2004年2月12日,集团分司与该厂签定了安全生产责任书,但该厂未能将目标责任分解到厂属各相关单位。

(3)安全生产整改监督检查不力。该厂“2·14”氯化氢泄漏事故后,引起了市领导的高度重视,市委、市政府作出了重要批示。为此,重庆化医控股集团公司与该厂虽然采取了一些措施,但未能认真从管理查找原因、总结经验教训。在责任追究上,以经济处罚代替行政处分,有关责任人员未能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另外,整改措施不到位监督检查力度不够,以致于安全方面存在的隐患未能有效的整改。“2·14”事故后,本应增加盐酸合成尾气和四氯化碳尾气的监控系统,直到“4·16”事故发生时尚未配备。

简评 此次事故直接原因因氯冷凝器列管腐蚀泄漏,含高浓度铵的盐水进入液氯系统,生成极易爆炸的三氯化氮且迅速富集,以及人为处理措施不当所致,但人为的因素不是主导因素。有关专家在《关于重庆天原化工总厂“4·16”事故原因分析报告的意见》中指出,目前国内对三氯化氮爆炸机理、爆炸条件缺乏相关技术资料,避免三氯化氮爆炸的相关技术标准尚不够完善。因含高浓度铵的氯化钙盐水泄漏到液氯系统,导致爆炸事故在我国尚属首例。此次事故表明对三氯化氮爆炸的处理,确实存在很大的复杂性、不确定性和不可预见性。目前,全国氯碱行业尚无对氯化钙盐水中铵含量定期发分析的规定。该厂氯化钙盐水10多年未更换也未进行过检测,造成盐水中的铵不断富集,生成了大量三氯化氮创造了条件,为爆炸留下隐患。

第五篇:爆炸事故反思范文

爆炸事故反思

反思一:爆炸>事故反思

今年3月,江西萍乡上栗县“3·11”爆炸事故造成33人死亡、12人受伤。江泽民总书记、朱镕基总理等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多次批示,要求高度重视安全生产问题。但是,萍乡市近期发生的“6·3”事故又造成6人死亡,“8·4”事故更使27人死亡、一人失踪、26人受伤。

党和国家对安全生产三令五申,江西省也采取了大量防范措施,为何萍乡上栗县安全事故还是频频发生呢?

事出有“因”,因在何处

萍乡市及上栗县对“8·4”事故的最普遍解释是:事出有“因”。

上栗县县长王章龙:“8·4”事故与“3·11”事故有本质区别,这次爆炸事出有因。上栗籍业主黄乐享自80年代就在内蒙古做烟花爆竹生意。他千里迢迢运输和好的药料,等于拉着一个烟花爆竹移动车间。如果按规定不让运出,如果中间有人购买了药,如果不在县城里停放......只要有一个“如果”成立,事故就不会发生在上栗县。

上栗县县委书记黄国钧:“8·4”事故再次暴露了群众的安全意识还是不强。“3·11”事故发生后,我们再三强调安全生产,但群众认识还有很大的差距。业主把药料停放在县城时,也有人提出不能放。但就是没有人举报!如果接到举报的话,执法人员几分钟内就会赶到现场,一切就好办了。

萍乡市委书记刘南方:“3·11”事故发生后,我们对全市烟花爆竹生产环节的安全工作抓得很紧,但相关工作还是没有跟上。“8·4”事故发生的直接诱因是没有预见性。全国各地均在下大力气整治爆竹生产经营秩序,我们没有估计到萍乡市在外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业主和从业人员会将原料、半成品、成品等带回来。这说明我们在易燃易爆物品等危险品的安全监管上还存在漏洞。

据了解,上栗县近年发生了大大小小几十起鞭炮烟花爆炸事故,死伤数百人,真正传到外面的却不多。个别干部甚至说,若不是中央直接过问,恐怕“3·11”也会大事化小,小事私了。

有关人士指出,事故造成这么多人员伤亡,这里的个别干部却反复强调三天三夜没有睡觉,强调实际工作如何如何困难,而对死伤者一点内疚与歉意都没有。这至少说明,个别干部还是没有真正把群众的生命财产放在心上,还想在客观上找原因,推卸责任!

