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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水运工程计算机软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水运工程计算机软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一篇:关于印发水运工程计算机软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水运工程计算机软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部水运局交水发〔2011〕434号2011年08月24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天津市、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长江口航道管理局,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随着水运工程建设技术与现代信息技术的快速融合,为提升水运工程信息化水平,促进水运行业技术进步,规范水运工程计算机软件应用管理,保障水运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适应水运工程建设发展的需要,我部组织制定了《水运工程计算机软件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章)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日

主题词:水运工程办法通知

------------------抄送:中交第一、第二、第三、第四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中交第一、第二、第三、第四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中交水运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中交天津、上海、广州航道局有限公司,各主要港口企业,长江航道局,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水运专业委员会,交通运输部科学研究院,交通运输部水运科学研究院,交通运输部规划研究院,交通运输部天津水运工程科学研究院,南京水利科学研究院,部海事局、救捞局,驻部纪检组监察局,部政法司、工程质量监督局。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2011年8月12日印发

第二篇:交通部水运工程设计计算机软件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交通部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5-06-12 【生效日期】1995-06-1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交通部水运工程设计计算机软件管理办法

(试行)

(交通部1995年6月12日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运工程设计计算机软件的管理,提高软件质量,加快工程设计软件的系列化、标准化和商品化的进程,根据建设部《工程设计计算机软件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软件系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交通部水运工程建设系统直属院(局)级单位开发的工程设计计算机软件的管理。地方交通厅所属水运系统设计院开发的水运工程设计计算机软件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交通部基建管理司是水运工程设计计算机软件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国家或部下达的软件(国家和部科技攻关项目除外)开发项目的立项审批、审定、登录和推广工作;各直属院(局)自行开发的项目,一般由立项单位管理,对应用价值高、通用性强的优秀软件,经批准后也可纳入部级管理。

第五条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中应用的设计软件,必须经过审定,审定合格后,方可在审定范围内应用。

第六条 计算机软件实行有偿转让。经部审定合格并登录的项目可在水运工程全行业内使用和转让;经院(局)审定合格的项目仅限于在本单位内部使用,不得转让。

第二章 软件开发立项

第七条 软件开发一般是指软件的研制、编制、改编和移植。研制是指自行建立数学模型,方法有所创新,具有研究或探索性;编制是指利用已有的数学模型和方法,针对具体问题开发程序;改编是在已有软件的基础上,扩大或改进其功能,或对若干软件进行综合;移植是把程序从一种机型或语言翻译到另一种机型或语言,程序功能无实质性改变。

第八条 软件开发要有计划地进行,尽量避免重复开发。部一般两年组织一次设计计算机软件的立项,各院(局)级单位组织开发的设计计算机软件可自行安排立项。

第九条 对于水运工程设计中普遍存在的技术难题,且其开发成果具有应用价值高、通用性强的设计计算机软件开发项目,可申请部立项。并于可立项年的3月底前提交申请报告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式四份,报部(基建司)。

第十条 部根据行业需要,适时组织专家评审立项或采用招标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一条 承担部下达的计算机软件项目的单位,应按部统一制定的合同文本签定合同,并遵照合同规定的要求完成开发任务。

第十二条 软件开发单位应加强对软件开发、实施过程与成果的后期管理,确保软件成果的质量。

第三章 软件审定

第十三条 部立项下达的计算机软件开发项目,经过院(局)级审定后,必须报部审定。各单位自行开发的应用价值高、通用性强的计算机软件,经过院(局)级审定后可申请部级审定。

第十四条 部级审定由部组织跨部门或单位的同行业专家(一般不少于7名)组成审定委员会通过会议形式进行,并形成审定意见;院(局)级审定应组织同行业专家(一般不少于5名)通过会议形式进行,并形成审定意见。

第十五条 申请部级审定的设计计算机软件应提交下列主要文档:

1.技术报告(含功能、编制依据、计算机方法、数学模型、框图等);

2.用户手册、使用说明;

3.测试报告;

4.用户报告;

5.院(局)级审定意见及推荐意见。

第十六条 软件审定委员会应在审定会前组织专家对送审软件的功能进行必要的测试,并写出测试报告。审定期间还应对重要技术数据进行现场演示并听取开发单位必要的补充说明。

第十七条 软件评审考核的主要指标是:

1.软件成果正确、可靠、实用、先进、符合有关工程设计的标准规范,无产权争议。

2.软件结构清晰,操作方便,可维护性好。

3.软件通用性好、经济效益高,有推广应用价值。

4.技术文档齐全。

第十八条 部根据审定委员会的审定意见,对审定合格的软件颁发软件审定合格证书,在水运工程建设行业内予以公布,并组织推广应用。

第四章 软件的登录

第十九条 经部审定合格的水运工程设计计算机软件,实行软件登录制度,具体登录要求另行通知。

第二十条 登录在案的软件扩充功能、更新版本后,也应经过相应的审定,并及时通报原软件登录部门。

第二十一条 软件登录部门有义务及时向本行业内各单位通告新登录的软件以及软件版本更新等情况。对于已无实用价值并登录在案的软件,登录部门有权宣布自然淘汰终止使用。除特殊情况外,登录的软件一般保留5年。

第五章 奖励

第二十二条 软件管理主管机构对审定合格并登录在案的软件每两年进行一次评选活动,对评选出的优秀软件给予适当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可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对水运工程建设行业应用价值高、通用性强和经济效益较好的优秀软件,可申报参加全国工程设计计算机优秀软件的评选。经部科技成果鉴定通过的水运工程设计计算机软件,可按有关规定申报部科技进步奖。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交通部基建管理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三篇:关于印发《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

关于印发《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交水发〔2008〕5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委、局),长江航务管理局:

为加快全国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建设,进一步规范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秩序,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促进建设市场信息共享,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我部组织制定了《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抓紧制定本办法的实施细则报部备案,并组织开展好实施工作。

本办法可从交通运输部网站下载,网址http://。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章)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三日

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精神,加强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管理,进一步规范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促进行业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政府

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主要当事责任主体的信用信息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主要当事责任主体包括从事水运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试验检测单位。

本办法所称的信息管理包括信息系统的建设、维护以及信息的采集、审核、汇总、上报和发布等工作。

第三条 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制度。

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统一管理工作。具体负责组织制定有关管理制度和标准;建立和完善部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平台;指导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开展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所管辖行政区域内的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具体负责所管辖行政区域水运工程建设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的制定和实施;建立区域性信息采集体系,并负责所管辖行政区域的信用信息的采集、审核、汇总、上报和发布等工作。

第四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与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加强联系,逐步推进信用信息平台的互联互通,实现信息共享,管理联动。

第五条 信用信息包括主要当事责任主体的基本情况信息、良好行为记录信息和不良行为记录信息。

基本情况信息包括主要当事责任主体的名称、资质、人员和设备、产值、注册资金、主要业绩以及承建的项目等主要信息。

良好行为记录信息指主要当事责任主体在实施具体水运工程建设过程中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有关的强制性标准,严格履行合同,重信守诺,在维护市场秩序中起到良好的作用,受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的奖励和表彰所形成的良好行为记录信息。

不良行为记录信息指主要当事责任主体在实施具体水运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强制性标准,在工期、质量、安全、环境和市场秩序等方面造成不良影响,经工程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罚所形成的不良行为记录信息。

第六条 信息采集和发布必须遵守国家有关保密工作的规定,保护国家及有关主要当事责任主体秘密。

第七条 基本情况信息由当事责任主体填报,经企业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后在企业注册所在地和工程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信息平台公布。

良好行为记录信息由当事责任主体填报,经工程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后在信息平台公布。

当事责任主体对所填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 当事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信息由工程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向工程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供。

交通运输部和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给予处罚的主要当事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可直接采用。

第九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按照政府政务信息公开的总体要求,建立本地区信息平台,并及时发布信用信息。

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应事实清楚,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实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发布,发布持续期限不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属于《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主要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范围内的不良行为记录信息,除在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信息平台发布外,需在信息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上报交通运输部。

交通运输部根据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上报的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在交通运输部信息平台上发布。发布期限不少于3个月。

第十条 对于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以及行政执法监督变更或撤销的处罚决定,应及时变更或删除当事责任主体的不良记录,并在相应的信息平台上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 对发布有误的信息,由信息的发布部门予以修正和说明。

第十二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按照“激励诚信、惩戒失信”的原则,在水运工程建设市场准入、招标投标管理、工程担保、表彰评优等方面,建立和完善激励和惩戒机制。

在机制的建立和健全工作中,严禁设置市场壁垒和地方保护等垄断行为。

第十三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指定专门机构负责信息管理工作,及时完成信息收集、发布、信息资料归档等工作。