江西省委书记舒惠国指出,萍乡市上栗县“8·4”重大事故的发生,再一次给我们敲响了警钟,暴露出一些地方在安全工作方面的漏洞和薄弱环节,也说明抓工作落实不够,作风需要进一步改进。

3天一个文件,为何没有遏制爆炸事故

上栗县人多地少,相对贫穷,大力发展烟花爆竹,成为全县脱贫致富的重要手段。这一现状决定了上栗县安全生产工作任务更艰巨,各级干部的责任更重大。

“3·11”事故后,上栗县县委、县政府等部门下发了46个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共召开16次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会议。全县进行了3次时间长、规模大、参检人员多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在过去的5个月里,上栗县每3天就下发一个加强安全工作的文件,每10天就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从形式上看,上栗县对安全生产不可谓不重视,工作不可谓不紧,但为何没有取得令人满意的效果呢?

王章龙说,“3·11”事故后,全县关停并转了一大批作坊。上栗县做烟花爆竹已有上千年历史,老百姓种地赚不了钱,就认准做烟花爆竹赚钱。我们大检查,一次警告,两次罚款,第三次强行拉走。可是,老百姓不理解,甚至围攻我们。其实,钱大多数是被业主赚走的,一出事故,政府就得当“孝子”!

8月8日才正式宣布为萍乡市代市长的汪普生说,萍乡市将烟花爆竹清理整顿作为安全生产的重中之重来抓,市、县层层检查,进行了为期3个月不漏一厂、不漏一户的拉网式大检查和清理整顿。全市累计检查烟花爆竹企业2871家,下达整改通知书2167张。

具有讽刺意味的是,当问到萍乡市一共有多少家烟花爆竹企业、检查的比例是多少时、如何监控时,萍乡市代市长、上栗县的七八位领导却没有一个能说出来。

“8·4”事故后,江西省省长舒圣佑作了深刻的反思。他指出,在安全大检查工作中,存在着严重的走过场、搞形式主义的现象。从各地的汇报材料看,都说自己如何如何深入,进行了地毯式的大检查等等。既然如此,为什么还有不少死角呢?这说明工作中走过场,敷衍塞责。这是严重官僚主义的表现,以其昏昏,使人昭昭,一级骗一级,一级唬一级,结果酿成大祸。

事实上,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各部门以及江西省对安全生产都发了一系列的文件。萍乡市及上栗县也转发了这些文件,但在落实上存在很大的差距。从现有的法规、制度以及县政府的管理措施来看,只要真落实了,上栗县的几次事故完全可以避免。但是,由于检查走马观花,往往是说在嘴上,写在纸上,停留在会上,以会议应付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安全生产检查在落实这个关键的环节上,形成“断层”和“真空”。

“3·11”责任人处理了,为何没有产生警示作用

目前,我国对重大事故的责任处理一般由地方主要决定。据了解,在“3·11”事故中,上栗县有28名党政干部受到了党纪、政纪处分。但记者在采访中发现,萍乡市及上栗县少数领导干部并没有真正从“3·11”爆炸事故中警醒过来。个别干部曾说,如果不是新闻媒体曝光,如果不是中央和省市各级领导特别关注这起爆炸事故,“3·11”事故充其量是业主自己“私了”,用不着政府费这么大劲去管。对于主管部门领导的失职责任,有关部门或记过了事,或撤消行政职务但保留党内职务,有的甚至调任升迁。即使如此,一些干部还认为处理过重,挫伤了干部的积极性,影响了地方经济的发展。

萍乡市委书记刘南方说,“3·11”事故的责任处理不存在过重的问题。实质上这样的处理还是比较轻的。你在这个位置,就要承担这个责任。以前对安全的认识没有达到这个高度,现在对此的认识又进了一步。

此间人士注意到,“3·11”事故责任处理是6月才正式向外公布的。记者在4月份向萍乡市纪委一领导询问时,这位领导支支吾吾,就是不肯正面回答。事实上,此时已有近30名干部受到处分。

国家有关部门负责人说,处理干部不是目的,只是警示的手段。但各级干部在其位,必须负其责,没有理由推卸责任。被处理的干部口服心不服,就会产生抵触情绪,影响警示的效果。有迹象表明,萍乡市及上栗县一些领导干部对待事故的态度不够坚决,还存在侥幸心理。有的人甚至认为,没有功劳,还有苦劳,不看现在,还看过去。

令人遗憾的是,萍乡市一些干部对安全生产工作产生了畏难情绪。有人说,一个月工资才几百元,这个官不做也罢了,甚至还提出调任别处。有人说,萍乡是烟花爆竹的传统产区,在这里做官,就如腰带上系着火药桶,屁股坐在火山口上,随时都会发生事故。这不是个人主观意志可以转移的,请上级理解。

对此,江西省省长舒圣佑一针见血地指出,出了事故,没有以党和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依法依纪来处理责任人,尤其是对各级领导的处理失之于宽,强调客观原因,护短、说情,怕得罪人。表面看起来,这样似乎是关心干部,实际是害了干部,是对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国家财产不负责任!

反思二:爆炸事故反思

十八届三中全会闭幕仅仅10天后的11月22日,在青岛就发生了中石化输油管道漏油引发的爆燃事件,至11月24日13时,死亡人数52人,失踪人数11人,住院治疗136人。这一事件我们称之为青岛“11·22”事件。

青岛“11·22”事件是国内近年罕见的重大伤亡事件,在央企重大安全事件中也属于极为严重的一次。国家主席习近平今天(24日)下午前往青岛看望伤员,并了解情况。虽然最后原因有待于国务院调查组公布,但从公开媒体报道的事故情况看,我们可以拼凑出事件的大致图景:

11月22日凌晨3时许,位于青岛市黄岛区的中石化输油管道发生破裂事故,造成原油泄漏;泄漏石油混入了市政管网,部分油气随之挥发;上午10时30分左右,在管道公司和黄岛油库清理油污的过程中发生爆燃,多处管道和市政管网发生爆炸。从现场照片来看,青岛“11·22”事件造成的破坏不亚于一次大型恐怖袭击事件,管线爆炸造成沿线居民生活和财产损失巨大。除造成多人死伤之外,管道漏油已流入海洋,造成污染。

对于此次事件,相信刚刚宣布了改革宏图的中央不会轻易放过责任者。然而,此次漏油之后的爆燃事件完全是可以避免的,事件暴露出的一系列问题值得深刻反思和>总结。

第一,为什么7个多小时未对公众披露信息并采取疏散措施?从22日凌晨3时发现输油管线破裂漏油到10时30分左右发生爆燃,这期间有7个多小时,中石化和当地政府没有任何疏散或提醒群众的通知和行动。据报道,当地民众反映,早上8点多就闻到明显的油味,但“一直没有人告诉我们出事了,更不知道还这么严重”。青岛市市政府副秘书长郭继山未正面回应此问题,只表示爆燃后才知道漏油实情。青岛海事部门工作人员则表示,中石化未在漏油第一时间报告海事部门,在输油管线漏油事件发生近4小时,海事部门才接到青岛港务局和丽东化工厂的漏油事故报告。

第二,为什么输油管与居民区和主要道路距离如此之近?按照2003年发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输油管道工程设计规范》中规定,原油管道与城镇居民点或独立的人群密集的房屋的距离不宜小于15米,与工厂的距离不宜小于20米,管道中心距公路用地范围边界不宜小于10米、三级及以下公路不宜小于5米。但从现场照片看,有的爆炸管线从居民区中穿过,离居民楼最近只有2、3米距离;部分爆炸管线与主要街道高度重合。此前中石化已反映情况,称当地的输油管线与市政管网存在严重冲突。这种高风险布局怎么产生的?为什么国家相关安全规定没有得到遵守?