第十四条 对水运工程建设的工程咨询、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建筑材料和设备供应、预制构件生产、商品混凝土供应等其他当事责任主体和在水运建设领域实行个人注册执业制度的各类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实施细则报交通运输部备案。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第四篇:福建省交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交通厅关于印发 福建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交通局(委)、漳州开发区交通局,沿海各港务(口)局,省高速公路公司、省公路局、省港航局、省交通质监站、省交通科研所、省交通监理公司:

2006年3月,我厅转发了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并提出具体贯彻实施意见,其中明确工地试验室由项目业主按规定以合同约定进行认定。但在两年多的实行过程中,由于对相关管理文件的学习认知程度等问题的存在,各项目业主单位对工地试验室的认定工作管理尺度不一,导致责任不清、方法不明。

为指导项目业主单位对工地试验室进行认定,规范工地试验检测行为,我厅组织省交通质监站编写了《福建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办法》(试行),经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

1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二OO八年十二月十日

主题词:建设公路水运试验室通知

抄送:厅政法处、办公室。

福建省交通厅办公室2008年12月12日印发

第五篇:关于印发水运建设项目文件材料立卷归档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水运建设项目文件材料立卷归档管理办法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文件

交办发(2009]225号

2009年06月0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部属有关单位:

现将《水运建设项目文件材料立卷归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水运建设项目文件材料收集归档范围

2.设计变更情况一览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

二〇〇九年五主题词:水运 建设项目 立卷 管理 办法 通知

抄 送:国家档案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档案局。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09年5月13日印发

水运建设项目文件材料立卷归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水运建设项目文件材料立卷归档工作,保证水运建设项目档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口建设管理规定》、《航道建设管理规定》、《交通档案管理办法》、《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建设管理的新建、改建和扩建水运建设项目文立卷归档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水运建设项目文件材料,是指自项目立项审批(核准备案)至竣工验收过程中直接产生的,对建成程管理、维护及改建和扩建具有保存、查考利用价值的各种不同载体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二章

水运建设项目文件材料立卷归档工作管理

第四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依法对所辖区域内水运建设件材料立卷归档工作进行管理,同时接受项目所在地上级及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检查和指导。

第五条

水运建设项目文件材料立卷归档工作实行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责制。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做好自身形成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并加强对各参建单位文件材料收集归档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将项目文件归档工作纳入合同及监理工作内容,与工程建设同步管理,保证项目文件材料立卷归档的及时、完整、准确和系统。

第六条

各参建单位应配备适应项目文件材料立卷归档工作需要的工作人员,并保持其稳定;明确本单位有关岗位和目文件材料收集归档的职责和要求;按规定做好项目文件材料的整理归档和移交工作。

第三章

水运建设项目文件材料的收集

第七条

水运建设项目文件材料的收集工作,按照“谁形成谁负责”的原则,由项目文件材料的形成单位或部门负责收集范围及归档单位按《水运建设项目文件材料收集归档范围》(见附件1)执行。

第八条

各有关单位应建立健全项目文件材料平时收集归档制度,按水运建设项目基本建设程序的不同阶段和各合同(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工序文件材料的自然形成过程,分门别类,及时收集。

第九条

收集归档的项目文件材料应为原件。其中项目立项审批等文件,如原件保存在项目主管单位,项目法人(建可收集复印件归档保存;如供货商提供的原材料及产品质量保证文件为复印件,应在复印件上加盖销售单位正式公章并注放处后归档保存。

第十条

收集归档的文件材料应能够全面、准确地反映工程建设的实际过程。其中勘测资料、施工记录应是现场原始填写内容规范,相关签署手续完备。

第十一条

项目文件材料应书写工整,字迹、线条清晰,修改规范;纸张优良,格式统一;禁止使用圆珠笔和铅笔等笔书写、签批;如是热敏传真件,需复印保存,复印件应清晰。

第十二条

数码照片在刻录光盘保存的同时,还应冲印出纸质照片连同说明一并归档;长期存储的电子文件应使用不光盘保存。

第十三条

竣工图编制要求

(一)竣工图由施工单位负责编制。编制完成的竣工图应由编制单位逐张加盖竣工图章并签署,经监理审核签字认目法人(建设单位)规定由设计单位编制或施工单位委托设计单位编制的,应明确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审核和签字认可责总平面布置图及综合管线竣工图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责或委托有关单位编制。