高风险布局并不只是中石化的问题,这与当地近年人口迅速增多、发展失序也有关。据报道,中石化管道储运分公司曾在2011年9月和2012年9月发布《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东黄(复)线、东临线隐患整治工程环境信息公告》,称“原本管线所处的郊区现在变为繁华城区,建筑物众多,人口密集,部分管道陆续被占压,导致管道无法抢、维修,即使一些没有占压的建筑物也离管道较近,无法进行管道防腐层大修。”这意味着,出事的输油管道在两年前就已隐患重重,但在两年内,风险问题却未得到任何改进。

第三,为什么央企近年重大安全事故频发?简单回顾国内近年重大安全生产事件,大型央企可谓“劣迹”累累。不完全统计,2010年至2013年,中石油、中石化共发生至少6起重大事故,中石油大连公司竟然一连发生4次!很明显,在安全生产领域,重大安全生产事件并不分什么企业所有制,国企的表现极差,并不比民营企业更好。身为资金雄厚、垄断经营的国企,按道理说,应该更舍得在安全生产方面投入资金,但为什么事故频发仍不能接受教训,在管理上有所改进?这不是简单的管理失误,而是国企制度使然。

第四,国企在安全事件问题上是否仍能享受特殊标准?青岛“11·22”爆炸事件后,如何处理事件引人关注,考验着许多的事情,比如三中全会布局的改革如何展开,未来的国企改革如何进行等。不能不提的是,在重大伤亡事故的处理方面,国企与民企一直是双重标准,任何民企但凡出现伤亡事故,企业法人总是在第一时间被控制——无论企业规模大小,情况严重的还要判刑。而国企总能享受“超国民待遇”,即使责任惊人,也是党内处分了事,大不了撤职。为此,网络上已有舆论呼吁:国企可以垄断商业,但不可垄断司法。

在对“11·22”爆炸事件的调查之后,政策部门应该更深层地思考国企如何改革的问题。安邦(ANBOUND)智库团队过去提出的以共同基金改造国企,是在现实约束下的国企改革解决>方案。安邦(ANBOUND)>方案的一个目的是通过基金控制资本的方式,把政府与直接参与市场的国企拉开距离,在政治上则有效切割矛盾。只要能控制共同基金,就能在保持足够的经济资源的同时,在市场层次上减少一些特殊权力的国企,从而增加一些相对公平竞争、透明运营的市场主体。牺牲一点国企利益集团的利益,可以换来更大的社会满意度和市场满意度,这是值得政府一做的。

最终分析结论(Final Analysis Conclusion):

中石化“11·22”重大爆炸事件在三中全会之后敲响了一记重锤,在反思问题和教训的同时,应该更多思考未来的国企改革应该如何进行。

反思三:爆炸事故反思

11日7时26分,江苏省苏州市一燃气公司办公楼食堂发生爆炸,导致约400平方米办公楼坍塌。

截至12日中午12时记者发稿时,事故已造成11人死亡,9人受伤。

记者调查发现,尽管此次事件现场救援及时、消息发布透明、善后处置得当,但仍难掩夺命爆炸背后的种种安全隐患:本当在安全生产中“严防死守”的燃气公司,竟然在自家食堂发生燃气泄漏爆炸事件,安全之殇耐人寻味。

端午节前的突发爆炸

6月11日上午7点半左右,一声爆炸巨响打乱了人们喜迎端午的脚步。记者赶赴现场采访发现,事发地点位于苏州市虎丘区苏州燃气集团下属液化气经销分公司横山储罐场生活区综合办公楼,这是一幢约400平方米的三层小楼,一楼是食堂,二楼是办公室,三楼是办公室、更衣室和会议室。

记者在现场看到,这栋综合办公楼已经坍塌成一片废墟,遍地是破裂的混凝土块,随处可见散落的文件资料和办公用品。现场弥漫着一股刺鼻的燃气味,周围一些建筑物玻璃遭到爆炸冲击波,大部分已破碎。储罐场大院里一片狼藉,树叶被大片打落在地,隔壁汽修厂的卷帘门也被冲击得严重变形。距离爆炸点200米左右的远发金屋商城由于遭到爆炸冲击,屋顶瓦片、多扇玻璃窗被震碎,瓦片将商城内库存的地砖、马桶、浴缸等产品砸碎。

据苏州市公安局相关人士透露,此次办公楼坍塌事故,造成正在楼中的20人被埋。据介绍,横山储罐场分东西两大片区,西区为储罐区,东区南侧分别是加气站和检测站,东区主体区域为这座综合办公楼。“忧中庆幸的是爆炸发生在生活区,未波及堆放燃气罐的生产区,对居民供气没造成影响,也没有引发连环爆炸。而且,因为正逢端午假期,来上班的员工并不多,没有造成更大范围的伤害。”现场一位救援人员说。

火速营救最终仍11死9伤

爆炸事故发生后,江苏省、苏州市有关部门第一时间投入救援。江苏省委书记罗志军批示要求全力抢救伤员,迅速查明事故原因。江苏省长李学勇,江苏省委常委、苏州市委书记蒋宏坤等赶赴现场指挥救援。

据苏州市消防支队副支队长章为民介绍,消防部门当天7点30分左右接警,约7点45分赶到现场,对燃气输送管线实施停气,并对空气进行稀释。经勘查分析,确定坍塌楼房东面为被埋人员集中区域,开始使用生命探测仪由东向西搜救被困人员,很快首批6名被埋人员被抬出废墟;此后经过10小时奋战,于下午5点35分左右将最后一名被埋者找到,并迅速送往医院。

事故现场及周边单位工作人员、附近居民等也自发协助救援。附近居民陆师傅家离事发地只有

一、两百米,他先后协助抬出了4名伤员。“看到有人死伤,也顾不了什么,救人要紧。”陆师傅说。

据统计,此次救援共组织了19辆消防车、520多名消防官兵和公安民警,调集2辆挖掘机、2辆吊车,调度8辆“120”急救车,确定苏大附二院、苏州市中医院为救治医院,组织200多名医护人员抢救伤员。12日上午8点半,记者再次来到苏大附二院,现场两位燃气集团工作人员表示,“保证医院用最好的药和最好的医生救治伤者。”

遗憾的是,被埋的20人中,11人因伤势严重经抢救无效死亡,其余9人仍在救治中,其中4人收治在ICU病房,目前均已脱离生命危险。

燃气公司管不好燃气:安全生产应警钟长鸣

救援仍在继续,痛定思痛,事故引发的教训值得深刻反思。

据苏州市安监局副局长葛卫介绍,该储罐场食堂有根专供食堂使用的煤气管道,经初步调查,判定事故是由这根煤气管道泄漏导致的爆炸。

苏州居民陈鹏说,燃气公司本该是安全弦绷得最紧的部门,却反而发生燃气泄露事件,让人尤其缺乏安全感,“如果燃气泄露区域出现明火;如果事故波及生产区储备的燃气罐;如果发生次生爆炸,造成更大明火,后果将不堪设想......”

当然,就这起事故而言,这些“如果”已经不可能发生,但认识到做好安全防范工作的重要性仍然十分迫切。相关专家认为,燃气公司的防范工作有待加强,一是阀门装置要勤检查,防止阀门松气,这是泄漏事故的根源;二是加强值班人员力量,保证应急处置突发事件的需要;三是严格安全工作责任制考核,落实赏罚分明的奖惩制度。四是建立健全安全工作领导机制和应急预案,保障事件处置的及时有效。

这次事件也为江苏全省上下敲响了一记沉重的警钟。江苏省省长李学勇表示,将迅速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全面深入、细致彻底的安全生产大检查,把安全生产责任层层落实到一线、落实到基层、落实到每一个岗位、落实到每一位干部职工,坚决防止重大安全事故的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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