(二)竣工图应完整、准确、清晰地反映项目竣工时的实际情况。

(三)一般性的图纸变更,且能在原图上作修改补充的,可在原施工图上做修改、说明后,作为竣工图;总平面布置形式、工艺及其他重大变更,不宜在原施工图上修改、补充的,均需重新绘制竣工图;重新绘制竣工图,且图签能全面反况的,可不另加盖竣工图章。

重绘图纸在原施工图号前缀“竣”字。

第四章

水运建设项目文件材料的整理

第十四条

水运建设项目文件材料归档前,应由文件材料收集归档单位在文件材料收集的基础上,按照文件材料的内进行分类整理组卷。

第十五

条水运建设项目文件材料组卷,应遵循水运工程基本建设程序各阶段文件材料的自然形成规律和成套性原则分类科学,保持文件材料的内在有机联系,便于保管和查找利用的目的。子

(一)立项审批阶段文件材料根据审批事项的内在联系分别整理组卷。

(二)勘察设计阶段文件材料按照设计的不同阶段和专业分别整理组卷。

(三)招投标及合同管理文件材料按照招投标工作程序及合同内容,分别整理组卷。

(四)工程准备阶段文件材料按审批事项及相关手续办理过程分别整理组卷。

(五)工程管理文件材料按问题并结合时间,分别进行整理组卷。

(六)计量支付报表、计划进度报表按合同段结合时间整理组卷。

(七)各合同段施工管理文件材料以合同段为单位,按工作程序并结合问题,分别集中整理组卷;原材料质量保证文件的,则按单位工程整理组卷,如属专用的,则按分部工程分别整理组卷;各项施工原始文件除各单位、分部、分项工程质及汇总文件可按合同段集中整理组卷外,其余文件材料均应按照单位、分部、分项工程,结合施工工序,归入相应部分,组卷;设备文件材料按专业及用途分别整理组卷;竣工图按照专业或单位工程结合图号分别整理组卷,并编制设计变更一附件2)。

(八)监理工作活动中产生的文件材料,根据其工作内容,以合同段为单位,按照监理工作依据性文件、合同管理文件量控制文件、计划进度控制文件、费用控制文件、安全管理文件、旁站监理记录、监理日志等,分别整理组卷;平行检验检的文件材料按单位工程分别进行整理组卷。

(九)工程试运行及竣工验收文件材料按照观测检测记录及报告、各专项验收和竣工验收工作内容分别整理组卷。

第十六条

卷内文件系统化排列

(一)立项审批文件批复在前,请示在后,报批过程中有关审查文件材料依次排列。

(二)设计审批文件批复在前,请示在后,相关审查文件材料依次排列。

(三)工程准备阶段文件材料按照审批及协议事项办理程序依次进行排列。

(四)项目实施阶段文件材料排列

工程管理文件材料按照问题结合时间依次排列;会议纪要按时间进行排列,如属专题会议,按照专题分别进行排列;合同文件按专业依次排列。

各合同段施工管理文件材料,按工作程序结合问题的重要程度依次排列;原材料质量保证文件按产品种类或使用部位排列;按各单位、分部、分项分别整理组卷的文件材料,依照施工工序,按开工批准、工程质量检验报验、各项施工原始验检测及工程质量控制、安全管理、事故处理等往来文件材料,依次进行排列。

监理工作活动中产生的依据性文件、合同管理文件、工程质量控制文件、计划进度控制文件、费用控制文件、安全管旁站监理记录、监理日志等,按照监理工作内容结合问题的重要程度依次进行排列;平行检验及独立抽检记录按照单位、项工程依次排列。

计量支付文件及计划进度报表以合同段为单位,按时间依次进行排列。

设备文件材料按依据性、设备开箱验收、设备安装及调试、设备运行维修、随机图纸等顺序依次排列。

施工图(完工图)及竣工图按专业或单位工程结合图号顺序依次排列。

(五)试运行及竣工验收阶段文件按照各专项工作程序依次排列。

第十七条

经系统化排列的卷内文件材料,双面书写的文件材料,在其正面右下角、背面左下角,单面书写的文件材其正面右下角,用阿拉伯数字逐页编写页号;已装订成册的文件材料,如自成一卷的,不需重新编写页号,如与其他文件一卷的,将该册文件材料排列在其他文件材料之后,并将其作为一份文件编写册号,不需重新编写页号。

第十八条

卷内文件目录由下列项目组成:

顺序号按照文件排列顺序,用阿拉伯数字从1起依次标注。

文件编号或图号应填写文件材料的原始编号或图号。

责任者应填写文件材料的形成部门或主要责任者。

文件题名应填写卷内文件材料标题的全称,没有标题或标题不能说明文件材料内容的,应自拟标题;案卷内每份独立件材料均应逐件填写文件标题。

日期指文件材料形成日期。

页次应填写每份文件材料首页上标注的页号,最后一份标注起止页号;如属已装订成册的材料,在卷内文件目录页写册数,并在备注栏中注明累计总页数。

卷内文件目录排列在卷内文件材料的首页之前。

第十九条

项目档案除蓝图及成册文件材料外,均需装订。不装订的图纸及成册文件材料,每份需加盖档号章。档号包括该份文件材料所在案卷的档号和本案卷中所在页次。

第二十条

案卷由案卷封面、卷脊、卷内文件目录、卷内文件材料及备考表组成。

第二十一条

案卷装具分为卷盒与软卷皮两种。如采用卷盒包装的,需采用内封面形式,卷盒正面及卷脊可只填写该档号;如一卷盒内装有一卷以上案卷,卷盒正面及卷脊则应填写盒内案卷的起止卷号。

第二十二条

软卷皮封面或内封面由以下内容构成:案卷题名、立卷单位、起止时间、保管期限、密级及档号。

案卷题名应简明、准确地概括卷内文件材料的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名称、阶段或单位工程(分部、分项)名称及文件材

立卷单位指文件材料的组卷部门。

文件起止时间填写卷内文件材料形成的起止日期。

保管期限根据建设项目及文件材料的实际情况确定并填写。

密级依据国家及部有关保密规定确定并填写。

档号由档案分类号及案卷顺序号组成。

第二十三条备考表排列在卷内文件材料之后。备考表包括立卷说明、立卷人及检查人签名、立卷时间等。

立卷说明应包括本案卷在编制过程中需要说明的问题,本卷中文件材料的相关原件及其他载体文件材料所在案卷号。

立卷人指本案卷的组卷者。

检查人指负责案卷审核人员。

第二十四条

案卷的立卷单位应按照文件材料的自然形成过程对案卷进行系统化排列,并用铅笔在案卷封面和卷脊编流水号,同时编制档案归档目录一式二份(含电子版)。

第二十五条

案卷卷皮、卷内文件目录、备考表及档案归档目录样式及内容,按照国家档案局《科学技术档案构成的求》(GB/T 11822—2000)和交通部《交通档案管理和交通文件材料立卷归档统一表格样式》(交办发[1992]121号)中所规技档案卷皮和卷内文件目录、备考表及科技档案归档目录的样式内容执行。卷盒的尺寸采用310mm×220mm,卷盒的厚度根整理及方便查阅利用的要求,可以采用20mm、30mm、40mm、50mm、60mm。卷内文件目录、备考表及档案归档目录的尺寸为×210mm。

照片档案和电子文件的整理应符合《照片档案管理规范》(GB/T 11821—2002)和《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GB/—2002)要求。

第五章

水运建设项目档案的移交与整理

第二十六条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在合同段交工验收时,应对施工单位项目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和系统进行检查与审核,对不符合要求的,督促整改,符合要求后方可进行合同段交工验收。各参建单位应在合同段通过交工验内,向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移交项目档案原件和档案归档目录(含电子版目录)。如需复制档案,套数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际需要确定。

第二十七条

属代建制项目,由代建单位负责接收各参建单位移交的项目档案。待全部工程完工后,将形成的项目档系统化整理后,连同档案归档目录(含电子版目录)一并向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移交。

第二十八条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责对接收的全部项目档案,连同自身形成的项目档案,按照项目基本建设程序,统化整理和排列。其中,招投标、合同及计量支付、计划进度报表类档案可单独整理编目。

第二十九条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对经过系统化整理排列的全部档案编制档号,并编写档案归档目录一式二份(含电项目档案整理情况说明。说明内容包括项目立项审批及初步设计审批情况、建设规模及主要建设内容、档案整理执行的标档案整理情况及案卷数量、项目档案运用计算机管理情况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档号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或接收单位根据保管和利用需要进行编制,档号应简单明了。

第三十条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在水运建设项目通过竣工验收三个月内,按有关规定向有关单位办理档案移交手续。件保留在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其他单位保存复制件。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交通运输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文档附件:

1.水运建设项目文件材料收集归档范围.doc 2.设计变更情况一览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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